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文化传承的建议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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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文化传承的建议范文
那么什么是民族音乐教育体系?民族音乐教育体系,简单地说,就是把民族音乐引进学校音乐教育之中,以民族音乐为基础来构建学校音乐教育体系。
建国以来,我国在保护民族音乐方面做出了很多贡献,保护和重视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思想和行为早已存在,而真正提出将民族音乐纳入到学校音乐教育体系,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本文将对这一时期民族音乐教育发展的历程进行一个回顾。通过对这一时期的回顾,把握民族音乐教育发展的脉络,进一步明确民族音乐教育发展的方向,同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探讨民族音乐的传承问题。
一、在政策方面,为民族音乐教育体系的建构铺平了道路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在西方音乐和港台流行音乐的冲击下,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正在面临新一轮的危机,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教育政策法规,明确了民族音乐在学校音乐教育中的地位,为民族音乐教育体系的建设铺平了道路。
1979年颁布的《全日制十年制学校中小学音乐教学大纲(试行草案)》中首次涉及到了音乐教育的文化传承价值,其指出:“通过音乐教学,应使学生热爱祖国的音乐艺术,熟悉民族音乐的语言。”①
1988年国家教委又颁发了《九年制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大纲(初审稿)》,在教学目的中指出:“(二)使学生了解民族音乐,热爱祖国的音乐艺术。通过欣赏,学习中、外优秀音乐作品,并着重学习民族民间音乐,使学生热爱祖国的音乐艺术,增强民族自豪感。”
1992年国家教委颁布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音乐教学大纲(试用)》中,对音乐课的教学目的提出了明确要求:“了解我国各民族优秀的民族民间音乐,培养学生对祖国音乐艺术的感情和民族自豪感、自信心”②。
1995年第六届国民音乐教育改革研讨会在广州召开,大会的主题为“以中华文化为母语,充分发挥音乐教育在国民素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在这次会议上,众多学者对民族音乐教育进行了论述,如赵宋光的《对于唱名谱的历史沉思》、王耀华的《根,深扎于中华土壤:中华文化为母语的音乐教育》、冯光钰的《国民音乐教育与中华文化母语》、樊祖荫的《中华文化母语与专业音乐教育》、修海林的《音乐教育的共识,跨世纪的选择》、管建华的《二十世纪末世界文化发展与国际音乐教育》等等。这次会议在音乐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首次提出“以中华文化为母语的音乐教育”,首次把保护和传承民族音乐引入学校教育讨论之中,逐渐形成了将学校音乐教育作为民族音乐文化传承基础的共识。
随着社会各界对学校音乐教育的重视,2001年教育部又颁布了全日制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稿),明确规定了“音乐教育的文化传承价值”,文件指出“音乐是人类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和智慧结晶。学生通过学习中国民族音乐,将会了解和热爱祖国的音乐文化,华夏民族音乐传播所产生的强大凝聚力,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怀;学生通过学习世界上其他国家和民族的音乐文化,将会拓宽他们的审美视野,认识世界各民族音乐文化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增进对不同文化的理解、尊重和热爱。”③这个文件的颁布可以说是中国音乐教育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在对音乐教育的价值上认识更加完善,进一步巩固了弘扬民族文化的观念。
2007年党的十七大也对民族文化提出明确要求,提出要“大力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第一,认真挖掘和提炼祖国传统文化中的有益思想价值。第二,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第三,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要切实做好中小学生的传统文化教育,各学科课程都要结合学科特点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容。”④
2008年2月,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京剧进中小学课堂试点工作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通知指出:“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我部决定将京剧纳入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音乐课程之中。”这一法规的颁布进一步说明了国家对音乐教育的文化传承价值的认同。
通过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相关政策法规以及相关会议精神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一直都非常重视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承,并且逐渐确定了学校应该担负起民族音乐文化传承的重任。
