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采购方式(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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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采购方式篇1

关键词:采购管理业务流程解决方案

一、引言

作为供应链系统中的重要一环,采购环节是企业价值实现的开始。采购是指企业的物资供应部门按生产部门的需求或已确定的物资采购计划,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物资的过程。采购业务中伴随着采购成本的结转及采购货款的确认和支付问题,所以在实际应用中,采购管理模块多与库存管理、存货核算及应付款管理模块集成使用,以实现财务与业务的整合及数据共享,实现物流与资金流的全过程管理,规范企业管理。

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整理,本文发现我国学者对供应链管理的研究较多,但主要侧重于对供应链系统流程优化及应对策略的研究,对ERP环境下供应链模块的具体使用和操作方面的研究较少。周彦(2013)、孙羽、孙红梅(2014)先后从资金流、物流视角分析了用友ERP-U8环境下采购业务、销售业务的主要处理流程。柏菊(2015)从采购管理业务流程分析入手,列举了采购管理单货同行业务模式下的常见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办法和思路。这些文献对研究学习采购管理模块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但还远远不够。如柏菊(2015)的研究中对常见问题的分析多为日常业务中因为逻辑顺序错误带来的无法修改或删除之类的错误讲解,对期初设置及月末结账环节的错误讲解较少。孙羽、孙红梅(2014)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对流程的分析,但没有涉及到对常见问题的分析解决。本文借鉴柏菊(2015)的写作思路(问题――分析――解决办法),并结合孙羽、孙红梅(2014)的资金流、物流整合研究视角对用友ERP-U8V10.1环境下采购管理模块的常见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并提出一些解决办法,期望能对ERP软件使用者理顺思路、提高工作效率有所裨益。

二、采购管理模块的业务处理流程及数据传递关系

采购管理是指企业采购部门根据生产车间的生产需要,搜寻供应商与之洽谈并达成购销合同,督促供应商如期送达货物并按约付款的过程,因为在物资流动的过程中还伴随着资金流动即货到付款(确认应付款现付或后期付款),所以采购管理模块往往和库存管理模块、存货核算模块、应付款管理模块集成使用。一般来说,首先由生产部门发出采购需求,采购员提出采购请求,即采购请购活动①;采购请求获得批准后,采购人员在市场上寻找相应的供应商并与之洽谈达成采购意向,即采购订货活动②,该活动中双方一般会约定付款方式、运输方式、批次等;之后采购员督促供应商如期将货物送达③并检验入库④,进行采购结算⑤;货物入库后,财务人员根据采购发票及采购入库单进行采购成本的结转⑥和应付款项的确认⑦;后期款项支付后双方进行核销处理⑧。具体流程及对应单据和数据传递关系如上页图所示。

三、采购管理模块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采购管理模块的流程一般包括期初设置、日常业务处理、期末处理三个环节。本文按照这一流程顺序对该模块中的常见问题及对应解决方法进行归纳整理。

(一)期初设置环节的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问题1:无法取消采购期初记账。

分析:期初记账是采购管理模块期初初始化设置的一个重要环节。期初记账完毕,代表该月期初采购业务即上月采购入库存货已经全部登记完毕,可以处理本月新的采购业务了。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因为采购人员、库管人员的自身疏忽导致应登记业务尚未全部登记完就进行期初记账。这时要想进行修改,因为该月已有新增业务导致取消期初记账时系统提示不能取消。

解决办法:根据提示查找对应原因,如果是因为存货核算模块已期初记账导致采购管理模块无法取消期初记账,则应在存货核算模块先取消存货期初记账。具体操作如下:在存货核算模块选择初始设置期初数据期初余额,选择“恢复”即可取消存货期初记账,返回采购管理模块,取消采购期初记账,再对要登记的存货入库单进行补录或修改。如果是因为采购管理模块本月某笔采购业务已完成采购结算导致采购期初记账无法取消,则可通过“采购结算”菜单下的“结算单列表”子菜单删除对应的采购结算单,再返回期初状态即可取消期初记账。

对应建议:取消采购期初记账牵涉到本月采购业务是否处理、存货核算模块、应付款管理模块是否做了相应操作,一旦该月已经发生若干采购业务且已经进行后续成本结转、付款并核销,再对采购期初记账进行修改就相当麻烦,需要逐步回滚操作,而且可能会影响相应存货的采购成本的结转金额,所以在日常操作中,软件使用者进行期初记账前应再次核实期初全部入库业务是否都已登记且无误,而不能选择事后补漏或修改,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问题2:不能录入期初采入库单,只能录入采购入库单。

分析:采购入库单在采购期初“记账前”和“记账后”两种状态下录入的单据是不同的。采购期初记账前,选择采购入库采购入库单,系统显示“期初采购入库单”,该状态下可新增录入上月已入库的相应存货;而采购期初记账后,再次选择采购入库采购入库单,则系统只能录入该月新增入库的存货。

解决办法:取消采购期初记账,选择采购入库采购入库单,录入期初已入库的相应存货的数据。

(二)日常业务处理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问题1:不能在采购管理模块录入采购入库单。

分析:采购入库单录入窗口中“增加”“修改”等按钮均为灰色,代表不能进行编辑。出现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采购管理模块和库存管理、存货核算模块集成使用导致的。如果集成使用,采购管理模块中的“采购入库单”菜单只能进行查看操作,不能进行编辑。对应入库单的录入、修改和审核等操作都只能在库存管理模块中进行。

解决办法:在库存管理入库业务采购入库单菜单中录入或对系统参照采购到货单审核后自动生成的采购入库单进行审核操作。

延伸问题:多模块的集成使用是ERP系统中传递数据的需要,类似问题还有销售管理模块和库存管理模块集成使用时,销售出库单只能在库存管理模块中生成;在应付款管理模块单独使用时应付单据中可录入修改的采购发票在采购管理、应付款管理模块集成使用时,只能在采购管理模块中进行编辑。

问题2:请购比价业务不能进行请购比价生单。页面显示“此次操作没有生成任何订单!失败原因如下:没选中任何记录或供应商为空或者单价为零”。

分析:请购比价业务是指根据不同供应商提供的同类货物的价格,系统自动对比,以“价格低”作为选定供应商的标准而自动生成此供应商对应的采购订单。出现此类错误,多是因为在比价环节系统中找不到供应商价格对照表或者对照表中此类货物的价格相同,导致系统无法选择,生单失败。

解决办法:查看供应商管理供应商供货信息供应商存货价格表,检查或录入该存货不同供应商的价格信息,保存后返回,重新比价生单。

问题3:不能参照采购订单生成采购到货单或入库单。

分析:采购到货单可以手工录入,也可以根据活动②中已审核的采购订单参照生单。无法参照订单生成到货单可能是因为活动②中填制的采购订单尚未审核或已经关闭,导致活动③不能完成。尚未审核的单据不能传递到下一环节,同样已经审核但关闭的单据相当于弃审或撤单也不能进入下一环节。不能由采购订单参照生成采购到货单、采购入库单、采购发票,往往都是这种错误导致的。

解决办法:查看采购订货采购订单列表中的对应订单,进行审核或打开已关闭的采购订单,重新参照采购订单生成采购到货单或采购入库单。

延伸问题:用友ERP系统内置了单据参照生成功能,而单据参照生成往往需要根据流程中上一活动中已经审核处理的单据才能生成,这些单据在生成时要确保上一环节的单据已被审核处理或处于打开状态。同样后续单据一旦生成,上一环节单据如需修改则必须先删除后续环节参照生成的单据才能进行。

问题4:采购入库单和采购发票不能自动结算。

分析:采购结算是指采购核算人员根据采购发票和采购入库单核算采购入库成本,其结果就是采购结算单。自动结算时系统根据符合结算条件的采购入库单和采购发票进行结算,也就是说二者必须同时存在才可自动结算,缺一不可。

解决办法:不能完成自动结算,首先,应考虑上述两种单据是否都存在,可查看采购入库单列表和采购发票列表;其次,应考虑该单据是否已在采购发票录入环节结算,已通过发票录入窗口完成结算的单据不能再次结算;最后,应对单据之间的隶属性进行检验,即该发票是根据采购入库单生成的,还是手工录入的,如果是参照生成的且没有结算,可通过“自动结算”菜单完成结算,反之则需再增加结算条件才能完成结算。

