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性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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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性范文篇1
(一)依照朱镕基总理和国务院其他领导同志关于渤海碧海行动重在扎实、抓落实的指示精神,加强山东碧海行动的组织协调,建立山东碧海行动联席会议制度。
(二)联席会议由省人民政府领导主持,成员包括沿海各地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局、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建设厅、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山东海事局、烟台海事局和海军青岛基地的负责同志。参加联席会议的各委、厅、局和其他单位各指派一名处长为联络员。
(三)联席会议的任务是:研究审定有关山东海洋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山东碧海行动计划”;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四)联席会议办事机构的设立在省环保局。
二、成立山东碧海行动技术组
(一)技术组由青岛海洋大学为组长单位,成员单位包括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青岛市环境科研所、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沿海市地环保局及海洋与渔业局等。
(二)技术组在省环保局和海洋与渔业厅的共同领导下开展活动,其主要任务是:为山东碧海行动提供技术支持;规范碧海行动中的科学技术问题;对有关的科学技术问题进行咨询和指导。
(三)技术组的主要职责是:
1、对各地区、各部门实施山东碧海行动中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和提供咨询;
2、负责编制《山东碧海行动环境专项调查报告》;
3、为编制《山东碧海行动计划》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4、对沿海各地市进行海洋环境专项调查和编制碧海行动计划,实施指导、协调和检查。
三、成立山东碧海行动专家组
省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厅、其他职能部门经推荐,聘请有关院士、专家、教授等,组成山东碧海行动专家组,指导《山东省碧海行动计划》的实施。
四、实行海洋环境保护行政领导责任制
(一)近岸海域环境保护,是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国家制定的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本计划,省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地市人民政府编制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纳入政府工作计划。
(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碧海行动纳入政府工作计划,采取措施,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海洋环境保护问题。
(三)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海洋环境保护的任务,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机构,加强基层海洋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执法力量,根据职责权限,制定和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的实施办法,健全地方海洋环境保护法规。
(四)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碧海行动的统一领导。
五、实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一)有关部门应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共同实施山东碧海行动计划。
(二)计划、经贸部门负责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中的山东碧海行动计划的综合平衡工作,并制定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促进海洋环境保护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三)省环保局对全省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省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厅及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山东碧海行动计划的实施。《碧海行动计划》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统一协调行动计划的实施。
(四)海事和军队,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职责严格执法,做好管辖范围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五)土地、矿产、农业、林业和水利部门,要加强海洋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沿海农田、林场农药化肥的使用控制,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六)城建、市政、园林、环卫部门要大力开展沿海城市排水管网和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及城镇园林和绿地建设,加强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综合整治。
(七)沿海地区的石油、石化、化工、冶金、纺织、印染、造纸、食品、制革等行业,要保证环保资金投入,推行清洁生产,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六、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一)沿海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实施《行动计划》工作的领导,将《行动计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十五”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将《行动计划》与“海上山东”建设密切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不断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维护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沿海地市涉海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山东碧海行动联席会议报告实施山东碧海行动计划及管理范围内的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三)省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厅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海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及时处理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违法违纪行为。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四)省环保局要把山东碧海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列入全省环境状况公报。
第二节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一、加强地方海洋环境保护立法
(一)省和具有地方立法权的沿海市,应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地方立法。要尽快组织制定有关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强化对近岸海域的管理。
(二)为减少和控制氮、磷营养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由省环保局会同省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在全省限制生产、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知”;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环保局组织起草“海水养殖业环境保护规定”。
