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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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篇1

1)整合培训农村财务审计人员,提高农村财务审计队伍整体素质。农村集体经济财务审计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技术水平和高尚的道德品质,根据这些要求及目前的实际情况,把一些政策理论水平高,具有较高财会业务知识,同时从事过财会具体工作,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的工作人员充实到农村财务审计办公室,同时聘请专家教授对审计人员进行短期的、有针对性的业务辅导。在加强对农村财务审计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培训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农村财务审计人员的自身修养,建立一支具有较高审计、财会水平、政治思想过硬的农村财务审计队伍,达到同时受理三个及以上审计案件的资质,以适应我市目前农村财务审计的新形势。

2)努力创造条件,改善农村集体经济财务审计环境。首先,要加强对村干部、村会计的思想道德教育、加强对农村会计的业务培训,提高农村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强化村干部的管理,减少对农村集体经济财务审计工作的拢乱干预,加大农村财务审计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村财务管理的透明度,提高农村财务审计的知晓率,要利用各种途经宣传农村财务审计知识,使广大农村干部及农民群众了解农村财务审计,让他们明白农村财务审计是为了维护集体利益和农民个人利益,而不是整村干部,更不是为了某些人报私仇,从而为农村财务审计营造良好的审计环境。

3)落实农村财务审计条例,完善农村财务审计办法。农村集体经济财务审计走向正轨的标志就是有规范的农村财务审计方法,因此,应尽快掌握农村财务审计条例的各项规定和政策界限,正确运用农村财务审计办法和与之配套的审计取证、报告、档案管理等实施办法,进一步将农村集体经济财务审计的定性法制化,切实树立起农村财务审计权威性,使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违法必纠、违法能纠、改变过去“只开方不抓药”的做法,充分发挥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作用。

4)拓宽审计工作渠道,创办农村财务审计实体。随着我市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全市农村的各种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也越来越多,如资源费、征地费及各种补偿费分配不公、农村重点项目建设、农村基础工程建设审计监督不到位等,单靠农村财务审计办公室很难完成,为适应这一新形势,建议以股份制的形势成立一家农村审计服务组织,抽调选拨一些有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经验的社会人才和退居二线的老同志去参与这项工作,对那些付费接受审计和农村财务审计办公室不能完成的委托审计实行有偿审计,以弥补农村财务审计力量的不足。

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篇2

第一条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是指农民除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外,依照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村提留、乡(包括镇,下同)统筹费和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以及其他费用。

向国家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承担前款规定的各项费用和劳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除此之外,要求农民无偿提供任何财力、物力和劳务的,均为非法行为,农民有权拒绝。

第三条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应根据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取之有度、用之合理的原则,实行定项限额、综合控制、严格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以下简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农村工作综合部门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计划、统计、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农村工作综合部门(以下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宣传、贯彻涉及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审核同级政府各部门和其他单位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

(三)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统计部门审核农民的年人均纯收入;

(四)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工作;

(五)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六)及时向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情况;

(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负责进行调查处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民发展农村经济,不断增强集体经济实力,逐步减少或不向农户直接提取村提留、乡统筹费。

第二章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七条农民直接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按国家规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和计算方法统计的数字为依据,以行政村为单位,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

第八条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以行政村为单位计算,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其中:

(一)公积金不少于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兴办集体经济实体;

(二)公益金不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0.5%,用于五保户供养、因公伤亡人员家属的补助、特别困难户补助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

(三)管理费不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用于村干部报酬和管理费用开支。

第九条乡统筹费用于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以行政村为单位计算,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其中:

(一)乡统筹费内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为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用于本乡范围内的乡村两级中小学房屋维修、改造,民办教师工资补贴和其他民办教育事业;

(二)用于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乡与村、村与村间的公路)等民办公助事业的乡统筹费,不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

乡统筹费可以用于五保户供养。五保户供养从乡统筹费中列支的,不得在村提留中重复列支。

第十条农村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缮校舍等。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五至十个农村义务工。

因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需要增加农村义务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小流域治理和植树造林。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十至二十个劳动积累工。有条件的地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劳动积累工主要在农闲期间使用。

