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管理职责(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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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管理职责篇1
一、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大意义
职业病是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疾病,职业病防治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加快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和考核评估体系,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法律规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二、明确防治目标,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长效管理机制
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建立更有效的职业病防治监管体制和工作网络,加强职业病防治队伍建设,建立劳动者职业病保障和医疗救助制度,基本实现劳动者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有效预防、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轻职业病危害,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健康安全,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全市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原则,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协调和研究指导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各地要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组织开展本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并建立起部门之间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联动协作机制。
(二)加强源头治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凡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在向有关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申办报告时,须依法向卫生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卫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的选址、总平面布置、采用的防护设施、生产工艺流程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向申报企业和项目批办部门进行通报。凡企业建设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后,应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项目批文、设计资料等职业卫生相关资料,卫生部门按照职责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卫生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卫生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卫生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卫生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对验收合格的出具相应的验收合格文件。
(三)建立健全职工劳动保障和监察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护监察,严禁在职业危害严重的岗位使用未成年工和处于孕、产、哺乳期的女职工,并在劳动保障工作年检时严格审核企业是否已在劳动合同中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要切实加强职业病患者的救治救助工作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各企业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安排和组织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监护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所需费用依法由企业承担。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患者,必须及时送具有相关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治疗单位进行诊断、治疗,有关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各职业病诊疗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简化手续,方便患者,使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四)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快速报告和职业卫生工作信息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必须将事故信息报告其所在地的安监和卫生部门,确诊为职业病的要同时报劳动保障部门。各级安监、卫生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外,须向相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并协调事故救援、事故调查等有关事项。卫生、安监、劳动保障和工会等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共享职业病事故、事故隐患举报、职业病工伤保险、职业卫生评价及检测和监督检查等信息。要建立企业、监管部门和职业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信息专报系统,构建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岗位及其健康监护情况动态监控体系,全面提高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质量和效率。
(五)建立完善全市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网和职业病防治信息网络平台。要进一步开展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的摸底调查,建立并不断充实以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为重点的数据库,保证数据库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准确掌握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为建立职业病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奠定基础。要建立全市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网,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现场评价,及时掌握我市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人群和地区分布动态、特征和流行规律,以预测我市职业病发生的可能和趋势。要在全国率先建成并启用覆盖各相关部门、监管机构、技术服务机构、救治机构和相关用人单位的高效、快捷、通畅的职业病防治信息网络系统,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职业病防治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创新我市职业病防治管理服务的模式。
三、切实履行职责,形成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强大合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密切协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不断提高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能力,加快建设现代化、高水平的无锡市职业病防治医院,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效果控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的监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宣传教育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应急,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并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检查、纠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使职业病患者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依据《工会法》、《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规定行使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督促和建议权;纠正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健康合法权益的行为;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和教育,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发改、经贸、建设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落实建设项目中有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前的预审批。凡是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七)环保部门要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认真履行放射安全许可职能,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用过程的审批和监管。
(八)经贸、工商等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九)公安部门负责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负责人和事故直接负责人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
(十)财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费保障。
