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管理(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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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管理篇1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结合2014年“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的主体思想,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建设系统行政许可项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燃气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真正把安全工作纳入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切实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长久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进一步提高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加强燃气设施运行管理,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巩固和改善城市燃气设施安全状况,保障燃气事业健康稳步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实行目标责任制,签定目标责任书
各燃气企业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负全面责任。为使各责任主体单位进一步明确目标、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措施,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提高各责任主体履职的主观能动性,镇政府特制订燃气企业安全目标责任书,各燃气企业按照目标管理各项工作内容,认真落实,确保全年平安无事故。
(二)强化燃气行政许可延续的管理
1.燃气企业在取得许可期间经营业绩良好,如无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区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且具备申请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由区住建局签认延续审批意见,报上级审批部门按程序办理行政许可延续。
2.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和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按《建设部令第135号》、《国务院令第412号》、《省建设厅2005〔200〕文件》执行,审批条件按《建设部令第135号》执行。
四、强化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各责任主体单位内部应形成“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按照“谁供气、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作好各自职责;同时各责任主体单位内部“强化监督,保证实效”,镇政府对燃气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督促其处理。为确保燃气安全工作扎实有效地推进,2014年镇政府将从以下几方面开展燃气安全督查和管理工作。
(一)大力查处和取缔非法燃气,遏制无证经营、违章经营的势头
1.燃气气源供应企业不得向无证经营企业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不得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切实把好气源关。
2.燃气企业必须取得三证:即《消防安全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管道燃气企业还应取得《供气区域许可》,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二)全面清理、拆除压占燃气管网设施的违章建筑
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管网燃气运行安全监控,对压占燃气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要逐项清理登记,汇总后报镇政府,并报区住建局。企业要建立上报制度,做好“拆违清障”工作。
(三)加强对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
1.坚决杜绝在有地下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违章挖沙取土、植树、埋压圈占和恶性施工。对于必须在城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事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制定有效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在得到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了解地下管线的情况后,再进行组织施工,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须遵守有关技术规程和规定,并对燃气设施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之前不得施工。对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2.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对10年以上管线进行安全评估,在检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管线要提出管线改造方案,应尽量采取先进的现代化燃气管网监视技术,确保管网运行安全可靠。
(四)严把新建、改建燃气设施验收关
各管道燃气企业对供气区域内新建改建室内燃气管道及设施(以下简称待验管道设施),在通气前必须严格审查室内安装燃气管道设施是否符合燃气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待验管道设施必须督促其整改完善,所有待检设施排除安全隐患并验收合格后,供气单位才能在验收表上签署验收合格意见并及时通气。对存在安全隐患不整改,验收过程中走过程,履职不到位违规通气的企业,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安全责任。
(五)加强燃气器具的销售和安装维修资质的管理
1.根据《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进入我省市场的燃气器具,必须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列入《省燃气器具销售目录》的产品。对于销售未经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或违反国家规定销售《销售目录》外燃气器具产品的经销商和企业,镇政府将予以查处。
2.燃气器具的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燃气器具的维修能力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燃气器具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器具购买者进行安全使用指导。有安装标准的燃气器具的安全,应当由取得安装资质证书的单位派员安装,用户不得自行接管安装或改装。用户违反上述规定安装、改装燃气器具或者使用《省燃气器具销售目录》以外燃气器具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不予供气。
(六)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建设行为
