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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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篇1
第二条:学校自行组织引进的社会实体,以有偿方式直接参与学校后勤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采购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活动的执行部门。在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领导下,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与要求,组织学校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机构;
(三)负责制定集中采购活动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制定和编写《招标文件》和评标原则及办法;
(四)负责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和资格及相关文件资料;
(五)负责组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及合同的起草及签约工作;
(六)负责组织和办理公开和邀请方式招标以外的其它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学校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财政部和学校认定的其它采购方式。
第六条:学校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的采购管理权限,按照《××××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执行。
(一)计划采购金额120万元(含120万元)以上的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方案上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报送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计划采购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120万元的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方案上报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审批后实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报送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计划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或其它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方案上报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审批后实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对需要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后勤管理处提出具体意见,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计划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由后勤管理处上报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审批后,按学校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采购程序与要求确定供应商。具体实施标准和要求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制定,报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下列事项须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按有关程序报科工委审批:
1、因特殊情况,对应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后勤服务项目;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1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进入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活动,其相关招标、评标、定标工作应当接受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邀请投标单位。邀请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一条:邀请招标中投标单位少于三家,可采用非招标方式确定投标单位。计划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上报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计划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上报经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批准。
第十二条:评标、定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择优选择中标单位。招标、评标、定标专家应在学校有关部门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监察处为学校评标、定标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对预中标单位进行商务谈判。如排序第一的预中标单位不符合签订合同的要求,则应按排序顺延审查下一个预中标单位,直至定标为止。
第十四条:对于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其它采购方式确定中标单位的采购活动,全部实行合同管理。
(一)中标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与学校签订相应的经济合同。
(二)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第十五条:采购招标相关工作人员,与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购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进行回避。
第十六条: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采购工作监督小组负有对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购活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的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篇2
摘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物资采购,在采购过程中,要实现公正、公平,确保采购物资质量。此外,还要加强对资金的监控。为了达到上述要求,事业单位物资采购过程中必须加强制度建设。本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2]21号)有关政府采购业务控制的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事业单位实际情况设计适合本单位的物资采购实务操作办法,亦可为其他单位提供参考。
关键词:内部控制事业单位物资采购实操设计
事业单位的物资采购是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和自筹资金采购的物资,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和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大型会议、培训、印刷、保险和其他服务。
一、物资采购的具体实务操作
(一)物资采购制度的制定依据和采购工作遵循的原则。
1.制度的制定依据。为加强事业单位物资采购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物资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物资采购除外: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某些特定的其他情况。
2.采购工作遵循的原则。采购工作要遵循“程序合法、结果合理、规范高效、廉洁自律”的基本原则。程序合法,就是首先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此基础上要讲究程序,该集体讨论决定的决不个人私下操作,要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并接受单位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及群众的检查监督;结果合理,要求采购工作必须做到“少花钱、多办事”,要切实做到“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特别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充分听取相关人员及专家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以求获得最大范围的合理性;规范高效,要求坚持规范基础上的高效和高效要求下的规范;廉洁自律,要求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切实负起责任,坚决反对各种商业贿赂行为,做到在采购过程中廉洁自律。
(二)物资采购的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事业单位应成立由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资产管理、财务、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采购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本单位物资采购的政策和制度;管理和监督本单位物资采购活动;审定特殊采购项目的采购方案;处理本单位物资采购中的投诉事项。资产管理部门是事业单位物资采购的主要执行机构,负责本单位相关物资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其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物资采购有关规章制度;拟订本单位相关物资采购、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相关物资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办理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采购相关事项。资产管理部门在实施具体采购活动时可成立临时采购小组,小组成员一般由资产管理、使用、财务等部门和技术及经济方面专家(单数)组成。临时采购小组负责相应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工作。单位其他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采购,经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允许对部分物资自行采购的部门须在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单位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并承担采购相关责任。
