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改造存在的问题(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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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改造存在的问题篇1
根据自治区的安排,2016年我县__镇__村、__乡__村、__乡__村、__乡__村、__镇__村、__乡__村等6个行政村1710户7115人将要完成脱贫摘帽目标任务。按照贫困村“一低四有四通三解决”、贫困户“八有一超”验收标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贫困发生率偏高
根据精准识别情况,并结合本次调查统计显示,__镇__村贫困发生率为8.64%,__乡__村贫困发生率为13.55%,__乡__村贫困发生率为6.5%,__乡__村贫困发生率为11.86%,__镇__村贫困发生率为5.3%,__乡__村贫困发生率为18%。
(二)合作组织没有实现全覆盖
目前,2016年6个预脱贫村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3个,分别是:__乡__村食用菌专业合作社、__乡__村__茶叶专业合作社、__镇__村大果山楂专业合作社。__镇__村、__乡__村、__乡__村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且贫困户参与合作组织比例相对较低。
(三)特色优势产业扶持力度不够
根据调查显示,目前,全县产业扶持较为分散,集中投向贫困村、贫困户力度不大,贫困户发展产业存在苗木补贴种类单一、农资扶持力度不大、种植资金缺乏等问题。
(四)贫困户无房或危房问题依然突出
全县1710户预脱贫对象中有194户无房或危房户。
(五)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2016年预脱贫户有362户存在缺水、饮水困难问题,12户尚未通电,79个贫困家庭户无路通自然村,301户没有解决看电视问题。
(六)教育和医疗保障尚未实现全覆盖
__乡有1户2名适龄学童因为没有出生证明,无法进行户籍登记,义务教育相关政策没有得到享受,__乡有1名贫困家庭户适龄学童辍学,__镇__村等多地方贫困户存在因超生、在家生产缺乏出生证明等原因致使子女户籍无法进行登记现象;__镇、__乡、__乡、__乡、__乡共有23户贫困户因家庭经济困难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七)部分贫困户无固定收入来源
全县尚有43户2016年预脱贫家庭户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生活比较困难,大部分贫困户人均纯收入未达到验收标准。
(一)认真研究产业扶持方向,大力扶持贫困村产业发展
建议产业发展专责小组组织农业、水产畜牧、农经、水果、扶贫、发改、财政、水利、林业、核桃等部门和乡镇逐村调研,选准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项目,将资金和政策向贫困户、贫困村倾斜;通过整合资金、技术培训、完善设施、多种经营、集中发展等方式大力扶持贫困村。根据村情实际,规模发展产业;研究鼓励、扶持贫困户参与产业发展新路子,扩大贫困户参与特色优势产业开发面;完善产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发展现代特色产业,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让贫困户充分参与到产业发展中来,实现“产业规模上档次、合作发展有成效、贫困人口参与高、农民收入有保障”的目标。
(二)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夯实贫困村贫困户发展基础
建议基础设施专责小组将2016年预脱贫村、预脱贫对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年内建设重点,尽快确定建设项目,落实建设资金,制定项目推进计划,加快推进水、电、路、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年内顺利通过验收夯实硬件基础。
(三)强化沟通协调,全力解决贫困户无房或危房问题
通过调查,2016年预脱贫对象尚有188户无房或危房户,这些贫困户普遍存在通过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后仍无能力建房问题。住建部门反馈,2016年,自治区尚未下达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具体补助标准尚不明确。另外,由于各级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未下达,大部分预脱贫户担心今年补助标准仍然与以前一样,出现资金缺口大问题,不敢先行启动房屋建设或改造,年内实现预脱贫户有稳固住房目标难度大。建议住建部门加强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尽快明确农村危房改造面积控制、补助标准、验收标准等,抢时间、赶进度做好预脱贫户房屋建设或改造工作,确保如期完成2016年预脱贫户住房建设或改造任务。
(四)建立协调机制,解决贫困户社会保障难题
建议召开由公安、教育、人社、
危房改造存在的问题篇2
关键字:危房改造四合院保护矛盾
但是,伴随着这场危房改造工程而来的是另一个同样引起社会瞩目的新问题——如何在改造工程中做好最具古都传统特色的四合院建筑的保护,也同时提到了我们面前。十几年来,随着危旧房改造工程的发展而在全市不断扩展的保护历史名城、保护四合院的争论,现已逐步演变为全市乃至更大范围所普遍关注的重要新问题。
一、我市危房改造进程中对四合院等传统建筑的熟悉及保护
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北京旧城内的四合院平房区,已开始大面积演变为危破房,其危房率每年都以较快的速度递增,而且,危破房屋正逐步从城市边缘地带向旧城的四合院区域扩展,并开始威胁众多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平安,也影响着首都的城市面貌。为加快这一“历史”新问题的解决,市政府做出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旧房改造的决定。全市自1990年正式开展危房改造工程以来,随着改造工程的不断扩展和延伸,其危改建设和四合院保护的关系和矛盾以及社会视点的关注程度,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其状况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摘要:
