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律常识(整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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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律常识范文篇1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伴随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施工公司也迎来了史无前例的蓬勃发展契机,但与此同时,更多各种类型的建筑工程及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也不断涌现。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是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的案例类型,合同内容专业性较强、签订程序繁琐,因此如果要成功地避免建设施工合同的经营风险,除了需要掌握扎实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外,更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现实中,因为有关法规和监督体系还不完善,再加上施工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欠缺,在约定和履行的过程中经常出现不规范、不严格的行为,由此造成合同纠纷时有发生,从而导致了项目的施工进度和创效水平都遭受了很大负面影响[2]。所以,一个规范而合格的建筑工程契约的制定既能够保护契约中各方主体的权益,又能够保证建筑市场秩序。
一、建设工程合同现状以及风险预警的措施必要性
(一)建设工程合同现状
目前而言,我国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相关研究还并未形成完整的有效体系,尤其是对于合同风险管理方面,研究成果还未成型,研究程度存在欠缺。接触了国外先进的合同管理理论,积累了大量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实践经验后,我国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理念也在逐步成长,近年来随着建筑行业达到新的高度,我国建筑企业对建设工程合同研究已经有一定的成果形成。
(二)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预警的重要性
正确理解与认识建筑工程合同风险防范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公司而言,无疑有着事关公司整体建设发展的重要性。了解并认识建设工程合同风险规范的重要意义,要从风险避免、降低工程纠纷、提高生产效率三方面来进行。1.能够合理规避工程经营风险。现在不少公司片面地强调盈利和挣快钱,却忽略了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这样就会给公司和企业管理埋下了很多隐患,完全将公司和企业的生存发展寄托于运气和人情之上[3]。反观那些发展非常好的公司和企业,往往能够得到完全相反的结论,也就是如果这些公司和企业都重视履约管理,在基本上都可以从合约拟制层面将经营风险减至最低限度,从而使公司或企业都可以全身心地投入发展。2.可以合理减轻经营纠纷。因为不管何种类型的企业,除了非营利性质的企业以外,其余企业的经营目的都是为获取更大的经营利润。不管哪个公司和企业,倘若成天都被无穷无尽的官司所纠缠,可想而知它哪能专心致志地投资建设,进而直接影响公司和企业的盈利目标。所以,从这种角度上来讲,公司和员工必须要尽可能多地防止卷入各种官司纠缠之中,确保公司可以集中精力于发展公共事业[4]。3.可以合理提高效率。如合理做好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风险预警,就可以防止公司和企业被卷入更多的工程合同纠纷中,则公司和企业就可以将更多人员、物资和钱财参与到项目管理施工流程中,进而大大地提高效率。做好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预警,就可以在工程合同纠纷发生后,及时完结争议。
二、导致建筑工程合同法律风险形成的因素
(一)相关法律的不完善性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的产生的直接因素是:由于建设工程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所制定的法律规定也不够严格。所以立足法律本身,一定要有相应的严谨性,而因为建设工程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的特殊性,就更要求国家立法部门给予保护。我国建筑行业中适用的《民法典》和《建筑法》及其有关领域的法律条文,均规定了施工各方主体在履行工程施工约定内容的同时,还应当遵守平等互利、合理平等的基本原则。
(二)建筑工程市场监管力度不够
因为有关立法的不完善,也更突出了建筑工程市场监管的必要性,监管部门可以起到二次保护的效果。例如加强如下方面的监管:检查施工双方在招标、投标的流程中,是否出现假资招标、挂靠招投标等一系列的违规操作;检查施工双方在订立和签订合同的流程中,如何对每一项进度都做出有力的监督与考核;在严格规范了工程施工方案的同时,是否对实际建筑状况作出了提前的勘察与监测[5]。
(三)合同管理制度的不健全性
建筑公司缺乏完善的管理体系,如何为公司本身创造效益,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大家也都在逐渐学会运用法治精神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建筑公司当然也意识到了合同管理的必要性,虽然他们也是在逐渐探索,但仍然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规模,不过正是因为在建筑行业的施工周期长、专业需求高、涉及面宽,这也就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增加了合同管理工作的难度,从而造成了合同管理工作不规范、制度规定不清晰、实施力度不够,从而使合同管理工作的法律风险就被逐渐加大,妨碍了建筑行业的良性发展。
