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事例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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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事例范文

关键词:循环经济;立法;循环型社会

随着世界范围内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的加剧,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在逐步加强,纷纷探索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新的经济模式。20世纪90年代之后,发展循环经济成为国际社会的趋势。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

有关循环经济的概念,观点众多,兹不赘述。但各界对其实质和内涵已基本达成共识,即循环经济实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按照生态系统的能量守恒转换的循环规律,将经济活动纳入到“资源—产品—再生资源”不断循环反复的闭合系统,以实现经济生产的低消耗、高质量、低废弃,从而将经济活动对自然资源的影响与破坏降低到最低程度。

循环经济包含三项主要原则,被归纳为3R原则:一是减量化原则(Reduce),属输入端方法,即商品生产者与服务提供者在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尽可能减少资源的使用量,简化包装,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消费者在消费时应优先选择包装简洁、耐用、可循环的产品,减少生活废品的产生和排放。二是再使用原则(Reuse),属过程性方法,即商品生产者与服务提供者在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尽可能以多种方式多次使用资源,避免资源过早成为废弃品。消费者在消费时亦应如此,并尽量避免、减少一次性产品的使用。三是再循环原则(Recycle),即资源化原则,属输出端方法,是指将生产、生活废物变为其他形式的资源(如热能),再生利用。

循环经济包含三个层次:一是企业内部层次,即企业内部自身通过物质循环,以充分利用资源,节约资源;二是企业间层次,即企业相互之间通过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将对方所谓的“废物”为我所用,实现废物利用最大化;三是社会层次,即整个社会,包括国家、企业和个人,在生产、生活(消费)领域共同努力,减少浪费,节约资源。可以说,循环经济是当今世界上最新、最先进的经济发展模式。

二、外国循环经济立法发展模式[1~3]

循环经济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模式,首先为发达国家所采取。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纷纷将循环经济纳入法制轨道,以立法的形式将循环经济这种先进的经济发展模式确定下来。这其中,尤以德国、美国和日本的立法成就最为显著。

(一)德国立法模式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之一。早在1972年,德国就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1986年将该法修订为《废弃物限制处理法》,将立法目的从原先侧重对废弃物的处理升华到避免废弃物的产生。1991年,德国首次按照“资源—产品—资源”的循环经济思路制定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对于商品的包装物,要求生产商和零售商要避免废弃物的产生同时要求回收利用,以减少商品包装废弃物的填埋和焚烧的数量。1994年9月27日,德国公布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把资源闭路循环的循环经济思想从商品包装拓展到社会所有领域,规定对废弃物管理的手段首先是避免产生,同时要求对已经产生的废物进行循环使用和最终资源化的处置。归纳起来,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包括三个层次:法律、条例和指南。除上述法律、条例外,还有农业和自然保护法、污水污泥管理条例、废旧汽车处理条例、废电池处理条例、有机物的处理条例、电子废物和电力设备处理条例、废木材处理条例、废弃物管理技术指南、废弃物(城市固体废弃物)管理技术指南等。在德国诸多循环经济立法中,1994年9月颁布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是人类第一部循环经济基本法,有着划时代的意义。该法更为系统地运用了3R原则来解决废弃物的问题,并将循环经济的物质闭路循环思想从包装问题推广到所有的生活废弃物。该法共分9章64条,从废弃物清除入手,详细规定了生产、处理、消费各环节各个不同主体的义务。主要内容如下:1.废物的生产者、拥有者和清除者的责任。设备经营者,废物制造者,以及公共清除人员,必须按照对公共福利有利的原则清除废物。对于这一点,法规在转让、委托第三者,组成协会,农业肥料等方面都有具体论述,对废物清除的具体做法和原则也有规定。2.企业主体对其产品负担的责任。包括产品的禁止、限制和标志以及对产品的回收义务。3.主管部门的责任。包括制定清除的规章、计划,批准废物清除设备的建立和运营,对废物清除利用的监测。4.专门的废物企业组织的责任。德国立法向以严谨著称,该法也不例外,明确的义务条款和可以量化的标准非常之多,法律的可操作性极强,重视程序性规定,对我国立法是一个很好的借鉴。

德国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及其法律实践,对世界各国产生了巨大影响,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盟各国、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经济发达国家,都先后依据循环经济思想制定或修订了本国的废物管理规范。

