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方案(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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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篇1
为加强对区级储备粮(含食用油)的管理,保证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有效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发挥区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9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区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9]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储备粮管理的职责
区级储备粮是指由区政府储备、用于调节我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一)区政府负责区级储备粮工作的领导,落实省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规模,制定下达区级储备粮计划,并根据本地粮食消费量及时调整相应的储备规模,确定储备品种和结构;落实收购储备粮所需的资金和仓储等设施;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区粮食局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收储资金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含轮换费用和轮换差价补贴)等财政补贴,保证所需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区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农业发展银行*支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区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三)*区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区粮食收储公司)是区级储备粮的主要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区级储备粮的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区级储备粮的仓储管理,实施科学保粮,确保库存粮食质量安全;负责区级储备粮出(入)库(轮换)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对经批准委托代储企业的储备粮的存储、加工、销售、代储,成品粮委托代储等进行管理。
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由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支行根据本意见精神另行制定。
二、储备粮管理的要求
按照“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区级储备粮管理制度,在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同时,节约储存成本和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财政补贴;不得破坏区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不得以区级储备粮以及区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不属本行政机关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接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的行政机关。
三、储备粮计划和轮换
(一)区级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储备品种和数量,由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支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本区粮食生产和需求状况、政府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支行下达;如需适当增加区级储备数量,由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建议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并报省粮食、发改、财政部门备案。
(二)区级储备粮轮换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区级储备粮的正常轮换,由区粮食收储公司根据储备粮的品种、质量和储存年限等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储备粮轮换的建议方案报区粮食局,由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支行研究确定后下达区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并报区政府备案,由区粮食收储公司按出(入)库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轮换的粮食品质认定标准和年限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粮食品质理化检测指标和储存年限为依据,每年的轮换数量根据具体品种、质量指标及储存年限确定。
(三)区粮食收储公司根据不同粮食品种的安全库存期限,对区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保证储备粮质量;因气候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储存粮食品质下降不宜再储存时,应当及时安排轮换。
(四)除特殊情形外,区级储备粮的轮换补库应当在储备粮(成品粮储备除外)出库后5个月内完成。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通过“订单”或直接订购的形式向本地粮食生产者和省外粮食主产区订购补库粮源;订购补库粮源不足时,应当通过公开采购方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落实粮源补库。轮换补库结束后,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委托*市粮油中心检验监测站对入库粮食质量进行鉴定。
(五)轮换出库的区级储备粮应当通过公开竞价销售,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销售。出库的区级储备粮储存时间超过国家规定年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区粮食收储公司委托*市粮油中心检验监测站进行质量鉴定。经鉴定确定为已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区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六)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在轮换补库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区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报区粮食局和区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支行。
(七)区级储备粮所需储备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在农发行营业部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四、储备粮的储存
(一)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对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进行合理布局。区级储备粮主要存放在区粮食收储公司的中心粮库。区级储备粮的承储库点和布局由区粮食收储公司按照上述原则提出具体方案,报区粮食局审核确定。区粮食收储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储备粮承储库点,如确需变更、调整,必须重新报批。
(二)区粮食收储公司在收购区级储备粮时,应当严格执行区级储备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保证入库粮食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粮食储藏技术规范,保证区级储备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鼓励区粮食收储公司应用先进储粮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粮食储存水平。
