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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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篇1
一、总的原则:
1、“集中核算”是将村级集体经济的所有权、使用权与管理权分离,把握“统分结合、用管分开”的原则,将村级集体所有的账目、资金上收到社区进行集中核算和管理。原属于村级集体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
2、“集中核算”范围包括:村级集体组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收支活动,如:“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土地承包收入、土地征用补偿费、救济扶贫款、上级各类拨款以及各种代收代支往来款项等其他资金的收支活动。
二、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1、设立社区村级财务核算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社区党总支书记兼任。设核算会计1人,由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工作人员兼任;资金会计1人,由社区“两委”研究确定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社区财务核算办公室是社区所辖各村财务收支活动的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村级资金收付结算、会计核算、票据管理、财务审计、监督及档案管理工作。社区党总支书记是本社区财务主管负责人。
2、社区各村设报账员岗位,各村报账员在社区集中统一办公,实行统一审核、统一记账、统一公开、统一建档,设置村级备查账簿,在社区村级财务核算办公室的领导下,规范和强化对本村财务的管理。报账员负责现金收支的申领、保管工作和报账、对账工作;负责按时上交各项现金收入;负责办理票据的领购和缴销,并定期与社区核算办公室的核算会计、资金会计对账。
3、社区财务核算办公室核算会计,具体负责凭证制作,登记明细账和总账,编制村会计报表,撰写财务报告,及时向社区负责人报送会计报表,按月与乡镇财政所核对银行存款,与各村报账员核对现金余额,及时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各种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装订成册、整理归档,并负责村级票据的发放和核销工作。社区核算办资金会计具体负责将收取的村级资金及时存入乡镇财政所村级专户,拨付各村申请使用的资金;核算现金的收入和支出,定期与核算会计和各村报账员核对有关账项,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三、资金运行管理:
1、乡镇财政所以社区为单位设立社区账户。社区账户下分设各村明细账,本着“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原则,对各村财务账目进行独立核算。
2、启用社区党总支、社区村民委员会及财务专用章。社区财务专用章由核算办主任保管,对社区所辖各村发生的财务收支业务,一律实行社区党总支书记、村支部书记“双签字”制度。
3、严肃财经纪律。各村一律不得设立账外账,不得私设小金库。收付现金时,必须使用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专用票据,各村实现的一切收入,必须在收入实现的2日内,经社区上交乡镇财政所开设的村级资金专用账户,并与社区票据管理员核对票据使用情况。各村发生的支付业务,原则上要求一律经村、社区民主理财把关,社区总支书记签字后,集中到社区核算办支付。日常零星支出,由各村根据情况临时垫付,待每月集中审计后,一次性从社区核算办领取。
4、社区所辖各村不再留备用金。各村因工作需要,确需预先领取资金时,应先填写《领取资金申请表》,由村主要负责人、报账员分别签字,上报社区党总支书记签字后,到社区核算办办理预领资金手续。
5、各村所实现的收入和发生的支出必须在规定时间入账,并坚持每月进行民主理财会审。各村报账员于每月25日至30日将本村所发生的收支业务进行梳理,集中到社区核算办进行对账、审计、记账,并进行现金及银行账户余额盘点核对。
四、财务监督管理:
1、社区成立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从社区所辖各村的村务民主监督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负责社区重大事项监督、社务公开、财务监督、财务公开等工作。
2、社区所辖各村的财务收支业务必须按照“一审两访一例会”制度的要求,进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监督的主要组织,各村的财务收支单据一律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后,方可到社区核算办办理支付业务。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会审村级财务问题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
3、社区内各村财务情况实行社区集中公开与各村分别公开相结合的“双公开”机制,公开时间为每月5日至10日。每半年进行一次半年度财务收支公开,年底时进行一次全年度财务公开。同时,实行“网上晒帐”制度,由社区财务核算办负责将每月财务审计情况上传到党务公开网,进行网上公开和网上监督。
4、社区各村处置村集体资产、资源时,必须由社区派员参加有关党员及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制订处置方案,进行公开招投标、竞标。重大事项必须按照一审两访民主施政工作法的要求,采取入户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民主决策。
5、涉及社区所辖各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事项,合同的发包、招标、订立、鉴证,必须由社区财务核算办公室人员全程参与,相关情况应及时张榜公开公示。
五、责任追究
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篇2
关键词农村财务杨广镇管理探讨
一、以规范化管理为主,不断探索新的农村财务管理办法
镇党委、政府、人大高度重视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把健全财务制度,完善管理体制,提高公开质量作为推动农村财务公开化、经常化、制度化发展的重要措施常抓不懈。