(三)采购计划和采购项目。事业单位物资采购应制定年度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应当按照“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的工作原则,并加强计划的严肃性。物资采购计划制定部门为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应于每年9月份前完成下一年度相关物资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还应单独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计划上报领导集体审定后由财务部门汇总列入单位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资产管理部门在制定计划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调研,涉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添置的,还须由相关专家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在上述年度采购计划内的采购项目,在具体实施时由资产管理部门按计划分项目实施,并编制相应的资金使用计划报财务部审核。未列入年度采购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
(四)采购类型及方式。事业单位物资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和本单位直接采购两种类型。凡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理政府采购,事业单位根据当地政府采购办公室核准的采购方式,分别办理有关委托采购手续或自行采购手续;凡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由事业单位自行采购。上述经当地政府采购办公室核准由事业单位自行采购以及事业单位直接采购的项目,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以及其他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是指事业单位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2)邀请招标是指事业单位以投标邀请书方式邀请三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3)竞争性谈判是指事业单位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事业单位向一家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5)询价是指事业单位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五)采购程序。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和当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等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编制招标文件,接收投标,组织开标,成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定标,并经公示后按规定向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1.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程序。(1)成立谈判采购小组。(2)拟订谈判程序、谈判内容、成交标准、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等事项,提出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条件、名单及选择理由,并进行公示。(3)由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4)谈判结束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谈判小组据此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当场宣布中标供应商。
2.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程序。(1)成立采购小组。(2)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并对源头供应商的资信、财务状况、技术、服务和市场价格进行调查。(3)与供应商就合同条款等进行谈判,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确定成交的供应商。
3.询价采购方式的程序。(1)成立询价小组。(2)拟订询价方法、价格构成、定标标准、合同主要条款以及询价供应商名单。(3)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4)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底”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在签订采购合同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合同文本交本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审核;并及时将采购活动特别是评标、定标或谈判、询价等情况进行详实的记录,形成采购文书,在归档的同时送财务、监察审计部门备案。
(六)采购纪律。采购活动必须遵守“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工作制度,禁止暗箱操作,严禁个人说了算。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供应商;不得向供应商泄露有失公正或影响公平竞争的商务信息;不得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回扣、馈赠和宴请。供应商的一切让利性承诺均应反映在订立的合同之中。事业单位各部门不得将批量或同类产品化整为零,逃避政府采购和本单位统一采购监督管理。如擅自采购,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物资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的,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验收签字手续,财务部不予报销,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纪检监察部门将进行责任追究。资产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向单位采购领导小组报告采购实施情况,并于每年年底向领导小组提供全年采购任务完成情况的书面报告。
(七)采购监督。事业单位物资采购工作接受单位监察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和全体职工的监督。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有关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2)采购类型、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合理性和规范性。(3)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4)参加数额较大(10000元以上)或重大采购项目活动的全程监督。(5)负责对建筑工程、维修工程和大宗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审计。(6)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事业单位监察审计部门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规定的,并有可能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物资采购活动,有权责令有关部门停止采购。监察部门对大宗物资采购实行监察报告制度。在招标采购活动终结,监察人员会同审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关报告。财务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有关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2)是否符合采购预算的要求。(3)采购类型、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合理性和规范性。(4)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5)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事业单位物资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物资采购部门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应定期对采购工作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应由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组成。
(八)违规责任。采购活动按照“谁的职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凡只签名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认定为“认同意见”。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采购行为无效,事业单位监察审计部门、采购领导小组应责令其进行整改;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按事业单位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有意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3)供应商违规串通的。(4)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6)违反采购工作程序,规避监督检查的。(7)接受供应商好处,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8)其他违反采购法规的行为。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事业单位物资采购领导小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合同及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同时纳入事业单位采购黑名单,实行退出机制;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事业单位采购供应商资格的。(2)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3)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4)与事业单位采购部门及工作人员违规串通的。(5)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6)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事业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的。(7)向事业单位采购部门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8)其他违反采购法规的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总结
事业单位物资采购制度的建立,规范了内部控制,进一步提高了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事业单位应根据内部控制目标和遵循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适应性原则的要求,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的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事业单位通过制度制定、措施实施和程序执行,以提高对经济活动风险的防范和管控。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S].财会[2012]2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S].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2002.