(三)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档案,严格执行区级储备粮储存情况定期检查和品质检测制度;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有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区粮食局报告。
(四)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对区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使用统一的账表卡及仓牌,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各种储备粮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库存实物台账,做到区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五)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建立区级储备粮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在发生各种危及区级储备粮安全的灾害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以减少损失。
(六)区粮食收储公司不得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品种。
(七)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区级储备粮损失的,由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支行及时予以审核、核销。因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缺少、霉变等损失的,由区粮食收储公司自行承担。
五、储备粮的动用
(一)区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和调度权属区政府,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动用区级储备粮。
区粮食局应当完善区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
1.区域内粮食出现明显的供不应求或者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
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
3.区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所动用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三)区粮食局根据区政府批准下达的命令,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区粮食收储公司具体实施。区级有关部门和储备粮所在地政府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四)因启动区级粮食应急预案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六、监督检查
(一)区粮食局和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安全情况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对区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对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4.调阅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监督检查人员在从事相关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二)区粮食局和区财政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储存安全以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等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责令区粮食收储公司立即予以纠正。
(三)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四)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实施审计监督。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五)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配合区粮食、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依法监督检查。
(六)农业发展银行*支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区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配合农业发展银行*支行依法进行信贷监管,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篇2
二、治理种植业产品污染(一)承办单位:县农业局。(二)协办单位:县经贸局、卫生局、供销社、粮食局。(三)治理目标:上市蔬菜农药残留和重金属超标率、上市主要水果农残超标率、主产区茶叶农残超标率均控制在5%以内;稻谷农药残留超标率控制在3%以内;大米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四)主要措施:1.开展对全县蔬菜、水果、茶叶和稻谷等主产区环境污染状况的普查工作,开展农药残留产地监测,建立和完善全县产地定点监测网和主产区监测点,并开展农药残留和蔬菜重金属检测。(县农业局负责)2.加强对禁用限用农药生产、销售、使用的查处,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加强对果蔬用药和农药店经营剧毒农药的管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县供销社负责做好系统内农药经营企业的管理工作,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提出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县农业局负责)3.开展对上市蔬菜、水果、茶叶、大米重金属、农药残留的抽检。(县卫生局负责)
三、治理水产品污染(一)承办单位:县农业局。(二)协办单位:县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三)治理目标:上市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检出率控制在5%以内;水产品及水发产品甲醛检出率控制在1%以内。(四)主要措施:1.抓好渔药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对重点养殖单位、重点养殖产品、重点经营使用环节的专项整治。(县农业局负责)2.开展县级水产品药残等有害物质检测工作。(县农业局负责)3.推进无公害水产品基地建设,促进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县农业局负责)4.开展对全县水产品批发、零售市场水产品及水发产品甲醛、织纹螺中麻痹性贝类毒素的监督抽查,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县卫生局负责,县工商局、畜牧水产局配合)
四、治理饮用水污染(一)承办单位:县水利局、卫生局。(二)协办单位:县建设局。(三)治理目标:县城区供水管网末梢水质合格率达到95%以上,二次供水4项常规指标合格率达到95%以上;矿泉水、纯净水生产企业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农村供水覆盖率乡镇所在地达到100%、村级70%。(四)主要措施:1.开展对全县自来水水质、二次供水及其设施的监督检查,重点抽查城区市政供水单位设施及水质卫生状况,督促社区、小区物业管理等开展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县水利局、县卫生局负责)2.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加快现有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工作方案,提出长效性的解决意见;继续加强对二次供水清洗队伍及其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督促清洗、消毒和水质送检;继续开展县城区供水水质检测工作的质量考核,确保市政供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县水利局、县卫生局负责)3.对全县瓶(桶)装水生产企业(户)卫生许可证发放的规范管理,开展对全县瓶(桶)装饮用水市场和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户)的抽检。(县卫生局、县质监局负责)4.继续协调有关部门实施《**省村村通水工程建设规划》,推进“千万农民饮水工程”建设。(县水利局负责)