(1)规范财务管理体制。1)经过多年来的实践,我们认识到,农村财务管理的薄弱环节主要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形式和监管办法。因此,我镇于2000年开始推行农村财务“双代管”,即村账镇管、组账村管。这种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是:村有资金的所有权不变、支配使用权不变、会计核算内容不变、最终收益权不变。“双层管理”是镇村两级按照各自的分工,各负其责,实行用钱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用钱这种约束机制。在此基础上,将村组账务和资金纳入镇农经办公室,一切财务收支由村、组民主理财小组和农经办公室审计后方可入账,对不真实、不合理、不合法的收支凭证拒绝入账,由事后审计,变为事前审计、事中监督,在很大程度上从源头上遏制了村组干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2)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杨广镇立足农村实际,坚持科学发展理念,不断探索创新,逐步构筑起一套运行规范、管理严密、监督有力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体系。2010年推行农村“三资”委托管理制度,成立了“三资”管理中心,村组财务纳入镇“三资”中心代管。成立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其人员由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组成,核算中心实行集中核算,集中开户统管117个账户。经镇村两级研究,中心与各村签订“村账托管委托书”、“村账托管协议”、“村级账户托管协议”。取消了各村原有账户,由核算中心开设统一的银行账户,取消各村出纳岗位,设立报账员。截至2015年底,全县共代管核算单位117个,村组集体、资金2000余万元,通过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完善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我县还被农业部认定为第二批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
(2)规范健全管理制度,农村财务管理每个环节处抓规范、定制度,培养村组财务人员规范化管理意识,推动农村财务管理不断提档升级。在2000年建立了《杨广镇农村财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于2004年2月下发了杨广镇人民政府文件政发〔2004〕0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加大对农村财务管理的力度2008年以政发〔2008〕59号下发了《杨广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及资产管理补充规定》。2014年以政发〔2014〕22号文件制定《杨广镇财务管理制度》,党发〔2014〕47号文制定《中共杨广镇委员会杨广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通知》。
二、规范监督管理制度,财务公开规范化
近年来,镇党委、政府对财务公开工作十分重视,按照上级的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创造性地推行了财务公开规范化工作,有效地提高了财务公开的质量。规范化即:一是公开时间规范。村财务每月由镇农经办公室整理出财务资料,交给各村进行按月公开;组财务由村农经站整理出财务资料交给各组按季进行公开,遇到村组大事随时公开。二是公开地点规范。各村组都在人员聚集多、便于阅读的地方进行公开。三是公开程序规范。每笔经济事项都要经过村组的经手人、村组负责人和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把关后,再进行公布。四是公开内容规范。对公开事项按照单据内容如实公布,不得遗漏和简化。五是监督管理规范。镇农经办公室负责对村组财务的公开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了民主理财质量,促进了财务公开的经常化和制度化。因地制宜地将财务公开工作与村务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了财务公开制度的落实,增加了村委会工作的透明度,加强了村组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使全镇的财务公开工作步入了规范化的轨道。
三、以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为切入点,不断拓展农村财务管理内容
围绕农村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强化工作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1)强化监督,依法行政。一是强化民主监督。对农村集体财务运行情况和资产资源处理情况,按季或按月公开,重大事项及时公开,接受全体村(居)民监督。二是强化审核监督。“三资”委托中心对各项财务收支票据、合同协议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补办手续或不予办理报账、备案手续。三是强化审计监督。加强对农村财务事项的审计监督,坚持开展届中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向群众公开,并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严肃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2)对案件进行综合治理。对涉农案件,认真调查处理,几年来,积极配合检察院、纪委、公安经侦大队等部门共同查处了多起群众上访件,促进了问题的解决,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3)每一届换届选举后,都请相关部门对村组干部、财务人员进行财经纪律法规教育培训,增强他们的民主、廉洁、法制意识。
(4)为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审计,开展好村组集体资金的专项审计,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实现了村级财务活动与会计核算工作的分离。参与了乡镇之间跨乡镇交叉审计,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水平。
四、以农村财务电算化为目标,不断提高农村财务管理水平
按照农业部财务电算化试点的工作要求,我镇于2003年开始,进行了农村财务电算化管理,将村级财务收支核算和财务公开纳入了计算机管理,初步实现了传统的手工记账向现代化和信息化的转变。2005年5月,全省有50个乡镇列为省“农村财务管理示范乡镇”,我镇属其中之一。开展了以财务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经信息化工作,与农村财务管理相关联的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经统计、村级财会人员管理等都纳入信息化管理的范畴。
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客观上要求财务工作者必须具备良好的政策素质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在政治素质上,我们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廉洁奉公、敬岗爱业、保守秘密、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在业务素质上,熟悉掌握财务会计业务以及与农村经济相关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村组财务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业务知识的培训,逐步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作者单位为杨广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
[1]王玉刚,陈述华.完善会计委托制度加强农村财务管理[J].绿色财会,2008(04).