二、在社会方面,众多学者对民族音乐教育体系的构建进行了的探索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众多学者都意识到了学校在民族音乐文化传承方面的重要性,并在这方面做出了许多贡献。
(一)王耀华教授提出了建立以“中国文化为母语的音乐教育”
王耀华教授对中西方音乐文化发展有着深刻的理解和认识,王耀华曾在1994年《音乐研究》第2期发表文章《中国近现代学校音乐教育的得与失》,该文章分析了中国近百年来学校音乐教育的“得”与“失”,他指出:“在学校音乐教育中,‘欧洲音乐中心论’的影响较为严重,以欧洲音乐理论体系为基础对学生进行教育,忽视了中国音乐理论体系的深入探讨和重建,助长了妄自菲薄、盲目崇洋的思想,不利于民族优秀音乐文化的弘扬和发展。”⑤
在这个基础上,王耀华教授于1995年参加了第六届国民音乐教育改革研讨会,并提交论文《根,深扎于中华文化的土壤:中华文化为母语的音乐教育》,这篇文章随后发表于1996年《乐府新声》。这篇文章分为四个部分:1.缘起:为什么要提出中华文化为母语的音乐教育?2.界定。3.机遇与挑战。4.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篇文章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那么什么是以中华文化为母语的音乐教育呢?王耀华教授指出:“以中华文化为母语的音乐教育就是要以在中华民族历代生产斗争、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文化为深厚基础和广阔背景而进行的音乐教育。”⑥
(二)樊祖荫提出建立“多元文化音乐教育”
樊祖荫根据自己的学术背景提出了建立“多元文化音乐教育”,他指出:“既要针对20世纪中国学校音乐教育中的不足与失误,大力推进和建设中华文化母语音乐教育;又要结合当今全球文化发展和国际音乐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新趋势作统盘考虑。在实施多元文化音乐教育的过程中,要把握和处理好“中国音乐与外国音乐”、“汉族音乐与少数民族音乐”、“欧洲音乐与其他国家音乐”和“形态、技术与文化”这几对关系。”⑦
(三)赵宋光提出“扎根办学”
赵宋光也非常赞同民族音乐的传承要依靠教育,他认为“要解除(民族音乐)滑向悬崖的惯性运动,要靠调整教育制度,保证受普及教育年龄段的一辈又一辈儿童少年,有机会受到民族传统音乐精品的熏陶濡染”。同时,赵宋光提出的“扎根办学”,也具有重大的文化学意义和教育学意义,对民族音乐在学校中的传承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实施的方法。赵宋光在《“扎根办学”实践的文化学与教育学意义》一文中对“扎根办学”进行了解释,他认为:“存在于基层的民族音乐传承活动还必须得到教育行政领导、文化艺术行政领导、教育科研力量和民族音乐科研力量的关心,在多方位的保护培育下,形成多层面整合的教育实践网络。这一有待构建的理想网络,我建议称之为‘扎根办学’。”⑧
(四)谢嘉幸教授提出“让每一个学生都会唱自己家乡的歌”
在新世纪之初,谢嘉幸教授在2000年《中国音乐》第一期发表了《让每一个学生都会唱自己家乡的歌》,提出“让每一个学生都会唱自己家乡的歌”,看起来是一句很平常的话,然而它却有着深刻的文化意义,它是对一个世纪以来“学习西方”一种文化回应。这篇文章一经发表,便引起了音乐教育界的广泛讨论。除此之外,还有很多音乐学者、文化学者、民俗学家对民族音乐的传承提出了很多有意义的探索,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三、对民族音乐教育体系发展历程之思考
(一)已经取得的成果
1.保护民族音乐的意识已经建立起来了
从1979年6月颁布的《全日制十年制学校中小学音乐教学大纲(试行草案)》中首次提到了音乐教育的文化传承价值,到2001颁布的《音乐课堂标准》中明确提出“音乐教育文化传承价值”再到2008年2月,教育部实施“京剧进课堂”,可以看出,通过几十年国家对传统音乐文化的重视,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的意识逐渐建立了起来。
2.确立了把学校教育作为民族音乐传承基础
无论从国家政策方面还是社会方面,都意识到了学校在传承民族文化方面的重要性,他们都强调要保护和传承民族音乐,就必须改革教育制定,把民族音乐引到学校教育体系之中,这样民族音乐就像我们的语言一样,可以活态的保存下来。
3.从理论到实践的升华
从提出建立以“中国文化为母语的音乐教育”、“多元文化音乐教育”到“扎根办学”再到“让每一个学生都会唱自己家乡的歌”,我们可以看出,学者们不仅从理论层次上提出了民族音乐传承与学校音乐教育之间的关系,而且从实践层面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且付诸于实践。
(二)存在的问题
1.如何处理好多元化的问题
目前,我们在民族音乐教学中要注意多元化的问题,怎样处理好“中国音乐”和“世界音乐”的关系,“汉族音乐”与“少数民族音乐”的关系以及各个区域音乐之间的关系。这三对关系处理的不够恰当,民族音乐的传承就会产生问题。例如2008年教育部实施的“京剧进课堂”,就存在京剧与地方戏的问题,这里就不进行展开了。
2.民族音乐的传承还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众多学者对民族音乐的传承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很多宝贵的经验,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上,还会出现各种各样问题,民族音乐的传承需要在我们的教学实践中不断探索,这就要求处在一线教学岗位的教师,要积极地参与到民族音乐传承的研究之中,探索更好传承民族音乐的方法与手段。
四、结语
民族文化传承的建议范文
一、张家界市旅游产业中民族音乐的发展现状
1、开辟了几个以民族音乐为主要特色的旅游演艺场所。
