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市场论文(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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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论文篇1

1.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的发

展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一个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外资保险公司争相入市,多家保险公司竟争发展的保险市场新格局已初步形成。

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的保险业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体制改革进展顺利。部分股份制保险公司通过吸收外资和民营资本参股,股权结构得到优化,治理结构逐步完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阶段。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我国保监会积极清理了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002年颁布实施了新的保险法,与此同时我国保监会依据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先后制定、修改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配套的规章和制度。一个适合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逐步形成,保险监管逐步与国际接轨,偿付能力监管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建立了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符合我国国情的偿付能力监督制度框架初步建立。与此同时,实施了《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监管报表》以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等一系列监管规章。

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有了新的突破。一是保险市场准入机制不断完善,新的市场主体相继产生。以前国内新成立一家保险公司是不太容易的,而且多年来新的中资保险公司基本没有批,但2004年批准了一批新保险公司筹建,包括批准设立第一家农业保险公司,第一家建筑保险专业公司,第一家养老金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的专业化经济和组织形式创新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截止08年9月国内已成立寿险保险公司59家,财险保险公司161家,同时还增设了一批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促进了市场的竞争。

1.2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业就以下几个方面与之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1.2.1从保险业发展的规模上看

我国保险公司的数量、保费总收入和资产总量都相对很少。规模是行业和企业发展水平的基本标志,从各方面的统计数据应该看到,我国保险业还处在起步阶段。

1.2.2从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上看我国在这两方面都处于相当低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距甚远。保险深度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年保费收入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之比。目前,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保险深度已达12%左右。而我国2007年的保险深度为2.8%。保险密度指标是指人均保费。发达国家已达2000—3000美元,日本高达4600美元。而我国人均保费只有127.7元,约15美元,美国1600美元,人均保费是我国的107倍,日本是我国的307倍。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衡量保险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1.2.3从我国民众对保险业认识的程度上看,保险观念还较差人们对保险在稳定社会经济,维护个人切身利益上的作用认识不够。主动买保险的个人寥寥无几,整个保险业,特别是人身保险是个买方市场,迫使百万保险推销大军四处奔波,推销保险产品。保险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必须让人们从切身利益上认识其作用。

2.预计未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趋势综观国内外经济形势,我国保险业正处于难得的发展机遇期。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保险业基础不断加强,改革向纵深推进,我国保险业正在转型,预计在未来一个较长时期内,我国保险业将出现以下发展趋势:

2.1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国有保险公司的成功改制标志着以现代股份制为主要特征的混合所有制成为我国保险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保险公司逐步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从1997年开始,人民银行从整顿人入手调整了航意险、机动车险的退费、手续费,大力整顿保险市场,许多违规行为被制止,我国保监会成立后,进一步强调要逐渐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对违规机构和违规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取得显著成效。从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特别是1998年11月我国保监会成立以来的情况来看,建设和完善我国保险市场体系的步伐正在加快,一个体系完整、门类齐全、法规健全的我国保险市场体系正在建立。

2.2经营业务向专业化方向发展随着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深化,出口信用保险和农业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将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由国家成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与此同时,在未来几年也会成立专营诸如火险或机动车险业务的专营保险公司。

2.3保险产品品格化加强在逐渐成熟的市场里,产品要占领市场只能靠品牌+价格+服务,这就是品格化。就保险产品的品格化而言,它所包含的不仅是利益保障功能或投资功能、储蓄功能或产品的组合功能,更主要的是它的价格水平与服务水平。保险的功能作用逐渐向纵深方向发展。随着保险功能不断深化拓展使社会对保险的需求向更高层次发展。对政府来说可以运用保险这一市场经济手段,辅助社会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对企业来说,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提高其管理水平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对个人和家庭来说人们在医疗、保险、教育方面的保障更多地需要保险来解决。

2.4保险制度创新化涌现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的保险创新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开发、营销方式、业务管理、组织机构、电子技术、服务内容以及用工制度、分配制度、激励机制等方面的创新。通过上述内容的创新,促进我国民族保险业的发展,使国内保险公司在与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5经营管理日益集约化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国内各保险公司都已意识到原来只注重扩大规模、抢占市场的弊端,而纷纷寻求走效益型道路,向内涵式集约化发展,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2.6行业发展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是必由之路。越来越多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外资公司在我国保险市场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使国际再保险市场对我国保险产品和定价的影响力加大。随着保险公司境外融资和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国际金融市场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结束后,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将逐步融入国际保险市场,成为国际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资保险公司也会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加强与国际保险(再保险)市场的技术合作和业务合作,积极开展国际保险业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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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论文篇2

