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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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范文篇1

问:哪些农资经营者可以直接办理营业执照?

答:一是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二是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以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三是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书面委托为其代销种子的;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办法》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农资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问:对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有什么具体要求?答:《办法》规定,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有相应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另外。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问:《办法》对农资经营行为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办法》规定,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产品的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销售台账,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产品质量责任。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农资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农资的;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对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办法》提出了哪些监管措施?

答: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还应当要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范文篇2

Abstract:Thispaperintroducesthemainproblemsexistinginpresentquantitativepackingofgoodsandanalyzesthecauses,andthenputsforwardthecorrespondingmanagementmeasuresandsuggestiontostandardizethemanagementofquantitativepackingofgoods,andlaythefoundationforthemetrologicalsupervisionofpackinggoods.

关键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合格率;监管

Keywords:quantitativelypackedcommodities;measurement;passrate;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J5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3-028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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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房卫东(1961-),女,辽宁朝阳人,工程师,研究方向为定量包装监管工作。

0引言

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制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长度和体积标注的预包装商品即为包装商品。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不仅是我国计量工作的重要内容,更是政府法制计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做好计量监管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而复杂的课题。七年来的工作实践,使我深感此项工作的重要,同时也发现了很多问题,进而也有了一些新的工作思路:

1定量包装商品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合格率偏低广大消费者针对定量包装商品方面的问题反映最强烈的就是净含量不足。造成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足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①生产企业的计量法制观念淡薄。很多企业仅仅重视自身的经济利润而忽视了产品的计量问题。尤其是很多小型企业,由于其生产规模相对较小而导致计量基础相对薄弱,而且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知之甚少,特别缺乏了解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允许偏差以及标准净含量的法定要求等。甚至个别企业造成商品净含量不足的原因是认为产品包装只要控制在负偏差范围就认为是合格的错误观念。此外,也不排除一些个别的企业为了追求最大化的利润而进行违规操作。

②计量管理松懈并且制度不健全。很多企业根本就不重视控制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主要表现为:没有专门的计量人员,没有商品净含量的控制范围等。更有一些生产企业根本不重视导致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足的原因,不但在进货中没有相应的计量验收制度,而且在生产中没有实行抽查措施实行自我监督。人为因素也是造成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足的主要原因。有些产品的包装属既苦又累的体力活,大部分企业雇佣劳力时都是按件计酬,只求包装速度,不求计量稳定,造成单件计量超差,批量短缺严重。在包装程序上多数的定量包装生产企业没有相应的计量控制管理制度和出厂前的净含量验收制度。

③配备不合理的包装设备和计量器具。很多企业都存在很严重的超期使用计量器具的现象,而且很多单位根本不按照量值传递的原则进行周期检定。据统计很多的生产企业由于规模较小而缺乏必要的计量监控措施,同时这些企业的定量包装的设备陈旧并且工艺落后。还有的私营企业进行的小作坊生产根本就没有配备自动灌装机,即使有自动灌装机的小企业在包装过程中也会造成产品泄露而造成产品净含量不合格。

④包装物选用不当而造成密封效果不好。由于企业在选购和回收包装物时,很多没有严格进行把关筛选使得包装物规格不统一,这样在灌装时容易导致净含量产生误差,甚至有的仅仅注重美观和开启方便而没有考虑搬运和贮存过程的密封性,从而导致商品在销售时净含量不合格。

⑤流通领域管理松散。目前各大商场和超市对于进入他们领域销售的产品都会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但没有重视商品净含量问题。没有专门的进货把关制度去计量净含量的检测手段,由于进货计量检验意识不强在很大程度也造成了消费者买回去的商品出现缺斤短两现象。这反映了流通领域对于商品计量缺乏有关的规范措施和执法力度。