1.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省燃气管理条例》,在燃气主程(含CNG充装站)建设及供气区域划分中,必须依据燃气专业规划和有消防安全的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一个燃气工程必须有初步设计审查、施工竣工验收和监理报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资质证书到工程所在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有关消防图纸和资料须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未经备案和审核及备案审核不合格的,任何单位不得施工。由于燃气工程大部分是地下工程,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中质量监督,严守工程质量安全关。
2.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营网点的布局必须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加强供气区域的管理
城镇燃气企业供气区域和液化石油气“配送制”经营和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管理按照《省燃气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管理,各企业必须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和供气区域等规定相关手续后,开展合法经营,否则镇政府将依法严查,由区住建局按规定采取强拆、加倍处罚,并上报相关部门。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和供气区域继续非法开展燃气经营造成的安全事故,由该企业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八)加强用气中间环节和终端的安全督查
督促燃气企业开展供用气中间环节和终端自查、排查和隐患治理工作,医院病房楼内、商场、市场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公共娱乐场所、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使用液化气作为燃料;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液化石油气瓶;石油液化气企业所售的液化石油气气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二甲醚等组份不得高于3%),并按规定取样送检,严禁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各管道燃气企业承担供气区域内用气中间环节和终端环节的安全管理责任,必须定期派专人入户巡查室内(经营场所)燃气管线和设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整改,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九)加强对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
凡未经专业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准上岗,燃气器具的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燃气器具的维修能力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效承担燃气器具安全使用的技术服务,并对燃气器具购买者进行安全使用指导,最大限度地杜绝一切安全隐患。今年区住建局将组织一次燃气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
(十)落实责任,严格考核
镇政府督促各燃气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要按照燃气安全目标责任书要求、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措施,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确保全年供用气安全。年底镇政府将按照《区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进行全面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企业,镇政府将按要求和授权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约见法人代表、报区住建局进行停业整顿、延期审核许可证、缩小经营范围等行政管理措施,具体处罚措施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相关管理细则内容进行执法。
(十一)加强执法监督力度,消除安全隐患
镇政府将联合区住建局、城监大队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对燃气安全进行执法检查和监督,重点是:安全工作制度和责任是否落实,措施是否到位,应急预案是否建立;管道燃气是否按照规定加臭;如发生的重大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十二)开展燃气安全阶段性治理工作
2014年燃气安全治理阶段性方案,第一阶段:部署动员阶段(1月至2月);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3月至11月);第三阶段:总结评估阶段(12月份)。2014年燃气安全治理实施步骤如下。
1.2014年1月镇政府联合区住建局开展全年燃气安全治理动员和部署工作,制定并贯彻《区2012年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区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指标考核评分细则》、签订《燃气企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责、权、利分明。
2.2014年3—4月镇政府联合区住建局在“五一节”前开展管道燃气企业燃气(含CNG加气站)、石油液化气加气站、换瓶点库房、经营门市安全检查和督查,检查内容包括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安全排查记录、消防设施、节日值班安排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等。
3.2014年5-8月镇政府联合区住建局开展燃气供用气中间和终端用气环节安全治理和督查,以燃气设施违反规范建设;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燃气设施残旧、燃气管道及其它燃气设施缺乏维修保养泄漏而导致起火爆炸、液化气气瓶仓库存放管理规范性等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同时对从事燃气企业所有技术工种人员的燃气职业技能岗位资格证书进行查处,严禁无证上岗。对发现无证上岗的企业,将根据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并督促其改正。
4.2014年9月中、下旬开展管道燃气、石油液化天燃气安全全面检查、督查整改工作,包括燃气安全突发事故的应急演练计划或演练总结。
5.2014年10-11月下旬督促各燃气企业(含CNJ加气站)“回头看”工作,确保隐患整改得到真正落实。
6.2014年12月下旬开展“元旦”节前对管道燃气、石油液化天燃气的安全检查,镇属各燃气企业对本单位开展隐患治理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要将今年各单位安全生产形势与去年同期进行对比,检查评估隐患治理的实际效果,查找不足,不断完善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区住建局将把隐患治理成效与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安全监督机构业务考核、《区2013年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区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指标考核评分细则》等工作结合起来考评、总结。
7.各责任主体单位结合自身燃气安全的风险源编制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并立即启动制定的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处理好善后工作防止事故损失扩大。