“梯玛神歌”、“圣歌武陵”等大型歌舞剧在武陵源区张家界大剧院上演。投资1.6亿元的“张家界・魅力湘西”国际文化广场于2010年在武陵源区开业,民族特色鲜明的节目《烟雨张家界》向世人演绎神秘的民族风情。《天门狐仙.新刘海砍樵》是全世界第一台以高山奇峰为舞台、有完整故事情节的民族音乐歌舞剧,投资达1.2亿元。《张家界・魅力湘西》和《天门狐仙・新刘海砍樵》被国家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列入《国家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名录》。
2、打造了少数民族节会文化旅游品牌,展现民族音乐的风采。
宝峰湖风景区举行的首届“中国山歌节”,在全国产生广泛影响,中国最大规模乡村音乐盛会“张家界国际乡村音乐节”在黄龙洞广场启幕!来自世界20多个国家的30多支音乐团队在天子山等6个景点演绎各具特色的音乐。首届中国国际文化旅游节在黄龙洞大剧院启幕,首届中国国际文化旅游节也是以湖南省为主办地,张家界市为承办地。永定区政府每年举行“元宵灯会”,慈利县每年举行“五雷山庙会”。永定区罗水乡罗水村被湖南省民委列为民族文化联系点后,多次举行土家族“六月六”民俗文化节。这些民俗节日上也不乏民族音乐的表演。
3、抢救了一批少数民族音乐文化遗产。
张家界及桑植县委、县政府组织县民委指导民族文化底蕴深厚的乡(镇)抢救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加强民族研究,编印了《桑植民歌集成》等20多本民族文化书籍,修建了桑植民族广场,举行“桑植民歌”大赛和“桑植民歌节”,保留了许多土家族转角楼的王家坪镇挖掘打镏子、扬叉舞等原生态文化,被国家文化部授予“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二、张家界市旅游文化产业中民族音乐传承发展的空间与任务
民族音乐在张家界旅游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不可小觑,近年来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基础,但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作者着重站在音乐学角度上进行深入调研,发现了在发展张家界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化过程中还有一些问题和有待发掘的空间:
1、民族音乐从业人员和活动管理体制不健全。
由于没有明确政府发展民族文化旅游的主管部门,导致出现市民委无权管、文广局不愿管、旅游局不会管、民族文化旅游不太规范等现象。尤其是作为民族文化中的一项分支――民族音乐,更是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和部门来进行管理和协调。以作者采访对象――著名张家界民族歌手人称“民歌皇后”的向左绒为例:向左绒是1958年出生于桑植县的一位土家族民间歌手,1976年参加工作,进入桑植县花灯剧团,1989年调入桑植县文化馆,1994年调入桑植县文化体育局,1996年5月任张家界市民族艺术团副团长,1999年任张家界市群众艺术馆副馆长,2008年12月被湖南省人民政府授予湖南省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桑植民歌传承人。作为一个一生致力于表演、传承和推广民族音乐的民间音乐家,现在退休在家时,自己的一些民族音乐活动、社会活动等却没有专门的部门来关联和解决,甚至在当年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时候,都存在不能清楚归属于桑植县和张家界两级文化部门中哪一级的问题。作者认为类似于这样的民间艺人,应该有专门的相关部门对他们进行管理和组织,让他们能专职地、安心、安全又有效地从事民间音乐的表演和传承活动。
2、支持民族音乐发展的项目资金不充足。
调研中作者了解到一些现象:桑植县利福塔镇政府制定了《苦竹河村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项目建设的实施方案》,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不愿给予资金支持。慈利县江垭镇九溪村邀请中南林业学院吴章文、刘民坤教授编制了《江垭镇九溪古城总体规划》,却未被省、市发改委列入“十二五规划”项目库,向左绒退休在家时怀抱着对桑植民歌的真诚热爱,和对民族音乐发展的一片赤诚之心自己编撰了一本《跟我学桑植民歌》的书籍,并配以CD音响磁盘,但是这一举措完全是由向左绒自费进行的,并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经费支持,这样有利于民族音乐传承和发展的举措作者认为应该得到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帮助,更大程度地调动民间艺人的传承积极性和热情,从而更有效地利用到民族音乐文化旅游产业当中来。
3、民族音乐还有发掘的空间,表演形式还有待创新
张家界市是多民族聚居区,民族历史悠久,民族特点显著,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十分丰富。这些少数民族的音乐形态也是丰富多彩,形态各异,各具特色。张家界各地还存在很多没有被挖掘和发现的原生态音乐文化形态,这些独特原始的音乐文化,依然养在深闺人未识。
作者本次调研采访的民间艺人向左绒就回忆过她在自己的演唱桑植民歌过程中曾走访过几位民间老艺人,向她们学习了一些在传统桑植民歌中没有出现过的新的音乐风格和音乐内容,如:2006年向左绒第三次走访民间艺人皮喜姑(已逝),向他学习了跟资料上收集的曲谱不同的《溜溜儿歌》,丰富了自身的演唱。这说明张家界的一些乡间、山里以及村落还存在大量可以发掘的民间音乐素材,如果加大挖掘和保护的力度,使之更有效地结合到旅游产业中,必将是很大的一笔文化资源财富。
再者,在已经成形的歌舞类节目当中,各种音乐文化或者民俗都是以综艺形式展现出来的,像桑植民歌这一种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被单独着重地展现,它自身的深层次魅力还没有完全挖掘出来,完全可以尝试开发一些专门的民族音乐旅游产品,如:旅游景点中专门设置的民歌比赛和参与类节目、元宵阳戏展等;另外,作为游客,一直以来只是以观众身份观赏,而没有开发出能让游客参与和互动的一些音乐形式,如果让游客与歌舞演员一起参与民族音乐的表演,将会吸引更多游客,创立新的旅游品牌和效应。向左绒老师最近就在尝试参与一项新的旅游产品――土家族家访。在这项节目中,向左绒老师作为家访中的女主人为游客表演桑植民歌,而游客也有一定的参与,这是一个新的尝试,作者认为在这个基础上应该更多地添加游客参与性的音乐节目,更新节目形式,创新旅游品牌。
