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征文(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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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征文篇1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第三章农牧用地

第四章林业和保护区用地

第五章水域和水利用地

第六章工业、交整理地

第七章城镇用地

第八章国有储备土地

第九章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

第十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一章土地管理机构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合理地利用和科学地管理土地,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土地政策、法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一切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活动基地,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管好、用好土地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省各族人民的重要职责。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辖区内一切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原、荒地、荒山、水域、各种保护区和城乡居民点、工矿、交通、财贸、文教、国防等用地。

凡属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定和变更,土地保护、利用和规划,土地征用和拨用,以及土地纠纷的处理等,都必须执行本条例。

第四条全省土地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按行政辖区统一管理。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须查清辖区内各类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状况,并根据土地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需要,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和修改,须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第五条国家拨给国营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建设已经使用的土地;国家建设依法征用的土地;国家拨给机关、企事业、部队农副业生产和职工家属生产队使用的土地;经批准拨给社队使用的国有宜林荒山、荒地和草原、水面;国家建设征而未用和机关、企事业、部队农副业生产基地停办后交给社队使用的土地;未经划拨的荒地、荒山、草原、林地、水面等土地,均属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简称国有土地,下同)。

一九六二年九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布时确认的生产队经营的土地(包括社员宅基地、自留地)和以后经批准开垦的耕地,以及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生产队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小片荒山、荒地、林地、草原、水面等土地,均属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简称集体所有土地,下同)。其中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归生产大队集体所有。

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举办的集体企事业用地,分别归公社、大队集体所有,但其中占用生产队的仍为生产队集体所有。

第六条为了确认和保障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城乡一切土地所有、使用单位必须向土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报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

土地证所确认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禁止买卖、出租和擅自转让土地。凡需变更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必须经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机关划拨、登记。

第八条因地界不清、地权不明引起的土地纠纷,须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各方就地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了的,属于市、县所属单位间的纠纷,由市、县人民政府裁决;属于市、县间或市、县与行政公署以上所属单位间的纠纷,由行政公署组织有关各方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报省人民政府裁决,或由省授权行政公署裁决;省辖市、行政公署之间的纠纷,协商解决不了的,由省人民政府裁决。在土地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抢占土地;已开垦的耕地,应维持现状,由原开垦单位暂时耕种,避免荒芜。

土地纠纷一经裁决,有关各方必须认真执行,并于裁决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在现场落实地界,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九条土地使用单位之间需要串换土地时,要本着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共同制定调剂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机关重新进行登记,更改土地证。

第三章农牧用地

第十条国营农、牧场和农村社队以及其他农牧业生产单位(简称农、牧业生产单位,下同),要在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使用范围内,根据当地自然、经济条件和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的需要,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农、牧业生产单位制定或修改的土地利用规划,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农、牧业生产单位要把用地和养地结合起来,保护自然资源。开垦荒地不准毁坏森林、草原,不准破坏苇塘、野生中药材基地和水产资源,不准妨碍蓄洪、泄洪。十五度以上的坡地,沙荒地,经政府划定的江河行洪区、水库、涝区上游的水土保持用地和堤防、闸坝等水利工程保护用地,禁止开荒。

第十二条凡有草原(包括草山、草坡)的农、牧业生产单位,要加强草原管理,保护、培育草原资源。在草原采挖药材,要随挖随填平;严禁乱挖草皮和砂土;要有计划地搞好草原建设,改良草质,更新草原。

第十三条农、牧业生产单位要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居民点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安排建房用地。集体和个人建房用地,要充分利用荒坡、荒山、荒地或闲置宅基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国营农、牧业生产单位,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备案;社队和其他农、牧业生产单位,须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居民点建设用地要加强管理。农村社员新建房屋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城镇郊区,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各市、县要从严掌握,可结合本地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现有超过上述标准的宅基地,要根据居民点建设规划逐步进行调整,调整前,暂顶自留地。国营农牧业生产单位职工建房用地,可参照上述标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具体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兴办集体企业和福利事业,需占用生产队土地时,十亩以下须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超过十亩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报请行政公署批准。所占土地可用公社或大队所有土地串换,亦可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标准,付给被占地生产队土地补偿费。

第十五条机关、工矿、部队等单位兴办农副业生产基地,要在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内,自力垦荒建场,不准占用农、牧业生产单位的耕地。

第十六条农、牧业生产单位从事商品性砖、瓦、砂、石、土的生产用地,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开采前要先把表土保存好,开采后要及时恢复利用,不准废弃。

第四章林业和保护区用地

第十七条按照审批权限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国营林业局、林场范围内的土地,归国营林业局、林场使用。

农、牧业生产单位需要使用上述范围内的荒地、草原进行农、牧业生产时,必须经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并附国营林业局或林业行政部门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城乡一切土地使用单位,都要在本单位土地使用范围内,充分利用荒山、荒地、闲田隙地植树造林,提高森林复被率。

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给农、牧业生产单位的宜林荒山、荒地和社员造林地,只准造林,不准改作它用。

第十九条设在林区和其他地区的各种自然保护区、历史文物保护区、风景区、疗养区的土地使用范围,以及上述范围内现有生产、建设单位在土地资源利用上的权利和义务,统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章水域和水利用地

第二十条江河湖泊、水库蓄水区等天然、人工水域,由水利、水产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保护,防止洪涝灾害,合理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国营渔场范围内的土地,由国营渔场使用。

经批准定期经营天然泡沼的生产单位,在泡沼干涸期,有权继续使用。

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各类水利工程保护用地,由水利工程管理部门使用。上述保护用地,需占用农、牧业生产单位土地时,应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凡国家举办水利工程用地,按本条例第九章有关征用土地的规定执行。

国家与社队联办水利工程,须由主办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并附经批准规划设计文件、投资计划、平面布置图、被占地单位的意见,以及土地补偿或调剂土地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对所占用非受益社队的耕地,可用受益社队土地或未拨用的国有土地予以调剂。调剂解决不了的,可按占地生产队前三年平均年产量总值(统计年报产量,国家统购价格,下同)的二至四倍发给土地补偿费。

基层生产单位间联办水利工程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对所占用非受益单位土地,应由受益单位予以调剂解决,或由受益单位按上款所列标准付给土地补偿费。

第六章工业、交整理地

第二十三条工厂、矿山、铁路、交通、油田、国防等单位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拨用土地,由各土地使用单位使用。

第二十四条因进行工程建设和开发地下资源,造成地面塌陷、沉降,使地上生产、生活设施受到损失的,或造成生产、生活用水困难的,由开发单位负责赔偿和解决。有条件的,要采取措施,填复整修,恢复利用。