四、落实防治措施,强化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要依法承担起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责任,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积极创建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充分运用无锡市职业病防治信息网络平台,科学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作,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一)强化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明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投入,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承担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用人单位要强化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制定、完善和实施以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体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制度。要积极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尤其是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要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要加强对劳动者特别是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提高职工防范职业病的意识和能力。要加强对高毒物品、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有害作业的管理,其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及卫生防护设施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正确使用,同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制度和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要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要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四)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要加强对本单位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控,针对在职业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要全面评估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情况,列出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职业病种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安监、卫生部门备案。
(五)用人单位要制定并认真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必须立即按规定报单位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并履行对职业病患者的自救职责。对拒不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罚。凡是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未能及时组织救治和上报以致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五、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
要将《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计划,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规的宣传,并通过送法进企业、开展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创建活动、职业健康促进行动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掌握职业病防治有关知识,做遵守法律法规的模范,坚决杜绝以发展当地经济、保护企业生产为借口,阻碍监督执法部门对用人单位依法监管的行为。要重点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劳动者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法制观念和职业病防治意识,明确企业应承担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落实各项防治措施,使劳动者全面了解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权益保护等知识,进一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工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对忽视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揭露和曝光,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同时要加强正面报道,树立榜样典型,努力提高全社会的职业病防治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氛围。
六、加大监管力度,扎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病案管理职责篇2
一、着力提高安监人员职业卫生监管能力
1、进一步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履职能力。各办事处、管理处安监办(科)应指定监管人员,具体负责职业卫生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配备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所必需的现场快速检测检测仪器等执法装备。
2、建立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工作制度。一是定期上报制度。各安监办(科)按季度上报申报、专项治理、基础建设活动、监督执法等职业卫生日常监管工作信息,及时统计、汇总、分析,实时反映工作进度和成效。二是定期通报制度。按季度对全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情况进行梳理、分析、总结,并通报各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要求。
3、建立职业卫生监管部门间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发挥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作用,与卫生、人保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对严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执法。
4、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现场调查。进一步优化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积极稳妥地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的现场调查工作。
二、强化职业卫生宣传和培训
5、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群众性宣传活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要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和开展职业卫生专家下企业会诊、健康咨询、警示教育等多种活动,形成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强大声势。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及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体的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浓厚氛围。
6、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一是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和知识培训。二是督促企业切实加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尤其是从事高毒物品、高危粉尘岗位作业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努力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
7、继续面向企业开展职业卫生事项“告知”和“承诺”活动,力争实现工业企业全覆盖。
三、扎实推进职业卫生监管重点工作
8、深化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主要对木质家具制造行业企业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回头看”,巩固治理成果。二是在建材(除水泥制造、石材加工外)、机械制造两个行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力求取得成效。
9、继续推进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按照《省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继续抓好重点企业基础建设活动,力争所有重点企业全部达标。在此基础上,有序扩大企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覆盖面,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全面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从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管理、防护设施、个体防护、教育培训、健康监护、应急管理等10个方面,规范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要培育一批先进典型,特别是树立一批中小微型企业先进典型,利用典型引领推动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开展。要注重强化“三个结合”,坚持做到基础建设活动与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相结合、与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专项治理相结合、与监督执法工作相结合,以专项治理和监督执法推动企业主动落实基础建设活动要求。
10、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扎实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提升年”活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活动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安排,采取明查暗访、安全卫生一体化等方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要针对职业病高发、多发行业和存在薄弱环节、突出问题的企业开展严格执法,治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开展监督检测,为监管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各地要将职业卫生执法纳入到安全生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中,围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等重点工作,有计划地推进监督执法工作。对重点违法违规企业要研究建立诚信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规范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基础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1、指导和监督企业依法设立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使他们切实承担起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