三、以民族音乐推动张家界旅游发展的建议
1、加强领导,发挥政府民族工作职能部门作用,建立专门分管民族音乐的机构
张家界的旅游产业一定要突出本地民族特色,特别是民族音乐为主题表现的民族性。歌舞要突出民族特色,旅游从业人员要穿绚丽多姿的民族服装,营造浓郁的民族地区氛围,使整个景区成为一个自然的“民族文化园”,使民族文化旅游向高档化发展。建议专门成立“民族音乐发展处”或“民族音乐传承与保护办”等专门机构,组织专门人员对民族音乐进行更进一步的开发和保护,对民间艺人进行有效管理,落实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政策,争取上级政府职能部门从政策和资金等方面扶持民族文化旅游开发工作。更深层次地挖掘潜藏于张家界民族民间的音乐艺术形式,继续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对这些新的音乐形态进行音乐本体和社会功能及潜在经济价值的研究,促进民族民间音乐进一步发展。要做到先规划后开发,界定保护与开发范围。兴建民族文化旅游项目先由张家界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审批,再由市发改委立项、市工商局核准名称。
2、发挥资源优势,打造民族音乐特色的旅游品牌
张家界市要建设成为国内外知名的以民族音乐为主要特色的旅游胜地,必须象四川、贵州、广西、云南和海南等省那样,制定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共同开发战略。为此,建议组织旅游、民族职能部门人员统一编制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并且列入《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市发改委要精心编制民族文化旅游项目,按照“大旅游、高起点、新思路、有特色”的原则审批立项。发挥民族音乐文化旅游资源优势,促进民族音乐文化旅游产业多样化发展,推出一批具有带动性的民族音乐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建设一批民族音乐文化旅游产业基地。如:开发新的民族音乐文化展示和娱乐项目,建设桑植民歌园、打造峰峦溪民俗文化度假村,恢复土家族摆手舞;创建芙蓉桥白族文化区,开放喜洲白族三月街,创建以白族音乐歌舞为特色的旅游新项目。要让海内外游客看到、听到、参与土家族人的音乐文化生活。
3、扩大宣传,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要运用电视、电脑、手机等现代科技手段和报刊杂志、图书画册等多种媒体宣传少数民族优秀音乐文化,发挥民族节会的文化传承功能,开展丰富多样、健康有益的民俗活动,使民族音乐文化渗透到广大市民日常生活和游客游览活动中,还要推进民族文化进机关、进学校。要通过政府主导、民委引导、媒体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尊重民族音乐文化、保护民族音乐文化的良好氛围。市民委要出版《张家界市民族音乐史志》等民族研究旅游书籍,并请民族音乐方面的专家或民间艺术家讲课。要建立以民族文化主管部门为主体的景区文艺表演团体和队伍,规范全市民族文艺表演节目。民族文化开发商人可聘请民族音乐学专家或者经济学家当顾问,帮助制定项目规划,拟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请专家提建议;进行策划设计,提供民族历史文化资料;确定景点名称,拟定民族音乐文化旅游项目实施方案,使之成为象深圳中国民俗文化村、云南民族村和湖南民俗文化村那样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观的民族音乐文化旅游项目。要保护“原生态”民族音乐文化,杜绝“伪民俗”。尽量做到民俗不俗,俗中有雅。
民族文化传承的建议范文篇3
它通常又是指由社会群体集体创作,或者在群体中反映其传统特征的个人创作(被群体认可),由该群体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体现该群体的文化特征、传统习惯、心理信仰、生存环境的文学艺术表达方式。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中,“民间文学艺术”则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者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1](P1)在联合国的其他法律文本中,称这些遗产为oral,non—material,intangi-ble,分别对应的中文为“口头/口述的”,“非物质的”和“无形的”。
《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以下简称《建议案》)A条关于“民间创作的定义”,也作出了与上述基本相同的定义规定[2]。“民间文学艺术遗产”作为人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更多地表现出多元化和独特性。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它以最传统的方式在其来源群体内部世代相传,从而逐渐成为它来源的那个群体的象征和特有的表达方式。就中华民族而言,它是中华民族基本的识别标志,是中华民族最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之一,也是几千年以来维系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之一。中华民族的祖先在长期的生产实践、社会实践及思维实践中,创造了许多灿烂的民间文学艺术,形成了优秀的文化传统。