危房改造的第一阶段摘要:1990年至1997年之间,以解决旧城内危破程度严重的房屋为目标的危房改造工程。城区内当年最突出的危房主要集中在内城的原城墙根一带,即东二环路西侧、西二环路东侧、北二环路南侧以及外城的天坛、先农坛坛根四周的天桥金鱼池、法华寺等区域。为解决危改建设的资金来源新问题,当年所采取的方式,是原地改造建设,就地平衡资金。这一改造建设方式,确实为最初的危房改造和区域性的市政建设提供了资金保障。但同时产生的另一个新问题,就是改造建设单位为了多建住房,纷纷要求突破旧城建设高度控制的规定,不断提高楼房的建设高度。为防止危改建设有可能给北京历史名城保护带来不良影响,市政府在当年的危房改造工作中曾制定了“四个结合”,提出危房改造要和“古都风貌保护相结合”的规定,并在社会讨论的基础上,要求旧城内的危房改造工程,要保护古都风貌,尤其是保护古都的空间格局,改造建设项目要维护旧城的平缓、开阔的空间形态等等。为此,当年在旧城内最初开展的危房改造工程的注重力,多放在文物建筑的保护和古都风貌的协调上,危改启动的区域,也多在旧城的边缘地带。所以,这一阶段的危房改造工程,是以外城的宣武区、崇文区和内城的东西二环以内的危房区域为重点,开展了一定规模的危改建设工程,从而较大面积地拆除了这一区域的危旧房,先后建起了一批居民住宅楼,使旧城内部分区域的居民危房新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据市危房改造办公室的统计资料显示,全市在1990年至1992年开展的危房改造的三年间,旧城内四城区总计搬迁住户29385户,平均每区每年只搬迁1600余户。由此可见,这一阶段旧城内的危房改造工程的规模还处于初期阶段,大部分危房改造项目和老北京四合院、胡同保护的矛盾还未充分显现。
危房改造的第二阶段摘要:1998年至2003年3月,北京申奥成功后,为以新的城市面貌迎接2008年举办的奥运会,在全市范围内加快了市政建设的步伐,而旧城内历史上形成的大面积的危房新问题的解决,就成为这一时期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在这一阶段,全市提出的危改工作的目标是,在5年时间内完成全市的危房改造工程,其重点是旧城内的危旧房。自1998年以来,在旧城内的四城区全面开展了针对危旧平房的危改建设工程。为进一步加快旧城内危房改造速度,还同时提出和实施了开发建设带危改、市政建设带危改、修路工程带危改等危改思路和建设项目。据市危房改造办公室统计,在这一阶段,旧城内除25片历史文化街区外,在传统四合院平房区域内,列入危房改造计划的项目达到130余片,在危房改造搬迁的高峰年度,四城区每年外迁住户曾超过3万户。我们看到,在短短几年内,旧城内的传统平房区域逐渐被现代化的楼房小区所代替,东西城区的部分危改项目已逐步向传统的四合院、胡同区域扩展,部分传统四合院、胡同在逐步消失……。这一变化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危房改造的第三阶段是摘要:2003年4月以后,市政府在认真总结以往危房改造工作的基础上,重视和吸纳了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在全市认真落实中心领导有关北京历史名城保护的指示精神,对旧城内的四合院、胡同等传统建筑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办法。如制定了“北京历史文化街区传统建筑保护办法”、对危改区域内保存较好的四合院采取了挂牌保护的办法,使处于危改拆除区域内的658座四合院等传统建筑得以保留。尤其重要的是,将全市危房改造的思路做了根本性的调整,从以往的危房改造工程中对四合院胡同采取的“改造、建设”转变为“保护、维修”,要在保护四合院和历史名城的前提下,开展危房改造工作。在这一思路的指导下,我市延续多年的以拆除原有四合院为主要方式的危房改造工程,最终转变为以保护维修和提升居住环境为目的的危改工作。
根据上述对四合院保护的原则精神,我市四城区先后探究并制定了近期将以新的思路开展的白塔寺地区、三眼井地区、前门地区、大栅栏等传统街区的保护维修和改造市政设施的方案,将会取得既能保留原有的四合院、胡同等传统建筑及格局,又能适应和满足居民现代生活需要的双重效果。
二、旧城内危房改造的实施方式及对传统四合院保护产生的影响
为在危房改造工程中妥善处理和历史名城和传统建筑保护的关系,我市自开展危房改造工作以来,也曾经历过多方面的探索过程,社会各界曾针对如何在危改过程中保护古都风貌的新问题,进行过广泛的讨论,一批专家学者曾从历史名城和古都风貌整体保护的战略高度,发表过真知灼见;有的专家亲自主持或参和了部分危改方案的设计工作,在全市实施的危房改造工程也曾有过各种探索和不同模式摘要:
1.在传统四合院区域实施的楼房小区式的改造方式。在危房改造的初期阶段,为了能尽快安置大量的居住危房的居民住户,各城区曾在旧城的边缘地带建造了一定规模的楼房小区式的住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区域因危房所造成的社会压力。但随着危房改造工程的进展,这种改造模式却逐步向旧城内的传统四合院区域“侵蚀”。在危改初期阶段以后,我们看到,由于实施了楼房小区式的危房改造工程,使得一些传统平房区域内原有的四合院、胡同等传统建筑被全部拆除,代之而起的是一片现代化的楼房小区。从北京旧城的整体看,当初为解决部分居民的危房而在旧城的边缘或某一区域,建成一定高度的楼房式住宅,对文物建筑和历史名城的整体景观不会造成较大的影响,只要建筑的外观形制、体量、高度符合城市总体控规要求,在历史名城保护总体规划中是答应的,但是这种“改造”方式的代价,却是旧城内这一历史地区的传统四合院、胡同由此而永远消失了。
2.在传统四合院区域开展的菊儿胡同“楼房四合院”式的危房改造方式。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即我市在大规模实施危房改造之前,清华大学等一些科研单位,曾就如何在保护北京历史名城的前提下,妥善解决旧城内危房新问题展开过多项探究和探索。东城区菊儿胡同的改造,就是当时在努力协调古都传统风貌的前提下,在传统四合院区域内开展的一项具有科研性质的“改造更新、新旧结合”式的危改试点方案。这一方案的突出特征是摘要:将传统四合院的独门独户的居住形制和楼房单元相结合,组成住户居住的基本单位;在建筑设计上,为每户增加了原传统四合院住房中没有的厨房、卫生间等现代设施。建成后,每组建筑基本保留了大院落的组合形式,能够较好地延续传统的邻里交往方式,最大限度地维持了原有的住宅胡同的传统结构;继续保持了以往四合院传统住宅院落的地域空间;其建筑外观尽量保留了传统建筑的风格,在当时被社会称为“类四合院”或“楼房四合院”式的危改建筑。
菊儿胡同开展的危房改造方式,是我市最早在传统四合院胡同区域开展的一项有重要意义的危房改造探索性试点方案,其整体规划中的改造、继续、更新的设计手法,为我市以后在旧城内开展的危房改造工作带来一些新的思路和理念。
3.在城根、坛根开展的整治及恢复区域景观的危房改造方式。在我市旧城内的城根、皇城根、坛根、古河道等地带,多是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步发展形成的居民居住区,由于房屋建设质量差,是我市最早出现的危房区域,也是旧城内危房改造的重点地区。我市先后在东皇城根、明城墙遗址、菖蒲河遗址(南皇城根)、南中轴路两侧的天坛和先农坛的坛根等地带采用搬迁、整治的思路,开展了以解决危房、拆除违章、整治环境、恢复区域历史景观为目标的大规模的危房改造工程,共搬迁住户超过一万余户,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在上述区域开展的危房改造工程的共同之处是摘要:由市区政府出资并组织实施,在搬迁了大量住户、单位的基础上,将区域内多年形成的杂乱建筑全部拆除清理;整治和绿化环境,市文物局积极参和了上述各项工程的实施工作,先后清理发掘了东皇城墙(根)遗址,利用考古成果恢复和展示了部分地段的皇城墙遗迹;维修、加固和保护了崇文门东侧明城墙遗迹;配合菖蒲河恢复工程,修缮了南皇城墙;参和南中轴路的整治工程,修复了天坛、先农坛的外侧坛墙等,局部恢复了上述重要区域的历史面貌。尤其是在菖蒲河遗址整治及恢复河道的工程中,在菖蒲河北侧修建了一批传统式的四合院建筑,使这一地区历史上特有的红墙、御河、四合院的传统建筑景观得以重新展现。