问题5:不能对采购运费业务进行手工结算。

分析:采购运费业务是指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外部运输部门对购货单位的收费,实际发生的运费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也就是说运费是要进行分摊处理并计入采购成本的,自动结算功能默认处理采购入库单和采购发票,对采购运费发票不能结算,此时应选择手工结算模式。首先进行选单,过滤到相应的采购发票、采购运费发票和采购入库单,然后进行运费的分摊,最后再结算。如不能进行手工结算,往往是因为用户已经先将采购发票和采购入库单进行了结算,只过滤到剩下的采购运费发票未进行处理。所以应删除已结算的该笔业务生成的结算单,选择对采购发票、采购入库单和采购运费发票先分摊后进行手工结算。

解决办法:首先,查看采购结算单列表是否已对该笔业务的采购发票和采购入库单进行了自动结算,如已完成结算应先删除对应的结算单;其次,选择采购结算手工结算选单、过滤显示需结算的发票(含采购发票和采购运费发票)、入库单选择分摊方式(按数量或金额)进行费用分摊进行结算。

需要说明的是,“营改增”后,采购运费发票视同采购专用发票,也就是说把运费作为一种应税劳务,需要在存货档案里添加应税劳务这类存货,并设置相应的税率(一般纳税人为11%),然后在“填制采购专用发票”中填制采购运费发票,再对采购入库单、两张采购专用发票一起进行分摊、手工结算。用友ERP-U8软件虽然考虑了“营改增”的相关政策,但在目前的过渡期还是按照传统的方法进行处理。

问题6:不能对采购发票(采购入库单)进行修改。

分析:采购发票不能修改,往往是因为已经按照业务流程的处理顺序对其进行了后续的业务处理,如已对发票进行了审核、结算,或根据该发票和对应的入库单完成了存货记账并制单,已经对该发票对应的应付款项进行了确认和制单,即完成了后续业务活动⑤⑥⑦⑧。如果要对发票进行修改,则需进行上述活动的逆操作。如在应付款管理模块中取消该发票的审核,删除相关凭证,在存货核算模块取消对发票和入库单的单据记账及删除相关凭证,在采购管理模块找到根据该发票和入库单生成的采购结算单,才能完成对采购发票的编辑。

解决办法:(1)打开该发票窗口,查看该发票是否已标记为“已审核”“已结算”;(2)如标记为“已审核”,则需打开应付款管理模块的“应付单据审核”,勾选“已审核”过滤到对应的采购发票,选择并弃审,如已生成相关凭证则在“是否同步删除已生成凭证是否继续”选项中选择“是”,删除确认应付款的记账凭证;(3)如标记为“已结算”,查看根据该发票是否已完成了“采购结算”和存货核算模块中单据记账及采购成本的确认环节,如仅仅完成采购结算,但未在存货核算模块操作,则仅需在“采购结算单”列表中找到该笔结算单并删除,即可对该发票进行修改;如果还在存货核算模块进行过相应操作,则需在存货核算模块,选择“凭证列表”中相应的记账凭证并删除,接着在“业务核算”“恢复记账”中恢复存货记账,然后才可取消结算,完成对该发票的修改。

(三)期末业务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问题:无法完成采购月末结账。

分析:月末结账环节不能结账,往往是因为该月采购业务未进行完相应的业务处理,比如暂估业务是否已完成暂估成本的处理,到货入库的存货是否已在存货核算模块完成采购成本的确认,所有的采购业务是否已完成采购结算,所有的到货入库的存货是否已在存货账簿中进行单据记账,所有的仓库是否都已完成采购成本的期末计价等。

解决办法:逐一排查原因并处理。

参考文献:

[1]孙羽,孙红梅.用友ERP-U8.72供应链业务的处理流程[J].财会月刊,2014,(5).

常见的采购方式篇2

摘要:自招标采购方式在高校实施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仍存在诸多缺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本文将之与高校招标管理实际情况结合,从内部控制独特视角系统分析和查找高校自行招标各关键环节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从而及时堵塞漏洞和规范管理。

关键词:高校内部控制制衡性原则适应性原则自行招标关键风险点

一、内部控制与招标采购的背景和内涵

(一)实施内部控制与招投标的法规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务院提出要“加快地方行政机构改革,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在此背景下,2011年11月18日财政部拟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面向国家机关、地方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以及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并于2012年11月29日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采购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重要的支出内容之一,为了加强采购监管,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随后为进一步细化和提高可操作性,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11年11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此外,早在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明确了政府采购的多种方式,其中要求应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并于2014年12月31日进行了修订。上述系列法规反映了监管日趋严格和完善,是目前高校开展招标采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目的是强化高校内部管理,保障采购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高校内部控制与自行招标的内涵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三条规定“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从定义可以看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将控制客体界定为单位经济活动的风险,非经济活动的风险暂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范围。近年,高校经济活动中采购业务是高校腐败高发区,因此成为高校管理的关键风险点,实施招标采购是管控该风险点的重要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就高校而言,分为委托政府采购和高校自行组织采购两种方式,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如根据《广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1.货物类预算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2.服务预算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3.工程预算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政府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高校可以自行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即委托政府采购和高校自行采购均应将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从高校内部控制角度而言,委托政府采购按有关规定上报,高校缺乏管控权限,本文仅从内部控制视角就高校自行招标管理进行探讨。

二、内部控制视角下招标管理的原则

根据高校实际情况,在招标管理中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坚持以下五个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程序透明,招标信息和招标规则公开,对投标人实施统一的评审标准,招投标参与各方应诚实守信,对欺诈行为采取惩戒措施。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贯穿招标采购活动的立项申请、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接受投标报名、确定开评标时间和地点、组成评标委员会、开评标、公示评标结果、接受和处理质疑或投诉、合同签订、项目验收等各环节,实现对招标采购全过程控制。3.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招标采购活动的重大风险,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4.制衡性原则。实施招标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分离、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分离、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分离、项目需求确定和评标定标分离、招标人与使用人分离、合同签订与验收分离、验收与保管分离,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根据政策法规变化和管理要求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制度、措施,使之符合高校实际情况。

三、高校招标管理的关键风险点、存在问题和原因

(一)招标机构设置不健全

目前,高校一般采取单独设立招投标管理部门,但仍存在部分高校采取挂靠其他部门的方式,如挂靠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等,弊端显而易见,一方面由于挂靠其他部门合署办公,造成多个业务环节集中在一个部门办理,采购申请与审批、招标文件拟定与审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不相容职责未分离,有时还出现既组织招投标工作又参与招标评委现象,集“运动员”和“裁判员”于一身,不符合制衡性和公正性原则;另一方面受人员编制限制,招标工作往往分配给非招投标专业人员,由于不熟悉招投标法规,造成工作中存在较大主观性,甚至存在违规操作还浑然不知,不符合适应性原则。

(二)招标文件制作不规范

根据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高校实践中往往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导致招标文件空话、套话多,缺乏针对性,不能反映招标方的真实需求。除此之外,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带有倾向性或歧视性也较为普遍,一些高校使用人甚至私自联络意向投标人并委托其拟定招标文件,这样的招标文件最终为意向投标人“量身定做”,使得后续的开标评标困难重重或流于形式,因而不符合适应性、重要性、“三公”和诚实信用原则。

常见的采购方式篇3

内容提要:随着谈判进程的推进,开出次级中央实体清单已是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核心话题。过往《政府采购协定》成员方在次级中央实体出价上已形成不同的模式,且采取高门槛起点价和符合本国经济实力的公共政策例外规定。我国在次级中央实体出价上应借鉴现有成员方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国情作出符合协议义务的出价:次级中央实体应定位于省级,具体承诺内容应据省情差异作不同出价,谈判方式上应采取“复边”谈判和分步走策略。

2007年底我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协定)所规定的附录1清单,并于2008年启动了加入谈判。至今的多轮谈判中,GPA成员国对我国初步出价清单中未涵盖次级中央实体颇有微词并提出了相应要价。随着谈判进程的推进,开出次级中央实体清单已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加强对GPA成员国次级中央实体出价规律的探讨,并以此为基础提出我国在次级中央实体出价问题上的对策就成了回应谈判迫切的现实问题。

