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与安全总结(整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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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与安全总结范文篇1
[关键词]消费安全事件;消费安全问题;发生类型;触发因素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15)07―0074―03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既有生产的转型也有消费的转型。尤其近年来受国际形势影响,国家相关政策在不断调整,从抓生产到促销费、从重出口到扩内需,消费的重要性日益明显,消费者的选择不断增多,但一系列消费安全问题和事件也随之出现、不断凸显。
通过文献梳理发现,当前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食品领域,侧重于四个方面:一是分析食品安全的影响因素。如VanAsselt认为食品安全的风险存在于整个供给链,从源头供应、加工到物流、餐饮等每个环节都存在着危险源。〔1〕张红霞等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了内容分析,发现微生物超标是目前生产企业最主要的风险因素,其所占比例明显高于其他因素。〔2〕二是讨论政府的责任以及对食品安全事件的防治措施。如王常伟等人从媒体曝光食品安全事件、政府监测与抽检、消费者感知三个视角对比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态势,进行了政策启示的讨论。〔3〕三是对事件发生后消费者信任问题的研究。如关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消费者信任的状况、影响因素和信任得以迅速修复的原因等。〔4〕四是研究媒体在事件中的角色。如有研究者通过对《人民日报》三次食品安全事件报道的量化分析,讨论当前主流媒体在报道食品安全事件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5〕。
当前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一是主要集中在经济学、传播学和医药卫生领域,缺少社会学等研究视角的补充与融合;二是集中在食品安全事件方面,对消费安全事件的其他领域研究不足;三是就事论事的研究居多,在对事件的归纳提炼上尚需深入。事实上,我国每年发生的消费安全事件数量较多,涉及不同的领域。由此我们需要关注的是,这些消费安全事件是如何发生的?其触发因素有哪些?其间有哪些偶然或必然?本文正是基于此考量,通过对近年来典型案例的分析,提炼消费安全事件的触发因素和动力机制,进行类型学的比较。
二、相关概念的厘清
受既有研究不足的限制,有关消费安全研究的几个重要概念易被混用。对基本概念的厘清是深入研究的基础,本部分将对此做一简要辨析。
(一)食品安全与消费安全
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食品安全成为使用频率很高的一个概念。在此之前,使用较多的是食品卫生一词。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这是一种狭义上的界定。从广义上看,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包括了食品数量安全、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安全三个层次。我们目前更多是在狭义的层次上使用此概念,但不论是在哪个层次,其核心都是围绕“食品”这一主题。
消费安全的范畴则要广阔得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第一条权利是“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即俗称的“安全权”。一般认为,消费安全的内容主要体现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两个方面,其中,人身安全又包括了生活安全和健康安全。由此可以认为消费安全就是指公民在以消费者身份进行的消费活动中,其安全性要得到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能受到侵害。
消费安全不仅是个卫生学或营养学上的名词,更是一个法律的、社会治理的概念。对这两个概念进行厘定的意义在于,当前在实际应用中存在将两者混用或者顾此失彼的现象。要么用食品安全代替了消费安全,要么只强调食品安全,而忽视了包括药品、化妆品、玩具、建材等诸多类别的消费安全。
(二)消费安全问题与消费安全事件
消费安全问题是指消费者在消费中或消费后所遇到的问题,比如假冒伪劣、价格欺诈、虚假广告误导、售后服务难等等。近些年来,我国消费安全问题呈多发之势。然而消费安全问题虽多,但大多不为公众知晓,最终成为消费安全“事件”的则更少。