准市场作为一种介于政府控制及自由市场竞争之间的机制,受到新公共管理理论的追捧。该理论强调在公共管理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追求经济、效率、效益的“三E”目标。这一理论在20世纪80年代从英美两国兴起,迅速扩展到西方各国,成为公共服务体系变革的理论依据,引发了澳大利亚、英国、德国、荷兰等国家对公共服务的私有化改革。事实上,准市场理念早在撒切尔政府之前就得到了实践———当时英国交通运输凭证的优惠票价就是该理念的体现,这一理念甚至可追溯到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所提出的教育券。LeGrand(1991)、Glennerster(1991)、LeGrandandBartlett(1993)等人描述和评估撒切尔政府教育改革对福利的影响时引入了这一概念。因此,所谓的准市场行业往往指那些引入了竞争机制的公共服务行业。本文则将智利在1981年养老金制度改革后作为第二支柱的强制性缴费、完全积累(MandatoryDefinedCon-tribution,MDC)的养老基金行业作为分析对象。准市场行业如果符合以下前提条件,完全可以用产业组织理论进行分析:一是准市场行业必须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行业内必须要由一定数量的、独立的供应者在准市场体系中彼此竞争。只有在竞争环境下,讨论行业的“马歇尔冲突”才有其现实意义。但准市场行业的竞争未必一定是利润最大化,而可以是市场份额的最大化,或者是某种形式的参与者福利最大化。就养老金行业而言,养老金提供者的治理结构可能差异极大,既包括以利润为目标的企业,也包括互利性组织,以及国有企业。二是准市场行业必须有特定的竞争规则与输赢标准。竞争规则和输赢标准应该是先验性的,并为所有参与市场竞争者所熟悉、认可和遵循。三是供应者在行业进入与退出中至少存在最低限度的自由,供应者可根据预设的规则相对自由地进入和退出。四是消费者对供应者具有选择权,但消费者不能随意从准市场中退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产业组织理论被广泛运用于银行、证券等金融产业的研究中,形成了相当丰富的研究成果。但是,在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行业,运用产业组织理论进行的相关研究仍然匮乏。一个重要原因是大部分社会保障项目均由政府主导的,或者有强烈的政府干预性质,未能形成真正的市场化运作机制,或者缺乏准市场运作的基本要素。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伴随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与石油危机的反复上演,一些国家对社会保障行业进行了市场化或准市场化的改革。而其中,智利养老金的私有化与市场化改革使得其养老基金行业形成了一个相对成熟的准市场机制,具备了上文所述的四个前提,这为产业组织理论在社会保障领域中的运用提供了宝贵的样本。

二、智利养老基金行业的若干“准市场”特征

智利始于1981年的养老金制度建立了强制性个人缴费、完全积累、由私营机构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养老金私有化模式,智利因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传统现收现付制养老金制度进行结构性改革的国家,其养老基金的私营化管理亦成为国际养老金制度领域的重要创举,并被称为“智利模式”。本文所指的养老基金,特指作为智利养老基金主体的第二支柱———强制性缴费确定型养老金。其养老基金行业具备以下“准市场”特征:

(一)多个竞争性的私营养老基金管理公司(AFP)、单一的经营目标

1981年,智利成立了12家养老基金管理公司(Admin-istradorasdeFondosdePensiones,简称AFP),AFP数量最高时达到21家,历史上先后成立过34家AFP,经过破产、兼并,目前数量为6家。AFP公司负责个人账户养老金资金的管理并进行市场化的投资运作,利用投资回报收益使养老基金升值。智利第3500/1980法令规定,AFP公司作为新创立的金融实体,其唯一目标是管理养老基金,并规定几种机构,特别是银行不得直接参与公司的所有权。通过强化AFP作为养老基金专业化管理者的角色,降低了监管的难度,也减少了潜在的利率与风险的冲击。

(二)明确的进入与退出规则

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AFP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5000UF,随着公司管理的养老金计划成员数量的增加而增长。当计划成员达到5000人时,净资本金最低为1万UF;达到7500人时,资本金最低为1.5万UF;1万人以上时,资本金要求为2万UF。如果AFP不能满足最低资本金要求,有6个月的期限进行补足。如逾期达不到上述规定,AFP的营业执照就会被吊销,并进入破产清理。规定最低投资回报率和强制储备金。政府对AFP的投资回报率有强制性的规定要求:即每家AFP每个月都要保障其管理的养老基金在过去36个月②的实际投资回报达到一定的最低标准,即它的最低收益率不能低于该类基金市场平均收益率2个百分点或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率的50%,采用两个数据中的较低者。

(三)AFP自身资产与养老金资产的严格分离

智利法律规定AFP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要独立于公司自身的净资产,账户养老金资产由托管银行保管。这样做的目的是出于安全性考虑,即使在AFP破产的情况下,也不会影响到账户资产的安全性。

(四)雇员强制性参加但可自由选择

AFP作为养老金第二支柱的强制性完全积累基金,要求完全由雇员缴费,并建立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平均缴费水平为月工资的10%,生存和伤残年金为月工资的3%。工人可选择任何一家AFP,并建立个人资本化帐户(ICA),帐户可在AFP之间转移。

(五)政府的担保与监管责任

担保责任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首先,政府担保最低养老金保障。对于缴费满20年,但由于各种原因达不到领取最低养老金标准的参保成员,由政府补足其账户余额以达到最低养老金的标准。其次,政府保障养老金投资的最低回报率。当AFP达不到规定的投资回报率标准时,先由AFP的储备金和自有资金补足,如此措施仍不能满足回报率要求,则政府将对该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清算并负责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权益。最后,特殊情况下的担保。在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停止支付或破产的情况下,政府要保证伤残和遗属保险金的支付。在保险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对于选择终身年金支付方式的参保成员,政府为其提供一定的养老金保障。监管责任方面,政府专门成立了养老基金监管局(SAFP)来对AFP进行监管。SAFP属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管辖,经费由政府拨款,该机构的局长由总统任命,共有6个职能部门和两个下设管理委员会组成。其中机构监控部、财务部、福利与保险部二个部门负责直接对AFPS事务的监管,法规部、研究部和内部管理及计算机部三个部门提供SAFP管理上和技术上的支持;医疗费用委员会和失业保险委员会分别负责伤残和失业保险的鉴定及相关工作。自2008年7月4日起,新设立的养老金监管机构(SU-PEN)替代原先的SAFP,负责全面监管强制与自愿个人账户系统,并赋有监督指导社会保障协会(IPS)的职责。

