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资产管理情况(整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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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资产管理情况范文篇1
在将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互结合之前,首先要理解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不可以将两者割裂开来,而是要同样作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控制点加以重视。首先要注意到,资产管理的资金来源是行政单位的预算管理。而后,行政单位如果能够进行正确的资产管理,就能够有效的提高自身的资产利用效率,为行政单位的预算管理提供了便利,使更多的资金可以用到其他的职能上。资产管理是对预算管理的完善与延伸,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在预算管理之中就可以节约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其他事项之中。减少资源的浪费,这也是我国行政单位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在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中,一方面要做好预算管理,确保其科学合理,符合行政单位的实际情况,让行政单位能够更好的进行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资产管理的关注,让资产管理更多的发挥其作用,让预算管理更加宽裕,也使行政单位能够更好的对自身财务情况进行处理。但是从根本上还是要加强行政单位的监督与管理,避免不合理的支出,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二、目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预算编制所依据的资产配置标准
没有资产配置标准,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就不能落到实处。对于任何行政单位来说,都需要一个固定的标准化的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如人均办公用房及基本办公设备的配备,不同技术和职级人员的专用和整理设备的配置等。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的分配上显得无序,各个部门和各层领导对于固定资产的分配准则随意更改,或者固定资产分配不合实际情况,让工作人员的工作无法展开,造成了很多的不便。
(二)缺乏有效的资产预算管理体制
在很多的行政单位管理之中,对于财务管理上存在着的错误观念、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不重视、固定资产管理没有掌握明确的方法、最后导致资产的财务处理的有关方面运用不当或者资产的浪费等问题,造成了财务处理上的损失,也使固定资产不能得到充分运用,降低了行政单位运行的效率。
(三)缺乏科学的资产绩效管理制度
在过往的国有资产管理中,固定资产依靠上级的拨款来购进,也因此就不重视对固定资产报废与购进的审批和核查,对于固定资产作何用途和利用效率更是缺乏管理。各行政单位在购进新固定资产时积极活跃,但是购进的资产却得不到正确的应用,最后固定资产要么被闲置,要么被低价出租,又或者被草草报废,形成了对资产的浪费。而财务预算工作对于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也常常不够重视,不能对行政单位的资产情况作出正确规划。
三、如何做好行政单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一)完善和健全资产配置标准
如前所述,资产配置标准是行政单位进行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规则,因此就需要一个固定完善的资产配置标准。随着时代的前进,我国政府部门关于固定资产的管理规定越来越多也变得越来越完善,各个行政单位也需依照这些规定,与时俱进,制定适合自身情况的固定资产管理标准。同时围绕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和资产管理实际需要,配合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科学合理的制定并逐步完善与部门预算相适应的财务制度,为实现行政单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完善预算管理的规范
为了使预算管理过程得到加强,那就必须要对预算决策的过程进行改进,让预算更加适合实际情况。就要在预算的制定过程中参考固定资产的管理因素,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在预算方案的制定过程中,让预算听证决策程序落到实处,让决策获得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在预算使用过程中,对于各个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和剩余价值制定表格,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和报废情况加强管理,确保固定资产能得到充分的使用。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行政单位要制定使用与管理的规定,从而有效的增加资产的使用效率,减少无谓的资产购入。对于固定资产的需求,尽量考虑库存的固定资产是否能够满足需要,而后再进行购入。对于一些只是短期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考虑租赁的方法。在实际工作中,第一步是要对单位的各项固定资产,如电脑,以及设备等进行审查和表格设计,然后再对各个固定资产的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有所损坏的加以记录并评估是否可以购进新资产来代替,最后在每年的预算制定过程中对这些资产是否需要维修和购进进行判断。
(三)做好行政单位资产存量的核查工作
对于行政单位的现存固定资产需要定时进行核查并加以登记,是对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管理的必要基础,通过对固定资产的核查与情况记录,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对于单位的固定资产情况就能够有所把握。同时对于现存资产的核查也能帮助行政单位更好的对固定资产来进行规划,从而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最后,对于固定资产使用状况和核查也能帮助对行政单位预算使用效率的核查。行政单位在运行过程中要对自身的资产情况了然于心,这样预算管理才有所依据,对预算管理才能落到实处。
(四)加强行政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时代正处在不断的进步中,新技术新方法能够有效的提高行政单位工作的效率,而推进资产管理的信息化则能够有效的让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水平得到提高。一方面,资产管理的信息系统要具备综合性,使其能够包括资产管理的各个方面,从另一方面来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的目的就是让资产信息能够更好的流通,因此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在使用和维护中要更多的提供时效性强的信息。最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要与行政单位的实际情况相符合,才能为行政单位发挥其作用。对于资产使用和预算的制定工作来说,资产信息当然是越贴近现实越好,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目的也正是为资产处理决策工作提高更具备时效性的参考要素。所以,资产管理系统也要更准确的反映资产的实际情况,为行政单位各个部门的行动和决策提供帮助。资产管理中应用信息技术,是新时代对资产管理的要求;也是行政单位提升自身能力,对工作方法和财务规章进行改革的能力进步与提升。
(五)建立行政单位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体系
单位资产管理情况范文篇2
《意见》指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有机组成部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理顺和巩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和内控机制,深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国库管理相结合,建立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着力构建更加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运行特点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律、从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意见》从总体要求、管理职责、制度建设、管理环节、配套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新时期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和主要举措。《意见》重申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能,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提出了完善制度体系的要求;《意见》从切实把好资产入口关、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等方面,明确了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意见》提出了加强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自然资源资产等由部门、单位、机构经手管理的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管理的相关要求,还从收益管理、资产清查核实、产权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和资产报告等基础性工作、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队伍建设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配套措施。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年度报告体系,提高国有资产信息质量和应用水平,夯实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数据基础,为编制政府资产报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编制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以下简称资产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报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年度终了,根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在日常管理基础上编制报送的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文件,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资产管理和有关财务、会计的相关制度规定,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完善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做好各项资产的日常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做到账表、账账、账证、账实相符,保证资产报告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应当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好资产报告的编制、汇总、分析、报送等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对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财政部是负责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格式、内容以及相关编报要求;
(三)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基础数据库,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四)负责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向有关方面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情况;
