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创业(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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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创业篇1

关键词:企业文化;思想政治工作;融合创新

一、前言

一个企业最精髓的地方是它们自身独有的企业文化,这时企业的灵魂所在,一个企业只有属于自己的企业文化,才能在市场竞争的浪潮中立于不败之地。本文从三个方面来研究企业文化与思想政治工作的融合创新,主要是企业文化与思想政治工作实现融合创新的意义、企业文化与思想政治工作实现融合创新的动力机制研究、企业文化与思想政治工作实现融合创新的策略。

二、企业文化与思想政治工作实现融合创新的意义

1.二者的融合创新有利于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

一个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是领导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前行的指路明灯,指导着企业的各项工作,为其奠定了思想基础,而一个企业的文化则是其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表现,企业文化的存在为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进行提供了一个新的想法,将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有效的融合创新是更加有利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一个企业的企业文化代表了一个企业的对外的状态,在外人眼中的形象,将二者进行融合创新更有利于对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奉行的是人道主义观念。这是在各行各业必须体现的,21世纪人才最重要,企业的发展是依靠员工来推动的,员工自身得到发展,那么企业也会进步壮大。

2.二者的融合创新有利于塑造优秀的企业文化

一个企业的企业文化是企业对外展示出来的形象,在外人眼中这个企业是什么样的。良好的企业文化有助于企业在市场竞争的浪潮中站稳脚跟,有利于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一个企业进行企业文化建设不仅仅是进行思想上的建设,而是由内到外,即使从环境,职员状态都能看出来企业的文化,而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够为企业文化提供思想政治基础,为企业文化的建设指明方向,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融合创新更有利于建设优秀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一种思想文化,而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是一种手段,它能够带领企业建立更优优秀更适合自己的企业精神,成为一个企业独一无二的特点,最大的一个王牌。

3.二者的融合创新有利于企业的全面发展

一个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都是一个企业的灵魂所在,是企业的核心,只有正确进行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树立优秀的企业文化,将二者有效的融合创新起来能够更好地推动企业的发展,使得企业能够在市场的竞争中站稳脚跟,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树立诚信的形象,将诚信列为企业文化,企业由内到外都透露着诚信,这样的企业是不会缺少合作伙伴的。

三、企业文化与思想政治工作实现融合创新的动力机制研究

1.思想政治工作为企业文化提供方向和指导

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够引到企业文化的建立,能够帮助企业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能够帮助企业员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能够让企业文化始终在社会主义的道路上行走。在近代我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尴尬境地中,是中国共产党带领我们进行反帝反封建的任务,指明了无产阶级和物产阶级是工人阶级获得解放的正确道路。我党丰富的革命与思想工作经验,使得党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上具有非常大的优势,能够带领着企业文化向社会主义方向迈进。

2.企业文化有利于开拓思想政治工作新思路

在企业文化的基础上开展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这是一个将企业文化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相融合创新的好办法,通过这种形式的工作能够更好地将企业文化与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相融合创新,推动企业的发展。企业文化是一种思想文化,而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是一种手段,它能够带领企业建立更优优秀更适合自己的企业精神,成为一个企业独一无二的特点,最大的一个王牌。突出社会责任意识。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要以人为本,企业要承担起社会责任,只有整个国家壮大了,企业才会有更多的发展空间,在国际上不至于受人欺负。企业不仅要承担起社会责任,也要对员工进行关怀,贯彻落实以人为本观念,使得以人为本观念深入人心。

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实现融合创新的策略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奉行的是人道主义观念。这是在各行各业必须体现的,21世纪人才最重要,企业的发展是依靠员工来推动的,员工自身得到发展,那么企业也会进步壮大。企业员工之间也需要相互尊重,互敬互爱,在公平的条件下进行竞争。突出社会责任意识。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要以人为本,企业要承担起社会责任,只有整个国家壮大了,企业才会有更多的发展空间,在国际上不至于受人欺负。企业不仅要承担起社会责任,也要对员工进行关怀,贯彻落实以人为本观念,使得以人为本观念深入人心。在近代我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尴尬境地中,是中国共产党带领我们进行反帝反封建的任务,指明了无产阶级和物产阶级是工人阶级获得解放的正确道路。我党丰富的革命与思想工作经验,使得党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上具有非常大的优势,能够带领着企业文化向社会主义方向迈进。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人们思想也在不断更新,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也必须走向现代化,将现代的知识、思想文化与原有的企业文化相结合,当然这里说的结合并不是指对以往的企业文化与企业思想工作全盘抛弃,而是扬弃,把不适应时代潮流发展的东西去除掉,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也是如此,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也应该是与时俱进的,企业文化也应该与时代潮流相结合,不能一味的故步自封。当前社会是信息化社会网络的作用是巨大的,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网络的作用,将更有利于企业文化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相融合创新。将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和时代潮流有机的结合起来,能够更好地建设企业文化,进行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结束语

一个企业最精髓的地方是它们自身独有的企业文化,这时企业的灵魂所在,一个企业只有属于自己的企业文化,才能在市场竞争的浪潮中立于不败之地。将企业文化与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更好的融合创新,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非常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贾效明.中国传统文化与思想政治工作融合论[D].中共中央党校,2016.

