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工作意见(整理2篇)
来源:
卫生监督工作意见范文篇1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范文一:
为了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基层网络建设,推进卫生监督进社区、进乡村,夯实卫生监督工作基础,规范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一步完善食品、卫生监督体制,加强机构能力建设,努力提高监督执法水平;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健康权益。
工作目标:以规范和指导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为核心,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卫生资源,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公共卫生监管水平。
在卫生院公共卫生中设置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一、具体职责
1.及时掌握协管范围内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一般情况。
2.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
3.实施日常性卫生检查。
4.各卫生室要积极配合监督协管人员工作。
5.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所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受理辖区内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7.发现辖区内的非法行医案件,及时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做好非法行医案件的查处工作。
8.完成上级卫生监督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9.卫生室卫生监督具体职责:
(1)依法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做好卫生法制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
(3)掌握辖区托幼机构、供水单位、餐饮机构基本资料
二、增强监管能力加强队伍管理
1.健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健全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规范督查行为,建立督查信息通报机制。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员着装和执法行为的督查,树立卫生监督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的专项检查,切实增强卫生监督工作效能。实行报告制度。
2.加强队伍培训,规范行政行为。开展卫生监督协管系列知识讲座。注重抓好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卫生监督协管员的综合水平和能力;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员政治素质、服务意识、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培训,切实增强服务经济建设大局、服务人民群众的意识。
3.强化社区、村管理。实行信息员联系制度,充分发挥督查机构的监管作用。
三、突出监督重点加大监督力度
1.加强食品卫生监督
(1)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乡创建工作,构建科学、高效、协调的餐饮卫生监管机制,完善监督执法网络体系,深入推行量化分级管理、监督结果公示、卫生管理员制度、规范行政许可等措施,实现我乡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状况根本好转;加强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和应急处置管理体系,增强公众食品安全信任度;确保不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2)进一步提高餐饮业食品卫生水平,积极推广《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以强化原料进货索证为重点,在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全面推广原料进货台帐制度,重点查处非法采购使用劣质食用油、添加剂和不合格调味品的行为。
(3)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公共卫生管理进农村活动,督促落实旅游点、农村家宴、建筑工地食堂的卫生质量安全措施。
(4)开展节假日食品卫生检查,做好假日、各种重要活动和会议的卫生保障工作,确保重要活动和会议食品安全。
(5)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行动,查处、曝光一批食品卫生典型违法行为。
2.加强医疗执业监督执法工作
继续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督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完善医疗执业监督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执法,健全并落实医疗执业监督的长效机制。注重投诉举报,狠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非法行医大要案、典型案件的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加大正面宣传和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增强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
3.加大传染病防治监督力度,做好生活饮用水和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
(1)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加强自建集中式供水、和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有重点的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水平。
(2)加强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做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试点。
(3)结合传染病防治工作重点,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医疗废物处置等监督检查,贯彻《艾滋病防治条例》,全面提高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水平。
四、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
根据本地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职业病危害人群、重点职业病危害企业(行业)等情况,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监督工作,扩大对重点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监护覆盖面,督促落实职业监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等工作。开展放射卫生的监督检查。
今年是卫生监督协管工作重要的一年,工作艰巨,任重道远。我们将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的理论水平、思想觉悟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和进步;力争在20xx年把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做好。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范文二: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管理,落实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规范,指导村级卫生室开展协管工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xx版)》,结合我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管理办法及我辖区实际,特制定20xx年度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
一、目标任务
以规范和指导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为核心,因地制宜,充分依托现有公共卫生资源,建立县-乡镇-村卫生监督与协管服务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规范的卫生监督协管网络体系,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公共卫生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项目组织及执行单位
市卫生局统一组织,市卫生监督局负责承办,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具体实施。
三、项目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项目服务内容
(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分别承担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工作,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应及时报告市卫生监督局,保护好现场并协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市卫生监督局、乡镇卫生院共同承担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工作,市卫生监督局开展经常性职业病防治街头咨询和宣传活动;乡镇卫生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应记录姓名、性别、年龄、
工作单位、是否在职或退休、住址、联系方式、接触或可能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发现日期、发现途径、咨询指导内容简述、有无报告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及报告方式、报告时间、报告接收单位(人)等,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发现职业病患者、可疑职业病患者或怀疑有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应及时向市卫生监督局报告。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市卫生监督局、乡镇卫生院共同承担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工作,按照市卫生监督局统一部署,乡镇卫生院负责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乡镇卫生院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无证供水单位以及有生活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线索或事件,应及时报告市卫生监督局,并保护好现场并协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
(四)学校卫生服务。
市卫生监督局、乡镇卫生院共同承担学校卫生服务工作,按照市卫生监督局统一部署,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乡镇卫生院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卫生监督局开展学生健康教育以及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服务市场开展巡访,发现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相关信息及时向市卫生监督局报告。