(二)美国立法模式

目前,美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循环经济法规,但美国的《资源保护和回收法》《1990年污染预防法》都不同程度地体现着循环经济的要求。同时,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还推行了一些循环经济的政策。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先后制定了促进资源再生的循环法规。美国《1990年污染预防法》强调了对污染物的预防,通过源头削减和过程控制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保护人体健康,在生产领域贯彻了循环经济的理念和思路,但并未提到在全社会范围内推行一种新型的,更为先进的经济增长模式,立法中也未出现循环经济的字眼。《资源保护和回收法》的主要内容如下:1.规定废弃物的存在形式及其对环境和健康的影响。2.规定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人类的健康和环境安全,保护有价值的物资和能量。3.对有关资源保护和回收术语作出定义。4.确定该法的组织管理实施机构及其职权,即特别设立负责联邦资源保护和回收活动的部门协调委员会,对由环境保护局、能源部、商务部和依照该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进行的所有其他联邦机构所进行的从固体废物中保护和回收资源的所有活动进行协调。5.规定危险废物的管理制度,包括危险废物的鉴定、列举标准和程序。6.关于州或地区的固体废物计划的规定。7.规定商业部长在资源回收中的责任,如刺激市场开发、推广经验技术等。

(三)日本立法模式

日本是目前世界上循环经济立法最为完善的国家,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分成三个层面:一是基本法,即《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二是综合性的法律,包括《废弃物处理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三是专项法,包括《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特种家用机器循环法》《建筑材料循环法》《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以及《多氯联苯废弃物妥善处理特别措施法》。日本于2000年4月通过了《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作为其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律。该法共分3章32条,包括总则、建设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和建设循环型社会的基本政策。该法的基本内容如下:1.提出循环型社会的概念,即全社会确保社会的物质循环,抑制天然资源的消费,减轻环境负荷。2.把废弃物定义为“循环资源”,促进“循环资源”的循环利用。3.把经济活动划分为生产阶段、消费阶段、处理阶段,在各阶段分别采取抑制、再利用、热资源回收和最后适当处理等方法。4.明确了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国民的义务和责任。5.规定由政府制定“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计划”,每5年随实际情况修订。[4]

通过比较上述国家循环经济立法可见,美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主要体现为单行法,未彻底体现循环经济的要求,而德国、日本的立法可谓全面、丰富,其共同点都是先在各个领域单独立法,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以统领各单行法。德、日立法模式更为可取,我国更应加以吸收借鉴,但不可照搬照抄,而应结合我国实际,确立符合我国国情、具有我国特色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兹不赘述,详见下文。

三、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现状

我国在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进行了大量立法,可以说从立法总量来说,已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这些立法在各自领域都起到了相当作用,但我国有关循环经济立法的现状却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在无专门立法,立法零散不完整、不彻底。如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规范中均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但从上述法律性质及定位来看,还不能称其为循环经济立法,只是暗合了循环经济的部分要求。1996年8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所有大、中、小型新建、扩建、改建的技术改造项目,要提高技术起点,采用能耗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1997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并了《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规定》,要求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清洁生产纳入已有的环境管理政策,以便更深入地促进清洁生产。为了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国家环保总局还会同有关工业部门编制了《企业清洁生产审计手册》,以及啤酒、造纸、有机化工、电镀、纺织等行业的清洁审计指南。1998年11月,国务院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明确指出: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在国务院机构改革过程中,有关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的职能在新一届政府的各部门中作了重新划分,把如何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问题作为一个重要课题来对待。2002年6月29日,我国通过了《清洁生产促进法》,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企业实行清洁生产的法律。该法的主要内容如下:1.清洁生产的推行。规定了政府部门的责任,具体有政策制定部门制定相关财税、产业等政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制定规划,建立清洁生产导向目录,建立信息系统和咨询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服务,建立落后产品技术的限期淘汰制度、环境标志制度、政府优先采购清洁产品,等等。2.清洁生产的实施。规定了企业和其他生产者的责任,具体有企业在技术改造、外包装设计上应尽的义务,农业生产、服务性行业、建筑工程、采矿中应尽的清洁生产义务。包括鼓励性规定,签订削减排污协议等,以及强制性义务,比如强制回收。3.鼓励措施。体现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特性,规定了减免增殖税、专项资金等鼓励性措施。4.法律责任。这部分同强制性措施的规定相对应,较为简略。综上来看,我国有关循环经济的立法主要集中规定为企业在工业领域进行清洁生产,即便是《清洁生产促进法》,虽规定将清洁生产推广适用到各个生产领域和服务领域,但纵观该法,仍然将重点集中在工业领域,而对其他生产领域和服务领域却语焉不详。且该法指导性、宣传性、鼓励性语言过多,反映出该法重此薄彼、结构失衡、难以贯彻执行的特点。