通常认为,事件应包含时间、地点、人物、起因、过程和结果等要素,要具备一定的完整性和独立性。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事件是“历史上或社会上发生的不平常的大事情”。它不仅是研究的对象,更是透视社会结构的研究路径和视角。由此可以认为,在历史中发生过的一切事情,只要具有足够的可操作性,都可以作为事件被用于考察其背后的历史真实,而无须它自身具有多么深远的历史意义〔6〕。在消费领域中,一些消费安全问题由于涉及的金额、影响的范围、造成的危害程度或者是相关利益方的博弈等原因,会引起更多的关注,不断“事件化”,就可能成为消费安全事件。简言之,消费安全问题呈现的方式较为分散和表象,其集中化、显性化即成为消费安全事件;经由消费安全事件可以透视消费安全问题,洞悉其背后的社会结构与变迁。
(三)消费安全事件与
最初是作为政治术语而出现的,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学术概念。目前学界在的研究上已较为成熟。一般认为,具有群体性、突发性和组织性等特征。尤其是在其发生原因上,主要是基层政治生态恶化和由此导致的社会信任感丧失,从参与者选择的手段和战术来看,主要表现为自组织和暴力对抗〔7〕。
显然,消费安全事件与之有明显不同,其在人员数量上没有要求,而重在问题的影响程度,尤其是消费安全事件一般不具有政治性,事件中相关利益方的怨恨指向目标多为“非政治性主体”。在中,基层政府往往是被指责、被冲击的对象,是矛盾的主要一方。而在消费安全事件中,尽管也会出现对政府部门的不满,但更多时候其是与消费者持同一立场,共同针对问题厂商。
三、消费安全事件的发生类型分析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消费安全事件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比如从内容上,有食品、药品、化妆品、美容整形、电子产品、汽车、房产、玩具、建材、旅游等。在影响程度上,借鉴国家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划分标准,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消费安全事件四种。诸如此类,不一而足。结合前面的研究背景分析,本文关注的是消费安全事件的发生类型,研究事件的触发因素是什么。根据笔者对近年来诸多消费安全事件的比较分析,综合风险成本、促发动力以及粗略统计的事件发生频率,可以将其分为三个方面,九种类型。
(一)事件触发因素来自内部
1.企业自曝。即企业主动“自揭家丑”,公开宣称其产品或服务存在问题,警示并采取补救措施。如2013年恒天然奶粉肉毒杆菌事件、近几年的多起汽车召回事件等。
企业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安全责任主体,其提高产品安全性的意愿和努力是保障消费安全的基础。但企业是理性的经济人,是经营风险的承担者,其主要目的是控制成本,降低风险,提高盈利能力,因此对企业自身而言,由其主动自曝家丑并不是很经济、很现实的行为选择。在现实的案例统计上,这方面事件的发生频率很低,主要集中在汽车行业。究其原因,除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因素外,更主要的还在于我国强力颁布实施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并得以有序推进和实施,而在其他领域,要么没有类似召回制度,要么实施力度偏弱。
2.内部举报。这种方式是由内部人员向司法机关、政府部门或新闻媒体提供线索,或者通过网络论坛发帖曝光等方式使问题公之于众。举报人的促发动机大致有三种,分别是利益、责任或矛盾纠纷。内部举报的准确性高,涉及问题较为严重,影响也更大,日益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
在食品领域,2011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了《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各省市也制定了实施细则,尤其对内部人员举报加大奖励力度。但不可否认的是,内部举报人员所面临的风险成本很大,如减薪、降职、解雇,无法继续从事同一甚至同种职业及至受到人身伤害等,内部举报的保障机制尚很不完善。
3.同行举报。同行举报一直是个颇有争议的现象和话题。它既可以为相关部门提供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提高查处的准确性和成功率,又易诱发不正当竞争、恶意举报等问题。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同行举报应是同业监督,而不能是同业诋毁。但即便是前者行为,处理不好仍会出现“伤敌一千,自损八百”的可能,因此同行举报行为存在着较高的风险成本,在现实中的发生频率不高。
(二)事件触发因素来自外部
1.监管抽查。这是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每年经由相关政府部门查处的消费安全问题数量颇多。仅以药品案件的查处情况为例,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统计年报数据,2012全年共查处药品案件170266件,100万元以上的案件45件,涉及物品总值40509.58万元。然而出于对社会稳定以及对事件可控的考虑,职能部门监管查处的消费安全问题更多以事后通报为主,因此以影响较大的事件形式呈现出来的概率不高。