五、治理加工食品污染(一)承办单位:县质监局。(二)协办单位:县卫生局、工商局、粮食局、药监局。(三)治理目标:全县酱油、食醋、鱼露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粮食复制品(挂面、线面、粉干)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豆腐等豆制品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均达到95%以上;食用油黄曲霉素B1市场抽检超标率控制在1%以内;食用油过氧化值、酸值市场抽检超标率分别控制在3%以内;小麦粉增白剂市场抽检合格率、肉蛋乳再制品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均达到98%以上;罐头、糕点、饮料、酒类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米、面、油、酱油、醋、白酒、婴幼儿配方乳粉无证生产销售行为得到遏制;粮果制品等13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得到全面实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部达到GMP要求;对保健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理率达到95%以上。(四)主要措施:1.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对大米、小麦粉、食用油、酱油、食醋“老五类”食品无生产许可证的查处力度,全面完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新十类”食品的市场准入工作,并按国家统一部署,从7月1日起全面开展无证查处工作;全面启动挂面、茶叶、啤酒、黄酒、葡萄酒、酱腌菜、果脯密饯、淀粉及淀粉制品、糖果(巧克力)等13类食品市场准入工作。(县质监局负责)2.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分类监管,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组织落实。(县质监局负责)3.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行为,特别是强化对传统食品小作坊的管理和引导,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和质量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扶持一批名优企业,关闭一批不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生产加工企业,惩处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企业和犯罪分子。(县质监局牵头,县工商局、卫生局配合)4.开展全县食品卫生许可证专项整治,以规范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面粉、熟肉制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和饮料生产企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监督为重点,查处无证和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企业。积极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开展对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皮蛋、酱油、月饼、密饯等)的卫生质量抽检。负责核发并加强保健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管理。(县卫生局负责)5.在全县开展《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监督散装食品零售单位严格按规范组织经营。(县卫生局负责,县工商局配合)6.加强对粮食系统内大米加工企业和粮油销售点、军粮供应点的管理,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引导企业提升质量安全保证能力。(县粮食局负责)7.加强对地方储备粮油的品质监测,严格执行《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配合工商局做好陈化粮流向跟踪监督工作,防止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县粮食局负责)8.开展儿童食品及农村食品市场的专项整治,加大对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各类食品交易市场,经营企业和个体户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经营假冒伪劣食品和质量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县工商局负责)9.加强包装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饮料、酒、奶制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豆制品、腌熏制品、调味品、罐头、食用油等10个品种,以“六查六看”为主要监管内容,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影响恶劣的食品假标识、假包装、假商标案件,加大对包装食品的质量监测力度,完善包装食品经营企业的经济户口档案,负责流通领域加工食品的抽检及治理。(县工商局负责)10.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严格审批和标准备案的工作,严厉打击未经审批生产销售保健食品行为和非法添加药物成分以及超范围、虚假宣传保健功能行为。(县卫生局负责,县工商局、药监局配合)
六、治理餐饮业食品污染(一)承办单位:县卫生局。(二)协办单位:县经贸局、教育局、工商局、环保局、药监局。(三)治理目标:全县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酒店、宾馆、旅社、饮食摊点各项卫生指标基本达到国家和省地方标准,各类熟食摊点食品基本符合国家或省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四)主要措施:1.加强对餐饮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示进展情况,监督落实原辅料采购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台帐登记、食品留样、不合格原辅料退市销毁等制度。(县卫生局负责)2.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各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学生用餐的监督检查,建立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第一责任人制度,并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患的发生,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县卫生局、教育局负责)
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篇3
【关键词】粮油食品;安全监测;必要性;措施
粮油食品作为人们赖以生存,社会赖以发展的基础保障,其安全管理重于泰山[1]。因安全监测不严格而导致的粮油食品安全事故近些年偶有发生,带来极坏的社会影响。在保安全,促民生的社会大局下,强化粮油食品安全监测等级标准,采用更为先进有效的监测管理模式就值得相关部门认真思考研究。
1粮油食品安全监测基本概述及其实施必要性分析
粮油食品安全监测是我国粮食工作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带有极强的社会性和政策性,关乎社会安全,民生推进。从内涵上看,粮油食品安全监测主要是借助科学的方式方法,围绕粮油食品及其制成品进行卫生指标评价分析,其中,卫生指标涵盖了粮油食品的物理特性、营养特性、食用特性、工艺品质、储藏特性等多个方面。粮油食品安全监测贯穿于粮油行业运行流通的整个过程。而从社会实际看,随着粮油市场竞争加剧,粮油食品市场格局更具多元化,以次充好的现象屡见不鲜,粮油食品安全监测及行政执法更具紧迫性和现实性[2]。特别是近些年来涌现的许多粮食经营企业,其对粮油食品生产过程疏于监督,在安全及质量标准的执行上有所折扣,相关岗位质检人员经验短缺,工作随意,导致粮油食品问题层出不穷。例如,广受社会关注的地沟油、农产品农药成分超标、红心鸭蛋、陈粮变新粮、转基因大豆油、三聚氰胺奶粉、增白剂面粉、食品运输包装污染等公共食品安全事件极大损害了民众的生命利益,从侧面也揭示了当前开展实施粮油食品安全监测的现实必要性。
2创新改进粮油食品安全监测机制的相关措施
2.1实行粮油食品质量追根溯源制度,从源头封堵安全事故隐患