它不仅成为凝聚中华民族的精神纽带和中华儿女的精神家园,而且对整个东方文化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对人类文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国际社会重视和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1989年10月17日~11月16日于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25届会议指出:考虑到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的共同遗产,是使各国人民和各社会团体更加接近以及确认其文化特性的强有力的手段;注意到它在社会、经济、文化及政治方面的重要意义,它在一个民族历史中的作用及在现代文化中的地位;强调民间创作作为文化遗产和现代文化之组成部分所具有的特殊性和重要意义,承认民间创作之传统形式的极端不稳定性,特别是口头传说之诸方面的不稳定性,以及这些方面有可能消失的危险;强调必须承认民间创作在各国所起的作用及其面对多种因素的危险,认为各国政府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方面必须起决定性的作用;应当尽快行动起来,特制定一份给各会员国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大会建议各会员国根据各国的宪法规定,通过所需要的立法措施或者其他步骤,执行该《建议案》有关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尤其是民间创作)的各项规定,以便在其领土上实施该项建议所规定的原则和措施。
大会要求各会员国将该项建议通知负责保护民间创作事务的当局、部门或者机构,并且提请负责民间创作的各组织或者机构予以高度重视。同时,建议各会员国鼓励与负责保护民间创作的各有关组织进行深入接触。规定各会员国必须按照大会确定的日期和方式,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实施该《建议案》情况的报告。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的一种无形的智力劳动成果,它在本质上和整体上具有许多与知识产权共有的特征。因此,凡属能够被界定或者被确定为“作品”的表达方式的民间文学艺术,还当受到当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早在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外交会议上,官员们(含专家)曾就修改《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有关条款,专门讨论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问题;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曾联合召开了题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知识产权问题政府专家委员会”的会议,最后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免被滥用国内立法示范法条》;在WTO组织2001年11月的多哈会议“部长声明”第18~19条中,也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问题,作为随后一轮谈判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
自20世纪60年代末到80年代初,一些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先后通过国内立法或者区域性国际条约的形式确立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譬如,1977年签订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班吉协定》,就是一个区域性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条约;2000年发展中国家的安第斯组织的《知识产权共同规范》,也将“传统知识”纳入成员国的国内法保护。目前,世界上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有50来个,还有一些国家是以判例的方式对民间文学艺术给予确认和保护。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鉴别及保存的规定。《建议案》在“民间创作的鉴别”条款中指出:“民间创作作为文化表现形式应当受到表现其特性的群体(家庭、职业、国家、地区、宗教、人种等)保护,并为群体而保护。”[3](P2)教科文组织要求各会员国在国家、地区、国际范围内,就民间创作的鉴别问题做好如下几项工作:(1)编制国家从事民间文学创作的机构目录,以便将其纳入地区和世界此类机构一览表;(2)鉴于必须协调各机构使用的分类体系,建立鉴别和登记(收集、编索、记载)体系或者以指南、目录等形式发展现有体系;(3)鼓励建立民间文学创作标准化分类法:(a)编制民间文学创作分类总表,以指导全世界在这方面的工作;(b)编制民间文学创作细目汇编;(c)对民间文学创作进行地区分类,特别是通过实地试办项目进行。关于“民间创作的保存”问题,《建议案》认为,“保存”涉及的是民间文学创作传统的资料;保存的“目的”是使传统的研究者和传播者能够使用有助于他们了解民间传说演变过程的资料。如果说,生动的民间文学创作由于它不断发展的特点而不能始终受到直接保护,那么,固定的民间文学创作或者研究则应当受到有效地保护。