2.媒体暗访。近年来,媒体以暗访形式采写报道的现象增多。此处无意讨论其可能涉及的权利、伦理等问题,仅分析其影响效果。显而易见的是,媒体暗访所触及问题敏感,设备工具先进,报道效果生动、冲击力强,极易在社会上产生影响、得到关注。中央电视台每年“3・15晚会”的强大影响力即为例证。这种类型较为常见,此处不再赘言。
3.公众投诉。这里指的是消费者向消费安全监管部门、媒体进行的问题投诉或举报,以及向法院提讼的行为。消费者向企业售后服务部门进行的投诉不在此列。近年来,随着消费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消费者权利意识的增强,由于消费者的投诉举报而使问题得以曝光、解决的现象增多。据红麦舆情的《2013年度中国食品安全热点舆情事件》显示,在根据事件热度所选取的15个食品安全事件中,因公众投诉举报而曝光的占到40%,在所有曝光渠道中占比最高。①然而,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消费者总体维权意识和意愿偏低,比如据光明网在2013年两会期间所做的调查就显示,当消费者遇到侵权问题时,有75.5%的人选择“算了,吃个闷亏”,而不是去积极维权。②二是在选择了投诉、举报或诉讼的人当中,除了普通消费者,更多的是“职业打假人”群体。
4.职业打假。自1995以来,以“打假第一人”王海为代表的一批职业打假人就一直活跃在市场上,并充满着各种争议。除“职业打假人”这一名称外,他们有时还被称作专业打假人、专业投诉人、职业举报者、职业维权者等等。初始意义上的职业打假人主要是通过知假买假的手段来索赔获利的个体,但现在已出现了公司化、团队化行动的态势。总体来看,该群体受经济利益驱动,行事比较低调,虽被监管部门和企业熟识,但并不为广大的普通消费者知晓。在政府部门监管执法和媒体的暗访报道中,经常有职业打假人的参与。因篇幅所限,有关职业打假人的研究将另文专述。
5.专家打假。与上述的职业打假人不同,专家打假并非专职打假,而是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利用专业知识去揭露消费安全领域的问题。比如德裔化学家弗雷德里克・阿库姆(FrederickAccum)、英国医生哈塞尔(ArthurHillHassall),美国律师消费者运动之父拉尔夫・纳德(RalphNader)、英国营养学家卡罗琳・沃克(Carolinewalker)等等〔8〕。国内在此方面尚缺乏有影响力的人物,原重庆质监局副局长、被称为“科技打假第一人”的吕长富可属此类型。总体而言,这种类型的发生概率偏低。
(三)自然发生类型
公共事故。即那些因产品质量等原因而导致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此类事件发生突然、涉及人群较广、影响难以控制。如近几年发生的奥的斯电梯倒行事件。与前述几种类型不同,这类公共事故不存在促发动力、风险成本等问题,多为客观自然发生,不可控因素较多。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九种类型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在有些消费安全事件中,可以发现几种不同发生类型的相互作用。譬如,有些媒体暗访是得到内部人员举报的线索,或是由职业打假人协助完成;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执法中,也经常会有公众投诉举报的作用,亦不乏职业打假人的身影。
由于缺乏系统的统计资料,本类型比较主要借助媒体所披露的相关信息和笔者的实地调查,所以在类型的精致方面还需提炼。但进行类型比较的意义在于,将有助于对消费安全事件发生机制的分析,也使得在对具体问题的深入研究中更具方向性。可以看出,在诸多消费安全事件中,由内部驱动发生的偏少,更多是由外部驱动发生。其中,职业打假型的消费安全事件在理论上发生的可能性较大,但实际中的发生情形并不多见,其个中缘由值得关注。
四、结语
随着消费的转型和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消费安全事件日益被公众所感知、所体验。从小处说,消费安全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能否可以安心吃饭、放心出行。往大里看,消费安全关系到市场秩序、人际间的信任以及社会的稳定。本文从发生类型方面对消费安全事件进行了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在理论上由外部因素触发的消费安全事件是较多的。在实际中,政府监管抽查对消费安全、保障民生起着重要作用,但由其促发的消费安全事件却并不甚多。一方面,监管部门发现问题产品后会及时处置,在事态得到控制之后才以总结式报道的情形偏多,因此以事件化形式出现的较少。另一方面,是否会有为降低职业风险而恪守成规的科层仪式主义因素存在?对此,还需大量的统计资料支撑并作进一步的实地调查。
〔参考文献〕
〔1〕E.D.vanAsselt,M.P.M.Meuwissen,etal.2010.“Selectionofcriticalfactorsforidentifyingemergingfoodsafetyrisksindynamicfoodproductionchains.”FoodControl.(21).pp.919-926.
〔2〕张红霞,等.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来源及防范策略〔J〕.经济问题,2013,(05).
〔3〕王常伟等.我国食品安全态势与政策启示――基于事件统计、监测与消费者认知的对比分析〔J〕.社会科学,2013,(07).