粮油食品安全监测要进行前提,在源头上即展开相关的质量监管。首先,建立并实行粮油食品质量追根溯源制度,在粮油食品的原料进货环节,把好质量关,守好安全线。各地方粮油食品监测管理部门,要对区域范围内的粮油食品供应源头进行普查,建立动态信息档案,严格检测货源,封堵质量不合格或源头即有污染的粮油食品入市。其次,对粮油食品的出库、包装、运输环节进行分段式质量检测。1)选取无污染无毒副物质的包装;2)对粮油食品包装环节及运输环节进行防污跟踪;3)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人和处罚细则。
2.2完善粮油食品质量检验体系,及时跟进粮油质量安全检测
在粮油食品质量检验体系的构建上,要对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完善,建立覆盖上级管理、中级监督、基层执行的质量监督及规范机制。针对当前粮油食品市场化开放背景,明确粮油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的标准,让基层粮油食品质量监测部门可以复制,推进粮油食品质量检验的规范化程度。特别是在一些农业生产及主产粮基地的质量监测上,要将粮油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全面覆盖到粮食种植、粮食出产、粮食加工、粮食包装、粮食运输、粮食流通等各环节。采取不定期抽查及专人跟盯的方式,确保粮油食品质量可靠安全。
2.3强化各级粮油食品安全监测化验软硬件建设
首先,在各级粮油食品安全监测化验单位硬件设施建设上,应重视其在整个监测化验中起到的重要作用,投入充足的建设资金,用于粮油食品监测化验仪器设备的更新上。随着化验技术的发展进步,在粮油食品安全监测上可以借鉴药品监督管理模式,配置完整成套的化学试剂检验装置,更好地服务于粮油食品安全监测实践。确保粮油食品监测设备能够全面检测粮食的发芽率、面筋吸水率、粘度、蛋白质溶解比率、脂肪酸值、油脂过氧化值、油脂酸价等指标[3]。其次,在粮油食品安全监测软件建设上,应正视基层粮油食品安全监测人员素质不高,数量不足的弊端,广泛招揽专业化验人才,让其补充到基层化验岗位中,通过人才高质量配置,扩大粮油食品安全监测的辐射范围,提高监测精度。
2.4做好粮油食品安全监测依据提供,提前预判质量监测风险
粮油食品安全监测监管部门除了对市场上的粮油食品进行监测监管之外,还要注重发挥自身在粮油食品安全监测信息依据及标准服务方面的职能。例如,在粮油储藏环节,相应的安全监测部门可以对储藏的技术标准及依据给出建议,如大豆、玉米、水稻的储藏环境、储藏温湿度数值、储藏时限等,便于粮油外观及内在营养成分的保持。此外,在粮油入库时,重点对粮食可能产生遭遇的微生物入侵、霉变、芽变、陈化、鼠虫害等情况进行预防,通过粮食分级储藏的方式,不定期设置专人对粮食加以抽查,查验其各类指标是否存在不良变化,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对储藏方法及储藏工艺进行调整。而在粮油食品安全监测风险因素的防控及预判上,应先做好粮油食品风险监测计划,根据计划要求,确保前期开展的各项监测结果精准无误,然后结合粮油特性及生产加工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形成安全质量监测风险控制点,对这些风险点进行专项的质量数据跟踪和分析,及时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并予以消除。
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篇4
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食流通管理应当遵循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鼓励竞争与规范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公平交易,保障粮食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安全负全面责任。省人民政府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省粮食供需总量平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发展改革、工商、财政、价格、质量技监、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粮食经营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工商登记规定的相应类型经济实体注册资金的要求;
(二)拥有或者租赁的粮食仓储设施符合国家粮食储藏技术规范的规定,并配备必要的清理、计量、测温等设备;
(三)配备相应的粮食水分、出糙率、杂质、容重检验(化验)设备;
(四)具有两名以上专业或者兼职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人员。
第八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工商登记地的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许可决定,经公示后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期申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该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条粮食收购者应当遵守下列经营行为规范:
(一)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
(二)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
(三)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一条粮食销售者应当遵守下列经营行为规范: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标准、卫生标准;
(二)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第十二条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禁止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陈化粮(重度不宜存粮食,下同)销售的管理。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的办法由省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三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从事饲料用粮、工业用粮的加工企业应当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粮食流通统计的具体办法,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统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粮食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服务标准,倡导诚信经营,加强行业自律,为粮食经营者提供咨询、评价、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三章粮食市场调控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基金的来源、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县级以上粮食、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统计、质量技监、卫生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市场供求形势进行监测和预警分析,并及时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确定粮食市场监测定点单位。粮食市场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粮食市场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真实、及时、准确提供粮食价格、库存情况以及相关信息,粮食市场监测定点单位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粮食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应急成品粮、最低商品粮周转库存和应急加工点、应急供应点等各项应急措施。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粮食安全调控资金,主要用于粮食应急采购、应急加工、应急供应费用等支出,其资金来源、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浙江省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情形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启动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启动粮食安全应急预案,需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省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启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照人民政府的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条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早、晚稻谷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人民政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价格干预措施。