(六)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巡查。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定期对辖区内公共场所进行巡查,发现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以及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报告市卫生监督局并协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调查。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开展培训、督查指导工作,具体人员组成见附件1。
(二)机构设置
乡镇卫生院是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卫生院要在公共卫生科设立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在其工作地点悬挂“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牌子,接受市卫生监督局的指导和业务管理。
(三)房屋及设备配置
1、房屋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15平方米
2、设施设备配置
电脑1台(含打印机)、数码照相机1台、电话1部、办公桌椅及文件档案柜。
(四)人员配备
1、卫生监督协管员由市卫生局从乡镇卫生院现有在册在岗人员中聘用,协管员申报条件见广卫函[20xx]38号文件要求。
2、每个中心卫生院应设置2-3名卫生监督协管员岗位,其中专职协管员2名;一般卫生院应设置2名卫生监督协管员,其中专职协管员1名,卫生监督协管员由市卫生监督局统一配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服,着装上岗(配卫生监督协管制服费用由各院承担)。每个村设置1名卫生监督信息员,由村卫生室负责人担任。
3、乡镇卫生院应明确1名副院长分管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但不担任卫生监督协管员。
(五)职责分工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是对全市卫生监督工作的有力补充。卫生监督协管员取得《卫生监督协管员证》后在辖区内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供水单位及医疗机构日常卫生监督巡查工作,对行政相对人可提出具体整改意见,但不行使行政处罚权,业务上接受市卫生监督局的指导和管理,并及时反馈各种卫生监督信息;其作用主要是协助市卫生监督局开展卫生监督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起草项目实施细则,制定工作程序,审核上报资料,培训协管人员,核对服务补助资金,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协管服务质量。
2、乡镇卫生院职责
(1)及时掌握协管范围内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及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建立底册和管理档案,做到一户一档。
(2)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协助市卫生监督局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培训。督促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体检,办理健康证。
(3)实施经常性卫生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开展执业活动,并制作巡查笔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或违法情节较重的,及时上报市卫生监督局,并配合调查取证。
(4)在工作中对村医上报的公共卫生事件、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信息及线索及时核实上报,及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见附件4)、《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见附件5),并协助市卫生监督局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5)受理辖区内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市卫生监督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6)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配合市卫生监督局定期对协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3、村卫生室职责
(1)及时收集辖区内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公共卫生信息,发现违法行为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乡镇卫生院,并积极配合上级调查处理。
(2)做好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的咨询、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
(3)完成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六)业务培训
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市卫生监督局具体实施,对已配备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实行岗前集中培训和年度在职培训,重点培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政策、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和廉政教育等相关内容,提升卫生监督协管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卫生监督基本专业技能和信息报告能力。岗前集中培训教学时间不得少于20个学时,年度在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培训可分2-3次进行。
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要组织村卫生室卫生监督信息员进行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个学时。
(七)规范化管理
1、制度规范化
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室应制定统一制度,具体制度如下:
(1)卫生监督协管员岗位职责
(2)卫生违法案件报告制度
(3)举报投诉案件办结回复工作制度
(4)卫生监督协管档案管理制度
(5)卫生监督协管学习培训制度
2、档案规范化
市卫生监督局应当建立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档案,主要包括卫生监督协管规章制度、信息报告材料、业务指导材料、培训材料、宣传材料、考核材料等。
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室应将以下项目作为档案的主要内容进行管理:
(1)综合性档案:卫生监督协管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卫生监督机构下发的文件、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工作总结、汇报材料、宣传材料等;
(2)行政相对人档案。行政相对人档案材料主要包括行政相对人单位名称、法人(负责人)基本情况、经营面积、从业人员数量、“两证持证情况及场所卫生状况等基本情况;
(3)专题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登记表》、《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等巡查表、证据材料、协查材料、信息上报电话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职业卫生咨询指导材料、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材料等其他档案材料。
3、工作规范化
按照高效、统一、量化原则,开展各项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切实履行好协管职能。
(1)协管范围内的被监管单位的卫生监督覆盖率必须达到100%。每次检查必须制作《现场巡查记录》(见附件6)。对有问题的单位必须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附件7),督促其整改。
(2)卫生监督协管员(每次不得少于2人)每周外出检查2-3次,并能及时完成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3)开展专项检查完成率必须达到100%,要求每一专项检查有计划,有总结。
(4)对群众投诉举报违法案件要及时上报到市卫生监督局,并协助卫生监督员做好查处工作。市卫生监督局查处完毕后,要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卫生监督协管室,卫生监督协管员将查处结果存档。
(5)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局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宣传活动。
(7)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员每季度要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卫生监督信息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卫生监管能力。
(8)卫生监督协管员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先填写《现场巡查记录》,再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卫生监督意见书》加盖市卫生局公章,其内容只可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不得出现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语句。
卫生监督协管员制作的《现场巡查记录》只可作为行政处罚的参考性依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八)经费使用管理
1、经费用途:卫生监督协管项目经费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中统筹安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做到既要量力而行,又要追求低投入高效益,实现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2、项目补助标准: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xx〕52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3、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不得改变补助经费用途,不得弄虚作假套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不得随意克扣、截留村级相关补助。
(九)考核评估
市卫生局将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纳入我市重点卫生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协管工作责任书,根据《湖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xx〕52号)、《湖北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和《广水市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绩效考核细则》(见附件8)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每季度考核1次,年度考核在10月底完成,考核结果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结算挂钩。