这种保护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进行:(1)建立国家档案机构,使搜集到的民间创作资料可以较好地以稳妥的方式加以贮存,供更多的人(尤其是后人)使用;(2)建立一个国家档案中心机构,以提供某些特别服务(如编制总索引,传播关于民间创作资料的情报,以及适用于包括“保护”在内的民间创作活动标准的情报);(3)建立博物馆或者在现有博物馆中增设“民间创作展室”,展出传统的民间文化;(4)优先考虑种种表现传统民间文化的形式,它们是这些文化的现在或过去的见证(如遗址、生活方式、物质或非物质知识);(5)协调种种搜集和存档的方式;(6)对收集人员、档案人员、资料人员以及其他专门人员,进行从事保存民间创作实物和资料的培训;(7)为制作所有民间创作资料的档案和工作副本以及供各地区研究机构使用副本提供便利,确保有关的文化团体能够接触到所收集的资料。[4](P2~3)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传播及保护的规定。《建议案》在“民间创作的传播”中指出,应当使公民了解作为文化特性基本因素的民间文学创作的重要性,使人们意识到民间文学创作的价值和民间文学创作的必要性。为了使民间文学创作的作品及艺术得到弘扬,并且在传播的过程中保持它的完整性、准确性、科学性,避免遭到不应有的歪曲,教科文组织要求各会员国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1)鼓励组织民间创作方面的地区性、全国性或者国际性活动,如庆祝会、联欢会、电影放映、展览会、研究班、专题研讨会、讲习班、培训班、专门会议等,支持传播和出版这些活动的材料、文件和其他研究成果;
(2)通过提供补助金的方式,或者通过在新闻、出版、电视、广播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传播机构设立的民间文学艺术研究者的职位,通过确保对传播机构搜集的民间创作方面的材料进行适当归档和传播,鼓励这些单位在其节目中更多的使用民间创作资料;
(3)鼓励各地区、各市政当局、各协会和从事民间创作的其他团体设立民间文学艺术研究者的职位,负责促进和协调本地区民间创作活动;
(4)资助现有教育材料(如根据实地搜集到的资料摄制的录像片)制作机构,鼓励在学校或者民间创作博物馆中,以及在国家和国际民间创作展览会和联欢会上使用这些材料;
(5)通过资料中心、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机构,以及在民间创作方面的专门简报和期刊上,为公众提供民间创作的有关资料;
(6)根据双边协定,在国家和国际范围内为从事民间创作的人士、团体和机构之间的会晤与交流提供方便;
(7)鼓励国际科学界在接触和重视各种传统文化方面掌握适合的伦理学[4](P4~5)。为了更好地弘扬和传播民间文学艺术,在当前还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它予以保护。
“保护”的对象涉及到民间创作传统及其传播者,因为各民族人民都有权享有自己的文化,公众与这种文化的结合有时因传播工具、传播方式的缘故而削弱。所以,教科文组织要求以适当的方式加强民间创作的教学与研究,将其纳入校内外教学计划,不仅要考虑到乡村文化或者其他农村文化,也应当注意由各种社团、职业、机构等创造的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各种文化和看法的文化,尤其是那些不属于主流文化的东西。适当的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资料,本身就是一种比较好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方式。因此,要保证各文化团体切实享有自己的民间创作权,支持其他资料、档案、研究等方面开展的有益活动;在跨学科基础上建立各有关团体均有代表参加的全国性民间创作委员会或者类似的协调机构;向研究、宣传、致力于或者拥有民间创作材料的个人和机构提供道义上和经济上的支持。总之一句话,要致力于促进和保护民间创作的一切合法、正当的科学研究。
这种“保护”还必然涉及到创造者、传播者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方面的保护。譬如,(1)保护作为传统代表的消息提供者(保护其私生活和秘密);(2)通过使搜集的材料完好、合理地存档的方式维护搜集者的利益;(3)采取必要措施,使收集到的材料不至于被有意无意地滥用;(4)档案机构有责任对搜集到的材料提供合法、正当的使用方法和途径。[6](P5)
关于国际合作共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规定。《建议案》规定,在考虑到国际间加强文化合作与交流的必要,以及由一个会员国的专家在另一个会员国完成研究工作以加强文化合作与交流的实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要求:(1)加强与负责民间创作的国际性和地区性协会、机构及组织的合作;(2)在了解、传播和保护民间创作方面,主要通过下述方式合作:a、交流各种情报和科技出版资料;b、培训专业人员,提供旅费补助,派出科技人员及寄送器材;c、促进有关现代民间创作资料方面的双边或者多边项目研究;d、就指定专题、特别是就民间创作资料和表达形式的分类与编索以及现代研究方法与技术问题,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会晤、举办学习班或组建工作组;(3)各会员国密切合作,在国际范围内保证各种权利所有者(团体、自然人或者法人),在财物方面、精神方面以及与之相关的对民间创作的研究、创作、写作、表演、录制和(或)传播方面所享有权利;
(4)确保在其领土上进行研究工作的各会员国,有权从有关会员国那里得到各类文件、录像、影片和其他材料的副本;(5)戒除一切有可能损坏民间创作材料、降低其价值或者妨碍其传播的行为,不管这些材料是在其产地还是在其他国家的领土上;(6)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保护民间创作免遭种种人为和自然危险的威胁,其中包括武装冲突、领土被占领或者各种其他性质的国家动乱[7](P6)。教科文组织在建立《“活的文化财产”(“活的人类财富”)制度》中,也提出国际间保护民间传说对于丰富人类文化遗产和保护文化特性的重要性问题,要求通过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在会员国之间进一步促进在生活方式方面的相互了解,以建立起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平等、和平文化;提请各会员国在各自国家建立“活的文化财产”(“活的人类财富”)制度,并且将“活的文化财产”目录提交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秘书处;秘书处将在此基础上着手制订一份《世界“活的文化财产”(“活的人类财富”)目录》。[8](P1)