〔4〕王彩霞.食品安全事件后消费者信任修复的均衡性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1,(12).
〔5〕王宇.食品安全事件的媒体呈现:现状、问题及对策〔J〕.现代传播,2010,(04).
〔6〕李里峰.从“事件史”到“事件路径”的历史〔J〕.历史研究,2003,(04).
消费与安全总结范文篇2
关键词:食品安全市场;不完全信息;阶梯形曲线;风险交流
中图分类号:F06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409(2012)00-0000-00
自1993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9项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与法规,其中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更被视为食品安全生产与管理立法与监管上的里程碑[1]。自这些法律法规颁布以来,立法与监管的最终效果问题受到了人们的关注。本文将依据对国内各年度媒体对食品安全事件报道次数的统计结果,以及对美国近百年来所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律与法规取得的效果的分析,结合有关理论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对国内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监管效果的经验性检验
图1反映了从2005年至2011年间我国每年被媒体报道的食品安全事件的数量。以食品安全法颁布的2009年为基准,在2009年之前,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数量逐年减少,而在2009年以后,尤其是2010年至2011年,被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数量陡增。根据对数据来源网站数据库的统计显示,仅2012年上半年,被各家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数量已经达到300多起,可以预计,2012年的全年数量会超过2011年,达历史最高。
就统计结果来看,2009年之前的法规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起到了控制作用,而2009年之后,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并没有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起到很好的控制作用。对此,我们的分析是:
(1)在2009年以前,食品安全问题并未作为一个主要的社会问题受到媒体、政府和消费者等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因此,社会媒体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数量并不能作为检验法律法规有效性的合理参照。
(2)在2009年以后,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这时候报道数量的激增,可以被理解为是对之前“积累莫返之害”的集中体现。面对这种形势,食品安全法确实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2012年上半年与2011年上半年相比,更高的事件曝光次数使我们看到了食品安全法在面对食品安全现状压力下效力的不足。食品安全事件的数量并没有随着法律法规的颁布而出现减少或趋势上放缓的迹象,其实此类情况在美国也曾有过前车之鉴。在各项食品安全法规陆续颁布的一个世纪中,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对于食品安全的预算投入每年都在稳步上升,但食品安全事件的爆发数量却也同时在剧烈的震荡中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2,3,4]。“在财政预算和食源性疾病之间,我们看不到任何可以启发人们思考的联系[5]。”罗斯福总统把他的行为总结为两部伟大的食品法:《联邦肉类检验检疫法》和《纯净食品药品法》,要求联邦政府必须保护民众免受工业犯罪贪婪的侵害[6]。然而一百年来,改革食品安全法在美国依然是一座有争议、有斗争的高山[7]。2009年,奥巴马总统重申了罗斯福总统的观点:有些事情只有政府能做,其中之一就是保证我们所吃的食品的安全且不会对我们造成伤害[8]。可是,从罗斯福到奥巴马,时间的推移说明了立法者并未能解决如何监管食品安全市场这个世纪性的难题[9]。
政府立法与对市场的监管被传统经济学家视为通过政府干预市场解决市场失灵的一种有效方式。但是,从中美两国食品安全法规的境遇和经历来看,政府的立法和监管并没有在食品安全市场上得到理论上应有的效果。对此问题,我们的观点是:(1)必须对原有的关于政府干预市场的理论在现实条件下进行修正。(2)政府应根据消费者的需求采取监管措施,引导企业依赖消费者的需求进行生产。
下面,本文将从实际情况出发,对上述的两个观点依次进行论证。
二、对食品安全市场中立法与监管效果问题的理论分析