第二十五条铁路占地宽度,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农、牧业生产单位已经使用铁路地界内土地的,必须注意保护路基,不得影响行车安全。铁路局因基本建设,需要收回此项土地时,要无代价交还。如已播种或有青苗,由铁路局按实际情况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国家新建、改建公路用地,按本条例第九章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和社队联办的公路工程,须由主办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并附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投资计划、平面设计图以及被占地单位的意见,按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报请审批。对被占用的土地,须由当地使用该路的场、社等单位调剂土地,或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付给土地补偿费。

生产单位之间联合进行农村道路建设,要充分利用旧路。确需改线和新建道路占地,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要做到新路成形,旧路还田。

筑路、养路所需砂、石、土,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解决。如需在公路外挖取砂、石、土时,必须办理征、拨用土地手续,并搞好水土保持,不准破坏自然资源。

第二十七条铁路、公路绿化造林或营造防护林,要在路界内种植。公路两旁造林确需占用界外土地时,要按征用土地规定办理;亦可由公路管理部门与当地农、牧业生产单位协议,由农、牧业生产单位负责造林,地权不变,林权和林木收益归造林单位所有。

第二十八条建材工业或其他建设单位选择荒山、土丘或瘠薄土地,做为砖、瓦、砂、石、土生产场地时,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征、拨用手续后,按第十六条规定,合理开发利用。

第七章城镇用地

第二十九条城镇建设用地,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征占近郊菜田,确需征用时,必须先造新菜田,后占老菜田。

第三十条经批准的城市规划范围内的现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旧区改造用地,绿化用地和城市市区内的空闲地),由城建规划管理部门登记、管理;现有农、林、牧、苇、渔业用地,由土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建设单位申请征用时,其用地位置由城建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本条例第九章的规定,办理征、拨用土地手续。

第三十一条禁止城镇居民个人擅自占地滥建房屋。城镇居民个人建房用地,要在城镇内部解决。确需占用郊区土地时,由市、县城建部门统一申请征用土地。

第八章国有储备土地

第三十二条未经拨用的国有荒山、荒地、草原、苇塘等是国有储备土地,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保护。

第三十三条新建和扩建农、林、牧、苇、渔业等生产单位,申请拨用国有储备土地时,必须提交计划任务书或规划设计方案,并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新建单位,不论面积多少,一律经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现有生产单位,就近扩大土地使用范围,面积在五百亩以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五百亩至一千亩的,由行政公署批准;超过一千亩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辖市的上述单位申请划拨储备土地时,一千亩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一千亩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章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

第三十四条基本建设征、拨用土地,必须严格执行设计定额,禁止多征、早征,杜绝浪费土地。

第三十五条申请征、拨用土地的单位,须向所在市、县人民政府送交用地申请书(详细注明土地属境、位置和数量),并附经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扩大初步设计、平面布置图、年度投资计划和对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安置计划。但申请核拨国防等特殊用地,送交上述某种附件确有困难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免交或者以后补交。

建设项目申请用地,必须一次报批,不准化整为零、分次报批。

凡有“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的新建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提交经批准的“三废”治理设施的设计,方能办理征地手续。

因“三废”造成土地污染的,按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抢险、防洪等紧急用地,可先行占地施工,随即补办征地手续。

第三十六条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只要扩大初步设计获得批准,即可办理征地手续。征地面积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核批后,由土地管理机关根据用地单位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分期划拨土地。

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被征地单位必须按期拨出土地。

第三十七条基本建设征、拨用土地五亩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超过五亩,二十亩以下的,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由行政公署批准;超过二十亩的,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辖市征、拨用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十亩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核,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征用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鸡西、双鸭山、伊春、大庆、牡丹江、佳木斯和七台河市的近郊菜田,不论面积多少,一律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征用土地时,要根据土地数量、质量、地面附着物等情况,合理确定补偿费:

(一)征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近郊菜田,土地补偿费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量总值的七至十倍计算;征用上述四市中、远郊和其他市、县集体所有耕地,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量总值的六至八倍计算。

(二)征用开垦不满五年的耕地,征用集体耕地而用国有荒地调剂的;拨用国营农、林、牧、苇、渔场和社队使用的国有耕地,土地补偿费均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量总值的二至四倍计算。

(三)征、拨用果园、草原、交通、苇塘、鱼池等土地,可参照本条一、二款所列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处理。林木补偿标准,按《森林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用的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渠道等生产、生活设施和青苗,由征地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土地补偿费发给被征地的基本核算单位,主要用于农业基本建设和生产资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从中克扣。

除本条例规定的土地补偿标准外,被征地单位不得向征地单位提出额外要求。

第四十条征用土地涉及安置问题时,要在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征地单位协助被征地单位,通过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兴办社队企业,就地安置。

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征地单位按照被征地单位的土地与人口比例,通过其他途径予以安置的,不再发给土地补偿费。

第四十一条用地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同当地生产、生活有密切关系的水源、道路等设施,要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对征用土地内的文物和古迹,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会同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妥善保护。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的施工用地,须在征用土地范围内解决,确需临时使用征地范围以外的土地时,其用地数量和期限须经市、县土地管理机关批准。临时用地期满,要及时平整场地,退还原单位。对被占地单位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工矿、交通、地质、测绘等企事业单位和部队,需要对土地进行勘探、测量时,要先征得当地市、县土地管理机关和土地使用单位的同意,如果勘探、测量使土地使用单位受到损失,要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凡征而不用,少用多征的土地,由土地管理机关收回,交给当地农、牧业生产单位暂时耕种。再进行基本建设再需要这些土地时,可无偿收回,不再支付土地补偿费。

第十章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四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机关,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一)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在生产上有显著成效的;

(二)模范执行本条例,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三)在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选址、审批、施工中,节约用地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在土地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和土地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土地管理机关有权实行经济制裁:

(一)凡出卖、出租土地所获钱款、物资一律没收,土地收归国有。擅自转移地权的,其地权转移无效。对上述双方的直接责任者和指使者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滥开荒地,毁坏草原、苇塘及其它自然资源,妨碍蓄洪、泄洪,危害堤防安全,以及超坡开荒,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退耕还林、还草,并对其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指使者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占用国有储备土地者,必须退出所占土地,使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遭到破坏的,要对占地单位处以相当于恢复资源所需经费两倍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占用他单位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必须退还所占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并赔偿被占地单位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者、指使者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个人擅自占地滥建的房屋,要没收或限期拆除,退还所占土地,并赔偿经济损失。

