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的心得体会(整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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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的心得体会范文篇1
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这是无可争议的、毋须讨论的常识性问题。但在某些地方,本应由财政部门承担的采购管理职能却常遭“旁落”,令人遗憾的是财政部门往往选择消极放弃,这与建设“法治下的政府采购”完全背道而驰,导致采购工作秩序的混乱。接下来案例中财政局长的选择或许能给人们带来些许震憾、促动和思索。
木已成舟绝不言弃
某市决定对招标投标体制进行改革整合,旨在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管理和操作机制,涉及到分散在建设局的工程招投标、财政局的政府采购、国土局的土地使用权挂牌拍卖、卫生局的药械采购、体改办的产权交易等多块具有招标或类似招标职能的业务。拟新设两个层次的机构,第一个为管理层次的正科级建制“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第二个为操作层次的副科级建制“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其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内设的政府采购管理科承担原由财政局承担的政府采购管理职能。鉴于招标投标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该市最高决策机构――市委常委会专门进行了研究会办,并通过上述改革方案。
得知这一情况后,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的同志立即向局长作了汇报,毕竟是常委会研究定下来的事,要想改变这样的决定其难度可想而知,局长沉思良久,说:“政府采购是财政改革的三驾马车,我们岂能坐视管理职能被肢解,看来,我得豁出去了”!随即指示采购科准备汇报材料并附相关法律规定,局长带着这些材料找遍了包括书记、市长在内的所有市委常委,作了大量的解释,依法据理力争,真是累弯了腰、磨破了嘴,可喜的是付出终有回报,市委决定重开招投标的专题常委会办会,决定将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归还”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职能的失而复得,确实很不容易,事情尽管已过去了半年之久,每当谈及此事,局长和采购科的同志们仍难掩心中的激动。
职能回归少走“弯路”
相信在许多已建立大一统的招标投标体制的地方,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回归”财政的案例绝非个案,现实拷问人们在招投标体制改革中能否少走“弯路”?
首先,弄清招标投标体制改革的目的是前提。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机构是为了整合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设立的管理层次的“招管办”应限于对各类招标事务的协调和对招标场所的管理,不能被赋予实体性的管理职能;设立的操作层次的“招标交易中心”应是一个共享的场所和平台,在具体的改革组建中必须强调依法办事,不论在何时,与法律相抵触的就要无条件纠正。
有些地方在组建招标中心时未能吃透相关法律规定,调研不够,情况不明,草率行事,或法律意识淡薄基于某种个人目的考虑,常以领导决议、政府文件形式“生硬”地将原本属于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职能“私授”给“招管办”这样的机构,这是违法行为,背离了优化招标市场的初衷。
同时,财政部门要维护法律授予的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如果面对政府采购管理职能被肢解,选择明哲保身、畏缩退让无疑是不负责任的表现,相信案例中财政局长的做法定会在政府采购业界产生共鸣,让人油然而生钦佩之情。
此外,现实不容乐观,政府采购管理职能“旁落”现象令人担忧。导致政府采购管理职能“旁落”的原因是,一边有人要,一边有人放。而有些地方的财政部门总是嫌政府采购麻烦,存在“甩包袱”心理,认为政府采购是吃力不讨好的事,对管理职能旁落采取默认的态度,甚至正中下怀,顺水推舟,犹如扔掉了一只“烫手的山芋”。
采取措施抓出成效
财政部门应该怎么应对呢?一方面,要广泛地、长期地、务实地搞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工作成果的宣传。经常向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汇报政府采购工作,赢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加强内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建设,配强力量,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的位置。