三、智利养老基金行业市场集中度的U型变化

在20世纪80年代智利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初期,养老金市场上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AFP)的数目变化不大,保持在11~14家之间。进入20世纪90年代,大量规模小且通常缺乏效率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市场,导致了激烈的竞争,造成了更高的成本和无效率。在1994年,智利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数目达到最高峰,为21家。由于小公司缺乏生存能力,加之政府规制政策的变化,基金管理公司经过兼并收购,其数量从1995年开始持续下降,2008年减少到5家,两年后才恢复到6家。目前剩余的6家AFP公司分别为:Capital、Cu-prum、Habitat、Modelo、Planvital和Provida。其中Provida是最大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不论从其拥有的养老基金规模,还是参保人数和缴费人数都占有最大市场份额,Habitat次之。伴随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数量的变化,智利养老基金市场集中化程度也相应地出现了先降后升的“U形”变化。

(一)前三家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市场份额的变化

从养老基金资产价值的分布来看,在1981-1995年间,前三家基金管理公司养老资产的市场占有份额由71.3%一直下降到历史最低的51.8%,基金管理公司的数目在此期间为增长之势;从1996年开始前三家AFP的市场份额逐步回升,到1999年,前3家AFP所拥有的市场份额达到70.4%,公司数量则减少到9家;随着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破产和兼并的延续,前三家公司的基金占有率不断上升,在2008年基金管理公司数量最少的时候前三家AF-Ps的养老金市场占有率达到0.8的峰值。从1998年开始,最大一家基金管理公司Provida的养老基金占有份额基本维持在30%;第二大基金管理公司Habita的养老基金占有率基本在22%以上,并有缓慢壮大之势;养老基金所占市场份额第三的基金管理公司在2008年以前是Cuprum,2008年Capital以22%的市场占有率取代Cuprum位居第三。近年来,养老基金分布依然主要集聚在前三家基金管理公司,它们的市场占有份额在75%以上,2012年为75.94%。

(二)养老金市场赫尔芬达尔指数的变化

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erfindahl-HirschmanIn-dex,简称HHI)简称赫芬达尔指数,是一种测量产业集中度的综合指数。它是指一个行业中各市场竞争主体所占行业总收入或总资产百分比的平方和,用来计量市场份额的变化,即市场中厂商规模的离散度。赫芬达尔指数是产业市场相对集中度测量指标的一种,对规模较大的前几家企业的市场份额比重的变化反应比较敏感,能较真实地反映市场中企业之间规模的差距大小,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企业支配力的变化。理论上HHI值应界于0与1之间,但通常将其值乘上10000而予以放大,放大后HHI应界于0到10000之间。美国司法部利用HHI作为评估某一产业集中度的指标,并且制订了相应的标准。我们计算出1981-2012年智利养老基金行业历年来的赫芬达尔指数,并将其与最大三家所占份额进行比较,如图2所示。在1981-2011年期间,前三家养老基金公司基金规模的市场占有份额及其HHI总体上均呈现出先下降后上升,并逐渐稳定的趋势,集中度的变化呈现明显的U形。结合行业集中度的变化,我们可将智利养老基金行业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1年至1990年,可称为智利养老基金行业的初始发展阶段。其特点主要是:缴费(佣金)率高、运营成本高、企业变动非常少。智利养老金制度改革初期养老保险基金公司的数目在11~14家之间波动,赫芬达尔指数在1800左右。早期高达2200的HHI,意味着当时智利养老基金市场结构属于高寡占II型。

第二阶段,从1991年至1994年,为智利养老基金行业的竞争阶段。其主要特点包括:较多的新企业进入、兼并与接管,利润水平下降,扣除物价因素后实际佣金呈上升趋势。在这一时期,市场上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快速增长,市场集中度持续下降,1994年智利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数目达到峰值21家,最大三家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占有率持续下降到52.7%,赫芬达尔指数降至最低的1250,市场结构已逐渐演变成低寡占II型。

第三阶段,从1995至2008年,为智利养老金行业的集中化发展阶段,企业数量快速回落,1995年为16家,1996年为13家,1998年为8家,到2008年进一步减少到5家。这一时期,行业集中度开始出现明显的上升态势,前三家的市场份额逐步从51.8%上升到80.8%,HHI也从1300上升到2100左右,最高的2004年达到2430。市场结构也由低寡占II型演化成低寡占I型,并再度演化成高寡占II型,且在2003年之后,一直维持在高寡占II型。

第四阶段,从2009年至今,为稳态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数量很少变动,基金的回报率高,集中度也逐步提高。这一时期HHI则在1800-2400之间波动,2012年的赫芬达尔指数达到2370。从历史数据和分布图形来看,智利最大三家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占有份额之和与赫尔芬达尔指数的曲线走势大致相同,存在明显的先降后升的“U形”发展趋势。