(六)不执行对土地纠纷的裁决,继续在纠纷区抢占土地者,必须退出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者和指使者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经批准乱挖砂、石、土者,必须立即停工,退出所占土地,恢复土地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占地面积对占地单位每亩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八)借征、拨用土地之机,向建设单位索取额外财物和不按期拨出征、拨用土地者,必须退还非法所得,按期拨出土地。对当事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九)不按期交还临时用地,或不及时退还征而未用,少用多征土地者,必须退还土地。逾期不退者按应退面积每亩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对不服从上述经济制裁的单位和个人,由土地管理机关提交人民法院审理。

违反上列条款,情节严重者,由土地管理机关提请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者和指使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所做批示无效,并要追究责任。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接受贿赂的,要根据情况轻重,给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土地管理机构

第四十七条省、行政公署、市、县设置土地利用管理机构,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

省和行政公署土地管理机关要根据任务设置土地勘测、规划设计等方面的事业机构。

农业、农垦、畜牧、林业、水利、水产、城建、铁路、工矿、交通、文教等主管部门,都要设置相应的土地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受省土地利用管理局的业务指导,负责本系统的土地管理工作。

区、镇、农村公社和农、牧业生产单位,由市、县人民政府委任土地管理员。

第四十八条土地管理机关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土地政策、法令;

(二)拟定执行本条例的实施细则和土地管理、规划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组织土地资源勘查、分类和评价;

(四)进行土地登记,填发土地证;

(五)负责土地统计,编制土地统计年报;

(六)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土地使用单位制定土地利用规划;

(七)审核征用、拨用土地申请,负责土地划拨;

十四五征文篇2

关键词:清史稿清初大臣传

《清史稿》是一部记录清朝历史的未定稿,具有很高的文献史料价值。但由于《清史稿》成于众手,完稿后又未经仔细校改,以致年月、事实、地名等错误往往可见。清初大臣在清朝人关前后在政治上、军事上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就《清史稿》卷225-230有关大臣传中发现的讹误,考证如下。

《劳萨传》

“崇德元年。偕吴松等赍书谕明松鹏路潘家口诸戍将。”(P9197)

按:《满汉名臣传-劳萨列传》:“崇德元年,偕参领吴拜等赍书入边。”(P80)《太宗实录》卷27天聪十年二月:“戊子,遣前锋将领硕翁科罗巴图鲁劳萨、吴拜、苏达喇……赍书往明松棚路、潘家口、董家口、喜峰口四处书。”(P353)本传下文有“五年五月,与吴拜侦敌广宁边境”。《清史稿》卷230有吴拜传。

据以上文献记载,《清史稿》本传“吴松”误,当作“吴拜”。

又,据《太宗实录》,劳萨等赍书人边发生于天聪十年二月。皇太极于天聪十年四月十一日改国号为大清,改元崇德。本传与《满汉名臣传》均称崇德元年,但此时尚未改元崇德,故此处当称“天聪十年二月”。

《图鲁什传》

“闰八月乙酉,遇大弼侦卒十五人,图鲁什单骑驰击,矢中其腹,犹力战不巳,斩二人,俘十三人。图鲁什创甚,上亲迎视之。丁亥,卒于军。”(P9200)

按:《满汉名臣传・图鲁什列传》:“单骑先驱,遇大弼侦卒十五人,接战,矢中其腹,犹力战不已。我兵至,生擒二人,余皆歼之。”(P51)《太宗实录》卷20天聪八年八月:“前锋将领图鲁什往宣府侦探,遇明哨卒十五人,单骑冲击之。矢中图鲁什腹,犹力战不休。我军继至,斩十三人,擒二人。图鲁什被创危笃。”(P260)《八旗通志初集》卷144《图鲁什传》同(P3741)。

据以上文献。本传称图鲁什“斩二人,俘十三人”恐有误,图鲁什“被创危笃”,斩二人且俘十三人似无可能,当从《满汉名臣传》与《太宗实录》,为后援兵所助,且为“斩十三人,擒二人”。

《顾纳岱传》

“二年二月,自成将刘元亮以千余人夜觇我师,顾纳岱出击败之。”(P9201)

按:《清史列传》卷4《顾纳岱传》:“三年二月,贼将刘方亮以兵千余,乘夜窥我营中有备,出击败之。”(P181)《满汉名臣传・觉罗拜山列传附顾纳岱》:“三年二月,贼将刘方亮以兵千余,乘夜窥我营中有备,出击败之。”(P88)。《清史稿》卷216《尼堪传》:“二年,师次潼关,自成将刘方亮出御,尼堪与巴雅喇纛章京图赖夹击之。获马三百余。”(P8970)《世祖实录》卷14顺治二年二月:“定国大将军和硕豫亲王多铎等奏报:……二年正月初四日,贼将刘方亮领兵千余来窥我营。”(P124)《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261《图赖传》:“顺治元年,……明年,贼将刘方亮整兵千余来窥我营。”(P8222)

《清史列传》附王钟翰校勘记谓“‘方’原误作‘元”’。《清史稿》可能据原《清史列传》也作“刘元亮”,误,当作“刘方亮”。

又,据《世祖实录》,刘方亮窥营于顺治二年正月初四,多铎奏报于二月。本传作“二年二月”误,当作“二年正月”。《清史列传》、《满汉名臣传》作“三年二月”也误。

《达珠瑚传》

“达珠瑚初任牛录额真。从太祖伐鸟喇,斩级四千。从克西林屯,俘其人以归,追者至,还击败之,斩级五千。”(P9216)

按:《满汉名臣传・达珠瑚列传》分别作“斩级四十”,“斩级五十”(P219)。《钦定八旗通志》…卷175《达珠瑚传》:“从太祖高皇帝征乌拉,斩级四十。大兵克西林屯,俘其人以归,敌众追袭,达珠瑚还击败之,斩级五十。”(P667-159)《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262《达珠瑚传》分别作“斩级四十”,“斩级五十”(P8243)。

本传作“斩级四千”、“斩级五千”恐误,当据以上文献作“斩级四十”、“斩级五十”。

《鄂罗塞臣传》

“康熙三年,卒,赠太子太保,谥敏果。”(P9225)

按:《满汉名臣传・鄂罗塞臣列传》:“谥果敏。”(P154)《清史稿》卷171《诸臣封爵世表四》:“谥果敏。”(P5646)《皇朝文献通考》卷251:“谥果敏。”(P637-810)《国朝耆献类徵初编》卷263《鄂罗塞臣传》:“康熙三年,卒;赠太子太保,赐祭葬,谥果敏。”(P8279)

据以上记载,《清史稿》本传作“谥敏果”误,当作“谥果敏”。

《武赖传》

“三年,从贝勒岳话伐明,至山东,击败明内官冯永盛、总兵侯永禄等。”cP9240)