⑥超市自包装商品不去皮现象也很严重,这几乎成了各大超市、卖场销售子包装商品的一条“潜规则”,无形中将外包装计入商品重量卖给顾客。

1.2“C”标志推行工作缓慢2001年4月我国质检总局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及评价规定》,不仅是为了鼓励企业以自律的方式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规定,更是为广大消费者提供进一步的选择和保护。此评价规定要求企业应当申请办理“C”标志,从客观讲,“C”标志是利国利民利商的好事情,厂家应该都愿意采用才对,但实际上“C”标志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我国从实行“C”标志管理制度至今我市没有一家申办“C”标志的企业。根据国家计量专项抽查结果反映,只要是开展了“C”标志的管理企业净含量合格率较高并且稳定,同时存在的问题也很少。

1.3有关计量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1985年颁布的《计量法》调整范围主要侧重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没有涉及商品量的计量问题。尽管现在国家质检总局通过制定和完善部门规章加强对定量包装商品的监督管理,但由于《计量法》本身的原因,加上我省对定量包装商品检验的收费标准迟迟没有出台,所以实施的有效性离实际的需要还有很大的差距,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管工作的思路

针对存在的上述问题,今后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2.1强化宣传,抓好源头,把住厂门加强企业计量基础建设,增强定量包装生产企业的计量意识,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计量行为,是提高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整体水平的关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大向企业宣传计量法律法规,特别是《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使他们较全面地了解定量包装商品的相关知识,从思想认识、法律法规意识和计量检测能力上堵住部分企业的“漏洞”,增强广大企业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帮助企业正确选择配备合适的计量器具。认真帮助企业做好企业内部的计量器具管理。要求企业定期向计量检定部门申请检定,帮助企业建立检定台账,以便有据可查。积极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鼓励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C”标志。这也是从源头抓起,从根本上解决定量包装短秤少量,提高定量包装计量合格率的有效途径。

2.2规范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定量包装产品随处可见,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密切的关系着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为了保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合格水平必须加强对流通领域的监管,一是对企业的生产者加大对定量包装商品相关计量的法律法规的教育,提高他们的计量意识,计量不准不仅影响企业形象更会造成有形资产的流失;二是落实企业的专人负责制度,实行定量包装商品的进货验收制度,设立专用的计量器具,禁止一切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上柜台;三是要把加强流通领域的计量意识,打破自包装商品不去皮的“潜规则”堵住自包装商品计量不足的漏洞;四是按照省、市局计量工作重点,努力打造“一个平台”,推进“三个工程”的指导方针,列出重点定量包装商品抽查计划。组织力量,定期抽查与百姓密切相关的定量包装商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3加大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定量包装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是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重要职能,且具有很强的政策法规性和专业技术性。因此,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计量监管的检测队伍,提高计量监管的检测水平,对加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工作尤为重要。要进一步加大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抽查力度,对生产经销不合格定量包装商品的企业或个人应依据《计量法》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处罚,以促进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提高,使定量包装商品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为强化定量包装商品长效计量监管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吕占海.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工作研究[J].计量与测试技术,2001(05).

商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范文篇3

由省文改办组织省多彩贵州文化产业发展中心、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新闻出版局联合制定的《“多彩贵州”商标管理使用办法》自1月20日起正式实施,滥用“多彩贵州”商标者,将依据此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和提升“多彩贵州”商标的美誉度和知名度,规范商标使用、加强商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多彩贵州文化产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受省委、省政府委托,申请、持有、管理、经营“多彩贵州”商标无形资产,中心对申请获准的“多彩贵州”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依法维护“多彩贵州”商标权益。

第三条中心管理“多彩贵州”商标遵循以下原则:

1.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发展的原则;

2.公益使用备案许可的原则;

3.商业使用有偿许可的原则;

4.禁止歪曲、贬损、篡改和歧视性使用的原则;

5.依法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申请使用“多彩贵州”商标的申请人,应当遵循本办法,经中心审核是否准予使用。

第二章商标的管理

第五条中心设立“多彩贵州”商标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多彩贵州”商标国内、外注册的申报工作;

