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劳动的关系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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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与劳动的关系范文

王某自1987年9月至1992年7月,先后在启东市向阳农场小学等学校代课,自1992年9月至2004年8月在东海初级中学代课。2004年8月25日,王某在未得到东海初级中学继续留用通知的情况下,去询问,方知已被辞退。8月31日,东海初级中学按王某17年教龄给予补偿金1700元。王某要求东海初级中学按《教师法》和《劳动法》的规定予以补偿未果,遂以补偿金数额低于《教师法》和《劳动法》为由,向法院提起人事争议诉讼,要求东海初级中学给予各项补偿,并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启东市人民法院和南通市人民法院均以此案不属人事争议或者劳动争议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资料来源于鲁东大学法学院网站)

2006年3月,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宣称,我国将进一步加快清退中小学代课人员工作,采取系列措施把44.8万中小学代课人员“全部清退”。2007年,重庆市1万余名代课教师中,有8000名通过公开招考的方式转为公办教师,代课教师从此退出历史舞台。其他地区也纷纷采取行动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代课教师的去向、同工同酬、社会保险等问题时刻牵动着人们的神经。

一、代课教师问题令人堪忧

数量庞大。由于种种原因,农村学校,特别是偏远的农村学校,存在着大量的代课教师。2009年年底,我国普通中学有代课教师100671人,小学有代课教师234502人,幼儿园有代课教师105004人,特殊教育学校有代课教师1024人(资料来源于教育部网站2009年教育统计数据),总数达441201人。

工作环境异常艰苦。我国之所以存在大量的代课教师,除了基层财政困难等原因,偏远、落后山区的工作条件、生活环境异常艰苦也是重要原因。《凤凰琴》《一个也不能少》等影视作品就是代课教师工作环境的真实写照。在这种恶劣的环境里,公办教师调不进,即使调进来,也稳不住。因此,繁重的工作只有依靠大量的代课教师承担。

待遇低。代课教师从事的是与公办教师同样繁重甚至比公办教师还要繁重的工作,但其工资待遇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更是远远低于公办教师的工资。相当一部分代课教师长期只拿每月不到百元的工资,还不到正式教师工资的1/10。

现在社会关心的是代课教师的去留问题。虽然我国政策规定要全部清退代课教师,并且不允许产生新的代课教师,但实际上,只要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不到位,只要基层财政还存在困难,代课教师就有存在的空间,这不是靠一纸文件就可以解决的。从世界范围看,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也都存在代课教师问题。事实上,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代课教师“是否转正”,而在于如何利用相关法律保障代课教师的合法权益。因此,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必须正确定性代课教师的法律属性,完善法律法规,最大可能地维护代课教师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代课教师法律关系的分歧

目前我国学界和司法实践关于代课教师法律关系的认定,存在着人事关系说、劳动关系说、劳务关系说这三种观点。

代课教师人事关系说,主要是从《教师法》之角度来考察代课教师的法律关系。从教师的职责与使命看,我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从教师的传统身份看,我国长期以来对教师实行的是人事制,教师具有干部身份。从教师的流动方式看,教师交流主要是采用人事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调动的形式,落后地区的师范毕业生实质上仍然采取行政分配形式。基于教师与学校的这种关系,代课教师既然也是教师,其与学校之间也应当是人事关系。

代课教师劳动关系说认为,无论从代课教师与学校的实际关系,还是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看,代课教师与学校之间都应当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代课教师被聘用后即成为学校的一分子,需服从学校的管理与工作安排,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其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

代课教师劳务关系说认为,代课教师的身份毕竟不同于在编的公办教师,其身份定性应当为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实质上就是民法的雇佣关系。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规定雇佣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了雇佣关系。这种定位对代课教师非常不利,因为将代课教师的关系定性为劳务关系,代课教师自然就不能获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特殊保护。

三、代课教师法律关系定性产生分歧的原因

我国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存在对代课教师法律定性的诸多分歧,主要的原因在于:学界对代课教师的内涵界定不一致,讨论问题时混淆了代课教师应然法律地位与实然法律地位的区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不断扩大,我国关于教师的政策也对代课教师的法律定性造成干扰。

(一)代课教师内涵界定的分歧

定性代课教师的法律属性,首先必须界定代课教师的内涵。我国学界对代课教师之内涵有不同的界定。广义的代课教师,是指不在教育行政部门编制之列却临时或长期从事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人员或非专业性人员。狭义的代课教师,是指学校教师缺编或因病、因事请假,学校征得上级教育部门的同意,请具有相应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并热爱教育工作的人代替缺编或因病、因事不能上课的专职教师上课的教师。狭义的代课教师包括顶编代课教师和短期代课教师。最为狭义的代课教师,仅指顶编代课教师,即长期以代课为业、以教师为主要身份的代课教师。对代课教师内涵界定的不同,自然会导致对代课教师法律关系定性的偏差。兼职教师与兼职学校之间、短期代课教师与学校之间一般形成劳务关系,如果将兼职教师、短期代课教师与其他代课教师混为一谈,就很难定性整体代课教师。再如,代课教师到底应不应该具备教师资格证和学历条件,就成为代课教师究竟应该适用《劳动法》,还是适用《教师法》的分歧所在。

(二)代课教师实然法律地位与应然法律地位的分歧

目前关于代课教师法律关系的分歧还在于学界对于教师实然法律地位与应然法律地位的分歧。从教师专业性的角度看,代课教师应当属于教师的范畴,应当按照《教师法》来调整;从教师与学校未来关系的发展趋势看,教师与学校之间应当逐步实行聘任制,要按照劳动合同关系处理。但这都是从应然角度来分析的。从现实角度看,代课教师有县教育局聘的,也有乡政府聘的,还有学校聘的;代课教师有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也有不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代课教师中有采取聘任制、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签订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但大部分并没有纳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范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很难按照劳动合同关系,更难按照人事关系来规范代课教师与学校的关系。

(三)《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不断扩大

我国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反复强调代课教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关系来进行规范,但问题在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一直在逐渐扩大。比较《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比《劳动合同法》的范围要宽。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其一,在传统意义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内部的正式人员只有干部和工人两类,正式人员意义上的工人是按照《劳动法》管理的。代课教师被排斥在学校正式人员之外,无法适用《劳动法》进行保护。如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限定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学校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自然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对象。其二,我国事业单位特别是学校,教师与学校之间并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教师的工资主要来自财政拨款,学校缺乏用人自。因此,代课教师(包括教师)名义上是学校聘任的,但是学校受制于编制等问题,无法完全兑现《劳动法》规定的待遇。

(四)我国政策的影响

我国关于教师特别是代课教师的待遇问题,受政策的影响非常大。因此,代课教师如果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让单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得到的最常见的答复是“不予受理”。理由很简单:代课教师如果是教师,应当归人事部门管;但因为不是正式教师,又不属于人事部门管。本文开头所举案例就是对目前代课教师尴尬处境的最好阐释:政府对代课教师的管理处于真空状态。为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教育部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的确,看不到政策对代课教师法律地位的影响,势必会造成定性的偏差。

四、代课教师的法律定性

代课教师的法律定性首先要看实然法律地位,然后从发展趋势角度对其作出正确定性。本文首先将代课教师定位在最狭义的角度,这是由于兼职教师、短期代课教师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对代课教师本人并没有实质影响。

(一)代课教师实然法律地位

从实然角度看,我国代课教师的身份应当是民法上的受雇者,其与学校之间建立的应当是劳务关系。不可否认,农村相当一部分代课教师直接由学校随意聘任,许多人只有初中学历,而且没有任何聘用合同和手续,没有受过教育教学培训就直接进入教学领域。代课教师教学权利的取得、教师的身份和地位与《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不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完全按照劳动合同来处理,实现“同教同酬”,就会造成与《教师法》等的冲突。

(二)代课教师应然法律地位

从应然角度看,代课教师应当定位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从聘任制改革的角度分析,教师与学校之间正在向劳动合同关系演变。正式教师的法律定位在向劳动合同关系发展,代课教师当然也不例外。

五、提醒与建议

教育与劳动的关系范文篇2

关键词:服务学校管理策略

一、服务是什么

服务源于日语“ふくむ”,日语关于服务有两个词语,现代日语将“服务”解释为服务、供职、侍奉、服役、报效国家等;将“Service”解释为服务和保养、工作和勤务、辅助和装置等。英文对Service的解释较为广泛,大致包括服务、贡献、帮助,非生产性劳动的服务性事业及售后服务,服侍、侍奉、仆人地位或职业,被使用、兵役、服劳役,以及政府部门和公共设施等。2002年出版的《现代汉语辞典》将服务解释为:“为他人或公众的利益或为某种公益事业而工作。”

从以上的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服务”一词内涵深刻,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服务本质上是人类在分工协作下既为自己更为他人的一种劳动。在服务行为出现之前劳动就已存在,而服务活动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了有明确的分工协作意识以后才出现的一种劳动形式。在商品经济下,由于社会分工,劳动产品不是直接用来满足自己的需求,而是为了满足他人的需求,使产品生产者相互依赖,在产品卖出后,个别劳动得到社会的承认而变为社会劳动,这时的劳动就具有服务的性质,因此,社会劳动就是服务。第二,服务是人类的一种基本劳动形式,是经济社会关系的载体。只要存在分工协作,只要有社会劳动,服务就存在。可以说,任何人的活动从本质上看都是在为他人、为社会提供服务,人是服务活动的主体和客体,服务者和被服务者之间的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也就必然体现人与人的经济社会关系。第三,服务主客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从而体现出人与人经济社会关系的平等。自原始社会时期存在有分工协作意识以来,人类的劳动就变成了服务,但仆人地位、侍奉、被使用等的解释表明了服务提供者地位的低下,即使是现代社会,一提到服务,服务客体也会“俯视”服务主体而产生一些被抬升的“良好感觉”。服务在人类文明中处于扭曲状态,是有其历史渊源的。奴隶社会末期,生产力的发展促使私有制、阶级和国家产生,被统治者为了生产和生存不得不为生产资料占有者从事一定的无偿劳动,劳动不再是自由自觉自愿的,这使服务活动主客体之间所体现的劳动关系产生了不平等。但不平等并不是服务的内在属性,只不过是后来不平等的劳动关系将服务关系平等的本意扭曲了,使人们对它形成了偏见,也使服务一词产生了服侍、侍奉、仆人地位的附带意义,与贡献、帮助、报效国家的解释相比有明显的落差。第四,服务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是互动认可的关系,其前提条件是一种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类的个别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这种转化过程是个别劳动被社会所认可而产生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互动过程,也是服务关系主客体之间互动认可的过程。而互动认可必然强调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责任是互动的前提条件。由于分工协作,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角色在不断转换,我为你服务,你为我服务,从而形成了服务共生的人类生存关系结构。

二、教育管理是一种服务

根据以上对服务概念和内涵的解析可以看出,作为社会劳动重要组成部分的教育也是一种服务。教育服务理论是教育产业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目前,关于教育是一种产业的观点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但是关于教育这种产业的“产品”究竟是什么,却存在不同的看法。教育服务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教育服务是教育产品,教育服务产品的生产是教育产业的核心,学校作为教育产业的主要生产机构,其基本功能就是提供教育服务产品;教育服务产品是商品,它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围绕教育服务发生的供求双方的交换关系形成了教育市场;在教育市场中,交换双方的主体是学校和学生。学校是教育服务产品的生产者和提供者,学生则是教育服务产品的消费者和需求者,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从经济学角度看是围绕教育服务产品所发生的商品交换关系。

马克思经济理论中关于“服务商品”的论述十分精辟地指出:“有些服务是训练、保持劳动能力,使劳动能力改变形态等等的,总之,是使劳动能力具有专门性,或者仅仅使劳动能力保持下去,例如学校教师的服务、医生的服务……”[1]这一论述告诉我们,不论学校教育的目的是为了“育人”还是“培养和发展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其经济本质都是通过老师的劳动、其他教育环节和教育环境向受教育者提供“教育服务”的过程。教育服务是一个包含丰富内涵的活动过程,教师的课堂教学、课外辅导,学校的校园文化、环境建设等都是教育服务所涵盖的基本要素。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活动是教育服务的“生产”,而学生的受教育活动则是教育服务的“消费”。学生向学校交纳学费是为了换取教育服务的消费权,学校收取学费就有义务向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这是发生在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服务商品的“交换”。

教育服务理论所引发的教育观念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学校从“育人”的场所变成了“教育服务产品”的生产机构;第二,学校和学生的关系从“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变为教育服务产品的提供者和消费者,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第三,学校被放置在市场环境中,学校和学校之间的关系从合作转变为竞争。以上这些观念的变化尽管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教育活动本身的规律性,但足以导致学校管理理念的变化,教育管理过程应该是一个为生产教育产品服务的过程。

三、体现服务理念的学校管理策略

当教育服务理论把学校视作教育服务的生产销售机构时,实际上我们是把学校放在了一个市场环境当中。教育管理作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宗旨之一应该是服务,服务作为一种存在是教育管理的一种手段,是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

学校处在市场环境中,校长不仅仅是一个“管理者”,更是一个“经营者”,如果说“管理”是更侧重于学校内部的平面化管理,那么“经营”则是对教育市场、教育消费者、教育产品等进行整合的立体的管理。校长要完成从“管理者”向“经营者”的转变,需要具备几种意识。一是市场营销意识。教育市场的竞争主要表现为学校之间对生源或优秀生源的竞争,其实质就是要把自己学校的教育服务产品在更大的范围内销售出去,这就需要学校采取一定的营销手段。二是成本意识。教育产品的生产成本决定了教育产品的价格(学费),在产品质量相近的情况下总是价格优惠的更容易吸引消费者。三是品牌意识。良好的品牌首先建立在优质的产品基础之上,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品牌像其他一切商品的品牌一样需要“用心打造”。四是以消费者为本的意识。教育产品的提供要以消费者的需求为导向,教育在服务的过程中要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学校的各种管理制度要更加民主化。五是社会整合意识。社会认同是学校经营取得成功的基础,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是拓展学校发展空间不可缺少的条件。

教师是学校教育新产品的直接销售者,是联系经营者(校长)和消费者(学生)的纽带,现以教师为切入点简要分析体现服务理念的学校管理策略。首先要强化教学规范内的教师服务权威。学生各方面的思想还未成熟,按照自己的喜好评价教师并不能反映教学规律,所以教师的尊严不能由学生控制,而应掌握在教育专家和教育管理者手里。专家不应以行政职务的高低而论,而应是教学一线具有优秀成绩和很高专业技能的优秀教师。为了对教师的教学作出客观和公正的评价,可将学生的评价作为考核体系中的一个参数,但对于学生的评价指标要严格把关,如学生只能对教师所讲述的知识能否听懂、教师的语速和课程进度能否接受等客观情况作出评价。这样教师就会严格按照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操守约束学生,从而教师对学生的服务权从根本上得到复归。其次要将同等重视师德与知识纳入制度规范。教师除了以自己的学识为媒介外,还要通过自己的价值观和责任心影响学生。教师不仅要拥有知识,还要有传授知识过程中的耐心,对学生、同事和管理者的尊重等。最后要提拔表现突出的教师为管理者。一些教师由于自身在非对称环境中付出多倍努力而成为同类中的佼佼者。这些教师做普通教师只可通过努力改变自身形象,这种改变不会影响到更多的个体或更广的范围,只有当他们被委以重要的行政职务(主要指专业领域的职务)时,其长期的努力才会被视为正面形象并得到更多人的认可,进而成为一种力量,改变整个学校的面貌。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人民教育出版社,1972:159.

[2]厉以宁,梁钧平.管理的脉络[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1.