二、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与“命名”的法律规定。民间文学艺术多产生于民间,就主体而言,它具有不特定性的特点。“不特定性”反映了民间文学艺术是某一民族的人们,在历史的长河中共同创作、世代流传的智力成果,其所有权和著作权应该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除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属于任何个人。保护无形文化遗产的主要方式就是保障其流传不绝,后继有人。从一定意义上说,民间文学艺术的消亡意味着民族个性、民族特征的消亡,意味着民族文化多样性的消亡。而如果没有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继续存在,民间文学艺术的消亡也就会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所以,依法确认和依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人,是从根本上挽救和利用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第三章“传承与命名”中,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草案》第15条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人:(1)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为通晓本民族或者本地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形式和内涵的代表人物;(2)熟悉掌握民族民间传统技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艺人;(3)掌握某种稀有民族民间传统技艺的公民;(4)大量掌握和保存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原始文献和其他资料、实物,并对其有一定研究的公民。
《草案》第16条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单位:(1)以弘扬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为宗旨;(2)掌握某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技艺,或者研究、传播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取得显著成绩;(3)坚持经常开展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为内容的活动;(4)有效保存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相关资料或者实物。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国家也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主动搜集本国濒临绝境、濒临失传的有价值的民间文学艺术材料,使自己(国家)成为事实上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人”。
在命名的问题上《草案》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和单位经申请或者推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命名,并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命名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并接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家对具有代表性或者作出重要贡献的传承人、传承单位授予相应的称号。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和单位应当履行传承义务,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和单位的传承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依法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权利,是保存、保护、开发及利用民间文学艺术的前提条件。《草案》在民事保护方面,主要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私权做了三点原则规定:(1)确定国家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期不受限制;(2)确定公开使用时应当标明其来源、民族群体或者区域;(3)规定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机关必须维权。
对于口头传承、非物质的、无形遗产的传承人来说,其具体权利主要有:(1)对于自己所掌握的资料、信息或者创作的作品,有决定是否发表的权利。(2)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制定的《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行为的国内示范法条》(以下简称《示范法条》)的规定,“在一切向公众传播的印刷出版物中,均需以适当的方式注明一切来源明确的民间文学表达形式的出处。”[9]因而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具有作品发表的署名权。(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对自己决定公开发表的作品有修改权。当然这种权利是有限制的,即传承人不能违背民间文学艺术的本来思想和内容,不能随意歪曲和篡改,也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牟取暴利。(4)按照《示范法条》和《著作权法》的规定,凡出版、复制或者以其他传统方式向公众传播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传承人有获得报酬的权利。(5)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具有将自己所掌握的技艺知识,向谁传授、在什么时候或者在什么条件下传授、通过什么方式传授的决定权。