合作创业篇2

关键词:产业链;链合创新;竞合创新;博弈分析

中图分类号:F211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4.16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4-34-02

一、研究回顾

合作创新是指以共同利益为基础,以资源共享或优势互补为前提,通过明确合作目标、合作期限及规则,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共同投入、共享成果、共担风险,它分为纵向的链合创新和横向的竞合创新[1]。

Aspremont与Jacquemin(1988)提出的基于研发溢出的动态博弈模型(AJ模型)是关于合作研发的开创性研究之一,模型在完全信息假定条件下,对双寡头市场结构下非合作与合作博弈进行了分析,认为研发溢出足够大时,合作研发能够促进企业研发支出,增加企业收益[2]。Kamien(1992)等人对研发合作模式进行了比较,认为卡特尔形式是最佳的组织方式[3]。JayPilChoi(1993)考虑了研发成功概率问题,分析了企业在研发投入和产品市场两个阶段都竞争的条件下企业的研发合作动机[4]。Poyago与Theotoky,J(1995)对合作研发中溢出的内生性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内生溢出对研发合作的影响[5]。Amir(2000)认为AJ模型对于研发合作模式的探讨还不够深入,忽略了其他合作模式[6]。Banerjee与Lin(2001)首次研究了垂直研发联盟问题,分析了上下游企业形成合作联盟的动力机制[7]。郭丽红和冯宗宪(2002)考虑了合作研发组织形成的成本因素,分析了垂直研发联盟的动机,认为应该对产业中的基础研究给予研发补贴[8]。侯光明和艾凤义(2006)以AJ模型为基础,提出了三阶段研究模型,得出双寡头横线研发合作的研发投入利润比不合作时要高的结论[9]。文守逊和郑存丽(2009)研究了网络外部性条件下双寡头的研发合作策略,发现企业研发合作比研发竞争更能增加企业利润且有助于改善社会福利[10]。

二、合作研发模型分析

(一)链合创新模型

假设产业链上下游只有2家企业,上游企业的单位生产成本为c1,并以价格m销售给下游厂商;下游企业以单位成本c2生产产品q,并以p的价格向外出售。上游企业进行研发活动,存在研发溢出。由于研发投资规模大、风险高,只有下游厂商能部分的承担研发费用,上游厂商才有足够的创新激励。

设上游厂商的研发费用y=?姿e2/2,其中?姿>0为研发效率,其值越小,研发效率越高;e表示研发投入水平,通过创新可以新增利润?琢e,下游厂商可新增利润?茁e;下游厂商分担的研发费用为ty,0?荞t?荞1,其他参数为常数。在进行技术或产品研发后,上下游厂商利润函数可表示为:

(1)

(2)

假设厂商进行斯坦伯格模型竞争,下游厂商首先承诺分担创新费用的比例为t,之后上游厂商选择创新投入。给定下游厂商创新分担费用比例,上游厂商选择创新投入强度。上游厂商的反映函数为:

(3)

从公式(3)可以看出,上游厂商的创新投入强度与下游厂商的研发费用承担比例正相关,将公式(3)带入(2),可以得到下游厂商的利润反映函数:

(4)

从公式(4)可以看出,下游厂商的研发费用承担比例与创新带给其的利润增值额正相关,即利润增值越多,费用承担比例越高。如果我们考虑双方进行合作研发,产业链利润函数演变为:

(5)

对公式(5)关于e求一阶导数,并比较合作研发与不合作研况下的研发投入水平,可以得出,

,说明合作研发下上游厂商的研发投入水平高。

(二)竞合创新模型

依然假设某产业由2个企业组成,企业生产同质产品,线性逆需求函数为:

(6)

公式(6)中q=qi+qj(i=1,2,j=3-i)表示产业总产量。设企业是对称的,其单位生产成本均为c0(0

(7)

假定双方在产出阶段进行古诺竞争,给定2个企业的研发绩效,企业的产量决策条件为:

(8)

企业研发投资的期望利润可以表示为:

(9)

在研发成功概率足够大的情况下,双方进行投资时,设两企业研发投入相等,可得两企业的研发投资水平为:

(10)

在此投资决策下,企业可以实现的研发绩效和利润函数分别为:

(11)

(12)

在研发合作条件下,企业在研发阶段协调投资活动,共享研发成果,并追求联合利润最大化。我们仍假定在产出阶段,企业间进行古诺竞争,给定双方的研发绩效,其联合产品市场利润为:

(13)

双方以联合利润最大化确定各自研发投资水平,考虑研发依然存在不确定性,利润最大化条件为:

(14)