第三章村提留、乡统筹费提取及劳务承担

第十二条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按农民从事的产业和实际经济收入状况区别承担。

乡、村应于每年夏季收获前向农户发出负担通知书(单),明确农户所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数量。

第十三条经营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的农民,应在税后按规定缴纳村提留、乡统筹费和承担劳务。

第十四条村提留、乡统筹费,农户可以用粮食等农副产品折抵。折抵物按当地当年市场价格计算。

第十五条村提留、乡统筹费,实行全年统算统收制度,一般按夏秋两季,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提前预交;不得在发放预购定金时强行扣款;不得在农民交售产品时为其他部门和单位代收代扣费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强行向农民收款收物。

第十六条对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革命烈军属、伤残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和特别困难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评定,可以减免村提留和劳务。

第十七条对乡人民政府确定的贫困村和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困难村,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乡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核减乡统筹费。

第十八条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出劳为主。本人要求以资代劳的,须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不得强迫农民以资代劳。

对因病或者伤残不能承担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减免。

第四章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劳务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村提留,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于每年三月底以前作出上年决算方案,并提出本年度预算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通过,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预、决算方案讨论通过后,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乡统筹费,由乡人民政府作出上年决算方案,并编制当年预算方案,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连同本乡范围内的村提留预、决算方案于每年四月底以前一并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预、决算方案审议通过后,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乡统筹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全体农民所有,用于本乡民办公助事业,不得混淆和改变乡统筹费的集体资金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二条对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应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村提留实行村筹村管,也可以实行村筹乡管村用。村提留实行村筹乡管的与乡统筹费一并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村提留、乡统筹费要分项专立帐户,专款专用。

在经济落后,不能保证民办教师统筹工资按期足额发放的地方,乡统筹费内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也可以实行乡征县管乡村使用的体制,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资金使用时,应根据限额比例编造计划,经乡、村负责人审批,数额较大的须经乡、村领导集体审定。资金使用后,应及时结算,严禁以领代报或以拨代支。

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村提留、乡统筹费请客送礼、挥霍浪费,不得将村提留、乡统筹费平调、借支、挤占、挪用和提供经济担保。

第二十五条县、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村提留、乡统筹费及劳务的管理、使用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对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管理、使用实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向农民集资。向农民集资,必须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遵循自愿、适度、出资者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集资项目的设置、范围和数额的确定,须经省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重要项目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所集资金,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使用,审计部门实行审计监督。

集资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向农民发放牌照、证件和簿册,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按照省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发行有价证券、报刊和书籍,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严禁利用行政手段和行政权力强行证订报刊、书籍,强行推销有价证券。

在农村开展保险,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除国家规定外,不得强制入保。

第二十九条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农村执行公务、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摊派所需钱物以及无偿调用劳动力。

第三十条严禁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民兵担负各项勤务。

第三十一条为农民提供经济、技术、劳务、信息等服务,应遵循自愿互利原则,不得强制农民接受。收取服务费用,由双方协商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任何涉及向农民收费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严禁借助管理职能巧立名目向农民收取款物。严禁为其他部门和单位代收各种费用。

第三十三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农民搞摊派性的赞助、捐献,不得搞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或变相的达标升级活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当地人民政府可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严格执行本条例规定,减轻农民负担,成绩显著的;

(二)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中,认真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成绩显著的;

(三)检举、揭发非法向农民收费、集资、罚款及摊派,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面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设置的收费、集资、罚款、基金和摊派项目,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责令将非法收取的款物如数退还给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

对接到处理决定15日内不执行或未完全执行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并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乡人民政府依法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面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设置收费、集资、罚款、基金和摊派项目的,受害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评教育,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由行政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村提留、乡统筹费未按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帐目、分项专立帐户的;

(二)向农民超过限额收取村提留、乡统筹费,强制收取以资代劳款项的;

(三)未经批准,向农民超过限额分摊劳务、无偿调用劳动力的;

(四)对村提留、乡统筹费混淆和改变集体资金性质、用途,不按照预定方案审批和开支,资金使用后不及时结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的;

(五)虚报、瞒报、漏报、拒报村提留、乡统筹费统计报表或者伪造、篡改票证的;

(六)在发放预购定金时强行扣款,借助管理职能巧立名目向农民收取款物,为其他部门和单位代收代扣费用的;