(四)承建双方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建筑施工是一个周期长、投入资金大、对专业性要求高的工作。而建筑施工契约的各方当事人即为发包方与承接方,建筑施工各方都必须是相互平等的民事责任市场主体,他们都应当在订立合同前以及遵守合同的整个过程中,加强风险准备意识。现阶段,承接建筑工程的其他主体人很多都是有工作经历的农民工,但是没有契约意识和法律意识[6]。在签约以前,对建筑施工起草协议中的有关专业用词和语言产生了误读,从而只是依据之前的工作经历对号入座,没有预见其中风险;在签约的整个过程中,也不能通过更积极的方式或方法来应对法律经营风险,这将在极大程度上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三、建筑工程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一)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法律规范体系
就目前来说,我国在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规范体系中仍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具体来说例如:建造工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在相关法律中无法找出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进行处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我国建筑市场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然而出现工程内部承包的现象在施工企业的管理模式中也是越来越多,但是就此而言法律对内部承包的定性却无具体条款可以查找[7]。通常我们所说的工程内部承包它区别于非法挂靠以及转包,但是通常来说这三者的认定标准,又存在着较多的模糊之处,我们通常说的工程内部承包它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如果是挂靠和转包的话,又是法律所禁止、不允许的。故此,在今后的相关立法工作中,应积极对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经营进行相应法律规定的完善,尽可能地修缮法律的遗缺之处。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规范体系,才能真正意义做到有效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纠纷中的司法认定问题,并尽可能地从宏观的角度规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带来的法律风险。
(二)完善法律制度
为了避免因建筑合同各方而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必须有健全、明确的法规机制为基础。以法律规定为指导,明晰各方主体在合同订立和执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并确定在发生合同纠纷时的解决依据,则可以有效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从而避免了各类合同的法律风险,从而使得建筑工程能够更加顺畅地实施和开展[8]。而为了健全立法规定,就必须规范在施工领域的有关规定,使当事人主体的权利义务更加明晰,以便于在法律根源上指导当事人主体按照法律规范来订立合同,从而有效地防止可能发生的各类法律纠纷,从而推动建筑工程的顺畅进行。
(三)优化合同管理
对于所有参加建设项目的市场主体人而言,建立了完善的合作管理制度,通过合约管理的有序进行,就可以避免可能会发生的合作风险,并以此维护他们的利益。建筑工程合同监理是公司主管的重要部分,通过内部管理制度的优化,安排其对施工中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而仔细的审核,对约定的合作条件进行全面的审核,以保证合同条款内容清晰、具体,并保证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违反公平公正的理念要求等。在合同制定阶段,各方需要积极广泛地交流,对约定有关的各方面内容进行商讨,反映于合同条款中,同时各方也要主动地对约定内容加以补充调整,这对协议最后的建立和完成有重要意义。在合同执行阶段,要针对对方按照协议执行的情况进行即时跟踪,以防止因对方未能履行义务,而造成己方的权益损害。在合同结束阶段,要对双方协议结束后的善后事宜及时处理,以避免导致公司经营成本的增加。
(四)强化外部监管
要防范施工合同中的法规风险,不但要有法规制定为基础,还要有健全的履约管理工作制度为保证,同时也必须有政府主管部门强大的监督力量,对参加施工的各个市场主体形成有效监督与制约,以促进整个建筑行业实现规范、健康、有序地运行。而工程建设在进行的过程中,各个行政执法市场主体都必须要积极履行法治职责,对参加项目的各个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监管,以保障各自市场主体都按照国家法律的规范来完成合同,并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同时,借助地方政府机构的有效监管,也可以指导各市场主体依法开展施工建筑活动。例如,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市场准入标准,从根源上对施工单位的资格、诚信等方面加以严格把控,保证参与建设项目的单位有一定诚信并达到了资质条件,是可以顺畅地按照合作协议规定执行服务的。要严格把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考评工作,并通过考核的方法对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构成监督机制,为协议更顺畅地履行、为项目建设顺利地进行提供保证。
(五)提升防范意识
要有对风险预防的意识和主动性。在法治时代,建筑工程领域的参与主体都已经加强了法制观念和对风险预防的意识,但仍有遗漏与不足。有些行业或者应用领域内的“惯例”依然沿用,过分相信对手、仅有口头承诺,没有以“白纸黑字”的约定内容方式也常有出现,难免造成双方在约定落实的最后阶段发生矛盾争议,也会造成己方权益损失[9]。所以,政府为了防止在工程合作领域的法律风险,要求有关主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司法意识,并为做好合作方方面面的工作共同努力,从根源上防止双方进入合同风险状态。
四、结论
建筑法律常识范文篇2
关键词:违法建筑;拆迁补偿;法律问题