假定研发成功概率足够大,企业选择研发投资,考虑到企业的对称性,可以得出均衡研发投资水平及企业可实现的研发效益为:

(15)

(16)

研发合作时的利润函数为:

(17)

将研发竞争和研发合作下投资水平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当溢出效应u>0.5时,ed0.5时,Ed>Eh,企业的研发投资与投资水平同向变动,即合作研发绩效更佳;将均衡利润比较,可以看出:当u>0.5时,。上述事实说明,在研发溢出较大的情况下,企业之间合作研发在促进研发投资水平、企业研发绩效及利润创造方面,都较竞争研发的方式更加有效。

三、研究结论

由链合创新模型可以看出,在非研发合作情况下,若下游厂商选择不承担研发费用或是承担较低的研发费用,则上游厂商的研发投入较低;在合作研发的情况下,双方共同承担研发费用,研发投入水平高于非合作研况。在竞合创新模型中,在研发成功概率足够大的情况下,只要溢出效应显著,企业合作研发的投入水平高于非合作研发的投入水平,合作研发下利润创造也比较高。(责任编辑:郭士琪)

参考文献:

[1]、刘志迎.基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链合创新”的博弈关系分析[J].产业经济研究,2010,(05):67-70.

[2]D’Aspremont,C.,Jacquemin,A.CooperativeandnoncooperativeR&Dinduopolywithspillovers[J].AmericanEconomicReview,1988,78:1133-1137.

[3]Kamien,M.,Muller,E.andZang,I.ResearchjointventuresandR&Dcartels[J].AmericanEconomicReview,1992,(82):1293-1306.

[4]Choi,J.P.CooperativeRandDwithproductmarketcompetition[J].InternationJournalofIndustrialOrganization,1993,(11):553-571.

[5]PoyogoTheotoky,J.Equilibriumandoptimalsizeofaresearchjointventureinanoligopolywithspillovers[J].TheJournalofIndustrialEconomics,1995,XLIII(2):209-226.

[6]AmirR.ModelingimperfectlyappropriableR&Dviaspillovers[J].InternationalJournalofIndustrialOrganization,2000,18(7):1013-1032.

[7]Banerjee,S.,andLin,P.Verticalresearchjointventures[J].InternationalJournalofIndustrialOrganization,2001,(19):285-302.

[8]郭丽红、冯宗宪.垂直性研究与开发合作联盟的博弈模型新探[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2002,(02):50-53.

合作创业篇3

从__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历程上看,主要做法有四个方面。

一是选准突破口,准确定位,引导群众闯新路。20__年,__村面对落后局面,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后,把重点放在了化解一家一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上,把扭转落后局面的突破口放在了以村民入股分红形式搞企业上。通过多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动员村民入股,筹资192万元,创办了机砖厂第一家股份制企业,当年销售红砖3000万块,纯利润200多万元,解决了本村剩余劳动力200人,实现集体收入4.5万元,入股村民投资回报率达到30%,最多分得红利2万多元。与此同时,受上海《村讯》杂志关于“农民合作社试点经验”的启发,广大村干部和村民萌生了发展合作社的想法,村党支部成员带领村民到南方发达地区农村实地参观,开阔了视野,加之成功创办股份制砖厂的基础,使原本思想保守的村民对“合作社”这一新型模式有了深刻认识,在内心深处埋下了“抱团取暖、攥拳发展”的种子,同时也使__村找到了一条共同致富的新路子。

二是探索新模式,股份经营,带领群众奔小康。创办股份制砖厂,__村迈出了合作经营的第一步,在逐步探索实践中,__村建立并运用“党总支+合作社+公司”的“1+2”股份经营模式先后创办了生猪养殖、蔬菜种植、农机生产3个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20__年9月,由106户农民以生猪养殖合作的方式集资兴建了“众一”畜禽养殖合作社,总投资1000万元,占地面积4.2万平方米,建猪舍9000平方米,年出栏商品猪26000头。合作社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投资500万元,20__年4月开工建设,四栋3600平方米标准化猪舍及内部配套设施已竣工投入使用,年出栏商品猪10000头,创产值1650万元,纯利润300万元,户均增收3000元,带动了周边700多个养猪散户。20__年10月,由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村民以土地有偿流转的形式入股创办了“众一”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总投资300多万元,年生产各类蔬菜20万斤,首批入股农民56人,目前入股农民发展到401人。20__年投资290万元,建成标准化日光温室20栋,占地2公顷,现有食用菌棚3栋,单栋经济效益6万余元;特色蔬菜棚8栋,单栋经济效益5万余元;应季蔬菜棚5栋,单栋经济效益4万余元;反季蔬菜棚4栋,单栋经济效益4万余元。规划到20__年,建成标准化日光温室300栋,发展棚膜蔬菜20__亩,成为服务于长春、__的菜蓝子基地。20__年11月,由56户农民投资入股创办了“众一”农机生产合作社,总投资460万元,购进大马力拖拉机、大型收割机及灭茬、中耕、播种、喷药等大型机械42台,建有农机库房1栋,建筑面积1080平方米。20__年,机收玉米410公顷,深翻深松土地作业面积530公顷,全村及邻近地方20__公顷耕地实现了机械化耕种。同时,彻底打破“土里刨食”的思维,改变以农为主的单一产业状态,使土地进入资本市场流动,对全村土地资源进行整合,实现土地流转300公顷,以每公顷土地1万元租金的形式使农民获得收益和参与入股,集中一家一户分散的资本创办股份制企业。继股份制砖厂之后,集资120万元,创办了空心砖厂,年生产空心砖10000立方米;集资200万元,创办了新型墙体材料厂,年生产保温墙体材料5万平方米。