(七)向农民强行推销有价证券、物资、产品、报刊、书籍,违反国家规定强制农民参加保险,为谋取部门利益而强制农民接受有偿服务的;

(八)非法向农民收费、集资、罚款、没收财物和进行摊派的;

(九)用非法手段,收缴村提留、乡统筹费的;

(十)贪污、私分、挥霍浪费、平调、借支、挤占、挪用、重复列支村提留、乡统筹费及其他由农民承担之款物的;

(十一)阻止或者妨碍对村提留、乡统筹费及对农民的各种收费、集资、罚款进行监督管理的;

(十二)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的;

(十三)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对检举、揭发、控告和抵制非法向农民收费、集资、罚款和摊派的单位和人员打击报复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第七项之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篇3

一、财政支农对新农村建设的意义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审时度势,在新形势下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指针。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反映一定时期农村社会以经济发展为基础,以社会全面进步为标志的社会状态。要求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推进新农村建设,并从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等五个方面明确了新农村建设的主要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课题,它的提出及付诸实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确保我国现代化建设顺利推进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环节,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持久动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

另一个方面我们应该看到,新农村建设问题不是农村和农民自身能解决的,更多地需要获得农村以外的扶持与帮助。财政支农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的手段,对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近年来,国家财政越来越多地向农村地区倾斜,农民享受公共财政服务的状况有所改善,农村建设取得不少成绩。然而,由于农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依然偏低,中央和各地方政府支农所运用的财政政策和财政资金力度与所获得的成效相比较不成正比,城乡发展差距并没有缩小,反而有所加大。

二、现行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每年国家对“三农”的投入都有增加,但县乡政府财政支农资金运行情况总是差强人意。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表现在:

1、财政支农政策出现偏差,农业投入比例失调。农业法第42条规定“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财政支农政策出现偏差,农业投入不足且比例失调,达不到规定的增长幅度。一些地方行政事业费用支出高于支援农业生产支出,用于农业基础设施支出为空白点,农业项目的配套资金不能到位,不能按照农业项目计划规定配足配套资金。农村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农村道路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理应由政府财政投入,由于财政投入缺位,导致农村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改善不明显。

2、县乡财政财力有限,支农资金有较大不稳定性。农村税费改革后,中央明确规定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取消现行的按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乡统筹费,“村提留”中的公积金被剔除出去,由村民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筹资。农村税费改革有效地堵住了“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的源头,也导致乡镇财政预算外收入及自筹资金大幅度减少。除少数发达地区外,多数县乡财政支农的实际能力极其虚弱,财政支农主要依赖中央和省市级财政。特别是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县乡财政困难的问题日益普遍和严重化,这不仅妨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还严重制约着农业和农村的稳定运行。许多调查表明,与县乡财政收入的增长相比,财政支农资金的增长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

3、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方式落后,资金安排不科学。目前,支农项目投资的随意性和被动性很强,投资也不科学、不合理。这种投资方式不能给农民以稳定的心态从事农业生产,造成很大投机心理,缺少长期和长远的心理准备。目前,支农资金项目管理基本上是延续计划经济时期高度集中的模式,即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的弊端是使行政权力直接介入工程项目的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督,易产生腐败现象,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造成资源极大浪费。

4、支农项目资金监管水平低下。首先是监管职能缺位,我国支农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管,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多头监管、责权划分不明确、部门配合不协调、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支农资金透明度低,缺乏完善的举报系统,社会公众舆论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管作用。其次是事前监管严重缺乏,主要表现为:对项目立项过程监管、工程开工前执行“招投标、监理、合同管理、项目法人制”情况的监管、项目开工前对法人代表及项目单位财务人员上岗资质及业务情况的管理等工作淡化,甚至缺位。有些支农项目没有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行“四制”管理,以致出现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工程不能按计划通过验收等问题。

