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企业履职报告(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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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企业履职报告范文篇1

一、工作目标

通过职业卫生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重点行业、按触职业病危害的重点人群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推进我县进职业卫生齐抓共管,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效能,切实保护劳动者和公众健康安全。

二、整治范围及工作重点

(一)整治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粉尘的煤矿、火电、金属冶炼、建材(水泥、石膏、石材、瓷砖等)等企业和存在化学物质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的化工、农药、家具、制鞋、箱包等行业。

(二)工作重点

1.摸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底数,建立职业卫生监督档案;

2.依法对职业病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从事接触粉尘、化学物质类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监管;

3.依法查处《职业病防治法》违法行为。

三、重点整治内容

1.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职业病健康监护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情况。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即企业对2007年立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是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进行职业危害评价的情况。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与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情况。

4.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工伤保险和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

5.群众性劳动保护等情况。

四、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职业卫生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

五、职责分工

在县政府领导下,专项整治工作由县卫生局牵头,安监、劳动保障、工会、公安等部门共同实施。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加大集中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整合各部门信息,尤其是安监部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信息;摸清全县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底数,建立职业卫生监督档案;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病人的处置情况,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情况等;组织查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未按照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行为。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职业安全培训、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并及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检查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及合同执行情况、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和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等。

公安部门:负责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和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工会组织:做好群众性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将当前农民工受到职业病危害突出问题作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劳动关系的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中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内容;督促用人单位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所辖区域有关企业及企业职工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工作;督促企业依法做好职工健康保护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职业卫生专项整治。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岗前体检、定期体检、离岗体检及建档工作;落实好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职工福利;完善职业病诊断的相关手续和程序,切实维护职工的健康权益。

六、工作机制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在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完成专项整治工作。各部门间要加强联系,及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通报,建立互通信息、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协调工作,并开展三次以上联合检查行动。

七、时间安排

1.宣传动员阶段(7月21日前)各地、各部门、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科普知识,让劳动者充分了解自己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权利,掌握职业病防治科学知识,提高其健康权益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让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树立其是企业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促进企业认真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

2.整治阶段(7月21日-10月下旬)各地、各职能部门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开展职业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在摸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底数,建立职业卫生监督档案后,对有关企业、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需要整改的企业,要对其落实整改意见情况进行复查,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整治工作顺利通过上级检查、验收。

3.总结阶段(11月上旬)各职能部门就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写出书面总结,连同有关报表于11月5日前送交县职业卫生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卫生局),县卫生局负责汇总、统计,并写出专题总结报告于11月10日前报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

八、工作要求

危化企业履职报告范文篇2

一、导向很重要,要多角度全面理解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

24号令出台后,从平面媒体、网络上收集的资料显示,比较集中在于这样的认识:“24号令比较具体地规定了安监部门的管辖问题,比较系统地规定了安监部门必须履行的监管监察职责,第一次全面又具体地提出了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免责情形”。更加形象的说法是“给安监人员吃了一颗定心丸”。这无疑是正面和正确的。笔者进一步认为,以下几个角度也应该考虑到:其一是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本身的角度。24号令首先是强调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有所作为,从量化的角度要求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做好,防止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其二是从问责的角度。客观地分析,24号令属于部门规章,从外部问责的主体,即对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来说,24号令是一个参考,并不是直接依据。而总体上而言,笔者认为,24号令有利于在安监系统逐步建立一种良性循环模式,即“职责规定明确一尽力而为,量化衡量一职责尽到就会避免被问责,但不作为、乱作为一定会被问责”。

二、24号令对安监部门该履行职责的界定

24号令界定了安监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具体有四个方面,即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管监察职责、行政许可职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等。