4.在历史文化街区开展的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南池子危房改造方式。南池子地区的危房改造工程,是我市在历史文化街区开展的第一个以四合院改造为主的危房改造项目,也是我市对传统四合院改造、维修、保护利用的探索性的试点工程。又由于南池子位于世界闻名的历史文化遗产——故宫的建设控制地带之内,其街区本身又是全市重要的历史文化街区,所以南池子地区的危房改造工程,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各界人士分别从故宫传统环境的延续、原有四合院、胡同的保护、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环境水平等不同的角度给予评说。非凡是对改造后新建造的二层式的居民住房等方面,部分专家还存有一定的看法。但从整体上看,南池子地区开展的危房改造工程,是在十分复杂的矛盾和多种困难的境地下,开展的一项危房改造的艰难探索,其总体效果应给予充分肯定摘要:一是危改工程尽量多的保留了原有的传统建筑,搬迁了占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普渡寺大殿的小学校;搬迁和拆除了普渡寺大殿四周的186户居民,使年久失修的文物建筑得到了彻底的修缮;在危改工程中保留了原有的9条胡同和街巷;保留了目前状况较好的四合院31座;按原格局重新修复了传统四合院17座。二是,改善了居民住房条件,提高了居住水平。在危房改造前,每户住房面积为2684平方米,改建工程后的回迁户户均达到69平方米。为解决区域内居民住户过多过密的新问题,在这次危房改造中,居民外迁率为70%,降低了住户及人口密度,从而改善了居住环境,提高了生活质量。三是,各种现代化的市政设施,如管道燃气、电力设施、通讯网络、上下水管线、地下停车场等等都从地下引入四合院内或居住的区域内,极大地改善和提高了整个区域的市政水平。
5.实施了小规模院落式的维修改造方式。为在危房改造中更有效地保护目前状况四合院建筑,我市有关部门曾做过多种改造形式的探索,其中在传统四合院区域推行的以单体院落为单位的危旧房改造方式,基本保持了原有四合院的建筑格局及传统外观,对原有胡同、街区风貌及周边邻里建筑不造成任何影响,是我市在旧城内危房改造工作中,对四合院建筑改造和保护相结合的一种成功的尝试,具有普遍的推广意义。此方案的实施,往往是以一组或几组四合院为改造单位,在搬迁安置院内原有住户的基础上,根据院落建筑的保护状况及完残程度,做出维修、改造的实施方案。通过对原有院落建筑开展一系列的维修、复原、翻建和内部改造,使原有四合院的建筑格局得以恢复。新的院落建筑,完全可以适应和满足现代化的居住生活和多种使用的需要。在这方面,具有代表意义的改造院落有摘要:东城区南锣鼓巷沙井胡同15号四合院、秦老胡同35号四合院、鼓楼东大街国祥胡同甲2号四合院、东城区亮果厂6号四合院、东城区府学胡同34号四合院以及国子监街、南长街等数十处院落,大都是在安置原有危房户后,对现存的危旧四合院仍依照原有的结构和传统的格局,进行翻修或重建。重新改造后的院落建筑,除内部增建了卫生间、厨房、上下水管等市政设施外,其建筑的总体外观,基本保留和延续了原有四合院的传统特色。从这种单体院落改造后的整体效果看,这种小规模院落式的危房改造方式,既保留和发展了传统建筑原有的实用居住价值,又再现了老北京传统风格的四合院建筑。
三、已实施的几种危房改造模式和传统四合院保护的矛盾
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有关在危改工作中做好四合院保护的指示精神,我市在旧城内的危改工作思路已做了根本性的调整,为适应这一重大转变,有必要对我市十几年来的危改工程实施方式进行认真反思,以便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深入探究和探索在今后危改工程中保护传统建筑及历史文化环境的原则和方法。我们首先充分肯定以往的危改工作在解决城市危房、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提升城市环境水平等方面所取得的突出成绩,但如何在危房改造的实施工程中处理好和传统四合院保护的关系,确有值得我们深入分析和探究探索的新问题摘要:
1.以开发建设的方式,开展旧城内的危房改造,对传统四合院、胡同、街巷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开发建设的本质,就是利用旧城内的土地及空间进行建设,它和开发地域上的传统四合院、胡同的保护是相矛盾的,其所追求的目标,是最多的建筑容量和最大限度的建设高度,以新增的建筑面积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在我市危房改造的起步时期,在旧城的边缘地区实施这种开发性建设,也确实为当地的危旧房住户提供了尽可能多的居住用房,也为政府缓解了没有资金解决危房及困难户回迁的现实新问题。但是,这种在旧城内非凡是在传统四合院、胡同区域实施的开发性建设,是以牺牲危房地区的传统民居建筑和地区传统风貌为代价的。从以后的实际效果看,在实施开发性建设的传统平房区域内,部分保留状况较好的四合院建筑,也在开发建设的工程中被拆除。非凡是在占地面积较大的四合院平房区域,不但原有的各类建筑包括个别状况较好的四合院被全部拆除,而且这一地区已延续多年的平缓、开阔的空间形态,也被一栋栋体量较大的现代楼房所取代,致使这一地区的历史“痕迹”也随之消失了。
在危房改造初期,为加快全市危改工作速度,我市在旧城内还同时实施了市政建设带危改、道路扩建带危改等多种建设性的危房改造方式,这种以城市建设工程的方式来承担部分危房改造任务的做法,其实际中所偏重的是市政工程建设本身,而对市政工程两侧所涉及的传统建筑也是以拆除为主。在工程实施后,城内部分地段的道路确实展宽了,但沿街两侧原有的传统建筑及街区景观也发生了很大改变,非凡是沿街的传统四合院、商家店铺等历史性建筑在不断减少。
2.原地实施危房改造的方式,对传统四合院建筑和地区风貌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由于四合院平房区危房住户过多,加之建房资金紧缺,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解决危房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摘要:原地危改建设,就地搬迁安置,增加建筑高度,平衡建房资金。应该说,这种方法在旧城的某些边缘地带是可行的,但假如在内城的中心地区或四合院胡同区域,也实行“就地危改,原地建楼”的方式,就必然拆除危房区域内原有的四合院、胡同,造成一个历史地区的传统四合院、胡同的破坏直至消失。