教育与劳动的关系范文篇3

P键词:大学生;劳动教育;培育

劳动是人维持自我生存和发展的唯一手段,是人类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人类适应自然的活动和改造的独特方式。教育与劳动的结合是我国一贯坚持的教育方针,教育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要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才能培养出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教育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却在逐渐淡化,劳动教育在家庭教育中不被重视,而作为大学生劳动教育实施的主要场所的高校,其劳动教育的社会功能也在逐渐弱化,在现阶段大学生的素质教育中并未发挥出其应有作用。

“以劳动托起中国梦”是同志在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上强调的。大学生是未来的劳动主力军,他们的劳动态度、劳动习惯以及劳动技能的状况,不仅影响大学生的后续发展,更关乎着国家和民族的命运。

一、在高校学生中开展劳动教育的重要意义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的需要

一直以来党和国家对青年学生的劳动教育是非常重视的,在国家教育方针、学校德育实施意见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意见中都强调了劳动教育的重要性,并要求各学校认真落实。

(二)提升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需要

教学质量是高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人才培养质量教学质量的根本体现,德育、智育、体育是社会考量人才的重要标准,在高校学生中开展劳动教育既能解决学生职业价值观的问题,又能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操作能力,使学生在劳动观念、劳动知识和劳动能力上有所提升;解决教育的知行合一和全面发展问题。

(三)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

热爱劳动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对高校学生进行劳动教育,一是可以培养其自理、自信、自立、自强的独立生活能力;二是可以培养学生吃苦耐劳、乐于助人、敬业乐群的良好品德;三是可以扭转学生劳动价值观,丰富大学生的劳动情感,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二、当前高校学生劳动教育存在的问题

国家对高校学生的劳动教育越来越重视,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得高校学生的劳动教育在实施的过程存在诸多问题,造成劳动教育在多数高校教育中成为薄弱甚至是缺失的一个环节。

(一)劳动教育边缘化

一是劳动教育观念边缘化,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一直有重德不重劳的思想,甚至是鄙视劳动和技术教育,如:“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等等,特别当前教育体制下,学校和家长都存在重分数、轻素质,重智力、轻体力的思想,使学校用知识教育替代了劳动教育;二是劳动教育理论研究边缘化,与其他学科理论相比较,对于劳动教育领域的研究不多、不深、不全,没有提升到应有的高度,使学校在实施劳动教育过程中严重缺乏理论依据,特别是在劳动教育的实践中,由于缺少理论支持而导致其难以达到既定目标。主要表现在:1.理论体系不完整;2.理论研究中劳动教育往往被劳动技术教育所取代;3.学术界对劳动教育的成果不多,这需要引起学校和全社会的关注重视。

(二)劳动教育功利化

过分强调劳动教育的外在价值(为社会培养和输送人才)从而导致其内在价值(即育人的价值)的弱化,将劳动教育本身视为达到外在价值的一种手段,而将实现教育的外在价值作为教育的唯一目的。主要表现在:一是劳动教育的政治化倾向。不是把学校劳动教育作为人才培养的过程,而是将劳动教育视为政治上的要求来进行。二是劳动教育的经济化倾向。高校学生的劳动教育缺少平台及场所的现象十分普遍。有时将打扫卫生、清理校园等极为简单的劳动也由学校出资雇人完成了,学生失去了各种劳动机会。

(三)劳动教育片面化

片面是相对于全面而言的,高校学生劳动教育片面化主要是对劳动教育认识程度不够全面具体,甚至是有偏差、错误的认识。主要体现在:一是智育至上,高校在对学生开展教育过程中,过分强调脑力劳动,过分看重学生学习能力和学习成绩的提高、思维及逻辑判断等方面能力的上升,把学生的智育教育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甚至是教育的全部内容,造成其他教育弱化甚至缺失,从而影响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阻碍了学生的成长成才;二是体力至上,这种现象是与智育至上截然相反,对待劳动教育是将肢体上的生产劳动看作是劳动教育的全部内容,认为体力劳动便是劳动教育;三是以生产劳动代替社会实践,很多教育与劳动结合的研究结论都过分夸大生产劳动的作用及其功能,认为劳动教育具有可代替性,并且将劳动与教育相结合的规律广泛应用到各种领域,造成对劳动教育内涵的一种歪曲。

三、在大学生中开展劳动教育的思考

(一)强化对劳动教育的重视

学校、家庭和社会对教育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了劳动教育活动的开展质量和效果,以及教育者对劳动教育的价值与意义、劳动教育活动规划与目标的最根本认识和看法。要想提高大学生劳动教育的实效性,必须从思想上摒弃对高校劳动教育的漠视和淡化,强化对大学生劳动教育的重视。一是加强新时期高校劳动教育的理论建设,把劳动价值观教育放在首位,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二是加强劳动教育的课程体系建设,开发科学有效的教材,列入高校人才培养方案,严格认真落实考评;三是健全劳动教育的保障制度,从国家、学校和家庭三方面明确责任、达成共识、通力合作完成劳动教育的任务。

(二)优化大学生劳动教育环境

经济要增长,教育是基础;人才要优秀,劳动不可少。外部环境是开展好大学生劳动教育的必要条件。为大学生创造良好的劳动教育的教育环境,一是需要通过高校、家庭、社会三方联手构建立体的教育环境,二是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通过舆论引导大学生积极参与劳动,在劳动中体验生活。在我国基础教育中,比较重视“三位一体”的教育理论,但是在高等教育中的重视程度不够,家庭教育不能有效配合学校教育、学校教育孤立无援、社会教育处于无力状态,三者缺乏有机联系与配合,直接影响当前高校教育的效果。在正确的社会舆论引导下,大学生能辨别对错是非,提高他们对快乐劳动是人的本质属性真正理解,在劳动教育实践中,使他们主动参与,并在劳动中感受快乐。正确的舆论引导能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劳动习惯、无私奉献的精神以及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劳动意识。

(三)完善大学生劳动教育体系

首先要明确大学生劳动教育目标。劳动教育是培养全面发展的跨世纪人才的必要途径。大学生的劳动情感、劳动观、劳动习惯和劳动知识、技能已初步成型,但还要依据其身心发展规律和技能形成的规律与特点,帮助其全面规划劳动教育目标,从而提高教育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实效性。良好的校企合作模式,对于高校培养经济发展所需的合格人才,提高社会生产力是非常有效的办法。二是充实大学生劳动教育内容。完善劳动教育课程体系,使劳动教育内容科学合理,符合时代特点和学生特点,促使学生积极主动参加劳动。三是探索有效的劳动教育方法。利用情景模拟教学法的现代化教学手段,激发大学生学习兴趣,开展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做到“灌输”与“渗透”并重,方式`活多样。

(四)制订科学的劳动教育的考核评价机制

由于劳动课特点所限,到目前为止,我国高校的劳动教育还缺乏规范管理,尤其是缺乏规范的劳动教育考评制度。开放性的学科特点的考核体系,才能使劳动课的设置合乎学生自身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一是要把劳动观纳入学生的德育考察范围,让学生认识到劳动的光荣感和使命感,只有凭借自身的创造力和辛勤劳动提高自身能力,才是符合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唯一途径;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劳动教育考核机制,把大学生劳动教育融入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杜绝形式主义和忽冷忽热;三是评价方式要多样化,激发学生劳动自觉性。劳动教育必须有严格的成绩考核。不同的劳动教育内容,建立不同的评价方式,理论知识可以采用书面考试的方式,也可以论文的完成质量给出成绩。偏向实践型的教育内容,可以采取用作品说话的方式,而关于大是大非的职业伦理道德问题,可以组织学生开展辩论等方式,从而能全面把握学生对劳动教育的掌握程度。建立大学生劳动教育的科学考评机制,有助于在大学生的道德层面扭转这种歪曲的认识,在价值观、人生观的层面规范大学生的人生发展轨迹。

参考文献:

[1]任然等.论高校学生工匠精神的培育[J].读天下,2016(18):330.

[2]杨素云.关于加强大学生劳动教育的思考[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2(35):31-32.

教育与劳动的关系范文篇4

关键词:教育;经济增长;贡献率;模型

中图分类号:F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6-0015-03

教育与经济增长到底有多大的关联性,人们通常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来衡量它。如果仅靠定性分析,很难让人信服,若能通过某些值得依赖的数学手段,得出具体的结果,这对人们转变对教育的看法,是十分有价值的。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内外已经有不少学者采用定量分析的手段,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索。

一、教育对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的各种模型

(一)舒尔茨的余值法

舒尔茨提出了如下假设:(1)国民收入的增加与社会教育资本存量的增加有大关系;(2)以1940年为基准,换算各计算年的社会教育总年限,以1956年的价格进行调整。(3)土地对国民收入的贡献忽略不计;(4)劳动力和资本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分别为75%和25%。在以上假设的基础上,舒尔茨余值法共分四步:第一步,计算国民收入余量及与劳动有关的各种余量。舒尔茨计算出1929―1957年美国国民收入大约增加了1520亿美元,其中的710亿美元是与教育资本存量的增加有关。第二步,计算教育资本存量的余量。舒尔茨计算出1929―1957年美国教育资本存量增加了2860亿美元,如果能够得到在这一期间的教育收益率,就可得到纯粹归因于教育的贡献值。第三步,计算教育收益率。为了说明教育资本存量增长额(2860亿美元)对国民收入增长作了多少贡献,舒尔茨进一步计算出了美国各级教育投资的收益率,并以各级教育资本存量在教育资本存量总额呈的比重,计算出了教育投资的平均收益率为17.3%。第四步,计算教育对国民收入增长的贡献。1929―1957年美国教育资本存量增加了2860亿美元,如果以教育收益率9%、11%和17.27%来计算,1929―1957年纯粹归因于教育质量的提高而引起国民收入的增加额分别为:257.4亿美元、314.6亿美元和493.9亿美元。

(二)丹尼森的经济增长因素法

这种计算方法是由美国著明的经济学家爱德华・丹尼森(E.Denison)提出来的。他在1962年出版的《美国经济增长因素和我们的选择》一书中,对美国1929―1957年经济增长的因素做了分析。丹尼森用一定的计量经济分析方法推算出诸因素对国民收入年平均增长率的贡献(见表1)[2]。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1929―1957年教育对美国国民收入增长贡献率为23%。

第一步,求各级受教育劳动者收入的简化系数。丹尼森根据1960年美国人口普查资料,统计25岁以上男性工人按教育年限分组的收入。将受过8年学校教育工人工资收入定为100,以此求出其他教育年限工人工资简化系数。第二步,调整简化系数。因为各级劳动力工资差别并非全是教育程度的差别所造成的,丹尼森只把其中的3/5当做教育的作用,调整之前和调整之后的各级教育平均收入的简化系数(如表2所示)[2]:第三步,分别计算1957年和1929年加总的各教育年限平均劳动简化系数。以1929年为例,1929年加总的各教育年限平均劳动简化系数=∑(各教育年限的简化系数×各教育年限的就业者比例)。第四步,计算1957年比1929年加总系数的年度增长率。根据第三步,我们可以得知,1957年比1929年总系数增长了29.6%,因此我们可以求出年度增长率为0.93%。第五步,计算教育对国民收入增长的贡献率。因为劳动的产出弹性系数是0.73,所以教育在国民收入增长中的百分比是0.93×0.73=0.67。1929―1957年国民收入年均增长率为2.93%,因此教育在国民收入年均增长率中的贡献应为0.67%÷2.93%×100%=23%。

丹尼森认为,知识增进作用的0.59%,也只有3/5是教育的作用,因此全部来自教育的贡献率应为:(0.67%+0.59%×3/5)÷2.93%×100%=35%。

(三)总课时数简化法和劳动生产率简化法

1.总课时数简化法。总课时数简化法由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研究人员曲桢森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以总课时作为劳动简化尺度计算教育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其计算方法与过程如下:

第一步,计算各教育阶段学生总课时数。根据国家颁布的教学计划,各教育阶段毕业生总课时数为:小学阶段4500课时,初中阶段2700课时,高中阶段2600课时,大学阶段4000课时。

第二步,计算各教育程度劳动者的劳动简化系数。假定各教育阶段的学制和毕业生年龄为:小学5年,毕业年龄11岁;初中3年,毕业年龄14岁;高中3年,毕业年龄17岁;大学4年,毕业年龄21岁。各级教育程度者的终身工龄为55岁。根据以上假定,各教育程度劳动者的工件年总课时分别如下:小学程度劳动者一生的工作年总课时数为4000×(55-11)=198000课时;初中程度劳动者一生的工作年总课时数为(2700+4500)×(55-14)=295200课时;高中程度劳动者一生的工作年总课时数为(2600+2700+4500)×(55-17)=372400课时;大学程度劳动者一生的工作年总课时数为(4000+

2600+2700+4500)×(55-21)=469200课时。假定具有小学程度劳动者一生的工作年总课时数为1,则初中程度劳动者为1.49,高中程度劳动者为1.88,大学程度劳动者为2.37。

第三步,计算平均劳动简化系数。其计算公式为:

根据1952―1978年各级教育程度劳动者占总劳动者的比重,则我们可以求出1952年平均劳动简化系数为1.012,

1978年平均劳动简化系数为1.168。

第四步,计算教育对国民收入的贡献。这需要1952―1978年劳动者总数、国民收入总数和平均劳动简化系数。1952年劳动者总数为20729万人,1978年劳动者总数为了39855.4万人;国民收入总数1952年为590亿元,1978年为3000亿元。根据以上指标我们可以得知:1952年由劳动者教育程度提高而创造的国民收入为590×1.2%=7.08亿元,1978年提高到3000×16.8%=504亿元。1952―1978年由劳动者教育程度提高所增加的国民收入为504亿元-7.08亿元=496.9亿元,占国民收入增长额的496.9/2410=20.7%。

2.劳动生产率简化法。劳动生产率简化法的研究步骤如下:第一,假定农业劳动者的文化程度都在初中以下,用这两者的劳动者人数去除以产值,得各自的劳动生产率。用这两者的劳动生产率之比,得到两者的劳动生产率系数比。再按丹尼森系数表,得到各级教育水平劳动力的劳动生产率简化系数表。第二,从有关统计资料中得出各级教育水平劳动力人数的比重数据,再分别乘以上述劳动生产率简化系数,加总得到1952年和1978年的教育量。第三,以1952年的教育量为基数,计算出1952―1978年间教育量的增量占1952年教育量的百分比。第四,用劳动产出弹性系数0.611,乘以教育量增量的百分比,从而得到教育工作者贡献率为0.61%。

(四)沈利生―朱运法回归法

沈利生和朱运法在他们所著的《人力资本与经济增长分析》一书中,用回归分析的方法计算出固定资本存量产出弹性系数、人力资本存量产出弹性系数和其他因素产出弹性系数,从而计算出固定资本存量、人力资本存量和其他因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因为人力资本存量是用教育投入来衡量的,所以也就可以计算出教育投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其详细步骤如下:

第一步:详细分析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情况与特点。经过分析后他们认为,尽管中国的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但是中国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程度太低,说明人力资源开发严重不足。

第二步:计算各教育层次劳动力人均人力资本存量。人均人力资本存量可用下式来表示:

Mi=Fi×Ni

上式Mi表示第i级教育层次劳动力的人均人力资本存量,Fi表示第i级教育层次年人均教育经费,Ni表示第i级教育层次的学制年数。

他们将中国的教育层次分成三种,即小学、中学和大学,其学制分别为5年、6年和4年。那么,每个小学水平劳动力、中学水平劳动力和大学水平劳动力的人力资本存量分别为:

M1=F1×N1=F1×5=5F1

M2=F1×N1+F2×N2=M1+F2×6=M1+6F2

M3=F1×N1+F2×N2+F3×N3=M2+F3×4=M2+4F3

由于不同年份的价格有差异,因此不同年份的教育经费还得用价格指数进行调整,这样一个经济部门总人力资本存量就可以用下式来表示:

Pj=(L1j×M1+L2j×M2+L3J×M3)/R

上式中Pj为第j经济部门的总人力资本存量;L1j、L2j和L3j分别为第j经济部门小学、中学和大学人力资本存量,R为计算期内平均物价指数。第三步:计算各部门1982―1995年总人力资本存量、固定资本存量和GDP的数据。沈利生和朱运法根据有关数据并经过计算,分别得到了各部门1982―1995年总人力资本存量、固定资本存量和GDP的数据,并且得到了各部门1982―1995年总人力资本存量、固定资本存量和GDP的增长速度。

第四步:各部门经济增长要素分析。沈利生和朱运法依据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构建人力资本存量增长、固定资产存量增长对GDP增长的贡献函数。假定GDP总值为Yi(i代表年份),ΔYi为GDP的增加值;人力资本存量为Li,ΔLi为人力资本的增加值;固定资产存量为Ki,ΔKi为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值,函数的矫正系数为s,s是指由制度因素、技术进步、自然资源条件、人力资本质量等引致的因后两因素无法解释的剩余部分。则可以把人力资本与固定资产增量对GDP增量的贡献函数表示为:

