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整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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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篇1
审计署最新公布称2012年末全国地方债务余额10.88万亿元,截至2012年底,债务余额与GDP的比率为36.7%。地方债局部风险较大。
中央政府已在不同场合表示要严控债务风险。特别是,中央组织部于近期印发的《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把政府负债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强化任期内举债情况的考核、审计和责任追究。并提出,考核积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把是否存在“新官不理旧账”、“吃子孙饭”等问题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重要内容。而刚刚闭幕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也提出,建立多元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
地方债急剧增长背后所累积的金融和财政风险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一颗“毒瘤”。
化解这样一个规模庞大、错综复杂的地方债务问题,同时又要满足地方政府持续的融资需求并非易事。对此,专家们在受访时均指出,如何科学有效地化解巨大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合理控制未来的政府负债形式与规模,使地方政府财政状况逐步恢复正常状态,是影响未来5~10年我国财政与金融发展格局的重要问题。
地方债风险扩大与公共经济需求左右为难
目前审计署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审计范围,除了融资平台债务,还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外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地方政府粮食企业和供销企业政策性挂账。
2011年审计署公告显示,各地共有6576个融资平台公司,而央行2011年6月1日的《2010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年末,全国共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1万余家。
由此可见,审计署审计范围包括的融资平台,比央行统计数少了3000多家,直接缩小了债务审计的范围。
尽管如此,目前,地方政府在直接债务上主要的融资方式,除了国债,还是利用土地抵押开展的银行贷款。土地财政成为当前地方财政中最核心的内容。政府的还债来源几乎全部依赖土地出让收入,到目前已进入集中还贷期。
对此,一些省份的财政预算报告已经显露出担忧。如浙江省财政预算报告称,“地方政府性债务进入还贷高峰期,一些市县财政资金调度的压力较大”;而湖南省预算草案则直接指出,“偿债压力很大,一些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运行存在隐患,财政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目前上万家政府投融资平台,是地方政府债务的主要来源。过去数年间,地方政府设立融资平台企业的行为逐渐无序化,既不讲求科学的治理结构,也不遵循市场化的经营规则,把土地资源当做‘护身符’。”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孔志峰向《小康》记者指出,这样最终的结果,是这种企业化的债务风险,最终成为财政的债务风险和金融风险。
孔志峰联合多位专家于2013年的《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指出,投融资平台的概念本身即违反市场规律,因为设立平台的唯一目标就是融资,根本不顾及财政承受能力、项目投资效益、企业经营风险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被不断推高的土地价格所掩盖,目前已经到了快盖不住的程度。
在近些年不断被曝光的案例中,有的平台企业为了达到向银行融资的目的,不惜采用将土地“一女多嫁”甚至做假账的手段;而部分银行在强大的利益吸引与内部效益考核面前,扮演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角色。“这种情况已经使部分地方债务直接演变成了未来的金融风险。”孔志峰指出。
2010年国务院了19号文件,对地方投融资平台进行了清理整顿。银监会、证监会等也发文收缩地方融资平台企业银行贷款规模。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一方面,如果彻底卡断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融资渠道,不仅将导致一批在建的项目停工,影响地方公共经济的发展,而且会导致资金链的断裂,使地方的债务风险直接转化为真正的债务危机。
此外,地方发展公共经济的需求,仍然需要政府投融资平台发挥作用,提供融资功能。因此,在严格执行19号文件的同时,地方投融资平台一方面积极向商业化的方向发展,形成真正的公共治理结构和企业化管理机制。同时政府在缩减银行贷款渠道的同时,采取了信托、债券、银行业内部影子银行等直接债务的方式,以及通过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等隐性债务的方式,继续履行着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功能。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在未来的发展中,必将长期地以不同的方式存在。”孔志峰指出,其实这样反而加大了地方政府负债的资金成本,虽然可以在时间上短暂延缓资金链崩盘的危险,但却使整个不良债务规模变得越来越大,最终可能危及整个国家财政的稳定。
财政资金的金融化管理
在参与《报告》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们均认为,公共经济的发展将是升级转型的基础。因此,尽管已经存在着占全国GDP总额已达三分之一左右的地方政府债务,但未来地方债务仍将受公共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不可根除的地方政府无限制负债投资的惯性思维影响,而呈现更为快速增长的态势。
“要确保新时期经济的转型升级,必须发展公共经济。”在中国财政学会公司合作研究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张超英看来,在目前政府的财力结构下,发展公共经济的主要手段,仍然是债务。因此,要从根本上消除地方债务或者不允许地方政府增加债务规模,既不现实,也很困难。“唯一的办法,就是采取一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政府投融资模式,来取代现有的制度,从而在彻底化解地方债务的同时,确保公共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公共经济为整个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
政府投融资体系形成以来,一直是建立在国家信用的基础上。从目前对地方债务管理的改革思路,以及新一轮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中不难发现,对地方债的管理,仍然还是要采用建立在国家信用基础上的财政工具。