拆迁工作是城市化进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也是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有效推动力。但从具体的实践工作开展来看,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在司法实践中有如下两个案例,极具代表性地反映了违法建筑拆迁存在的问题。一是夫妻婚后利用共同财产修建了违法建筑,在夫妻感情破裂诉请离婚后,这一违法建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房屋拆迁后获得的赔偿款又能否被夫妻双方获得?二是行为人在得知某一处已经列入拆迁规划之内,而为了获取更多的补偿款抢先修建大面积的建筑,这一建筑能否成为拆迁补偿的对象?补偿标准与合法建筑又是否相同?总之,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到违法建筑的拆迁补偿工作涉及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都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细致地探讨,才能够为我国各地区做好拆迁工作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
一、违法建筑的法律界定及存在形式
(一)违法建筑的界定1.违法建筑的用语沿革无论是在日常生活当中,还是在法律术语当中,违法建筑和违章建筑基本上都代表着同样的含义,指的都是建筑的非法性。但从更细致的区分来看,违章建筑和违法建筑出现的时间有前后之分。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违章建筑的概念出现在规范性文件当中,而九十年代初,违法建筑的概念才出现于规划法的条款当中,也就是说违章建筑的概念要更早出现。基于目前对这两个词语的具体使用场景而言,违章建筑主要出现在行政执法方面,而违法建筑这一概念主要出现在司法实践当中[1]。2.违法建筑的概念学说违法建筑这一概念虽然已经被广泛地运用于司法实践和日常生活当中,但实际上对其基本概念的内容并没有明确而清晰的表述。从广义上来说,只有这一建筑没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没有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是由所有者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修建的建筑,都是违法建筑。从狭义上来说,违法建筑的概念仅包括没有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而修建的建筑。也就是说,是否定性为违法建筑,应当着重分析其是否违反了法律和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不同的学者对此也有不同的观点,没有形成通说。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的人民群众都有属于自己独特的生活习惯,应当允许地方政府在不违背上位法法律规范的基础之上,根据本地区的基本情况对违法建筑进行地区化的定义,来满足本地的经济需求、法律需求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这就能够为地区拆迁工作的开展和进行做好充足的准备,也有助于拆迁工作和拆迁补偿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有利于在最大程度上减少由于概念问题而产生的障碍[2]。
(二)违法建筑的存在形式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违法建筑有多种存在形式,是否影响到了社会公益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也有所不同。具体而言,违法建筑一般有以下四种形式:第一,可能是基于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也可能是基于其他的意思进行占有,总之是在合法占有的土地之上修建建筑物;第二,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建筑物上再行修建建筑物;第三,在国家所有或者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修建建筑物,主要是道路或者是耕地上等;第四,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在他人占有的土地或者享有所有权的建筑物上修建建筑物。
(三)违法建筑拆迁补偿的现状总结我国的违法建筑往往都具有各种各样的存在形式,单一而统一的补偿标准不能完全适用于这些违法建筑。从《民法典》中对物权部分的有关规定来看,违法建筑拆迁补偿存在的最大问题就在于违法建筑在物权这个角度上有着天生的瑕疵。而在理论界,对于违法建筑的拆迁补偿问题有如下三种理论观点:第一,在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后,不予补偿。支持这一想法的学者认为,如果对违法建筑在拆迁时也加以补偿的话,就相当于以默示的方式对行为人所为的违法行为予以法律上的认可,在很大程度上会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做出修建违法建筑的违法行为,对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都没有良好的影响;第二,在合法占有的土地之上修建的建筑,在拆迁时应当予以补偿。特别是对于在某些法律规章出台以前就已经修建好的建筑物,应当遵循法律不惩罚前行为的理念,承认这些建筑物的合法性,予以赔偿;第三,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支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就认为,虽然某些建筑物可能是违法建筑,但是仍然应当尊重其所有者对这一建筑物的稳定、平和的占有状态,可以以时间长短和司法上的认定为考虑因素来决定补偿数额。
二、违法建筑拆迁补偿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相关立法有所缺失一方面,我国法律体系中明确涉及到违法建筑的规范性文件位阶较低,一般都是行政法规,而法律中则欠缺相关规定,更没有涉及到拆迁补偿的有关问题。另一方面,即使是在行政法规中,也没有细致化的规定,缺乏明确的补偿标准。