事实上,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含义并不一致。两者主要区别点在于:第一,清洁生产的进步,在于变末端治污为源头治污,着眼于生产、服务领域;而循环经济活动过程是资源—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再生资源,囊括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更有利于解决生产、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第二,清洁生产虽然也强调改进设计,综合利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设备,但它不同于循环经济的内涵。循环经济的内涵为生态经济,根据生态科学来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价值,使经济活动同生态系统、生态平衡相结合,走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系统内在化的路子。第三,两者事实的客观条件不同。实施循环经济比清洁生产需要更高的科技创新水平,更雄厚的经济实力,更成熟的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更健全的市场机制,更正常的资源配置秩序,更多的科技与管理人才,更强的民众意识和普遍的绿色消费倾向等。[5]P5也就是说,清洁生产是循环经济的第一阶段、初级阶段,循环经济是清洁生产的第二阶段、高级阶段。清洁生产是循环经济形态的基础,而循环经济则是清洁生产的最终发展目标。清洁生产是循环经济的内容之一,是循环经济在企业层面的实现形式。可见,循环经济是更为科学的经济模式,更能促进经济的良性循环。因此,我们更应积极致力于发展循环经济,这也是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的。近年来,我国各届领导人及广大人民群众已就发展循环经济达成共识。如同志2002年10月16日在全球环境基金第二届成员国大会上指出:“只有走以最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为基础的循环经济之路,可持续发展才能得到实现。”总书记2003年3月9日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指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贯穿到区域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产品生产中,使资源得到最有效地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排放,逐步使生态步入良性循环,努力建设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示范区、生态省。”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2003年3月18日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支持发展循环经济”。这些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和加强循环经济立法提供了政治、法律和行政基础。[1]

实践证明,循环经济是最终走向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与环境双赢的惟一道路。笔者以为,我国在经济上既有发展循环经济的迫切需要,在立法上又有一定的立法成就可作铺垫,而且有比较先进的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经验可资借鉴,我国制定循环经济法的时机已经成熟。事实上,我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名为清洁生产立法,实际上却含有循环经济所要求的大量条文。如该法第19条规定: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第26条规定: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第9条进一步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在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由此可见,我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在循环经济所要求的企业内部层次、企业之间层次及社会整体层次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至于3R原则所要求的内容,在《清洁生产促进法》中也是随处可见,只是还不够系统、和谐。因此,我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在实质上孕育了,甚至包括了循环经济的内在要求,具有循环经济萌芽的性质。笔者以为,我国其实可以与时俱进,一步到位,整合原有立法成就,直接转向循环经济立法的发展方向。

四、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循环经济法

(一)立法体系

循环经济法应是由循环经济基本法和若干单行法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其中,基本法起统帅作用,规定有关循环经济的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制度、法律责任等;单行法则是对基本法的落实和细化,通过对相关领域进行循环经济立法,使循环经济这种先进的经济发展模式得到切实实现。目前,国家经贸委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同时,与此相关的《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废电池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木材节约代用管理办法》等规章的起草制定工作也已启动。笔者以为,随着经验的积累,条件的成熟,我国应逐步推广立法,参考日本按行业分别进行循环经济立法,形成一个以基本法为核心,各单行法具体落实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二)立法顺序

前已叙及,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应对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成果加以吸收借鉴,比如就立法模式来说,笔者赞同仿效德、日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但在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和单行法的顺序上,笔者却不赞成有学者提出的按照德、日先单行法后基本法的模式立法。[6]P37笔者以为,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不必事事拘泥于他国已有做法,循规蹈矩,亦步亦趋,而应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需要,体现出一定的灵活性。当前,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生态安全岌岌可危。我们不能坐等“时机的成熟”,当务之急是应在尊重实际的基础上,学习他国立法经验,通过法律手段积极推动社会大环境向着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方向前进,先行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对此,我国已有相关立法过程予以佐证。如在环境法领域,我国基于实际需要,较早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在该法指导思想下和基础上,又陆续制定了各污染防治法、资源保护法及《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构建了具有我国特色,符合我国实际需要的环境法律体系。在民事立法领域,我国也是较早制定了具有统帅作用的《民法通则》,尔后又分别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著作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也于近日提上议事日程。可见,先制定基本法再制定单行法在我国是有现实基础和成功经验的,也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因此,笔者以为,我国完全可以先行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再在该法指导思想下和基础上制定各单行法。实践证明,这是完全行得通的。