第二十一条粮食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保持必要的库存量:在正常情况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销售的企业保持不少于上年度7天正常经营量的粮食库存,批发销售的个体工商户保持不少于上年度3天正常经营量的粮食库存。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销售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履行粮食库存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履行粮食库存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最低库存量标准为前款所规定正常情况下必要库存量的50%,最高库存量标准为前款所规定正常情况下必要库存量的2倍。以进口方式采购原料的粮食加工企业,原料库存数量可以不受最高库存量的限定。
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具体实施时间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粮食市场形势提出,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粮食生产;支持粮食经营者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稳定粮源。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各类粮食经营主体以多种形式与粮食主产区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支持粮食主产区企业到本地区建立粮食生产加工线,设立销售窗口等;鼓励本地区粮食经营企业到省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收购基地和加工基地。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批发市场等粮食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保障粮食自由流通。粮食物流基础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浙江省粮食物流发展规划》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重点粮食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运输的技术标准与规范;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并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五)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陈化粮销售处理的规定;
(六)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七)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粮食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工商、卫生、价格、质量技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各自职责对粮食流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质量技监、工商、卫生、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交流通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和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四)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五)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者建议通知被检查者,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将监督检查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归档。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粮食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被检查者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十一条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情况属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十二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从事饲料用粮、工业用粮的加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报送粮食收购、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虚报、瞒报、拒报的,处5000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粮食流通监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许可的;
(三)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粮食风险基金、粮食安全调控资金以及其他有关专项资金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除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以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2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浙江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粮食流通管理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篇5
1.1目的
为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负责制,保证应急期间市场粮油的供需平衡、粮价稳定和城镇居民的基本口粮供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统一领导,提前安排,分工负责,长效调控的要求,通过落实各项措施,克服薄弱环节,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应急保障能力,及时有序地做好粮食市场供应,确保我市粮食市场稳定和社会秩序稳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粮食应急保障工作。
1.4启动条件
我市出现以下情况时,经批准启动本预案。
(1)粮食供应紧张,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出现抢购现象;
(2)持续性自然灾害造成粮食供需严重失衡;
(3)战争及破坏性地震等突发性自然灾害;
(4)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本预案的其它情况。
1.5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发[2004]54号)以及《*省粮食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与职责
2.1.1成立*市粮食应急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全市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2.1.2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发改局局长、市粮食局局长任副组长。
2.1.3领导小组职责
(1)及时掌握市场粮情变化及发展趋势,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市场动态及应急方案;
(2)建议市政府确定和宣布粮食供应应急期的起止时间,提出实行粮食特别供应的意见和措施;