(一)对安监部门职责的认识。

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方面:24号令的界定比较笼统,即“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直接安全监管的职责方面:应该说,安全生产直接监管的对象是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非常关注的问题,因为涉及到职责范围和职责交叉的问题。24号令第一次提出的监管对象“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又该如何把握呢?笔者认为,应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遵循特别优先一般的原则来厘清安监部门直接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对象。1、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行业主管部门。2、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必须遵守。比如建筑施工企业、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人员密集场所、文化娱乐企业等等。部门规章与其;中突的,也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准。3、特别优先一般的原则。有一些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前必须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谁审批、谁负责”,由审批部门负责对其安全生产监管。4、对无须经过审批而进行工商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谁主管、谁负责”,传统意义上的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对其安全生产监管。5、对无须经过审批而进行工商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且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监部门负责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6、对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取缔,综合众多相关的上级规定,应该遵循这样的工作模式处理:“有前置审批单位的,由前置审批单位牵头取缔;没有前置审批单位的,由工商部门、行政执法局(对违章建筑)牵头取缔”。7、职责交叉的。以履行职责到位为原则,加强政策协调、沟通,而不是推诿扯皮。在此基础上。结合《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对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之职责的规定等,笔者认为安监部门负责直接安全监管的职责细化以下几项:1、“三同时”安全审核:2、行政许可;3、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对非法从业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取缔。4、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量化监督管理。5、对群众举报及有关单位移送的隐患进行处理,属于其它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

(二)对安监部门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认识。笔者认为,这是24号令的“重头戏”,它显然是出于正反两方面的考量,一个是“主动进攻”,要求安监人员要实实在在履行职责,从量化的角度督促安监人员履行职责,克服事实上存在的安监人员工作上畏难、因噎废食的情况:另一个是“被动防守”,也就是实事求是,在完成一定工作量后,至少有尽力而为的情况,防止被问责,因为安全生产的问题有些是历史上的安全欠账,总不能由经办人员来背。总的说来,就是一把“双刃剑”。进一步分析,笔者认为安监部门履行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应当突出以下内容:1、重点明确,突出危化和非煤矿山。24号令是一个部门规章,法律法规对安监部门工作的重点集中在危化和非煤矿山企业。所以安全监管监察的重点是危化和非煤矿山企业。危化品生产企业、经营店面、储存企业、贸易企业、非煤矿山、加油站、危化品使用量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必须全覆盖。2、全面细致,宜细不宜粗。安监局到企业后,该什么看,该什么查,有些工作人员随意性大,素质良莠不齐,甚至走马观花,不能解决问题,反而给企业添麻烦。24号令第8条规定的安监局监督检查的重点,结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归纳的比较具体全面,而且明确了是安监局应当监督检查企业的内容。也就是说,安监局到企业后,不能随意开展工作,规定的动作必须完成。24号令第8条规定了19项内容已经很详尽。在这种情况下,安监部门及工作人员一定要全面细致,一定要按照19项内容对企业逐一对照监督检查,不能有缺漏,否则就是执法监督检查不到位的体现,留下后遗症。在形式上,笔者认为应当制订菜单式、表格式的《监督检查表格》,以便于检查人员逐一对照。3、跟踪督促,确保问题得到解决。24号令的规定事实上重申了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事故隐患该如何处理的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也予以进一步强调。也就是再次强调这样一种模式“隐患、违法要发现――发现后要处理――处理不到位要问责”。

(三)对行政许可职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的认识,24号令归纳和重新强调了行政许可的要求。24号令也并未突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几个细节应该引起注意:1、必须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2、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点往往事故发生、责任追究后容易漏掉。

二、如何制订《年度安全生严。监督检查计划》

在厘清安监部门职责的基础上,贯彻落实24号令的核心内容是制订实施《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公共管理的理论认为,计划是具体的行动和活动的安排与方案,即预先确定:如何做、何时做、由谁做。计划包括组织的使命、目标、工作流程、政策、程序、

规则、预算等。从计划的类型看,《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属于短期计划,要求具有比较具体的方法和程序。结合24号令第6条规定和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制订实施《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有以下几个因素的考量:

(一)落实的主体,解决由谁做的问题――安监部门机构设詈的合理化建议。以区级安监局为例,归纳分类24号令界定的安监部门职责,结合机关运作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区级安监部门围绕《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比较合理的机构、岗位设置应该有:1、综合部门,主要是负责日常综合管理,执法案件的审核等;2、业务科室之一,主要负责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3、业务科室之二,主要负责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以外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监管,调查处理事故;4、业务综合内勤,主要负责行政许可受理,行政执法统计、档案、跟踪管理:5、安办承办机构,主要负责协调专项整治和隐患统一管理。上述的机构、岗位设置起到专业分工、制衡有效、便于管理的作用,与24号令界定的安监部门工作职责也比较合拍。厦门市某区安监局的实践也表明这种机构岗位设置也实现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高效、明晰。