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细化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严格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的审批,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全程管理和监督,科学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拨付,优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组成人员,监督检查采购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公正地处理供应商投诉。
采购管理的心得体会范文篇2
一、对政府采购结算机制创新的思考。
实行政府采购部门化预算制度更能充分体现预算体系的改进效果,并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管带来积极的影响;实施部门采购预算制度,对突出政府采购资金结算规范化将起到推进作用;从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批复抓起入手,努力将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关口前移,真正控制好采购资金支出的有序和按章开展;政府采购部门预算的推行,将从根本上改变过去那种无序采购、分散采购、意图采购、权力式乱采购等不规范状况;实行凡是直接与财政发生经费关系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一级预算会计部门(单位)均作为预算管理的直接对象,达到取消财政与部门的中间环节目的;通过政府采购部门预算的实行,可以进一步清晰地反映政府采购预算在各部门的分布情况,有效克服单位预算交叉、脱节等现象;随着政府采购部门预算的实施和采购目录(计划、项目等)的细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将逐渐趋向于合二为一,组建为政府会计(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收支分类的改革到位化),以一级政府为会计主体,核算该级政府的收支情况和财务状况(将促使政府采购资金的结算更具科学化和监督管理高到位化)。
二、对建立健全适应政府采购发展趋势制度的思考。
政府采购中心属于非营利事业机构组织,建立非营利采购资金结算机制非常必要和迫切;到位和优质化的服务才是政府采购操作机构所追求的目标和宗旨,其资金结算应有相应的规范性和结算原则;在会计结算原则上,会计科目、核算方法、拔款形式等都要以服务为准绳,以效益(效率)和社会效果最优、最大化为基础与前提;同时,作为非营机构的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受其委托的采购机构等)也需要通过增强资金结算观念上的更新进行调整工作思维,实现资金结算和机制改革及效益上的多赢目的!政府采购虽然属于非营利形式和机制,但也要采用权责发生制和责任追究制进行努力降低成本,达到采购结算成本的最低化;让政府采购在资金结算改革和运营目标的更着眼于社会效益而非经济效益之趋势下凸显宏观政策功能,使其成为一个相对统一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资金结算结模式。
三、对推行国库单一帐户的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制度的思考。
推行国库单一帐户结算政府采购资金制度,不仅利于淡化行政事业单位这一会计主体,而且更便于财政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国库单一帐户的管理要求,各级政府采购预算级次所有财政性资金(或部门性资金等)均纳入该级政府预算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和使用;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财政性支出均从国库单一帐户直接拔付有关科目资金;财政部门不再将政府采购类和其他各类资金拔到行政事业单位,只需各行政事业单位(用款主体)下达年度预算指标及标准的月度用款计划即可;政府采购资金将属于部门或单位的专项支出,由财政部门通过“国库——政府采购——商品供应商”方式支付;这样,政府采购资金结算方式的改变将有助于各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更加规范化运作的形成,总预算会计将更加明了这部分支出数椐的具体详尽内容;因此,总预算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相当于总括和明细的关系,二者有必要合二为一构成政府会计。
四、对政府采购资金结算怎样真正做到精细化控制的思考。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资金的支付是完成某项采购任务和采购项目取得成败与否的关键性环节,采购资金的不到位和采购资金的无保障等是《政府采购法》所明令禁止的!没有资金保障的政府采购活动是不允许开展的!