[2]杨录强.农村财务管理现状与对策[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3).
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篇3
第一条为规范执行村集体会计委托制度,推动我县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上新水平,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省村集体会计委托制度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村集体是指本县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村集体投入资本金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乡(镇、街道)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社区)的财务活动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村集体未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不得擅自另行设立核算账目和开设银行账户。
第四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乡(镇、街道)会计服务中心接受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乡(镇、街道)经管人员、会计员,村集体财务主管、财务人员、村务监督小组成员开展业务培训。
第五条村集体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财务计划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并报乡(镇、街道)经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六条除城中村外的村集体会计实行委托制度,实行电算化核算。
在村集体自愿的前提下,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集体会计核算与监督业务委托乡(镇、街道)会计服务中心。村集体设报账员。
第七条实行会计委托的村集体财务核算按以下程序进行:
㈠报账员对村集体经济业务活动取得的原始凭证要进行初审。凭《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和银行取款支票收入资金;属现金收入的款项,必须在《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上签章。凭有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审核人按权限签字审核,审批人按权限签字审批的票据大写数额支付资金。收支的资金凭原始凭证序时登入《现金(存款)日记账》。
㈡报账员按季度在会计服务中心规定的理财日,将本期内所有收支原始凭证交由村务监督小组理财。在会计服务中心规定的报账日,将盖有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章的收支原始凭证交给会计员审核。
㈢会计员对每一张收支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处理。对符合规定的收支原始凭证加盖“已审核”业务专用章,汇总编制《出纳现金(存款)结算单》一式两份,报账员与会计员各执一份;报账员与会计员在《出纳现金(存款)结算单》上当场签字;在《出纳现金(存款)结算单》上要注明收支原始凭证的张数和金额。对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原始凭证,退还报账员,由报账员追回款项,并调整《现金(存款)日记账》余额。对经审核盖有“已审核”业务专用章的收支原始凭证交给乡(镇、街道)经管负责人复核。
㈣乡(镇、街道)经管负责人对经会计员审核的收支原始凭证进行逐笔复核处理。对符合规定的收支原始凭证交还会计员,由会计员逐笔录入电脑,并进行账务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原始凭证,退回报账员。同时,编制《不予入账退回原始凭证登记表》一式三份,报账员、会计、乡(镇、街道)经管部门各一份。《不予入账退回原始凭证登记表》上要注明原始凭证内容、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存在的违规事项,审核依据及处理意见。
㈤乡(镇、街道)经管负责人对经电算化处理的电子记账凭证进行审核,并在打印出的记账凭证上加盖“已复核”业务专用章。
㈥会计员通过电算化核算,打印出《会计科目余额表》、《资产负债表》和《村财务收支公开明细表》各一式三份,分别报送所村财务主管、乡(镇、街道)经管部门和会计存档各一份。《村财务收支公布明细表》交由报账员负责张贴公布。对本期财务没有发生额的村,实行“零”公布制度,公布本期财务收支为零。
㈦会计员按季度将各村电算化处理的财务数据信息通过互联网络传输到县农业局经管站进行网络监管。财务数据传送时间分别为每年1月份、4月份、7月份、10月份。
㈧会计员将财务会计资料装订成册,归档管理。档案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做到一村一柜一锁。会计档案资料保管三年后交由村报账员保管。
城中村的民主理财和会计与出纳结算(核算)程序,按上款第(一)、(二)、(三)、(五)项操作。实行按月核算,按月登记,按季公布财务;实行电算化核算,并使用全县统一的财务电算软件;实行网络监管,按季度将财务核算信息通过互联网络发送到所在街道经管站和县农业局经管站,接受网络监管。
第八条电算化设备要按以下程序使用与管理:
㈠会计员(城中村的会计员)应保管好电算化设备,财务软件用户操作密码和用户口令要保密,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软件。
㈡电算电脑实行专人专机,由会计员(城中村的会计员)专人使用,严禁其他人员操作计算机。禁止进入非法网站,确保财务数据的安全。
㈢会计员(城中村的会计员)每次操作完财务软件,应对财务数据进行备份,保证数据的安全。
㈣会计员(城中村的会计员)负责定期对计算机的硬、软件设备进行升级、维护、检测、查毒、杀毒。