(三)立法技术

我国已经制定了大量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但这些立法普遍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语言欠明确,内容过于原则、抽象,可操作性不强,权利义务不对等,前后冲突、立法之间衔接不够、重复矛盾之处颇多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我国在进行循环经济立法时所应着重注意加以避免的。我们应注意立法语言的简洁明确,减少宣示性、口号性语言,注重逻辑结构的清晰合理,相关立法的衔接呼应,法律程序的严谨规范,关键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可实施性。美国1990年《污染预防法》第6608条A明确规定:行政长官应当在本法实施18个月内和其后每2年向国会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表述实施促进源削减战略所采取的行动和这些行动的结果。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中的明确的义务条款和可以量化的标准非常多,立法的程序性规定也十分完备,从制定计划、提交报告、进行提前审批到监测程序的一整套规定,使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义务主体的可问责性都大大增强。在这一点上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四)基本法内容

笔者以为,紧跟时代步伐、具有我国特色、符合我国实际需要的循环经济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循环经济法的总则部分,应包括循环经济的概念、立法宗旨、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及术语解释等。概念前已叙及,兹不赘述;立法宗旨应是根据可持续发展战略,全民参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和浪费,建立循环型社会;调整对象涵盖生产、生活两个领域,涉及企业、企业间及全社会三个层次;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3R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等;管理体制方法应明确建立循环型社会的主管机关;术语解释是指明确一些重要概念的含义,如循环、循环型社会、再生利用、热回收、资源回收等。

2.循环经济法的分则部分,主要应包括国家、企业、个人及非政府组织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1)国家职责主要应包括:①中央及地方政府制定循环经济规划;②建立国民经济绿色核算体系,体现资源的环境价值;③加大循环经济宣传教育力度;④建立环境产品标示制度,政府给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颁发环境标识;⑤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在政府采购中规定购买循环经济产品的法定比例,规定政府必须优先采购绿色产品;⑥建立循环经济激励制度,如设立循环经济基金,对循环型企业进行扶持,对循环型企业实行税费优惠,对为建立循环型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等;⑦实行环境税制度,征收资源使用税、排污税等;⑧实行废旧物品强制回收制度;⑨鼓励技术创新及推广等。

(2)企业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申请税费减免、基金奖励;申请循环产品和服务环境标识;实行企业内部循环;参与企业间循环及社会循环等。

(3)个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申请循环经济奖励基金;培养绿色消费意识,积极采购循环型产品;在生活消费中节约资源,支持资源回收等。

(4)非政府组织(如中介组织、环保组织)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提供信息咨询,搭建交易平台;申请国家基金扶持;自身建立循环经济奖励基金,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表彰;积极宣传循环经济内涵,推动循环型社会的建立等。

(5)在法律责任方面应明确循环经济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如主管机关、企业、个人、非政府组织等在循环经济发展活动中因其违反法律规定、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这部分规定应明确具体,注意和权力的对应性,使各法律主体的违法行为具有可问责性,以保证循环经济法的实施。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国外环境法规选译丛书·循环经济立法选译[M],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

[2]刘国涛。循环经济绿色产业法制建设[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7~12。

[3]左林。论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模式选择及立法建议[A],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第一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302~303。

[4]唐荣智,于杨曜。循环经济法比较研究——兼评我国首部清洁生产促进法[EB/OL],武汉大学环境法基地网站。

循环经济事例范文

柴达木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性

1.发展循环经济是柴达木根治环境污染的良策。目前,柴达木部分工矿企业年废水排放总量达360.68万吨,由于盆地属封闭的内流水系,水资源的自净能力差,污染物会沿着地表径流和地下径流向盆地底部汇集,直接威胁饮用水的安全。据统计,柴达木仅茫崖石棉矿棉尘每年排放总量为900吨,有关部门对茫崖矿区污染点的观测,有两个点大气飘尘含量超标2000倍;三个点超标500-1000倍,面积约18平方公里:12个点超标100-499倍:据不完全统计,柴达木每年生产各类矿渣200万吨,其中随意排放180万吨,占地面积达30万平方米。此外,土地沙化、土壤盐渍化等生态污染问题制约着柴达木经济的发展。大量事实证明,经营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水平低,是产生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据推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若提高1个百分点,每年就可减少1000万吨废弃物的排放;粉煤灰综合利用率若能提高20个百分点,就可以减少排放烟尘近4000万吨。由此可见,提高资源利用率,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转变企业生产方式,降低消耗,减少废弃物的排放,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以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实现最大的发展效应,是保护环境的治本良策。