=s+α+β

其中,α、β分别为人力资本投入要素产出弹性和物质资本投入要素产出弹性,要中求出人力资本投入要素(也即教育投入)、物质资本投入要素和全要素生产率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第五步:运用有关数学模型和数据,计算各部门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沈利生和朱运法所建立的有关数学模型用上述公式、数据,他们通过计算得出了各部门经济增长因素值。根据这些因素值,可以计算出物质资本存量增长、人力资本存量增长以及全要素生产率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即:

要素投入贡献率=(部门要素投入贡献率×部门增加值占GDP的比重)

其他因素的贡献率=1-各要素投入贡献率

沈利生―朱运法回归法利用1982―1995年时间序列数据,测算出了在此期间人力资本投入(也即教育投入)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二、对各种测算模型的评价

舒尔茨余值法是建立在西方经济的核算体系上,以劳动和资本的产出弹性不变的生产函数为前提,这就使问题过分简单化了,因此其结论的可信度必然降低。与舒尔茨相比,丹尼森的经济增长因素分析法是有所进展的。但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各种因素的作用是彼此交叉的,而丹尼森的方法是一种简化的方法,在假定一个因素起作用的同时,其他因素没有影响,因此具有局限性。另外,由于条件限制,舒尔茨余值法和丹尼森系数法不太适合用于教育对中国经济增长贡献率的测算。

“总课时数简化法”和“劳动生产率简化法”是国内出现比较早的两种测算教育对经济增长贡献率的方法,这两种方法均借鉴了前苏联学者的劳动生产率法和丹尼森系数法。“总课时数简化法”简单地把劳动量化为课时数,这种做法是值得怀疑的,因为劳动时间、性质和内容等与课时的性质和内容,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况且,劳动时间的长短也未考虑进去。所以其计算结果也难以心服。从总体上讲,劳动生产率简化法比总课时数简化法要科学一些。但是,该法中系数的确定方法是值得怀疑的。因为该法一方面否定了丹尼森用收入确定系数的方法,而代之以劳动生产率确定系数,另一方面该法中的很多系数来自于丹尼森的系数。这就大大影响了该法结论的可靠性。朱国宏教授认为,“劳动生产率法的测算基本上是失败的”。

沈利生―朱运法利用1982―1995年时间序列数据,测算出在此期间人力资本教育投入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这种回归方法比只考虑1982年和1995年两年数据要好多了,因此其依靠的数据比较可靠。但是,这种以回归为代表的方法,其模型中自变量仅有两个(物质资本投入和人力资本投入),也就是说GNP仅受这两个因素的影响,是不太符合现实情况,这也是其模型的一个缺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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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与劳动的关系范文1篇5

【论文摘要】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根本,构建与发展高校和谐劳动关系是高校科学发展的需要。《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明确了高校与教职工的聘用关系受劳动法律体系的规范与调整,开启了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新时代,也对政府有关部门、高校和工会组织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面对影响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问题和多方面不利因素,必须切实转变传统观念,加大内外部改革力度,加强宏微观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各相关机制,推进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与发展。

一、影响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1、影响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问题

(1)劳动关系多元化。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办学主体和办学形式多元化。办学主体多元化,如公办院校、民办院校、公办民助院校、股份制高校等;办学形式多元化,如普通高等教育、高职高专教育、成人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以及各类合作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使高校劳动关系多元化、复杂化。第二,用人形式多元化。在高校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进程中,出现了聘用制、合同制、人事、人才派遣及事实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临时劳务关系等多种用人形式,导致人员管理多层次化、劳动关系复杂化。第三,职称结构多元化。不同职称系列之间由于聘任产生的纠纷较为常见,有时还很尖锐。第四,薪酬形式多元化。用人形式和职称结构多元化,加之个别劳动问题突出(如教师有明显不同的个体劳动特点),造成各类人员薪酬形式多样化和利益不均衡;各类人员相互攀比,更加剧了高校劳动关系的复杂性。

(2)法律关系复杂化。长期以来,高校内用人法律关系主要分为三种:教师和管理人员为人事关系,后勤工人为劳动关系,大量的编外人员则为雇佣关系,分别对应适用人事法规、劳动法律和民事法律。由于劳动关系多元化带来法律关系的复杂化,法律关系复杂化必然带来法律调整方式更为复杂,给劳动关系协调带来一系列问题。

(3)劳动关系流动变化增强。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化,高校人员流动加快带来劳动关系的变化呈现增强趋势,给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带来许多新问题,产生了不少纠纷,涉及到聘用合同的履行、待遇,甚至罚款、退房等许多方面。

(4)劳动争议呈现增长趋势。近年来,高校劳动争议和纠纷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聘用纠纷、职务职称评定纠纷、劳动报酬纠纷等。同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高校劳动人事制度改革,高校编外教职工普遍增加,且大量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短期化,并在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存在着歧视和不平等现象,随意辞退、侵犯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事件增多,劳动争议呈上升之势。

2、影响高校和谐劳动关系问题的原因分析

(1)管理制度不健全。在高校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性不够,影响着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如,岗位设置不科学,工作量不均衡,待遇上不够公平;制度设计偏离既定目标(如缺乏明确的目标条款,导致个人行为与学校目标的背离),考核机制不够科学合理;合同内容不规范和部分有效性也影响其公正性;薪酬分配形式复杂,结构失衡,重身份、轻岗位、轻业绩;传统人事管理观念转变不彻底,管理方法粗糙,服务意识不强,工作随机性较大,长效管理机制尚未完全形成等,给管理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着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

(2)运行机制不完善。近年来,已推行聘用制的高校,许多也只是在人事关系前提下实施行政行为,模糊了学校与教职工之间的关系。工会维权存在现实困境:教育工会组织的非独立性和对工会工作内容的认识错位等,都不利于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造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滞后。同时,对可能导致劳动关系不和谐的因素控制乏力,预警机制尚未建立起来。此外,我国高校等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不仅滞后,也很不完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多数高校基本没有推行,“能进能出”机制和聘用制度的全面推行遭遇到制度。

(3)校园文化心理存在误区。如,由于对聘用制认识上存在偏差,宣传上力度不够,理论上准备不足,造成行为上存在重评审、轻聘用的倾向,要么“评聘不分”,要么“评聘完全分离”,一旦评上任职资格,职务工资进档案了就完事;观念上也存在着思维定势和误区,如“职务即职称”、“评上、聘上即终身”、“论资排辈”、“平均主义”等;学校及教职工的社会保险意识淡薄,心理上严重依赖受聘单位原有的福利体系,排斥社会保险,也阻碍了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形成。

(4)法律法规政策滞后。如,劳动人事法规内容陈旧、规定不明确,高校往往只是比照执行;教育法规建设缺乏操作性;改革中的许多政策有的仅是试点,各高校做法不尽相同,甚至与法规相抵触的也不少;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职工维权乏力,教育工会组织在维权时无所作为等等。面对复杂的劳动关系和多方面的影响因素,许多高校显得力不从心,工作上限于被动。显然,要构建与发展高校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不管对政府相关部门、高校还是工会组织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二、推进高校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与发展的对策思考

1、全面完善和推行聘用制,进一步规范高校劳动关系

第一,进一步完善高校聘用制度。高校聘用制度本质上属于劳动关系范畴,必须尽快转变观念,切实用《劳动合同法》调整高校劳动关系,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要求,对高校聘用制作进一步的完善,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二,规范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是聘用制的核心,高校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正式签订规范、完整、有效的合同,将双向选择结果以合法的契约形式加以确立。第三,抓好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落实。所有教职工,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通过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标准,加快岗位聘用工作。第四,完善公开招聘和考试制度。在科学设岗和明确岗位职责的基础上,从制度上规范高校选人用人的程序和做法,通过完善公开招聘制度、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做到人尽其才、人事相宜。第五,加强聘后管理。重点是完善与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适应的考核制度,将过程考核与目标考核、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结合起来,使工作过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第六,完善解聘与辞聘制度。通过疏通教职工出口渠道,增加用人制度的灵活性,解决人员能进能出的问题,使劳动关系在调整中实现和谐。

2、创新运行机制,健全符合高校特点的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建立科学合理、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逐步建立以岗定薪、业绩取酬,向关键和特殊岗位倾斜,重实绩、重贡献,科学合理、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一是进一步扩大高校内部分配自。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对有条件的高校,可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度,搞活内部分配。二是充分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对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继续在工资待遇上给予优惠政策;在制定内部分配办法如绩效工资时,对在关键和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给予重点倾斜。三是积极探索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改革。允许有条件的高校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员和对产业化有贡献的人员;允许高校经批准高薪聘用个别拔尖人才,对有重大科技发明、贡献突出的人才实行重奖。四是建立与教职工贡献相适应的科学分配机制。第二,完善教职工利益诉求表达与沟通对话机制。高校内部应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为教职工建立健全畅通的诉求表达渠道和良好的沟通对话机制。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可积极探索协议薪酬或薪酬谈判制度等。第三,建立健全高校工会和教代会的维权机制。高校工会应当将维权作为头等大事,并以此作为考核工会工作的重要指标。可进行工会职业化、社会化、行业化改革,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权中的主体作用,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高校内部劳动纠纷协商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处理劳动合同争议。应积极探寻高校工会维权的有效途径,如,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对会员负责的工会组织负责人;在教育工会组织中普遍成立专业的教师维权委员会,等等。同时,要建立有效的教代会运行机制,充分发挥高校教代会的维权作用。第四,建立与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树立教职工职业生涯规划理念,建立与教职工职业生涯规划相呼应的培训、进修制度,将教职工的培养与聘用、考察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其成为聘用制中一个有效的组成部分,实现学校和教职工的共同发展和相互促进。第五,建立健全多层次、多形式的聘余人员安置机制。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对聘余人员实施再培训计划;设置专门的指导机构,探索多种形式为妥善安置未聘人员提供信息、帮助指导、创造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使他们在新的领域发挥作用。

3、培育先进的校园文化,营造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第一,培育和确立尊重教职工价值、善待教职工的先进校园文化,这是稳定、和谐高校劳动关系的根本。第二,重视挖掘、整理和凝练学校发展过程中积淀并集中体现自身特色的校园文化,以共同的理想为导向,因势利导,形成群体价值观和良好的校风,以增强教职工态度、行为方式和习惯的一致性。建立良好的校园人际关系氛围,增强向心力和吸引力,促进学校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第三,树立劳动关系的法制化、市场化观念,增强依法用工意识,自觉落实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弱势群体利益。通过打造规范的劳动制度文化,凝聚共识,将学校发展目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岗位,使学校事业发展成为全体教职工的共同意识,并把自己的前途与学校的发展联系在一起,在教职工自身的发展中不断实现学校发展目标。第四,加强民主管理,建立教职工民主参与和共享的氛围。通过召开高校民主管理现场会等形式,增强教职工的监督意识和管理的透明度,及时了解教职工面对客观环境所表现出来的行为取向和心理感受,积极吸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努力营造教职工充分发表不同意见和表现自我才能的气氛和空间。

4、完善和深化相关立法和宏观管理政策的配套改革

(1)加快劳动人事法制建设和立法进程,提高立法层次,突出立法重点,尽快填补政府奖励表彰、事业单位劳动管理、工资管理、职业资格管理、继续教育和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空白,抓紧研究制定以《事业单位聘用管理条例》、《高校教职工聘用制度》为基础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与《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相配套、与高校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2)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劳动制度的配套改革,改革和完善不同高校的分类管理制度。按照急需先建、单项突破的要求,抓紧出台单项政策法规,制定包括高校在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暂行规定和处分暂行规定,并根据高校性质和特点,建立与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适应的考核制度。

(3)按照《劳动合同法》精神,重新修订完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进一步规范聘用制度的实施。推行高校社会保险制度,作为完善聘用制、和谐劳动关系的必要保证。

(4)积极深化和推进职称改革,建立与高校聘用制度相适应、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教师职称制度。力争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分类管理为基础,以构建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评价机制为核心,形成科学、分类、动态的职称体系;进一步扩大高校在教师职称评审过程中的自。

(5)改革高校领导人的委任和考核体制。在选拔任用中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等多种任用形式;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切实将考核结果与聘任、奖惩挂钩。

(6)探索和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应规范平等协商程序,突出平等协商重点,强化履约监督,探索和完善适合高校实际的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在高校集中的地区,探索推行区域性的集体合同制度。

5、探索与完善高校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

高校劳动关系的主体除了高校与教职工外,还涉及集体劳动关系、劳动行政关系、劳动争议处理关系中的其他众多主体,如工会、劳动监察、仲裁、法院等。从劳动关系的发展趋势来看,高校的劳动关系也呈现出多元性、复杂性,涉及多方主体,牵扯多方利益。现实情况充分说明,仅仅依靠三方协商机制无法解决新形势下全部劳动关系问题,构建多层次的社会层面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显得极为必要。应积极探索多元化、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形成纵横交错、有机统一的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网络。

第一,建立健全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各地教育工会可从各高校调整充实劳动争议调解员队伍,依法建立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健全调解人员培训制度,提高队伍素质;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提升行业内部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使其成为解决行业劳动争议的有效途径。

第二,建立健全地方行政性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中应尽量扮演权威的居中调解人而非裁决人的角色,展开积极的斡旋工作,为当事人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解决争议的帮助,以实现劳动人事调解方式的行政化、区域化,充分发挥政府行政调解的能动作用。

第三,进一步完善仲裁工作,加大劳动争议裁处工作力度。特别要积极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开展劳动调解、仲裁工作,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确保劳动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及时受理和仲裁劳动争议案件,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法院的司法介入要适度,应尽量做到劳动关系当事人更多地通过自主协商、调解或仲裁来化解矛盾,而非动辄对簿公堂,以利于高校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第四,加强各协调组织之间的合作。通过建立健全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相结合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网络体系,加强教育工会、区域性行政调解组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之间的合作,来沟通信息、协调行动。如,由教育工会、劳动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高校联合成立“劳动关系协调多方联席会议”,以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

第五,充分发挥劳动监察部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职能作用。应大力加强对高校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与指导,将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情况作为监察重点,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针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切实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进一步强化劳动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对相关管理部门的问责制等,以维护高校劳动关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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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与劳动的关系范文篇6

关键词:卢卡奇;教育哲学;物化现象;物化意识;物化教育

中图分类号;G40-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608(2012)04—0069-08

在现代性反思中,物化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批判性概念。卢卡奇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中创造性地从马克思对商品形式的分析中发展了他的物化批判理论。今天,当检视马克思、卢卡奇有关物化批判理论时,必须清醒地意识到,人的异化是商品社会中因商品生产而把人“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所带来的结果,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物化是市场经济不可避免的产物。在资本主义社会,物化是每一个人必须面对的现实。而在我国,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商品、货币、资本、市场成为经济生活中的重要范畴,人与人的交往关系通过物与物的交往媒介来实现的范围不断扩大,因而,必然出现一定程度上的物化现象与物化意识,而这种物化现象与物化意识也必然渗透到教育中,导致中国教育价值取向日益功利化和世俗化,在教育过程中,“见物不见人”的趋势愈演愈烈。因此,重新审视卢卡奇的物化批判理论,对于我国当前的教育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一、卢卡奇的物化批判理论

卢卡奇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中创造性地解读了马克思文本,从马克思对商品形式的分析中发展了他的物化批判理论。那么,什么是物化呢?卢卡奇指出,“马克思对物化的基本现象作了如下描述:‘可见,商品形式的奥秘不过在于: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由于这种转换,劳动产品成了商品,成了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物或社会的物……这只是人们自己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但它在人们面前采取了物与物的关系的虚幻形式。’”由此可见,物化现象产生于商品生产结构,它指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商品生产与交换成为社会经济结构的普遍形式,人的关系被商品的物的关系所掩盖了,即社会关系变成了裸的物的关系。由于物化这一事实,“人自己的活动,人自己的劳动,作为某种客观的东西,某种不依赖于人的东西,某种通过异于人的自律性来控制人的东西,同人相对立。”在卢卡奇看来,物化有社会关系意义上的物化与劳动的对象化意义上的物化①之分。社会关系意义上的物化是人与人的关系获得了物的形式,它不完全等于异化,但与异化紧密相关。社会关系意义上的物化会导致异化。因而,在一定意义上而言,物化就等于异化。虽然卢卡奇早期的物化理论没有将物化的两种形式及物化与异化区分开来,显示其思想不成熟的一面,但是卢卡奇对物化现象的分析,传承了马克思的物化批判思想,闪耀着许多真知灼见。具体而言,卢卡奇的物化批判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物化的结果造成了一个与人相异的“第二自然”