但是,这项权利也是有限制的,即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许可使用”相冲突。除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传承人的文学艺术作品(技艺),都必须经过传承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构成侵权。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的法律规定。现行的知识产权所涉及的内容均具有共同特征:基于人类的智力创造;与权益密切相关,具有身份权与财产权的双重性;具有时间、地域性。这些特征民间文学艺术均已具备,同时它还具有不同于既有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民间文学艺术是自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开始,才作为受保护的客体出现在一些国家的版权法之中的。在较早的“跨国版权法”中,保护民间文学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认为,受版权法保护的民间文学包括: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以非洲文化遗产认定标准为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作品。
如果按照这个范围作详细列举的话,那么,民间文学艺术起码包括如下六大类:(1)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表达的文学作品,如故事、传说、寓言、叙事诗、编年史、神话等;(2)艺术风格与艺术产品,如舞蹈、音乐作品、舞蹈与音乐结合的作品、哑剧等,以手工或者以其他方式制作的造型艺术品、装饰品、建筑艺术风格等;(3)宗教传统仪式,如宗教典礼、宗教礼拜的地点、祭典礼服等;(4)传统教育的形式、传统体育、游戏、民间习俗等;(5)科学知识及作品,如传统医药品及诊疗法知识、物理、数学、天文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知识;(6)技术知识及作品(如冶金、纺织技术知识、农业技术、狩猎、捕鱼技术知识)等。其实,在它们当中有一部分是不可能用版权法保护的,而用专利法或者技术秘密法去保护更为适宜。应该说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是把民间文学艺术作为版权保护对象较早并且把范围划得较宽的典型。也有一些国家把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范围划得较窄。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在版权法或者区域性版权条约中明文规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仅有40多个(含中国在内),且非洲国家占大多数[10]。在国际公约和外国版权法体系中,明文规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著名法律,有众所周知的《伯尔尼公约》,该法第15条标题就使用了“民间文学艺术”;英国1988年《版权法》第169条,就是“暗示”性规定的典型。20世纪90年代以来,还有《突尼斯文学艺术产权法》、《安哥拉作者法》、《多哥版权、民间与邻接权法》、《巴拿马版权法》等。WTO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既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明文排除。作为WTO组织的成员国,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持积极保护的态度,对TRIPS协定作出“给予保护”的解释。对于民间文学艺术采用著作权法给予保护,是我国目前的基本态度和主要方式。但是,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体系又不能完全适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为此,我国正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就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保护不足”的问题。
要正确地把握民间文学艺术的“民族性”。“民族”是一个文化共同体,“文化”是民族这个共同体中最持久、最稳定的联系。正是由于文化的作用,使得任何一个民族都表现为一个整体。所以,文化的民族性或者民族性的文化,便成为一个民族生存与发展的主要标志。也就是说,任何一个民族都具有其应有的“文化特质”。中华民族先进文化的民族性,一方面是指文化的民族主体性,即它首先体现和反映的是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的理念以及具体的活动方式、规律和特点;另一方面是指文化的民族独特性,即它凝聚着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所拥有的自然特点、风俗习惯、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理想信念等因素,构成了中华民族应有的特质,构成了中华民族文化的丰富性、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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