(五)负责指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并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编报质量的核查;
(六)组织开展中央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
第九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据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基础数据库,完善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三)负责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四)组织开展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编报质量的核查;
(五)负责指导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
第十条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相关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据财政部和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本部门资产基础数据库,完善本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三)负责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四)组织开展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编报质量的核查;
(五)负责指导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资产报告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规定和工作要求;
(二)做好相关财务会计核算,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单位资产盘点工作,确保资产信息质量;
(三)按照本办法要求,认真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如实反映本单位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
(四)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
第十二条年度终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和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各中央部门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将本部门资产报告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审核;各地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完成资产报告审核汇总工作。
第三章报告内容
第十三条资产报告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三部分构成。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分为单户报表和汇总报表两类。
(一)单户报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会计核算、资产盘点基础上对账簿记录进行加工编制而成的资产报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总体情况以及房屋、土地、车辆、大型设备等重要资产信息。
(二)汇总报表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汇总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数据形成的资产报表,主要反映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等总体情况。
涉密单位按照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报告工作,由主管部门报送汇总报表和汇总数据。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是对资产报表编报相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数据填报口径等情况的说明;
(二)对数据审核情况的说明;
(三)对账面数与实有数、账面数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差异情况的说明;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分析报告应当以资产和财务状况为主要依据,对资产占有、使用、变动情况,以及资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分析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资产情况分析,包括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与部门(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相关的主要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情况,国有资产收益规模及其管理情况;
(三)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
(四)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建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财政部将根据相关制度办法的规定,视情况对资产报告格式、内容及相关编报要求进行修订。
第四章报告编报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全面盘点资产情况,完善资产卡片数据,编制资产报告,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资产报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表内数据、表间数据、本期与上期数据、资产与财务数据应当相互衔接。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内容应当全面详实。
第二十条资产报告编制完毕后,须经编制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规定时间内上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编制的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如实编制资产报告,不得故意瞒报、漏报、编造虚假资产信息。
第五章报告审核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资产报告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资产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范围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存在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二)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规定,是否符合资产报告的编制要求;
(三)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表内、表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单户数据与汇总数据、报表数据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纸介质数据与电子介质数据是否一致;
(四)本期资产报告期初数与上期资产报告期末数、本期资产报告与同期财务报告同口径数据是否一致,数据差异是否合理合规,是否作出合理说明;
(五)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是否符合资产报告管理办法规定。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资产报告审核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自行审核、集中会审、委托审核等多种形式。
(一)自行审核:主管部门在报送资产报告前自行将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纸质报表、电子介质数据以及相关资料,按规定的审核内容进行逐项审核。
(二)集中会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资产报告纸质报表、电子介质数据以及相关资料,按照财政部门的标准及要求集中进行审核。
(三)委托审核: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资产报告纸质报表、电子介质数据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做好资产报告审核工作。凡发现资产报告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重报、虚报、瞒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错误和问题,应当要求有关单位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报告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六章数据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充分有效利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报告数据资料,全面、动态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形成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同时将资产报告数据作为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基础。
第二十九条各级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资产报告反映的情况,结合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提出新增资产配置需求,严格控制资产增量。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资产报告反映的情况作为预算安排和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资产报告数据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以及处置国有资产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有效利用资产报告数据,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的建设工作。
第三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资产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外提供资产报告数据资料。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时报送资产报告或报告质量不合格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完成或纠正重报;对拒不完成资产报告工作的单位,除按统一要求推进的改革外,不予办理当年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二级及以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中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加强监管,对资产报告数据与单位年度部门预、决算批复数据不能衔接一致的,应当督促行政事业单位查明原因,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本地区、本部门资产报告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的考核,对因工作组织不力或不当,造成拖延报送或严重数据差错的单位进行通报。
第三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报告编报审核过程中因工作组织不力或不当,造成资产报告差错严重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其资产报告工作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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