二、健全海洋环境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
(一)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各级政府要明确海洋环境管理执法主体和职责,理顺部门之间的关系。
(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各部门职能和职责的需要,加强海洋环境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的建设,充实人员,加强对中、小港口和小型运输船舶及渔船排污监督及港区水域的监督管理。
(三)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队伍的建设。
(四)沿海港口城市都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海洋、海事、渔业部门和海军,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开展联合执法,促进各部门、各单位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不断规范化、制度化,从总体上推进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加强海洋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提高海洋环境管理现代化水平
(一)尽快扭转海洋环境管理手段不足、监测和监视水平低、技术装备落后的局面,提高海洋环境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使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力适应碧海行动的要求。
(二)省环保局组织沿海各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监控系统,配备污染源连续自动监测和规范化计量设施。重点污染源要实行在线监测,使环保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状况。
(三)海洋、海事、渔业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需要配备执法船舶和自动监测、监视设备和器材。
(四)按照全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对各级环境监测站的仪器设备进行补充、更新,提高监测自动化水平和快速开展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能力。
四、加强海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监督管理
(一)省环保局负责根据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海洋环境功能区划,确定近岸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照规定的程序由地市或县级环保部门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采取严格的监测、监视、检查措施,确保主要排污单位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
(二)沿海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严禁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三同时”制度,把环境容量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后,必须确保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
(三)现有陆地主要污染源在巩固“达标”成果的基础上,要向源头和全过程控制、调整结构和合理布局转变,推行清洁生产。要加强对工业企业、服务行业、医院排污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按照规定的权限,坚决予以取缔、关闭。在沿海地区和重点流域,严禁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商、技术监督和环保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加强监督和管理。
(四)各级环保和水利部门都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省政府批准的《山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加强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确保入海河口处的水质符合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五)省环保局会同省计委、经委、农业厅等有关部门,制定政策,调整沿海农田、林场化肥农药结构,控制化肥农药的使用,减少化肥农药流失对海洋环境的危害。
(六)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局规范海水养殖活动,加强对养殖区环境的监督监测,防止和减少养殖业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七)海事部门、渔业部门应当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健全海上交通安全和船舶防污监督管理体系,加大对船舶海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排污监督管理执法力度。在抓好船舶正常操作排污管理的同时,加强港口水域和船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的应急计划编制和防范工作。
(八)省环保局会同沿海各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完善海洋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为强化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提供科学、政策和法律服务。
第三节加强科学研究加大科技投入
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性范文
*作为我国最大的沿海城市,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海洋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20*年,本市主要海洋产业总产值达到2816亿元。*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等工程建设取得重大进展,6个系统9条国际海底通信光缆和海底输油、输气、输电、输水管道建设以及临海工业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同时,本市海洋工程技术和海底科学研究能力显著提高;海洋资源和环境管理以及环境监测、预报等公益服务水平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但是,在海洋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依法用海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依法用海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防治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工作依然繁重;预防和减轻海洋灾害,保护城市安全的任务依然艰巨。为促进本市海洋经济发展,规范海洋开发活动和秩序,更好地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现就本市加强海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海域管理,依法审批海洋开发活动
(一)进一步完善本市海域使用管理配套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和《*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市海洋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权招投标等配套制度,要抓紧制定本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开征海域使用金。
(二)严格依法审批海洋开发活动。严格执行《海域法》,依法审批用海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建设项目,审批前应征求海洋管理部门意见。未取得建设项目立项批文的用海项目,海洋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海域使用权证。填海项目自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凭海域使用权证向市房地资源部门提出国有土地登记申请,换发土地储备的房地产权证。海域使用审批中要征求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协调用海矛盾,解决用海纠纷。