(十三)严格行政执法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区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指标考核评分细则》处罚标准进行执法。燃气安全工作实行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各燃气企业按要求购买安全及意外伤害保险,对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过3次及以上安全事故的企业,以及一年内受到过公安消防、工商、质监、安全监管部门3次以上依法查处的城镇液化石油经营企业,一律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管理篇2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燃气是现代城市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之一,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近几年来,我省燃气事业获得长足的发展,液化气在城乡得到普遍发展应用;天然气引入我省,逐步推广。截至2004年底,用气普及率达96.88%,位居全国第四。燃气事业的发展对优化城乡能源结构,改善城乡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7年《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施行,使我省燃气事业发展和管理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保障了我省燃气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但是,随着燃气事业发展,生产与消费规模越来越大,使用场所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对城市用气现状、经营状况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安全隐患,以及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的安全问题,缺乏有效的解决办法。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原办法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日常运行管理中出现了较多问题,亟待出台相关法规加以规范,以加强依法监管力度。当前我省燃气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市场行为比较混乱。燃气事业作为公用事业,政府包办的体制已经完全打破,市场化进程明显加快,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由于受利益驱动的影响,短期行为、违规建设、违规经营等现象在建设运营过程中较为严重。原办法规范的面不足,只局限在液化气,对管道燃气、天然气的安全保护和安全管理以及液化气违法经营行为缺少法规约束,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缺少行政强制和处罚措施,燃气市场监管力度不足,管理部门对各类燃气设施建设和经营市场的违规行为,难以有效地进行制止和管理,致使大量安全隐患虽经查处,但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甚至有些重大隐患经多次督促,仍不能彻底整改。
二是安全管理的制度不够完善,安全用气意识不强,安全隐患令人担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燃气的普及,燃气安全监管的任务将越来越重,但对涉及燃气安全管理的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和燃气器具管理等方面缺乏制度上的规范,致使一些燃气工程未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无资质设计、施工;有些企业缺少安全防护措施、消防设施、事故应急措施;许多燃气供应站点未经许可,随意设置,违规倒灌倒卖,违规充装,违规使用超期报废钢瓶,其危险程度触目惊心;许多城市存在违章施工挖断和占压燃气管线的现象。杭州、宁波、温州、温岭、上虞等城市已发生了多起类似事故。同时,尽管各地都抓了安全用气知识宣传,但用户对燃气危险性、危害性的认识还远远不够,相当一部分用户缺乏安全用气常识,有的随意改装室内管道,有的使用劣质燃气器具。此外,我省的燃气企业特别是液化气企业,数量过多,规模偏小,恶性竞争,不少企业只能维持低水平的经营,设备老化、陈旧,无力承担应当履行的抢险抢修、售后服务等职责,且对大的规范性企业形成了较大的市场冲击,增加了安全管理的难度。这些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亟待通过立法,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三是市场监管手段缺乏,安全隐患无法整治。随着我省燃气事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国家“西气东输”工程的实施,天然气进入我省,一方面,导致我省的燃气供应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现阶段的管道燃气和瓶装液化气需要进行“有进有退”的结构性调整;另一方面,燃气市场化进程、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政府监管方式的调整对燃气行业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以往主管部门主要通过企业资质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对燃气经营市场进行管理,而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原办法设置的审批权限已被取消,去年国务院又取消了燃气企业资质审批。目前,新的市场监管机制没有建立,后续监管措施也没有及时跟上,燃气行业管理和经营市场几乎处于无手段监管的真空状态,对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处于无据可查、无法可依的状况。
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已制定了燃气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其中,广东、四川、山西、重庆、海南、辽宁、黑龙江、福建、上海、天津、山东、湖南等省(市)出台了燃气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我省的杭州、宁波市也已出台了燃气管理条例。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燃气管理工作,规范和促进行业发展,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尽早出台燃气管理的全省性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从2002年始,我厅就组织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部《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城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参照国家《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省市已出台的燃气管理条例,起草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初稿)》,并先后三易其稿,形成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送审稿)》,于2005年6月上报省政府。省法制办收到送审稿后,及时发函征求了各市政府和十多个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会同省建设厅专程到杭州、宁波、诸暨等地作了立法调研。2005年10月21日,省法制办主持召开了由省发改委、省质量技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交通厅、浙江海事局、省编委办等部门参加的立法协调会。在此基础上,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燃气企业的经营许可。燃气行业的市场化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城镇基础设施,燃气系统必须确保安全、稳定、连续的运行,同时燃气行业是资本高密集型的高危行业,从经济、效率的原则出发,在一定的区域中,不可能重复建设管道燃气系统;燃气设施建设与经营,也不可能允许多家企业同时经营;瓶装燃气的经营也必须建立在公平、有序、适当(通过规划的调控)竞争的基础上进行。因此,必须建立公开的燃气准入制度和经营许可制度,制定燃气市场准入条件,并利用这些条件作为燃气市场准入的依据,规范市场进入行为。进入燃气市场的企业一旦不再具备燃气经营许可条件或企业由于自身原因而要求退出燃气市场,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政府主管部门就应采取措施,组织接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2001年国务院《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明确“对易燃性、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售等活动,可以设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法规定“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出台以后,山东、上海、江苏等省(市)制定的燃气管理条例,均设定了燃气经营许可制度。为了与国家正在推行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相衔接,条例草案第二章规定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瓶装燃气经营实行一般经营许可制度。