(3)对粮食应急方案进行部署,协调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监督应急方案的实施;
(4)指导应急时期的粮食供应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代表市政府请求上级有关部门的紧急支援;
(6)组织新闻和宣传报道工作。
2.2办事机构与职责
2.2.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成山大道288号),市粮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包括市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物价局、农业局、工商局、农发行分管领导。
2.2.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密切注视粮食市场变化,了解、收集和汇总有关粮价、粮情和市场动态情况,及时研究调控措施,向领导小组报告;
(2)协调有关部门,研究确定需提交领导小组批准的意见和实施方案;
(3)负责与市有关部门保持联系,搞好协调工作;
(4)贯彻落实市政府和领导小组的决策,并负责制定和下达各项工作任务;
(5)负责与上级相应组织机构进行工作衔接,负责来荣的有关方面领导的接待工作。
2.3成员单位与职责
2.3.1领导小组由市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工商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农业局、民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农业发展银行*市分行、广播电视局、新闻中心等组成。
2.3.2成员单位职责
(1)市发改局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及实施过程中的协调、调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需提交领导小组批准的意见和实施方案;牵头抓好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发生持续性自然灾害时,平衡、安排粮食生产计划,及时向业务上级提出动用省级或中央储备粮的申请。
(2)市粮食局
组织本市所需粮源、平抑粮食价格、稳定市场。当市级粮食储备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时,提出组织粮食企业进行市场采购和申请省级储备粮、中央储备粮销售指标以及进口指标的意见。
组织粮食调运。按照应急时期所需粮食的品种、数量和调拨对象,编制、下达原粮或成品粮的采购、调拨、运输计划。
安排粮食加工。组织安排定点粮食加工企业或选定具备规定条件的加工企业对原粮进行委托加工。
组织粮食销售。组织安排所属粮食零售企业的粮食销售,对承担粮食供应任务的零售企业进行布点。安排粮食销售计划,并对计划和销售进行管理。
提出应急时期的粮食采购、调拨、运输等环节费用补贴及委托加工费用标准、成品粮销售价格和批零差价率等意见,与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协商,研究确定。
提出应急时期的粮食包装物料等物资的采购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采购。
对粮食价格和粮情进行监测。按收购、加工、零售、批发市场等不同企业类型,对主要粮食品种的价格进行定期测报。对粮食供需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
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组织和个人核发收购资格证和粮食市场全面管制时期外销粮食的准运证明。对市场粮食收购者的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检查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和经营者最高粮食库存义务履行情况。
(3)市财政局
及时、足额拨付粮食采购、调拨、运输、储存等费用补贴、委托加工费用、粮食差价补贴及定量供应的票证印刷费用。
落实对应急时期承担政府委托加工任务的加工、储存和零售企业的临时补贴。
(4)市工商局
负责粮食流通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取缔无照经营,查处囤积居奇、以次充好、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和违规收购粮食的行为。
根据粮食部门核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5)市物价局
加强对市场粮食价格的监测,关注市场动态,搞好价格情况报告和信息。
强化粮食市场价格巡查,密切监控市场价格动态,及时制止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依法处罚价格违法行为。
组织制定应急时期的粮食收购价格、政府供应粮食的批发、零售价格和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
(6)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地区粮食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查处无证销售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开展粮食市场秩序整顿活动;负责向企业宣传贯彻标准,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认真组织贯彻国家强制性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强化食品标识管理,提高食品安全质量。
(7)市农业发展银行:确保市(县)级地方储备粮、经政府批准的临时成品粮油储备规模的资金和粮食调销资金的供应工作;加强对地方储备粮库存的监督管理。
(8)市广播电视局、新闻中心: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搞好重大事件发生期间粮食市场情况的新闻、宣传报道,开辟相应专栏,免费粮食部门提供的市场信息,正确引导居民消费。
(9)市公安局:制发运粮车辆特别通行证,指挥、疏导运粮车辆,维护治安秩序。核定、提供全市常住及登记暂住人口数量。
(10)市交通局:制定运输方案,做好运力组织安排,调配充足的运力,会同公安部门设立粮食运输“绿色通道”,满足粮食调运之需。
(11)市民政局:提出救灾救济人口的粮食发放意见及城市特困家庭口粮的供应办法,并组织落实。
(12)市农业局:在重大突发事件维持时间较长,特别是跨年度发生时,根据粮食产需、供需平衡调查的结果和市政府下达的指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并落实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扩大粮食面积、增加粮食产量的意见和措施,并逐级进行分解落实。
(13)市统计局:会同粮食、物价等有关部门,搞好粮食商品的供求、销售、库存等市场形势分析,及时报告,并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
2.4组织体系框架
2.4.1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发生波动后,市粮食局为处置牵头部门和主责部门,各成员单位为协作和保障部门,要按照“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做好应对工作。
2.4.2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1)
3.预测、预警
3.1市场监测与报告
3.1.1平常时期,由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加强信息互通,共同对粮食市场价格进行监测。市粮食部门选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面粉加工企业、规模较大的粮店各4个,作为粮价监测点,分别对小麦、玉米的收购、销售价格,面粉的批发、零售价格和大米的批发价格进行监测,平时每月一报,夏秋两季粮食集中收购期间每旬一报。物价部门通过各区的监测点,重点监测超市、城镇农贸市场的成品粮价格,每周一、三、五上报。粮价出现异常情况时,粮食、物价部门每日汇总信息专报市政府。
3.1.2当国际市场粮价、进口粮食数量发生较大变化或国内粮食产需平衡出现较大缺口、局部地区出现粮情异常时,由市粮食局综合国际国内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及时报告。
3.1.3预测粮食市场将出现供应紧张、价格较大幅度波动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密切关注粮食市场的发展趋势,根据市场的发展变化状况和严重程度,及时将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并提出建议。
3.2预警级别与
3.2.1依据突发事件对粮食市场的影响程度和发展情况等因素,将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级,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居民消费的主要粮油品种价格短期内出现一定程度的非正常上涨,或出现居民集中购买粮油现象,导致短期内供应紧张,但波及范围不大的市场波动。
黄色等级(Ⅲ级):大部分粮油品种价格出现较长时间、较大幅度的上涨,且出现居民和社会团体大量购买粮油现象,导致短期内粮食供不应求,市场秩序出现混乱迹象,波及范围较大的市场波动。