按:《清史稿》卷235《准塔传》:“三年八月,授蒙古固山额真。九月,从扬武大将军贝勒岳话等伐明,……击败明太监冯永盛、总兵侯世禄等。又与武赖败三屯营援兵。”(P9436)《满汉名臣传・武赖列传》:“破明内监冯永盛、总兵侯世禄等兵。”(P43)《明史》卷269有侯世禄传(P6928)。《崇祯实录》卷2崇祯二年:“宣府总兵侯世禄守三河。”(P210)《仁祖实录》卷22仁祖八年(崇祯三年):“宣府总兵右都督侯世禄领兵来援。”(P224)

《清史稿》本传作“侯永禄”误,当为“侯世禄”。

“顺治初,人关破李自成,三诏,进至一等阿思哈尼哈番。以老乞休,寻卒。”(P9240)

按:《满汉名臣传・武赖列传》:“三遇恩诏,加至二等男。子世袭。寻以老乞休,病卒。”(P43)《钦定盛京通志》卷68:“七年,进爵二等男。以老致仕,寻卒。”(P502-437)《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265《武赖传》:“七年、九年,三遇恩诏。加至二等男,子世袭。寻以老乞休,病卒。”(P8315)《清史稿》卷172《诸臣封爵世表五上》:“九年正月,恩诏加至二等阿斯哈尼哈番。今汉文改为二等男。卒。”(P5883)

据以上文献,武赖最高爵位至二等男,本传作“进至一等阿斯哈尼哈番”误,当作二等。

《谭布传》

“授牛录章京,赐貂皮及人户。五年,擢十六大臣。”(P9244)

按:《满汉名臣传・谭布列传》:“五年三月,奏凯,分赐貂皮及人户,授骑都尉世职。”(P243)《太宗实录》卷52崇德五年七月:“谭布、阿哈尼堪、蓝拜、叶克书、禅珠、拜、及半个牛录章京英古、二分章京何托,俱为牛录章京。”(P692)

《清史稿》本传表述不确,谭布授牛录章京当在崇德五年七月。

《萨穆什喀传》

“尝以十二人逐敌山麓,斩百人,获五十三人,马、牛、羊千计。”(P9245)

按:《满汉名臣传・萨穆什喀列传》:“率十二人,追敌至山下,斩百人,获炮五十三,人、马、牛、羊千计。”(P41)《八旗通志初集》卷152《萨穆什喀传》:“征董夔时,萨木什喀仅率十二人,追敌至山下,杀其拜思噶尔辖扎穆吴巴什等百余人,获火炮五十三,俘获人口、马牛羊千计。”(P3859)《太宗实录》卷一五天聪七年九月:“萨穆什喀往征东揆时,仅率十二人,兵单马疲,追敌至山下。杀拜思噶尔、扎穆吴巴什等百余人,获炮五十三位,人马牛羊千计。”(P208)

据以上文献记载,《清史稿》本传作“获五十三人”有误,“五十三”前脱“炮”字。“五十三”与“人”应断开,当作“获炮五十三,人、马、牛、羊千计”。

《夸札传》

“四年,从大将军安亲王岳乐讨吴三桂,其将夏国相屯萍乡,依山结寨。夸札率兵奋击,大破之,国相等弃资械走。”(P9255)

按:《满汉名臣传・布善列传》:“十四年,(夸札)随安亲王岳乐击逆贼吴三桂党夏国相于萍乡县。”(P316)《圣祖实录》卷59康熙十五年二月:“大将军和硕安亲王岳乐、统领大兵进剿逆贼,将抵萍乡。……破其十二寨,斩首万余级。伪将军夏国相弃印败走,遂复萍乡县。”(P776)《清史稿》卷6《圣祖本纪一》:“十五年二月戊寅,安亲王岳乐击三桂将于萍乡,败之,复萍乡。”(P191)《平定三逆方略》卷21康熙十五年二月:“己卯,总督董卫国奏大兵复萍乡。大将军安亲王岳乐统领大兵进剿逆贼,于是月十一日抵萍乡;相视形势,分兵四队。十五日,我兵前进,分路并击,大败贼众,破其十二寨、斩首万余级,复萍乡县,伪将军夏国相弃印走。”(P170)

《清史稿》本传上文即有“康熙十三年,……,下文为“十七年”,故“四年”误,当为“十五年二月”。据实录、本纪,《满汉名臣传》作“十四年”也误。

《明安达礼传》

“师阻壕。以守城兵出争桥,明安达礼迫明兵使引入城。”(P9268)

按:《清史列传》卷5《明安达礼传》:“我师凿壕驻守,敌兵出锦州城夺桥,明安达礼击却,毋使人城。”(P268)王钟翰校勘记认为原文脱“毋使”二字,据《文录》[7]卷五七改。(P336)《满汉名臣传・明安达礼传》据《清史列传》校勘记改作“毋使入城”(P375)。

本传“明兵”后脱“毋”字,可据补。

《阿济拜传》

“九年,上命巴牙喇纛额真布哈将八十人略明边,至宁远,俘九人,获马四、牛百余。”(P9282)

按:《满汉名臣传・阿济拜列传》:“九年,命护军统领布哈率八十人,略明边境,至宁远,擒七人,获马四十,牛百余。”(259)《太宗实录》卷26天聪九年十二月:“先是命布哈塔布囊、阿济拜为帅,率两黄旗蒙古护军八十人由边外人略宁远界,擒获七人,马四十,牛一百一十二。”(P333)

本传作“俘九人,获马四”有误,“七”误作“九”,“获马四”后脱“十”,当作“俘七人,马四十”。

《果尔沁传》

“师进次晚旧,得由榔以归。”(P9289)

按:《满汉名臣传・阿尔沙湖列传》:“大军次旧晚坡,缅人以由榔献,乃旋军。”(P316)《清史稿》卷236《爱心阿传》:“十二月,师次旧晚坡,去其庭六十里,缅甸使诣军前请遣兵薄城,当以桂王献。”(P9460)卷254、474均提及此事,且俱作“旧晚坡”。《小腆纪传》卷6:“十二月丙午朔,吴三桂驻兵缅甸之旧晚坡。……戊申(初三日)未刻,缅人绐上以定国兵至,即舁上暨太后、中宫以行。”(P106)《清史列传》卷80《吴三桂传》:“十二月,我兵次旧晚坡,离缅城六十里。……遂执由榔及其亲属献军前。”(P6636)

据以上文献,本传作“晚旧”误,当作“旧晚坡”。

《奇塔特彻尔贝传》

“吐谢图汗以六万人次扎济布拉,为腾机思声援。”(P9292)