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篇3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装备采购;全寿命管理;军地一体化;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F06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08)49-0122-03
主席把科学发展观作为加强国防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是今后统揽军政建设全局的出发点,军队装备采购工作是国防建设的一项重点内容,是实施装备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在当前新旧装备采购模式交接矛盾突出的情况下,更需要贯彻科学发展观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指导装备采购的模式更新。
1以发展变化的观点理解发展观,完善我国的军品装备采购体制
发展就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它揭示了物质世界运动的总趋势,而发展实质上指明了运动的最终趋势必然导致一事物向他事物的转化,又强调运动的总方向的上升性、前进性。早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西方国家已经建立起军事订货制度,进入21世纪,随着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又产生了与之相适应的国防采办制度。在1998年以前,我军装备采购一直坚持统一计划、定点采购、分段管理的模式,实现了我军装备从无到有、从单功能到多功能、从品种单一到系列化的发展。1998年以后,我国装备采办由总装备部实行统一的归口管理,从权、能、事、责、利等方面将装备采购方与研制、生产方分开。从旧到新、从有到无,从计划、分段管理模式到归口管理模式,中国的装备采办一直在不断地更新变化,是一个系统的发展过程。计划管理模式、归口管理模式、军事订货制度、国防采办制度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实行国防采办的条件,我国把军事订货制度作为当前军品获取模式和采购制度的一个发展阶段来研究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成熟和国防建设的更新,必须且必然建立起类似于西方国家的装备采购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代替计划经济是历史的必然,我国正处于经济腾飞阶段,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经济体制,经济体制、结构模式变化了,必然引起其功能上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能够促进采办体系功能的发挥,相反,原地踏步的市场经济最终都会拉大与其他国家的差距,中国要在功能上向世界最高水平的装备采办结构体系靠拢,首先要调整装备采购的模式,走在时代的前沿,适应现代装备的全系统、全寿命管理的需要,赶上时代的潮流,促进国防科技工业不断创新,为国防安全提供更先进、更尖端的军事装备,理论上符合军品获取制度发展阶段性成果,实践上指明了我国军品装备获取制度的发展方向。
2以全面的视角理解发展观,协调军队装备采购系统内部矛盾
全面的观点看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一个基本观点。2004年3月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发表讲话,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全面,就是要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同时,加快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形成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是必然的,但是我军装备采购现状不完全符合竞争机制的要求,体现在以下四个不协调:一是军队装备市场的主体秩序不协调,二是军队装备市场的交易秩序不协调,三是军队装备市场的法治秩序不协调,四是军队装备市场的道德秩序不协调。因此,必须按照总书记的全面的观点来规范我军的市场、法治和道德秩序,达到装备采购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从市场角度来看,1998年以前的指令性采购主要依靠计划和行政手段,没有把竞争作为组织武器装备生产的基本手段,军品市场难以形成,军工结构调整滞后。因此,指令性计划下的合同采购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并确定以“国家军事订货制度”为目标进行制度改革。从法治的角度来看,现行的军队装备采购合同制度并不完善,不但没有起到规范军队装备采购交易秩序的作用,反而增加了采购活动的不确定性。因此,需要运用一些必要的行政手段来弥补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制建设不完善的缺陷。从道德观念角度来看,由于军队装备市场中缺乏良好的道德秩序,厂商采取低报价的方式争取到定单后,又以种种理由向军方要求提高订价,追加预算,导致了军队装备采购中的交易费用十分高昂。军队装备采办制度的辩证发展应当是系统的、全面的、保持内在各要素均衡的发展,在发展过程中要全面地兼顾到市场、法治、道德等要素。在装备采购过程中,市场、法治、道德形成一个短板效应模型,当三方面达到协调发展时必然推动装备采购改革的进程,否则,就会阻碍改革,甚者影响正常采购,破坏采购系统,进而减缓国防建设速度。
3以连续的视角理解发展观,建立军队装备采购可持续发展机制
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内在实质。科学的发展必须是连续的、内在的、有后劲的,能保持一定后发力的发展,即可持续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是体现马克思认识论的发展观。20世纪60年代各类武器装备在研制过程中忽视使用保障问题,致使使用保障费用增长超过采购费用,为了有效地控制武器装备采购费用和使用保障费用,扭转费用增长的趋势,美国国防部最先引入了全寿命费用的概念。随着装备技术战术性能要求越来越高,装备逐渐趋于系统化、合成化,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管理模式,使全寿命费用管理渐渐融入到我军的装备采购系统预算当中,我军应当不断检讨自我、参考别国的经验,向世界采办制度发展趋势看齐:控制全寿命费用,降低装备采办成本;走一条军民结合、开放式发展的道路;建立与工业界新型的合作伙伴关系,简化采办程序,实行公开竞争。降低采办成本,不但可以通过技术方法限费,如武器装备限费设计、采办价值工程、全面质量管理、持续采办与全寿命保障等;还可以通过制定制度措施来降低成本,例如建立适合市场经济的军品定价机制、建立适合国情军情的武器装备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适应装备采办的法规体系。审视美国的军民结合道路,美军在吸引民用企业参与,拓展竞争范围方面的主要做法:一是建立承包商资格审查制度。美军通过对承包商进行资格审查,建立“合格厂商名录”,并对名录单位进行定期审查,实施动态调整。二是进行军标改革。美苏“冷战”结束后,美国对国防工业不断进行压缩和调整。其重要的一点就是进行军标改革。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同理,没有规章制度,没有办事标准也就难以完成拥有13亿人口大国的装备采购任务,只有拥有了标准才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资格,办事准则一时一样年年月月日日不同,只会给国防建设工作拖后腿,取外国军民结合方案的长处,补我军军民一体化的弊处正是当务