“从几十年政府投融资体制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到,在不可能消除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债务兜底的情况下,仅仅采取财政工具,是很难化解这一问题的。”孔志峰向记者解释道,我们认为,必须“跳出财政看财政”,换一个角度,来寻找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方法。
记者查阅发现,在英语中,财政与金融都是被称作“finance”。而《报告》中就认为,从债务的角度讲,无论是财政性资金,还是银行资金;无论是政府债务,还是银行债务、企业债务,其最终的表现形式,都是资金的运行过程。因此,尽管财政资金与金融资金在性质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别,但在表现方式上,却都是一种资金的运用。
当然,不论从哪个角度讲,财政作为每个国家自有资金量最大的经济主体,运用金融对资金的管理模式来管好财政资金,才能真正发挥财政资金在宏观金融运行中的正面作用。
同时,通过在资金层面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财政资金现行管理体制中的很多问题。
《报告》中还专门指出,财政资金的金融化管理,是指运用金融机构管理资金的方式方法,来提升财政资金的管理能力。这些金融方式的应用,不仅不会混淆财政资金与银行资金的性质差异,而且,通过金融工具的有效运作,可以形成良好的财政金融互动机制,用金融的思维来管理、运用财政资金,从而建立金融化财政管理体系,真正提高财政管理资金的能力,从而达到财政管理精细化和科学化的目标。
探索产业基金加金融租赁模式
如何从最容易市场化的领域入手,形成成熟模式,再逐步推广,无疑是最简单快捷有效的改革路径。
《报告》运用“产业基金+金融租赁”模式改造现有的财政投融资模式,希望通过这一模式,来化解地方政府现有的债务问题,并用上述模式替代地方政府借债,来解决未来发展中公共经济投资问题。
“我们按照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路径,研究形成了以产业基金加金融租赁为主要金融工具,来替代现有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形成金融化的财政管理体制,化解现有的和未来的政府负债问题的一整套方案。”孔志峰解释道。
首先要明确政府投融资的范围。如果从财政资金的金融化属性来讲,只要能带来资金增值、并不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领域,都应该归属为政府投融资领域。
例如,目前我国的政府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基本上都属于“行政用地”,属于政府公共资产。即使有多余的用房出租,也属于非转经,要上交财政。在这样的体制下,政府办公大楼和一些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越来越豪华,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管理中的“一道风景线”,不仅影响了财政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还影响了党群关系。
在现有体制下,要解决楼堂馆所的建设问题,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行政手段搞几不准,同时,在预算资金上不予安排。但在目前公共部门(政府、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等)资金来源多渠道、各类部门“混合经济”(政府与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混岗、混合办公)的情况下,这些措施是根本解决不了问题的。专家们认为,要化解这一问题,还得从财政的资金属性入手。
对此,孔志峰指出,在政府投融资创新模式下,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大楼,将视同一般的写字楼,进行绩效化管理。除了必须体现政府形象的“政府大楼”外,其他政府部门、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的办公大楼,均按照商务化办公楼的价值,进行价值评估,并将这些办公大楼的性质从“政府用地”、“政府用房”转化为“商业用地”、“商业用房”。在此基础上,由政府的资产管理部门(一般归市政府的机关服务中心)按照市场化的价格,向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收取租金。再通过预算的再分配,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编制和配房标准,分配办公用房租金指标。
通过这样的办法,在不增加财政支出压力的情况下,可以较好地解决长期以来政府部门办公楼超标和人员超编的问题:假设某事业单位目前使用的办公楼达到了五星级的标准,且人员超编100人,而财政则仅仅按三星级的标准,下达租房指标,那么,该单位完全可以通过将原办公楼整体出租的办法,改住到三星级,甚至三星标准以下的办公楼,用现有人员的办公楼租金,解决超编人员的办公用房问题。
此外可以将基金管理公司替融资平台成为政府投融资主体。
“以目前政府投融资平台为主体开展政府投融资活动,已经证明有着巨大的风险。从发展的角度看,只有把这些政府投融资主体真正的企业化,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目前存在的矛盾。”《报告》参与人之一,成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李彬对《小康》记者表示。
目前,政府投融资平台中最大的举债,就是土地储备融资。以此为基础,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建立起一个“土地储备基金”,以土地储备后的增值为还款来源,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行,来筹集土地储备资金,并用基金投资的方式,引导相关产业合理利用土地。如果说,用基金管理公司替代现有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其主要的作用是通过金融化的管理方式,解决政府建设公共经济的资金来源问题,同时,为公共经济的市场化、公司化运行奠定制度基础,那么,引入金融租赁公司,则是在政府投资公共经济领域中,强化其投资能力的一种重要手段。
因此,在基金管理公司为政府投融资平台、盘活地方政府的财政性资金的基础上,金融租赁公司作为物权的管理者、盘活地方政府的财政性资产,通过上述两个平台的有机组合,就能形成比较完整的政府投融资创新模式的操作平台。
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篇2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和偿还等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含政府设立的投融资平台公司)等直接借入或提供担保而形成的债务,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承担责任的债务。