三、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方式改革

从财政支农资金的运行模式来看,问题主要是出现在三个方面:中央的财政支农政策和力度、支农资金的支付及监督、基层政府的资金管理使用。因此,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1、完善支农资金投入体系。目前,农业投入资金的来源仍是以中央、省、市下达的专项基金、财政支农资金和筹集的农发资金为主。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往往依赖于上级财政“输血”方式的无偿支持,而排斥具有“造血”功能项目的有偿支持,导致部分地区农业发展对政府财政支持的过度依赖、农业资金来源渠道比较单一、有效资金投入不足。鉴于此,应不断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完善资金投入体系。一是积极落实财政预算内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预算内支农支出计划安排和实际执行数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总支出计划和实际执行数的增长幅度,财政支农总投入的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的要求落实支农资金。二是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扩大税收优惠、补助、补贴等范围,引导农民和集体增加农业投入,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投资农业,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导向、信贷投入为依靠、农民和集体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和外资投入为重要来源的多元化的稳定增长的投入体系。

2、实行集中直接支付方式。目前,财政涉农补助资金由各部门发放,往往存在着相互掣肘、推诿扯皮的现象。由于资金管理程序不到位、补助对象审查不严密,虚报、冒领等问题常有发生,给少数人以可乘之机。实行财政涉农补助资金发放方式改革,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只能对省级进行,要堵住以各种名目出现直通车式的中央财政直接对县或乡村的资金转移。省级对下一级的转移支付,也严格按照此原则进行。转移资金要严格按照预算规则,进行分级分解,将彻底改变过去部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局面,较好地解决财政“看不见、管不着”的问题。财政涉农资金发放方式改革的思路是:凡是财政安排、直接发给农民的补助资金,都采取直接集中支付的方式,以减少资金的中间运行环节。通过金融机构作为支付的桥梁,形成财政―金融―农民的“一条线”资金运行轨迹。目前,挤占、挪用国家财政支农资金的,90%以上发生在县乡两级,而集中直接支付则能克服账户多、资金分散、运行环节复杂的弊端,特别是在县乡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有效避免县乡政府和职能部门截留、挤占、挪用支农资金的现象。

3、调整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方向。当前,农民最需要公共财政支持的是:教育、医疗、道路和水利等基础设施、现代农业建设及社会保障等。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更多地照耀到农村,让各种公共服务更多地惠及农民,需要解决好以下问题:

(1)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央已经明确,“十一五”时期的头两年就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在强调实行免费农村义务教育的同时,还要重视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逐步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看病难、医疗费用高、医疗保障程度低是当前农村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大病户的医疗负担。大多数大病医疗费的补偿比例在20~60%之间,这样的补偿比例意味着病人自付费比例仍然很高,保障水平还很低,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在注重大病医疗保障的同时,应该考虑满足大多数农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在强调改善县乡卫生条件的同时,应该考虑对村级诊所和乡村医生给予补助和支持。

(3)切实加强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同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直接相关的农村道路、水利、能源等中小型基础设施,过去主要依赖农民的集资和投工、投劳。在取消农业税以后,多数地区还难以将其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的范畴。今后,要把国家基本建设的重点转向农村,特别是要大幅度增加以改善农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的农村中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4)逐步建立适合农村实际情况的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完善农村“五保户”和重病重残人群的供养、救助制度,逐步提高供养、救助标准,完善救助方式。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养老保障方面,在有条件的地区,将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社会养老保险结合起来,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5)支持现代农业建设。要支持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为重点的农业科技、新技术推广、市场信息服务等农业支撑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产品现代流通方式,完善农产品出口支持政策。大幅度增加农村劳动力培训等人力资本开发方面的投入,加大国家对农业机械的投入力度,加快农业机械化的步伐。

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篇4

论文摘要指出村级财务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原因。提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建议,包括:建立稳定的、具备较高业务素质的、严格按财务制度办事的农村财务会计队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坚持民主理财,实行村级财务公开,强化村级财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健全农村审计机构和职能,强化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

在过去5年中,随着一系列服务“三农”措施的推进,中国农村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农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农村财务也成为广大农民关注的热点。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十分重视农村的财务管理,先后制定了不少法规、政策和制度,使农村财务管理有了较大改观。但仍然存在财务管理混乱、集体资产流失等问题。

1农村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在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推出了村级会计委托制、民主理财制、村级两委交叉任职等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一些地方财务管理制度不落实,公开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还是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且财务队伍不稳定