之急。同时,减少政府干预行为,保持军内科研机构的技术优势,提供技术支援,加强试验鉴定,减少技术风险,确保装备质量,使我军与工业界建立新型的伙伴关系,使我军的装备管理能够持续发展、延长装备寿命周期、节约国防经费、提高效能比。建立全寿命费用管理是按照规律办事,如果违背规律就会受到规律的惩罚,全寿命费用管理模式虽然不是最完美的管理体系,但是它在应用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可见全寿命管理模式具有后发性,生命力极强,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能够让后代新生武器装备顺利交接,用尽可能少的资源投入,尽可能快地获得尽可能多、质量尽可能好的装备,使用尽可能长的时间。
4从激发和保护采办队伍的创新能力出发正确处理装备采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务是发展,而发展的第一要务又是可持续发展问题。怎样才能做到可持续发展?创新能力必然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的环节,是科学发展的动力机制。同志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创新的关键在人才”人们的创新能力是保持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在装备采购过程中,采购队伍的主观能动性是采购效益的重要影响因素,也可以说创新能力是国防事业兴旺不衰的活力所在,然而要采购队伍思想、能力走在时代的前沿就要加强采办队伍建设,推进竞争的发展。队伍的建设靠人才的培养,创新概念来源于人,于是人才的聚集必然凝聚成巨大的发展动力。美国在1990年颁布的《加强国防采办队伍建设法》,就已经明确规定了国防采办人员教育培训和职业发展的组织管理、职责分工、培训方式、课程设置及具体操作程序等内容:从侧面说明了美国重视采办队伍的建设,造就出了一批既懂技术,又懂市场规律的复合型人才,为推动竞争提供了人力资源。我国由计划机制向市场机制转型时期,以“军事订货制度”的近期目标和“国防采办”的长远目标加强机制转型,系统各部分的建设应适当借鉴美国的发展经验,特别是在人才建设、培养方面,要重视人才。
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篇4
一、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管理的单位和部门。
我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形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非驻穗省直单位(包括省直部门垂直管理单位),根据省财政厅《关于非驻穗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采购〔*〕23号)的精神,其相关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二、市级部门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编制和审核。
(一)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市直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市直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二)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审核。
市级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的审核按照部门预算的审核程序执行。
三、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审核和批复。
(一)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
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按季编制、分月实施”的办法。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是年度政府采购执行和考核的依据,也是反映单位用款的计划。它包括了政府采购项目名称、数量、需求时间、项目资金来源构成、采购方式等内容。
1、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的格式。
采购人应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以及本单位自筹资金用于政府采购预算,结合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将属于该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按季分月编制本单位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表(下称“采购计划表”,采购计划表用Excel格式制作,格式及编制说明详见附件1,由编报单位用A3纸编制一式四份)及其软盘报送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
2、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形式和方式的编制要求。
采购人在填报采购计划表时,属市财政安排资金的采购项目应根据下达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填报采购形式和方式。使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以外的资金采购纳入当年《东莞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根据限额标准自行填报采购形式和方式。
采购形式主要有:集中采购、协议供货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进行采购。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3、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的时间要求。
采购人于每年12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下年度第一季度的《采购计划表》,每年在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报送本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采购计划表》,逾期报送《采购计划表》的,如无合理理由,将视为报送下一季度的《采购计划表》。
同一年度内,采购人对同一采购品目可以安排两次采购计划,但不得超过两次。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资金来源审核。