四、智利养老基金行业的集中度是否合意

智利养老基金行业是否存在规模经济显然是一个令人感兴趣的话题。我们认为,与投资回报率相比,从平均管理费率的变动角度考察行业集中度的影响可能更为科学。一是因为各年度的投资回报率不单单受到公司投资策略的影响,更受到智利国内经济与国际金融环境的影响,存在系统性风险;二是因为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资行为上存在明显的羊群行为,小公司往往效仿大公司的投资策略;三是从长期来看,随着基金规模的增长,资本的边际回报率有下降的趋势,不能简单地认为高投资回报率意味着规模经济效应的存在,有时甚至恰恰相反。为数不多的研究表明,这一行业确实存在明显的规模经济。一个间接的证据来自Donoso(1997),他利用12家AFP公司的历史数据研究发现,最小的AFP公司人均参保者的费用比最大公司高5.8倍。考虑到各AFP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并无明显差异,因而人均运营成本的差异就很可能源于规模经济。而较为直接的证据来自MarinovicandValdés(2004),他们利用1993-2002年的月度财务数据,估算出小型和大型AFP公司的成本函数。证实了大的AFP公司存在递减的边际成本,而小的AFP公司存在递增的边际成本。ClaudioAgostini、EduardoSaavedra和Manu-elWillington(2012)利用两个中等规模的AFP公司———SantaMaría和Bansander在2008年破产前后的数据,模拟了公司合并可能对边际成本的影响,发现合并的确会降低边际成本,从而也验证了智利养老金行业存在规模经济效应。上述研究只着眼于若干年份,且以微观的AFP公司为研究对象,并未涉及整体行业规模经济的历史变迁。有基于此,我们考查自1981年智利养老金制度改革以来养老基金行业整体管理费的变化情况,从中发现规模经济的演变规律。智利养老基金公司收取的佣金包括固定管理费和可变管理费。1988年,按资产余额征收的费用被取消。固定管理费从1988年的885比索下降到2005年的410比索。

2008年,智利政府宣布取消固定管理费。2008年则取消了固定管理费。从总体上年看,养老基金公司所收取的佣金比例在不断减少,随着基金管理公司的发展渐趋成熟和知名度的形成,基金公司的广告和销售成员的成本也有所下降。从可变管理费中剔除伤残遗嘱保险费,得到净可变管理费,整理1981-2012年基金行业净可变管理费的数据,我们发现赫芬达尔指数(HHI)与其净可变管理费占应税工资的比率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性,相关系数为-0.352。这说明随着行业集中度的提高,其净可变管理费明显下降。从图3中,我们也可清楚地看出两者的变化关系。在1981-1990年间,赫芬达尔指数总体呈下降趋势,但净可变管理费除了在1982年、1983年等少数年份有较明显的增加之外,总体上呈下降趋势。而这一时期,企业数量相对稳定,整个行业的参保人数和缴费人数均快速增长,参保人数的年均增长率达到11.53%,缴费人数的年均增长率亦达到10.1%!我们据此判断,这一时期存在一定的规模经济,但规模经济的来源主要是因为整个行业中参保人员的不断增加及养老金市场的快速扩大,而并不是来源于行业结构上的变化所带来的配置效率的提升。在1991-1994年间,企业数量迅速从13家增加到1994年的22家,赫芬达尔指数总体呈现明显下降趋势,净可变管理费率则逐年增加,说明这一时期由于行业竞争的加剧导致了规模报酬的递减。尽管这几年间参保人数和缴费人数的年均增长率分别达到7.61%和5.9%,但市场的扩张速度显然无法抵消激烈竞争所带来的边际成本的增加,4年间净可变管理费率增加了65.79%,年均增幅达到10.7%。行业结构的逆集中化趋势导致了智利养老基金行业在这一时期配置效率的明显下降。在1995-2008年间,伴随企业数量的快速回落,赫芬达尔指数和最大三家的市场份额均开始增加,净可变管理费率呈现明显下降趋势。在这一时期,净可变管理费率下降幅度达到36.84%,年均下降幅度为3.23%。而这一时期,参保人数与缴费人数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仅为373%和3.36%,可见,这一时期智利养老基金在成本节约方面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行业结构优化导致行业资源的配置效率明显上升!从2009年以来,净可变管理费率的波动幅度极小。这似乎意味着在当前的市场结构下,规模报酬可能开始停止增长了。我们认为,随着基金规模的适度增长与管理技术的成熟,强制性个人账户的管理可以形成规模经济,使得边际管理费用减少,从而能够形成对佣金的降价空间,缴纳管理费率从1995-2008年间持续缩减到近年来的相对稳定,很可能意味着智利养老金市场较好的解决了著名的“马歇尔冲突”问题,在市场竞争和规模经济之间取得了平衡。

五、智利养老基金行业规制政策在平衡规模与竞争效率中的作用

智利养老基金改革30多年的经验表明,对养老金第二支柱而言,在引入市场竞争的同时,兼顾企业规模,保持一定的集中度是十分必要的,但集中度的提高又不能损害市场竞争效率。智利政府的规制政策在平衡准市场行业的规模与效率方面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一)帐户转移规制政策

在1981-1987年间,智利监管部门规定参保者在转移帐户时需要向基金管理公司的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但自1988年1月,这一监管政策开始放松,只需要参保人签字认可就行,规制政策的放松使得帐户转移次数显著增加。20世纪90年代一批新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市场,进一步加剧了帐户转移的趋势。1987年帐户转移次数为23.56万人次,而1991年就达到了157.77万人次。过高的转移频率既不利于个人帐户的积累,也降低了行业集中度。为解决上述问题,从1997年开始,监管当局加强了对帐户转移政策的限制,并规定必须对转移的帐户资产收取一笔管理费,这使得帐户转移次数快速下降,2005年已下降到14380次。这一规制政策使得市场集中度也随之上升。