3.以迁移的方法在新建楼区的一侧保留部分四合院的方式,将使传统四合院的原有价值大打折扣。部分旧城内的危房改造项目,为协调危改建设和四合院保护的矛盾,兼顾两者的关系,在危房改造建设中,将区域内有价值的四合院,迁移至新建小区的一侧。从表面看,这种危改方式是将有价值的四合院建筑迁移保留了,有的小区内个别的四合院还做到了原地保留,有的楼房林立的小区内需保留的挂牌四合院一个不少,但这种原本分散于胡同、街巷之中的四合院建筑,却在这种危改方式中脱离了原有胡同的历史环境,又重新组织在一个新的现代化的建筑环境内。这种重建的四合院,不但失去了传统环境下的原有价值和意义,而且新建成的楼房小区,也必将影响和改变这一传统四合院区域在历史名城中原有的地位和功能,进而会对北京历史名城的整体风貌造成损害。
4.在危改的运行方式上,部分危改区域曾出现过把危房改造和保护四合院对立起来的偏向,造成部分危改地区的居民对政府部门保护四合院工作的误解。旧城内很大一部分危改工程,因涉及到历史街区和四合院的保护新问题,多和危改建设形成矛盾。有的建设单位就认为,是四合院保护影响了危改建设,个别的建设单位在处理建设和保护关系上,形成一种摘要:解决危房=拆除破旧四合院、改造=盖楼房=解决居民的危房新问题的思维模式,片面认为,不拆除原有的危旧四合院就无法解决居民危房新问题。在前一时期,有的危房项目因四合院保护新问题出现了停顿和调整,在部分建设单位上述错误情绪的影响下,致使部分急于改善居住条件的居民,对政府部门保护四合院、胡同的做法产生了对立情绪。个别的甚至错误地认为,北京破旧的四合院已经过时了,保护它就是保护落后等等。而未能看到,市委、市政府之所以采取保护北京四合院以及保护历史名城的举措,正是保护和体现了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上述熟悉新问题的产生,其根源概出自于这种原地危改建设的运行方式。
四、以新的思路解决旧城内危房改造中的四合院保护新问题
1.坚持以维修、保护的方式替代四合院区域的危房建设工程。在当前全社会高度重视历史名城保护的新形势下,要认真落实市政府有关保护四合院建筑、保护北京历史名城的指示,果断停止旧城内的开发建设项目,要切实保护好每一条胡同、每一个四合院建筑。同时更要深入探究和解决目前四合院区域内普遍存在的危房新问题,应认真探索危破四合院的维修、保护和利用的良性管理机制。在搬迁改造方式上,要改变以往经济搬迁的做法,首先是着重解决四合院区域内经济困难户和低收入职工的住房新问题;在住户疏解和外迁的思路上,应变以往的“货币搬迁”为住房调整,通过调换住房的方式,解决危房户的住房和避免经常发生的货币纠纷新问题。如在城外统一建造住宅楼,然后,通过采用住房调整的办法,以租房的方式,将四合院区域内的危房户置换至城外的单元楼内,在原住户离开危房后,再根据所在区域的位置特征,另行探究危破四合院的维修、改造、保护、利用的方案。
2.以多种方式开展旧城内四合院的维修和保护。按照市政府有关保护四合院的要求,四合院的产权及使用单位要积极采取维修和保护的办法,不得拆除和改变四合院原有的建筑格局,鼓励实施以院落为单位的小规模的危房户搬迁和四合院维修、改造工程,在保持原有建筑格局、外观的前提下,院落内可以引进和采用现代化生活设施和市政设施,以适应当前都市生活发展的需要。
3.探究制定不同区域内的四合院危房维修、改造、保护和利用方案。在北京旧城内,对不同地域的四合院建筑应有不同的保护要求,如摘要:处于旧城中心区的四合院和城市边缘地带的四合院、历史文化街区的四合院和一般传统平房的四合院建筑,因在历史名城的不同地域中发挥着不同的影响和功能,因此在保护上要有不同的要求。一般来讲,因地域上的差异,对全市四合院的保护标准和方式不搞“一刀切”,非凡是对旧城内的40片历史传统街区的四合院,要严格按照历史街区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拆除、改建原有的传统建筑。对年久失修的危破房屋的修缮,要采用传统材料和工艺,按其建筑原状维修并保持和恢复其传统外观。而对于一般平房区内四合院建筑的维修,一般不做纯“复古式”的要求,在其建筑内,除可增建卫生间、厨房及各种市政设施外,还可以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增建地下室等。在院落的利用上,可在不影响建筑格局和区域景观的前提下,可以营建“下沉式”院落或增加庭院式罩棚等等,以满足和适应不同使用功能的需要。
4.以四合院私有化方式吸引各方资金,实现四合院维修、保护的社会化。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内城市普遍推行公有制并最终实现了私人住房公有化后,政府部门也从此背负了全市职工住房的沉重“包袱”。几十年来,由于政府及房管部门长期缺乏足够的维修资金,始终无法保证全市居民住房的日常维护,使得很多居民住房非凡是旧城内年代久远的四合院平房,在年复一年的使用中日见残破,以至逐步演变为现在的危房。实践证实,政府部门无法继续承担全市居民的住房新问题。由于近些年来,随着国内及北京地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上已经积蓄了较大的资金财力,非凡是在全国范围内的一批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各阶层人士,已经开始介入旧城内四合院建筑的保护利用领域。如在皇城内的南、北池子、南、北长街、景山东、西街、什刹海地区、南、北锣鼓巷、国子监街等重点四合院街区,已先后有百余处四合院建筑,由港澳企业家及各界人士依有关政策出资收购后,都按院落原有的格局和建筑风格重新修复利用,使原已危破的四合院建筑在经过维修后得以延续。可见,社会人士参和四合院的危房维修及利用,在全市传统四合院的保护利用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功能。从今后发展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国内的各界人士参和我市四合院的维修、利用,还将呈现新的发展趋向。
危房改造存在的问题篇3
2012年3月7日,总书记在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云南代表团审议时,对地处边疆,集老、少、边、穷为一体的沧源佤族自治县群众的居住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对沧源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会后,根据总书记的指示精神,沧源县及时上报了8122户农村危旧房改造项目,随后党中央作出了支持沧源县农村危房改造的重要决定,省市县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按照中央指示,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全力推进沧源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2012年9月12日,市委市政府在沧源县召开实施沧源县8000户农村危房改造佤山幸福工程动员大会,至此佤山农村危房改造吹响号角,改造工作正式启动。但对于总预算投资12亿元的工程,资金缺口仍然达2.6亿元。面对此情况,金融作为地方经济发展融资来源的重要渠道,承担解决危房改造工程资金缺口问题无可厚非。2012年3月30日,人民银行沧源县支行积极参与了由县政府组织的有金融机构、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银政座谈会,为农村危房改造出谋划策,积极发挥好人民银行货币信贷政策传导和窗口指导机制作用,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窗口指导和信贷引导,引导辖内金融机构将有限的信贷资金投向沧源县8000户农村危房改造佤山幸福工程,全力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工作。银政座谈会初步达成了由金融机构向沧源县8000户农村危房改造佤山幸福工程中集中改造的4000户农户提供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工作的决定,并主要由中国农业银行沧源县支行向集中改造的4000户农户提供信贷支持,贷款总额为10000万元,以解决危房改造的资金缺口问题。同时于2012年9月,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市分行与沧源佤族自治县签订了农村危房改造小额贷款项目合作协议,至此金融机构正式启动了金融支持佤山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金融政策惠及了佤山大地。