12、督促企业规范开展检测评价和健康监护工作。指导和督促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按照《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规范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督促企业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做好健康监护工作。
13、依法推进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统计等工作。按照总局48号令的规定,采取执法监管、行政处罚等措施,加大申报工作推进力度。对申报内容要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数据的汇总和分析,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供数据支撑。继续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普查工作。依托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继续推进职业病危害现状普查工作,并进行整理、分析,做到对全区工业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的全面了解掌握。2015年,力争所有安全隐患排查录入企业实现全普查。做好职业卫生统计、评估工作。按照安监总统计〔2014〕60号文件和安监总厅统计﹝2014﹞122号文件精神,做好统计数据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14、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要求,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完整、准确、规范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与利用,加快推进落实进度,切实提高我区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
病案管理职责篇3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韵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1)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
(3)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厂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的特殊管理。
放射、高毒职业病危害作业是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和严重职业病的主要作业,其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其危害往往是群体性的,且致死率、致残率很高,不仅严重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给用人单位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也影响社会的稳定。
特殊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特殊管理。如作业场所的隔离、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设备,包括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连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
特殊管理措施还包括对这类作业实施特殊的监管手段。如实施许可制度,即作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许可。作业许可是指用人单位从事放射、高毒等、职业病危害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特殊卫生规定和要求,取得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该项作业。人员资格许可是指从事放射、高毒等特殊职业的人员,也包括这类作业的管理人员必须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身体状况符合要求并掌握特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管理人员也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7、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厂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用人单位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8、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10、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1、向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设备时的危害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管理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配方、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13、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第二款: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4、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二)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
病案管理职责篇4
【关键词】安全管理、要求、常见通病、控制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安全管理对象是生产中的一切人、物、环境,因此我们全体员工必须高度重视起来加强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实事求是地按照客观规律、扎实的工作,克服和控制安全管理过程中的通病,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常见通病及控制
1、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
(1)工程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机管员、材料员、班组长、其他岗位人员等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分解到各管理岗位施工班组,并按专业管理分解到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3)工程项目部的各工种应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同时,应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及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应悬挂在操作岗位前。
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常见通病
(1)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虽然已确认并签字,但是对实际内容却不熟悉。
(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分解流于形式,是给上级管理部门检查时的书面材料,考核也是写在纸上做做样子,难以形成激励机制。
3、安全生产责任制常见通病控制
(1)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职能部门与岗位、安全管理人员均应了解并掌握责任制的内容,并签字确认后认真实施。
(2)项目部应建立对各部门、各班组、各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权限、考核周期和奖惩标准。
(3)项目部应按考核制度对项目管理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并将对现场的实地检查作为责任制考核的依据,并与经济挂钩,每月应有考核结果与记录,并按结果兑现。
(4)公司检查、中介机构外审时,均应向现场相关职能部门了解对安全目标与责任制的掌握程度,对不了解的人员开具整改单,目标责任制考核为不合格。
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要求、常见通病及控制
1、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要求
企业应按工程规模大小、工程危险的程度、劳务施工人数对工程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有企业委派书。
2、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常见通病
部分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在岗;现场绝大多数专职安全员不是企业委派而是项目部聘用,只听项目经理安排,不按规范要求执行;企业对工程项目部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仅有一纸委派书而已。
3、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常见通病控制
严格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要求,企业应根据工程规模、工程危险性程度按规定为项目部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为其办理医疗、养老、工伤等保险,并有委派书,受委派人员必须每月定期向企业汇报项目部安全生产状况,并有书面材料。
三、安全生产资金保障要求、常见通病及控制
1、安全生产资金保障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储备安全生产所需要的费用。
(2)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按规定编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划,建立安措费台账。
2、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常见通病
工程项目部的安措费台账无实际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常见通病控制
安全生产资金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应急救援等,以及必要的安全评价、监测、检测、论证所需费用;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必须经财务、审计、安全和工会审核批准后执行。按计划实施,按月报监理审核。
四、安全管理目标要求、常见通病及控制
1、安全管理目标要求
(1)安全管理目标,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目标、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目标以及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等,安全管理目标应予以量化。
(2)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应分解到各管理岗位施工班组,并按专业管理分解到责任人。
2、安全管理目标常见通病
(1)管理人员对安全管理目标实际内容却不熟悉。
(2)安全管理目标的分解流于形式,是给上级管理部门检查时的书面材料,考核也是写在纸上做做样子,难以形成激励机制。
3、安全管理目标常见通病控制
(1)项目部必须建立安全管理目标,各职能部门与岗位、安全管理人员均应了解并掌握安全管理目标的内容,并签字确认后认真实施。
(2)公司检查、中介机构外审时,均应向现场相关职能部门了解对安全目标掌握程度,对不了解的人员开具整改单,目标责任制考核为不合格。
(3)项目部应建立对各部门、各班组、各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目标的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权限、考核周期和奖惩标准。