2.负责“多彩贵州”商标变更、续展、转让的申报工作;

3.负责“多彩贵州”商标的使用许可;

4.负责“多彩贵州”商标整体宣传和品牌包装等工作;

5.负责拟定“多彩贵州”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及使用许可费收支工作;

6.指导、检查获得“多彩贵州”商标使用许可的申请人正确使用商标;

7.管理“多彩贵州”商标标识的印刷、保管、发放和销毁等工作;

8.在工商、版权等部门的支持下,做好维权工作;

9.管理商标档案、台帐;

10.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商标使用许可的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凡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都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使用“多彩贵州”商标。

第七条举办以宣传贵州为主旨的公益活动,经省委宣传部同意,由中心审核确定,申请人可在此公益活动的特定范围和时间内无偿使用“多彩贵州”商标。

第八条商业活动中准予申请人使用“多彩贵州”商标,主要考虑以下条件:

1.资质因素。必须具备相当的实力,能为“多彩贵州”品牌提供充足、先进、可靠的产品、技术或服务。

2.报价因素。所报的商标使用许可费价格符合“多彩贵州”商标的市场公允价值。

3.品牌因素。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信誉,提供的相关产品和服务与“多彩贵州”品牌的理念相得益彰。

4.推广因素。在市场营销和广告推广方面投入足够的资金和做出其他努力,以充分利用“多彩贵州”平台进行市场营销,同时宣传和推广“多彩贵州”品牌。

第四章商标使用许可的程序

第九条申请使用“多彩贵州”商标的申请人应向中心递交《“多彩贵州”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中心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对申请人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产品进行评估。

2.评估和综合审理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中心同意申请人使用“多彩贵州”商标,应办理如下事项:

1.由中心与申请人签订《“多彩贵州”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将许可合同副本报送国家商标局备案;

2.如为有偿使用,申请人向中心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

3.申请人领取《“多彩贵州”商标使用许可证》;

4.申请人领取商标标识样本;

第十二条根据双方协商确定“多彩贵州”商标使用的有效期限,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向中心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或申请未被接受的,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继续使用“多彩贵州”商标。

第五章商标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多彩贵州”商标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使用“多彩贵州”商标;

2.使用“多彩贵州”商标进行产品或服务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中心组织的贸易洽谈、经验交流和信息服务活动等。

4.使用“多彩贵州”商标取得明显品牌效果、产生良好效益的,中心给予荣誉或物质方面的奖励;

第十四条“多彩贵州”商标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多彩贵州”商标所代表的产品或服务的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或服务质量稳定;

2.接受、支持、协助和配合中心对“多彩贵州”商标使用的监督以及工商和其他相关执法部门对产品或服务品质的不定期检测;

3.在使用“多彩贵州”商标过程中,不得自行改变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4.应有专人负责“多彩贵州”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多彩贵州”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多彩贵州”商标标识;

5.及时向中心反馈消费者和服务对象对“多彩贵州”商标的认知情况,及时举报侵权“多彩贵州”商标的行为,并协助中心的维权工作;

6.在产品的包装和说明书上标明商标使用者的名称和产品产地。

第十五条商标使用者的具体权利和义务除本办法规定外,由中心与商标使用者在《“多彩贵州”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进行明确。

第六章商标专有使用权的保护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多彩贵州”商标专有使用权:

1.违反本办法和“多彩贵州”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关约定条款的;

2.未经中心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已注册的“多彩贵州”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伪造、擅自印制“多彩贵州”注册商标标识、包装袋;

4.对“多彩贵州”商标专有使用权造成其它损害的。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多彩贵州”商标予以保护,中心对侵权“多彩贵州”商标的行为,可报请工商部门予以查处,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商标使用者凡因违反本办法而引起的民事责任、经济责任,由商标使用者自行承担。中心可根据情节,收回商标使用者的商标准用证、标识或解除合同。给中心造成损失的,商标使用者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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