一、缔约国承诺:GPA对次级中央政府出价的一般要求

众所周知,GPA协定至今加入国不多,尤其缺乏发展中国家成员,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将成员国政府为履行公共职能消费公共资金的活动强制纳入市场竞争、接受市场竞争规则的支配会影响成员国国家主权”,[1]“犹豫不决或拒绝参加《政府采购协定》的主要原因是对让渡和丢失国家主权的担忧”[2]。据此,为了消除加入国的此种担忧,GPA协定设置了“适用主体范围取决于缔约国承诺”之原则与制度,允许成员方之间通过谈判确认政府采购实体、产品和服务清单,并以附加不同承诺表方式分别确定协定在加入国中包括中央实体、次中央实体、其他实体在内的适用主体范围等。由此可见,加入方承诺是GPA对加入国次级中央实体出价的一般要求。

在GPA协定附件2中列明的次级中央实体其英文原文为“sub-centralgovernmententities”,尽管“sub”与“centralgovernment”联结时有“次于”或“级别较低的”两层意思,但GPA实践所形成的惯常做法是采纳了后一含义,故译为次级中央实体。从制度设计来看,列明次级中央实体的附件2原本是充分考虑各国宪政体制的差异而针对联邦制国家创设的,因为“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存在中央政府是否有权保障地方政府践履GPA协定的疑问”[3]。联邦制国家在承诺时通常依此制度设计循联邦与州或加盟共和国的权力结构并征得后者同意后仅将州或加盟共和国列入附件2,并不涉及州或加盟共和国的下一级政府。如美国次级中央实体承诺清单中仅涵盖37个州的主要政府部门,加拿大在次级政府实体承诺清单中仅涉及10个省,均未涉及更次一级政府。而单一制国家根据其宪政体制,中央政府尽管可以要求各级地方政府遵循GPA协定,然实践中此类国家通常也仅主要将中央政府的下一级政府实体列入承诺清单中,日本加入GPA时就主要将“县”纳入附件2中[4];韩国适用GPA的次中央实体仅涵盖13个市;新加坡在其承诺中则依据其宪法和组织法没有地方政府这一规定,在附件2中明确指出新加坡没有任何地方政府。由是,次级中央政府实体常仅理解为中央政府的下一级政府。

列明于附件2的次级中央实体仍可通过注释方式规定适用例外。适用例外是GPA协定协调成员方法律制度差异、消除加入方政府采购国际化会限制国家主权之顾虑的一种做法,它更多地是从可接受性方面为GPA吸收更多成员方创造条件,其内容包括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发展中国家的特别例外等,因而它也构成GPA对加入方次中央实体出价的通行要求。具体规定上,GPA协定沿袭了世贸组织规定安全例外和一般例外,尊重主权国家对公共利益和安全事项处理的惯常做法,允许将涉及到公共秩序、安全、生命与健康、知识产权、慈善、劳教和服务采购等政府采购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国防需要的政府采购排除在协议适用范围之外。对发展中国家还规定了特别适用例外,以提高其参加协定的积极性。尤其值得注意的是,GPA协定的例外规定还呈不断扩展的趋势。2006年GPA协定除了对1996年GPA协定第23条和第5条分别以第3条、第4条进行肯定外,还在第2条第3款增加了一些涉及到政府债券、公共雇佣合同和国际援助等方面的例外。这些适用例外排除了GPA协定的普遍约束力,成员国可在附件2中列明适用例外规定保障次级中央实体政府采购公共政策之措施。

承诺是GPA协定对加入国列明次级政府采购实体及范围的一般要求,然而有关承诺的具体要求亦富有弹性。首先,其对采购实体的界定采“政府目的”和“政府直接控制”标准就极富弹性,它显然未采纳各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并具客观性的“资金”标准。尽管此标准用意在于排除市场歧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平等性。但由于其过于抽象,可以作多重理解。依据有关法理精神,“政府直接控制和影响”既可理解为对人的控制,也可理解为对财、物的控制,还可理解为对管理过程的直接参与。这客观上为加入国承诺次中央实体提供了发挥自由裁量之空间。同时,在承诺门槛标准上,承诺框架只对中央政府采购实体的门槛价作了13万特别提款权的起始数额限制,对次中央实体和其他采购实体在这方面只是原则上规定可高于中央政府实体,缺乏具体数额要求,并未严格限制次中央政府采购实体与其他采购实体采购价额起始数额。同样,加入国可以依据具体情况确立其门槛价。再者,在谈判方式上GPA协定允许分别承诺的方式,成员方可对每一谈判对方的次中央实体政府采购市场发达和开放程度进行分析,并以此确立自己准予对方进入的范围,这为成员方留有互利互惠原则之空间。另外,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成员方在与发达国家成员谈判时可要求缔约对方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财政、贸易需求和环境给予特别的考虑。[5]作为发展中国家在谈判时完全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状况,据此要求发达国家肯定自己所承诺的特殊适用范围和幅度,确立符合自身利益的政府采购措施。更为重要的是,GPA考虑其对成员国政府采购公共政策限制较大,“GPA这样的国际协定是可以有限制追求公共政策可能性效力的,因为追求公共政策的效果不但是歧视性的,而且对于实行透明度是有重大限制的”。[6]对公共利益条款规定得过于概括与笼统,也为成员国推行政府采购政策公共目标、保护民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促进特定次中央实体经济发展等留下空间。

二、过往GPA成员次级中央政府出价的策略

缔约方承诺是GPA协定对缔约国的一般性义务要求。过往加入GPA协定的缔约国通常根据本国宪政体制和经济竞争实力,并合理利用条约权利承诺适用GPA协定之次中央实体采购实体、对象和范围,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以基本法与实施细则相结合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来践履GPA协定的一般义务。

(一)次级中央实体适用范围的主要出价模式

承诺是加入国转入适用GPA协定的基础。过往加入国通常以协定规制的具体承诺法律框架为基础,根据本国宪政体制总括性地确定次中央实体政府采购实体范围。次级中央实体与中央实体一样主要是使用公用资金和从事公共职能的国家机关,这些机关的性质和地位通常由各国宪法和组织法规定。过去缔约方根据本国宪政体制形成了不同的模式。

其一,是适用于全部次级中央实体的加拿大模式。加拿大政府附件2的出价包括其全部的10个省,不过其承诺方式较为特别,其谈判时声明:“在获得省级政府承诺的基础上,加拿大愿意涵盖全部10个省的实体。省级实体的初步清单将于1994年4月15日或之前列明,最终清单将在新的《政府采购协定》达成后18个月内提供。”可见其承诺主张逐步开放,且以附件注释方式规定不同省的不完全一样的开放程度。

其二,是适用于部分次级中央实体的美国模式。美国模式则只承诺部分次级中央实体适用GPA协定。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在经济、贸易等方面享有极大的自主权,其承诺清单就没有将各州作为地方政府做一般性和普遍性的承诺,而是依据各州自己的意愿进行个别承诺。[7]且其最初承诺仅将联邦24个州政府的政府采购纳入多边体制,24个州政府也只是其部分政府采购实体并非全面采购实体受协议约束。谈判中遭到欧盟的强烈反对后,美国才将联邦37个州政府的采购纳入多边制度中。[8]

其三,是不适用于次级中央实体的新加坡模式。新加坡在其承诺中则依据其宪法和组织法没有地方政府这一规定,在附件2中明确指出新加坡没有任何地方政府。我国香港地区采取的也是新加坡模式。其四,是适用实体与货物、服务分别组合的日本模式。日本则与其他国家不同,它在附件2中将货物适用的次级中央实体与工程或服务适用的次级实体分开予以承诺。其货物适用的次级中央实体主要包括北海道、青森县等59个次级中央实体,而服务则涵盖长崎县、北九州市等59个次级中央实体。

(二)门槛价承诺的整理做法

确定次级中央实体采购实体上各加入国总体遵循自己的宪政体制,而在确立地方政府采购实体门槛标准上各缔约国则从经济竞争力出发。GPA协定对每一缔约方中央采购实体政府采购合同的最低限额作了具体要求,而地方采购实体的采购限额由缔约方自主承诺。谈判中已成惯例的则是加入国从本国经济竞争力出发,通过成本效益分析确定符合本国利益的地方政府采购实体的最低限额。多数缔约国承诺地方采购实体的货物或服务采购合同门槛价为20万特别提款权,以及建筑服务合同门槛价为500万特别提款权。而美国和加拿大这样的发达国家对地方采购实体的货物和服务合同的最低限额却承诺为35.5万特别提款权;日本和韩国对地方采购实体的建筑服务合同最低限额标准则高达1500万特别提款权,他们所依据的标准就是本国经济竞争力。[9]