1.与食品安全市场有关的不完全信息理论
对政府介入的经济学验证常常依赖于市场失灵的有关理论,这对食品安全市场也不例外[10]。
国内在这方面的理论研究目前大多处于在研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预警体系、追溯体系等问题当中兼顾研究食品安全市场的不完全信息问题。顾小林等在研究食品安全检验追溯体系中指出,企业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缺乏相互间的信息传递和共享,形成了信息孤岛,影响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形成,这也使得消费者无法得到有关食品特质的有效信息[11]。顾小林还研究了如何运用关联分析来挖掘市场信息的方式,从而达到畅通市场信息,提供政策支持,精确预警食品安全问题的目的[12]。
在国外,对食品安全市场不完全信息理论的研究做出比较突出的贡献的是JohnAntle,JulieCaswell和JeanBuzby。他们认为,消费者需求理论是基于消费者自我完全信息基础上的,这一理论要求消费者掌握关于生产过程如何影响他们的健康和财富的信息[13]。因此在完全市场的条件下,那些相互作用的曲线反映了最优的食品安全度,这些都是基于所有市场参与者都熟知产品的特征,但是食品质量信息市场是不完全的[14]。消费者食品安全信息的缺失和生产者提供不完全信息导致市场失灵[15]。依据以上三位学者的观点,国外相关学者们运用不完全信息理论分析食品安全市场所得到的比较一致的研究结论是:食品安全市场的失灵是由于食品安全市场的不完全信息引起的,因为消费者的实际需求曲线会比理想需求曲线低。
按照传统的不完全信息理论,政府往往根据困境产生的问题和结果(比如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试图通过立法和监管,促使市场信息进一步公开,使消费者获得更多相关的信息和知识,从而推动消费者实际需求曲线的上升。但是,本文以下的分析将进一步显示,传统的不完全信息理论关于食品安全市场的分析论述是存在缺点与不足的,同样在这样的理论下建立起来的立法和监管往往也是难以奏效的。
2.不完全信息理论下的食品安全市场
我们用图2来说明传统的不完全信息理论是如何分析食品安全市场的。
图2说明了食品安全市场的供求关系,横轴代表食品安全的数量,用Q表示。纵轴代表食品安全的价格,用P表示。供给曲线(S)和需求曲线(D1)分别代表了食品安全市场中,对食品安全的供给和需求的情况。在S和D1的交点处,食品安全市场达到供求平衡,此时食品安全市场的均衡数量为Q1。Q1数目被认为是最大效益时的数量,因为在此点,社会净收益(a区)——也就是说,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收益(a+b区)减去生产者成本(b区)是最大的,若食品安全提供者提供比Q1更多的食品安全数量将会迫使其牺牲掉自己的利益。
基于以上建立的供求关系,根据前文总结的国外学者的观点,依照传统的不完全信息理论可以得出:与消费者原本意愿相比,实际反映出来的需求曲线要比原本意愿下的需求曲线要低[16]。这是因为市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的结果。依照这种说法,在图2中,存在着实际需求和理想需求两条需求曲线,其中,D1为实际需求曲线(即不完全信息下的需求曲线),其与供给曲线S的交点对应的需求量为Q1;D2为消费者原本意愿下的需求曲线(即完全信息下的需求曲线),也就是理想需求曲线,其与供给曲线S的交点对应的需求量为Q2。根据传统不完全信息理论倡导者的观点,Q1
然而,我们经过研究,认为以上对政府干预市场的理论解释还是存在着一定的谬见。
3.食品安全市场中不完全信息理论的谬见
如上所述传统不完全信息理论的倡导者认为:市场是动态的,随着政府监管程度的加深和立法的不断完善,可以使市场参与者获得日渐充足的信息,从而推动需求曲线D1向D2移动[17]。
而本文的观点是:D2曲线在现实中不会存在。政府为将需求曲线D1向D2移动所做出的努力对实际的需求曲线D1没有任何影响。理由是:
完全信息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就像提供其他商品一样,必须耗费资源,而市场中资源是稀缺的,这种资源的有限性使得食品安全信息无法被完美地提供出来。因此食品安全市场注定是信息不完全的,总有一部分信息因为逐利的目的被隐瞒,或是由于技术的问题未被发明和发现。其中已知的那部分信息最终转化为了消费者的实际需求;而那些无法被认知的信息对消费者不产生任何影响。消费者本身不会去想那些他们本来就意识不到的信息,因此这些未被认知和没被意识到的信息就不会对需求曲线产生影响。
因此,在图2中,需求曲线D1的状态是食品安全市场经过多次博弈后可以达到的满意状态,而D2曲线由于消费者不会去考虑他们不知道的信息而不会存在。由此可见,政府试图通过立法和监管的方式去弥补市场失灵造成的空缺,而使消费者得到的食品安全的数量从Q1增加到Q2的做法是存在谬见的。
从这个分析的结论中可以看到,政府立法和监管的重点不能放在从Q1到Q2的增加量上,而传统的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都把重点放在了如何通过监管保障更多的食品安全从而满足市场对食品安全的需求上,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美国100多年来各项食品安全法令的表现平平和我国食品安全法压力重重的原因。