(二)近年促进行业竞争的规制政策

近年来,面对养老基金行业较高的集中度,以及前文所述规模报酬接近停止增长的事实,智利当局的规制政策试图从供给与需求角度引入更多的竞争,以提高行业效率。在供给方面,减少行业进入壁垒,允许AFP将部分职能如个人账户管理等外包,捆绑化养老金服务,允许保险公司设立AFP子公司。在需求方面,基于强制性缴费的养老金行业缺乏需求弹性的事实,力求加强需求的价格敏感程度,降低养老金门槛,以及增加行业的价格竞争。例如,取消固定管理费、简化费用结构,禁止价格歧视,开放网上AFP转换业务。对于那些不积极选择AFP或某一基金的人,设置了一个特定的缺省选择权和缺省AFP。并规定缺省AFP由一个每两年举行一次的招标活动决定,管理费最低的AFP将成为工人的缺省AFP。由于大约75%的新参保人使用缺省选择。因而,各家AFP都有很强的愿望成为最低成本供应者。显然,这种竞标将大大增加智利养老金市场的竞争。事实也的确如此,例如,第一轮赢得竞标的AFP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标准为参保人工资的1.14%,这比成本最高的AFP所收取的2.36%的费率要低许多。而2012年2月第二轮竞标结果,赢得竞标的AFP从2012年8月开始两年内仅收取参保人工资的0.77%。新参保人员以最低的管理成本进入养老金计划,而被招标选中的AFP必须向自己已经管理的养老金帐户收取与招标进入帐户同样的管理费,对18个月后没有转出的帐户,AFP在管理费上给予“忠诚折扣”,取消回报波动基金并将这部分资金分配给账户持有者。为保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参保率,智利还规定自我雇佣者从2015年开始也必须加入MDC,选择任意一家AFP。

(三)宽严并济的投资规制政策

在投资政策上,一方面,智利对养老金进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在2002年之前,AFP只能设立一只投资基金,从2002年开始,AFP要为雇员设立A、B、C、D、E五只投资基金,为限制风险,对不同年龄段的参保人可选择的基金类型进行了限制。另一方面,则采取放松规制的政策,简化投资限制,用限制风险的方法取代限制投资产品比例的方法,限制立法机关决定投资产品是否符合养老金投资和投资数量限制的权利,建立由投资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政策和决定投资组合限制的变化,取消海外投资的上限,力求增加养老金运作的灵活性,改变盈余波动准备金的规定,引入更多竞争,减少羊群行为。

六、智利养老金行业集中度变化的启示

保险市场论文篇3

关键词:保险市场不完善保险监管

保险市场不完善现状

(一)保险人

在我国保险市场中,政府的市场参与程度很强。新成立的保险公司,除外资企业外,几乎全是国有控股股份公司,通过其与各级政府的特殊关系,依然保持着相当程度的垄断性。

主体产权资格的缺位或者说不明晰必然导致国有保险企业的多重经营目标。在经营上不但要追求微观盈利的目标,还要满足政府的偏好。如除经营商业保险外,还要经营一些政策性保险;除考虑效益最大化以外,还要考虑达到当地政府解决就业的要求。同时由于产权的不清晰,经营目标的模糊,约束机制的缺乏,导致保险经营者追求企业短期指标。更严重的情况在于政府直接干预保险经营。

政府作为保险业监管者的同时也是保险企业的最大股东,有权过问保险企业经营的具体情况。目前政府对保险经营的直接干预突出表现在保险经营中展业和理赔两环节上。这样,不但保险公司因此无法控制费率、手续费等,甚至连出险后的理赔权也被他人控制,而且也造成了保险市场的混乱,不利于保险监管。

(二)投保人

投保人也存在着种种问题。如果说投保人用自己的钱投保,自己承担风险,也享有风险保障的话,他就是高质量的投保人,对于整个市场的正常运转有极强的监督作用。然而,我国很大一部分保费收入来自国有单位,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与明晰产权界定的情况下,这些国有单位的决策者选择保险公司,不是主要看该保险公司是否经营比较稳健、信誉较好、服务质量高或者价格低,而把保险公司的高回扣作为一个衡量标准。投保人的质量问题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为不正当竞争的滋生提供了土壤。投保人的行为也从某种程度上,鼓励保险公司花更多的精力去培植这种土壤,而不是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个人投保人虽然从产权角度来说符合成熟市场的要求,但他们尚且缺乏对保险行业的充分了解,往往不能有效鉴别保险公司的业绩,对各种保险业务的利弊也只停留在感性的认识层次上,加上相关法律知识的淡薄,他们的行为往往具有盲目性,不但不能有效监督市场的运作,反而还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市场的管理难度。

(三)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机制

披露的信息只侧重于反映保险公司的历史经济活动。当今社会瞬息万变,用户更希望了解那些对决策有用、能体现保险公司现在与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前瞻性和预测性信息。因而,改革现行的财务报告体系,建立能更好适应新经济时代的财务报告体系势在必行。