(二)执法监督不够到位就违法建筑的拆迁工作而言,很多工作人员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没有严格依法办事,在违法建筑的认定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开展工作,在各个部门需要配合时甚至出现互相推脱、不作为的现象,对于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并不到位[3]。
(三)被拆迁户法律意识淡薄从实践工作开展的情况来看,很多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各项工作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获得较多的补偿款也会在将要拆迁的土地上抢先修建很多违法建筑,这都反映了被拆迁户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
三、做好我国违法建筑拆迁补偿工作的有效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法律具有滞后性,这是不可改变的立法规律,这也意味着法律不可能对社会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都予以细致而全面的规定,但立法者还是应当积极总结社会发展的趋势和变革。从我国法律体系对违法建筑拆迁问题的规定来看,更多的都是号召性或者原则性的规定,具有很强的观念价值,但实用价值就相对较差。所以,为了更好地应对城镇化建设,为了更好地解决拆迁补偿的问题,立法部门叮当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应当制定一套基础的补偿制度,作为各地进行拆迁补偿工作基准线。其次,在不违反全国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各个地区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基本情况进一步细化、完善补偿制度,并引导人民群众对于拆迁的补偿问题有更全面、客观的了解。与此同时,还应当对相应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性的规定,来对人民群众有正向的引导,让他们认识到这一行为的违法行为,从而避免做出这样的行为[4]。
(二)进一步严格行政执法在具体工作的落实过程中,对行政执法行为要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这不仅能够有效地保障工作的规范化与秩序化,还能够在最大限度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而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手段就是进一步落实相关程序性工作,督促执法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能够严格依法办事,要坚决避免“人情大于法律”的现象。一方面,从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到最终补偿数额的确定,这一过程中涉及到的任何一个问题都应当从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出发,按照法律规定的具体程序进行。另一方面,各地区在进行拆迁补偿工作时,经常会出现卖人情、走关系的现象,甚至会出现严重的贪污腐败、徇私枉法等问题,这就给拆迁补偿工作带来了很多的障碍,使得工作的开展和进行不够规范,也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
(三)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拆迁工作能否顺利进行与人民群众的配合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可以说,人民群众对拆迁工作的态度,对相关法律规章的了解程度直接决定了拆迁工作的完成质量和完成效率。但在我国的大部分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往往都比较薄弱,对有关法律问题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认识。在进行拆迁时,人民群众往往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不愿意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拆迁工作,甚至会采取比较极端的手段来阻碍拆迁工作的有序进行,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拆迁工作的进度和效率。因此,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已经刻不容缓,能够有效地促进拆迁工作的进行。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定期开展普法工作,让人民群众对相关的法律规范有明确的认识和全面的了解;另一方面,还要为人民群众普及一些具体的维权途径,让他们知道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如何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统一补偿标准虽然我国国土广阔,但是仍然是一个法律体系统一并适用于全国的单一制国家,无论是哪一方面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都适用同一套法律制度是必要的。然而,我们也必须要认识到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习惯都有着一定的差异,这一现实情况就要求各个地区在尊重同一性法律的基础之上,还要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设置具有本地区特色,满足本地区人民群众需求的补偿标准。另外,一些违法建筑的形成也可能是由于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而并非是行为人有意为之,对于这些问题,政府的有关部门都应当进行仔细的调查研究,要坚持做到对于违法者的行为不姑息,对于合法者的利益不侵害,保证违法建筑拆迁补偿工作的合法、合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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