由此可见,关注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十分重要,忽略需求或对需求的误判都会使得食品安全监管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那么,是不是政府只要关注了需求就能使得监管收到好的效果了呢?下面进一步的讨论将表明:监管本身具有的强制统一性和消费者需求的多样性存在着与生俱来的矛盾,如果政府的立法和监管直接面对消费者,则监管依然不会收到满意的效果。我们借鉴TomhideYasuda的阶梯形曲线(Step-shapeCurves)[5]的方法对这一论点进行分析。
4.对政府立法和监管无效的分析
如图3所示:假设市场中仅有3个消费者,A、B和C。他们对食品安全的需求情况用图3中三个图表来表示。在图3的每一个图表中,每一个方格代表1单位价格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量,记为1,因此每一个方格所代表的收益(或成本)为1¥。在图3中,当价格为3时,消费者A的需求量为2个方格,记为2;消费者B的需求量为4,消费者C的需求量为3。每个消费者的需求构成的图形中方格的总数代表了他能够在食品安全市场中获得的收益总数,即消费者剩余。因此,每个消费者的需求图中有所有方格构成的图形顶端的阶梯形曲线DA、DB、DC就是消费者A、B、C对食品安全的需求曲线。
假设政府能够精确地预测食品安全的需求和成本,则食品安全市场的供求结果由图4表现出来——其中的需求曲线是三个消费者的需求方格总和后形成的图形中最上方的阶梯形曲线D总。特定价格的总需求,为特定价格下单个消费者需求方格数的综合,如在价格为3时,总需求为9(4+3+2),而供给曲线则给定。
根据福利总和的概念,图4中,在食品安全供给的9单位处,总收益(总购买意愿)是¥40(在数量9处需求曲线下方的方块数),即图形ABCO。总成本是¥6(在数量9处供给曲线下方的方块数),即图形B’CC’。因此,在数量为9单位处,净收益为¥34,即图形ABB’C’O,其他的数量条件得到的结果则无法超越这一收益。
在市场均衡数量为9的状态下,对应的均衡价格为¥3,再从图3的三张图中可以看出,在价格为¥3时,A、B、C三位消费者的需求量分别为2、4和3个单位。很明显,三个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量不均匀。
在现实中,政府所面对的食品安全市场给致力于减少事故数量和监督企业生产的立法者和监管者提出了两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一是完全掌握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二是按照消费者的需求充分分配均衡状态下的9个单位,这是因为:
首先,由于之前阐述过的不完全信息市场的特殊性,政府无法彻底了解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通过对有效市场假说的分析我们得知:胜过市场是不可能的[18],因此政府干预性政策的颁布速度永远滞后于市场。
其次,所有的政府法规以及监管措施都具有很强的统一性(one-size-fits-all)。而这种统一性又经常造成分配的统一。结果这种无弹性的分配使消费者失去了自由选择的权利,被动地接受统一的分配,这种分配方式必然无法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如图4所示结果,若统一的标准规定每个消费者均获得3单位,则就个人的分配结果来看:A本来想获得2单位,而实际多获得了1单位,他原本可以把这1单位给B。B原来想获得4单位,而此时市场没有满足他的需求。以上情况反映到阶梯形曲线图中就如图5所示,在政府管制下,价格为3时,市场上的总供给是9(图5中图形ABCD),而与图4中价格为3时的总需求(图4中A’BB’D)相比,消费者A的需求多了一个单位(图5中图形ABCD比图4中A’BB’D多了一个白色方格),即图形A’BCD’;消费者B的需求少了一个单位(图5中图形ABCD比图4中A’BB’D少了一个深色方格),即图形EFGH;消费者C的需求数量不变(浅色方格数量不变)。而无论是多了还是少了,虽然总供给没有变化,但对消费者A和B而言,市场没有满足他们各自的需求。管制使得市场的总收益减少了2单位(图5中图形EFGH和A’BCD’),市场的资源配置出现了无效,还有一种可能的情况是A、B获得三单位的感觉都不如以前了。他们的意愿都未获得满足,可见立法和监管措施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由此可见,当政府直接与需求对话,直接暴露在消费者面前时,还会因为监管的统一标准无法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而面临监管上的无效。
三、对政府如何在市场中进行有效立法和监管的建议
综合上述观点,我们认为政府应该关注如何满足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需求,但关于开发和研究需求的工作应该借助企业来完成。从这个角度出发,去进行立法和监管才有助于实现立法和监管最终的目的。在现实社会中,包括食品安全法在内的众多法律法规及监管措施都将重点瞄准了食品安全生产及食品生产企业,把企业确立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这样的措施我们是完全赞同和支持的。但是我们更进一步地认为,关注企业不应该成为政府立法和监管的终点,而应该把企业作为一座桥梁,通过发挥企业在市场中对消费者需求的敏锐嗅觉和洞察力,来实现食品安全市场对消费者需求的开发,从而达到政府对食品安全市场立法和监管的真正目的。我们用图6来解释这一观点。