卢卡奇认为物化的结果造成了一个由现成的物以及物与物之间关系构成的世界(商品及其在市场上的运动的世界),一个存在于人之外的“第二自然”。尽管商品世界是由人创造出来的,它的表现形式却是与人异在的、难以捉摸的“第二自然”,这个“第二自然”支配着人的活动。卢卡奇指出:“资本主义社会的人面对着的是由他自己(作为阶级)‘创造’的现实,即和他根本对立的‘自然’,他听凭它的‘规律’的摆布,他的活动只能是为了自己(自私自利的)利益而利用个别规律的必然进程。但即使在这种‘活动’中,他也仍旧是——根据事物的本质——事件的客体,而不是主体。他的主动性的活动范畴因而将完全是向内的:它一方面是关于人利用规律的意识,另一方面是关于他内心对事件进程所作的反应的意识。”资本主义社会的人与人关系的物化诱使人把自身生产的社会关系归于“自在之物”,物化关系仿佛表现为不是人的关系,而是一种自然的关系,表现为卢卡奇所说的“以其宿命论的规律环绕着人的第二自然”,人被约定在物的必然王国之中。在这种情况下,人把社会作为一个与人的实践活动相脱离的、静态的观察对象,人以此方式来把握社会的一般规律,这一社会对象就其性质来说非常像自然科学所研究的自然界。在这种思维方式下所把握的社会的“一般规律”不是作为属于人的东西而存在,而是作为异于人的东西与人相对立,人对社会规律所能做只能是顺应、适应和利用。

2物化将人变成了纯粹客体性的存在,人的存在被作为“物”的功能而适时发挥

卢卡奇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出现了作为劳动力商品的工人,人变成为商品。劳动力如同任何货物一样成为可交换的商品,人获得了物的特性,主体客体化,具有主客体统一的人变成了纯粹的客体性存在,人将自己降低到与劳动产品相等的水平上。他指出:“在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地方,人的活动同人本身相对立地被客体化,变成一种商品,这种商品服从社会的自然规律的异于人的客观性,它正如变为商品的任何消费品一样,必然不依赖于人而进行自己的运动。”“当无产阶级只意识到商品关系时,它只能意识到自己是经济过程的客体。因为商品是被生产的,工人作为商品,作为直接的产品,至多只能是这一机器中的机械的动轮而已。”因此,“只有当工人意识到他自己是商品时,他才能意识到他的社会存在。如同已经指出的那样,他的直接的存在使他作为纯粹的、裸的客体进入生产过程。”工人成为机械化生产体系中的一个“零件”与“动轮”,一个可以被随便替换的组成部分,他的存在就是他的作为“物”的功能的适时发挥。

3物化表现为人的主体性丧失,人被数字化,并成为被计算、作之物

卢卡奇的物化批判理论因其融入了韦伯的合理性思想并观察到了泰勒制所带来的企业管理活动方式的变化,这使得他进入到对现代管理活动的分析与批判之中。物化表现为人的主体性丧失并被数字化所替代,成为被计算、作之物。合理化、数量化、可以计算的管理在卢卡奇时期的典型表现是他所提到的泰勒制。在商品生产中,为了追求效能的提高,出现了“计算合理化原则”,人必须服从这个合理化体系的机械性运作,“一方面,劳动过程越来越被分解为一些抽象合理的局部操作,以致工人同作为整体的产品的联系被切断,他的工作也被简化为一种机械性重复的专门职能。另一方面,在这种合理化中,而且也由于这种合理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合理计算的基础,最初是作为仅仅从经验上可把握的、平均的劳动时间,后来是由于劳动过程的机械化和合理化越来越加强而作为可以按客观计算的劳动定额(它以现成的和独立的客观性同工人相对立),都被提出来了。”其结果是,“随着对劳动过程的现代‘心理’分析(泰勒制),这种合理的机械化一直推行到工人的‘灵魂’里:甚至他的心理特性也同他的整个人格相分离,同这种人格相对立地被客体化,以便能够被结合到合理的专门系统里去,并在这里归入计算的概念。”这样,人仅仅作为抽象的数量被表现出来,失去了主动性与能动性。这个管理进程,在今天仍在在发展着。美国学者乔治·里泽在1983年出版的《麦当劳梦魇——社会的麦当劳化》一书中指出,社会的麦当劳化意指快餐店的规则逐渐主宰美国社会的诸多方面乃至世界其他地域的过程,并指出泰勒制的科学管理是社会的麦当劳化的先驱。

4物化内化到人的思想领域,形成了意识的物化

当物化内化到人的思想领域时,就必然形成了意识的物化。卢卡奇指出,“正像资本主义制度不断地在更高的阶段上从经济方面生产和再生产自身一样,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物化结构越来越深入地、注定地、决定性地沉浸入人的意识里。”物化意识是对外在的物化结构与物化现象的认同,把现存的社会秩序(商品经济秩序)当做永恒不变的事实加以接受,从而使人所创造的物的力量成为奴役人的力量。“商品关系变为一种具有‘幽灵般的对象性物’,这不会停止在满足需要的各种对象向商品的转化上。它在人的整个意识上留下它的印记:他的特性和能力不再同人的有机统一相联系,而是表现为人‘占有’和‘出卖’的一些‘物’”。在商品世界中,以“幽灵般的对象性物”(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强制,不仅使满足人的需要的物不断商品化,而且使人的意识物化,进而,使他的特性和能力不断商品化,知识、能力、思想都受到交换价值的统治。人与人的关系化约为一种占有和交换关系,人被带入一种单向度的存在方式——以占有物质财富为指向的占有式生存。

今天,当运用卢卡奇的物化批判理论反思现代人的生存时,我们发现,由物化而导致的生存困境,像“幽灵”一样“越来越深入地、注定地、决定性地”把人们抛进物化的社会结构中而无法自拔。表现在教育领域,物化使教育中人的特性与能力的发挥越来越屈从于一种占有与交换的关系,它使人只看到眼前的利益,丧失了对社会现实的批判与改造能力。物化教育培养出物化的人,物化的人又加重了物化教育。在这种恶性循环的教育中,借用卢卡奇的话来说:“社会形式(物化)使人失去了他作为人的本质,他越是占有文化和文明,他就越不可能是人。”人越是以占有的心态去追求知识,就越是与马克思的全面发展拉开距离,就越难成为具有自由个性的、非异化的、真正的人。那么,在当今教育有哪些需要不断地去面对和不断地去克服的物化现象呢?

二、教育中的物化现象

如果把对教育规律的理解与卢卡奇所讲的物化现象联系起来,就会发现它们两者之间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教育中的物化现象,主要表现在:

首先,长期以来,在我们的教育研究中,存在着将社会规律当做自然规律来认识的现象。有学者指出,“时至今日,这种基于对教育简单理解的确定性教育规律观的持有者仍然很多,许多人坚信:一切教育都处在一种严格的因果关系链条之中,只要澄清了各因素彼此的因果联系,就找到了教育运动发展的规律,也就可以从教育的初始状态准确地预测和判定教育的整个运动。”以上的说法,被教育学中许多关于教育规律的定义印证了,诸如:“教育规律是教育工作内部本质的、必然的、普遍的、相对稳定的联系,是搞好教育和发展教育的客观依据。”“教育规律所要回答的是:‘教育怎样运动和发展’,它所揭示的是教育的运动和发展所必然受到的制约因素,或其所必然遵循的逻辑轨道”,等等。在这里,教育规律成了一种脱离社会实践的、僵化的客体,是教育所必然遵循的逻辑轨道、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必然造成人们以下的错误认识,认为“在规律面前,人们没有想象或创造的自由;人们唯一要做的就是按规律行事就可以了。所以教育活动不过是‘教育规律’的‘例行公事’罢了。谈论教育的主体性、创造性、自由性可以被认为是对规律的破坏。”这种分析一针见血地指出一些教育研究者把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同质化的错误认识。

以卢卡奇的物化批判理论来审视上述对教育规律的认识,可以发现,教育教学是围绕着知识而形成的一个层层控制的、价值等级的“金字塔”,成为物化的精神载体。因为教育学被定义为研究教育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必然性、规律性的东西成为教育学研究的根本任务,教育知识成了反映普遍的、不变的本质与规律的静态的知识,所以围绕着知识形成了三个阶层,即研究和发现规律的专家、传递规律性知识的老师、接受规律性知识的学生。这样,专家们在研究室发现规律性知识、教师们在课堂中传递知识,学生们被动地接受这些现成知识,“发现或发明知识的专家高居‘金字塔’的顶端,最有权威;广大学生因其经验、知识的贫乏,而不得不被压迫在‘金字塔’的底部;教师处在‘金字塔’的中间,他们在专家面前只能服从。”这样,在教学中,教材文本成为物化的精神载体,灌输式教学向学生输入静态的知识,导致学生思想具有“单向度”性(只会顺向接受、不会逆向思考),这种肯定式思维在教育中占据主导、支配地位,造就了许多“知识的容器”和“单向度思想的人”。

其次,在教育中,为了实现教育的经济价值,“人”被当做“劳动力”来培养。对此,有许多学者展开了批评,并区分了“人”的教育和“劳动力”的教育。孙喜亭教授指出:“劳动力教育所追求的价值,是劳动者所应具备的生产劳动知识与技能技巧,以使劳动力在劳动时发挥他‘智力’能源,创造出社会财富。劳动力教育的内涵就是提高与扩大劳动力的素质。人的教育所追求的价值是人的身体、智力、品德、审美等素质的完善和发展,以便人在社会生活中以主体人的身份出现,充分发挥人的主体能动性,全面地推进社会向前发展,人的教育的内涵应是全面扩展人的价值,提高人的素质。”这里,他指出了“劳动力”教育的弊端是将人的整体性存在分割了——“劳动力”教育,是手段教育,是工具教育,而不是目的教育、“人”的教育。这种批评与反思无疑是有价值的。

物化批判理论有助于我们从更深的理论层面(哲学层面)反思劳动力教育问题。王晓升教授指出:“我们所建构的历史唯物主义体系恰恰就把人理解为生产力中的一个要素。在把人作为生产力的一个要素的前提下讨论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那么这只能实现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力买卖的自由。人在这里被物化了。人的这种物化现象恰恰是马克思所批判的。而我们在构建历史唯物主义体系的时候,恰恰认同了资本主义制度对人的这种理解。”如果不从哲学观中将人视为物的观点清理出去,那么在教育实践中必然会导致以狭隘的“劳动力”教育代替“人”的教育,以教育的工具性价值代替教育的育人本体价值。无疑,人只有成为一个劳动者,才能在社会上生存。然而,人又不仅仅是作为劳动者而存在。教育不能从物的效用价值角度看待人,将人作为“劳动力”、作为“人力”来培养、来开发,使人的价值物化。因此,把人当成劳动力的教育就是将人物化的教育。这种教育在产生特长和专业的同时也产生了职业痴呆。

第三,教育中不断地渗透进高效性、可计量性、可预测性、可控制性等麦当劳化的要素。关于教育正在麦当劳化的反思论文很多,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量化考核。有学者指出:“在我们的教育领域中同样也出现了这种‘麦当劳化’,这种情况在教育科学研究的评价体系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量化考核早已成为教育科研中的一种重要评价机制。”学校的合理化管理为论文制定了一系列评定标准,为教育管理提供了可比较、可计算的依据。这种做法使教师的科研活动像企业的生产活动。学校教师的论文和专著愈多,生产量愈高,学校办得就似乎愈好,其争取到的荣誉和资源就愈多,然而却忽略甚至无视学术质量。

不仅如此,可计量性渗透进教育生活所有领域,将教育的一切事物的性质都变成必须满足可计算的数理性质,学分、科研分、思想品德分……一切都变成了统计对象,人成为可算度的人。好学生取决于其分数的占有量,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教育变成计算理智下的追求门门百分的教育,变成了全面占有、全面计算教育。卢卡奇的物化批判理论指出了这种可计量性的实质,他认为,“数量化是一种蒙在客体的真正本质之上的物化着的和已物化了的外衣。”在教育的可计量性中,数量压倒品质,数量化外衣下的质(教师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学生的个性)被掩盖了,它们都简化为被统计之“物”,作为物化的孤立事实被编进了合理计算的网络,教育管理的运作成了冷冰冰的物化运作。

第四,“占有型文化”物化意识在教育中普遍存在。今天,资本依然统治着当代世界,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存在着最为普遍的交换关系,物化在商品关系、货币关系和资本关系中突出地表现出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过发展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外来资本的方式,为第三社会形态创造条件。在这个发展阶段物化意识有许多表现,它在教育中形成了“占有型文化”,这是指占有与交换成为人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生命活动的一种由物化意识所滋生的文化现象。在教育中存在着以占有物质财富的方式从事教与学的现象,人与知识的关系是占有者与占有物的关系。在占有式教育中,学生的学习指向占有,他们占有知识交换分数、占有分数交换学位、占有学位交换与之大致相符的社会地位与财富;在教师队伍中出现了卢卡奇所讲的“专门化的‘大师’,即他的客体化了的和对象化了的才能的出卖者”,他们以自己的科研成果、课题和获奖等(客体化的才能的表现形式)的占有量(通过较为频繁的跳槽等方式)兑换更多的社会财富和更高的社会地位;学校把是否有课题(实际上是是否有钱)作为申报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的资格,因而出现硕士生和博士生称自己的导师为“老板”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货币的占有量成为评价导师是否有能力指导学生的标准(该做法在理工科尚需另说,在文科则极为荒唐)。这种物化教育,必然培养出物化的人,而物化的人又必然加重物化的教育。这是当今教育需要不断地去面对和不断地去克服的问题。

三、如何克服教育中的物化现象

由上述,可以看出,我国当前的教育物化现象已经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因而必须花大力气切实克服这种物化教育。

1树立马克思的实践观,破除“宿命论的规律”观

质疑刻板、机械、教条式地对教育规律的理解,是当今教育学理论研究的热点,但是这种质疑始终没有与物化批判理论联系起来。由于传统哲学教科书将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同质化,这种思维至今仍然影响着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因此,必须重视卢卡奇的物化批判思想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改变这种长期以来的在传统哲学教科书指导下进行的理论研究,改变将教育规律视为与人异在的客体,改变人们对社会规律的物化认识,矫治在教育领域广为流传的对教育规律的拟自然性理解,消解“物”对人的压迫,对弘扬人在教育中的主体性有积极的意义。那么,如何实现这种改变呢?在卢卡奇看来,要通过实践活动去破除物化关系,“从实践上打破存在的物化结构。”因此,克服教育中的物化现象,就要树立马克思的实践观。教育学必须从“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来回答人与教育世界的关系问题。教育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的特征是目的性和因果性的有机统一。改造现实的目的论设定是人类实践的重要因素,因为实践就是“有目的”地改造现实的活动,有目的的实践是社会存在的本体论基础。如此,自然存在就区别于社会存在,前者只有纯粹的因果关系、因果过程等等,没有任何类型的目的论设定(否则,就会导致承认上帝存在的神秘主义思想),自然存在与社会存在具有在质的方面全然不同的鲜明性质,不能将自然界的规律结构运用于社会存在,对社会规律抱着静观的态度。