市卫生监督局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主要负责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的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平时考核结果占全年考核得分权重40%。
市卫生监督局和乡镇卫生院对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卫生监督协管员要给予表彰;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经再次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将予以解聘。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国家整个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步骤和内容,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基本公共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服务项目顺利实施,市卫生监督局、各乡镇卫生院要在7月底之前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及制定工作方案、计划、健全相关制度,做好协管人员落实和任务布置工作。
(二)强化业务培训,加强队伍建设
市卫生监督局要发挥好业务技术指导作用,强化对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业务培训。重点加强各专业法律、法规以及规范的培训,组织多形式的教学模式,使卫生监督协管员尽快适应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工作需求,夯实公共卫生服务的基础。
(三)加强业务管理,强化监督指导
乡镇卫生院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服务规范,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市卫生监督局要定期不定期地深入乡镇卫生院对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督导,确保服务数量得到落实,服务质量得到保证。
卫生监督工作意见范文篇2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保障食品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对具有特定规模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及其他重大社会活动(以下简称重大活动)实施的专项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条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坚持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分为全程卫生监督和重点卫生监督两种方式。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重大活动具体内容,确定实施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的方式。
第五条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对重大活动食品卫生安全负责,主办单位与接待单位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二章工作程序与内容
第六条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二十日将以下相关信息及资料,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一)重大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参加人数;
(二)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通讯方式;
(三)接待单位名称、数量、地址、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四)参与活动人员驻地分布和餐饮、住宿情况;
(五)供餐单位、供餐形式、供餐地点及重要宴会、旅游活动、重大活动期间指定或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相关信息及资料,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预案,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工作任务、职责分工、监督监测计划及经费预算;
(二)制定重大活动食品污染及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三)对接待单位开展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和食品卫生状况评估;
(四)做好卫生监督人员、物资、车辆、通讯等后勤保障工作。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预案、重大活动食品污染及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并通知重大活动主办单位。
第九条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规模相适应的接待服务能力;
(三)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达到A级标准(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卫生条件);
(四)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检查证明,健康档案记录完备;
(五)食品及原料供应渠道符合卫生要求,相关证件资料完备;
(六)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重大活动情况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接待单位进行食品卫生监督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接待单位卫生管理组织、管理人员、卫生管理制度设立情况;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布局设置、卫生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三)食品生产加工制作过程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四)直接入口食品及食品工具、用具、容器卫生监测情况;
(五)食品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及健康状况;
(六)接待单位存在的食品卫生隐患问题及卫生监督意见;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重大活动情况规定的其他内容。对接待单位食品卫生监督评估的方式包括卫生管理资料审查和现场食品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评估工作结束后三日内撰写《重大活动接待单位食品卫生监督评估报告》并送交活动主办单位、接待单位签收。接待单位应依照卫生监督意见内容进行整改,主办单位应当督促检查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重大活动全程食品卫生监督主要包括:
(一)审查食谱、食品采购、食品库房、从业人员健康、加工环境、加工程序、冷菜制作、餐具清洗消毒、备餐与供餐时间、食品中心温度、食品留样、自带食品和赞助食品等内容;
(二)卫生行政部门选派专职卫生监督人员进驻重大活动现场,对食品生产加工制作环节进行动态卫生监督,填写卫生监督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三)实施食品卫生计划监测和现场食品卫生快速监测。
第十三条重大活动重点食品卫生监督主要包括:
(一)审查食谱、食品采购、从业人员健康、冷菜制作、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内容;
(二)根据重大活动规模、人数确定是否选派卫生监督人员进驻重大活动现场;
(三)对食品生产加工制作重点环节进行动态卫生监督,填写卫生监督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必要时进行食品卫生监测。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接待单位应停止使用:
(一)食谱审查认定可能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
(二)卫生检验可疑阳性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
(三)未能出示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直接入口食品;
(四)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
(五)外购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为预防食物中毒而规定禁止食用的食品;
(七)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五条发生可疑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应向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和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报告并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一)配合医疗卫生机构抢救治疗病人;
(二)立即停止食品生产加工和供餐活动;
(三)保留造成或者可能导致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现场调查取证,如实提供食品留样及相关证据和材料;
(五)依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立即整改。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对可疑中毒或污染食物及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开展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及采取其他处置措施。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要求,负责组织落实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任务。主办单位应保障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监测所需的工作条件,提供相应工作支持。
第十七条重大活动期间,卫生行政部门、活动主办单位、活动接待单位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卫生监督信息沟通机制。
第十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卫生监督监测结果、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告知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涉及保密内容的应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管辖区域内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接待单位卫生资质、条件设施、安全标准、操作规范、卫生培训、实验室设置等内容。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省级以下卫生行政部门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参照本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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