按:《满汉名臣传・奇塔特彻尔贝列传》:“时喀尔喀部吐谢图汗以众二万拒大军于扎济布拉克。”(P347)《钦定盛京通志》⑨卷76:“喀尔喀部土谢图汗以众二万拒战于扎济布拉克。”(P502--607)《钦定八旗通志》⑩》卷188《奇塔特彻尔贝传》也作“二万”(P667-415)。

《清史稿》本传作“六万人”误,当作“二万”。

《阿什达尔汉传》

“六年,从贝勒济尔哈朗、萨哈磷如蒙古鞫狱。”(P9307)

按:《清史稿》卷228《尼堪传》:“七年,从诸贝勒按狱蒙古诸部,牛录额真阿什达尔汉以所赍敕二十道付尼堪,尼堪以授从者,失其九。”(P9259)《满汉名臣传・阿什达尔汉列传》:“七年六月,随贝勒济尔哈朗、萨哈磷鞫狱蒙古部。”(P68)《清史列传》同(P194)。《太宗实录》卷14天聪七年六月:“先是命贝勒济尔哈朗、萨哈廉、往外藩蒙古处审事定制。以御玺敕谕二十道付阿什达尔汉。”(P199)

据以上文献记载,本传作“六年”误,当为“七年”。

《固三泰传》

“克阳平、朝阳诸关。”(P9311)

按:《满汉名臣传・固三泰列传》:“攻克阳平关及朝天关。”(P210)《钦定八旗通志》卷178《固三泰传》:“攻克阳平关及朝天关,趋保宁。”(P667--227)《圣祖实录》卷47康熙十三年五月:“阵斩吴逆亲军守备一员、贼兵七千余。生擒从逆守备王道成,追杀十余里。遂克朝天关。”(P621)《清史稿》卷6《圣祖本纪一》康熙十三年五月:“戊寅,安西将军赫业等败吴之茂于札阁堡,复朝天关。”(P187)《清史稿》卷276《音泰传》:“康熙十三年,副都统佛尼勒讨吴三桂将谭宏、吴之茂、王屏藩等,音泰隶麾下。师自汉中进克阳平朝天关。”(P10078)另,卷254、255、258多次提及“朝天关”。

据以上文献记载,本传作“朝阳”误,当作“朝天”。

《纳海传》

“从伐明,与席特库等以步兵四千击败明阳和骑兵,斩级二百,获马六十余。”(P9313)

按:“以步兵四千”于《满汉名臣传・喀山列传》作“率四十人”(P276)。《太宗实录》卷20天聪八年:“御前侍卫及前锋将领席特库、纳海洪科等四十人击败阳和骑兵九百,斩首二百级。”(P261)《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265《喀山传》:“天聪八年,从征明大同。与前锋参领席特库等率四十人击败阳和敌骑,斩级二百,获马六十余。”(P8324)

《清史稿》本传作“四千”有误,当作“四十”。

《通嘉传》

“于七据栖霞、炬山两(为一字,左山右商,即“”字)山为乱。“(P932I)

按:《满汉名臣传・康喀勒列传》:“顺治十八年,山东土贼于七踞栖霞县之炬蜗作乱。“(P326)《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264《将帅四》:“顺治十八年,山东土贼子七踞栖霞县之炬嵋作乱。”(P8291)《清史稿》卷61《地理八》:栖霞东有蜗山。(P2060)《清史稿》卷242《济席哈传》:“讨栖霞土寇于七,击破所据炬嵋山寨。”(P9574)

《清史稿》本传误,当作“炬嵋山”。

参考文献:

[1]文渊阁四库全书,(以下简称《四库》),史部425政书类

[2]《四库》,史部395政书类

[3]钞本明实录(第25册),线装书局,2005

[4]《明代满蒙史料》,(李朝实录抄)第十四册

[5]《四库》,史部260地理类

[6]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六辑104册

[7]即《太宗文皇帝实录》

[8]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五辑83册

十四五征文篇3

[关键词]田租;刍藳税;户赋;户刍

[中图分类号]K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14)01—0068—02

赋税是支撑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税是政府向国民征收的用以供养政府人员的财物,赋是政府向国民征收的用以供养军队的财物,在战国秦汉时期,税赋泾渭分明。秦代国家建立了严密的户籍制度,掌握小农家庭的人口、年龄、生产和生活资料的占有状况,并以此为依据,向农户征收赋税。秦代赋税,主要有三类,一是土地税,按田地亩数征收,如田租、刍稿税等;二是户税,为人头税,按户征收,如户赋、户刍等;三是杂税,如关税、市租、矿产税、酒税、鱼税等。〔1〕秦汉简牍不断出土,为我们探讨秦汉赋税制度提供了可能。

一、秦汉田租征收

田租乃国家向土地经营者按田地多少征收的田地收益税,秦统一全国后仍征收田租,但史无明文记载,征收标准难以考证。里耶秦简和睡虎地秦简中有关田租征收的记载,为我们探讨秦汉田租问题提供了帮助。张信通(2012)认为秦国及以前按土地亩数征收,统一全国后的秦代按田地产量定额征收。〔2〕

关于秦代土地性质及田租征收,张金光(2004)指出:“在普遍土地国有制下,秦土地有两种基本占有形态和经营方式,一部分是由国家政府机构直接经营管理,一部分则是通过国家授田给私人经营使用。”〔3〕肖灿(2010)认为,“税田”是由国家政府机构直接经营管理的耕地(即公田),收益归国家所有;“舆田”是国家授给私人使用的耕地,按一定税率缴纳田租。〔4〕里耶秦简给他们的观点提供了有力证据。里耶秦简J1(8)1519号简载:“迁陵卅五年垦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税田四顷,户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率之,亩一石五,户婴四石四斗五升,奇不率六斗。启田九顷十亩,租九十七石六斗。都田十七顷五十一亩,租二百卌一石。贰田廿六顷卅四亩,租三百卅九石三。凡田七十顷卌二亩,租凡九百一十。”〔5〕(释文,七五)根据于振波(2012)的推断,当时征收田租,乃分别从各农户田地中划出一定数量的“税田”用于交租,“税田”上的产出全部作为田租上交国家。因此,有关部门在登记田租征收情况时,既要注明田地总数,又要注明税田总数,以及平均亩产量(即产出率)。〔6〕由上可知:1顷为100亩,10斗为1石,平均每亩地的产量为1.5石(即产出率)。税田亩数等于田租量(石)/每亩地产出率,田租率等于税田亩数(亩)/总垦田亩数(亩)。为此,我们可以得出秦始皇35年迁陵县都乡、启陵乡、贰春乡的垦田亩数(亩)、田租数量(石)、税田亩数(亩)及田租率(%)的统计数据,如下表所示:

可以看出,第一,秦收田租主要是实物,秦始皇三十五年迁陵县启陵乡、都乡、贰春乡的田租率平均为8.3%,三乡之中,田租率最低的为启陵乡,为7%;贰春乡其次,为8.5%;都乡最高,为8.82%。这反映出秦代农民田赋较重的事实,农民几乎将垦田产量的近十分之一作为田租上交给政府。第二,简文中舆田和税田同时并列,并且,启陵乡、都乡、贰春乡所垦田亩总计52顷95亩,田租总计677石9斗。其间并未提到税田问题,该简文反映了舆田、税田分别代表不同性质的土地,税田不包含在舆田内,它是由县级行政单位直接管辖,由国家购买的“官奴隶”直接耕种,与县下属各乡没有任何关系。〔7〕

二、秦汉刍藳税征收

刍稾,即饲草禾杆,为农作物的附属物,出自于土地,一是用来饲养牲畜,二是用来做燃料。政府征收刍稾,主要是供战马饲料之用,是一种重要的战略物资,因此,刍稾税是秦汉时期重要税种之一,刍稾也可以折算为钱征收。春秋以前,已经存在刍稾的征收,不过,那时刍稾税一般是在发生战争时临时征收的,不是固定税种。战国至秦,由于战争频繁,对牛马草料的大量需求使刍稾税成为国家的固定税种。〔8〕

刍稾税与田租一样都是按田亩面积与田租一起征收,可视为田租的附加税。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都有刍稾税征收的记载。如,睡虎地秦墓秦简《田律》载:“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9〕(27-28)此条律文规定,每顷田地应缴纳的刍稾税,按照所受田地的数量缴纳,不论耕种与否,每顷地缴纳刍税三石、稾税二石,在该简文中,刍稾税征收的是实物税,但也可以折纳为钱币征收。秦汉时期的刍藁税还实行按土地优劣等级的不同征收的办法,这样则更为合理,如,张家山汉简《秦律十八种·田律》载:“入顷刍藁,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刍)二石;藁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入刍藁,县各度一岁用刍藁,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藁。刍一石当十五钱,藁一石当五钱。”〔10〕该简文说明:第一,土地水源、肥瘦、平原山区、阳光、雨水等自然情况的不同将大大影响田地的产量,因此,秦汉政府根据这些自然条件的差异,对不同地段的田地征收不同的刍稾税,实行定额税制。该简文中因“上郡地恶”,刍稾税征收的定额也有所减少,上郡为“顷入刍二石”,其他地方则“顷入刍三石”,而稾税的征收均为二石。第二,刍藁税按实际田亩数征收,田多多征,田少少征,为定制。李恒全先生(2012)通过比较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入顷刍稾”条,他发现其田刍、田稾的征收标准均为“顷入刍三石、稾二石”,汉承秦制,秦至汉初田刍、田稾的征收标准没有变化。〔8〕

三、秦汉户税征收

户税是秦汉政府按户征收的赋税项目,是无论贫富全体编户齐民都应承担的赋税项目,属于户籍税性质。秦汉按户征收的户税包括名称有别但实质相同的两部分内容,一是按户征收的“户赋”;二是按户征收的“户刍”。户赋征收的基本形态是实物,户刍征收的基本形态是钱币,其物质形态虽然不同,但性质都是以户为单位,按户征收。井田制瓦解后,秦自商鞅变法即按户征收“户赋”。〔11〕近年出土的简牍有秦汉“户赋”的明确记载。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繇(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也。”〔9〕(222)“敖童弗傅”指已达到傅籍年龄的少年不去傅籍,此条律文的大意是,“匿户”及“敖童弗傅”就是隐藏人口,不征发徭役,不加役使,也不命缴纳户赋。这里,虽然户赋征收的对象、比例、数量、方式等情况不清楚,但秦已有“户赋”之征收确定无疑。但最近公布的里耶秦简则向我们透露了更多的秦户赋征收的信息。如,里耶秦简J1(8)518载:“卅四年启陵乡见户当出户赋者志:见户廿八户,当出茧十斤八两。”〔5〕(释文,三七)该简文大意是,秦始皇三十四年洞庭郡迁陵县启陵乡有农户二十八户,这二十八户家庭共交纳的户赋总额为十斤八两蚕茧,每户约交纳蚕茧三两八钱。该简文透露,秦户赋是以户为单位,按户征收实物。井田制瓦解后,宗族公社所有制解体,赋的征收单位变为个体家庭,按户征收户赋,正是赋税制度合乎逻辑的发展。〔8〕

在秦代,按户征收的户刍也是一种户税性质的税种。如里耶秦简J1(8)1165简载:“户刍钱六十四,卅五年。”〔5〕(释文,六二),该简文表明,秦还实行过按户征收户刍的做法,且户刍以钱币征收。又如《里耶秦简》简J1(8)559:“十月刍钱三百。”〔5〕(释文,三九)我们可了解两方面信息:第一,可据此推断出,每年十月可能是秦户刍征收的时间,但秦户刍征收标准我们仍不清楚。第二,秦汉时期不仅存在按田亩征收田刍、田稾的做法,还存在以户为单位,按户征收户刍的做法。按田亩征收田租、田刍、田稾均属于土地税性质,而按户征收的户刍属于户税性质。里耶秦简还有一枚简是关于迁陵县府向洞庭郡府上交赋税的记载,可理解为县向郡缴纳的“户税”。J1(8)152号简载:“卅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少内守是敢言之:廷下御史书,举事可为恒程者,洞庭上帬(裙)直(值)。书到言。今书已到,敢言之。”举:提出,恒:固定,程:限额,上;上交,帬:通裙,一种赋税名目,直:通值,此指金额。〔5〕(释文,十九)。该简是迁陵县主管财政的少内对县廷公文的回复。从赋税收敛形式看,秦迁陵县向洞庭郡实际上交的是钱,而不是帬(裙),帬(裙)只是一种赋税名目。因为上交洞庭郡的赋税金额经常变动,负有监郡之责的御史遂介入此事,将应上交金额予以固定。

〔参考文献〕

〔1〕于琨奇.战国秦汉小农经济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77-78.

〔2〕张信通.秦汉乡里赋税制度和赋税征收〔J〕.中国经济史究,2012,(01):35-43.

〔3〕张金光.秦制研究〔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2.

〔4〕肖灿.从《数》的“舆田”、“税田”算题看秦田地租税制度〔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4):11-14.

〔5〕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M〕.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

〔6〕于振波.秦简所见田租的征收〔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5):8-10.

〔7〕王文龙.秦及汉初算数书所见田租问题探讨〔J〕.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13,(01):18-20.

〔8〕李恒全.从出土简牍看秦汉时期的户税征收〔J〕.甘肃社会科学,2012,(06):160-163.