农村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农村经济的高速发展明显不相称,缺少真正懂财务的专业人员,账务处理不及时,程序手续不清楚,甚至根本不知道如何处理,如何按程序办理。每逢村党支部、村委会换届,出纳、会计也跟着换届,出现了“一朝天子一朝臣”的现象。另外,会计人员年龄老化,学历偏低,由于年轻人不愿意在村里干,又找不到合适人选,致使一些业务生疏的财会人员无证上岗。

1.2财务管理混乱并且执行制度不严

由于管理不严,存在大量账外资产。集体经济的资金使用透明度不高,个人无偿占用集体资金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村各种借款、拖欠承包金、白条抵库和其他应缴村经济合作社的资金,占用了村社的大量流动资金;有的干部吃喝玩乐的费用全在集体资金里面报销,甚至贪污受贿,集体资金几乎成了基层干部私人消费基金;有些地方会计和出纳由个人担任,有的村干部包揽了会计、出纳之职,直接经手现金收支,甚至虚开发票直接通知会计入账;有的村经济合作社由村干部包租、收税费,造成一部分村干部所收税费自行开支,收钱管钱、坐收坐支;有些地方选拔财会人员任人唯亲,全凭个人好恶,致使一些素质低下、不具备会计条件的人被选到会计岗位上来。

1.3财务公开质量不高,公开不及时

只有部分村做到按规定时间公开财务。有些村的财务公开存在弄虚作假、避重就轻的情况,公开内容不全面或只公开结果不公开过程,内容不详细,群众无法了解真实情况,势必怀疑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1.4农村财务监督渠道不畅

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首先,群众监督乏力,分散家庭经营,使村民集体观念、民主管理意识淡薄;再加上监督水平有限,部分村民对集体的事不关心、不过问、不了解,民主管理和监督流于形式,给了某些不廉洁的干部可乘之机。其次,内部监督乏力,由于村级财会人员由村级任用,对村干部的经济违法行为不愿监督或放弃监督,发现问题不敢管,听之任之。再次,乡镇机构改革后,人员相对减少,对村级财务的管理职能有所削弱,村账站审没有落到实处,许多乡镇的经管站根本没有认真审查,即在票据上盖上核销章了事。由于尚未形成一个系统有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使得农村财务问题久久未能解决,导致干群关系、党群关系紧张,矛盾激化,影响农村改革发展、社会稳定和农村基层政权的巩固。

2完善农村财务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建议

农村组织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组织,它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但它既要自主履行村务管理职能,又要协助政府从事许多行政管理工作。农村村级财务管理是指对直接归农民集体占有、支配、管理的各项资产所发生的收入、使用、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的核算、计划、监督与控制。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搞好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农村稳定的基石。随着农村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村级财务管理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也越来越大,对新农村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村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如火如荼的进行,笔者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除了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大农村经济发展力度外,还应针对村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予以规范管理,这不仅能夯实新农村建设基础,也能为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2.1建立稳定的、具备较高业务素质的、严格按财务制度办事的农村财务会计队伍。

2.1.1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财会人员专业素质。财会人员作为特殊从业人员,既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还要有较强的政治观念和职业道德水平。因此,要通过举办业务讲座、法制讲座、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等提高财会人员的道德素养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另外还应定期组织开展农村会计知识竞赛活动和农村会计实务培训工作。

2.1.2稳定财会人员队伍。财会人员被确定之后,一般不要随意变动。这里的关键是要严格财会人员的任免程序,要建立农村会计任用审批制度。凡农村会计的任用、调换都要经过乡镇、街道或上级部门批准,以稳定农村财会队伍,保持农村会计工作的连续性。

2.1.3实行农村会计选聘制。《农村财务会计选聘制》规定,今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录用的财会人员必须实行公开招聘,由镇、街集体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招考,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内容包括:会计、财务管理、财经法规基本知识和会计电算化基础知识,具备条件的人员经考试合格,按聘用1名提供2~3名候选人的比例,按分数的高低,由镇、街集体主管部门推荐给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在推荐人员中择优聘用会计人员。农村财务实行会计选聘制,面向社会公开录用财会人员,可促进农村财会人员走向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