同样,教育规律也不同于自然规律,它没有像自然过程中一块岩石从山上滚下来那样的严格必然性。在理解教育规律时必须要考虑到人的实践的目的论设定(包括教育目的、价值取向、自我选择等等)的主体意志的作用,正是这种目的论设定使教育中的因果系列(规律)运动起来并保持着运动,这种作用是自然界所没有的。因此,必须摒弃在教育领域中似乎存在着一种类似自然规律那样的“第二自然”的东西,认识到教育规律不是自然界给出的,而是从人的有目的活动中综合地产生出来的。因而,只有发挥人的主体性,才会有教育的开放的可能性,人才不会是“宿命论的规律”的玩偶;也只有把教育规律不再作为异己力量的无法穿透的“自在之物”,才会转变传统的知识授受关系,才会真正激发学生创造性的多向度思维和质疑精神的逆向思维,通过师生、生生、师生与文本之间的对话去追求不确定的深刻的知识,使师生成为“懂知识”的人而不是“有知识”的人。

2改变和超越教育的悖论状态

在理论研究中,人们将产生“劳动力”教育的原因归结为狭隘的“教育功利观”、满足眼前教育需求的“教育有用观”。这固然有其道理。然而,这种反思还应该再进一步,上升到哲学层面。

受前苏联哲学教科书的影响,在我们的传统哲学教科书中,把生产力理解为一种“客观的物质力量”,认为生产力是一个“物化”系统。尽管它指出人在生产力中的主导力量,但却把人仅仅作为生产力的因素来理解,依照这种哲学逻辑,人最终不过是“物化”体系中的一个被动的物。然而,人又不仅仅是作为劳动者而存在。教育不能从物的效用价值角度看待人,将人作为“劳动力”、作为“人力”来培养、来开发,使人的价值物化。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在分析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时指出:“人本身单纯作为劳动力的存在来看,是物,不过是活的有意识的物。”②马克思所分析的这种人恰恰是资本家所使用的劳动力。把人当成劳动力的教育就是将人物化的教育。与这种教育相吻合,在品格教育中,我们曾经提倡让学生做“砖瓦”、“齿轮”。人是开放的存在,不是一个现成的成品。人总是处于不确定的、自由的、开放的广宇之中,人是人的未来生成。然而,在我们的教育中,却把人限定在某种特定的存在方式上,人成为“纯粹的有用性”,人的存在方式和需要的多样性被单面化为物性,个体存在的丰富性变成了没有意义的“杂多”。在这样的前提下讨论教育中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带着“镣铐”跳舞,因为人已经失去了自由全面发展的空间与可能。教育亟须改变和超越这种悖论状态:限定人的存在与倡导自由全面发展教育共存。因此,全面发展教育要注重学生的综合能力的培养。特别是在高等教育中要注重通识教育,打破传统的唯专业主义的界限,杜绝一味迎合社会短暂需要和过分强调知识的功利性、操作性的功利主义教育价值观,培养人文素质,重视人文课程与科学课程的相互渗透与融合,提高学生文化素质和综合能力,培养不是单纯的劳动者而是具有远大理想、博雅精神的和谐发展的人。

3在教育教学管理中要扬弃计算理智

在教育的可计量性中,精确的计算理智对人的认识是很不严格的,它算掉了人的尊严,使人生价值、人的意义变成了现成的算术和。辩证法不反对计算,反对将计算当目的的计算理智。计算理智使人的占有物精确化,使占有式教育中的占有者在积攒的计算中丧失了自身。计算理智将教育生活分解为一块块碎片,使人丧失了总体性存在。当全面发展被全面计算所取代,人已经片面得不能再片面了,它只剩下了“全面的数”——完整的人成了片面的数。这种教育与马克思的全面发展教育完全是貌合神离的。

人的价值在本质上不是计算理智估价的“对象”而是“存在”,它存在于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过程中。人的类特性是自由自觉的活动。人只有在自由自觉的活动中才能找到做人的价值和尊严。“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教育的解放意味着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教育。因此,教育就要扬弃计算理智,帮助人们恢复在教育领域的自由自觉活动,将自由的人性、人的尊严“还”给人。教育的全面发展的本质是恢复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促进人的自由自觉的发展。教育者必须有此教育信念,它是教育思想之魂。古人云:“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没有这个教育思想之魂,对教育的认识与改革就可能永远停留在细枝末节之上,甚至会误入歧途。

4培养人“对总体性渴望”

卢卡奇认为,物化的结果造成总体性图景消失,而这与马克思主义总体性方法论②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只有坚持马克思的总体性方法,具有“总体性的渴望”才是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对物化的否定如果不能超出局部的否定,就无法超越被否定的东西。只有坚持总体性方法,才会有真正的克服物化的社会实践行动,从而对社会现实进行积极的干预和改造。培养人“对总体性渴望”可以从宏观、中观与微观三个角度来进行:

从宏观上说,要从人类历史发展的高度认识物化。揭示物化,不能简单地从结果而不是从原因、从症状而不是从事情本身、从部分而不是从总体出发,揭示物化需要有对社会的总体性把握。马克思在《1857年-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按照人的存在方式和存在关系提出了三大社会形态理论,他指出:“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的。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阶段创造条件。”马克思的三大社会形态理论涉及人类的古代社会、现代社会和未来的理想社会,其视野是十分开阔的,达到了对人的生存世界的科学说明和人类历史前景的合理展望。他将人类历史视为一个发展过程,将历史作为一个整体来思考,这就是马克思的总体性思想。马克思的总体性思想能使教育确立起贯通过去、现代与未来的历史意识,这样,我们才能把上述教育物化现象归人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去揭示它们的性质,为扬弃它们指明了方向。

教育与劳动的关系范文篇7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受教育权是一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反映了法治社会存在的基础与发展趋向。受教育权在宪政体制和基本权利体系中表现其独特的价值功能,需要我们从宪政理论角度进行研究和探讨。有关受教育权的基本理论框架与制度安排主要取决于如何确定受教育权的功能。从宪法价值的角度看,受教育权的主要功能表现在:1.通过普及教育,培养个人潜在的能力,为人类的文化生活与有尊严的职业生活提供必要的基础,即通过个人能力的开发,保护人的个性,建立实现人类价值的基础;2.推动建设“文化国家”的进程,创造文化国家的基础。在宪法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中受教育权将体现重要的文化价值;3.通过行使受教育权,社会成员获得建设民主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基本的伦理和生活哲学的基础,有助于在多元的文化背景中感受民主与法治的价值。民主主义发展所需要的民主市民的基本素质是通过教育权来实现的。4.根据社会成员的能力,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权的机会是宪法价值的具体体现。特别是,宪法确认的平等权在人们的职业生活与经济活动中起到保障与协调作用。政治国家的宪法向社会国家宪法的转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受教育权价值的实现程度。因此,受教育权是实现社会国家的一种基础与手段。

二、韩国宪法与受教育权的基本范畴

在韩国宪法的价值体系与规范体系中,受教育权是指社会成员为接受教育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权利,既表现为学习权,又表现为“教育机会提供请求权”。[1]学者们通常认为,在历史上,教育往往与社会的特权联系在一起,表现出特权利益。由于享受教育权的不平等,社会的弱者有可能失去人的基本尊严。

1.教育与自由的关系

受教育权是一种为获得教育机会要求国家作为的权利,本质上体现了教育的自由价值。教育的自由属性来源于宪法追求的自由理念与价值。有的学者把它归结于人类的追求幸福权,也有学者把它归结于人的尊严与价值的规定。这种观点认为,在宪法体系中的人的尊严只能在自由的教育环境中才能得到实现。[2]但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教育与自由的结合是通过学术自由实现的,针对不同的对象而进行的不同形式的教育中,自由的价值通过学术活动得到了具体化,并体现了教育领域中自由的受限制性。

2.受教育权性质

根据韩国宪法的规定,受教育权在整个基本权利体系中居于价值基础的地位,而这种地位又决定于受教育权的性质。对受教育权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一是自由权说。认为受教育权是一种为自由地享受教育权而不受国家权力侵害的防御性的权利,受教育权的自由性价值以国家权力的限制为条件。二是社会权说。认为受教育权的性质是社会权,即为了享受教育权,需要国家的积极干预与支持。这种学术观点又分为原则性权利说与法的权利说。法的权利说又分为抽象的权利说、不完全权利说与具体的权利说。三是综合的权利说。认为受教育权具有自由权与社会权双重性质,与人的人格形成权有着密切的关系。四是认为受教育权是一种具体的生存权,是政治社会中公民通过教育获得自身发展与人格完善的重要条件与基础。享有受教育权的学习权、发展权是实现生存权的条件与基本的环境,表现为具体的权利形态。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受教育权是主观权利与客观权利的结合。认为受教育权既具有作为原则规范的个人主观权利的性质,同时也具有建设文化国家建设、社会国家秩序与民主主义秩序的客观宪法秩序的性质。

从韩国宪法对受教育权的规定与宪法法院的判例看,受教育权是具有多重性质的综合性的权利,虽具有自由权与社会权的性质,但其基本的权利性质是以请求权为依托的生存权,即“一种文化的生存权”。同时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受教育权又表现为主观性价值与客观性价值的统一体,与基本权利体系中的其他权利发生各种价值与事实的联系。如受教育权与职业选择权、平等权与国家义务之间存在着共同的原理。

3.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

在韩国,宪法和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包括:

按照能力接受教育的权利宪法上所讲的受教育权首先指按照能力接受教育的权利,即以“能力”为基础对教育权进行解释。宪法规定上的能力是一种开放性的概念,指精神或肉体的能力,不包括财产、家庭、环境、性别等不合理差别的存在。由于人的精神或肉体能力的差异,在享受受教育权的过程中个体之间是存在差异的。当然,这种差异必须在宪法所允许的“合理”的范围之内。

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平等地接受教育是韩国宪法第31条第1款的基本要求,强调国民接受教育机会的平等。除个体的精神或肉体的能力差别之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为依据实施不平等,即没有合理差别而进行的限制教育权的行为构成受教育权的不平等。具体表现为:每个国民都有平等地上学的权利;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负有实现平等教育机会的义务;国民有权行使教育参与请求权。

接受教育的权利接受教育的权利既表现为学校教育,也表现为国民的学习权。

学校选择权在受教育权的体系中实际上还包括父母的学校选择权,这对于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有关以居住地为标准入学的政策是否符合宪法平等权的宪法判例中宪法法院在肯定学校选择权的基础上对入学标准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强调以居住地为标准的入学政策在防止大学考试竞争的过热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并作出了合宪的判决。

三、与受教育权有关的典型宪法判例分析

(一)义务教育的性质与机会平等权

宪法法院在审理义务教育性质与具体实施政策之间关系的宪法案件时,对宪法上的义务教育的性质与宪法权利的功能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义务教育的宪法价值与界限。

宪法法院认为,宪法在规定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的同时,规定了无偿义务教育的原则。受教育权是实现文化国家理念的基础和实现其他宪法权利的依据。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的目的是为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制度性的保障,强调国家在实现教育权过程中承担的义务。当然,在义务教育与具体实施的时间与范围等可以根据国家发展情况作出不同的规定。宪法第31条第3款规定的初等义务教育是对教育活动产生直接效力的基本权利,超过初等教育阶段的其他教育中是否实行免费教育则属于议会的立法裁量权,通常通过法律得到具体化。

在宪法体系上义务教育具有两种功能:一是赋予社会成员在广泛的范围内享有受教育权,提高社会的文化水准;二是对立法者的立法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使无偿的义务教育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但立法者根据国家的财政情况,选择部分地区或不同的教育阶段实施义务教育时,由此而出现的义务教育实施地区与未实施地区之间的差别应属于宪法允许的合理差别范围,并不违反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针对诉讼当事人提出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内容与实施时间不应由总统令规定的问题,宪法法院认为宪法第31条第6款规定的教育法定主义一般通过形式意义的法律来实现,以防止国民的受教育权受到行政机关肆意的限制与侵犯,但考虑到教育的大众性与内容的社会化等原因,全部用形式意义的法律作出规定是不现实的,可采用委任立法的方式进行规定。因此,宪法31条规定的法律应解释为实质意义的法律,包括行政立法的内容。

宪法上规定的受教育权和义务教育原则是否具有现实的、直接的法律效力是本案的核心问题。如果国家以财政等方面的原因不能在所有地区同时实施宪法规定的义务教育时有可能侵犯平等的受教育权。即使因财政等特殊困难不能同时实施义务教育时,需要以法律形式具体规定义务教育实施时间、地区和方式等问题,不能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作出相应的规定。

(二)平等权与私立大学教员权利保护界限

韩国《私立学校法》第53条规定,私立学校的教员应援用《国家公务员法》第66条第1款的规定,禁止其参加工会运动。提请申请人是私立学校的教师,因加入全国教职员工会,以参加了工会运动为由被学校法人受到免职处分。提请申请人向汉城地方法院提起免职处分无效确认诉讼,并以作为免职根据的《私立学校法》的规定违反宪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为理由提出违宪法律审判提请,法院接受其申请向宪法法院提起了违宪法律审判提请。

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何理解宪法第31条第6款规定的教员地位法定主义的含义,禁止教员行使劳动基本权是否违反宪法以及规定教员地位的国际条约与宪法的关系等问题。宪法法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从教育的宪法性质出发分析了私立学校教师的宪法地位。

宪法法院认为,教员从一般意义上具有劳动关系法调整的通常劳动者的性质,但其职务的特点看,它从事脑力劳动,具备高度自律性与社会责任。教员的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劳动关系的具体特点是:1)教员提供的劳动内容是以人为对象的教育活动;2)教员提供劳动的主要受惠者是享有宪法规定的教育权的学生,有义务尊重对象的受教育的权利;3)与一般企业不同,教员的录用者不得任意中断教育,为保持教育的连续性不得采用封锁学校等措施;4)一般企业劳动者的工资可根据市场经济原理作一些必要的调整,但教员提供的劳动从性质上不能适用市场经济原理,主要以职务的履行为内容;5)对教员身份规定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本质上不存在教员分配利润等概念。因此,公、私立学校的教员劳动关系采用“劳资”这种二元对立结构解决冲突或妥协,或者简单地采用市场经济原理是不适宜的,需要对教员的劳动关系作必要的变通。

韩国宪法第31条第6款规定:“学校教育及包括终生教育在内的教育制度和运营、教育财政及教员地位的基本事项由法律规定。”有关教育制度及其教员劳动基本权在内的具体事项由国会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其目的是,一方面保护教员的权益,保护教员地位不受行政权的不当侵害,另一方面为保障国民受教育的权利,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教员的地位,而以宪法条款为根据而制定的法律中包括教员的身份保障、经济和社会地位保护等涉及教员权利的事项,同时也包括禁止可能对国民受教育权的行使带来不利影响的禁止行为等与教员义务有关的内容。

《私立学校法》第55条规定的宗旨是基于教育制度的特殊性,保障私立学校教员的公共性、自由性及专门性,为提高私立学校的公共性,给私立学校教员以公立学校教员相同的身份和地位。《私立学校法》第58条第1款4项规定的禁止私立学校教员参加工会或进行政治活动的禁止性规定是以宪法第31条第6款为根据的,其立法宗旨主要考虑基于教育本质和教育制度的结构性特点、教员职务的公共性、专门性与自主性、对教员的韩国历史传统的国民意识、教育实体中的具体问题等因素。《私立学校法》的规定确实限制了作为劳动者的教员的劳动基本权,但它与宪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并不矛盾。宪法第31条第6款为了更有效地保障国民受教育的基本权,以法律规定了包括教员报酬及劳动条件在内的教员地位的基本事项。规定教员地位事项的宪法第31条第6款的规定比宪法第33条第1款适用上处于优先地位。

《私立学校法》的上述规定是以宪法第31条第6款为依据而制定的,不违反规定劳动基本权一般事项的宪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但该法律条款是否侵害了宪法保障的私立学校教员劳动基本权本质内容的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的论证。宪法第32条及第33条规定劳动基本权的目的是,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提高它们的经济的、社会的地位,采取不是由国家直接保障劳动者的生活而是以宪法保障劳动者劳动基本权,使劳动者通过自己的自主性活动获得良好的劳动条件。对于那些从事特殊行业的劳动者则采取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立法确立特别的制度(如教员身份的规定、通过教育工会的团结权、团体交涉权的保障),维持、改善它们的劳动条件,直接保障它们的生活。在这种情况下,特定劳动者享有的某些基本权比一般劳动者受到更严格的限制,但不会给他们带来不当的利益,不能认为它侵犯了私立学校教员劳动基本权的本质内容。