〔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十四五征文篇4

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在安徽省境内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办理.

第三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各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部门主管。

第四条征用土地除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外,对具体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选址必须持有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下达的设计计划任务书或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对于某些不属于基建性质不能报送基建计划的项目,要有按规定权限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文件。

二、核定用地面积需报送详细的总平面图,不得用“示意图”代替。总平面图上必须标明:征地界限和面积,建筑物的布置、层数、面积;如属扩征土地应注明已征土地和申请征地的界限面积,已征土地的现状,已建和未建项目;如需拆迁民房,还应注明户数、房屋位置和房屋面积。搬迁村庄需附送新村址的总平面图。

三、建设铁路、公路要报送线路平面图。建设铁路、公路的站、场、段按本条第二款要求报送总平面图。

四、对环境有污染的工程项目,要报送经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各级征用土地管理机关,对申请征地报送的各种文件、资料要认真审查,符合规定后再上报审批。

六、城镇零星住宅实行统建或联建,统一办理征用手续。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一、征用耕地、园地一千亩以上,其它土地一万亩以上,报国务院批准;

二、征用耕地、园地十亩以上,林地、草地二十亩以上,石山、荒山、湖滩等其它土地四十亩以上,由所在行署或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用耕地、园地三亩以上,林地、草地十亩以上,石山、荒山、湖滩等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由县人民政府审查,报行署或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征用耕地、园地不足三亩,林地、草地不足十亩,石山、荒山、湖滩等其它土地不足二十亩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征用省辖市郊区的土地,在省人民政府批准限额以下的,统一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五十万人口以上城市郊区的土地,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矿区压煤村庄,应在塌陷前办完村庄搬迁手续。因采矿塌陷造成不能耕种的农田,由矿方负责征用,经所在行署或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征用土地主管机关备案。

塌陷土地稳沉后,矿方对有条件的地段应有计划地回填造地、植树造林或修筑池塘等,生产队需要借用时须和矿方协商签定借用协议。生产队征得矿方同意也可以自己回填造地、植树造林或修筑池塘,发展农副业生产。

第七条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用水田、旱地、药材地、鱼塘、藕塘、苇塘、菱角坡、柴山、草山、竹林地等按其年产值的五倍补偿。有砍伐任务的用树林地,比照当地水田或旱地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二、征用专业菜地、果园、茶园、桑园按其中产值的六倍补偿,未曾收获的园地,按照当地水田或旱地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另加补偿园苗培育费用。

三、征用三年以内的开荒地不予补偿,三年以上的熟荒地按当地同类土地的补偿费标准补偿。

第八条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该作物当季产值补偿。

二、姻、麻、藕、糖料、茴草、药材等经济作物,能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该作物年产值补偿。

三、鱼苗放养两年以上的不予补偿,不足两年的按放养鱼苗费的二至三倍补偿。

四、有砍伐任务的用材林,主干平均直径在二十厘米以上的成材,按征用时实有材积价值的百分之十至二十补偿。主干平均直径在五厘米至二十厘米的,按征用时实有材积价值的百分之五十至八十补偿。木材分品种按当地国家牌价予以收购。主干平均直径在五厘米以下的小树和不能砍伐的竹林,由市、县制定补偿费标准。

五、社员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能移栽的,由用地单位负担移栽费。确实无法移栽的,由市、县按低于用材林的补偿费标准规定补偿数额。

生产队在国有土地上种植的林木补偿费,按本款规定的办法办理。

第九条埋设各种电杆、电缆等占用的土地,一般只补偿青苗损失。个别占地较多的,酌情征用。

因施工、钻探等临时用地,不给土地补偿费,按实支付青苗补偿费。工程结束后,用地单位负责恢复耕种条件,及时归还。不准变相侵占土地,不准建永久性建筑。

第十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需要拆迁集体或社员的房屋时,原则上由生产队或房屋所有者自拆自建。拆迁补偿费标准由市、县按房屋的质量和当地房屋的修缮费用水平、材料价格制定。

水井、猪圈、厕所、简易搭盖等辅助附着物的补偿,由市、县制定补偿费标准。

第十一条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地单位征地前从事农业的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

二、征用专业菜地和水田、早地,藕塘、苇塘,柴山、草山、竹林地等,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地每亩年产值的三倍。有砍伐任务的用材林地,比照当地水田或旱地的标准付给。

三、征用果园、茶园、鱼搪、药材地等经济价值高的土地,其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地每亩年产值的二倍。

第十二条因征用土地,房屋需要易地重建另占用土地时,按重建房屋占用的土地付给各种补偿费用,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收回社队耕种的国有土地,不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只付青苗补偿费。社队耕种时间在十年以上而收回后直接影响社员生活的,可给予困难补助费,其标准不高于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因国家建设征地而造成社员口粮不足时,由粮食部门按当地余粮队留粮标准从国家农村统销粮中补足供应。

第十五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作为被征地生产队的集体财产存入信用社或银行。其资金主要用于被征地生产队发展生产、安置多余劳动力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在使用时,要经生产队社员大会讨论,报大队、公社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第十六条生产队土地已被征完,又不具备迁队、并队条件的,其原因有的农业户口,由当地征地管理、公安、粮食、民政等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

一、生产队在办理转户口时,不得弄虚作假,非本队原有农业人口不得转入。

二、生产队的集体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或私分。

三、五保户、孤儿按当地城镇五保户、孤儿的生活水平安置;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应给予适当的困难补助,保证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四、生产队的集体财产和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足支付上述人员生活补助费用的,用地单位应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增加安置补助费。

五、生产队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由民政部门和征用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社队、街道等共同按实核定。一次拨绘当地民政部门,专项代管,分期拨付使用。

第十七条银行应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文件办理转帐手续。申请征地未经批准,征地单位不得先行付款。

第十八条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队部分土地被征用后,由公社、大队协助生产队统一调整社员承包土地。

第十九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经批准后,被征地生产队的粮食征购指标,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核减。

第二十条国家建设需要占用国营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无偿划拨。划拨后土地上的房屋等附着物,用地单位核实予以补偿。原使用国有土地单位的生产和职工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除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所规定的处罚条款外,补充规定:

一、利用生产队转户之机,弄虚作假非法转户的,转户无效。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二、擅自处理和挪用生产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集体财产的,责令退赔;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处罚款。侵吞或贪污生产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它集体财产的,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三、用地单位申请征地未经批准,先行付款和使用土地的,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费标准补偿生产队款项的,其款项收回并停止使用土地;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处罚款。