(二)关于供应站的供气许可。液化气市场已完全放开,受利益驱动,许多液化气供应站点未经审批,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就投入运营,更有甚者,大量个体商贩随意用50公斤或15公斤钢瓶倒灌倒卖,缺斤短两,危害、坑害百姓。原办法对供应站点的设置和经营没有作规定,造成安全管理过程中对“黑气点”、非法站点无法整治的局面。因此,条例草案第十二条对供应站点的设置和供气许可作了明确规定。
(三)关于规范经营服务与安全行为。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燃气业,是高危行业,同时管道燃气还是一个垄断行业,事关家家户户,一旦出现问题,关联众人,影响巨大,甚至可能造成整个城市瘫痪,引发社会危机。因此,在条例草案第三章、第四章燃气安全管理、用气规范中对相关的经营行为和安全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燃气经营管理篇3
第二条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生产、生活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材料。
县境内燃气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燃气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燃气用具的生产、销售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建设局是全县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安全工作,县安监局负责本县城市燃气的安全监督检查,县公安局负责本县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第四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接受城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安监局安全监督、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安全工作和事故的预防、处理。
第五条城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编制城市燃气发展规划,按规划实施建设。禁止盲目发展,重复建设。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液化石油气的贮灌站、人工煤气、天然气储配站、输配厂等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向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公安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然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城市燃气供应站(指无贮配厂设施,独立设置的供应站)调压站、管网及配套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公安部门审批。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燃气工程的审批文件,会同安监、公安部门进行燃气工程的初始选址定点。
第八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国家或省建设厅审批的专业资质单位进行,施工安装单位还须取得省级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资格。禁止非专业单位设计和施工。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确保设计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设计图纸必须经省建设厅组织安监、公安、石化等部门审核。安装国外进口的压力容器和组焊大型球罐的,必须经省审批。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实行验收制度。供应站、调压站、管网及配套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安监、公安(消防)、石化等部门验收。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罐站、输配厂由省建设厅会同安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燃气工程正式投产运行6个月后,经省建设厅、安监局、石化局审查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发给定点合格证,具体手续报省建设厅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新建的城市燃气工程通气和停运后重新投入运行的容器、管道,必须有经建设、安监、公安部门审核的技术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安全无泄漏。
第十二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的压力容器必须办理使用证。锅炉、贮罐等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证报市劳动部门办理;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和汽车槽车、火车槽罐车使用证报省劳动厅办理。
凡需进行气瓶充装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经省安监局审查同意,经充装注册登计后,方可开业。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站要设置密闭回收残液和处理残液的设施,严禁擅自倾倒残液。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和钢瓶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凡到期未检的一律不得使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钢瓶定期检验的单位检验员,必须经省安监局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方可承担检验工作。
第十五条城市燃气贮输(罐)站的消防设施、器材要完善、齐备,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验,并建立义务消防组织,距城市公安消防队较远的或规模较大的厂(站),要有专门的消防措施。
第十六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作业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经当地建设,公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申请经营城市燃气和燃气用具的单位,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核,工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液化石油气贮运站和中央、省属单位的经营资质审核由省建设厅核发;燃气供应站和燃气经营资质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火车槽罐车、汽车槽车运送燃气,必须在省公安厅或省公安厅授权的公安部门办理危险品准运证;汽车装运液化气钢瓶的要在县以上公安部门办理危险品准运证。
第十八条液化石油气贮罐站、供应站、销售点必须符合安全规范的生产设备和设施,配备专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站长、安全技术员、押运员、容器操作工作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上岗操作证。