(三)充分利用例外条款,公共政策例外规定的个性化

充分利用适用例外是过往成员国在加入GPA协定时的惯用做法,安全例外和一般例外由于协定对其内容规定的较为具体,通常各国在该方面内容上所持观点和做法差异不大。而公共政策例外由于其条款的概括性,各国往往根据自己的国情确定富有保护本国经济竞争力的特色内容。

政府采购公共政策措施已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就多数国家的现实看,行政机关将政府采购用作干预工具或社会经济政策的手段都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不但欧共体是这样,美国和加拿大也是这样”。[10]美国行政会议早在1969年就指出:“政府采购是政府调节经济和社会的基本手段,它是解决贫困、种族歧视、资源浪费、环境破坏、经济危机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重要方法。”[11]这一共同认识也体现在GPA成员国加入GPA协定之实践中,通常各成员方会根据具体情况在加入GPA协定时列举自己的公共政策,以排除GPA协定对其适用。加拿大在加入GPA协定时就排除协定对其所有次级中央实体对钢、机动车辆、煤等采购的适用;日本则以附件2的注释排除GPA协定适用次级中央实体的与交通运输安全有关的采购及电力生产和传输等采购;美国也通过承诺排除GPA协定适用于37个州给予小企业和少数族裔企业的合同,以及包括纽约州在内的13个州的建筑钢、机动车辆和煤的采购。可见,各国根据本国具体情况确立具有本国特色的次级中央实体政府采购公共政策已成惯例。发展中国家除可享有上述公共政策的一般例外还享有发展中国家例外。不过当前发展中国家加入少,还难以找到规律,但GPA相关条款是完全可以利用的。

(四)注重次级中央实体差异,分别予以承诺

依据GPA协定惯例,缔约国在次级中央实体出价时通常会征求次级中央政府的意见,而不同的次级中央政府往往会根据自身的情况开出相应的清单。不同的次级中央政府如果开出不一样的清单就会出现同一缔约国次级中央政府之间不同的出价。这是过往缔约国的惯常做法。加拿大在次级中央实体的出价中就有所有省份例外和特定省份例外之区别,而美国次级中央实体出价无论在所涵盖的实体范围还是客体范围都有差异,如密西西比州的实体范围仅涵盖财政与管理厅且客体不包括服务,就明显有别于其他州。

三、我国涉及次级中央政府出价的宏观策略

过往缔约国加入GPA协定其次级政府出价的一些惯常措施具有一定的普适性,我国在次级中央政府出价时应充分利用他国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和宪政体制,作出适合我国经济竞争力和政府采购市场发育现状的承诺。这并没有背离我国加入GPA协定时的承诺。

(一)次级中央政府应定位于省级政府

对于次级中央政府,现有成员国大多根据GPA协定之用词与本国宪政体制仅将其定位于中央政府的下一级政府而非各级政府。在我国加入GPA协定的谈判中,欧盟依其成员国——法国等少数国家在加入GPA时将各级地方政府纳入了附件2中的做法,要求中国的次中央实体的出价清单应包括各级地方政府,这本身超越了GPA协定的惯常做法。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加入WTO工作报告书(政府采购部分)》之承诺为:“中国有意成为《协议》的参加方,在此之前,中央和省级地方政府实体,以及专门从事商业活动以外的公共实体,将以透明的方式采购,并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向所有外国供应商提供参与采购的平等机会。”此乃表明中国原本就仅打算将中央政府的下一级政府——省级地方政府实体纳入次级政府实体之范畴。由是,我国将来的附件2出价中只可能涵盖省级地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不会将各级政府都纳入附件2的清单中,这既符合国际法要求也遵循了GPA协定之惯常做法。

(二)次级中央政府出价范围之考量因素与基本内容

至于省级政府出价的具体承诺则应充分考量GPA协定所规定的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GPA协定第4条以“发展中国家”为标题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其条文多达10余款,不过有实际意义的主要是第1款和第8款,其内容涵盖缔约方应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财政、贸易需求和环境给予特别的考虑;缔约方对发展中国家技术合作、与加入相关的能力建设和协议执行的请求应给予充分的考虑。这意味着,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该协议者,可享受根据本国经济、财经、贸易情形就采购实体、产品、服务等清单进行谈判并确认均可接受的承诺范围;发展中国家的成员方也可以要求发达国家缔约方在技术合作及与加入相关的能力建设等方面给予考虑。然透过条款文字表达,可看到其用词过于抽象概括并具有模糊性,均用给予“考虑”的词汇表述,使条款内容具有明显的非强制性;可见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这种特殊优惠待遇并非自动享有,需要参与协议的发展中国家根据本国的经济和政府采购竞争实力将“经济、财政、贸易”等抽象语词进行具体化,作出特殊安排,进而在谈判时确定符合本国经济现状的次级中央实体政府采购准入体系的具体次序与标准。就我国而言,加入GPA协定的最终承诺清单应建立在对我国经济、财政、贸易进行全面分析和总体把握基础上;具体来说,依据我国经济竞争实力,在承诺时对依赖次级中央实体政府采购的企业、财经支持的产业、影响贸易平衡的行业给予特别安排。

考量上述核心要素,出价具体内容常包括:其一,对各省级政府的具体实体范围不作普遍性的一般承诺,而是根据各省的差异作出符合其省情的具体出价。美国在其次级政府的出价方面,其37个州所涵盖的具体实体亦不一样,有的包括州的高等院校,有的则没有;[12]日本也将采购客体适用范围与主体适用范围分别组合,其货物与服务、工程的适用主体范围就有所不同。我国各省的具体情况差异较大,政府采购无论是市场还是规范市场的制度都存在较大的不均衡性,因而应当针对不同的省作出有区别的出价,而不是笼统的一般出价。其二,门槛价高起点。以往缔约国次中央实体采购的门槛价规定上通常都高于中央政府实体,无论是欧美成员方,还是亚洲的韩国和日本都采取了这一策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发育程度远远不如西方发达国家,且民族企业的竞争力也有待提高,同时在经济发展策略上采取了“两型社会建设”等符合我国经济发展要求的战略,因而在次级中央实体采购门槛价上完全可以规定比上述国家更高的起点。其三,适用例外全面方位。适用例外有多种形式,我国在加入GPA协定时应充分利用公共政策例外、安全例外和一般例外,同时还要对GPA协定中有关针对发展中国家规定的特别例外及其协议本身的各种可以利用条款进行全方位研究,尤其是结合次级中央实体加以研究,进而对其进行全方位规定。同时在形式上也要注意考察GPA协定中有关针对缔约国现有的规定例外的方式,如美国、加拿大和欧盟等大多数国家将适用例外不仅规定在附件2中,而且还规定在附录1的总注释中。

(三)谈判方式采“复边”

次级政府出价不仅要对承诺内容有准确把握,也要遵循我国加入GPA协定时注重采取现代化谈判方式之策略。在谈判方式上可选择“复边”谈判方式。众所周知GPA协定不适用于最惠国待遇原则,具体来说,一成员方通过谈判而获得的承诺待遇不自动惠及另一成员方,这样,成员方基于GPA协定的政府采购利益需以“双边”谈判为基础。以“双边”为基础与成员方完全一对一地展开谈判,势必会造成谈判过程过于漫长,时间和精力耗费过多。只有依据利益相近原则将所需谈判国家分成不同类型展开谈判才能避免此问题。由此,可采取复边谈判方式,也即将加入GPA协定时需要谈判的各成员方根据利益相近标准划分成若干不同类型国家,并根据对方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程度,承诺GPA协定所适用的次级中央实体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进而选择同类型国家的一个典型国家进行谈判,并将谈判中做出的承诺以谈判方式拓展到同类国家。承诺过程则分步走。承诺作为过程通常也呈过程性,即可分步骤进行。由于GPA协定可能因对成员国政府采购权的影响而对本国公共资金使用方式造成限制,各国在承诺次级中央实体时也通常分步走,以低起点标准确立承诺范围,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谈判,逐步放宽或不放宽采购实体范围,“正像谈判关税对等减让那样,估计一次谈判不行,要经过多次在对等基础上逐步将实体扩大到应有的数目”[13]。我国应在承诺中分步走,先开出少量省级实体、高门槛价与小部分货物服务工程,然后随着谈判进程推进而灵活应对。

注释:

[1]肖北庚:《缔约国于〈WTO政府采购协定〉之义务及我国因应》,《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2期。

[2][美]PaulJCarrier:SovereigntyundertheAgreementonGovernmentProcurement,Minn.J.GlobalTrade,vo.l6:67,1997.