橙色等级(Ⅱ级):国内出现较大范围的自然灾害,造成粮食生产大幅减产,产需出现较大缺口,导致供应短缺,粮油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群众出现恐慌心理和抢购现象,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市场波动。
红色等级(Ⅰ级):战争或破坏性地震等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造成粮油供应严重紧张,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
3.2.2蓝色和黄色级别的预警信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对外或宣布取消。橙色和红色级别的预警信息,需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统一对外或宣布取消。
3.2.3有关粮食市场预警信息后,各成员单位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工作状态,领导小组适时做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各成员单位履行各自应承担的职责。
3.2.4市粮食局要密切关注粮食市场变化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由市粮食局、物价局通过各自监测网络,对粮食生产、粮食市场和价格动态进行监测,并及时互通信息,共同确定预警信息,及时上报。
3.3.2充分利用各级专业信息网、国际互联网对国内外粮食市场形势及粮食价格行情进行监测。
3.3.3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随时了解相关信息,根据领导小组应急工作部署,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方案。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预案启动
一般的粮食市场波动(Ⅳ级):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启动预案,并报领导小组主要成员,通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响应准备。
较大的粮食市场波动(Ⅲ级):由领导小组批准启动预案,并向分管市领导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严重的粮食市场波动(Ⅱ级):由领导小组报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启动预案,并向市主要领导报告。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全面启动应急工作。
特别严重的粮食市场波动(Ⅰ级):由领导小组通过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预案,市领导坐镇指挥,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当地级、省级或部级应急预案启动时,我市则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4.1.2应急指挥系统启动
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启动粮食应急指挥系统。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每天24小时专人值班,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全天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及市政府通报情况。
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职责分工迅速落实应急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报告,并实行24小时值班。
4.2基本应急程序
4.2.1我市粮食市场发生Ⅳ级预警的市场波动时的应急程序
(1)市粮食局负责向领导小组成员通报粮情,提出应对措施。
(2)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加强对市场粮价的监测、监控,定期报告变化情况,做好市场分析和预测,适时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
(3)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进行协调落实。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市场情况,制定分阶段工作计划,抓好工作落实。
(4)市粮食局指导各相关企业采购粮源,搞好生产,协调运力,确保调运、加工、销售顺畅。
(5)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应急措施进行研究,部署平抑粮价、保障供应、监管市场、舆论宣传等工作。
4.2.2我市粮食市场发生Ⅲ级预警的市场波动时的应急程序
(1)领导小组组长召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市粮食局负责向领导小组通报粮情,提出应对措施,包括动用地方储备粮数量,粮食调拨、加工、销售等计划。
(2)领导小组会议对应急措施进行研究,部署平抑粮价、保障供应、监管市场、舆论宣传等工作。
(3)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进行协调落实。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制定分阶段工作计划。
(4)市粮食局、物价局按照领导小组部署,加大对市场粮价的监测、监控,每日报告变化情况,做好市场分析和预测。必要时由物价部门依法采取限定差价率、规定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
(5)由市民政局对因粮食价格上涨对市内低保家庭生活的影响进行评估,必要时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具体补助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6)市粮食局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意见,编制和下达粮食调运、加工、销售计划,组织做好粮食调运、加工和布点销售工作。
(7)市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粮食局组织对粮食市场进行检查,对粮食经营业户进行规范,取缔无照经营,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出售假冒伪劣粮食等不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8)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市政府批准的粮食调拨、加工计划和指令,保证各项费用、补贴及时拨补到位,保证粮食储存和调销资金足额供应。
(9)市广播电视局、新闻中心按照领导小组确定的统一宣传口径,正确的媒体信息,引导居民正常消费。
(10)市统计局会同市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局对应急时期的粮食供需情况进行评估和预测。
(11)市交通局会同市粮食局组织安排运力,优先保证粮食运输需要。
4.2.3出现Ⅱ级预警的市场波动时的应急程序
(1)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市粮食局负责提出保障全市粮食安全、强化粮食管理、保证粮食供给的意见和建议,专题向市委、市政府汇报。
(2)领导小组向市政府提出扩大粮食种植面积、增加粮食产量,对粮食实行计划收购和调拨,跨省、市采购,平抑市场的意见和价格干预的措施。
(3)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我市粮食产需、供需平衡的全面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解决粮食缺口问题的对策。
(4)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启动对粮食经营企业的最高库存检查机制,加强粮食市场行政监查;督查应急预案的实施,协调处理有关事项。
(5)市粮食局、统计局对粮食资源、消费、供给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两季粮食种植面积、预产、实产情况进行监测,做好评估预测。
(6)市粮食局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意见,编制和下达粮食调运、加工、销售计划,必要时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组织做好粮食调运、加工和布点销售工作,负责做好销售计划的管理。
(7)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对市内低保家庭实行粮食价格补助的办法,需要时经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8)市发改局负责在本市地方储备粮动用过半时,通过向业务上级提出动用省级或中央储备粮的申请。