制度和规章是行动的先导与指南,政府采购资金的集中统一支付(可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条件成熟的可直接由财政部门的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统一办理拔款手续)和统一监管更是把制度及规章精细(具体)化到每个运作环节之保证;明确和优化采购资金监管体系,实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并强化印鉴分设制度;
其具体做法为: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中心分别制定采购资金监管、审核、预算把关与审查(稽核)等有关岗位职责,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制定严密的采购资金拔付和审核制度上力求更完善的机制,并可实施由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组成的委派监督(监察)采购资金支付跟踪问效工作机制,以确保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环节的不相容职务之彻底分离;进一步强化采购资金监管财务审核制和“一把手”负责制,即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付款必须先经过内部财务主管(集中支付中心主办会计)审核、总会计和中心主任(对数额较大的采购资金拔付必须由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建立月末或季末采购资金集中审查核对制度,要求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采购机构在月末或季末将采购已支付款项与采购实际中标、成交签订采购合同应付款项进行一一对照,绝不允许多付、超付、扣付供应商采购资金现象的发生;同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的部门(单位)以及供应商等在办理资金付出手续时,要先确认所采购的事项之真实性和合理性后方可办理;坚持每月月底对采购预算(包括采购计划、采购目录)执行情况、资金拔付情况和采购年度计划执行进行检查,并写出采购资金支出分析,对发现不规范的行为应进行及时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整改。
精细化采购资金支出监管责任制,按照采购资金支出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抓好对采购资金使用和拔付等各个环节权限与职责的监督管理;做到各个环节之间信息共享、分权制衡,形成采购资金的环式监控与监督体系;进一步细化采购资金支出的细节化管理层次,要加大采购资金支出规范化约束力度,不断提高具体经办采购资金付出人员的各方面素质,从而增强对采购资金拔付时的控管能力;强化实际签订采购合同与应付采购项目款项的核对工作,力求各方利益和合法权益的不受损害及有效保护;充分积极利用采购人和供应商共同的信誉理念,以实现“双赢”的效果和目标!
采购人要加强对已签订采购合同资金拔付的后续跟踪管理工作,并要安排专人配合资金集中支付人员做好最终的资金结算和拔付工作,力争有限采购资金百分之百高使用效率和达到采购资金的“滴水不漏”之效果。
从清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的多头银行帐户入手抓起,确保采购资金全部进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统一运作和管理;消除和遏制采购资金支付过程中的多头管理格局,坚决杜绝、中饱私襄、收受贿赂和吃回扣等不良现象;严格按照采购预算、采购目录、采购计划、和中标、成交所签订的合同限额拔付采购资金,切实预防权力式、领导意图式等超付采购款项和追加另付款现象的发生;任何主管和分管采购资金最后支付的领导或负责人,都要依法把好采购资金的最后拔付审批关口,真正促进采购资金支付的既及时性和又更规范化;采购人要认真做好最后采购资金支付环节上的完善相关手续(资料)等工作,保证达到采购任务的圆满、采购资金的安全拔付、采购程序的合法遵守和采购宗旨的实现之目的!
在采购资金预算编制方面,要充分结合各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科学编制采购资金年度预算,统筹规划采购资金预算;所编制的采购资金预算要实现资源配置得当、额度比重合理,最大程度地体现其资金效益和效率之最优化;负责审核采购资金预算的人员,以确保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为最基本前提和条件;再则,在采购标准预算执行方面,可通过实施月度支出预算不调整制度来强化采购资金预算的刚性法制观念,采购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和确定,除非外部环境和发生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事件变化外,任何部门或单位都无权追加和调整采购资金预算。关联交易是生产企业集团化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正常经济现象,然而,(关联交易又是一把“双刃剑”,处理不好,负面影响就会显现;在关联交易中的负面影响最大的就是资金问题);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管也可借鉴关联交易这一规律性,把采购人和供应商的资金纽带去掉负面影响因素,将其转变为实现“双赢”的新起点;一旦某项采购资金保障不力,就会给供应商造成支付款项的困难局面,并由此给政府的诚信度和形象等带来损害及影响。
因此,实施依法采购、开展有资金保障的政府采购活动和规范好关联交易则更是有效减少保障缺失以及规范关联交易之途径!采购人集中有限采购资金、严格按年初采购资金预算开展采购活动,是消除采购资金无保障和采购关联交易风险的基础,也是保障采购后资产保值增值和充分发挥其功效的重要手段;实现了这一目标,也就等于实现了采购资金支出的无风险化,也更是把采购资金得以“淋漓尽致”使用之具体体现!
一是在采购资金存量管理上,要加强部门(单位)银行存款和现金过渡帐户的安全性管理(可从印鉴分设、岗位轮换、银行网络联动查询对帐和财务主管亲自核对银行余额调节表等内控机制入手);
二是严格执行采购资金支付结算制度,杜绝现金余额和现金结算现象,确保采购资金的高程度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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