2.1.4实行会计委派制。农村会计委派制是在镇政府按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向社会招聘会计专业人员后,委派到各村任村级会计,并由镇统一考核和管理。实行会计委派制,可以改变以前财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不高的状况,从体制上保障财会人员严格执法,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2.1.5加强对农村会计的监督,建立农村会计岗位责任制。完善考核办法,奖优罚劣,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2.2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建立良好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是搞好农村财务管理的重要保证。为使农村村级财务会计实务有章可循,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农业部、财政部新颁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村集体经济财务制度》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和本省的村务公开条例,这些制度、条例对现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费用开支管理、票据管理、农民负担款项和共同生产费管理、义务工和积累工管理、财会人员及财会账目管理、财务审计与民主理财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必须按照农业部、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村合作经济财务制度》的相关要求,完善各项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即财务预决算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审计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民主理财监督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规范村级财务工作,统一会计科目、会计凭证、账簿、记账方法、会计报表,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避免赤字预算,严禁无票据或白条收付款,各项资金严格按规定用途支出,违规收支不予入账,做到账款、账实、账证、账账、账表五相符。要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村级财务会计制度,使农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各项工作迈向规范化、制度化。

2.3坚持民主理财,实行村级财务公开,强化村级财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村级财务问题历来是广大农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再三强调要切实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凡是村里的重大事务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尤其是村级财务要公开。

2.3.1各村成立民主理财组织。村民民主理财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村民主理财小组由5~7人组成,由村民推选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威信较高,并具备一定财会知识的人员担任。村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职责履行情况,年终要组织村民会议进行1次民主评议。对工作不认真、职责履行不到位的,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可罢免其资格,并进行调整。

2.3.2规范公开内容。公开内容要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进行。凡是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财务活动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村公益事业项目等方案的实施,都应向村民公开,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理财。村集体的所有财务活动,包括集体企业上缴收入和改制企业股权收益等,都要纳入公开。要细化公开内容,对收支情况既要逐项公开,条理清楚,又要逐笔公布明细账目,严禁以项目公开代替明细公开或搞“大而化之”的假公开。

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篇5

近年来,农村财务经过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财务公开、乡镇建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和农村综合招投标中心,实行农村财务委托“双代管”等多种程序和手段,规范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其更趋规范和透明。但也有一些少数个别村民主理财流于形式局限于村干部“近亲”理财、“亲信”理财,财务公开走过场,“双代管”运作不规范等多种主客观因素,致使村级财务管理处于松散无序状态。村级资产资源管理混乱,有限的资金大量流失。由于尚未形成一个系统有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使得农村财务问题久久不能解决,导致干群关系、党群关系紧张,矛盾激化,影响农村改革发展、社会稳定和农村基层政权的巩固。正因为农村集体资产对支撑社会公益事业、稳定农村基层政权具有特殊的作用,随着农村集体经济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作用也将会不断加强。因此,客观上存在着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使用的审计监督需求。《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中明确指出:“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村级财务公开在推进村级民主监督、健全村级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经审计后公开的村级财务将杜绝数字失真、流于形式的现象。财务公开对于“给村民一个明白,还村干部一个清白”的作用已成为村干部和村民的共识,对村级财务状况做鉴定性服务的审计要求也随之出现。针对这种情况,农村财务需要一支专业审计队伍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从而促进农村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建设。

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现状

一是农村审计工作组织机构不适应。乡镇综合改革后,乡镇农经部门被合到乡镇财政所,县级农经局,任务重,工作协调难,落实难,工作缺乏权威性。乡镇一级农经干部取得审计资格证及少。同时取得审计资格的乡镇农经干部均是兼职审计,充当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角色。近年来实行了村级财务会计委托“双代管”,由于受经费等因素的影响,会计一直由乡镇农经干部兼职,同时乡镇农经干部又承担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这种组织机构的不适应,不可能使审计结果取信于民,从法律的角度上说也是行不通的。为确保审计机构独立地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构必须是独立的专职机构,应单独设置,与被审计单位没有组织上的隶属关系。根据审计的独立性这一审计监督本质特征,审计的主体应当是“独立”于被审计一方之外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二是农村审计工作条件不适应。一是审计工作时间和工作精力得不到保证。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主力军是乡镇农经员,但是乡镇农经员从事审计工作是兼职的。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乡镇农经员不可能象专业审计机构一样把主要精力花在审计工作上,审计工作的时间就会显得很仓促,而审计工作的审计对象又比较多。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审计对象是村一级,相对来说比较偏远,交通极为不便,给审计工作特别是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很多困难。二是村集体经济审计是免费服务的。到目前为止,国家财政部门还没有将审计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审计经费无法保障,工作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时常感到有心无力。在审计实践中,因为没有经费,不得不尽量压缩时间,这也必然会影响审计工作质量。