[3]肖北庚:《政府采购之国际规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8页。

[4]当然也有像日本那样的名义上将《地方会计法》所涵盖的名为“都”“道“”府”“县”等各级地方政府实体列入承诺清单中,依据日本《宪法》其地方实行自治,自治中真正构成中央下一级政府实体的则是“县”,故日本在附件2中特别将“县”单独列出,可见日本的承诺实质亦仅涉及中央政府的下一级政府。

[5]参见GPA协定第4条。

[6][英]SueArrowsmith:NationalandinternationalPerspectivesontheRegulationofPubicProcurement:HarmonyorConflict?PublicProcurement:GlobalRevolution(KluwerLawInternational1998)p17-18.

[7]RobertS.Rang:lLawsRelatingtoFederalProcurement,U.SGovernmentPrintingOfficeWashington,2003.

[8]CharlesTiefer:TheoryandPracticeGPAofWorldTradeOrganization.UniversityofBaltimoreLawReview.1997.26P31.

[9]TheUruguayRoundAgreementsAct:StatementofAdministrativeAction,AgreementonGovernmentProcurement,p.10390.

[10]McCrudden:PublicProcurementandEqualOpportunitiesintheEuropeanCommunity.AStatesoftheEuropeanCommunityandunderCommunityLaw,Bbrussels.(1994)

[11]W.NoelKeyes,GovernmentContracts—UnderTheFederalAcquisitionRegulation,WestPublishingCo.2002p1127.

常见的采购方式篇4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05年的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

市财政局: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属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系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现有办公场地260平方米(2005年间,由原1套住房175平方米增加到两套房350平方米,2006年2月搬迁至现址),工作人员7人(2005年间,聘用和调入5人,调出2人)。2006年3月10日,采购中心接到财政等部门的考核通知后,单位内部专门布置,立即按考核要求进行了严格的自查,同时根据规定的评分方法和标准打分,并形成了自查报告。此外还做好了有关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以备向考核小组提供。

根据考核通知要求,现将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考核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考核期采购中心主要工作业绩

2005年,采购中心克服人员少、业务大、范围广等困难,合理安排开标时间,全面完成了年度采购工作任务。

开标次数多。2005年,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完成政府采购信息134条次,共组织了招标活动130次:其中公开招标采购34次,谈判采购38次,询价采购58次。组织招标采购的次数比上年增加36次,增长率达38.30%。平均每周组织采购招标近3次。

采购金额有所增加。2005年,采购中心实际执行财政预算金额6727.751608万元,实际采购中标金额5853.793997万元,比预算节约资金873.957651万元,节约率为12.99%。与去年同期相比,财政下达采购预算增加3593303.07元,增长5.64%;中标金额增加3017734.30元,增长5.44%;节约金额增加558549.23元;节约率提高了0.14个百分点。此外,全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实施定点保险集中采购,节约财政资金250万元;还协助完成了兴文县及部分市级单位的采购项目约400万元。

采购品目广。一年来,采购中心采购项目包括空调、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刻录机、碎纸机、投影仪、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杀毒软件、路由器、防火墙、移动硬盘、除湿机、档案密集柜等办公用品、轿车、印刷品、二代身份证及视频会议专用设备、环境应急监测设备、商检专用设备、自动消防报警系统、交通标志、半自动生化分析仪、防雷系统等专业设备以及房地产评估等。

重点工程项目采购高效完成。针对市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工期紧、任务重的特点,采购中心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提前准备、主动服务、加班工作,高效优质圆满地完成了长江大道亮化工程建设、市区路灯管道下地改造工程建设、宜宾海关建设、商检工程建设、盐水溪亮化工程、赵一曼纪念馆设施设备、中坝防洪堤滨江公园绿化工程、三江湖电梯等一系列市政府重点工程项目采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采购中心定性指标自查情况

1、政府采购规范运作情况。(20分)

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自查得分10分)

采购中心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法定程序,从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入手,通过抓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政府采购的制度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化程度越来越高。组织建立了政府采购工作各环节的规章和办法,规范了工作程序及相关的制度要求,并严格组织实施,已基本建立了依法、规范、高效地运作机制。

严格操作程序,规范操作行为,保证采购质量和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部委的相关规定,依法规范招标文件、评标报告、评标记录,严格审核中标人的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保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率,完善了各种采购方式的操作规程。一年来,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采购范围、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自查得分10分)

2005年,采购中心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等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财政局国库科下达的委托采购计划,按法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及程序进行采购,从未随意变更招标方式、品种、数量、预算控制价,在采购过程中,遇到的难执行的计划均及时书面报告监督管理部门。2005年,采购中心执行采购范围有所扩大。

为了继续保持政府采购规模的稳定发展,重点抓好市级项目的采购同时,积极为各部门,各区、县级采购中心所需予以交流指导,接受了一些县级委托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严格规范操作,取得了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双赢”。

严格执行采购程序,采购中心实行了分工负责制。财政采购计划下达后,采购中心当日落实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制作人员、检查计划中的采购清单是否详实(如采购单位技术参数报列不详,及时与采购单位联系,要求补报)、落实人员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待采购单位采购货物相关技术要求完备、无误后,按照《政府采购法》时间要求及时发售招标文件;在发售招标文件过程中,对于投标商的疑问,当日向采购单位反映,以便采购单位第一时间掌握情况,迅速答复。严格执行开标、评标程序,严格按要求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执行了回避制度。评标结束后,当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进行结果公告;对于开标后未成交的货物,分析原因,需要财政改变采购方式的,于次日向财政请示,待财政批复后,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程序尽快组织重新采购。

2、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自查得分10分)

2005年,采购中心不断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强化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按照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分离的原则,强化部门设置,并通过上墙、上网、媒体宣传、汇编手册等形式,公开服务承诺,公开采购制度、程序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构建了多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督机制。

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基本健全。建立并完善了岗位工作职责及工作纪律;工作岗位设置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权责明确,各环节的内部监督制约体系基本形成。

先后建立完善了考勤及请销假制度、采购中心工作规程、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票据制度及印章保管使用制度、建立保密制度、采购中心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了周例会及学习制度、每月总结分析制度、重大采购事项筹备会议和总结分析会议制度等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了采购流程,规范了招标、开标、评标程序及纪律。制定了内部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办法,汇总并印制了《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手册》500册。该《工作手册》包括《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规程》等内部管理办法制度20个、23万多字的。

根据《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规程》,出台了《采购中心内设机构及岗位职责》,明确了采购各环节的相互制约的各工作组、各岗位工作人员职责。

根据《工作手册》有关制度规定,初步设计、制作了“宜宾市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的电子化办公操作平台,经培训后将于近期启用。该现代化办公工作操作流程平台的启用,将使采购业务工作进一步程序化、规范化,招标采购业务流程间相互制约和保密,并相应减轻一定的工作量。

采购中心的所有制度均公布在“宜宾政府采购网”上,接受上级单位领导及社会的监督;中心简介、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工作人员守则、十不准廉政守则、评委专家职责义务、评标会场纪律规定等主要制度均做到了制度上墙。

3、政府采购基础工作情况。(自查得分20分)

政府采购日常基础工作: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有序,归档资料齐全、及时(自查得分8分)

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系统化的标准做好政府采购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分类、立卷、归档、保存等各项基础工作,切实保证采购文件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和保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政府采购法》中有管理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形成了《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保密暂行规定》、《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务文书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归档、管理、利用等方面的政策,保证了档案工作顺畅,也促进了档案工作水平的提高,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有序,归档资料齐全、及时。

政府采购业务基础工作:招标文件编制合法、科学、合理、完备,有关收费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符合有关规定,有关报表数据及时等。(自查得分12分)