第三条全市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政府性债务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决策,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对本辖区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及政府财力相适应。政府性债务举借坚持“量力而行、注重效益、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确保“借得来、用得好、还得上”。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为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和效益,成立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或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对政府投融资进行专门决策和管理。投融资管理委员会由政府分管领导和发改、财政、金融办、规划、建设、国土、审计、监察、城资办等部门的一把手组成,负责拟定政府投融资中长期规划,制定政府年度投融资计划和政府性债务举借计划并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金融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制定投融资计划时必须全面考虑政府债务规模与可承受能力的关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运作方式、资金筹集渠道、还款来源和保障。
未明确还款来源及偿债责任主体、未落实配套资金的项目一律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
第七条按照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合作的原则,各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整合和投资监管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融资项目储备机制,汇总编制年度本级政府投融资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资源整合和资金监管工作;负责汇总编制年度政府性债务举借计划;负责制定扶持投融资的财政政策措施;研究统筹政府投融资项目的政府性资源配置、信用支撑、风险管理和统计分析;科学评估本级财政偿债能力,对地方债务规模提出明确的控制上限,建立政府性债务专项偿债资金。
金融办负责召集投融资管理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内容及流程,负责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资源整合和国土资源监管工作;负责政府投融资项目土地指标报批、供地保障、土地出让等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程招投标管理及工程质量管理等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政府投融资项目的规划条件提供与审批等工作;配合国土部门做好投融资工作中土地收储、开发、配置等与规划相关的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项目的审计监督以及问题整改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政府投融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
市城资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土地收储,执行年度投融资计划和政府性债务举借计划中涉及的相关项目部分,定期报告执行情况。各县区此项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政府性债务的举借
第八条政府性债务的投资领域应符合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事关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急需,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
(一)市政工程、交通、环境保护、水利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项目;
(二)科教文卫体、自然灾害救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格限制用于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十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其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质押。但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十一条政府性债务项目实行储备管理,由借款部门(单位)向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储备申请,并附项目建议书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经审定同意后纳入政府性债务项目储备库和年度投融资计划。
第十二条政府所属部门或单位需要举借政府性债务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债务举借计划,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举借政府性债务申请书。申请书须载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拟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用途,项目配套资金,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计划及偿还责任落实情况,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措施等事项;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手续;
(三)发改部门已纳入项目储备库及年度投融资计划的相关文件;
(四)财务报表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债务举借方式、还款来源、债务风险等进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并编制年度政府性债务计划报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或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批准文件作为举借政府性债务的要件之一。批准文件应明确政府性债务举借项目、举借方式、偿债来源、偿债责任主体及信用增进措施等。
第十四条未列入年度政府性债务计划,因特殊情况需举借政府性债务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申报审批后,财政部门相应调整年度政府性债务计划。