二、金融支持8000户农村危房改造主要做法
银行信贷作为沧源县8000户农村危房改造佤山幸福工程资金筹集的重要渠道,对沧源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金融机构高度重视本次农村危房改造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工作,在面临信贷支持对象户数多、金额散、风险大、工作量大、人员不足等诸多困难的情况下,各金融机构攻坚克难,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金融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通过合理安排信贷资金、执行基准利率优惠、开发特色金融产品、成立专门信贷服务点、提供专项金融服务等多项措施保证对沧源县农村危房改造的有效信贷投入,全心全力做好本次农村危房改造的金融服务工作:
(一)合理安排信贷资金,确保危房改造有效信贷投入
作为货币信贷政策的引导部门,人民银行沧源县支行切实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窗口指导,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信贷指导意见,引导金融机构突出信贷支持重点,积极支持民生工程,重点保障好对8000户农村危房改造的信贷支持工作。各金融机构按照“态度积极、量力而行、有效担保、风险可控”的原则,合理安排和规划有效的信贷资金,积极做好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信贷支持工作,为每户农户提供金额从1万元到5万元,贷款期限从1年至5年不等的贷款。截至目前,中国农业银行沧源县支行已累计发放农村危房改贷款8900万元,有效的支持了2640户农户的危房改造,沧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累计为农村危房改造发放贷款952万元,有效支持了296户农户危房改造工作。截至目前在金融信贷的支持之下,全县共有7913户农户建成新房。
(二)执行基准利率优惠,有效降低危房改造成本
为最大程度降低农户的成本,在金融惠农政策的指导之下,中国农业银行沧源县支行摒弃了“只贷盈利款”的思想,通过多次研究决定,对涉及农村危房改造的8122农户贷款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进行计息,实行基准利率优惠,有效降低8000户农村危房改造的成本,从利率层面有效支持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三)开发特色金融产品,突破金融支持危房改造瓶颈
针对沧源县信贷支持对象信用意识低、贷款户数多、金额散、还款力弱、风险大等特点,人民银行会同金融机构、政府相关部门等积极寻求解决途径,重点在担保方式上下功夫,最后确定了由担保基金担保和定期存单质押联合担保的方式:即其一是由沧源县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沧源县汇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沧源县支行开立担保基金专户,以存入担保基金,农业银行沧源县支行按照存入担保基金的5倍发放贷款,目前已存入500万元;其二是由市财政局在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市分行存入7000万元的定期存款,为农业银行发放的危房改造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农业银行沧源县支行按照定期存单总额的90%发放危房改造贷款。通过担保基金和存单质押联合担保的方式,开发出了独具佤山特色的金融产品—农村危房修缮贷款,有效解决了8000户农村危房贷款风险大的问题,消除了银行提供信贷支持的后顾之忧,突破了金融支持8000户农村危房改造的最大瓶颈。
(四)设立专项信贷服务点,创建金融支持危房改造工作平台
为方便农户办理贷款、更好地为涉及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户提供金融服务工作,中国农业银行沧源县支行安排专项资金,通过重新装修、重新布局,设立了中国农业银行沧源县支行农村危房改造信贷服务点,创建金融支持危房改造工作平台,专门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信贷服务工作,从硬件设备层面积极支持8000户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五)建立专人负责机制,加强金融支持危房改造工作人员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金融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中国农业银行沧源县成立了专门的信贷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担任组长,分管副行长担任副组长,经办业务人员担任小组成员,负责开展金融支持农村危房改造的金融服务工作,加强对金融支持8000户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二是成立信贷服务组,在人员本已紧缺的情况之下,抽派专门人员共计13人、同时拨付专项资金聘用临时人员分为入户面谈组、资料整理组、数据录入组、贷款审查组、贷款发放组、为群众提供一站式的金融服务,从人员保障层面积极做好8000户农村危房改造的金融服务工作。
三、金融支持8000户农村危房改造取得的成效
在“服务‘三农’、服务民生”思想的指导之下,沧源县金融机构攻坚克难,克服了种种困难,及时准确地将惠农政策落实到了佤山大地,金融惠农取得了实效,佤山群众有了新居,佤山大地旧貌换了新颜。截至目前,沧源县金融机构共计为发放危房改造贷款9852万元。其中,中国农业银行沧源县支行共计发放8000户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贷款8900万元,共支持2640户农户的危房改造工作,沧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计发放危房改造贷款952万元,有效支持了296户农户的危房改造工作。到目前为止,已经有7913户佤山群众建成新居,并准备入住。沧源县金融支持8000户农村危房改造在改善佤山群众居住环境、提升佤山群众金融知识水平、提升“一创两建”工作水平、拓宽农户融资渠道等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一)发挥了金融服务三农本质,改善了佤山群众居住环境