(4)项目部应按考核制度对项目管理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并将对现场的实地检查作为责任制及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并与经济挂钩,每月应有考核结果与记录,并按结果兑现。
五、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常见通病及控制
1、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工程项目部在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须针对工程特点、施工工艺、作业条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及部署、安全技术措施、验收计划及标准、检查监控要求、应急预案与应急响应、计算书及相关图纸,专项施工方案应有针对性。
(3)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在专项方案审核审批后,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按专家论证意见对专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需做重大修改的,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4)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编制单位技术、安全、质量等相关部门审核合格后,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并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经专家论证过的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参与共同审批签字后组织实施。
(5)工程项目部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组织实施,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控。
2、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常见通病
(1)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会签,不看内容只管签字。
(2)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后实施过程中,企业技术负责人很少来现场检查验收。
3、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常见通病控制
(1)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方案应根据工程设计、施工工艺和所处环境等实际情况编制;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在审批后应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施工单位应按专家论证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需做重大修改的,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审查,修改完善后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过程中,企业技术负责人要到现场进行检查。
六、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常见通病及控制
(1)安全技术交底要求
(1)施工作业前,项目技术人员应会同施工负责人、安全员对相关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具有规范性、针对性、完整性、可行性和预见性。
(2)安全技术交底应分基础阶段施工、结构阶段施工、装饰阶段和其他阶段施工,进行分部安全技术交底,并按施工工序、施工部位、施工栋号进行分项安全技术交底。
(3)安全技术交底应针对施工作业场所状况、特点、工序,针对危险因素、施工方案、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进行交底;交底内容要全面并便于作业人员接受。
(4)安全技术交底应由交底人、被交底人、监交人(专职安全员)进行签字确认,并形成书面记录。
2、安全技术交底常见通病
(7)项目部的安全技术交底也很少进行,只是班组长将交底单拿去给工人签字完事,至于什么内容,工人并不清楚;有的项目部对员工的安全技术交底从开工到竣工一次也未进行过。
3、安全技术交底常见通病控制
项目部必须切实完善对员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制度,每个施工阶段、每个分包单位、每个施工工种、每个施工作业面都要分别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七、安全检查要求、常见通病及控制
1、安全检查要求
(1)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的类型包括:日、周、月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项目经理带班生产情况等,并有文字材料具体规定;安全检查前应确定检查的内容、具体标准、所采用的检查表式,配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工具。
(2)工程项目部应依据风险控制措施的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由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总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对施工过程中的资源配置、人员活动、实物状态、环境条件、管理行为等每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3)项目部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责令相关单位班组应定措施、定人员、定时间进行整改到位;并分类记录,作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依据;对检查中发现多次重复发生事故的隐患,应列入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限期整改,并由相关部门组织复查。
2、安全检查常见通病
(1)隐患排查治理只停留在每月按时上报数字上,不能落实;工程项目部的定期检查只做书面记录,没有实际检查,直到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隐患经督促才进行整改。
(2)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不能落实,企业月安全检查也做不到。
3、安全检查常见通病控制
项目部必须把隐患排查治理放在首位,实实在在地开展安全日巡查、周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并排查隐患;企业负责人带班对项目部进行检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工作,真正把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八、安全教育要求、常见通病及控制
1、安全教育要求
(1)工程项目部安全教育应贯穿施工全过程,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认真执行,同时安排专人负责落实。
(2)当施工人员入场时,应经公司、工程项目部、班组进行以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企业安全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及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3)施工人员变换工种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应先进行操作技能及安全操作知识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4)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和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依法取得必要的岗位资格证书。管理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20小时,专职安全员每年培训不少于40小时。
2、安全教育常见通病
工程项目部的安全教育很少开展,仅仅由资料员做张三级教育卡而已。
3、安全教育要求、常见通病控制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施工单位要重视并切实抓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工作,监理单位要加强现场检查核实工作,特别是要严格执行建设部与上海市建交委的要求,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上岗;未能执行的,监理单位要向建设主
九、应急救援要求、常见通病及控制
1、应急救援要求
(1)工程项目部应针对施工管理、工程特点、环境特征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组织编制应急救援预案。项目部应制定防触电、防坍塌、防高处坠落、防起重及机械伤害、防火灾、防物、体打击、防交通和中毒事故等主要内容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现场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领导小组,设立专家库,培训、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进行日常管理,同时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2、应急救援常见通病
工程项目部的应急救援预案大部分是“舶来品",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场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配备不全,演练也不开展
应急救援常见通病控制
(1)应急救援编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①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
②应急期间的负责人和起特定作用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③必要应急设备、物资、器材的配置与使用方法,如装置布置图、危险材料、工作指示和联
系电话等;
④应急期间应急设备、物资、器材的维护和定期检测的要求,以保持其持续的适用性;
⑤有关人员在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保护现场、组织抢救等措施的详细要求;
⑥人员疏散方案;
⑦企业与外部应急服务机构、立法部门、社区和公众的沟通;
⑧至关重要的记录和相应设备的保护。同时,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
加强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对事故应急预案的适宜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价,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3)施工现场应建立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明确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储存、配备的场所、数量,并定期对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十、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要求、常见通病及控制
1、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要求
(1)总包单位应对承揽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证的审查,选择合格合法的分包单位,对资格失效或手续不全的分包单位一律不准使用。
(2)分包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安全机构,按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员,并有企业委派书.