(9)市工商局、粮食局负责粮食市场的管理。在市政府下达的收购计划完成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组织对粮食市场的行政监察,重点检查经营者最高库存制度执行情况,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不法行为。取消有不法行为和不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粮食经营资格,重新核发粮食收购资格证,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10)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11)市粮食局、财政局、物价局共同研究确定粮食计划收购的品种、数量、价格及储存、调拨、加工、销售的有关意见。必要时由物价部门根据监测检查情况,依法采取限定差价率、规定限价、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等干预措施。
(12)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市政府批准的粮食收购、储存、调拨和加工计划,保证各项费用、补贴及时拨补到位,保证粮食收购、储存和调销资金足额供应。
(13)市广播电视局、新闻中心按照领导小组确定的统一宣传口径,正确的媒体信息,引导居民正常消费。
(14)市交通局对调入市内的粮食优先安排运力,保证粮食运输需要。
(15)市公安局对市内粮食运输开放“绿色通道”,对粮食运输车辆发放特别通行证。核定、提供市内常住及登记暂住人口数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16)市发改局、农业局根据粮食产需、供需平衡调查的结果和市政府下达的指令,提出并落实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扩大粮田面积、增加粮食产量的意见和措施,并逐级进行分解和落实。
(17)市民政局负责对缺粮人口及其分布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对缺粮人口的救灾救济粮的发放意见。
(18)市粮食局负责落实承担粮食供应任务的零售网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成品粮销售点标志牌,并按照规定做好计划和销售管理。
(19)市物价局加强对粮食销售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4.2.4发生Ⅰ级预警事件的应急程序
(1)由市政府宣布对粮食实行应急时期的管制令。
(2)冻结市场及所有储存、加工、经营企业的粮食库存。
(3)下达应急期粮食征购令。
(4)发放粮食供应券,实行粮食定量配给。
(5)对粮库、主要粮食加工厂实行军事管制。
(6)对粮食市场实行全面管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7)必要时,市物价局依法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全部冻结价格等紧急措施。
(8)必要时,申请国家粮食紧急调入。
4.2.5发生一般破坏性以下地震时,按照市抗震减灾指挥部下达的指令,根据地震的不同破坏情况,对粮食需求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粮食调拨、运输、加工、销售计划并组织实施。
4.3应急结束
4.3.1粮食市场波动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粮食供应正常、市场粮价趋于平稳后,应急工作即告结束。
4.3.2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上报领导小组,并提出应急工作结束的建议,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做出应急结束的决定,解除价格干预等措施。
4.3.3应急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并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应急结束消息。
5.保障措施
5.1粮食储备保障
地方储备粮食数量按照国务院“关于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根据我市城镇非农业人口、军队、缺粮农(渔)民、城市流动人口等情况,确定我市县级地方储备小麦3.2万吨。
5.2粮食加工、供应保障
5.2.1应急预案启动后,承担储存、加工、运输、供应任务的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及时加工、运输和投放市场。
5.2.2需动用储备粮加工面粉供应市场时,委托我市的食先面粉有限公司进行加工;生产能力不能满足供应时,再委托其他较大的加工企业加工。各加工企业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加工任务。
5.2.3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的零售企业为:市粮食购销中心(各粮所)、市军粮供应站(点)。
5.2.4实行凭证券定量限价供应粮食时,由公安部门负责核定定量供应人口数量,粮食局负责票证的设计和印刷,各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根据辖区常住人口和登记暂住人口数量组织发放票证。承担粮食供应任务的销售网点和上级部门负责票证的回收,并凭收回的票证统一到粮食部门办理购粮计划。日用粮数量较大伙食单位,如机关、涉外机构、大医院、大中专院校、市直大企业,由本单位提出用粮计划,经粮食局审查、核批供应数量后,到指定地点购粮。中小单位用粮由所在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由粮食部门统一办理供粮计划。
5.2.5食用油的加工与供应如有必要,可参照粮食加工供应办法执行。
5.3资金保障
5.3.1市农业发展银行应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粮油储备品种、数量,及时向储备粮承储单位或符合贷款条件的采购单位发放所需贷款。
5.3.2市财政局根据启动预案的级别、调控的范围、持续的时间和调控的力度,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所需应急资金,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安排使用。
5.3.3按照“急事急办”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市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市财政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应急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5.4交通运输保障
5.4.1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发运粮车辆特别通行证,指挥、疏导交通,对粮油运输车辆开通“绿色通道”。
5.4.2市粮食局提出粮食运输需求方案,市交通局组织、调配合理运力,优先满足粮食调运需要。
5.5市场秩序维护
在粮食应急时期,市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粮食等部门组织对粮食市场进行巡回检查,及时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5.6治安保障
粮食市场发生较大波动,出现居民抢购、秩序混乱时,由属地公安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维护公共秩序和治安秩序,防止发生哄抢等现象。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在应急状态结束后1年内,按原计划规模补足县级储备粮及应急储备粮油。
6.1.2市审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6.1.3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清算和兑付。
6.1.4对征用的民粮、企业存粮和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核实确认后由市财政部门给予补偿。
6.2总结
及时对应急预案实施工作进行总结,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保障应急机制。
7.培训
7.1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粮食政策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7.2专业人员的培训
粮食部门应组织对应急工作中粮食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各环节的业务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掌握粮食政策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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