在开展金融支持农村危房改造的过程中,在面对信贷支持对象户数多、信贷审核资料繁杂、工作量大、信贷人员不足等诸多困难的情况之下,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始终谨记“金融服务三农”的本质原则,不叫苦不叫累,日夜奋战,加班加点,倾心倾力就是为了保证信贷资金能及时准确无误地发放到群众手上,以最大程度支持群众开展危房改造工作,努力为改善佤山群众居住环境提供便利。在各金融机构的不懈努力之下,佤山群众居住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居住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
(二)有效普及了金融知识,提升了群众金融知识水平
金融服务于三农,不仅仅只体现在为群众发放贷款,提供信贷支持上,金融服务三农的另一重要内容是要提升群众的金融知识水平。沧源县为部级贫困县,集老、少、边、穷于一体,群众的金融知识水平较为低。在开展本次金融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辖内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到农户家开展贷前调查、入户面谈的机会,将包括征信知识、反假货币、反洗钱、国家金融政策等在内的金融知识带到了佤山大地、带到了群众当中,并认真为群众讲解金融知识,宣传国家的各项金融方针政策,有效普及了金融知识,使佤山群众的金融知识水平的到了进一步的提供。
(三)开发了特色金融产品,有效推进了“一创两建”工作
在金融支持农村危房改造的起步之初,金融机构就面临了信贷支持对象户数多、金额散、还款能力弱、风险大等问题,作商业化运作的金融机构不得不考虑风险问题,貌似才刚刚起步的金融支持农村危房改造步伐就要停滞不前了,面对此问题,人民银行会同金融机构、政府部门等共同商讨对策,研究解决之法。通过多方的努力,最终开发出了独具佤山特色的金融产品—农村危房修缮贷款,突破了金融支持农村危房改造的瓶颈,解除了金融机构支持农村危房改造的后顾之忧,达到了合作共赢局面,同时也有效推进了“一创两建”工作,使沧源县“一创两建”上了一个新台阶。
危房改造存在的问题篇4
关键字:城市住宅危房现状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自1980年4月邓小平同志发表关于建筑业和住宅问题的谈话开始,全国范围内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推动了城市住宅的第一波新建热潮。到1990年城镇住宅竣工面积由3752万㎡增长到17317万㎡。当时的住宅设计标准依据是国家1983年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和1986年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采用的设计规范、施工工艺、建筑材料标准也相对较低,与现行标准存在一定差距。如采用浅基础后易造成房屋沉降不均匀、出现倾斜、墙体开裂等现象。二是施工工艺要求相对低。部分房屋在建造施工时,对砖基础防潮处理工艺简单,造成砖基础受潮后强度受到影响;部分房屋承重墙采用的标准砖和砌筑砂浆强度偏低,影响承重墙体强度;部分房屋采用质量不高的淡化海沙后,时间久了会导致混凝土构件钢筋锈蚀,影响结构构件的安全性和使用年限。国内有专家分析指出,虽然我国一般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但建于80年代左右的建筑(特别是住宅)由于前期决策、设计和施工造成的隐患,以及房屋建成后的野蛮装修、破墙开店、维护管理不当,一般平均使用年限仅为30年。如今,这些低标准住宅区已经濒临危险的边缘。本文就此类低标准住宅区在宁波老城区的现状进行了细致的调研,给出以下分析结果,供后续研究者参考。
宁波城区住宅建筑安全现状
(一)在册危房量大面广且呈现急速增长趋势
从宁波市安鉴办获得的资料显示截至2014年1月,宁波市在册危房950幢(处)、建筑面积34.6万平方米。同时,新鉴定为危房的房屋数量急剧上升,2013年全年新增危房814幢,建筑面积30.3万平方米,增幅近六倍。新增危房数是全年解危数的2.7倍。
(二)中心城区低标准住宅区建筑呈现成片集中恶化趋势
宁波市区有231个建于上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期的低标准住宅小区,建筑面积约1613万平方米。基础不均匀沉降引起的房屋倾斜、承重墙砌筑砂浆强度不足导致的开裂及各类人为拆改造成的破坏等问题较为普遍,房屋已进入“老龄期”,向“危房”演变的趋势十分严峻。存在房屋安全隐患房屋数量大、涉及面广,解危压力之重前所未有,如不采取有效措施,极有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大量恶化为“D级危房”(最高级别危房),2009年的奉化楼房坍塌事件、2012年的徐戎三村楼房坍塌事件证明解决此类房屋安全问题迫在眉睫。
(三)破坏房屋安全结构的违规装修行为呈现多发趋势
由于低标准住宅区多处于城市中心地段,房地产交易市场兴旺,造成二手房多次交易并频繁装修,由于房屋结构布局与当今生活需求存在差距或经济利益驱动,致使房屋装修时不同程度进行野蛮装修,如采取敲拆承重墙、承重构件、底层破墙开店破坏了房屋结构安全性,给房屋使用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安全隐患。调查问卷显示,41.4%的参与调查者承认对房屋结构进行过改动,其中拆过墙的10.4%,开过门洞或窗洞的有9.39%,封闭过阳台的有14.47%,甚至拆除过柱子的也有1.78%。在2013年1月份的危旧房屋大排查中也发现159幢城镇严重安全隐患房屋(住宅)中,30幢存在违规装修,接近总数的20%,违规装修行为亟待遏制。
(四)新建工程对周边既有建筑的影响加剧
随着城市的更新和设施的完善,在既有住宅区周边兴建房屋和市政工程等情况相当普遍,地铁建设、深基坑开挖、打桩等施工操作极其易造成周边既有房屋的不均匀沉降、开裂,影响了房屋的正常使用,房屋时有安全的外部造成的隐患和威胁增加,并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
低标准住宅区居民特征及整改意向
住房不仅关系到居民人身安全,更是其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此类建筑的整治必须建立在扎实而广泛的民意调研基础上。此次调研共取得有效问卷1394分,由于在发放区域选择中同时兼顾了建造年代、地域分布和不同年龄段居民的活动时间,基本保证了问卷的广泛覆盖性和有效性。在问卷统计中集中表现的有以下几点:
(一)居民属于社会弱势群体