三是抓住关键点,村企融合,整体推进上水平。立足本村资源、产业基础和现实发展特点,积极探索具有自身基础特色、最适合__、最能发展__的新途径,把建立“以村带企、村企融合,利益联动、共建共享”的村企合一机制作为关键点,大胆推进组织创新,在村所属3家股份制企业、3个专业合作社,分别组建了党支部,实行村党总支成员与产业党支部班子交叉任职,由总支成员分别兼任6个经济组织党支部书记,构建了村组织与合作社、股份制企业密切相关、交集合作的发展格局,建立了一整套具有__特色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畜禽养殖、农业机械、蔬菜种植3个专业合作社和红砖厂、空心砖厂、新型墙体材料厂3户股份制企业进行整合,成立了以合作社为主体、以企业为补充的农业发展集团公司,总投资1500多万元,村民入股300多户,入股资金达到1200万元。成立了董事会,由股东推选董事,健全完善了财务管理、质检、安全、预算等一系列责任制度,建立了董事会定期向股东通报企业生产运营情况、股东监督董事会工作等制度;明确了“入股自愿、退股自由、股份平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入股原则,股份企业村上投资占20%,每个村民在一个企业入股最高金额不能超过5万元,使更多的村民成为股东,以保证每个企业都是老百姓的企业。对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聘用有丰富管理经验的行家对企业进行管理,使企业集团和产业集群不断发展和壮大,增强了村级经济体的市场竞争力和抵御风险、抗摔打能力,实现了效益提升。

四是发展科学化,强村富民,全体村民得实惠。研究制定了全村20__年—2023年发展规划,确定了建设现代化新村的总体目标,在经济发展上,以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以股份制农民主业合作社为主体,打造村级企业化集团;在社会建设上,建立村域公共服

合作创业篇4

关键词:“校企合作”创业教育培养模式创业教学创业模拟创业实践

职业教育为社会培养了许多应用型人才,而如今却出现了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难、生产服务一线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紧缺的强烈反差现象。为实现与企业的有效对接,实现校园与企业的有机融合,实现职业院校“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目标,笔者提出应通过“校企合作”的形式推行“创业教学+创业模拟+创业实践”的三位一体创业教育培养模式,为学生提供更多就业、创业机会。

一、有效利用“校企合作”开展创业教学

目前,在我国越来越多的职校中,创业教育已经逐渐融入了整个课程体系之中,并且其地位也得以提升。在整个创业教育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有效利用“校企合作”的形式,让企业的业务骨干、管理精英走进创业指导课堂,形成校企合作共同培养人才的模式。

创业教育课程可以根据教学内容分为创业文化类课程、创业专业类课程。

创业文化类课程是为培养学生创业意识、丰富学生创业知识、完善学生创业知识结构而设置的课程。在这类课程中学校可以聘请企业人员对各专业工种的工作性质、工作环境、职业发展进行系统讲解,增强学生对专业的认识,提高学生对专业的认同感。如邀请业内人士就小企业开办和小企业主能力要求等一些学生知之甚少的专业问题,以及小企业经营过程中如何适应市场、如何创新经营理念等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作专题报告,理清学生的创业思路。紧紧依靠校园和企业,加强德育建设,引进优秀企业文化,生产实习进行企业化管理,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激发学生的创业意识,丰富学生的创业知识,培养学生创业的能力。

创业专业类课程是为提高学生的创业能力,尤其是提高其专业能力而设置的课程。专业建设是高技能人才培养中教学改革成功的关键。只有得到企业的认同和参与,才能确保职业教育在高技能人才培养过程中始终依照社会要求进行,才能确保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应用性。职业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尤其是职业能力培养方面,要参照行业标准制定;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必须与企业的生产过程、设备条件、管理模式、技术改造方向相适应。“校企合作”能将企业最新的科技成果引入到专业教学中,使课程与内容更具先进性、应用性和针对性,并能及时将企业的新知识、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纳入到教学内容中,更好地进行课程的开发。