第十五条各县区需借用市级政府信用举借政府性债务(即按贷款方规定不对县区级政府),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出具还款承诺文件,同时附县区政府的相关文件,报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或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财政直接偿还或在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经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或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同意,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还本付息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借款部门(单位)在签订借款合同后30日内,应当持借款合同副本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融资平台公司应将其与实际用款单位签订的协议在15日内持协议副本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章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政府性债务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位使用、财政监管。借款部门(单位)在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后,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立债务专用帐户。该账户为财政监管账户,使用债务资金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财政预算部门(单位)使用的政府性债务,视同财政性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政府性债务项目实行财政投资评审或审计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市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府职能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预算及贷款方要求执行,一般不得突破预算数额。工程变更必须按照“先申报、后审批、再变更”的程序执行,凡未经报批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一律不予安排资金。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期间,项目资金到位比例和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控制在工程价款的80%以内;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应保留不低于工程结算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清算。
第二十四条借款部门(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30日内,向本级财政、审计等部门提交项目竣工报告。财政、审计部门接到竣工报告后,及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或评审。
第五章政府性债务的偿还
第二十五条政府性债务的偿还,按照“谁用款、谁还款,并承担债务风险”的原则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建立贷款偿还责任制度,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为最终债务人。债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债务人的上级主管机关为偿债监督责任人,承担监督职责。
第二十六条借款部门(单位)必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借款部门(单位)要合理安排资金支出顺序,在保证人员工资和机构正常运转外,优先偿还债务,严禁铺张浪费,不得从事楼堂馆所等建设。
第二十七条借款部门(单位)未能及时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政府对该借款部门(单位)不再审批举借新债,财政部门不再给予资金扶持,并有权根据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措施等,扣减应拨付的资金或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其他方式追偿到期债务,并追究债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制度。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借款部门(单位)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垫付到期的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借款部门(单位)按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缴存的偿债准备金或当年用于偿还债务但尚未到还款期的偿债资金;
(二)政府性债务存款利息净收入;
(三)偿债准备金的利息收入及增值收益;
(四)对逾期还款收取的滞纳金;
(五)财政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六)依法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其他资金。
第六章政府性债务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各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和偿还,应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建立政府性债务定期检查制度,由审计、监察部门牵头,发改、财政、建设等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定期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和偿还情况,列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二条建立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借款部门(单位)于季度终了10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政府性债务情况统计表以及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和还本付息情况报告;年度终了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地方政府性债务报表、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对项目在执行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或问题随时报告。财政部门定期向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及本级人大报告政府性债务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借款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离任审计,新的主要负责人继续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政府债务的;
(二)虚报项目,骗取政府债务资金的;
(三)未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债务情况报告的;
(四)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五)截留、挤占、挪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的;
(六)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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