问卷调查对象年龄在44周岁以下的有16.75%,45-59周岁的26.65%,60-74周岁的42.89%,75-89岁的11.68,90岁以上的0.2%,整体趋于老龄化。家庭年收入3万以下的13.4%,3-6万的30.8%,6-10万的21.2%,10万以上的8.6%,据统计现实参与调查的人员家庭平均居住人口为三人计算,年收入水平较低。因此在选择承担整改后增加面积的费用时48.73%的居民选择每平方1000-2000元,而选择与小区楼盘市场售价相当的10000-15000元区间的只有7.36%,选择与同区域经济适用房价格相当的5000-10000元区间只有15.48%。因此,整改费用与居民实际可承担费用的差距将是工作开展的最大难点。
(二)建筑安全知识不足,忧虑情绪严重
有16.85%的调查参与者认为所居住的房屋那个面临坍塌危险,30.2%的人认为所住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但在已出现的建筑结构危险表征问答中,有38.58%的居民选择了墙皮脱落,可见对房屋安全的认知并不完全正确,居民存在一定的过度忧虑情绪,不利于社会稳定,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三)小区环境不能满足居民要求
参与调查的居民人均占有居住面积21.88平方米,远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居住面积。对于居住环境的评价相当低,55.84%的居民认为小区环境拥挤,36.29%的居民认为绿化休闲设施不完善,44.42%的居民认为物业管理不到位,甚至有12.69%的人评价居住环境恶劣。
(四)居民整改意愿强烈,但整改意见不统一
在调查中有96.7%的居民支持政府对小区进行重建改造以改善居民生活,在选择改善居住条件方案时有43.65%的居民选择经济适用房,35.03%的居民选择政府补偿后自行购买商品房。在小区整改方案中有23.1%的居民愿意拆迁至相对偏远地区,而54.06%的居民希望原址重建,但也有21.23%的居民选择现有建筑加固以满足50年设计使用标准。由于房屋整改必然需要所有产权人的取得一致,因此,有效的协调和解释也是今后工作开展的重点。
现有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存在问题
房屋安全管理难点众多
1.违规装修执法难。房屋野蛮装修给房屋使用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隐患,降低了房屋使用年限,而现行法律法规难以有效遏制违规装修行为,权责不明确、执法难度大、力度不够。需要建立更加有效的机制加强管理。
2.解危工做协调难。房屋使用安全问题涉及住建、规划、城管、工商、公安、消防等多个职能部门,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检查与监督,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多头管理、多头执法或存在执法管理空挡,影响执法管理效能,各职能部门协同推进不够,建立联合执法的联合机制迫在眉睫。
3.房屋安全鉴定难。根据“谁产权、谁负责”的原则,房屋安全鉴定应由房屋所有人及使用人共同提出并承担鉴定过程中的有关检测费用。但以“幢”为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往往面临房屋产权复杂、多业主难以达成一致,造成有些危旧房屋不能及时得到安全鉴定的问题。另一方面在鉴定过程中涉及到第三方委托检测时所产生的费用难以落实,导致鉴定工作不能顺利进行。
4.鉴定实际操作难。由于住房制度改革后,传统的住房管理部门被弱化,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与人员配置不够,且多数与当地房管部门合署办公,人员配置严重不足,鉴定技术设备配置落后,鉴定工作经费短缺。此外,宁波市至今没有配置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以往零星检测在技术上都依靠外地检测机构,检测力量无法满足当前大量的集中检测需要。
(二)解危统筹与解危资金方面
1.全面解危统筹难。
80-90年代建成的房屋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若全面进行安全鉴定,预计不是一幢两幢几幢的安全问题,而是成片成块的安全问题,解危压力非常大。解危工作涉及居民安置、利益调整、规划重刷、税收减免、土地置换、资金平衡、社会稳定等一系列问题,如何按照轻重减缓分批分次、分类别、多方式、有计划推进解危工作面临挑战。
2.解危资金落实难。建设部令规定危房解危的责任主体是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有关责任人(单位),房屋安全部门督促其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解危,但在具体执行中,由于住宅房屋往往是多产权,产权性质复杂,而原建设单位也难以追溯,或改制或灭失,经过多次交易多次交换装修的房屋,因野蛮装修造成的安全问题责任人也难以明确。因此解危资金难以落实。
(三)房屋安全教育欠缺,公众房屋安全意识淡薄
与消防逃生、交通安全、疾病防控等公众安全知识科普工作相比,我市房屋安全科普工作明显欠缺。同时,舆论宣传与教育工作明显滞后,房屋安全普法工作存在空白,《宁波市城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公众知晓率偏低,市民对房屋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常识缺少有效认识,房屋安全意识与公共安全责任意识淡薄,特别是对装修、改造可能带来的安全问题缺乏了解。长期以往,必将削弱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群众基础,淡化社会舆论氛围,严重制约管理工作的推进。
结论
从调研结果中不难发现,城镇住宅房屋安全是一项牵涉面广、历史遗留问题多、相关群众数量庞大的复杂工作。房屋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艰巨性的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足实际,顺应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发展新趋势和新要求;加强管理、相互协作;争取广泛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把握房屋建设使用周期规律,围绕重点和难点,全面加强各项工作,切实履行好房屋安全管理职责,从根本上实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社会化、网络化。
参考文献
[1]2013年宁波城镇危房排查数据[R].宁波市城乡和建设委员会,2013
[2]2013年宁波市安全鉴定办公室统计数据[R].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2013
危房改造存在的问题篇5
【关键词】危旧房;改造;问题与对策
1前言