第十九条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定点合格证有效期为四年,在此期间,发生重大事故或停业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或收缴证照。有效期满后,持证单位应向发证机关申请换证、否则注销定点资格。
第二十条不具备燃气贮存条件的自购自用单位应在液化气定点合格贮灌站代存、代灌,严禁用槽车直接充装钢瓶。
第二十一条城市燃气事故由城市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安监、公安部门迅速调查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凡在本省销售的民用燃气用具,必须经省建设部门指定的检测站进行检测并符合本省燃气使用要求,注册登记后,在指定的经营单位销售。严禁经销未经检测和不合格的燃气用具。
对于新型复合液体燃料和灶具,必须经省建设厅、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技术监督局、省石化工业局鉴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凡经批准销售燃气用具的,其销售单位应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修。
第二十四条对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公安等有关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站的应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限期补办手续或责令停止,直至拆除。
第二十七条对未经批准的城市燃气工程进行设计、施工的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或吊销设计、施工证照。
第二十八条对用槽车直接进行钢瓶灌装,未取得燃气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城市燃气及燃气用具的单位,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或限期改正或没收经营的燃气和燃气用具,并吊销有关证照。
第二十九条对销售、使用报废钢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安监部门收缴销毁。对违反劳动安全规定进行生产,按《安全生产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城市燃气管理人员执行处罚时必须出具执法证件和省财政部门监制的处罚收据,罚没款上缴财政。
第三十一条城市燃气管理人员、,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经营管理篇4
第一条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依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平安、方便用户的原则发展燃气事业。本方法所称燃气设施。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经营和使用及平安管理活动的单位(含单位自建自用的燃气站点)和个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燃气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燃气行业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钢瓶、槽车的平安监察和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
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承担的平安监督管理工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平安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经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第六条城乡建设中。
第七条燃气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九条燃气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后,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由燃气经营企业自行组织。燃气庭院管及户内燃气设施装置的验收。
第十条对尚未装置管道燃气的高层民用建筑。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但相关条件不具备的除外。
第三章燃气经营
第十二条管道燃气按燃气发展规划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实行多家经营。
第十三条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燃气技术规范要求的燃气设施;
(三)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平安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健全的平安管理制度;
(六)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维修抢险人员、设备和交通工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料理工商注册;经营燃气充装业务的还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气体充装注册登记证》经营燃气钢瓶检验业务的还应当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气瓶检验许可证》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的燃气气质和压力等级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
第十六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拒绝给供气区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稳定、不间断供气。应当提前72小时在停止供气地段的居民楼道或者公共广告栏等公共场所张贴告示或者通过当地的电视、报纸、电台播发公告等方式通知用户;因供气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同时向燃气主管部门演讲,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赔偿用户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连续停止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越24小时;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24小时的除不可预见的原因外。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本方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告知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
第十八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中止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经批准后,方可中止或者终止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单位生产、销售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
第二十条从事瓶装燃气充气的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钢瓶充装燃气气量逾越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
(二)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过期未检测的钢瓶或者报废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
(五)给钢瓶充装燃气时掺假;
(六)其他损害燃气用户合法权益和存在平安隐患的行为。