《世界人权宣言》具有宣言性的意义,没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韩国还没有成为国际劳动机构(I.L.O)的正式会员国,因此该机构第87号条约及第98号条约不产生国内法的效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A公约)第4条规定了一般法律保留条款,第8条第1项a号规定为了国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以及保护他人的权利与自由,在民主社会必要的范围内,依法律可限制组织工会,加入工会权利的行使。《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公约》(B公约)第22条第1款规定,一切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组织工会,有权参加工会,行使结社自由。但同条第2款又规定,上述权利的行使由法律规定,为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道德、保护、他人权利与自由的保护,在民主社会所必要的范围内可进行合法的限制。B公约第22条是韩国加入该公约时已专门声明保留的条款,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因此,上述公约实际上允许根据民主的代议程序,在必要的范围内,以法律限制劳动基本权,与教员地位的法定主义原则并不矛盾。

对此,三位法官提出了反对意见。有法官认为,私立学校教员的身分不是公务员,是同学校法人或学校经营者之间签订雇佣契约的劳动者。如果以法律限制团结权,私立学校教员就会失去劳动基本权,把宪法赋予的劳动基本权以下位法规完全剥夺的规定本身是违反宪法的。被教育者接受教育的基本权与教育者劳动基本权是处于相互冲突关系中的权利,应在两者冲实中寻求适当的协调。但不能采取为优先被教育者受教育权而予以限制、剥夺作为教育权主体的私立学校教员的劳动基本权。宪法第31条第6款规定的宗旨是以法律形式强化对教育制度和教员基本权的保护,其法律的保留不是一种侵害的法律保留而是形成的法律保留。对私立学校教员的团体交涉权和团体行动权的限制可以找到合宪根据,但限制团结权的行使是没有合宪依据的,对“劳动运动”缩小解释为不包括团结权行使时该条款才能成为合宪的规定,也可避免违宪的适用。也有法官认为,私立学校教员的身份不是公务员,不能简单地授用规定国、公立学校教员地位的法律条款。《私立学校法》不承认教员的团结权、团体交涉权与团体行动权是侵犯了劳动三权的本质内容。另外,根据宪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韩国虽没有加入I.L.O,但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成员国,有义务遵守有关劝告和《世界人权宣言》,否则会影响韩国的国际形象。另一名法官认为该条款是违宪的,其主要理由是把不能享有劳动三权的教员理解为公务员是不合理的,多数人主张的根据宪法第33条第1款可限制劳动三权的主张,违背了基本权限制规定的宪法保留原则。在法治主义原则下,对国民基本权的限制必须依照法律进行,制定限制基本权法律时应有此项法规-宪法的明示的规定,即宪法上的根据必须在有关基本权条款中作具体规定。宪法第31条第6款后段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排除通过行政立法的行政机关的裁量,是一种以法律保障教员地位提供根据的规定,不是为特别限制而做的规定。

本案判决中涉及的宪法问题主要集中在私立学校的教员是否具有公务员的身分,对教师劳动三权的限制是否符合宪法有关限制基本权的标准及其界限等问题。宪法法院多数法官认为,私立学校教师虽有自己的特点,但从教育的公共性、专业性特点看实际上仍具有公务员身份,其行使的劳动三权应受宪法的限制。而反对意见则认为,从私立学校的性质与功能看,私立学校教师的身份不是公务员,国家不能对私立学校采取与国公立学校相同的政策。在私立学校,对教师劳动三权的限制根据、限制方法等问题上合宪论者和违宪论者意见分歧比较大。合宪论者认为,宪法实际上把限制劳动三权授权给具体法律,可以通过法律加以限制。但违宪论者则认为,通过法律限制宪法规定的基本权时其限制内容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应在宪法所允许的范围内规定合理的限制界限,否则会侵犯宪法规定基本权的本质内容。从教育公共性的特点看,教师所行使的基本权可能受一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首先要有明确的宪法依据,同时以不得侵害其本质内容为限。私立学校教师如行使团体权、团体交涉权与团体行动权可能给教育公共性、专业性功能的发挥带来一定的问题,但不能把它作为限制劳动权的基本依据。多数法官的合宪意见,在根据的提示和理论论证方面似乎有自相矛盾的地方。在宪法与条约关系问题上,正如反对意见所指出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教师地位的指南虽没有明确的、直接的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上应承认其国内立法的积极意义,除明确保留条款外,其它公约的规定应成为国内立法的依据。在判决中提出的宪法条文之间发生冲突时应确立其中一个条文优先地位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论证。判决中对不同基本权发生冲突时如何合理地寻求解决途径问题也没有提出具体而有效的方式。因此,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合宪判决的成立缺乏实定法和宪法理论的依据,故违宪判决的依据相对更充分一些。

教育与劳动的关系范文篇8

[关键词]价值劳动者高职教育

在生产力诸要素中,劳动者是决定性的因素。对劳动者的价值认识正确与否,劳动者的价值能否得以实现,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不仅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了一批专门人才,而且在提高劳动者素质,提升劳动者价值,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高等职业教育促使劳动者价值理念确立

高职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培养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面向基层、面向生产、面向服务和管理第一线职业岗位的实用型、技能型专门人才为目的的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的高等阶段。高职教育作为教育的最核心职能是促进人的发展,从而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促进劳动者价值的提升。关于价值,马克思有过明确的论述,他说:“‘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在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在这里,马克思表明了主客体相互关系中产生的人和物之间需要和满足需要的对应关系。而主客体价值关系的突出特点是具有人的主体性。劳动者不仅被动地接受外界提供的生存资料,而且主动地创造自己作为人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劳动者的价值,或者说劳动者的有用性,就在于创造价值。

高职教育正是一种主体性教育,它既面向全体学生实施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教育;同时又注意学生个体差异,促进学生的个性在职业领域里全面发展。在当代中国社会,对于高职教育培养出来的劳动者在生产中所处的地位应该有一个更广阔、更符合现代精神的看法。他们成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他们是社会活动的积极主体,他们为社会劳动,也就是为自己劳动,他们是自己未来物质生活条件的创造者,是生产关系发展的动力。只有当每一个劳动者对自己的地位、能力、职责、权利有较清楚地认识,才能有真正的自信、自强、自重、自尊和自爱,也才能使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提高自己的主体地位尽其应有的责任。进一步讲,也只有在实践中,真正地、现实地依靠劳动者、唤起劳动者的主人翁精神,提升劳动者的价值理念,才能把千百万劳动者吸引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来。

二、经济发展推动高等职业教育与劳动者价值层次的提升

经济发展不仅推动高等职业教育规模的扩展、专业结构的调整,而且推动高等职业教育与劳动者价值层次的提升。高等职业教育实际上是一种高等专业技术教育,其目的是教育与培训高级职业人才。可以说他是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管理方式现代化的产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广泛应用,产业结构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第三产业中新兴服务领域的开发;第二产业科技含量较高的设备和技术的引进;第一产业科技含量的渗透,使得一些岗位的工作发生了质的变化。工作方式逐步由体力技能操作转为智力技能操作,技术的发展对操作性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我国,高职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高等教育,它的出现和发展是为适应经济发展和高新技术发展需要,适应技术密集型产业以及新兴产业对生产、管理、服务一线高层次应用人才的客观需要而产生与发展的。在高职教育层次提升的同时,经过高职教育的职业劳动者在自我素质提高的基础上,自然也就实现了劳动者价值的提升。

知识经济引发的经济革命,对直接为经济发展服务的高职教育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知识经济对高职教育培养知识型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目标和任务有了新的诠释,他把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作为高职教育的重点。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型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将成为决定生产、经营和管理运作的主体。人力资本积累将成为改善经济系统运行的主要推动力量:,同时,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也愈来愈高。劳动者的知识水平决定着就业的起点和收人,知识结构决定着就业方向,知识积累决定着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也就意味着劳动者的价值也在提升。如果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那么高职教育就是把技术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并通过技术的运用提升产业结构的能级,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实践证明,高职教育通过自身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在提升产业结构的能级、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提升了劳动者的价值。

高职教育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一个具体的发展形式。高职教育符合马克思提出的通过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来实现人的发展的原则。高职教育通过精心组织各种教学实践活动,为学生提供一个个具体的实践方式,使之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在自我能力展现中提升劳动者的自身价值。

三、高职教育创造了实现劳动者价值的条件

劳动者的价值包括个人的社会价值与个人的自我价值。个人的社会价值是指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一个人的行为对社会需要的满足程度越大,它的社会价值就越大。个人的自我价值是指人通过自己的创造性活动满足自己的需要。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这两个方面,是相互联结、相互制约,内在统一,不断平衡的。实践证明,要想真正提升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价值,真正实现劳动者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的统一,就需要造就一个培养社会主义劳动者的环境。高职教育正是适应了这种社会需要。因此,高职教育具有明显的时代性、适应性、前瞻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飞速发展已经对高职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走新兴工业化道路,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高职教育是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要求,培养既能动脑又能动手的“银领”人才的体现。高职教育在提高劳动者素质,提升劳动者价值,为社会培养高质量“银领”人才上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具有特殊的意义。转贴于

第一,高职教育为现代化条件下实现人的持续发展创造了理想的途径。实现人的全面发展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怎样把人类全面发展的理想目标和现实的社会发展水平相契合,使其不仅具有思想引导作用,而且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已经成为教育者普遍关注的问题。实践证明,高职教育不失为现代社会条件下实现人的发展的理想途径。现代社会职业活动是人类活动和交往的基本方式。人们必须从属于一定的职业,在特定职业岗位之内实现其发展。高职教育就是着眼于人的职业发展的教育事业,是教育适应社会发展的产物。高职教育帮助学生在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上具有时代性和前瞻性。高职教育为实现劳动者全面发展,不断展现自我价值创造了条件。

第二,高职教育更加重视人的个性发展。高职教育在实现人的一般发展需要基础上,满足了人的特殊发展需要。知识经济时代强调教育的人格化和个性化。高职教育的根本意义在于对不同类型学生的关注和探求,在于促进人的自我实现与自我发展。高职教育不仅承认个性的差异性,而且通过不同的专业、不同的教育内容、不同的教育形式为不同个性提供了发展的选择性。这种教育,有利于扬其所长,避其所短,因此更有利于激发和张扬个体的特殊潜能。由于高职教育的专业以社会的职业分工为基础,较为具体地反映了社会不同职业岗位对人才素质的不同要求。根据职业指导理论,人的各种能力模式和人格模式,总能与某些职业存在着内在的联系性。一旦个体找到并进入与自身个性相宜的职业发展轨迹,就如鱼得水,天赋潜能必然实现最大限度地发展,劳动者的价值自然得以实现。高等职业教育可以使学生为发展个性而选择专业进而发展个人的职业能力。由于专业与他们的兴趣、能力较为接近,一般学生都能比较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当前的学习和未来就业的密切关系,这就可以有效地激发高职生在学习期间全身心地投入到自我潜能的开发中去。教学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在高中阶段学习平平的学生,进入高职后由于所学专业适合本人的特点,调动了学习积极性,使学习真正成为表现其个性的自由活动。

第三,高职教育促进了学生个体价值的实现。人的个体价值是以个体在社会生活中对社会的贡献大小来衡量的,主要体现在职业成就方面,正所谓“有所位,才有所为”。高职教育以指导学生就业、创业、乐业、立业为宗旨,对劳动者个体价值的实现有着重要的作用。高职教育可以赋予学生以职业能力,使其成为现实的职业者。高职教育担负着把可能的劳动者转化为能够满足各种社会职业需要的现实职业者的任务。高职教育是未来劳动者的职业引领人。高职教育对于提高个性职业能力、提升其职业地位,展现其职业劳动者的价值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第四,高职教育创造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条件。高职教育如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不仅关系到受教育者本人,也关系到整体劳动者价值的提升。教育不是把人作为工具来锻造,也不仅仅是为了经济发展提供人才,而是把教育对象作为社会进步、文明发展的主体加以培养、塑造。高职教育不是授人以一技之长,谋得一个职业的功利性教育,他的价值取向是以构建学生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拓宽学生创就业渠道为目的,指导帮助学生在确立社会坐标系中找到自身发展的位置。在认识职业的基础上,熟悉职业、发现职业、发展职业。高职教育在注重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同时,强调实施全面素质教育。在注重受教育者能力培养的同时,重视他们的职业道德教育。这种教育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学习、学会生活,从能力本位走向人格本位,从而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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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与劳动的关系范文1篇9

劳动技术教育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和途径,具有其他学科不可替代的育人功能,本文着重论述劳动技术课的德育功能问题。

一、德育不能离开劳动教育

我们说,任何一种教育思想、教育理念的实现都会有适合它的表现形式和载体。随着时代的变化,德育同样需要新的育人方式。对于学校教育而言,课堂教学还是最主要的德育方式。课堂教学既有理论学习,又有实践活动,其中,劳动技术教育课程的设置、学科地位以及德育功能是不可忽视的,劳动技术教育课程是有效地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

我们知道,劳动创造了人,成就了人的发展。教育的起源在于劳动的社会分工。而德育则起源于对人的态度,对劳动分工的态度。从基础教育阶段开始,劳动技术课承载着培养创新型国家建设所需要的人才的基础作用。而德育需要贯穿到学科教学中,挖掘学科本身的德育价值,并在实践中得以深化、升华,这是德育有效性的理性选择。而劳动技术课便是实施德育的有效载体。德育需要多元化的实践形式,也只有在多元化的实践中才能深化,才能升华,才会更加具有实效性。

二、“以劳育德”理念的时代性

(一)劳动是人的第一实践活动

“以劳育德”是我国教育工作者在劳动技术课的长期教学中形成的重要理念和经验结晶。劳动承载着社会生活方式、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塑造着人的勤奋、责任心、诚实、正义、纪律、严谨、自信、向善、创新等品性和德性。劳动是社会肌体的最好防腐剂,是人生经验积累、成长、成熟、成功的端点,劳动的过程是锤炼人意志的过程。每个人需要学会欣赏劳动的美,感悟劳动中的文化,深刻体味劳动对人格的完善和历练。正像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所说的:“我们的劳动教育理想是,要使每一个人早在少年时期和青年早期就找到这样一种劳动,在这种劳动中能够最充分、最鲜明地展示他的天赋才能,并给他带来精神创造性的幸福。”

(二)素质教育,德育为先

德育是对人的品德的一种教育行为和实践要求,德育是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是对“真、善、美”主流社会价值目标的认同教育,是对“温、良、恭、俭、让”人生文明态度的提倡。素质教育就是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创新精神。德行是做人的基础,劳动是人一切活动的基础。20世纪美国进步主义教育者纳什也曾认为:“当孩子们在一起共同劳动而解决问题和参与民主过程的时候,他们实际上就在理性地学习道德德性。”由此可见,劳动技术教育在人的发展过程中具有“道德孵化”、“道德养育”的功能,是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

(三)以劳育德

目前,劳动技术教育缺乏制度性规定,没有在教育方针的表述中得到真正的体现。“应试教育”愈演愈烈,素质教育的实施遇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阻碍,从而导致学生只知知识方面的学习,而忽视劳动技能方面的培养。而教育专家苏霍姆林斯基早就认为:“在‘劳动素养’这个概念里,不仅包括完善实际技能和技巧,掌握技艺,而且包括劳动活动在人的精神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包括劳动创造活动的智力充实性和完满性、道德丰富性和公民目的性。劳动素养还指一个人达到了这样的精神发展阶段:他感到缺少为大众谋福利的劳动就无法生活。劳动作为一种高尚的道德鼓舞力量充实着他的生活,并且从精神上丰富着集体的生活。”著名教育家,南京师范大学心理与事业发展咨询中心主任钱焕琦教授通过自己的研究指出:如果不给今天的孩子进行普通劳动者教育,艰苦奋斗教育,孩子既缺乏吃苦的经历,又缺乏遭受挫折的准备,他们是很难具备良好的素质的。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黄济先生认为:“劳动教育既是贯彻教劳结合教育方针的重要措施,又对启智、育德、健体和益美有着重要作用。从我国教育的现实情况来看,又是加强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举措,对于解决当前独生子女娇生惯养、缺乏独立生活能力,更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三、劳动技术课与其他学科的协调发展中的德育作用