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收到各单位报送的《采购计划表》后,3个工作日内,对《采购计划表》的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审核,确保政府采购资金在实施采购前得到落实。
采购项目以协议供货、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集中采购的,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对其资金来源完成审核后,将一式四份的《采购计划表》退一份给采购人,同时各抄送一份给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和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在收到通过审核的《采购计划表》后,采购人应尽快组织实施项目的采购。
采购项目需要以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进行集中采购或以邀请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人应在报送《采购计划表》的同时,向采购办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对其资金来源完成审核后,将一式四份的《采购计划表》连同采购人的书面申请转采购办对采购方式进行批复。采购人在收到采购办的批复后,再组织实施项目的采购。
(三)政府采购计划的批复。
采购办收到经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转来的《采购计划表》后,对采购项目是否符合以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进行集中采购或以邀请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要求,同时结合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发出《东莞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批复书》(下称“计划批复书”,格式见附件2),采购人应在通知的时间内到我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领取《计划批复书》。
计划批复书连同《采购计划表》主送一份给采购人,各抄送一份给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和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
属当年《东莞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建设工程类项目和修缮、装修工程项目的采购,应按市有关建设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四)季度采购计划的调整。
季度采购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采购计划的,按原报批程序执行。
四、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
采购人在编报《采购计划表》时,将拟委托实施项目采购的采购机构填写清楚,并在收到市财政局确认采购资金和方式进行集中采购的《采购计划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采购计划表》送达委托的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采购人应就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与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将采购项目的名称、技术规格、数量、预算和资金构成、使用要求、配送单位及地点、交货时间等资料提交给采购机构。
采购机构应在每月的14日和28日,将接收各采购人委托的采购项目的安排情况书面反馈采购办(信息反馈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3)。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
采购人在编报《采购计划表》时,将拟委托实施项目采购的采购机构填写清楚,并在收到市财政局确认采购资金和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计划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采购计划表》送达委托的采购机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采购结束后,由采购机构将项目的采购资料报采购办备案。
部门集中采购的具体程序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公布。
(三)分散采购项目的实施。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经市财政局主管业务科确认后,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
(四)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的实施。
采购人收到市财政局确认采购资金进行协议供货采购的《采购计划表》后,应尽快按以下程序办理:
1、采购人根据已落实资金的《采购计划表》,在各品牌中自行选择符合使用要求的任何一个品牌和具体型号,然后由该品牌厂家指定在东莞的经销商将采购人的选择情况向采购办提出价格审核申请。协议供货供应商名单可以在东莞市政府采购网上查询
2、采购办收到核价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
3、收到采购办的批复后,采购人可与经销商办理签订供货合同及供货等手续。
4、关于纸张和印刷项目的采购程序。
采购人办理纸张项目的采购,不必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表,只需直接与协议供货供应商联系办理。
采购人办理印刷项目的采购,如采购资金属单位自筹资金的,不必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表,只需直接与财政部门公布的协议供货供应商联系办理;如采购资金属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该项目应按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的实施程序1-3办理采购。
5、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的采购程序。
采购办按市财政局各业务主管科转来的已落实资金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采购计划表》的接收先后顺序,向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出具一式五份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东莞市政府采购项目协议供货采购通知书》。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收到《东莞市政府采购项目协议供货采购通知书》后,按以下程序分配工程编审任务:
(1)按资质划分:
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4号令),结合东莞市实际和以往工作情况,项目工程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预结算编审,需具备乙级或以上资质。3000万元以上的预结算编审,需具备甲级资质。如上级有关部门另行颁发相关管理规定,则业务主管部门对甲乙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评审范围以相关规定为基础,结合东莞市实际另行制定。
(2)分配办法:
①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的编审任务分配原则上采用循环排号法。
对入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以抽签方式确定顺序号。
对于项目工程投资3000万元及以下的概(预)、结算编审任务,分配给排号最前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同时将该服务机构的排号调整到最后,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排号向前累进一位。
对于项目工程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概(预)、结算编审任务,分配给排号最前的甲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同时将该服务机构的排号调整到最后,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排号向前累进一位。
②属时间要求紧急、评审内容特殊、专业性强、大型和技术复杂的重点项目,由采购人提出申请并经市财政局批准可采取择优选择的分配办法进行任务分配。择优选择是根据工程评审的要求和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综合实力、专业侧重、工作表现等方面进行选择。采取择优选择的分配办法获任务分配后,该服务机构的排号调整到最后,原排号在该服务机构之后的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排号向前累进一位。同一采购人不能连续两次选择同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进行编审。
③不论按哪种方法获取评审项目任务,但到下一次排号循环时,前项目评审还未提供评审报告的,不能接受新的任务,排号顺序不变,由下一排号接受,如此类推。如所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都存在未完成任务的,则按循环排号法和择优选择法分配任务。
(3)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按上述程序确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后,在《东莞市政府采购项目协议供货采购通知书》上进行确认并交一式四份给采购办。由采购办把确认后的《东莞市政府采购项目协议供货采购通知书》发给采购人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各一份,同时抄送一份给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
(4)采购人收到经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和采购办确认的《东莞市政府采购项目协议供货采购通知书》后,与确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签订《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6、其他。
本工作程序公布后,协议供货采购项目实施程序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五)政府采购文件的备案。
1、采购文件。
市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机构在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定稿后,在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采购)邀请函前,将招标(采购)文件报采购办备案。
2、采购结果。
市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机构在开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办提交采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在确定采购结果后,在东莞市政府采购网站及其他媒体进行采购结果预公示。
采购结果预公示结束后(如无需公示的项目,应在采购人确认采购结果后),由采购机构向采购办申请统一的东莞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没有申请统一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的采购项目,不得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3、采购失败项目的办理。
对于采购失败的集中采购项目,如需即时调整采购方式继续采购的,采购人应及时会同采购机构填写《东莞市政府采购失败项目预申请表》传真到采购办,进行项目采购失败预申请。采购办一般即时对项目采购失败预申请进行回复,采购机构按采购办的回复意见接着办理相关采购事宜。
采购机构在确认采购结果失败后2个工作日内应向采购办补报《东莞市政府采购失败项目审批表》和《东莞市政府采购失败项目预申请表》原件(格式见附件4)。采购办收到采购人送来《东莞市政府采购失败项目审批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4、采购合同。
采购人与有关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采购办备案。
五、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
1、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按照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我市市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若干问题的通知》(东财〔*〕14号)执行。
2、关于纸张项目和印刷项目的采购资金结算。
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篇5
(一)政府采购主体、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事业单位是水利政府采购的主体,由于行业特点,水利政府采购多以分散采购为主。2006年水利部53,04亿元的政府采购总金额中,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采购金额分别为258万元和53.02亿元。部门通过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分散采购的金额分别为1.19亿元、2,050万元、51.65亿元,分别占采购总额的2.2%、0.4%和97.4%。