(三)认真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在用海管理中要严格执行本市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的审核、审批要以海洋功能区划为依据,统筹安排各行业用海,优先满足港通运输用海。交通、旅游、渔业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湿地保护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四)建立本市海域管理与其他管理的协调机制。环保、海洋、海事、渔业等部门依法在海洋环境保护、海上交通安全、海洋渔业资源等方面实施管理。有关部门之间要建立政务协同机制,努力提高管理效率。
(五)对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围填海和开采海砂项目,要加强规划和管理,妥善处理开发利用和湿地保护、防汛安全等的关系。围填海和海砂开采要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海洋管理部门在审核围填海和开采海砂项目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依据海洋功能区划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围填海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必须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房地资源部门要搞好海砂矿产资源的调查、规划和监督管理。开采海砂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距海岸线12海里以内的海域限制采砂,军事用海区、海底电缆管道安全保护区、航道、锚地、船舶定线制海区和重要的海洋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栖息地和洄游通道等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区禁止采砂。
(六)加强对本市无居民海岛利用和保护的调查、规划和管理。市海洋管理部门要抓紧完成本市无居民海岛利用与保护情况的调查,组织编制无居民海岛利用与保护规划;市民政部门要组织编制本市无居民海岛名录,做好无居民海岛命名、更名及标志设置等工作。对设有领海基点和重要设施的佘山岛等无居民海岛要加强保护,对在无居民海岛擅自采石、挖砂、取土、毁绿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七)抓紧完成海域行政勘界。市海洋管理部门要会同市民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要求,积极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做好本市与毗邻省的海域行政勘界工作。本市沿海区县要按要求抓紧完成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协商和协议签订工作。
二、适应生态型城市建设要求,加强海洋环境保护
(八)抓紧完成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海洋环境保护是整个城市环境保护的有机组成部分,要陆海统筹协同,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市海洋管理部门要会同环保、海事、规划等部门和沿海区县抓紧完成《*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上报。将海洋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实施项目和政策措施纳入本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确保生态型城市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针对新时期海洋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推进本市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
(九)加强海洋渔业管理。努力拓宽渔民就业渠道,落实渔民减船转产计划,从政策、资金等方面扶持和引导渔民转产转业,降低近海渔业资源捕捞强度,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实现海洋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通过对现有渔港的改造、整合,加强规范化、标准化渔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渔船有序停泊。
要切实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涉海工程建设影响渔民正常捕捞作业的,要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对渔业资源造成不利影响的,要采取必要的修复补救措施。对改变渔业水域用途的,必须妥善解决失水渔民的生产、生活。
(十)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市有关部门要继续开展长江口、杭州湾的生态监测评价;市渔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华鲟等重要水生生物种质及珍稀、濒危水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组织开展海洋渔业资源调查和海洋生态系统的恢复工程,采取措施做好人工增殖放流,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各相关部门和区县要结合“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和“‘*’生态环境建设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继续强化对金山三岛等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做到资金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和规章制度到位。
(十一)加大海洋环境监测力度,做好海洋环境质量评价和信息。市海洋管理部门要会同环保、渔业、港口和海事等部门,按照统一监测与行业监测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本市海洋环境监测方案,建立本市海洋环境监视、监测网络。市海洋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海洋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组织开展本市海洋环境监测,定期评价和本市海域环境质量信息。近期,海洋环境监测的重点要放在入海排污口、滨海旅游度假区附近海域、典型海洋生态脆弱区等重要海域。其他涉海部门分别依法负责所辖水域的海洋环境监测、监视,并有关信息。市海洋管理部门要向市环保等部门提供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市环保部门要向市海洋管理部门提供入海河流、排污口的情况,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相互提供与海洋环境监测有关的监测资料。要广泛应用信息技术,提高监测数据的资源共享率和监测信息的及时性。
(十二)加强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环境管理。认真做好涉海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兴建的各类涉海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法定程序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保、海洋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环保部门审查批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须经海洋管理部门核准,并报环保部门备案,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环保或海洋管理部门在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十三)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市环保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管理部门意见。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定要求、污染严重的排污口要限期整改。要继续抓紧沿海地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和污水收集系统管网建设,崇明三岛的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要纳入污水规划。海事、渔业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本市港口、渔业水域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海事、港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和港口污水达标排放管理,提高船舶防污设备安装率。