(一)正确理解德、智、体、美、劳五育的关系

“德育是人全面教育的核心”是指德育居于人的全面发展教育的内核,其他各育则围绕它相互渗透、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人的教育的有机整体。在这个“有机体”中,德育为人的精神成长承担着“种子”的作用,其他各育则是人精神成长的养分,德育则渗透在其他各育之中,引领其他各育的精神方向,其他各育又深化着人的行为培养和精神发展。怎样理解“五育”的关系――以劳育德、以劳增智、以劳健体、以劳益美、以劳促新?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系教授陈桂生指出:“我们不能忽视教育的核心问题――‘立’什么‘德’,‘树’什么‘人’,即教育应该培养什么样的人。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不仅影响着个体的发展,还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健康l展。反思当前学校教育实践可以发现,学校培养人的目标大多不是成‘人’,而是成‘材’、成‘器’,这无疑会阻碍学生身心的全面发展和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学校培养人才的目标首先应该是成‘人’,一个和谐的‘人’,一个身心各方面都能得到全面发展的‘人’,即使他资质不够,能力平平,但倘若他能够通过教育从生活中获取自己的幸福和快乐,那我们也可以认为这样的学校教育就是成功的。”张承先先生认为:“劳技教育是影响人的素质的根本问题。”顾明远先生认为:“创新能力的培养离不开动脑与动手的结合。”人的全面发展教育虽然从理论上把人的教育分为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等方面。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教育或人的教育就是按照这几个方面独立进行的。人的身心发展具有整体性,是一个有机的系统,人的每一种活动都是人的各种素质的综合表现。

(二)劳动技术课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和途径

劳动技术课程贯彻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社会主义劳动原则,现代劳动技术课是融知识性、实践性、技能性、教育性为一体的一门课程,它蕴涵着勤奋的精神、坚强的意志、劳动的快乐、学习的方法、智慧的启迪以及劳动美感、技术思维、工具意识、规则意识、质量意识、环保意识、团队意识等劳动素养教育的内容。所以,它最能培养孩子的优秀品质。在教织物洗涤,烹饪,花卉与盆景课程时,积极启发学生认识劳动的重要性,教育学生要热爱劳动,树立以劳动为荣,以不劳动为耻的观点。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用自己的劳动来服务自己,服务他人,将来更好地为让会创造财富,为人类服务。实践证明,在教学过程中,恰如其分地对学生进行热爱劳动的教育,还可以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其他学科的知识。

总结:我们的德育教育如果缺少和淡化了劳动技术教育,对培养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创新意识和动手实践能力将是一个很大的损失。劳动技术教育的课程内容包括了科学文化的品质、科学精神、科学思维、科学方法以及技术文化、技术思维和人文精神。劳动技术教育是将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潜在媒介,具有传播先进文化的本质属性。我们需要优先发展教育,需要科学发展教育,所以必须重视劳动技术课的德育作用。

参考文献:

[1]纳什.德性的探询:关于品德教育的道德对话[M].李菲,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1).

教育与劳动的关系范文篇10

[论文关键词]职业教育;马克思主义理论;现代生产;现代教育;“教劳结合”

在资本主义以前的“最初的社会形态”,人类的劳动分工是十分粗浅的、笼统的,教育基本上是与生产劳动结合在一起的。到了近代以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形态为典型的“第二大(社会)形态”阶段,机器大工业取代了工场手工业,人类劳动的体力方面和精神方面的分裂、对立达到了顶点,人被视为完全不需要具备任何专门技艺的工具,人手的灵巧被机器的精确所代替,他只需被动地伺候机器的运转,在资本眼里,人仅仅是大机器工业中的一个活部件。马克思说道:“要改变一般人的本性,使它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或训练。”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再次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生死攸关的问题。

自欧洲第二次产业革命以来,学校教育又开始被要求与社会生产力发展联系在一起,与改良生产工具、提高生产效率联系在一起,与人们的生产劳动和谋生、糊口联系在一起。产业革命的发展,要求学校教育突破古代学校教育对原始社会广义职业教育的异化,创造一种新形式的教育——学校形态的职业教育,这成为近代学校教育发展不可避免的趋势。因此,职业教育的产生是社会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它既是现代生产的客观规律,也是现代学校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首先,学校形态的职业教育以机器大工业生产的技术为基础。欧洲产业革命以后,社会生产以机器生产形式代替了手工业的生产形式,社会生产力发生了质的飞跃。“现代工业的技术基础是革命的,而所有以往的生产方式的技术基础本质上是保守的。”它使单个人的生产经验和技能作为微不足道的附属品而消失,而使人类世代所积累的生产经验,整个社会所创造的经验,即间接经验的作用越来越大。为了进行生产劳动,劳动者再也不能仅仅凭借个人直接在生产中所获得的知识和技能,而主要依靠间接经验。因此,通过专门的学校教育和训练,授以劳动者各种间接经验,就成了维护和发展社会生产活动不可缺少的手段。现代国家和有为政府就必须重视与生产技术、生产效率密切相关的职业教育。

其次,近代大机器生产和学校职业教育是同社会分工细化、专门技能技巧深化以及近代科学技术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产业革命以后,现代生产体系和技术分工基本形成,并在社会生产中得到广泛应用。现代生产中的创造发明和技术革新不断出现,促进了技术革命,于是就对劳动者的操作技能和综合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劳动者应该掌握一定的科学基础知识,具有符合社会规范的职业态度和职业道德,熟悉机器的结构、原理和操作技术。这同时也就对学校教育提出了新要求:学校教育必须同现代生产活动相结合,传授生产中需要的科学知识和技能技巧,培养适应现代工业生产性质的操作型、技能型的实用人才。这就说明,现代职业教育是现代社会分工和大工业生产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大工业生产生死攸关的问题。

职业教育打破了古代社会以来学校教育仅服务于统治阶级治国治民需要的局限,使教育重新回归于本初状态,即与人们的生产生活紧密联系、为人类的生存繁衍服务。同时它也冲破了正规学校和全日制学校的时间和空间,直接为社会生产服务。就当时的职业教育具体形式来说,主要有两种:一是18世纪末出现的技术工人讲习所(MechanicsInstitutes),如1799年,在格拉斯哥大学生产科学仪器的工厂中开设的科学和数学夜校讲习班,对象是技术工人;二是政府强力推进建立的各种职业技术学校,如法国大革命时期国民议会批准开办的公共工程中心学校(1794)、综合技术学校(1795,即后来着名的巴黎理工学校)、德国虔信派牧师开设的“实科学校”(1708、1747)等。但马克思并不推崇这两种形式的职业教育,而是从工厂教育的实践中发现了未来教育的方向,即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历史上最早提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思想的人是托马斯·莫尔,他在《乌托邦》一书中阐述了教育与农业、手工业劳动结合的思想。17世纪英国经济学家约翰·贝勒斯在《关于创办一所一切有用的手工业和农业的劳动学院的建议》中提出建立“劳动学校”的想法,首次明确提出教育与体力劳动相结合的主张。18世纪瑞士教育家裴斯泰洛齐认为,劳动是儿童教育和发展最重要的条件,适当的体力劳动能够促进人的智慧和道德发展。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主张并进行了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试验。

在19世纪初的英国,工厂生产中使用童工是普遍现象,童工每天劳动时间长达14—16小时,其体力、智力及道德备受摧残。1800年1月,29岁的欧文从岳父大卫·戴尔手里接任苏格兰新拉纳克纺织厂经理一职,由于受到法国唯物主义者关于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学说的影响,他在自己的工厂中实施了“通过改变环境来塑造人的性格,从而达到社会改良的目的”的改革计划。他将每天劳动时问缩短为10小时半,在历史上第一次为工人子女开办公共学前教育机构,为6~10岁的儿童开办初等学校,为11~17岁的童工开办夜校,教授适合儿童年龄并且对未来生活有用的知识。1816年1月,欧文将他的工厂教育机构命名为“性格陶冶馆”。

由于欧文的示范作用,加上其他社会有识之士的支持,最重要的是在工人阶级的斗争下,英国议会先后三次通过工厂法,规定若干保护童工的措施,并附有童工教育条款。例如,《1802年工厂法》规定,工厂主应对童工进行读、写、算的教育;《1833年工厂法》规定,纺织厂14岁以下童工每天必须接受2小时的义务教育;《1844年工厂法》规定,8~13岁童工每周须在学校学习6个半天或3天,否则不得受雇。

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时,十分敏锐地注意到了劳动力再生产问题,他发现工厂教育制度中实践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不仅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也是改造旧教育、促使人全面协调发展的唯一途径。马克思的基本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马克思认为,生产劳动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劳动创造了人,同时,人的个性、才能和世界观是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

二是马克思把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理论基础上,揭示了现代教育与现代生产劳动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辩证关系,指出生产劳动同教育的早期结合,必然发展为现代教育与现代生产劳动的结合。

三是马克思把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建立在现代大工业生产的物质基础上。他们通过对现代工业生产的考察和研究,指出了现代工业生产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创造了物质条件。提出了客观的需求。

四是马克思直接批判继承了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等人的关于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优秀思想成果,确立了科学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理论;并且通过批判资产阶级的工厂教育制度,从《工厂法》中看到了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萌芽。

马克思十分推崇欧文在自己工厂中的教育实践活动。他在《资本论》中说道:“正如我们在罗伯特·欧文那里可以详细看到的那样,从工厂制度中萌发出了未来教育的幼芽,未来教育对所有已满一定年龄的儿童来说,就是生产劳动同智育和体育相结合。它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我们认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思想是职业教育发展的理论基础之一,它的基本原意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马克思是从现代大工业生产的客观发展规律中预见到了未来教育要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现代工业使男女儿童和少年来参加社会生产这个伟大事业,是一种进步的、健康的、合理的趋势,虽然这种趋势在资本的统治下遭到了可怕的歪曲。”

第二,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劳动主要是指以机器大工业生产为基础的物质生产劳动,亦即现代工业性质的生产劳动;所说的教育是家庭以外的教育,主要是指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匹配的学校形态教育。因此,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建立在机器大工业生产基础上的现代生产与现代教育的结合。

第三,马克思所说的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包括有多方面的内容,不仅包括科学知识同生产劳动结合,也包括智育、体育、技术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马克思专门指出,技术教育与培训“要以生产各个过程的一般原理为内容,并同时使儿童和少年学会各种行业基本工具的实际运用与操作。”

在以现代机器大工业生产为基础的学校形态职业教育出现之前,职业与教育是分离的:从事谋生糊口的职业劳动者一生一世都没有机会进学校学习,而从事传道授业的教育活动者也是一生一世都远离职业(尤其是体力)劳动。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作为现代职业教育的理论基础,颠覆了之前以家庭劳动和工场手工业为基础的学徒制职业教育模式,它第一次使职业教育建立在以社会化大工业生产和新的劳动分工的基础上,既可以使学校教育获得社会实践的基础,使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结合起来,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提高教育质量,又可以使生产劳动受到科学原理和智力活动的指导,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

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从根本上说是指现代教育与现代生产之间的互相作用问题。现代生产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根本动力,现代生产使教育在体系结构、培养目标、教育内容和方法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使教育第一次在革命性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有了完整的体系,既“劳心”又“劳力”,并不断向前发展,最终合二为一。但是,中国的学校教育十分强调治“学”的正统观念,长期以培养治国的“接班人”为目的。不屑培养治“事”的“建设者”,所以,职业教育的地位十分尴尬,既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居于边缘位置。

21世纪以来,职业教育对提高生产力,对发展经济的作用,以及对人的劳动能力发展的作用,都得到各个国家的一致认可,都认为发展职业教育“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马克思这句话的重点是强调教育的作用,强调现代教育是现代生产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那么,职业教育对现代生产都有哪些作用呢?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职业教育起着传递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的重要作用。科学是一种一般社会生产力,是一种没有物化的生产力。把科学物化在生产中就可以变为直接生产力。这种物化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是把科学变为生产技术,物化在生产工具中,改革工具,革新技术;其二是把科学知识传授给劳动者,使劳动者具有生产技术和能力,提高智力水平。职业教育是实施这两种物化的重要措施,是这种物化的最有效的形式。在现代职业教育中,人类长期所积累的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是经过有目的的选择、提炼和概括传授给学生的。同时,学生的学习又是在教师科学传授方法引导下进行的,因此具有较高的效率。这对于现代生产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通过现代教育所传授的某些部门的自然科学知识,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运用于生产中,转化为生产的一个条件,在生产中发挥作用,各种职业技术教育和短期训练在这方面的作用更为显着。另一方面,现代学校教育还起着促进科学知识的联系、积累和发展,从而促进社会一般生产力的发展的作用。如各类学校所传授的自然科学知识方面的学科,都不是某一历史时代的产物,而是人类社会整个历史过程的知识结晶。在这一积累和发展过程中,学校教育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其次,职业教育是劳动力再生产的重要手段,是培养和造就具有知识技能劳动力的重要途径。职业教育直接参加了劳动力的训练和培养过程,不仅要为社会生产培养有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的劳动后备大军,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要培养和造就从事脑力劳动的专门人才,即工程师、科学家和各种技术人员等。这些人将随着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成为物质生产的重要劳动力。马克思有一句重要的话:“充分发展起来的个人自身又作为最大的生产力反作用于劳动生产力。”里说的“反作用”,主要是指人通过学校教育,从基础教育、专业教育到训练成专门劳动力的过程。人通过教育过程的培养和训练,就会使自身充分发展起来,具有较高水平的劳动能力。

教育与劳动的关系范文篇11

关键词:高等教育:社会就业;不确定性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4038(2013)03-0029-04

高等教育与社会就业的关系一直是教育经济学、社会学(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在高等教育从社会边缘走向社会中心,对社会影响越来越突出,大学生就业问题备受关注的今天,探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与促进社会就业增长的关系变化及应对策略更加具有现实意义。

一、高等教育与社会就业关系的转型

英国经济学家布劳格(m.blaug)曾经指出:“人们把有限的积蓄,甚至不惜举债筹款来支付教育费用,不过是为了能够在将来获得金钱和非金钱的回报。”显然,这种回报的获得,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受教育者在接受教育后能否顺利地实现就业。西方经济学关于人力资本理论的研究首次将人力资本和物力资本分开、劳动力质量与数量分开,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论证了教育在提高人的就业能力、促进职业变迁等方面会产生积极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我国大部分学者也都赞同此观点,在这一时期,中国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尚处于萌芽阶段,同时高等教育供给也严重不足,大中专毕业生仍然沿袭“统包统配”的就业模式,使得高等教育与社会就业之间的关系十分明确。90年代初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教育在解决社会就业问题、提高个人工作收入中的作用不断显现出来。高等教育与社会就业关系问题的研究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首先。我国学者进一步探讨了教育在解决一般性就业问题、结构性就业问题和个人职业选择性就业问题中的积极作用,认为高等教育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可以改善劳动力供给结构、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可以改变劳动观念、促进就业问题解决。其次,我国学者还研究分析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教育如何通过改革发展来充分发挥上述作用,认为高校应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变化,自觉调整人才培养计划,调整专业结构,增强学校办学、人才培养的适应性,以适应社会经济结构对劳动力结构的需求,从而更有利于社会就业问题的解决。最后,我国学者运用西方教育经济学关于教育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对高等教育的收益状况进行了估计和解释,为高等教育对人们就业收入的贡献提供了实证依据。

然而,高等教育与社会就业的关系存在确定性的一面,也存在不确定性的一面。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各级各类教育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极大地提高了我国居民的受教育水平,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作出了重要贡献,与之伴随的各项教育改革也如火如荼,尤其是在高等教育领域。1999年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经历了大规模的扩张调整,每年以大约40-50万人的扩招人数增长。截至2011年,全国各类高等教育总规模达到3167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6.9%,已然从过去的高等教育精英教育阶段迈入了大众化普及教育阶段。无疑,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劳动力的受教育水平,为社会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培养了大量高素质的人才,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的教育供给不足、社会劳动力质量水平低下的局面。但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张和大学生数量的增加,其对社会就业的影响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已然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