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经营企业有前款第一、二、五、六项行为的可以依法要求燃气经营企业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从事瓶装燃气销售的经营企业发现用户提供的钢瓶不符合国家标准、过期未检测或者报废的应当拒收。
第四章燃气设施
第二十二条储运、输配燃气的储罐、槽车、液化气钢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其平安附件必需齐全、可靠,并定期接受检验、校验。
第二十三条国家规定的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平安间距内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或者地面挖掘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3日告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一)施工现场划定平安维护范围。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派员现场监护;
(二)不得动用机械设备进行推、铲、挖作业。并采取维护措施确保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不受损坏;
(三)确需动火作业的应当依照有关平安管理、平安操作规程采取防范措施;
(四)施工中造成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损坏、漏气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护措施维护事故现场。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设施的维修费用按下列规定承当:
(一)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具的表前阀为界。表前阀后的由用户承担;
(二)工业及其他用户:中压管道供气用户以乡村燃气中压管道支线阀门为界。支线阀门以后的含调压室、调压器)由用户承担;低压管道气用户以围墙或者建筑物外缘为界,围墙或者建筑物以内的由用户承担。
第五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五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需要装置管道燃气的用户签订装置合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组织设计。并按合同要求及时通气。
第二十六条管道燃气用户需增加、减少、撤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实施,费用由用户承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许诺提供限时服务。
第二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统一格式的供用气合同。
第二十八条管道燃气用户更名、过户、停用或者非居民用户扩大用气规模。
第二十九条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由具有资质的燃气装置企业负责装置。
并共同向法定的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校验或者直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规定的产品保修期内,用户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购置、装置的燃气计量装置的准确度有疑义的可以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误差逾越法定规范的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校验费,退回多收的气费并免费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未超过标准的由用户承担校验费。
用户对非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购置、装置的燃气计量装置的准确度有疑义的依照消费者权益维护、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操持。
第三十条管道燃气计量装置不能正常运转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发现时起24小时内与用户取得联系。
第三十一条管道燃气用户发现管道燃气设施或者器具泄漏时。同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并不得开启、关闭电器设备。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抢修抢险电话应当有专人全天24小时值班。
应当立即进行维修;对用户户内管道燃气设施或者器具故障的报修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有关燃气设施或者燃气器具泄漏的报修要求。应当在48小时内派人修复。
第三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在其向用户提供的燃气平安使用手册中公布服务规范、收费规范及依据。
第三十四条管道燃气用户不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用气、采取其他方式使燃气计量装置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的其用气量按以下方法确定: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规范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
(一)不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的按所接管道直径的计算流量乘以用气时间;
(二)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的以燃气计量装置的最大额定流量乘以用气时间。
居民用户按每日3小时计算,前款用气时间。工业及其他用户按每日12小时计算。无法查明违法用气日期的按180日计算。
第六章平安管理
第三十五条乡村规划部门在审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申请时。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建设工程项目的平安设施。
第三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企业平安经营全面负责。
制订事故紧急处置预案,燃气经营企业必需建立平安检查、维护维修、抢修制度。健全燃气平安保证体系,防止燃气事故发生。
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对燃气设施进行巡回检查。保证平安供气。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储罐区、气化站、供应站、加气站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火标识。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管道燃气设施所在地的建筑物及重要设施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三十九条燃气运输的管理应当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燃气平安使用手册。
第四十一条管道燃气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平安用气规定。应当及时向燃气经营企业演讲;燃气经营企业接到演讲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实施抢修,不得延误。
第四十二条燃气用户使用燃气应当符合燃气平安使用规则。
(一)管道燃气用户户内设施装置后未经燃气经营企业通气点火。
(二)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
(三)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四)转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
(五)自行涂改、更换钢瓶检验标志;
(六)自行拆修钢瓶瓶阀、附件;
(七)擅自装置、撤除、改装、迁移、覆盖管道燃气设施;
(八)将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堆放、悬挂物品或者将燃气管道作为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九)阻止燃气经营企业人员进行用气平安检查或者进户抄表等作业;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破坏、盗窃燃气设施;