(二)量化的操作。笔者认为,安全生产总体上是社会层面的问题,不能也不应该由安监人员全部来承担负面效应,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量化操作体现了实事求是,这也是24号令的重要意义之一。量化的依据是什么呢?24号令第6条规定了其依据主要是安监部门监管监察职责、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具体而言,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1,辖区内监督检查执法对象安全生产的基本情况(1)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其数量、行业分布、地区分布、经济类型、生产规模分类、危险因素分类等。(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及其主要特点。包括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状况、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状况、上一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事故隐患整改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事故情况等。所以,安监部门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数据要十分清楚,建立健全基础档案,这是制定计划、开展工作的基础因素。

危化企业履职报告范文篇3

关键词:和谐社会;民生;企业;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F279.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2-0036-02

近一二十年来,以劳工运动、消费者运动和新环境保护为主题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欧美发达国家逐渐兴起,旨在倡导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还要承担起对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力图达到企业利益与社会长远利益相平衡。这一运动至今仍在广泛深入地发展,中国投身于这一运动的企业近几年也日益增多,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总体履行情况却并不令人乐观。

一、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是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2005年,中国人均GDP已经达到1700美元,按照国际经验,人均GDP达到1000~3000美元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机遇多,矛盾多,挑战大。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的问题还没有妥善处理好,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又暴露出许多新的体制性矛盾;特别是近几年社会成员贫富差距的继续扩大,社会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利益及心理的对抗,以及多元所有制企业中业主、管理者与员工在利益分配上的矛盾,都给我们的社会治理发出了预警信息。针对这一时代特征,新一代中国的领导集体审时度势,将实现全面小康,构建“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1]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作为新的执政理念,十七大又提出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六大任务[2]。虽然国际上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内容和形式的阐述很多,但其关注社会环境、员工权益、合法经营等方面的内容,也正是和谐社会所强调和关注的重点(即关注民生)。所以,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是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对企业管理提出的紧迫要求,目的是促使企业的思维和素质发生从单纯追求利益到关注产品质量、环境质量再到人文质量的转变。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现状

虽然实施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目前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下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而且欧美国家的企业年度报告和公司宣传手册中关于社会责任的陈述逐年增多,在我国,也已经有超过35000家的企业被国际采购商要求随时随地进行企业社会责任考查,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总体建设状况却并不令人乐观,主要表现在: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触目惊心。很多企业由于缺少技术优势和科学的企业管理方法,把雇佣廉价劳动力作为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换取企业发展速度的主要手段。在这些企业,员工的工作、生活条件相当简陋,安全没有保障,疲劳操作司空见惯,严重损害了员工的身心健康。目前,中国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主要表现出三个特征:一是伤亡总量大。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仅2007年1-9月(调度快报数,下同),全国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380125起,死亡71221余人。二是重大、特大事故频发。2003年,全国发生的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14起,死亡818人;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115起,死亡1732人;2007年1-3月,全国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19起,死亡334人,在各类事故中,煤矿和交通方面的特大事故较多。三是企业没有支付必需的社会责任成本。大量事故隐患尚未得到整改,瞒报事故情况比较突出。

2.违反《劳动法》,降低职工的收入和福利,雇佣童工甚至“包身工”、随意克扣和拖欠工资、超时和超强度工作的现象层出不穷。尽管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多数大中城市制定公布了城市最低工资制度,各地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制裁业主拖欠员工工资的制度,但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广东省外资企业进行的一项调查仍然显示,约有25%的员工不能按时领取工资,近一半的员工被迫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有的甚至12小时左右,约62%的员工一周工作7天,大部分劳动者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或足额的加班费;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2006年2月的《2006跨国公司中国报告》也指出,不仅本国企业缺乏社会责任,连在华的跨国公司也在做着一些违背道德规范的事情,如沃尔玛公司拒不配合成立中国工会,并大量地使用每小时只有3元工资的低薪临时工?穴几乎占到总员工的一半?雪;在权益保障方面,许多工人没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即使有,也明显存在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条款,没有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和社会福利;在一些黑工厂和黑煤矿,竟然存在非法使用童工甚至“包身工”的现象。