三、强化港口码头建设和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十四)严格执行*港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面贯彻实施《*港口条例》,遵循科学布局、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港口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港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港总体规划范围以外,不得建设任何港口设施。确因发展需要,拟在总体规划范围以外建设,或虽在范围内建设但与总体规划有较大差异的,应当组织专题论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调整总体规划后,方可办理港口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市港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和港口码头建设的监督检查,优先保证国家重要港口建设需要。
(十五)加强港口岸线管理。港口岸线利用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开发、深水深用”原则。港口设施建设占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证。
(十六)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海事、渔政和港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业,继续开展“三无渔船”的专项整治;加强船舶、码头作业机构、设施和人员的资质和执业技能培训。要加强对捕捞渔船和长江口、杭州湾航道、锚地管理,对挤占港区、锚地、航道,影响军事和交通安全的非法养殖设施、捕捞设施等要限期拆除,确保船舶航行和进出港安全;对运载危险品的船舶和从事危险品作业的码头,要加强船舶航行安全和装卸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形成合力,加强对登陆本市的国际通信光缆和输油、输气、输电、输水等管线区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违规渔业作业等活动对海底管线的损害。
四、构建预防和减轻海洋灾害体系,完善应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防范协同机制
(十七)继续做好赤潮综合防治和减灾工作。长江口是我国赤潮灾害的高发区。市赤潮综合防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市赤潮防治工作预案,协同做好综合防治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市海洋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长江口赤潮监控区等易发海域的监视、监测,及时赤潮预警信息,一旦邻近海域发生重大或有毒赤潮,应及时向市政府和市赤潮综合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报送赤潮信息。市海洋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农贸市场贝类等海产品做好赤潮毒素检测;市经委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海产品市场安全质量监管,负责禁止、查堵、销毁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防止受赤潮毒素污染的海产品进入市场;海事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外来船舶压舱水排放的监督管理,严防外来有毒赤潮物种流入。市科技部门要有重点地对赤潮毒素快速检测技术和仪器等赤潮防治中的难点组织科技攻关。
有关部门要加强赤潮知识的普及宣传。
(十八)进一步做好海洋环境预报服务工作。市海洋管理部门要在组织开展常规性海洋环境预报服务的同时,为各级政府、防汛等部门提供风暴潮、大浪、赤潮、海啸等灾害性预报服务,通过增设岛屿观测站、潮位和海基观测点,改进提高地波雷达、卫星接收和航空遥感数据采集系统,不断完善海洋灾害预警体系,逐步提高对特定地区、特定项目以及突发性灾害的应急预报能力和水平。
(十九)积极推进海上联合执法,完善应对海上溢油等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海事、海洋、渔政等海上执法机构,要通过建立案件移交制度,相互通报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等,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海洋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非法占用海域、违规倾倒废弃物、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海事和渔业管理部门要加强防治船舶溢油污染的监督管理,重点是要建立渔船废油收集、储存、回收处理系统。
海事、环保、渔业和海洋管理部门要建立防范船舶海上溢油和危险品泄漏、输油气管道破损、石油平台溢油等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协同机制。
五、进一步加强对海洋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海洋管理工作责任制
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性范文
论文关键词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海洋环境现行法律
一、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过程中可能引发的海洋环境问题
(一)石油引发的海洋环境问题
渤海、黄海海域有着丰富的石油资源,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过程中,开发利用海洋石油资源必不可少。渤海海域的康菲溢油事故造成了渤海海域的大面积污染,对渤海的渔业资源造成了严重影响,渤海海域的海洋环境受到了严重污染。黄海也蕴含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随着海上石油资源的不断开发利用,海上溢油的可能性在不断增大,海洋环境污染的风险加大。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中,青岛市黄岛区作为国家的石油战略储备基地之一,大炼油发展较为迅速,已经形成一定的产业集群。在海上运输石油以及石油储备过程中,管理不当容易造成石油对海洋环境的破坏。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中,东营石油资源较为丰富,在蓝色经济区规划中,东营的目标是建成石油产业聚集区。在发展石油产业过程中,以及通过海上输出石油时,一旦石油泄漏会对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海洋环境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二)港口建设引发的海洋环境问题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目标是成为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作为国际航运中心,港口建设是必不可少的。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中,靠近渤海的东营、滨州、烟台、威海等城市,都在积极谋划建设自己的出海通道,力争建成有着一定吞吐能力的大港口。在莱州湾海域,作为煤炭资源较为丰富的烟台龙口市,其规划为龙口湾海洋装备制造业集聚区,龙口港的吞吐能力需要不断的扩大,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烟台也正准备对烟台港进行扩容。青岛作为黄海之滨的港口城市,借助于蓝色经济区的平台,正在建设千亿吨港口董家口港。东营、滨州、威海等地也在谋划建设新港口。不难看出,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磅礴发展中,港湾的建设史蓝色经济区建设的重要一部分,是发展海洋经济的重要的基础设施。码头建设需要填海造地,需要在海岸带开展工程建设。因此,在海洋工程建设中必可避免地会对渤海、黄海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处理不当会对海洋污染造成污染或者破坏。
(三)海域使用引发的海洋环境问题