2、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常见通病
现场有不少业主指定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不在现场,安全管理跟不上,安全生产处于失控状态。
3、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常见通病控制
(1)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应经双方法人签字盖章,并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1)分包单位应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员,在总包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持证上岗安全管理要求、常见通病及控制
1、持证上岗安全管理要求
从事建筑施工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行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2、持证上岗安全管理常见通病
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未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
持证上岗安全管理常见通病控制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及时进行延期复审考核,到期复审考核;生产经营单位指派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应当承担该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费用,并可以与该从业人员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限;特种作业人员应使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要求、常见通病及控制
1、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要求
(1)当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总包企业负责上报;
(2)发生各类事故均应进行登记,建立档案;
(3)施工单位应依法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保险。
2、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常见通病
施工现场一般事故、重伤事故均不上报,大部分单位均未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常见通病控制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工地发生因公死亡事故后,事故涉及单位(建设、总包、分包、监理、产品供应、评价认证等单位)应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四不放过"工作小组,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根据“四不放过"原则,制定防范事故的措施。
(4)施工单位应依法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保险。
十三、安全标志要求、常见通病及控制
1、安全标志要求、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人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人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大型设施处应针对作业条件、不同施工阶段、季节气候变化,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牌;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安全标志常见通病
施工现场有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的不多,安全标志挂得不多,真正按图布置的更少。
3、安全标志常见通病及控制
(1)施工现场应绘制安全标志布置图,当多层建筑各层标志不一致时,须按各层列表或绘制分层布置图,并根据不同施工阶段进行调整。
(2)安全标志应安排专人管理,并根据工程部位、现场设施和作业条件的变化,调整安全标志牌设置,安全色标应针对作业危险部位标挂,不可以全部并挂排列,流于形式。
(3)施工单位应确定所承建工程项目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并挂在醒目位置。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病案管理职责篇5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相统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突出职业危害治理工作重点,抓好点面结合,夯实职业健康基础工作,有效遏制急性中毒事故和群体中毒事故,逐步提高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水平。
二、主要目标
加快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逐步改善作业场所作业环境,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有效控制减少职业病的发生。2012年度,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80%以上,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率达80%,存在职业危害的规模以上企业申报率力争达70%,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80%,工业园及各乡镇存在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达35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全面启动并在重点行业推开。
三、重点工作
1、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及工业园管委会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10号)的要求,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通过集中学、自学以及办培训班、利用广播、电视、标语、悬挂横幅等形式进行学习宣传,扎实有效地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2、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并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健全机构,落实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高职业危害事故应急能力。认真落实岗前、岗中的职工体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设置公告栏和警示标识,排查整改职业危害隐患,落实检测监测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等。
3、认真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皖安监安健〔2012〕38号)和《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认真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加大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的评审(备案)、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评审(备案)及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力度,强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职业危害。
4、依法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所有工作场所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必须依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的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已经申报的用人单位,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时,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申报;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
5认真落实作业场所的检测和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
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定期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告知劳动者并向安监部门报告;同时还要加强作业现场检查,明确每月检查的频次,确保工作场所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年底,工业园区及各乡镇对涉尘涉毒企业的检测力争全覆盖。
用人单位要定期对在岗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健康体检机构一定是经省卫生部门颁发资质的单位,无资质的健康体检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一般体检视为无效体检,到年底,工业园区和各乡镇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体检率要达到40%。
6、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增强职业病防治法制意识。加大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培训力度,把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作为今年培训的重点内容,通过办培训班等形式,采取分类、分行业、分层次对本辖区的职业健康监管人员、用人单位的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教育培训,通过开展教育培训增强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法制意识。
7、深化重点行业的专项整治。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业园管委会要根据本辖区特点开展重点行业职业危害治理,以职业危害治理作为推进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措施和主要抓手,明确治理的目标任务、内容范围和方法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治理工作。重点要对水泥制造(磨粉站)、箱包加工、皮革制鞋、船舶制造、纺织、板材加工等行业(领域)的职业危害进行专项治理,从职业健康管理、工程防护、个体防护、健康监护等方面督促用人单位进行专项整治。
8、理顺监管体制,严格开展执法。按照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和市安监局《关于尽快理顺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强化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亳安监〔2012〕20号的相关规定,尽快调整理顺职业健康工作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形成责权匹配、上下衔接、运转有效的监管体制,建立职业健康监管部门联系协作机制。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业园管委会要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强化日常执法检查,打击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职业危害事故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根据本辖区实际,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按照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坚持严格、公正、廉洁执法,提高监督执法覆盖率。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意识。职业健康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大局。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业园管委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以对劳动者生命健康认真负责的态度,将职业健康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为本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努力。
2、加强领导,完善考核机制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结合本辖区的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大对职业健康工作的考核力度,工作目标确定的各项指标将纳入乡镇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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