拘泥于法律形式而轻视经济实质。尽管现行财务报告体系也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际上往往是法律形式占据了会计处理的指导地位。比如资产虽被定义为未来的经济利益,但会计人员并非按现值而是按历史成本计量资产。

缺少非财务信息。长期以来,会计报表过于偏重财务信息而忽略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会计必须从用户的需求出发,适当增加对经济决策有用的非财务信息,如保险公司的背景信息、业务发展的前瞻性信息、保险公司创新能力信息等。

另一信息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在于保险中介的有限性。首先,在保险中介人中,仅保险人有了长足的发展,保险经纪人在我国数量还极为有限,仅在沿海一些城市有为数不多的经纪人。基于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人的缺位,使投保人企图减少其事前非对称信息的愿望难以实现。其次,保险公估机构只在某些城市和地区零星存在。保险公估人是以独立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第三者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对保险标的进行承保风险的评估并对保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专业性的分析核算。保险公估人的出现有利于加强保险交易双方的信息沟通,有利于增强保险双方的信任度。而我国保险公估人的缺位,不能不说是保险信息传导机制的缺陷。再次,就目前广泛采用的保险人制度而言,还有许多不规范之处。目前近50万个人中,真正持有证书的大约只有30万人;保险人素质低下,故意告知不实,蒙蔽客户。此类现象已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不但不利于保险双方的信息沟通,反而造成投保人对保险人的不信任,使双方沟通更为困难。

我国保险监管的未来发展方向

(一)明晰保险公司的产权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所驱动,任何保险公司都不会采取不负责任的经营政策,他们会建立规避风险、保证保险公司收益的机制,建立稳妥配置及处置资产的准则。采取维护公司形象不受损失的管理办法,保持公司长时间正常运营。正是由于保险市场微观主体企业制度健全,才使其保险市场得以实现有序发展,从而使保险监管从严格走向宽松有了坚实的基础。而其中,关于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改革又包括以下几点:

1.监管会计财务报告的定期披露。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而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更近似于把保险公司视为一般的企业。目前我国应当在要求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提供与其他行业具有可比性的一般性财务报告的同时,还应法定要求保险公司对偿付能力方面的具体指标进行充分披露,以突出保险公司行业会计的特殊性,保证保险公司的保户和债权人的利益。2.上市信息披露。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虽尚未上市,但是它获许以基金的形式间接入市。保险公司上市是大势所趋,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因此,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应不单单将保险公司作为未上市公司来考虑,还应该对上市后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一些超前的设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经验也可为保险公司来借鉴。受制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对于欲上市的和已经上市的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应予以更为严格的监管。

3.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相结合。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一般都体现着强制性的特征,尤其在资本市场中是促使市场有效性而不得不采取管束措施的直接后果。强制性信息包括财务报告信息和许多非财务报告信息。虽然强制性信息对于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内幕交易和信息误导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也可能因此产生负面效应,如迫使公司公开本属商业秘密的事项,这样不利于竞争。如何完善自愿披露的机制,调动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又是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甚至是资本市场规范中应予以重视的一个问题。

4.信息披露的渠道多样化。除了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外,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传播媒介的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渠道也日益多样化。从某种角度来说,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可以实现两种不同的目标:一是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二是作为保险公司的宣传工具。其中,后者具有相当的战略意义。从本质上讲,财务报告可以看作一种大众传播活动。与现行整理的财务报告模式不同的是,大众传播报告将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和远程通讯技术来传播会计信息(联机报告),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采用光盘存储技术将财务报告存储在光盘上然后传递给使用者(脱机报告)。这种作法的良性结果是更多的信息需求者能够容易地获得所需要的保险业信息,使保险公司信息面对更大范围的群体,最大限度地满足保险公司信息需求者的需要。

5.有差别、公开性的信息披露。保险监管部门是保险业信息的间接使用者,而作为直接需求者的投资者、债权人及保户,他们要求的是公开性的、易得到的信息。这样,定期财务报告以外的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就一般保户而言,专业的会计指标晦涩难懂,而保险公司的信誉、产品信息以及经营业绩则是他们更关心的;对于投资者来说,更关心的是关键业绩指标,尤其像留存收益表和股东利益分配表等等;而债权人关注的目标则是公司的偿债能力。因此,有差别、公开的信息披露所涉及的范围就应该更宽,针对性更强。

(二)尽快完善信息传导机制以增加市场透明度

透明度是保险消费者的最佳途径。消费者只有通过高透明度的保险业运作,清晰了解到有关情况及其权利责任,才可做出明智的决定。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中介制度,整顿中介市场,提高中介人素质,建立健全保险信息披露制度。

此外,应逐步放开保险费率的管制,在确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基础上,赋予保险公司一定的费率厘定和修正及调整权力,做出合理的费率水平,反映市场需求状况,参与市场竞争,使保险公司的费率在一定范围和幅度下市场化,促进保险各方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郭畅.关于保险监管的经济分析[J].经济评论,2001(4)

保险市场论文篇4

关键词:保险市场消费行为营销策略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正逐步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其主要标志是保险供给主体的竞争性和保险服务的差异性突显,保险消费行为的主导性增强,保险消费方式的选择性增多。保险市场的变化带来了消费者行为和动机的较大变化,消费动机与行为更趋理性和实效。这些变化无疑对当前的保险营销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调整营销策略,对激发潜在保险需求,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立体式的多层次营销策略