二、充分利用“校企合作”实施创业模拟

在“校企合作”中推行创业模拟,充分利用企业这个社会环境作为学生专业的学习形式和模拟场所,通过创设教与学的社会交往情境,引发创业理论的假设和实践验证,引导学生在其中经历全部的业务操作过程,了解各环节之间的联系,根据产品和服务项目的不同定位,进行课题研究、设计创意、服务销售等业务学习活动。在实施创业模拟初期组织学生到他人的创业现场,如小厂房、小店铺等小型企业场所实地参观,让学生产生“我也能干”、“我一定要干”的心理渴望。也可以结合专业特点搞创业模拟活动,如“创业设计、企业设计”等主题活动,指导学生围绕资金来源、经营场所、雇员分工、广告设计、经营特色、营销策略、成本核算和利润指标等方面进行创业操作。在实施创业模拟过程中让学生针对一项经营业务或考虑成立一个小企业而制定一份创业计划书,包括创业蓝图、创业战略、资源准备、经营模式、管理制度等多种构想,然后以小组形式联系一个对口的社会企业,请企业主对计划书作出评价。如教师要求计算机专业学生以一个小型广告公司小老板的身份作一份校园活动的海报宣传,然后邀请有关业内人士审阅学生计划,给出意见和建议,最后让学生完成创业计划。这样,学生在创业模拟中便体验了创业的真实感受,获得了创业的感性认识,丰富了实战经验。

三、合理利用“校企合作”践行创业实践

创业教育的本质在于它的实践性,良好的创业品质和能力只有在创业实践中才能得到磨练和提高。对于创业实践的实施,学校可以与企业联合建立学生创业教育培训基地,因为企业是磨练学生创业意志的最好课堂,可以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创业教育和实习基地,能使学生直接参与社会化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从中发现和弥补自身知识和技能的缺陷,还能充分体验到创业的酸甜苦辣,培养吃苦耐劳的创业精神,掌握创业必须的承受挫折、合作竞争、交流融通、承担风险等关键能力。合理地利用企业的资源,对学生的创业实践进行个性化主题设计,这就是直接把学生安排到企业去,对学生进行符合学生创业愿望的实践锻炼。如装饰设计,包括:室内设计、施工绘图、装饰施工、装饰样板等;又如广告设计,包括广告喷绘、广告刻字、招贴画、广告样品设计等。聘请专业公司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设计师指导学生的专业发展和实践活动。在实训过程中,可以根据课程需要安排学生到有关公司进行实训,既可以让他们做一些辅助工作,又可以让他们承接一些小的简单项目,从心理上、技术能力上培养他们的实际工作经验。这样,学生便能在创业实践中磨炼创业意志,培养创业能力,得到创业技能训练。

如今,职业院校以就业为导向、校企合作、面向市场办学已成为学校发展的重要途径。“校企合作”能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切实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充分利用企业资源及就业市场,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实习制度;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创业教育培养模式,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必将为社会输送越来越多的高技能型人才。

参考文献:

[1]杨进.论职业教育的创新与发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256-257.

合作创业篇5

(一)参与治理权

1.参与治理权的含义1932年伯利和米恩斯在其不朽名著——《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中提出了所谓的“伯利—米恩斯命题”。该命题指出,现代企业的发展使得公司从所有者控制转变为经营者控制,发生了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与其对公司的控制权的分离,由此导致了“集中管理”现象的产生。“集中管理是现代公司的首要特征”,其在给股东带来有限责任和股权转让自由等优惠待遇的同时,也产生了委托问题,即“经营者可以利用信息优势为自己谋取私利甚至损害股东利益”。为了有效地解决所面临的委托问题,现代公司建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子基金的股东之一,其参股投资的原则之一是“市场化运作”。该原则要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以保障子基金得以开展市场化的投资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对子基金的创业投资行为放手不管。相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必须参与子基金重大投资事务的决策,以确保子基金的创业投资活动不背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目的。这就要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参与子基金的治理。所谓参与治理权是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享有的参与子基金治理的权利。

2.参与子基金治理的方式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与子基金治理的方式,《引导基金指导意见》等没有涉及,只有一些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作了规定。该等规章的规定大体上有以下三种情况:其一是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向子基金派驻董事①或监事②;其二是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向子基金派驻董事和监事③;其三是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派员进驻子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④。可见,在我国,向子基金派驻董事或监事或者兼派驻董事和监事或者派员进驻子基金的投决会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与子基金治理的主要方式。此外,一些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还对派驻董事或派驻投决会人员的地位和权利作了规定。(1)派驻董事的地位和权利。关于前者,一些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规定,派驻董事在子基金董事会中至少须有1个席位⑤。关于后者,一些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通常规定,派驻董事在子基金董事会决议中应享有一票否决权⑥。(2)派驻投决会人员的地位和权利。对此,有的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规定,派驻投决会人员应在子基金投决会中拥有不少于2席的投票权(投决会总席位7席以内为2席,超过7席按各方实际出资比例约定)⑦。很明显,我国现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没有规定派驻监事的地位和权利,也没有规定派驻投决会人员的权利。不过,该等立法对派驻董事的地位和权利则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即不但明确了派驻董事在子基金董事会中的席位,而且规定了派驻董事在子基金董事会中的一票否决权。