高学历人群中失业人数日益增多,人们过去因接受高等教育而获得的就业“优势”已大为减弱,高等教育与社会就业的关系已悄然发生了改变,正在由以往的确定性向不确定性关系转型。

二、高等教育与社会就业关系转型的原因分析

1.高等教育规模扩张的非常规化

国际上衡量社会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是高等教育的普及率。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张是全球经济发展的普遍现象,对我国而言是必然的,也是必需的。然而,我国高等教育规模扩张与其他一些国家相比,带有明显的“为经济发展作贡献”的功利性,发

展速度过快、过于仓促。自1999年我国政府做出高校扩招决定后,当年即扩招47%,发展至今,我国高等教育在校生人数绝对数量上全球第一,成为世界上高等教育规模最大的国家。而这样的“成果”,美国却用了近30年,我国的高等教育规模扩张速度堪称世界壮举。然而,在入学率增长的同时,我国就业市场的培育和结构调整并不同步,就业岗位的增长率远不及高校入学率的增长,使大学生就业市场供大于求的结构性矛盾不仅没有改观,反而进一步扩大,客观上引发了毕业生的就业难题。上世纪70年代,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斯潘斯(a.michaelspence)提出的教育信号理论可以很好解释此现象。教育信号理论认为,学历的信号功能对劳动者获得就业岗位及报酬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随着扩招造成的高等教育人数剧增,大量毕业生涌向就业市场,致使教育的信号功能弱化,雇主很难从就业市场中筛选出合适的雇员。在这样的情况下,高能力者为了把自己从相对低能力者中区分开来,以获得满意的就业,遂不得不继续进行教育投资,本科毕业后继续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硕士毕业后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与此同时,个人对高等教育的追加投资进一步为国家扩招提供了现实依据,而扩招又进一步造成高等教育信号功能的弱化,再次造成高等教育过度投资,并且形成一种非良性循环的影响因素。

2.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

上世纪70年代,美国学者皮奥里(m.piore)、多灵戈(p.b.doeringer)、卡诺依(m.camoy)等人提出劳动力市场划分理论,认为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现实的劳动力市场被制度性地分割为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内部劳动力市场和外部劳动力市场等类型。在不同的劳动力市场,要求求职者应具备的教育水平不同,在工作报酬、稳定性、劳动者获得晋升机会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别,并且劳动者很难在不同的市场之间流动。一些研究者提出我国大学毕业生所面临的就业市场即是一个多重分割的劳动力市场,影响分割的因素包括区域和制度分割的劳动力市场、行业的限制、工作经验的限制、就业时间的影响等四个方面。我国城乡二元分割对立。东西部发展差距显著,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给毕业生就业选择带来困扰。城乡、地区间收入差异明显,社会保障城乡分割,个体求职成本存在巨大差异。毕业生的就业选择取决于他们的就业收益预期和机会成本。在城乡之间、东西部之间存在如此巨大差距的现实国情下,到乡村和西部求发展无疑不利于毕业生们就业预期的实现,同时也增加了毕业生就业的机会成本。因此,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广大毕业生仍不情愿到农村和西部就业。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是造成教育与就业关系不确定的根本原因。3.高等教育供给结构与社会就业需求结构不一致

劳动力就业市场对劳动力与人才的需求,既表现为一种数量的需求。也表现为对劳动力层次与人才学科专业结构的需求。针对我国高等教育供给结构与社会就业的关系,国内学者进行了大量研究。比如:一些研究者基于1998-2007年数据,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得出结论:我国高等教育各层次的招生人数的变化确实影响到就业结构的调整,尤其影响第二、三产业就业结构的调整。高等教育的发展不仅在于规模的扩张和数量的增加,更重要的是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结构变化,高校在面对高等教育的结构问题时,常常是被动的,反应滞后的,而恰恰是结构问题,已经凸显为中国高等教育发展中第一位的大问题。随着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转变,我国高等教育结构性失衡问题日益突出。首先,我国高校扩招缺少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动力,也不受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制约,导致高校一味追求扩大规模,忽视市场需求,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形成人才培养结构严重失衡、毕业生数量激增与就业越来越困难并存的局面:其次,由于人才培养质量、学校特色定位没有相应的政府计划指令和促动,各高校片面追求学生数量最大化,于是专科学校效仿本科学校、本科学校效仿综合性大学、综合性大学则力求学科更齐全,致使专科学校到综合性大学的人才培养目标的设定和培养模式趋同,忽视质量和特色的教育供给,与劳动力市场的多元化需求严重脱节,在这种情形下,毕业生就业难。结构性失业自然不可避免出现。

4.高校毕业生就业观念滞后

虽然我国高等教育已然进入大众化阶段,但

毛入学率仍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因而不少研究者认为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难属于“伪问题”,表面的人才过剩只是相对过剩。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的主要原因在于毕业生就业观念落后和不良择业行为。在城市就业工作岗位增长逐步放缓的情况下,很多毕业生仍然以精英教育的就业观念来指导自己的就业选择,就业预期过高,出现“东高西低”、“眼高手低”等现象。比如,在就业地域的选择上,偏向于北京、上海、广州等全国一线城市,有意向到西部及边远省区的毕业生甚少:在就业单位的选择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企成了毕业生们的“宠儿”,而很多中小型企业急需人才的空缺岗位却无人问津,当前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报考热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在工资收入预期上,毕业生的期望值与实际值也有较大差距,这些现象充分表明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心态存在很大误区,带有一定的盲从性和不合理性,许多高素质人才找不到合适工作,人才浪费愈来愈严重。结果出现了高校毕业生结构性失业与自愿性失业并存的局面。

三、应对高等教育与社会就业不确定性关系的策略

1.转变观念,拓宽就业领域

首先,要教育引导毕业生积极转变观念。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组织实施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西部志愿者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到村任职计划”、“农技特岗计划”等各类基层就业项目,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基层就业渠道。其次,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全面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和创业基地建设,进~步加强创业政策扶持和创业服务,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最后,大力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高校要建立职业生涯发展和就业创业指导课程体系,为学生提供个性化辅导,提高就业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政府要根据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特点,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措施。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等。

2.加强政策引导,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性互动

当前我国正处于产业结构加速调整的时期,产业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产业结构调整应充分考虑社会的接受度和经济发展的延续性。做到既不失时机地进行产业升级、推动经济发展,又不因产业结构的剧烈变动造成大规模高校毕业生结构性失业。要选择有利于扩大就业的产业发展战略,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实施有利于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技术战略,带动生产性就业岗位增长,努力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创造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农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府在安排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探索建立投资带动就业评估机制,更好地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政府应及时和宣传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人才规划,引导高等教育根据行业人才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人才培养。

教育与劳动的关系范文

公劳动教育政策;劳动技术教育;社会实践

陈静,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系,硕士研究生;黄忠敬,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在2015年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上的讲话别指出,“无论时代条件如何变化,我们始终都要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者,始终重视发挥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主力军作用”,主张以劳动托起中国梦。为此,我们很有必要回顾一下新中国成立以来劳动教育政策的发展,为今天的教育改革提供历史资源与实践智慧。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教育获得了较大的进步与发展。劳动教育作为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949年到1976年,劳动生产教育期,这一阶段的劳动教育关注学生尤其是各学段毕业生的体力劳动;第二阶段1981年到1998年,思想教育和劳动技术教育并举期,此阶段劳动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思想和掌握基本的劳动技术;第三阶段为1999年至今,社会实践教育期,要求学生获得良好技术素养,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实现每个阶段的劳动教育目的,国家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要求实施不同的课程。而不同时期的劳动教育的目的和课程的设置又决定了这一时期劳动教育的地位。所以,每个阶段的劳动教育政策的分析都是从劳动教育的目的、课程设置和地位三个方面展开的。本文期望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劳动教育政策的分析,明晰我国劳动教育的演进和变化。

一、体力劳动:劳动生产教育期(1949~1976)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大力发展科教文卫事业,大批学生入学接受一定的知识文化教育后,想要继续升学而不愿意毕业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在此背景下,我国的劳动教育应运而生。所以,建国初期,我国的劳动教育主要目的在于纠正社会上存在的轻视体力劳动的思想,进而组织毕业生参加生产劳动。当然,这一时期,我国也开设了农业基础知识课和农业常识课对学生进行劳动教育。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的劳动教育主要是指体力劳动教育,也即鼓励广大毕业生积极投入生产劳动。

(一)教育目的:组织毕业生参加体力劳动

新中国成立初期,随着经济和文化教育的发展,全国小学生和初中毕业生的数目逐年增加,1954年暑期的高小和初中毕业生共计460万左右,然而只有小部分毕业生可以继续升学;又因为当时社会各界普遍存在轻视体力劳动的现象。所以,1954年青年团中央出台了建国后第一个关于劳动教育的政策――《关于组织不能升学的高小和初中毕业生参加或准备参加劳动生产的指示》,鼓励毕业生参加劳动生产,由此也奠定了新中国初期劳动教育政策为就业参加劳动生产服务的基调。此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毕业生参加劳动生产以实现就业的政策,主要有《关于高小和初中毕业生从事劳动生产的宣传提纲》(1954)、《关于解决高小和初中毕业生学习与从事生产劳动问题的请示报告》(1954)、《关于有计划地组织未能升学的高小和初中毕业生参加工业生产的通知》(1954)、《关于组织高小和初中毕业生从事农业劳动和进行自学的报告》(1955)和《关于加强中小学校毕业生劳动生产教育的通知》(1957)等。总体而言,此阶段的劳动教育最为现实和直接的原因是解决初小、高小毕业生的就业问题,也是国家恢复、发展农业生产劳动的需要。[1]换句话说,建国初期的劳动教育是受毕业生参加生产劳动问题的困扰而诞生的。

(二)课程设置:开设农业常识课和农业基础知识课

高小和初中毕业生参加农业生产就业问题的处理经验,使得中共中央和教育部开始提前关注整个高小和初中学段学生今后面临的毕业和就业问题。1957年教育部《关于增设农业基础知识课的通知》,告知“各厅、局根据学校所在地区与学生的来源以及其他必要的条件加以考虑后,认为有必要与可能增设农业基础知识课时,在取得当地人民委员会同意后,即可增设”。[2]此外,1957年中共中央宣传部颁布了《关于加强中小学校毕业生劳动生产教育的通知》,正式提出对学生的宣传,应着重经常的通过课堂教学和各种活动进行劳动教育。同年6月,教育部先后颁布《关于1957~1958学年度中学教学计划的通知》和《关于在农村小学五、六年级增设农业常识和农业常识教学要点的通知》,要求在初中和高中三年级增设农业基础知识课;在农村小学增设农业常识课。将劳动教育正式纳入我国课程体系之中,以课程知识指导和帮助学生毕业后的农业生产劳动。

(三)劳动教育地位:全民劳动教育

除了在小学和中学分别设置农业基础知识课和农业常识课,对中小学生进行劳动教育外,1958年《关于在学生中提倡勤工俭学的决定》认为勤工俭学是具体实现知识分子和工农相结合、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相结合的一个重要途径。开始组织中等学校和高等学校的学生开展农业生产劳动、农村副业和手工业生产劳动等形式的劳动教育。1963年6月5日《人民日报》社论发表《坚持不懈地好好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提出了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要通过参加生产劳动,对学生进行阶级教育。并在1965年颁布了《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参加生产劳动锻炼问题的函》,组织高等学校教师参加劳动。而这一将阶级斗争和劳动教育相结合的思想也即为“”时期的劳动教育思想。1966年8月以后,实行的是以阶级斗争为目的的全民劳动教育。

二、手脑并用:思想教育和劳动技术教育并举期(1977~1998)

“”结束后,我国进入了劳动教育的第二个阶段。这一阶段开始的标志是1978年教育部《<关于试行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的通知》的颁布,提出在全日制中学设置劳动课程,劳动开始成为与语文、数学等学科并列的课程;此外,其在思想品德教育中明确提出热爱劳动,劳动教育的部分内容开始成为德育的一部分。总而言之,这一时期的劳动教育开始分化为劳动思想教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两大部分,两个部分相互独立又有交叉。

(一)教育目的:树立正确劳动思想和掌握基本劳动技术

1981年小学开设思想品德课,并将教育学生热爱劳动作为重要内容。同年8月,教育部颁布《中学生守则》和《小学生守则》,提出注意在学生中加强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的教育;加强劳动教育,使学生养成劳动习惯,爱惜劳动成果。此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劳动教育的德育政策,《全日制小学劳动大纲(试行草案)》(1987)、《关于改革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1988)、《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几点意见》(1990)、《小学德育纲要》(199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1994)、《关于正式颁布中学德育大纲的通知》(1995)。这些政策一方面强调通过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精神,另一方面将劳动教育作为思想教育的重要手段培养学生吃苦耐劳、艰苦奋斗的精神。

1981年教育部颁发《<全日制六年制重点中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全日制五年制中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的修订意见的通知》,首次提出中学阶段开设劳动技术课,进行劳动技术教育,使学生既能动脑,又能动手,手脑并用,全面发展。此后,1982年教育部又颁布了《关于普通中学开设劳动技术教育课的试行意见》,从开设劳动技术教育课的目的和意义、遵循的原则、内容和要求、时间和组织安排、成绩考核、培训提高师资、大纲和教材、劳动场地、加强领导这九个方面全面介绍了劳动技术教育。相继又召开了“全国中学劳动技术教育工作座谈会纪要”(1986),《关于印发<全日制普通中学劳动技术课教学大纲(试行稿)>的通知》(1987)和《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的通知》(1988),对劳动技术课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次,在1978年教育部《关于讨论和试行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的通知》提出,高等学校学生参加生产劳动,要考虑专业特点,以对口劳动为主。体现了这一时期的劳动教育的理性态度,要求知识与劳动相结合,手脑并用,培养有文化的新时代劳动者。

(二)课程设置:思想品德课和劳动课、劳动技术课

1981年教育部《关于小学开设思想品德课的通知》,首次提出在小学开始思想品德课,教育学生热爱劳动,学习劳动人民勤劳、诚实、谦虚、艰苦朴素等优良品质,珍惜劳动成果,爱护公共财物。首次将劳动教育的内容纳入为德育的一部分。1986年颁布《全日制小学思想品德课教学大纲》,对学生进行热爱劳动、艰苦奋斗的教育,并逐步培养勤劳节俭以及自己管理自己的生活和帮助家庭、别人、公众的能力。

与此同时,政策规定分别在小学设置劳动课和劳动技术课。1981年教育部《关于颁发全日制五年制小学教学计划(修订草案)的通知》,正式确定在小学设置劳动课,从小培养学生的劳动观点和劳动习惯,培养热爱劳动和劳动人民的思想感情;并规定,一、二、三年级学生可以在课外时间,适当安排一些力所能及的自我服务性劳动;四、五年级每周安排劳动课1课时,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或简易生产劳动。同年,教育部颁发《<全日制六年制重点中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全日制五年制中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的修订意见的通知》,首次提出中学阶段开设劳动技术课,规定教学时间安排初中是2周,高中是4周,可分散使用,也可集中安排。

(三)劳动教育地位:分化为劳动技术教育和德育的一部分

这一时期的劳动教育的地位有所下降,与前一时期相比,劳动教育与生产的联系大大减弱,劳动教育不再直接作用于日常生产,而开始关注劳动技术。与此同时,劳动教育的所占时间也大大减少,劳动教育的主要时间为劳动课时间。此外,狭义的劳动教育开始成为德育的一部分。譬如,1995年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正式颁布中学德育大纲的通知》,规定初中阶段德育内容包括劳动教育:“热爱劳动,尊重劳动人民的教育;勤劳俭朴,珍惜劳动成果的教育;以校内生产劳动和社会公益劳动为主的劳动实践和劳动习惯的培养。高中阶段德育内容包括以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学工、学农、军训为主的劳动及社会实践锻炼和艰苦奋斗精神的培养教育”。[2]这一时期的德育包含了大量劳动教育的内容,同时劳动教育成为德育的重要内容和实现途径。

三、综合素质:社会实践教育期(1999~2010)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要求实施素质教育,学校教育要加强体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和社会实践,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培养全面发展人才的重要途径。并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加强和改进对学生的生产劳动和实践教育。由此开始了劳动教育的社会实践教育期,这一时期劳动教育开始成为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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