2.发展循环经济是柴达木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柴达木许多企业虽然经过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使资源利用率有了较大提高。但从整体上讲,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层次依然相对较低,开发领域窄,产品以粗加工和初级产品为主,且绝大多数矿产资源开发均属单一生产方式,矿产资源开发的链条较低,只利用品位的优势矿产,许多有价值,甚至价值超过主矿的共(伴)生矿产得不到有效利用而成为工业废料,甚至作为矿渣抛弃。这不仅造成矿产资源的严重浪费,同时了污染了当地环境。以锡铁山铅锌矿为例,除对铅和锌进行较为有效的提取外,其他伴生的锡、黄金、银、铜、锑、镉、钼等潜在价值达28亿元的稀有金属并未能有效利用,而是作为矿渣被抛弃。再以盐湖资源为例,柴达木的盐湖资源是多元素互相伴生的,如察尔汗盐湖,即是以钾盐、镁盐为主,伴生有钠盐、溴、碘、硼、锂等元素的综合性大型钾、镁盐矿,大柴旦盐湖是以硼为主,伴生有芒硝、钠、锂、钾、镁等的大型硼矿。这些矿种除盐、芒硝、天然碱外,其余都是以离子形式存在于卤水中。由于综合利用程度低,在盐湖化工中只能利用氯化钾,其余全部被当作矿渣、老卤丢弃了。据有关资料统计,察尔汗盐湖生产1吨氯化钾的老卤中,同时含有氯化镁11.2吨,氯化钠3.8吨,硼0.03吨,氯化锂0.06吨及一定含量的碘、溴、铷等,其经济价值远过于钾的几倍,却得不到充分利用。因而,较低的资源利用水平,已成为企业生产成本高、经济效益差的重要原因。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率,是盆地最终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双赢的目标。

柴达木发展循环经济的条件及存在的问题

1.柴达木发展循环经济的条件。一方面柴达木区位重要,交通便捷。其南扼北门、北制敦煌要冲、西连新疆通衢、东接甘青要道,是青、甘、新、藏四省区交往的中心。区内已初步形成便捷的交通网络,新修筑的青藏铁路贯穿盆地,并已建成通往茶卡和柯柯盐厂、德令哈纯碱厂、锡铁山铅锌矿、察尔汗钾肥厂、格尔木炼油厂6条专用线;青藏公路在盆地内全长1113公里,经格尔木直达拉萨;此外盆地内还有青新、柳格、茶察、当黄、茶冷等5条干线公路总长3100多公里;格尔木机场的复航,使柴达木的交通变得更为便捷,为柴达木发展循环经济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柴达木资源富集,得天独厚。它不仅有丰富的农牧业资源,而且有众多的得天独厚的矿产资源。截至2000年底,盆地内共发现矿产48种,矿点、矿床387处。其中,原盐、钾、镁、锂、石棉等储量居全国首位,锂资源居世界之首;石油天然气、铅锌、锑、黄金、锶盐及芒硝等矿产资源,也具有种类多、储量大、品位高的特点,有广阔的综合开发利用前景。另外,1亿亩天然草场,550万亩宜农耕地,为柴达木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2.柴达木发展循环经济存在的问题。第一,柴达木还无指导循环经济的总体规划。其发展循环经济一方面缺乏全面高水平的规划草案和一系列相互配套切实有效的政策i另一方面现有的部分促进循环经济建设的政策并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政府措施和相关责任的严格法律规定和实施办法。比如,如何鼓励使用再循环产品、征收环境补偿费,如何对有毒固体废弃物严格管理等都无法可循。第二,在指导思想上,还未转到体现以全过程控制,从源头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清洁生产上来,与循环经济的理念相差甚远。第三,柴达木经济基础薄弱,进行循环经济建设资金投入不足,而全省又缺乏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划和启动资金以及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建设的补助资金,各级政府还没有把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规划纳入财政预算,因而,发展循环经济从资金上来说就没有保障。第四,柴达木工业企业中劳动密集型、低附加值企业多,大中型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高科技企业少,私营企业数量多而规模小,缺少主导产业,造成规划组织建设生态工业园或设计生态产业链时的困难。第五,循环经济的建设是建立在有可靠、实用的循环资源技术基础上的,需要大力发展科技,鼓励再生资源的技术研究,但柴达木许多企业技术落后,尚未形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各中小工业企业未有效整合,没有形成一定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