随着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内保险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革,传统的营销模式已被打破,并向更深更广的领域延伸,一些新兴的营销模式正试图重整游戏规则,如“媒体营销”、“电话营销”、“方案营销”等全新的营销策略将被中国保险界首次引入。立体式的多层次营销方式将成为中国保险营销的发展趋势。包括媒体营销策略、电话营销策略和方案营销策略等。业内人士认为,寿险营销模式悄悄变脸,并将在不久的将来呈现“百花齐放”的局面。

所谓媒体营销是指保险公司利用大众传媒等工具传递公司和产品信息的一种营销策略。市场转型使保险公司必须改变过去不作广告的传统方式,通过连续的高密集度的广告投放吸引目标客户,目标客户可以拨打公司的免费电话进行一对一的咨询和完成初期投保。公司将根据客户电话所述资料寄出投保单,客户在签署名字后将保单返寄给公司。

应特别注意的是,在实施媒体营销策略时,不论各保险公司选择怎样的宣传渠道、方式,都应遵循形象宣传不宜过分张扬,实力宣传要掌握好尺度,业务宣传切忌片面性,典型事例宣传切忌重物质轻精神,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一方面要注意战略目标的长期性和各个短期目标之间的相关性,因而要注意长期性和阶段性相结合。要始终保持一个险种给公众留下前后一致的印象,在总体目标不变的前提下,通过不断的变换广告方式、广告地点、广告色彩和广告的文化内涵,增加人们对产品的印象,满足人们求新、求变的心理要求,在精神不变的前提下,不断给人们创造新鲜感、美好感和生命感,使产品保持永久魅力,起到“不变应万变”的效果。另一方面要重视对内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对内培训的作用。对内培训的目标是建立管理者与营销人员之间的引导链,而传媒对顾客的引导,必须通过营销人员和管理者进行反馈。根据“内部营销”原理,保险公司的员工也是公司的服务对象,因而保险广告传媒的真实性显得非常重要。这一点要求广告内容必须事先在内部传达,做好沟通,广泛征求员工意见,并把这种做法作为固定的反馈形式。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积淀传统文化价值和适应形势发展趋势,使保险宣传既有专业知识又有公益服务;既有超前理念又具高科技含量的奇特概念。建立起一条管理者到营销人员,营销人员到客户之间的引导链,起到引导人们对保险产品认识、接受、熟悉、认证、产生强烈需求的作用。

所谓电话营销策略,是指通过电话方式实现保险营销目标的活动。随着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特别是一批外资公司的加入,电话直销的营销方式将成为保险营销,特别是寿险营销的重要策略。这是一种完全抛弃现在银行保险、个人和团险营销模式的营销策略。基本思路是:保险公司通过组建庞大的电话营销队伍并对其进行细分,通过银行信用卡附送小额保险和其他险种资料,随后电话营销人员将致电回报客户、介绍保险并询问是否有投保意愿。

随着保险市场的转型,一种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全新模式,即从卖产品到卖方案的营销策略将成为保险业的主要方式。客户需要买什么样的保险产品?什么样的险种最适合客户需要?公司将通过方案的形式提供给客户。这就是所谓的方案营销。保险公司随时关注消费者需求的变化,根据市场的需要,成立由专业人士及营销精英组成类似“投资理财管家”的专门机构,为客户提供综合服务。

二、“人本化”的营销团队管理策略

保险营销团队是实施保险营销计划的关键。在买方市场下,市场结构、消费动机、消费行为等都发生了质的变化,当前的营销团队管理已不适应这种变化要求,必须进行改革和创新。

激励方式和“育人”机制创新营销行为和营销队伍素质直接相关,营销队伍的素质又与激励方式紧密相联。根据管理学原理,一个人具有“经济人、社会人、自我实现人和复杂人”等多重需求。随着营销人员的地位、收入、年龄等因素的变化,这四个方面也在不断变化,而目前团队的奖励大多重物质奖励,忽略了人的多面需求及其动态变化,以至于单纯的物质奖励因难以满足员工多方面需求而失效。改变这种状况的根本途径是进行奖励方式创新,变单纯的物质奖励为复合激励,把员工的物质奖励和员工的个人发展、自我价值实现等高层需求结合起来,把“制度留人”和“情感留人”结合起来,用“人本化”激励方式建立一支高素质、稳定的营销队伍。

保险市场论文篇5

【关键词】农业保险市场失灵政府支持

农业保险是通过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农民,以合理计算保费的形式对种植业、养殖业在发展过程中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是农业生产规避风险、补偿灾害损失的一种有效工具。然而,农业的弱质性使农业保险难以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理论,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即纯商业化运营——靠市场自发调节来维护的农业保险无法达到规模经济效应。本文结合安徽省宿松县汇口镇曹湖村农业保险的实地调查情况,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内生因素,以寻求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的对策。

一、问卷调查情况

安徽省宿松县汇口镇曹湖村位于安徽省西南部,与湖北省黄梅县及江西省九江市接壤,总人口约1500人,计400余户。全村耕地面积约2000余亩,土地肥沃,属亚热带湿润气候,雨量充沛,日照充足,无霜期250天,每年平均温度16.6℃,适宜农作物生长,盛产棉花、油菜、芝麻、大豆、玉米、花生等多种经济作物。村民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棉花,年人均收入5000元左右,在中部几省处于中等偏下水平。选取该村开展此次农业保险调查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此次调查在自愿的基础上共发放300份调查问卷,收回有效问卷276份。关于农民对保险的了解和购买情况的调查结果如下。