招标文件编制基本合法、科学、合理、完备。收费和资金管理使用严谨细致、合理合法。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项目和标准收费,无超标准、超范围收取的现象,且全部收入都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标书费全部严格执行财政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对保证金收退等工作做到了严谨细致,帐务处理规范、及时,帐目清晰,同时还完善了2004年以来的相关流水帐、台帐等相关财务会计资料,资金得到有序规范管理,保证了财经纪律的贯彻执行。政府采购业务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并由市政府办统一管理,2000元及以上报帐均有一套严格的签字审核报帐程序,使用符合财经纪律。政府采购业务经费虽纳入了财政预算,但根本不能保障采购中心最基本的运行需要,每年都要单独报告。尤其是今年以来尤为突出,采购中心组织的采购规模、采购开标次数、节约金额等已经基本达到2005年上半年的工作量。及时上报有关报表数据。月末、季末能够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各类采购数据进行统计汇总,编制各类报表,并形成简报,为各级领导、单位及时提供最新最准确的采购数据。

此外,专家库、供应商库、技术参数库等三库建设得到完善;采购信息及时、准确、合法;专家抽取、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方面;开标室、评标室、开标程序、评标程序得到规范。

4、政府采购服务质量情况。(自查得分18分)

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督促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及时要求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自查得分8分)

针对采购人项目采购需求随机性大、采购量小、零星采购项目多、采购次数频繁、工作效率低、资金支付频率高、资金归集难等情况,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前提下,在管理上创新工作方法,形成了一整套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操作模式和一个运转顺畅、制约有序、统一高效的工作体系。

为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采购中心建立了首问责任制,做到不相互推诿,不有意刁难,不借故拖延,确保办事人员满意。建立了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制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严格执行服务承诺,优化服务环境,树立了中心良好形象。

根据规定,采购合同由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中心没有执行合同统一组织签订制度,采购中心仅实行了合同催收制度;

采购验收原则上均由采购单位组织执行,各单位如有需要,可以向采购中心提出聘请专家参加验收。在宜宾,还未执行采购中心会同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制度。

采购人对集中采购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等(自查得分10分)

作为政府采购业务的一个“服务窗口”,采购中心为了方便采购人和供应商,积极组织开展优质服务活动。一是对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咨询事项进行政策性指导,作规范性的指导解释工作,热情服务。二是对工作人员进行言行规范,文明用语、以礼待人、热情办事、行为规范、雷厉风行。三是对抵制政府采购的个别办事人员,耐心解释,以理服人。四是主动做好政府采购程序的宣传工作。五是对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经办人员进行工作指导。政府采购优质服务活动的开展,受到了采购人及供应商的普遍好评。根据12月初采购中心开展了“宜宾市2005年1——11月政府采购项目跟踪问卷调查表”,从书面反馈的情况统计,其中,“对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廉洁自律等情况的意见和评价”均为满意,“对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总体评价”均为好,“对政府采购的建议和意见”部分单位希望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5、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情况。(自查得分10分)

为了顺利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今年采购中心加强了对政府采购信息的收集和宣传、调研力度。一是实行了每月简报制度。从六月份开始,还对每月的政府采购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向有关主管、监管部门报送。二是及时向媒体报刊宣传工作动态。今年,《宜宾日报》、《宜宾晚报》、《中国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务调研通讯》等媒体报刊相继发表、介绍了采购中心的工作动态和理论文章。采购中心对驻外办事处房地产评估进行顺利采购后,《中国政府采购信息报》对此进行了大篇幅的报道,向全国介绍房地产评估政府采购的宜宾经验。三是完成调研文章《浅谈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有效途径》和《宜宾市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探索》两篇。四是供应商信息库建设和管理得到规范。从2005年年底起,采购中心在网上已经公告、同时在发售招标文件时均向供应商提供《宜宾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表》,并向其说明登记要求,目前供应商库已初具规模。。五是重新设计开通了“宜宾政府采购网”,及时上载我市政府采购动态信息,每天点击率达几十人次,起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6、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自查得分9分)

目前政府采购中心共有7工作人员,大部分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政府采购中心以创建宜宾市文明单位为契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推进文明办公,使每位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得到了提高。同时,还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能力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能力。一是每星期定期组织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学习;二是参加了人事局组织的“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培训考试和市政府办组织的相关学习培训;四是先后分加强与周边城市的政府采购经验交流,学习交流政府采购先进经验。通过学习培训,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依法办事、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7、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10分)

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是否有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的行为,是否有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应该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等

在日常工作中,采购中心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廉政警钟常鸣不息。首先是建立了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和有序的内部制约机制;其次是公开了管理办法和办事程序、采购结果、采购资金运用和结余情况;三是积极开展文明办公、礼貌待人、热情服务活动,作风建设取得成效;四是制定《市政府采购中心十不准廉政守则》及《责任追究办法》;五是开展了采购单位回访。据年底在市级各单位开展的问卷调查统计,单位对采购中心及工作人员的工作和服务、以及廉政情况均认为比较优秀。

实行三个公开增强政府采购工作透明度。一是采购信息和采购结果公开。二是采购程序和服务承诺公开。三是采购过程公开。相关资料全部上墙、上采购中心网站。通过抓政府采购工作透明度建设,我市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体现,杜绝了“暗箱操作”,避免了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三、采购中心定量指标自查情况

1、计划任务完成率100%。(自查得分10分)

2、招标公告率100%,中标公告率100%。(自查得分各5分)

3、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率100%,有关政策法规、操作流程等信息公开率100%。(自查得分10分)

4、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合同(采购中心)备案率100%。(自查得分10分)

5、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率0,从来没有擅自改变一次采购方式。(自查得分10分)

6、质疑答复满意率,采购中心认为是满意的100%。(自查得分10分)

7、被政府采购当事人投诉率(投诉由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采购中心没有统计投诉)。(自查得分仍为10分)

8、实际采购价格低于采购预算(没有出现过超分包预算情况)和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的比例均在10%以上。(自查得分各5分)

9、采购资金节约率。比预算节约资金873.957651万元,节约率为12.99%。(自查得分10分)

10、评标专家随机抽取率100%。(自查得分10分)

四、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一些部门和单位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存在偏差,依法采购意识淡薄,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支持配合不力

由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以往的部门利益格局,冲击了行业垄断,使一些单位和个人的既得利益受到影响,所以就有意抵制政府采购工作。在正常工作中,对涉及到本单位采购项目,千方百计想搞自行采购,当自行采购无法实施的情况下,不与政府采购机构积极配合,在向政府采购机构申报项目时,有意设置“陷阱”,提出苛刻条件;在政府采购机构依法确定采购结果后,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在协商签订合同时提出有悖于公平原则的无理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与供方友好合作,故意破坏合同履行环境,影响项目按期完工;项目完工后,不按规定及时组织验收或延期付款,有意侵害供方利益,损坏政府采购形象。

(二)政府采购计划过于分散,采购次数过多

采购货物分散导致难以形成规模,不利于商家竞价,提高节约率;而且不同的政府采购交叉进行,负责人员难以兼顾,不利于招标活动的组织安排。采购人对供应商资格要求过高或技术、商务条件、付款条件过于苛刻,限制潜在的供应商进行投标,且预算过低,以至造成流标增多。

(三)专家数量不足,素质、水平有待提高

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不再限于办公设备、汽车、空调、印刷品、音响等整理货物与服务,其他各类专业设备、保险等项目也纳入了政府采购的范围,我市现有专家的数量有限,专家的范围较窄,素质、水平有待提高,不能满足政府采购范围日益增长的需要。

(四)政府采购体制有待完善,机构建设还需加强

一是未成立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也未建立采购办公室,不利于统筹和协调全市政府采购工作,作为执行机构的采购中心经常面临多难境地;

二是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政府采购法已经执行几年了,而我市的相关制度规定还是采购法出台前的规定,有些制度、办法已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已不适应本市实际,已经严重影响了全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深化,必须依法并结合实际对这些办法、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及时废止、修订一些与法不符或与实际脱离的制度规定,并根据需要和可能适时制定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出台一些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意见,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政府采购工作;

三是采购中心自身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整体业务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办公条件、基础设施还需改善,专业人员缺乏,办公经费严重不足,制约着政府采购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

(五)政府采购市场不健全

由于一些单位的依法采购意识淡漠,有些采购项目不能纳入集中采购范围,无法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实施采购;当地供应商受市场、资金、技术实力等因素的影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不高,后劲不足,外地有能力的供应商对一般性项目又没有兴趣,造成有些项目根本没有供应商参与的尴尬局面,使得政府采购市场缺乏必要的竞争。

五、下步工作措施及建议

采购中心下步打算:

下一步,采购中心将认真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四个原则,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内、外相结合的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廉政建设取得实效,为采购单位和投标商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初步实现“三个一流”(建一流业绩、带一流队伍、树一流形象)、“两个基本满意”(采购单位基本满意、供应商基本满意)和“一个放心”(领导放心)。