(二)监督权从广义上讲,参与治理权也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合作对象管理子基金投资事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机制。不过,就狭义而言,监督是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为确保其设立目的得以实现从外部对合作对象管理子基金投资事务的行为施加的监控。所谓监督权是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享有的监督子基金投资运作的权利,其实质是监督合作对象对子基金的管理活动。从大体上说,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规定了两种监督权:其一是直接监督权,包括审计权和查账权;其二是间接监督权,即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享有的优先分配权。

1.审计权审计权是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享有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合作对象管理子基金的行为进行审计监督的权利。该权利对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监督合作对象和保障子基金投资运作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与我国《合伙企业法》上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具有同样的意义。对于审计权,包括《引导基金指导意见》在内的规章没有作出规定,只有一些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有所涉及。该等规章通常都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执行机关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年度专项审计①。可见,该等规章对审计权的规定是比较简略的。

2.优先分配权所谓优先分配权是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享有的在子基金清算时可以优先于子基金的其他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该权利的实质意义在于,将子基金经营失败的风险分配给子基金的其他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激励合作对象努力改善子基金的经营管理,从而间接地达到对合作对象管理子基金投资事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的目的。对于该项权利,包括《引导基金指导意见》在内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均作了规定。大体上说,该等规章对优先分配权的规定有以下两种情况:(1)规定可以在子基金章程中约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享有优先分配权②;(2)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方式参股子基金,从而获得优先分配权③。所谓优先股是指“在分取股息和公司剩余资产方面拥有优先权的股票”。可转换优先股是优先股的一种,是指“股东可以按规定的条件将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或公司债券的股票”。这两种做法的差异在于,第一种做法仅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获得优先分配权,但没有涉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获得此项权利的方式。而第二种做法不但规定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获得优先清偿权,而且还明确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获得此项权利的具体方式。在第一种情况下,从理论上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优先权:其一是以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方式参股子基金;其二是以附特别投票权的普通股的方式参股投资于子基金。所谓附特别投票权的普通股是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普通股的方式将创业资本投入到子基金中,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除了拥有普通股股东权益之外,对子基金的某些重大决策还享有特别的投票权,即“一票否决权”。通常情况下,特别投票权所针对的事项都是关系到子基金投资导向的重大事项。

(三)违约救济权违约的实质是侵害合同债权。救济可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所谓公力救济是指在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由国家等公权力机关提供的旨在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的措施。私力救济是“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身或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的措施。本文所称的救济是指私力救济。因此,违约救济权是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享有的在合作对象违反参股协议时④可以实施私力救济的权利,以便对合作对象进行惩罚。赋予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该项权利的意义是确保合作对象遵照参股协议的约定管理子基金的投资事务,进而实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目的。关于违约救济权,部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没有作出规定,但一些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则有所涉及。根据该等规章的规定,违约救济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四项:退出投资、中止注资、追回资金以及取消合作资格。

1.退出投资退出投资是指在合作对象违反参股协议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的退出子基金的措施。这项措施存在两种做法:其一是直接退出,即一旦合作对象违反了参股协议,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就可以采取退出投资措施,不再有其他程序①;其二是缓期退出,即在合作对象违反参股协议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不直接采取退出投资措施,而是先要求合作对象整改,如果整改无效,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才采取退出投资措施②。当然,不管是哪一种方法,对于因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退出投资措施而引发的损失问题,一些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通常都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③。

2.中止注资中止注资是指在合作对象违反参股协议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的不再按照子基金章程的规定向子基金注资的措施④。一般来说,这种措施只有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分阶段注资策略的情况下才有适用的余地,且该措施的采取不需要其他先决条件,即一旦合作对象违反了参股协议,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就可以采取该措施。

3.追回资金、取消合作资格这两项违约救济措施通常是一起使用的。追回资金是指在合作对象违反参股协议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权将其所投创业资本予以追回。取消合作资格是指在合作对象违反参股协议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将合作对象获得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资格予以取消。根据一些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的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做法:(1)一旦发现合作对象违反了参股协议,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就可以采取追回资金、取消合作资格措施。这种做法既没有规定其他程序,也没有规定取消合作资格的年限⑤。(2)在发现合作对象违反参股协议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要求合作对象整改,若后者拒不整改或反复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采取追回资金、取消合作对象特定年限的参股合作资格等措施⑥。

二、境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权利考察

在境外,一些国家或地区设立了不少旨在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科技型实体产业的“基金”或“计划”。如美国政府推出的“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以色列政府设立的“YOZMA基金”等。尽管其在称谓上没有采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这一术语,但就其制定或设立的目的以及运作机制而言,这些“计划”或“基金”与我国所称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并无本质差异,因而本文将其统称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根据境外一些国家相关立法的规定,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也享有监督权和违约救济权等权利。