3.缺乏相关的职业保护,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病率呈快速上升势头。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截至2006年,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67万多例,其中:尘肺病累计发病61万多例(这个数字相当于世界其他国家尘肺病人的总和),死亡14万多例,现患47万多例,近15年平均每年新发尘肺病人近1万例;另外,近2亿农业劳动力中,相当部分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由于劳动关系不固定,流动性大,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复杂,其健康影响难以准确估计。第10届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国际会议指出,目前,我国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受到职业病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这表明我国职业病危害形势已十分严峻。我国当前职业病形势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职业病例数快速增长,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患病数量大;二是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危害重,尤其是一些个体私营企业;三是职业病危害正在由城市工业区向农村转移,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转移。总之,职业病危害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4.市场秩序混乱,质量问题令人担忧,假冒伪劣屡禁不止。几年来,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合格率长期在75%~78%之间徘徊,特别使人担忧的是,一些直接关系人身安全健康的产品,如热水器、调制奶粉、药品、食品等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3],令人触目惊心的“苏丹红”、“欣氟”事件就是实证。除此之外,由于市场监管机制不完善,致使假冒伪劣产品得以蔓延,屡禁不止[3]。2005年,发生在安徽、山东、重庆、四川、山西等省市的劣质奶粉事件,造成数百名婴儿出现营养不良综合症。

5.尽量逃避社会义务。表现在:一是尽量逃避社保缴费,按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和代扣各类保险金,但我国企业在这方面一直没完全尽到义务。二是只顾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很少考虑社会就业问题,将包袱甩给政府;还有就是对社会公益事业不热心,较少考虑环境保护,普遍缺乏诚信等。

三、加快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思路

1.加快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立法工作。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属于企业应尽的社会义务,但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难免与其自身经济利益相冲突,因而企业有可能拒绝或不完全履行这一责任。故而能否将社会责任的履行付诸实践,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的态度和行为,目前,我国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存在三个方面明显的法律缺失:一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主体地位缺失。在我国,规范企业行为的相关法律,如《公司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没有一部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有专门规范,也没有在其他相关法律中设立专门条款规范企业的社会责任,即使有,实际操作性也不强。二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内容缺失。在我国现行所有规范企业主体行为的法律中,调整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劳动法》及若干配套法规,其他法规都过分强调企业管理者的管理权,而对雇员的权利只是一些无操作规范的条款。三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约束力缺失。这是指法的效力和实施问题,虽然在法律中有相应规定,但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非常普遍。这就要求政府加快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贯穿于有关规范企业经济活动的法规中;现行法规中有规定的,应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2.政府主导,民间参与,建立并推行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如何引导企业具有社会责任意识是一个任重道远的课题,政府可以在以下三方面作为:一是转变观念,对政府官员政绩的考核和提拔,改变过去那种唯招商引资和经济指标增长而轻环保、轻劳动保障的观念;二是尽快建立一套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特点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和评估体系,鼓励企业自觉执行,并尽快实施体系认证试点;三是采取奖励措施和设置限制性条款,对通过有关企业社会责任体系认证的企业,在相关政策上给予优先考虑。

3.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社会责任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上市公司作为企业群体中的优秀成员,应该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欧美国家的企业在年度报告中关于社会责任的陈述逐年增多,建议我国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中强制引入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披露,向社会公众传达除财务信息之外的有关公司内员工权益的保护状况、商品质量、消费者投诉情况、环境污染状况、是否履行社会保障义务等方面的信息。

4.倡导企业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倡导企业坚持“以人为本”,一是充分尊重员工,保障员工的民利,包括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特别是要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员工的民利;二是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包括员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和精神文化权益,特别是要维护好员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劳动权益通过合同形式加以保障;三是重视安全责任建设。安全生产着眼于人,旨在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大力改善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状况,防范和控制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体现。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R].200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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