《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投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水利部严格规范采购程序,所属预算单位采购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时,主要采用协议供货的方式,即直接与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的中标协议供货商联系采购。服务类项目主要实行定点采购,此外工程的采购也坚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2006年水利部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金额为50.10亿元,占全部采购金额的94.45%。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金额分别为1.85亿元、0.48亿元、0.45亿元、0.16亿元,分别占政府采购总额的3.49%、0.9%、0.86%和0.3%,公开招标方式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
(二)采购范围及构成。根据水利部的统计资料,政府采购范围也逐年扩大。按照财政部要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的统计范围。同时,水利行业的特点决定了水利部的政府采购以工程特别是水利、防洪工程采购为主。2006年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货物类规模为5.33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10%,比上年增长44%。工程类采购规模为45.47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85.7%,比上年增长75%。服务类采购规模为2.24亿元,占采购规模的4.3%,比上年增长166%。货物类采购规模列前三位的是其他货物(主要是工程专用材料)、专用设备(包括网络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等)和一般设备。其采购金额分别为2.8亿元、1.37亿元、0.58亿元。这三类项目的采购总额占到货物类采购的89%。工程类采购规模前三位是防洪工程、建筑物和电力工程,采购金额分别为44.44亿元、0.47亿元和0.16亿元,这三类项目的采购总额达到了工程类采购的99.1%。服务类采购规模前三位是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其他服务、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采购金额分别为17.67亿元、2.38亿元和0.86亿元,这三类项目采购总额占服务类采购的93.22%。
(三)政府采购规模及节约资金情况,从2002年开始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经过五年的运行,政府采购改革工作在水利行业有了显著的成效。一方面政府采购节约了财政资金。2003年水利部实际政府采购支出23.4亿元,节约资金近2.26亿元。2004年直属单位政府采购规模达到27.74亿元,比2003年增长4.34亿元,增长率为18.55%。2005年直属单位政府采购规模达到30.49亿元,比2004年增长了2.74亿元,增长率为9.87%,节约资金0.81亿元。近三年平均资金节约率为2.58%;另一方面政府采购的规模不断扩大。2004~2006年水利部政府采购总规模达到111.27亿元,年平均增长率达到45%。其中,2004年全年采购规模达到27.7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62%,2005年全年采购规模达到30.4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91%,2006年政府采购规模增长速度最快,与2005年同期相比增幅达到73%,增加了22.55亿元。2006年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采购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有4个:淮河水利委员会(23.83亿元)、黄河水利委员会(10.22亿元)、松辽水利委员会(11.11亿元)、小浪底建设管理局(5.42亿元);采购规模在1亿元和5,000万元之间的单位有2个:海河水利委员会和长江水利委员会。
二、水利政府采购发展情况
从2002年开始实行政府采购以来,经过五年的运行,政府采购改革在水利行业基本达到了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目标。水利部的政府采购工作非常规范、到位,其发展取得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级政府采购组织机构逐步健全。自2000年以来,水利部就明确财务经济司负责水利部政府采购工作,同时内设临时机构专门负责政府采购的具体工作。2003年11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成立水利部预算执行中心。2004年3月,水利部正式成立水利部预算执行中心,明确了预算执行中心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其主要职责是受水利部委托,主要承担水利部预算执行、政府采购和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预算执行中心的成立,为做好水利部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制度建设不断完善。2004年财政部颁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后,水利部结合自身情况制定了《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确定了水利部政府采购的总体原则,对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计划及统计信息管理,政府集中采购管理,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审批、备案与合同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2006年水利部颁布了《水利部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管理办法》,明确了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机构的职能、管理内容、程序以及各部门职责分工,规范部门集中采购行为。
(三)抓好重点环节关口管理。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水利部针对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要环节,重点抓了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把好目录关;二是把好预算关;三是把好计划关;四是把好实施关;五是把好监督关。通过重点对以上关口的管理,将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纳入依法采购的轨道,促使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加强。