(二)擅自开启、关闭户外管道燃气阀门;
(三)阻挠燃气经营企业的维修作业;
(四)燃气设施的平安维护范围内从事危害燃气设施平安的活动;
(五)改变埋有管道燃气设施的路面承重状况;
(六)向管道燃气设施排放腐蚀性物体和易燃、易爆物质;
(七)移动、覆盖、涂改、撤除、损坏管道燃气设施标识;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引发的火灾、爆炸及人员中毒伤亡等事故。
可以采取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抢修、抢险人员对妨碍抢修、抢险的其他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对造成的财富损失,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燃气经营企业予以赔偿后,有权向造成抢修、抢险事故的责任者追偿。
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对燃气事故的处置。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五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要求履行通知、维修义务的由燃气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由此造成用户损失的用户有权请求赔偿。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方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第四十六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方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方法第四十三条第二至七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燃气经营管理篇5
一、我县燃气业现状
经过多年发展,目前我县共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2家(港华燃气有限公司、金捷燃气有限公司)、CNG加气站3处(南环路中石化、南二环金捷、朐阳路金捷)、在建CNG加气站3处(冶源金捷、华特路正源、北出口实华)、LNG加气站1处(南二环金捷)、液化气站13处。行业总体运行平稳,但也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液化气站安全间距不足。我县大部分液化气站建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建设之初大部分位于较偏僻区域,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加气站周围建设逐渐增多,加之国家相关规范不断变化,致使大部分液化气站存在与周围建筑安全间距不足和站内设施间距不足问题。
二是部分铝合金企业私建点式供气站。去年以来,随着国际油气供求形势的变化,部分铝合金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在无任何设施、施工、建设、验收等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建设CNG、LNG、LPG等供气站,这部分供气站脱离监管,对企业和周边安全构成巨大威胁。
三是存在手续不全、无证经营现象。部分CNG/LNG加气站建设过程中,在土地履行完招拍挂等相关手续后,受土地指标限制,导致后续手续无法办理。蒋峪镇S227蒋峪大桥处有一处私自建设的石油液化气站,虽经政府多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拆除,却一直未停止营业;蒋峪镇S227交省道S224路口北约1公里处路东侧,有一处LNG加气站建设工地,未办理燃气建设相关手续。
四是雷奥新能源公司向周围企业直供煤气。自2010年12月份以来,雷奥新能源公司未经许可,私自建设煤气管道,向英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联科卡尔迪克公司等邻近企业直接供应煤气。雷奥新能源有限公司是生产焦化产品的企业,焦炉煤气是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由于在技术、人员、安全检测等方面缺乏专业性,在供气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二、整治内容和目标
(一)加强液化石油气站点隐患排查整治
对全县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站点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站点布局是否符合规划,站内外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规范;站点规划选址、工程审批及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资料是否齐全;消防验收、安全评价等手续是否完整有效;燃气经营许可、气瓶充装许可、工商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是否齐全;特种设备、消防器材、避雷、静电接地等设施是否检验检测合格;各类设施运行、维护、保养是否良好;液化石油气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存在流动充装、为非自有气瓶充装、为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等违法违规行为;送气服务车辆手续是否齐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各岗位操作规程是否规范,充装记录、设备检修记录、客户台帐是否齐全。液化气站建设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站点设施和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相关部门、单位和镇(街、园、区)要积极协调拆迁站点周围违章建设,对原址改建困难的,协助寻址迁建;对按要求整改的企业要搞好服务,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取缔。
(二)规范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
理顺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鼓励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抵价折旧等方式,回收用户自有钢瓶,将群众所有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转变为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所有。对超出使用期限、检验不合格和国家明令淘汰的钢瓶,统一进行报废处理,严禁流入市场。严格规范液化石油气充装管理。严禁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为非自有气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鼓励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利用物联网技术升级液化石油气充装设备,实现液化石油气充枪与钢瓶识别配套,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实行电子标签管理,提升监督管理水平。
(三)规范加气站、供气站建设运行管理
对全县LNG、CNG、LPG加气站、供气站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规划、设计、建设、检验、验收等手续是否齐备;站内站外各种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各类设施是否完好,是否在检验期内;压力容器、阀门仪表等是否按期检验检测;是否有稳定的气源,是否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对符合规划的加气站供气站,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加强监督,将其纳入日常监管,确保各站点安全运行;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要坚决取缔。
(四)规范雷奥新能源公司直供气行为