柴达木发展循环经济的模式选择

1.逐步建立由科技型企业群组成的工业科技园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在柴达木建立生态工业园区或生态产业链,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着力构筑盐湖、石化、贵稀有色金属三大产业基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同时把不同的工矿企业连结起来,形成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的产业共生组合,并最终形成上游企业“废料”与下游企业“原材料”稳定衔接的生产链条,通过企业间的物质集成、能量集成和信息集成,形成企业间的工业代谢和共生关系。生态产业链或生态工业园区应根据柴达木的实际,建立相对的矿产资源开

采区和产品加工区,同时,要把盆地的盐湖、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和非金属矿产等优势矿产资源的开发与生态环境建设、农畜产业发展相结合,使其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2.发展生态农业,实现农畜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实施循环经济与生态农业建设相结合的战略,最终实现农畜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柴达木是青海农业开发后备土地资源最为丰富的地区,目前有可垦移农荒地119万亩,可利用天然草场4130万亩,盆地“绿洲带”总面积有247.18万公顷。为了充分开发利用这些农牧业资源,我们要汲取历史教训,重视生态效应,在农畜产业循环方面走出一条新路,从而推动农牧业的多元化、产业化的进程。并建议应用生态学原理,建立沼气站,生产、加工无公害绿色食品和动植物养殖基地,通过循环,将农畜业的废弃物变成资源,经过多次利用,使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农、牧、副、旅游等产业得到协调发展。

3.增大政府的扶持力度。柴达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水平较低,经济实力较弱,地区工业大都是以高投入、低产出为代价的原材料粗加工,商品大都是初级产品,甚至是矿石,产品附加值低,竞争力差。导致地区经济自我积累能力弱,因而,仅靠盆地自身力量发展循环经济,是难以实现的,这就需要政府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对盆地投资的重点,加大扶持力度,政府对一些重大项目进行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并采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发挥好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特别是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支持,给盆地发展循环经济创造最大的空间。

柴达木发展循环经济的对策建议

1.转变思想,加强宣传。推行循环经济,关键要转变思想观念,创新思维。因而,必须加强宣传、培训与交流,才能将循环经济思想贯彻落实到各项工作的综合决策和执行中。发挥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报刊网络和文化部门的作用,大力宣传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法规及典型事例,为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公开曝光,使公众充分认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加强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决策层的宣传,在相关企业、机关组织讲座、开展讨论,提高推动和实践循环经济主体单位的意识。

2.健全法制,完善政策。推动循环经济建设,政策法规是保证。目前,我国还没有循环经济建设的专项法规,但我国已经颁布的《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规都与循环经济建设相关。青海省政府制定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了《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但从总体上看,循环经济方面的法制建设还很薄弱,因而要结合青海省省情,在科学调研的基础上,遵循开放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并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关条例,用法律的手段,确立循环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明确具体的优惠措施和政策,为推动柴达木及全省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加紧制定推动循环经济实施的相关政策,如循环经济基金制度、资源回收奖励政策,综合运用财税、投资信贷、价格等政策手段,调节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自觉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机制。

3.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经济布局。开发柴达木的资源是青海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也是青海经济发展的潜力所在,首先,大力开发以盐湖、石油天然气和有色金属为主的优势资源,力争将柴达木建设成我国重要的盐化工生产和加工基地,西北重要的石油天然气化工基地,青海重要的商品粮油和农畜产品加工基地。其次,优化地区经济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产业改造传统产业,淘汰高物耗、重污染、低效率的产业,提高资源生产利用率,逐步形成有利于资源持续利用和符合环保政策的、合理的产业结构。最后,调整农畜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生态畜产业,建立有机农畜产品和绿色食品基地,促进农畜产品的产业化,保障食品安全。

