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应急管理方案(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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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应急管理方案范文篇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13号),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局《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13号),切实加强我省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认识
企业应急管理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种生产安全事故和可能给企业带来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各种外部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企业可能给社会带来损害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企业应急管理,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近年来,我省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但总体上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企业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不足,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同时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也给企业安全造成多方面影响。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有利于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24号),推动“一案三制”(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不断加强企业应急管理体制、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建设,切实提高企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我省社会稳定和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工作目标:各级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初步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把应急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企业应急管理机制;建立起训练有素、反应快速、装备齐全、保障有力的企业应急队伍;加强企业危险源监控,实现企业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的有机结合;政府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措施;企业应对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能力得到全面提高。
三、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企业应急管理机构应具备履行应急值守、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汇总和分析报送、预案体系建设与管理、重大危险源与事故隐患登记管理、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培训与管理、综合协调和沟通联系等职责。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矿山、建筑施工、交通客运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企业、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企业)要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2名以上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小型高危行业企业要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1—2名应急管理人员。形成企业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群团组织协助配合、相关人员全部参与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驻滇高危行业的中央企业比照省内大中型企业的要求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其他各类企业也要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自身应急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危行业企业分布、企业重点危险源、应急队伍、救援基地、应急物资、道路交通等基本情况,加强与企业联系,组织建立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关联单位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协调有序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建立起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救援基地、骨干救援队伍以及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工作机制。建立起各类救援队伍与签订救援协议的企业的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建立起中央和省属企业与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沟通衔接的工作机制。
四、积极推进企业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
20****年底,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全省大中型企业及高危行业企业要全面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各企业要针对本企业的风险隐患特点,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以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为重点,建立健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基层单位以及关键工作岗位在内的应急预案体系,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其他方面的应急预案,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预案内容要简明、实用、注重实效,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生产企业要在预案中明确可能发生事故的具体应对措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较差企业、产生或经营危险废弃物企业和改革重组改制企业的指导,明确预案编制要求,制订编制指南或预案范本,提高预案质量。
各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变动情况,应急预案演练情况,以及企业作业条件、设备状况、产品品种、人员、技术、外部环境等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评估和补充修订完善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备案,并告知相关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和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管理单位要加强对预案内容的审查,实现预案之间的有机衔接。
大中型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生产事故易发环节,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预案演练。要加强对演练情况的总结分析,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应急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预案演练的指导,并组织高危行业企业开展联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五、加强企业应急队伍建设和培训
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企业应急队伍体系。大中型高危行业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起现代化、专业化、高技术水准的应急救援队伍;小型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并与有关专业应急队伍建立合作、联动机制;对尚不具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条件的小型高危行业企业,要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其他企业应根据需要指定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对已经建有专兼职消防队的企业,其应急救援队伍应当依托已有的专兼职消防队组建。各企业要切实抓好应急队伍的训练和管理,加强对职工应急知识、技能的培训。特别是安全生产关键责任岗位的职工,不仅要熟练掌握生产操作技术,更要掌握安全操作规范和安全生产事件的处置方法,增强自救互救和第一时间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高危企业一线职工必须配备避险、自救设备进行作业。签订救援协议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协助协议企业排查事故隐患,熟悉救援环境,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充分发挥专家对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工作的指导作用,提高企业应急管理水平。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技术竞赛,参加有关救援演练。
六、加快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初步形成应急救援网络
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依托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力量,充分发挥企业的组织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建设区域骨干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尽快形成以企业应急救援力量为基础,以区域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和地方骨干专业队伍为中坚力量,以应急救援志愿者等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依托企业加快建立起滇中、滇南、滇西三个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使企业在做好本企业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参与社会应急救援工作。具备条件的企业要率先建立一批管理规范、装备先进适用、信息畅通、处置能力强的区域应急救援基地,有偿承担起一定区域内的重大抢险救灾任务。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当地应急救援基地建设的支持,充分发挥救援基地在区域救援方面的重要作用。初步形成以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为纽带,区域救援基地为基础,骨干救援队伍为中坚力量,企业救援队伍为补充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网络。
七、做好重大危险源与事故隐患排查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企业要组织力量,重点针对企业生产场所、危险建(构)筑物以及企业周边环境等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工作,全面分析可能造成的灾害及衍生灾害。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治理整改,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对隐患较大的要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等措施,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实时监控,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改革重组改制企业要特别重视矛盾纠纷和其他影响社会安全隐患的排查化解工作,防范发生。有关部门要加强隐患标准的制订、完善工作,加强督促检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出现可能导致突发公共事件的险情,企业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并按照分级标准迅速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对溢流、井喷、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源失控、传染病疫情、尾矿库溃坝等可能对周边群众和环境产生危害的突发公共事件,企业要在1小时内向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职工、群众发出预警信息。要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标明危险区域,组织、协助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救助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地方政府要按照相关预案要求,加强对应急处置的指挥领导,组织开展救援和群众疏散工作。有关单位要按照地方政府的统一要求,做好各项救援措施的衔接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企业应尽快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消除环境污染,并加强事后评估,完善各项措施。
八、强化企业应急管理职责和部门的监管职责