被调查的农民90%知道或听说过保险,了解保险的作用和意义的占30%,认为有必要购买保险的占40%,只有15%的农民能看懂保险条款。60%的农户认为保险费负担过重,真正购买了商业保险的农户只占20%,加上民政部门购买的养老保险也只有30%,其中为农产品、农具投保的为0%。而在投保的30%人群中,有45%是被迫购买的(商业保险公司的学生平安保险和民政部门的养老保险),80%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得到及时的赔偿。这说明该村村民的保险意识很弱,而且保险负担较重。在问及“您的庄稼或者家禽遭到损害时,你会”的问题时,有80%的人回答“自己承担”或“听天由命”,10%的农民回答“靠国家救济或集体承担”,靠亲朋好友的为10%。

通过这次问卷调查可以发现,该村购买普通商业保险的人很少,购买农业保险的则为0%。这说明农业保险机制没有深入到该村村民心中,农民的农业保险意识非常淡薄。

二、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内生因素

1、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所谓道德风险,指被保险人由于参加了保险而放松对风险的预防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做了手脚,而保险人却难以了解。逆向选择的产生是由于被保险人对于土地的产出能力和风险状况等信息比保险人更了解,因此可以得到低于他们实际风险水平的费率,从而导致保险效率的降低。在具有一般程度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标的物中,市场失灵并不必然发生。然而由于农业保险所具有的特殊性,即其标的具有生命性且标的价值会随着生长期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并且农业经营绩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后期的管理水平等。同时,农业风险具有一定的规律性,而农民对于农业风险以及土地特质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要比保险人多。由此而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使得实际保险损失率过高,在按照损失率确定保险费率的情况下,当保险费率高到超过农民自己分散风险的成本时,市场失灵就会发生。2006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为8.46亿元,按9亿农民计算人均不到1元,而养殖业保费赔付率竟达232.2%。保险费率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而赔付率仍然稳定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这一现象的出现恰好与逆向选择的结果相吻合,即农业保险有效供给不足,商业保险公司纷纷退出农险市场,导致农险市场萎缩。

2、农业保险具有极强的正外部性。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必然会出现“供给有限,需求不足”,导致市场失灵。农业是基础产业,农业稳定则受益的不仅是农民,还包括整个社会;相反,受损的也不只是农民,而会波及整个社会。投保人(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私人成本、收益和社会成本、收益间的差异是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这样全社会就搭了农险投保人的“便车”。保险人供给农业保险,将有利于农业生产的稳定,使全社会受益。保险人供给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也小于边际社会收益,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全社会又搭了农业保险人的“便车”。但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都无法对其正外部性进行收费,农业保险的消费量就低于社会的理想消费量,有效需求不足;农业保险的供给量也小于社会理想的供给量,有效供给也不足。供需不足,农业保险市场必然失灵。

3、农业风险区域性强。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环境复杂,而且呈明显的地带性与非地带性地域差异,自北至南依次出现寒温带、温带、暖温带、亚热带、热带、赤道带等6个气候带。这决定了农业风险区域性强,表现为不同区域间农业保险的险别、标的种类、风险事故的种类及周期、频率、强度差异,这造成农业保险单位经营区划、费率的厘定与区分复杂,投入资金与技术的成本很高。

三、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的对策

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须由政府来提供才能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要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既应加强政府的扶持力度又要注重市场的灵活性,并发展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

1、加强政府的扶持力度。作为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制度供给,政府首先要出台《农业保险法》,明确各级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相关责任和利益,避免各级主体在农业保险中的随意性。其次,政府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给予保险机构不同程度的补贴和减免。对技术含量高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保费补贴应为60%~100%,因为这类产业具有高附加值的特点且大部分是外向型,出口创汇能力强、投入成本高。对传统种植业和养殖业,保费补贴为40%~60%,对此类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补贴少了农业保险机构无法正常开展业务,补贴过多则涉及保险公司的信誉度等问题。房屋、机械及个人医疗、责任、意外伤害和养老保险应发挥“以险养险”的功效,其补贴值为40%以下。此外,应设立国家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也可与地方政府共同筹集设立地方性农业巨灾风险基金。

2、实行政策性保险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发挥职能进行调节,政策性保险商业化经营是国外调节农业保险市场的成功办法。政府应利用利益诱导机制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对农民直接进行保费补贴,对保险公司进行税负减免和财政补贴。直接对农民进行保费补贴,把农民推向保险公司,将使需求曲线上移;对保险公司进行税负减免和补贴,使其获得必要利润,将保险公司引向农业,供给曲线下移,供求曲线就会相交。“以险养险”特许农业保险人经营一定范围的农村险,以其赢利弥补农业险的亏损。

3、发展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面对农业的非系统性风险需要独自承受高额经营成本,遇到特大自然灾害时更是回天无力,没有农业再保险的支持难以发展。再保险的形式多样,国家政策农业保险公司应为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而互助制农业保险组织可以从县、市及区域性的互助制农业保险组织之间分保。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之一,农业保险市场存在失灵恰恰反映我国农业保险市场有着很大的潜力,只要政府部门大力扶持和保险公司坚持制度创新、组织创新和产品创新,就可以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

【参考文献】

[1]张跃华:1935年以来中国农业制度研究的回顾与反思[J].农业经济问题,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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