1.主循环,步骤①-④
①政府通过立法、监管、补贴、合作等方式,激励企业去探寻食品安全市场中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的具体需求;
②企业在政府政策支持下,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的需求进行调查、分析和预测;
③企业从调查中得到有关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需求情况的反馈;
④如果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可以发展成为企业的赢利点,则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企业将会为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进行投资,提供有效的食品安全产品和相关服务,对于企业而言,有了需求才会有投资,作为商品的食品安全也是如此。
2.辅助循环Ⅰ,步骤⑤、⑥
⑤企业将激励的效果和执行情况反馈给政府;
⑥政府根据企业的反馈,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激励手段进行修正,以保证企业在开发消费者需求的过程中得到持续有效的支持;
3.辅助循环Ⅱ,步骤⑦、⑧
⑦政府通过风险交流、民间平台等方式从消费者处获得关于需求满足情况的反馈;
⑧政府根据消费者的反馈,一方面向消费者提供各方面的可供公开的信息,另一方面通过步骤⑥把收集到的情况向企业反馈;
根据对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框架[19]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图6作为通过政府立法与监管发起的风险交流的一种方式,是以政府立法和实施监管措施为起点,以满足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为最终的归宿,通过企业的市场核心作用,实现保障食品安全的一种方法。在这个8个步骤中,步骤②③④的实施与实现是整个解决办法能否有效运行的关键。在三个步骤中,企业必须发挥自身对于需求的分析和洞察的能力。
四、结论
本文从中国和美国两国食品安全法律与法规对市场中食品安全问题立法和监管效果的经验性总结出发,通过对不完全信息理论的修正,从理论的角度对食品安全市场中,政府的监管效果问题进行了阐述与分析,得到如下结论:
(1)现阶段的中国与100年前的美国经历着相似的社会阶段。在这个阶段中,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了社会焦点问题。此时两国的食品安全市场都无法有效地配置资源,对食品安全供给都无法满足食品安全的需求。因此两国政府都试图通过立法和监管来对食品安全市场进行干预,但监管效果都不如人意。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首先是指导政府干预市场的理论出现了谬误。
(2)传统的不完全信息理论对食品安全市场中,真实反映出来的需求曲线要比原本意愿下的需求曲线要低的论断存在谬误。应该存在的情况是原本意愿下的需求曲线根本不存在,因为消费者不会考虑那些原本就未认知的信息,从而也就无法形成需求。因此政府采取提高食品安全数量的供给来尽量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做法在很多时候是无效的。因为这些政策与法律只关注了如何提高数量,而没有考虑消费者需求本身的特点。
(3)若政府注意到需要关注消费者的需求,把立法与监管的出发点从关注数量转变为关注需求本身,则政府法令与政策自身具有的强制统一性(one-size-fits-all)还是会与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发生矛盾与冲突。我们使用阶梯型曲线证明了这个观点。如果政府关注需求,却把自己完全暴露在消费者面前,其所使用的监管手段还是难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4)政府监管要关注如何满足需求,但又不能使监管直接面对消费者,因此应把企业也纳入到探求满足需求的机制中,以企业为桥梁使监管措施得以产生满意的效果。整个机制突出了食品安全风险进行风险交流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这也进一步说明了通过公开市场信息以解决市场失灵的正确性。而本文对不完全信息理论的修正是根据食品安全市场现实情况调整了该理论关于消费者需求的假设,从而经历了另外一个分析的过程,而最终结论在理论方面还是与传统的不完全信息理论殊途同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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