(一)监督权关于监督权,可以澳大利亚和美国相关立法的规定予以说明。在澳大利亚和美国,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仅规定了查账权。所谓查账权是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享有的随时查阅子基金有关账簿的权利。该项权利产生的原因是,为了掌握子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通常都要求合作对象定期将子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提交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执行机关。但合作对象可能会出于某种原因不将子基金投资运作的真实情况报告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执行机关,当这一情况发生时,规定合作对象定期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执行机关提交报告就起不到监督合作对象管理子基金投资运作的作用。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加强对合作对象管理子基金投资事务的监控,澳大利亚和美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规定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查账权。在澳大利亚,创新投资基金的合作对象不但应向澳大利亚工业研究与发展委员会提交有关该基金运作状况的财务报表,而且还必须根据财务制度设立有关账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以备该委员会随时查账。在美国,《1958年小企业投资公司法》授权小企业管理局对每一个小企业投资公司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账簿。

(二)违约救济权此项权利可以美国和澳大利亚两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的规定为例进行说明。在美国,发行参与证券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如果违反《1958年小企业投资公司法》的规定向不符合法定规模标准的创业企业投资,并且也未按小企业管理局的要求采取合适的行为予以改正的话,小企业管理局有权在所有的杠杆资金获得清偿之前禁止该公司向小企业管理局之外的第三方进行分配,也有权要求审查和重新核准管理费用①,甚至还有权命令其下属的小企业投资公司清算办公室采取法律行动以索回其向该公司提供的一切资金②,通常的途径是要求该公司从小企业管理局回购参与证券③。在澳大利亚,如果创新投资基金的合作对象违反了有关基金投资者指导方针的条款,澳大利亚工业研究与发展委员会将与民间投资者一道共同发出警告,甚至作出撤销合作对象管理创新投资基金权限的决定。可见,在违约救济权问题上,我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等三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的规定相差较大。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对违约救济措施的规定主要是从公司法的角度进行的;美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对违约救济措施的规定不仅限于公司法的范围内,还涉及合同法;澳大利亚引导基金立法对违约救济措施的规定则仅限于合同法。

三、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一)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的不足

1.有关参与治理权规定的不足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向子基金派驻人员的目的是通过参与子基金的投资决策来控制子基金的投资方向,防止其偏离引导基金的设立目的。由于子基金的投资决策通常是由其投决会作出的,因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现前述目的的有效途径便是派员进驻子基金的投决会,而不应是子基金的董事会或监事会。这是因为,子基金作为一个创业投资公司,虽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其应设置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但一般来说,该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主要职权并不是就子基金的经营管理事务作出决策,而是对合作对象管理子基金的行为进行监督。至于监事会,其主要功能是事后监督,不是事前决策。同时,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权派员进驻子基金的董事会,这种做法有时也是很难操作的。原因在于,派驻人员进驻子基金董事会本身不是目的,其实质意义是控制子基金的重大投资事务。“由于引导基金向单个所扶持创投企业的投资有限,一般为20%左右,其能向所扶持创投企业选派的董事数量受限,难以占到董事会的多数,因而单纯通过他们对董事会决策施加影响的效果难以预测”。于是问题就归结为,如何设计子基金董事会的表决机制,以便派驻人员能控制子基金的重大投资事务。实务上的通常做法是,约定派驻人员享有一票否决权。应该说,这种做法在子基金为有限责任公司时是可行的,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子基金完全可以在其章程中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派驻的董事在某些投资事务上享有一票否决权。但该做法在子基金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是很难操作的,或者即使可以操作,其实践意义也不大。这是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表决机制是一人一票,因而无法保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派驻的董事在某些投资事务上享有一票否决权。而在无法确保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派驻的董事在某些投资事务上享有一票否决权的情况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向子基金派驻董事的意义并不大。或许,子基金可以在其章程中规定,在某些投资事务上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从而在事实上使得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派驻的董事在某些投资事务上享有一票否决权。但这必然是以降低子基金的运作效率为代价的,因而其实践价值也会大打折扣。上述分析表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派员进驻子基金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做法是无法达到控制子基金投资事务的目的的,也是难以操作的。而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却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通过向子基金派驻董事或监事的办法来参与子基金的治理。这显然没有实际意义。毫无疑问,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通过派员进驻子基金投决会的办法来行使参与治理权是可行的。原因在于,现行立法对投决会的表决机制并无限制性规定,子基金章程和参股协议可以自由约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派驻子基金投决会的人员可以在所有投资事务上享有一票否决权。实际上,这种否决权应该受到一定限制,以免出现“法之极害之极”的现象。遗憾的是,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并没有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与子基金治理的范围。显然,这是一个立法疏漏。