(四)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功能得以发挥。水利部党组把政府采购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在《水利部构建惩防体系实施意贝》中,把政府采购作为从制度和监督上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关职能司局和单位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水利部门政府采购工作。近期水利部门还出台了《水利部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在构建教育、制度、监督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已经得到了广泛认同。
三、完善水利部门政府采购的设想
提高政府采购的运行效率、降低采购成本随之成为了今后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在此方面,水利部主要采取了以下几
项具体措施:
(一)开发建设了水利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水利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是在现有的水利国库集中支付平台上开发建设的,目的是为给水利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更为便利、迅捷、丰富、互动的工作和多功能互联网平台,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以信息手段促管理,以管理促监督。该系统融合了水利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计划管理、实施管理、报送审批管理、报表管理等多个环节,将成为水利政府采购工作信息、业务传送、工作交流、服务合作的一个窗口,对水利预算执行工作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开展了电子竞价工作。信息化采购是今后政府采购的方向和重要手段。2006年水利部和直属单位通过电子竞价方式开展了对计算机、复印机、电脑、投影仪、摄像机、扫描仪、录音笔、服务器等项目的采购。通过工作实践我们感觉到,与传统的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方式相比,电子竞价能够起到降低采购成本的效果:由于利用网络作为信息的平台,因此省去了接受投标、评标的场租、人工费用和材料等相关费用。同时,电子竟价的方式还有效地提高了采购效率和效益。从采购效率看,由于电子竞价不需要如公开招标等方式一样,经历较长时间的公告期,因此可以达到提高采购效率的效果。
(三)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政府采购制度是否完善和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同时,政府采购只有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和范围,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才能得到充分发挥。目前,政府采购的范围还远没有达到国务院的目录规定要求的范围。因此,2007年要继续推行和完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把政府采购项目做深做细,加大政府采购制度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国债项目的实施力度,使所有的项目都纳入到政府采购范围,力争直属单位年政府采购规模达到40亿元。
(四)继续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制度体系。2007年水利部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非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防汛物资政府采购办法》、《水利直属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和办法的水利部的实施细则,抓好配套制度体系建设,保障直属单位采购活动的规范进行。
(五)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和采购中节能环保等政策功能的发挥。2007年初,水利部以水规计[2007]10号印发了《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金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一是水利项目在勘察设计中,应当考虑节能要求,采用节能技术,执行节能标准,降低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二是要求对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超过2000吨标准煤的高耗能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有法定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节能评估,将评估意见报审查机关,作为项目审查立项的必要依据之一。三是要求审查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相关标准,严格审查,保证水利项目达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水利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时,审查机关对节能分析方面必须同时审查,未包括节能分析方面的不得安排审查。四是规定了对参与项目编制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机构的监督,这些制度规定对于引导直属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和采购中的行为,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六)继续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模式。水利部要在研究水利运行机制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工作协调运行机制。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要做好对直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指导、协调工作,政府采购执行部门做好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直属预算单位要按照政府的采购程序完成政府采购的各项活动。
(七)全面推行部门集中采购。2006年颁布了《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应该抓好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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