(一)加大制度建设和执行工作力度。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重点抓好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的落实;二要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二)加强法规和业务素质培训。重点抓好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的学习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基础素质和政策业务水平,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三)严格操作程序,规范操作行为,保证采购质量和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各部委的相关规定,依法规范招标文件、评标报告、评标记录,严格审核中标人的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保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率,完善各种采购方式的操作规程。

(四)强化采购廉政建设。加强政府采购中心的廉政建设,建立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廉政考核制度,防范和杜绝工作人员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几点建议:

(一)以整合管理效能为重点,建设严密的组织体系

加强政府采购机构建设。一是建立政府采购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以利于委员会研究、统筹协调、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尽快建立采购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建立全市采购、区县联动。三是应该加强市政府采购中心机构建设。四是对教育、卫生等集中采购量较大的系统,应建立系统内部采购机构。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加快完善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应依法并结合实际对原来的制度办法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根据需要适时制定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出台一些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意见,尤其要进一步规范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政府采购工作。

(二)以规范操作为重点,探索科学的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要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要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程序,硬化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约束。为了规范采购操作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重点从四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管理制度化。二是程序规范化。三是文书标准化。四是政务公开化。五是激励机制化。

(三)以防范风险为重点,建立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

实行多层次、全过程、立体化监督。一是政府采购中心对单位采购行为进行监督;二是监察部门对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各大型项目的采购过程实行监督;三是财政对采购中心的财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经常性监督。四是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接受全社会监督。

(四)以提高项目质量为重点,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强化项目验收的监督责任。推行“售后服务跟踪监督,中标供应商动态考核”的管理办法。进行售后服务和采购质量的全面调查。

(五)以提高认识为重点,加大政府采购宣传力度

通过利用党政机关内部刊物、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单(册)、宣传资料、政府采购工作指南、工作会议、培训会、座谈会各种方式和途径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宣传。同时,各职能部门要对《政府采购法》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意规避政府采购制度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采购的作用。

(六)开拓创新,不断提高采购效率

一是完善定点采购和探索实行协议供货。二是加快政府采购信化建设,开发使用“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单位间资料内网传递,招标资料外网公开,同时完善“宜宾政府采购网”,为早日实施“网上采购”打好基础。

(七)尽快完善专家库,加强对专家的培训

一方面为了适应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请求财政部门尽快完善专家库,不断增加各种货物与服务的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数量;另一方面,请求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让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经济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专家的综合素质和水平。

特此报告

附件一:《集中采购机构定性指标考核自查表》

附件二:《集中采购机构定量指标考核自查表》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政府采购考核自查报告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

公室,市纪委(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宜宾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2006年3月16日印

(共印20份)

附件一:《集中采购机构定性指标考核自查表》

集中采购机构定性指标考核自查表

项目项目说明自查得分评分理由

1、政府采购规范运行情况(20分)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采购范围、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2、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10分)是否建立岗位工作纪律,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体系10分见自查报告

3、政府采购基础工作情况(20)政府采购日常基础工作: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有序,归档资料是否齐全、及时(8分)8分见自查报告

政府采购业务基础工作:招标文件编制是否合法、科学、合理、完备,有关收费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关报表数据是否及时等。(12分)12分见自查报告

4、政府采购服务质量情况(20分)是否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是否及时会同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10分)8分见自查报告

采购人对集中采购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是否公平公正对待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等。(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5、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情况(10分)信息收集、宣传、调研、供应商信息库建立情况。(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6、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10分)从业人员的文化程度以及人员的从业经验和能力,是否遵守有关法律、规章制度,是否开展内部培训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等。(10分)9分见自查报告

7、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10分)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是否有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的行为,是否有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应该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等。(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合计97分

附件二:《集中采购机构定量指标考核自查表》

集中采购机构定量指标考核自查表

项目自查得分评分理由

1、计划任务完成率(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2、招标/中标公告率(各5分)10分见自查报告

3、有关政策法规、操作流程等信息公开率(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4、招标文件、招标结构、合同备案率(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5、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率(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6、质疑答复满意率(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7、被政府采购当事人投诉率(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8、采购价格低于采购预算和实际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的比例(各5分)10分见自查报告

9、采购资金节约率(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常见的采购方式篇5

关键词:德尔菲法文献招标采购评价体系高校图书馆

中图分类号:G25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6938(2010)02-111-05

EstablishmentofLiteratureBiddingEvaluationSysteminUniversityUsingDelphiMethod

LinXiaohua(LibraryofMaomingCollege,Maoming,Guangdong,525000)

Abstract:Thispaperintroducestheriseofthebackgroundofliteraturebiddinginuniversitylibraries,analysessomeshortcomingsanddeficienciesexistincurrentliteraturebiddingandevaluationprocesses.TheninvestigationandstudyismadebyusingDelphimethod.Finallyaguidingliteraturebiddingevaluationsystemissetupthroughmakingsuretheelements,weightratioandevaluationstandard.

Keywords:delphimethod;literaturebiddingpurchasing;evaluationsystem;universitylibraries

CLCnumber:G253.1Documentcode:AArticleID:1003-6938(2010)02-111-05

政府采购(GovernmentProcurement)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府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1]政府采购活动通常采取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又称有限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直接采购(又称单一来源采购),其中招标方式采用最为广泛。

文献招标采购模式作为目前应用最广泛的采购制度,正在高校图书馆的文献资源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实现了文献资源的“阳光采购”,充分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但由于当前政府招标采购缺乏具体的专门针对图书商品的相关法规,导致高校图书馆文献招标采购的评价体系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很难顾及到图书商品采购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本文试图运用德尔菲法(Delphi法)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其组成要素、权重及评标标准的确定,最终建立指导性文献招标采购评价体系,从而实现科学地评价和选择图书供应商。

1高校图书馆文献招标采购的兴起背景

随着图书发行市场的不断改革和发展,国内出版社数量由1990年的501家发展到目前的573家,图书品种则以每年14.8%的速度递增。图书供应与销售格局也由传统的新华书店一统天下演变为国有新华书店、新华发行集团、民营书商、个体书店、网上书店等多种形式共存的局面。随着我国加入WTO后,政府兑现了在2004年开放省会城市图书零售市场的承诺,境内外各种经济形态的图书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上世纪90年代后半期,民营图书供应商起步,国有新华书店“一统天下”的局面被打破,高校图书馆采购渠道逐步放开。2000年以后,民营书商加速抢占市场,国有新华书店的市场份额不断缩小,图书馆采购主渠道已从新华书店彻底转向民营书商。[2]众多图书供应商之间相互竞争,导致图书采购市场出现了一些恶性竞争和不规范经营现象,实行文献招标采购刻不容缓。自2003年开始,国内一些高校图书馆陆续采用招标的形式进行文献采购,其间虽然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但文献招标采购还是显示了其制度上的先进性和优势,截止目前,越来越多的省、市都已将图书文献资料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对于高校图书馆而言,其购置经费来源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拨款,使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图书文献采购已成为一种基本采购制度。

2当前文献招标、评标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

2.1低价中标难以保证文献采购的质量和服务

随着图书发行市场的激烈竞争,一些不良书商为了抢夺客源,获取订单,不惜以低于市场正常的价格竞标。而图书折扣是整个评标过程中一个最硬性的量化指标,也是组织招标机构非常看中的一个指标,公开招标的结果往往是最低价中标。而与图书馆有过多年合作,进货渠道正规、服务优良、诚信经营的经销商,包括一些大书商,由于经营成本相对较高,往往不能成为采购招标中的胜出者。从目前市场调查情况来看,低价中标不是个别现象。

图书供应商以过低的价格中标,在提供完配套服务后,几乎不存在盈利空间,其服务水平以及图书质量都大打折扣。低廉的图书采购价格从短期来看,的确为学校节省了不少经费,但从长远来看,它却损害了学校的利益,得不偿失。低价中标直接导致的后果是,中标书商为了保证项目有利可图,只有将“盗版书充当正版书”,“特价书充当全价书”提供给高校图书馆采购。近年来,一些采取招标的高校图书馆都在不同程度上发现了特价图书流入馆藏的现象,应该说这给图书招标中过于重视价格却忽视质量和服务敲响了警钟。