企业是应急管理责任主体,对自身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在政府的领导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安全生产是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现有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监督指导有关企业预防和应对其他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并将应急管理工作作为年终业绩考核的一项内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监管企业落实应急管理方针政策,把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对监管企业应急预案的制订和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综合指导、协调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针对不同行业的企业、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等不同类型企业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不同特点,加强对企业应急管理的分类指导。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应急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企业和个人,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隐瞒不报、迟报、谎报及不履行职责引起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九、加大企业应急能力建设的投入力度
物业应急管理方案范文篇2
一、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对应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组建专职或兼职的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处理本辖区内应急管理工作。
二、完善预案编制和备案工作
按照安监总局17号令、川安监〔2011〕368号文件和绵安监〔2011〕191号文件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部门、本地区所属企业预案编制、修订和备案工作。预案编制要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风险种类、生产规模等特点进行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者要相互衔接,形成预案体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要求,邀请安全生产专家或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科研及技术的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评审报告并附有参与评审的专家名单。
中央、省属驻绵分支企业及市属重点企业和在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在市安监局备案;由市住建局颁发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安监局备案。其他企业在所在地安监局备案。实行安全许可的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率应达100%。且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
三、加强应急预案演练
全县每年确定一个行业举办1次安全生产综合应急演练,高危企业及规模以上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进行评估,以检验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四、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各乡镇辖区内企业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救援装备,整合应急救援力量,建立联动机制,确保出现突发事件时及时有效进行处置。
五、大力开展应急宣传教育
认真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实工作,结合“六五”普法、“宣传月”、“防震减灾日”等活动,通过电视、网络、传媒等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让应急知识进企业、进乡村、进街道,增强全民应急意识,把灾害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物业应急管理方案范文篇3
l.1编制目的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体系,指导和规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危害,确保我省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l.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4.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4.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l.1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省人民政府成立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省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指挥长,成员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下设畜牧办公室,挂靠省农业厅。其职责是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l.2市、县两级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市、县两级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指挥长。市、县两级指挥部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2日常管理机构
省农业厅负责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2.3专家组
省农业厅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市、县两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技术小组。
2.2.4应急处理机构
2.4.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2.4.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全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省农业厅和市、县两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3.2预警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畜牧兽医相关科研院校;
c.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d.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e.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f.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g.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农业厅和农业部报告。省农业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立即报农业部和省农业厅。
3.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县级、设区市及其有关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1)疫区县的应急响应
疫情经初步认定后,疫区所在地县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预案,所在地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通报情况,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疫区所在地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有关情况,并上报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农业厅。
(2)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响应
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部署做好疫情监测与预防工作,组织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协助疫情的调查和处理。及时向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县(市、区)通报疫情。属于人畜共患病的,应通报同级卫生部门。
(3)省农业厅的应急响应
根据疫区所在地县级指挥部的请求,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赴现场,协助疫情调查和监督指导疫情的处理工作。必要时,向省政府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
4.2.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设区市的应急响应
确认为较大突发动物疫情时,设区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设区市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
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和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上报省农业厅。
疫情发生后,疫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疫情扑灭控制工作,并按设区市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2)省农业厅的应急响应
在协调指导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同时,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省人民政府。
根据疫情和扑疫工作进展,以及疫区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申请,做好有关工作。
及时向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县(市、区)通报疫情;属于人畜共患病的,应通报省卫生厅。
4.2.3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经省农业厅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时,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省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省农业厅及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向农业部上报有关疫情控制、扑灭的进展情况。必要时,重新划定疫区、受威胁区。以及向农业部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
疫区所在地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疫情扑灭控制工作,并按省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4.2.4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在国家启动应急预案后,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全国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落实各项疫情控制扑灭应急措施。
4.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的报告制度。
(4)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4.3.1终止条件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3.2终止程序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农业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农业厅和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应急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5.2应急队伍保障
5.2.1应急队伍的组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5.2.2应急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机构要建立应急处理预备队伍资料库,并及时充实调整。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5.2.3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5.3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5.4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5.5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5.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确保参与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5.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5.8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负责动物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逐步加强无规定疫病区项目建设和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在全省设立部级或省级动物疫情监测站(点)。
5.9法律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5.10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6善后处理
6.1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6.2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6.5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7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省农业厅根据本预案,制定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工作方案和技术措施,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饲养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农业厅牵头制定,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具体工作方案,要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市、县(区)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省农业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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