雷奥新能源公司对周围企业的直供行为,不符合法规和省住建厅关于“一个区域内只能由一家企业经营,不得设立两个或以上经营企业;企业间的经营区域、管网不得相互交叉,已经交叉的,必须限期整改;不得设立直接对用户直供的直供燃气企业”的规定。同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县燃气有限公司与潍坊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临政发〔2009〕51号)规定,雷奥新能源公司的副产品焦炉煤气由港华燃气公司经营,经营范围为县城规划区及周边镇区。鉴于以上原因,雷奥新能源公司不能办理燃气经营许可,不能直接供气。为保障安全运营,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综合考虑各有关企业的发展实际,按照互惠互利、共赢发展的原则,由县经信局牵头,组织港华燃气公司、雷奥新能源公司、各用气企业,共同协商供气、用气价格,达成一致后,由港华燃气公司统一供气,达到市场有序、合法经营、安全运行的要求。
通过本次整治活动,对全县燃气经营企业和站点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建立隐患台账,限期整改,从而全面消除隐患、规范市场秩序;明确燃气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长效机制;加强审批管理、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全县燃气工程建设、经营管理、储存运输等行为;加大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宣传,全面提高经营者、管理者和用户的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燃气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对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行业持续安全发展。
三、职责分工
各镇(街、园、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各自区域内燃气行业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及日常安全管理。负责督促辖区内的燃气经营企业自觉排查隐患,整改隐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行动。
县住建局:负责液化石油气工程审查、经营许可审批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牵头组织燃气市场整顿工作,监督液化气站点实施标准化改造,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无经营许可或不按许可规定经营的燃气企业。重点检查燃气工程审批、经营许可办理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培训考核情况,企业管理和服务情况。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县液化石油气钢瓶整治工作,负责燃气经营企业、站点工商登记注册工作,以及液化气站点充装许可和特种设备监管等工作,依法查处无充装许可进行充装、充装非自有气瓶、充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气瓶、销售质量不合格气体等行为。重点检查站点工商营业执照、气瓶充装许可办理情况,储罐、压力管道、气瓶等特种设备的检验情况,卸车记录和气瓶充装记录。
县公安局:负责燃气站点消防工程审查验收、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及流动充装液化石油气、在居民区和公共场所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等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配合市场监管局对液化石油气企业掺混二甲醚行为进行查处。重点检查加气站供气站各类设施防火间距情况,消防通道建设、消防设施检验及运行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整治,依法打击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严查涉嫌瓶装液化石油气犯罪案件。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全县燃气运输车辆整治方案,加强燃气槽车运输、钢瓶配送等环节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无准运许可非法从事燃气运输的车辆,负责依法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报办理燃气运输车辆许可手续。
县安监局: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作用,对全县燃气市场整顿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工作进行监督。
四、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5月25日前)。县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加强燃气市场管理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政策和安全用气知识,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识别、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引导燃气经营企业积极参与市场整顿工作。县新闻中心、广播影视中心要及时宣传、报道市场整顿工作。
(二)执法检查摸底阶段(2016年5月26日至6月5日)。县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根据各自职责,对全县燃气经营和使用相关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摸底,建立隐患台帐,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限期整改到位。摸底检查情况同时向镇(街、园、区)通报。各镇(街、园、区)要配合做好检查摸底工作。对未批先建、无经营许可或无充装许可的液化气站点,告知业主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拆除燃气储罐、充装设备等经营设施。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经营设施的,从严查处。
(三)集中整改阶段(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8月31日)。针对摸底排查出来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园、区)负责各自区域隐患整改工作,各执法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在此阶段,县住建局对未批先建、无经营许可或不按许可规定经营的,且不具备安全升级改造空间条件的站点,依法责令其停止营业。对有条件改造的站点督促其按照安全规范进行升级改造,符合条件的积极办理许可证,对拒不改造或改造不合格的取消经营资格。推行液化石油气钢瓶配送制,科学布设液化石油气换瓶点,构建布局合理、服务高效、方便快捷的供气网络。
县市场监管局同步推进液化石油气钢瓶整治工作,建立钢瓶检测和报废系统,推动钢瓶产权转移和废旧钢瓶报废。
县公安局同步打击流动充装液化石油气行为,取缔非法销售液化石油气窝点,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及在居民区和公共场所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等危及公共安全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进行液化石油气槽车、钢瓶配送车辆准运许可检查,清理整顿无证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车辆。
(四)执法巩固阶段(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各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对拒不整改的燃气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巩固整治成果。
(五)综合验收阶段(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相关成员单位对整治工作进行综合验收,实行销号管理,并向县政府报告情况。结合整治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燃气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五、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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