2.2文献招标采购的评标过程尚未完善

2.2.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结构不合理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①虽然我们严格按照政府招标的组织程序随机挑选专家,但由于图书商品的特殊性,容易导致评标专家的专业化程度不够。特别在一些地方政府的采购招标部门,由于相关专家与专业人才的缺乏,经常出现抽取的评标专家专业度不够的局面。如广东省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某文献招标采购项目中,抽取出来的评标专家主要来自于律师、会计师、经济师等职业,根本无法保障高校图书馆的售后服务技术指标,最后出现供应商“低价中标”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许多省部级高校由校方组织招标、评标,其评标委员会的专业性也得不到很好的保障。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由纪检、监察、财务、图书馆等组成,除图书馆馆长是专业人员外,其他都是非专业人员,更有甚者,不少高校连图书馆馆长都是由其它专业的高职称人员担任。由于评标人员的专业性不足,而且都侧重于财务一块,服务技术指标往往遭到忽略,价格就成为了最直接的中标因素。

2.2.2标书制作粗糙,缺乏针对性

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是影响招标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高校图书馆招标文件过于粗糙、缺乏规范性,有的甚至照搬设备招标和普通商品招标的项目要求,没有充分考虑图书商品的特殊性,不具有行业性。图书采购不是一次性的行为,招标时不可能象采购其它设备一样提供具体的采购清单,它仅能提供高校的学科专业目录,因此它并不具有明确的标的。它只能按时间段或年度、文献采购总码洋进行控制,招标只是确定供应商的供货资格,至于具体的购买品种需视当年的出版情况而定。

2.2.3评价指标权重设置不合理

通常公开招标文件会列出详细评审标准,得分由三个部分组成,即商务、技术和价格。这里面有个权重的问题,也意味着究竟图书馆对哪一项更为看重。目前权重比例的设置基本来源于:单个专家的经验或偏好;全体专家的意见;对模型所涉及数据进行调查、分析。对于评标项目权重比例的协调,是一项非常难以平衡的考虑,项目分值的高低,如何排列,极具考究。从目前招标实例分析,普遍出现技术服务指标所占权重过低,价格权重偏高的现象。

2.2.4评标标准不合理

政府招标部门如何确定评标标准的内容,如何量化评分标准,目前还没有在行业内形成共识,评标标准每个大项的二级指标还存在很多差异,评分标准也不尽相同,可操作性差。目前,在高校图书招标采购中,最普遍出现的现象是量化指标少,定性指标多,有些指标很难用一个统一的标准去衡量或只能在投标文件中做出承诺,那么在评分过程中,评委专家们是很难把握打分标准的。如商品质量验收,以10分为满分,那么何种情况是6分,与7分的细微差异在哪里?评分标准很少会做出详细解释,打分存在一定的盲目性。[3]

总之,高校图书馆对于在招标、评标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不规范现象,往往只能表现出无奈和无助。作为采购方,高校图书馆只能提出采购项目要求,并不能直接参与到政府组织的评标过程中去,这种局面直接导致了文献招标采购的质量和服务难以保证,因此建立指导性高校图书馆文献招标评价体系是非常有必要的。

3建立指导性文献招标采购评价体系

3.1文献招标采购评价体系的组成要素

高校图书馆文献采购招标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商务、技术和价格,也有些资料概括为资质、服务和价格,其实质内容都是相同的。通过实例分析文献招标采购项目,并充分咨询专家意见后,我们首先建立了一个高校图书馆文献招标评价指标二级框架图(见表1)。

3.2高校图书馆文献招标评价指标权重

高校图书馆文献招标采购评价体系中,各评价指标对最终选择结果的重要程度是不一样的,因此只有对各级指标赋予一定的权重,才能真正发挥评价体系的作用。所谓权重,是表示因素重要性的相对数值。在权重设置方法上,比较常用的有层次分析法(AHP法)、德尔菲法(Delphi法)、改进层次分析法等。在本文中,我们将采用德尔菲法(Delphi法)进行评价指标的权重确定。

德尔菲法(Delphi法),又名专家意见法。是依据系统的程序,采用匿名发表意见的方式,即专家之间不得互相讨论,不发生横向联系,只能与调查人员发生关系,通过多轮次调查专家对问卷所提问题的看法,经过反复征询、归纳、修改,最后汇总成专家基本一致的看法,作为预测的结果。这种方法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较为可靠。[4]针对表1高校图书馆文献招标采购评价指标的权重分析,并参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文通过三轮德尔菲法(Delphi法)实施,充分征求和提炼了咨询专家的意见,最终达成一致的共识。其实施过程如下。

(1)确定咨询专家。挑选专家是德尔菲法实施成败的关键,由于本课题研究的是高校图书馆文献招标采购评价体系,因此挑选的专家都是拥有多年图书馆采编工作经验的专家学者。其中馆长1人,业务副馆长1人,采购员3人,编目员2人,共7人组成咨询专家组。

(2)第一轮专家咨询。通过对高校图书馆文献招标采购项目的实例分析,我们已经初步确定了其评价指标框架(见表1)。各位专家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判断每个评价指标对图书馆文献招标采购工作的影响程度,并给出相应的权重分值。

(3)第二轮专家咨询。对回收的第一轮专家咨询表进行统计和分析,将专家组对每个评价指标判断结果的权重分值情况进行汇总,意见一致与意见相左的调查结果都在第二轮中反馈给每位专家,专家再根据这些反馈情况对每个指标重新进行评价。

(4)第三轮专家咨询。针对意见还是不一致的权重指标,再次反馈给每位专家。经过多次的修改和归纳,评价指标体系的权重比例意见逐渐趋于一致。

(5)最后经过调查研究人员的适当汇总和选择,最终形成了专家组的集体意见(见表2)。

3.3文献招标采购评价体系的评标标准

评标标准设置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高校图书馆文献招标采购项目的成败。针对表2,我们需要明确各项指标的评分标准,以便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们可以客观、准确地打分,真实地反映投标商家的综合实力。经过课题咨询专家组的充分讨论和反复修改,现汇总各项评价指标的评标标准如下:

(1)商务要素的评标标准

评标理念体现于评标标准之中,评标标准是评标定标的关键环节,只有量化、明确的评标标准才可避免专家评标打分时的随意性和模糊性。表3详细列出的商务要素的评价标准,充分体现了采购方对投标商家的资质要求,对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组评分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2)技术要素的评标标准

通过对投标商家的技术指标要求,可以明确体现采购方的采购意愿以及服务需求。表4详细列出了技术指标的评标标准,提出了对投标商家许多具体的指标要求,充分体现了高校图书馆文献招标采购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只有确定公平、合理、专业的评标标准,才能科学地评价投标商家,为各高校图书馆选择合适的供货商。

(3)价格要素的评标标准

目前政府部门为了杜绝招标采购中出现的高价中标,而低价者被排挤出局的现象,财政部于2007年初出台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了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9]如:某项高校图书馆文献采购招标项目,首先确定它的评标基准价为73%,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那么其它商家的投标报价得分可依次套用以上公式计算得出。通过实际应用,我们发现政府招标部门实施“低价优先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控制恶意低价中标增加了困难,但只要招标时合理设置价格权重,价格要素并不会成为中标与否的唯一因素,最终决定中标结果的还是取决于投标商家的商务指标及技术服务水平。

4结语

随着政府招标采购模式的深入开展,如何科学地评价和选择图书供应商,将成为高校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课题。通过建立指导性文献招标采购评价体系,希望可以促进高校图书馆文献招标评标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加强对图书供应商服务质量的监管和控制,从而实现高校图书馆与图书供应商的双赢。

参考文献:

[1]楼继伟.政府采购[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2]吴晓骏.高校馆图书采购招标的现状与问题[J].图书馆杂志,2008,(3):34-35.

[3]毛凌文.图书馆藏书实行政府采购及其招标难点分析[J].图书馆论坛,2008,(2):80-82.

[4]曲长生等.中文图书采购招标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J].大学图书馆学报,2007,(3):11-14.

[5]唐艳.高校图书馆中文图书采购招标工作探讨――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中文图书招标实例[J].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4):54-58.

[6]方勇.高校图书馆文献采购招标规范化研究[J].图书馆学研究,2007,(11):40-43.

[7]马叶香.高校图书馆图书招标采购评标方法与策略[J].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6):105-108.

[8]徐瑾.高校图书馆中文图书采购招标工作探讨――以华中师范大学图书馆中文图书招标为例[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8,(6):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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