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规划中,要建成九大核心区,其中包括丁字湾海上新城和潍坊海上新城,七大区包括“海州湾重化工业集聚区”、“前岛机械制造业集聚区”、“龙口湾海洋装备制造业集聚区”、“滨州海洋化工业集聚区”、“董家口海洋高新科技产业集聚区”、“莱州海洋新能源产业集聚区”、“东营石油产业集聚区”。海上新城的建设需要填海造地以解决新城建设中的土地问题,七大区的建设需要一定的海域使用。加之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中,海洋养殖产业的发展等因素都会对渤海与黄海海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海砂是一种海洋资源,开采海砂资源对海洋环境的破坏,海砂可以作为建筑或者工业原料使用,其有着较高的经济价值。渤海、黄海海域有着较为丰富的海砂资源。近几年,随着海砂资源的日益重要,一些不法分子过度开采海砂资源,对渤海与黄海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不仅会影响一些鱼类的生长,还会对近岸的海岸环境造成影响。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海洋环境相对于其他地方的海域,海洋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很容易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
(四)陆源污染引发的海洋环境问题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内有黄河流入渤海,其他较大的河流有弥河、潍河、胶莱河等河流,其他河流不计其数。这些河流沿岸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向河流中排放污染物,河流中的污染物随着河流汇入渤海、黄海对海洋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不可否认,生活垃圾、工业废料的倾倒对沿海地区的海洋环境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2010年我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的数据显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陆源污染已经成为污染海洋环境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的过程中,陆源污染对山东半岛海域环境的影响将成为主要的因素。加之,沿海地区的陆地垃圾的倾倒、工业废水的直接入海,都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在发展蓝色经济的过程中,应当更加重视对陆源污染的防治,减少陆源污染对海洋环境的破坏。
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不足
(一)相关法律制度原则性强,缺乏可操作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保护环境的基本法,它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原则和制度做了相关规定,为我国环境保护指明了总体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但是,这些法律中的很多规定都只是一种原则性或者概括性的指引,在现实中不能运用到实践中去,缺乏可操作性。相对于具体的规定而言,原则性和指导性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和模糊性,不能被运用到法律实践中去。这些原则性的规定,相当于“沉睡中”的条款,不能在保护海洋环境的实践中发挥相应的作用。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应当制定更为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定,能够在实践中被很好地运用到具体实际中去,这样才能更好发挥法律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作用。
(二)海洋环境立法滞后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反映,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在实践中,立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海洋环境的状况日益下降,海洋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严峻的海洋生态环境需要法律作出相应的反映。在法治社会,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规范,是最重要的一种引导人的行为的手段。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滞后,已不符合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现实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从2000年修订以来,只有《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一部相关的实施细则及法规出台,除此之外并没有其它配套的实施细则与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也是在十多年之前颁布,至今没有对其进行修改过,相关的规定滞后,已经不能满足对海洋环境进行保护的要求。相关的内容不完善,法律制度缺失,很多问题在法律上存在空白或者漏洞。
(三)责任形式单一,处罚力度不够,法律责任弱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章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规定的法律责任中,主要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其中在这些责任形式之中,运用最多、最广的一种形式就是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对违反法律规定者也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其责任形式主要是罚款、警告、给予相关人员以行政处分等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中的法律责任形式也大都局限于这几种形式。因此,从法律规定的这些责任形式中可以看出,违反保护海洋环境的相关规定,所承担的责任形式大多是罚款等行政责任,而且这种行政处罚的方式比较单一,处罚力度不够,使得以罚款为主要方式的处罚,在实践中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力度不够,不能起到相应的震慑效力,保护海洋环境的效果不是很好,很多违反规定者宁愿被罚款,还是去污染海洋环境,是因为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所造成的,使得一些企业违反规定排污。同时,这种以罚款为主要处罚方式过于单一,并没有其他的责任承担方式与其配合使用,造成不能保证处罚力度,处罚的实际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四)缺乏政府监测机构向受害者提供信息和资料
海洋环境受到污染后,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利益受损的企业和个人如果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者应当提供受到损害的证据。由于对海洋环境污染的监测涉及到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物的浓度,以及海洋环境的特殊性,对于海洋污染证据的收集需要借助于高科技设备,并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而受害者在这些方面处于劣势。受害者不具备收集证据的条件,对海洋环境污染的相关知识也不了解,导致无法收集到相关的证据。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没有规定公众可以向政府部门及其监测机构索要监测资料的权利,也没有规定政府部门及其监测机构有向受害者提供监测报告的义务。因此,受害者一旦利益受到侵害,缺乏必要的污染证据,不能利用法律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损害必有救济,这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但由于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使得海洋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维护。
(五)缺乏损失鉴定评估制度的规定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海洋环境污染受害者要维护合法权益,对污染者要求赔偿,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损失的大小、造成损害的原因。对于利益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一般没有能力很难出具关于损失的证据。但我国现有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没有规定设立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鉴定评估机构,受害者无法向海洋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寻求鉴定,使得海洋污染受害者难以收集损失大小的证据。也就不能对相关的损失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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