四、对已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拆迁补偿费,拆迁户仍坚持无理要求而拒绝拆迁的,由当地政府强制拆迁;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在征用土地过程中,被征地单位有强求征地单位多征土地的,对强求多征的土地不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的,不予办理转户口手续。

第二十三条各级征用土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征地资料的管理,建立完整的征地档案。

十四五征文篇5

在结束这期特别策划时,让我们再一次回望当年血雨腥风的中缅印战场,向中国远征军行一个崇敬的注目礼——

一九四一年

12月8日,日军偷袭珍珠港美国海军基地。9日,英、美相继对日宣战,中国政府发表对日、德、意宣战文告。英、美、中、加、荷、澳、新(西兰)、法等国反法西斯联合阵线形成,太平洋战争爆发。

12月22日,令第五、第六两军入缅,归第五军军长杜聿明指挥。23日,签订《中英共同防御滇缅路协定》,成立中英军事同盟,筹建中国远征军,准备入缅作战。

一九四二年

1月4日,电请罗斯福指定一亲信将领,担任中国战区联军统帅部参谋长。14日,经马歇尔推荐,由史迪威担任联军统帅部参谋长。

2月1日,令第六军入缅后归该军军长甘丽初指挥。2日,又令第六军入缅后归英国方面指挥。25日,令第五军由滇西进入缅甸之同古及其以南地区,第六军由昆明经保山从泰缅边境前进,两军均由第五军军长杜聿明统一指挥。杜由英缅军总司令胡敦指挥。不久,胡敦改任参谋长,总司令由亚历山大接任。

3月8日,中国远征军先头部队第二师到达东吁(东瓜、同古)。任命史迪威为中国战区参谋长。日军侵占仰光。

3月12日,中国远征军第一路司令长官司令部成立。司令长官卫立煌未到职,杜聿明为副司令长官。

3月20日,同古序战开始,激战十二日,予敌重创,此时新编第二十二师由叶达西方面向敌猛攻,敌势受挫。29日,远征军放弃同古,突围北撤。

4月17日,英缅军第一师及装甲第七旅共七千余人被包围于仁安羌以北地区。18日,中国远征军以新编第三十八师之一部驰援仁安羌被围之英缅军,将敌第三十三师团先头部队击溃,英缅军全部解围,救出被俘英军、美教士和记者五百余人,以及驮马千余匹。捷报轰动英伦三岛,以后英方曾向新编第三十八师师长孙立人、团长孙继先等颁发勋章。24日,远征军第二师克复棠吉,敌大部东窜。

5月18日,第二师师长戴安澜在突围中负重伤,团长柳树人、刘杰阵亡。26日,戴安澜师长伤重不治殉国。

6月10日,林蔚率参谋团人员离保山回昆明。中国远征军此次入缅作战以失败告终,损失奇重,计入缅时约十万兵员,此时仅余四万左右。

一九四三年

4月,中国远征军(又称滇西远征军)司令长官司令部在楚雄成立,陈诚任司令长官(10月由卫立煌接任)。

5月,军事委员会驻滇干训团在昆明成立。同时在印度设立兰姆伽训练学校。当时美国根据租借法案,决定给予中国十二个军(一说十三个军)的美械装备。

6月29日,中国驻印军总指挥部成立,史迪威任总指挥,罗卓英任副总指挥。

10月10日,史迪威令中国驻印军向大龙河西岸敌据点进攻,随军派出工兵部队,修筑中印公路。

11月1日至12月18日,新编第三十八师先后占领拉苏、新平洋等地,攻占敌重要据点于邦。11月22日,中、美、英三国政府首脑在开罗举行会议,至26日结束,作出了在缅甸发动对日作战的决定,并签署了开罗宣言。

12月下旬,新编第三十八师向敌加强攻击,敌向大龙河东岸退去,西岸敌各据点先后被攻克,中国驻印军取得第一次反攻作战的胜利。中印公路亦修通至新平洋。同时,新编第二十二师第六十五团向打洛推进。

一九四四年

1月9日至31日,中国驻印军右路新编第二十二师渡过大奈河,沿左岸开路前进;向敌发起猛攻,经数日激战,毙敌官兵约二百人;攻占打洛。左路之新编第三十八师先后渡过大奈河和大龙河,肃清孟阳河之敌。

2月1日至3月29日,中国军队先后进占太伯卡及甘卡,夺取敌交通要点;攻克腰班卡、拉征卡、拉貌卡等敌据点;分左右两翼继续向南推进,战车营也同时配合行动。美军一个支队(约步兵一个团)亦在中国军队左侧向瓦鲁班推进;经激烈战斗后攻占孟关,毙伤敌八百余。战车营亦攻抵宁库卡,先后共歼敌一千四百余,敌第十八师团主力被击破;占领瓦鲁班东北之拉干卡;激战两昼夜,中国军队占领瓦鲁班和秦诺;战车营和新编第二十二师攻占丁高沙坎;攻克天险坚布山隘;攻占高鲁阳;进占沙杜渣。至此,胡康河谷战役胜利结束。

4月4日,中国远征军向孟拱河谷守敌部署进攻,经十五天激战,新编第二十二师、新编第三十八师先后攻占瓦康至丁克林之线。

5月4日至17日,新编第二十二师攻占英开塘。中国军队为配合驻印军缅北反攻作战,打通中印公路,分七处强渡怒江。驻印军第五十师第一五团和新编第三十八师第八十八团,在美军支队配合下,攻占密支那西机场。

6月25日,驻印军新编第三十八师经两昼夜激战,占领孟拱。孟拱河谷战斗历时三余月,至此胜利结束。此役歼灭敌第十八师团,重创其第二师团第四联队,第五十三师团第一二八、一五一联队,第五十六师团第一四六联队。从此中国驻印军控制了缅北整个战局,奠定了反攻作战的胜利基础。

7月6日,密支那攻防战已达四十余日,驻印军新编第一军军长郑洞国到密城前线视察,决定于“七·七”抗战七周年纪念日向守敌发动全面进攻。

8月5日,中国驻印军在盟军协同下,攻克密支那,全歼守敌。

9月8日,中国远征军攻占松山。14日,中国远征军攻克腾冲。

10月初,中国驻印军继续向八莫推进。

11月3日,中国远征军各部协力攻克龙陵,继续向芒市推进。20日,中国远征军第六军攻克芒市。21日,新编第二十二师攻克东瓜。

12月15日,新编第三十八师主力攻克缅甸八莫。

一九四五年

1月27日,中国远征军与驻印军会师于畹町附近之芒友。中印公路完全打通。28日,中国远征军、驻印军和盟军于畹町举行会师典礼。

2月20日,新编第三十师主力攻克新维。23日,第五十师攻占南图(南都)。

3月30日,第五十师与英军在乔梅会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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