目前,城市发展的主要形式是对外扩张,根据科学发展的基本规律,现代化城市发展不能仅靠扩大城市面积,而应该结合自身的发展,分析和整合内部资源,这样才能快速提升城市化发展效率。危旧房改造,也更有利于优化城市功能结构,通过对老城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城市资源及人口分布进行重新调配,再加上市政部门的积极配合,城市危旧房改造的实效性将会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2危旧房改造的市场模式化构建
2.1明确三组供求关系
城市危旧房改造,要明确市场经济下的三组供求关系。第一组是开发商与被拆迁户之间的关系,开发商和被拆迁户是在危旧房屋改造中所形成的最初供求关系,两者之间属于需求和供给的关系。尽管开发商采取了经济补偿的方式,但实质上被拆户是用自己的房子作为交换,他们之间应该是平等的交易,交易价格也应该以市场价格为准。然而现实中,开发商和被拆迁户之间无论是在信息判断还是价格谈判方面,开发商永远占有优势,这导致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演变为不平等状态。第二组是开发商和土地部门之间的关系,开发商和土地部门之间属于需求和供给的关系。土地部门具备政府行为,有权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但土地部门出让的土地通常会有一些强制的附属条件,如房建规划、开发条件等。第三组是开发商和被拆迁户在还建和安置方面的关系,开发商和被拆迁户之间是供给和需求的关系。开发商将建好的房子以还建房的形式给被拆迁户作为补偿,因此,在价格谈判方面开发商占有很大的优势,而被拆迁户却不具备一般消费者在选房环节中的优惠待遇。
2.2构建危房改造市场化平台
城市危旧房改造的市场化推动主要依靠政府部门,政府部门的职责就是搭建一种方便社会参与的平台。城市危旧房改造的市场化至少具备两种思维模式:第一,将危旧房拆迁和土地进行捆绑后出让;第二,由政府部门出面负责拆迁工作,形成纯土地出让的形式。这两种思路也是当前城市危旧房改造中的普遍模式,但市场化模式的关键是各个环节的问题并没有采取行政的手段来解决,而是依靠市场来解决问题。采用危旧房拆迁和捆绑土地的出让模式,有利于拆迁补偿安置和土地出让形成市场化。拆迁补偿安置市场化首先要做的就是明确开发商和被拆迁户之间是一种平等交易的供求关系,其补偿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产权对换。这两种补偿方式,可由被拆迁户自由选择。拆迁补偿价格依照市场价格而定,市场价格公平公正机制的确定是城市危旧房改造中市场模式化的核心内容。土地出让方面的市场化也越来越成熟,政府部门要做好土地的市政要求、规划属性、开发条件及景观配置等方面的工作,准确把握城市危旧房改造的内涵意义,使其具备最大的利润空间,从而促进开发商的积极性。
2.3建立被拆迁房补偿价格的市场评估制度
在城市危旧房改造中,价格补偿一直是一项难以解决的问题。遵循市场规律办理补偿价格是市场化最为本质的体现,被拆迁房屋的价格应该由拥有相关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价格评估的费用应由开发商和拆迁户共同承担。产权对换的房屋,也需要到房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而不应该以开发商单方面的意见而定,待两者价格明确后再进行差价结算。
3危旧房改造中存在的问题
城市化进程中的危旧房改造尚存在着很多问题,如资金方面,危旧房改造投入的资金往往高出了城市扩建所投入的资金。这是因为危旧房改造既要对硬件设施进行优化,还要对居民进行拆迁补偿,而危旧房的拆迁补偿又普遍存在资金匮乏现象,导致补偿安置工作一直无法做到位,这样就避免不了激发系列社会矛盾,从而降低政府的公信力。
3.1区域范围拆迁量和拆迁捎带量之间的矛盾
城市危旧房改造中,区域范围内的危旧房拆迁量和拆迁捎带量存在矛盾。主要表现在拆迁规模、拆迁总量和城市危旧房拆迁标准缺少明确的规定与划分,造成拆迁与拆迁捎带间出现严重的比例失衡。
3.2拆迁户安置和拆迁补偿方面的制度不够规范
城市危旧房改造中,对拆迁户的补偿金和安置方面的制度还不够完善。城市危旧房在实际拆迁中并没有遵循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来办事,相关工作中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也没有走相关法律程序来解决,这无疑给城市危旧房的改造工作带来了诸多麻烦和问题。
3.3危旧房改造的动力主要依靠政府的财政支持
城市危旧房改造的主要动力,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支持。但许多城市的政府财力都出现了相对匮乏现象,财力上的不足使得旧城区的拆迁滞后,对拆迁区进行重建的后续资金跟不上来;另外,没有建立健全有效的城市危旧房改造听证会制度,城市改造仅仅由政府单方面提出,造成拆迁居民对城市改造的工作表示不理解,拆迁工作和被拆迁居民生活之间产生激烈矛盾,居民的基本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从而引发为更大的社会矛盾。
4对危旧房改造的几点建议
4.1建立健全的危旧房改造听证会制度和相关法律规定
由于城市危旧房改造归属于民生事业范畴之内,其具体改造信息必须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公布于社会,使城市改造建设、政务办理更加透明与公开,将城市危旧房改造的各个事项通过听证会对外公布。另外,对全民提出的意见提供申请机会和监督职能,为居民做好提前的思想准备,使城市改造工作充分发挥决策能力,有利于政府公信力的提升,更可避免发生拆迁矛盾。如某小区危旧房改造已全面铺开,签约户达90%,无正当理由拒签约或漫天要价的钉子户,应作为损害公共利益接受相关法律法规问责。
4.2做好拆迁安置工作,公开房建补偿标准
在城市危旧房改造中,花费精力最多、下工夫最大的工作就是被拆迁户的安置。根据《城市建设及改革发展纲要》的相关规定,对拆迁户的搬迁安置工作一定要落实好;对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要制订统一制度作为衡量尺,以便形成公开透明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对地价需参照区域划分给予政策性补贴,要妥善处理被拆迁户在生活、情绪方面的问题,避免引起影响恶劣的社会矛盾。
4.3扩展融资渠道,集中民间资本
对城市功能区的扩展建设,是城市危旧房改造的最终目的,同时也是为了创造有利于城市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因此,对城市中的老城区和棚户区的改造,不能单单依靠政府的财力,还需要借助区域内的商业导向来融入民间资本,从而形成以政府为主、商业运作为辅的模式来加大城区改造的融资渠道及规模,为城市危旧房改造提供最大的财力支持。
5结束语
政府、单位、开发商要合理运用市场手段,利用经济杠杆的作用,对危旧房改造中面临的种种矛盾给予及时的化解,在资源合理配置与产业结构调整中发挥最佳的市场作用,从而解决城市危旧房改造中突出的矛盾。
参考文献:
[1]赵雯.探讨北京城市历史风貌保护与更新方法[D].北京林业大学,2009.
[2]张洁慧.旧房改造过程中居民的利益博弈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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