三是农村审计人员素质普遍偏低。村级财务审计工作点多且面广,要求审计人员不仅应该具备较全面的财会知识和相关制度和法规,而且还应该具备较强的协调、交往能力和文字综合处理能力。乡镇一级由农经员担任的审计工作是兼职的,并且从事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起步时间晚,开展的审计工作时间短,虽说已经过专业培训,但审计专业水平仍然受到很大的限制,特别是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理解和运用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学习和研究。大多数审计人员缺乏协调、交往能力和文字综合处理能力。审计人员素质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

四是审计立法滞后。农村审计目前尚无全国性条例,仅有少数省市出台了地方性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条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结果所出现的村级财务严重问题,因为缺少专门的针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如村的主要干部铺张浪费使用集体公款,而支出单据所应具备的经手人、审批以及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等应有的手续却具备。因为没有明确的具体法律依据,村里又没有制定出具体的财务管理制度,给单据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的定性问题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五是审计处理难。首先是现行审计体制及其它一些人为的因素。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没有处理决定的权利,使得查出问题与处理决定之间产生脱节,很难将查出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处理;在有关部门处理问题时,由于难免存在一些人为因素,使得问题被搁置下来得不到解决处理;其次是审计工作结束后的处理阶段比前期工作难度更大。因为如果不及时把查出的问题予以纠正和处理,就会使群众感到审计只是一种形式,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但是查出的问题牵涉到很多方面,很难面面俱到,三是社会不正之风带来的阻碍影响了问题的处理。三、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改善对策

根据当前我国村级财务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和现状,加快村级财务审计工作的开展,应尽快解决解决审计机构与人员问题,确保村级财务审计工作落实到位。

首先是要建立职能定位明确的工作机构和审计队伍。乡镇专职审计机构不完整、不健全。随之村级经济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日渐增多,有的还非常严重,在基层设立完整的、健全的专职审计机构十分必要。但是,由于乡镇审计受其地位未定(我国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和发展尚未成熟等因素制约,致使乡镇审计发展滞后,特别是对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有限,力度较低。主要体现在部分乡镇尚未设立专职的审计机构、未配备专职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较少、审计人员的素质不高等。因此,尽快确立乡镇审计地位,充分发挥乡镇审计的职能和作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变得日益重要和突出。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农经部门和财政所进行了实质合并。过去由乡镇农经部门负责的村级财务审计职能相应合并到财政所。为充分发挥财政所对村组财务审计的职能,可依托财政所成立由3—5人的事业编制,由财政保证供养的审计站。主要职能是负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及村(组)集体的财务审计工作;对村(组)财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对新一届各村(组)理财小组组成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指导理财小组运行情况。

其次是要改善审计工作条件,保证审计工作开展。要改善农村审计工作条件,除了进行村级会计管理体制改革外,乡镇政府的主要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村集体经济审计,提高对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认识,为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财政部门要在经费上保证农村审计工作正常开展。

其三是要提高基层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首先应从加强基层业务培训着手,由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站提出审计培训计划,有计划地组织乡镇农经干部进行中短期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突出加强对农村审计人员的政治理论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审计专业知识及技能教育,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强、素质高、业务精、作风硬的农村审计队伍。通过考试考核等方法选拔具有审计、会计专业的审计人才,建立持证上岗和定期考核制度,淘汰素质低和工作不力的审计人员;加强审计人员政策法律及业务培训,使审计人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业务技能得到提高,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切实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审计报告要真实、可靠、严密,经得起推敲,经得起反驳,真正体现农村审计工作水平。通过扎实细致的工作,让社会各界了解、认可、支持农村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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