2.有关监督权规定的不足我国立法有关监督权的规定存在两个不足之处:其一是立法层次较低。这体现在,只有一些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规定了审计权。其二是没有规定查账权。不过,对于此项不足,我国《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似乎可以弥补这一缺陷。然而,细究起来,该规定的实质意义并不大。原因在于:第一,子基金可以“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为由而拒绝提供查阅;第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只能查阅子基金的会计账簿。就第一点而言,虽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诉讼的方式要求子基金提供查阅,但这与监督权的行使目的不符。就第二点来说,在我国当前信用环境下仅查阅会计账簿而不查阅原始会计凭证是很难发现子基金的真实运作情况的。这使得审计权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可见,我国《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难以满足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需要。

3.有关违约救济权规定的不足从形式上看,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所规定的违约救济权包含的措施比较完备。但就实质而言,该等措施对合作对象所施加的违约成本很低,因而不能有效地阻止其实施违约行为。这是因为,该等措施要么未给合作对象造成实质性负担,要么给其造成的负担很小,甚至根本就不是负担。同时,这些措施也与合同法和公司法的原理不符。首先,退出投资不是法学概念,其在公司法上可作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为退股。然而,我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从该条使用“不得”一语可以看出,该条为禁止性规定。这就意味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参股设立子基金时即使在子基金章程中约定了退股条款,该条款也是无效的,因而也是无法执行的。这一点也同样适用于追回资金这种措施。因为所谓追回资金在公司法上只能理解为退股,而退股就意味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抽逃出资”。第二种解释为转让股权,这种解释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可是,问题在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转让其所持子基金股权本来就是自由的,很难说成是对合作对象的惩罚。其次,就中止注资而言,这种措施也是不符合公司法原理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一旦参股子基金,即成为子基金的股东,不管子基金章程规定的出资缴纳方式是分期注资还是一次性注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都负有缴纳出资的义务,这是其法定义务,是公司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原则的要求,因而其不能以合作对象违反参股协议为由而拒绝履行出资义务。因此,即使参股协议或子基金章程中载有关于合作对象违反参股协议或子基金章程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权中止注资的条款,该条款也是无效的,因而也是无法执行的。如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果真采取了该项措施,其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因为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如不按期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再次,取消合作资格的实质是惩罚失信的合作对象,使其在将来一定时间内无法获得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参股投资。这实际上是一种隐性激励机制。该机制的实质意义在于迫使行为主体基于维持长期合作关系的考虑而放弃眼前利益,从而保障协议能获得自动执行。应该说,这一措施颇具积极意义,但仍有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取消合作资格的年限;其二是取消合作资格的适用范围。关于第一点,有的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没有规定,有的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虽有规定,但规定的年限有僵化之嫌①。关于第二点,有的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将来一定期限内不再接受失信合作对象的参股投资申请。

(二)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的完善

1.对参与治理权规定的完善根据上文的分析,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完善:(1)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权派员进驻子基金的投决会,同时删去有关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向子基金派驻董事或监事的规定。这种做法的优点是,“一方面能够保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投资项目选择上的影响力,另一方面又能避免其陷入不熟悉的创投企业专业管理事务中去”。(2)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派驻子基金投决会的人员在某些投资事务享有一票否决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子基金治理的参与是一种有限度的参与,其目的是控制子基金的投资方向。“目的是内在的生活和被掩盖的灵魂,但它却是一切权利的源泉。”不仅如此,目的也是对权利的限制。基于此,应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与子基金治理的目的出发确定其参与子基金治理的范围。具体地说,只有当合作对象管理子基金投资事务的行为违反了参股协议的约定或者子基金章程的规定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派驻人员才可以在子基金的投决会中对合作对象违反参股协议的约定或者子基金章程的规定的具体投资行为行使一票否决权①。显然,这是一个抽象的范围确定标准。毫无疑问的是,当事人应根据前述规定在参股协议中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参与治理权作出明确约定。

2.对监督权规定的完善根据上文的分析,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有关监督权的规定进行完善:(1)在部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层面对审计权作出规定。(2)为了全面地掌握合作对象管理子基金投资事务的真实情况,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还应借鉴澳大利亚和美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的经验,明确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享有查阅子基金会计账簿的权利,并排除我国《公司法》第34条有关“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规定的适用。原因在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一种政策性基金,代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子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查账要求。考虑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政策性及其运作的特殊性,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还应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查阅子基金的原始会计凭证。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原始会计凭证承载着子基金的商业机密信息,如果允许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亲自查阅,可能会造成该等商业信息的外泄,这对于视投资信息如生命的子基金来说将是不测的打击。但如果不允许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查阅子基金的原始会计凭证,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查账权将不能得到保障。可见,查账权的背后隐藏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个体权利与子基金的权利和子基金其他股东的集体权利的冲突。如何协调这种冲突呢?本文认为,可行的办法是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查阅子基金的原始会计凭证。此办法的好处是既可以保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查账权得以实现,又可以最大限度地防范子基金的商业信息外泄。原因有二:其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具有相对超然的地位;其二是相对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而言这些中介机构更加珍视自身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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