循环经济事例范文篇3

1.法律措施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发展循环经济,并制定出相关法律的国家.上个世纪70年代,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导致垃圾的大量排放,使垃圾的处理问题日益突出.1972年,德国联邦政府颁布了《联邦废物管理法》,将各种废物的收集和处置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该项法律的颁布改变了西德人的生活习惯,一般生活垃圾,塑料容器以及纸类等开始被分门别类地回收。随着西德公众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1986年联邦政府制定了“避免产生废物、废物再利用及安全处理原则”,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废物的认识从“怎样处理”上升到了“怎样避免产生”的高度。德国循环经济理念的导人体现在1991年颁布的包装废物管理条例》中,该条例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明确了商品生产和流通业对包装废物回收和循环利用的义务。

1992年德国通过了(限制废车条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回收废旧车;1994年颁布了(循环经济与废物清除法》,后经过数次修改,于1996年10月以((循环经济·废物管理法》正式生效。该法使世界环境保护运动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即由过去的末端治理转向全过程控制;提出“本法律的目的是促进循环经济,保护自然资源,确保废物按有利于环境的方式进行清除”;确立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要求,即任何生产过程首先要尽量避免或减少废物的产生,对于无法避免而产生的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和废纸、旧电池、旧汽车等,要求尽量采取循环利用的措施,以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规定了产品制造者在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对于某些特定的产品,只有明确了回收的可能性后,才允许投放市场。

日本是循环经济立法最全面的国家,也是国际上较早建立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发达国家之一。其所有的相关法律文件,集中体现为“三个要素、一个目标”,即减少废物,旧物品再使用,资源再利用,最终实现资源循环型社会的目标。日本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健全,可以分成三个层面,基础层面是《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第二层面是《废物处理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这两部综合性法律;第三层面是(《容器包装再利用法》、((家用电器再利用法》、建筑材料循环利用法》、食品循环再利用法》及((绿色采购法》五部专业性法规。1991年制订的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完善了汽车及家电循环利用的判定标准以及事先评估、信息交流等体系。1993年颁布的环境基本法》中增加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循环利用等内容,并将此作为国民的义务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1994年政府又根据该基本法制定了(环境基本计划》,决定将建设循环型社会作为环境政策的长期目标之一来实施,并把实现低环境负荷的可持续发展经济社会体系作为目标。日本把2000年定义为“循环型社会元年”,不仅新制订了基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建筑材料循环利用法》、《食品循环再利用法》、《绿色采购法》,还修订了《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并更名为《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I修订了1970年制定的(《废物处理法》,加强了控制废物产生和不正当处理的措施.?,002年制定了《汽车循环利用法》,在此基础上,又于2003年3月制定了建设循环型社会的长期指导方针《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计划》。

2.}济指施

税收创度。日本的“再循环利用设备特别补偿办法”规定:对废纸和废饮料瓶类制品再商品化设备制造业、生态水泥制造设备、废家电再生处理设备除按一般规定给予退税之外,还按商品价格的25%进行特别退税。对废塑料制品再商品化设备制造业、建筑废物再生处理装置、废木材破碎及再生处理装置,除按一般规定给予退税之外,还按商品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美国亚利桑纳州规定,企业分期付款购买再生资源及环保设施可减税(销售税)10%;在美国康奈狄克州,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除可获得低息风险资本小额商业贷款以外,州级企业所得税、设备销售税及财产税也可相应减免.荷兰政府的目标是在10年内把全国废物产生量减少90%,其措施除了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外,对产生废物的人和企业都要征税,采用清洁生产或建立污染控制设备的企业,其投资可按1年折旧(通常折旧期限为10年).丹麦率先实行了“绿色税”制度,对生产原材料征收材料税以促进少用原生材料、多利用再生资源。德国已经开始征收生态税,对除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外的能源都要征收生态税,间接产品也不例外,例如1升汽油的价格为1.7马克,再加6芬尼的生态税。

共瓜侧度。美国于1995年设立了“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对那些把绿色化学原理与化学品的设计、制造、使用相结合的突出化学技术进行奖励,充分体现了美国对环境保护方面创新性工业研究成果的重视。日本的许多城市实行了资源回收奖励制度,对社区、学校集体回收旧报纸、旧包装箱的行为给予一定的奖励,以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回收可再利用的资源。近年来,欧洲不少城市采取了付费交投包装废物的办法,这是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办事,受环境意识和经济利益的双重驱使,许多消费者乐于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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