第九条财务印章实行专人保管。村委会、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公章由村文书(城中村的会计员)专人保管,其他人员不得保管和携带公章,确实需要携带公章外出办事的,需得到村财务主管的同意,由公章保管人携带外出办理。村集体财务主管的私章由会计员(城中村的会计员)保管。乡(镇、街道)会计服务中心公章由会计服务中心主任保管。会计业务审核章由会计员(城中村会计员)保管。会计业务复核章由经管负责人保管。
村主干(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下同)不得擅自保管、携带和使用村集体公章。因擅自使用村集体公章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责任人个人承担。
第三章会计监督
第十条非报账员(城中村的出纳员)不得保管现金。确实需要他人代收的款项,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报账员(城中村的出纳员),接交时报账员(城中村的出纳员)和代收人均要在收款凭证上签字。出差人员预支现金,必须在出差回来后十日内办好有关手续,结算完毕。
村主干不得擅自插手收支现金、坐支现金。
第十一条报账员(城中村出纳员)现金留库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元(城中村10000元),结算金额达5000元(城中村10000元)以上的,采用转账方式结算,超出留库比例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本村开户银行(所)。
报账员(城中村的出纳员)负责保存现金支票,不得出租、出借现金支票,不得开空头支票。
禁止无据收付款,禁止无审批付款,禁止公款私存,禁止白条抵库,禁止设立“账外账”,禁止设立“小金库”。
第十二条会计员(城中村的会计员)在报账员(城中村的出纳员)每次报账时,必须对报账员(城中村的出纳员)库存现金(存款)进行盘点。编制《现金(存款)盘点表》一式三份,会计服务中心、报账员(城中村出纳员)、乡(镇、街道)经管部门各一份。《现金(存款)盘点表》由报账员(城中村的出纳员)和会计员(城中村的会计员)当场签字。
报账员(城中村的出纳员)库存现金出现盈余或短款时,会计员(城中村的会计员)要立即查明原因,对无法查明原因的,要立即上报乡(镇、街道)经管部门,乡(镇、街道)经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核查。
第十三条会计员(城中村会计员)每月要核对银行存款账户余额,每月到开户银行领取对账单;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一式二份,村报账员(城中村的出纳员)和会计员(城中村的会计员)各存档一份。
第十四条村集体资金不得擅自外借(指村集体货币资金向村集体以外单位、个人或村集体内部所属单位、个人无偿或有偿借款),因擅自外借村集体资金造成的损失,由直接责任人员、审批人、审核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村集体资金确实需要外借的,必需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向同一单位(个人)累计拆借资金二十万元及以上资金额度的,还须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十五条会计员(城中村的会计员)和村报账员(城中的出纳员),每年第一、四季度要各进行一次承包合同兑现、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并对清理结果进行公布。
村集体对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组织催收、清理。采取发展集体经济、抵冲债权债务、盘活集体资产、加强内部控制等有效办法化解村集体旧债。要合理安排资金,支付历年尾欠的村干部工资补贴。
严禁将村集体债务分摊、转嫁或变相转嫁给农民个人负担。
第十六条凡达到以下资金额的发包、租赁、建设项目、资产流转、对外投资等项目,必须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遵循公开招标、合同签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㈠1万元以上(城中村3万元以上)村建规划、公益项目、新建扩建生产(公益)建设工程;
㈡1万元以上(城中村3万元以上)村集体企业、山场、果园、荒山、森林资源、土地等资产的发包、租赁、流转、入股投资、征用;
㈢5000元以上公益事业、大宗财务开支;
㈣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开支;
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事项;
对流转、入股投资等的村集体资产(资源),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村集体不得举借新债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不得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单位)、个人借(贷)款。
严禁村集体干部将个人名义的借债转为村集体债务。
村集体因企业投资生产、公益事业确实需要向金融、非金融单位和个人借贷资金或提供担保的,应当由村委会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十八条除文件另有规定外,各级财政下拨的资金都要纳入账内核算。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要优先依次用于村集体履行管理公共事务的办公费、五保户供养和村干部报酬等项目开支。
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的各项补偿款收入要纳入村集体账内核算。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各项补偿款的分配方案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村主任审批权限为1000元以内(城中村2000元以内),1000~10000元(城中村为2000~30000元)的由村两委会研究后审批,超过10000元(城中村30000元)的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审批。
1000元以上(城中村2000元以上)的支出还要经村书记签字审核后,再由村主任审批。
1万元以上(城中村3万元以上)建设项目支出,在村书记签字审核的基础上,要经会计(城中村的会计员)复审签字后,再由村主任审批付款。
村书记或村主任本人经办的支出,实行互为交叉审批。
村集体换届期间的财务审批以新老财务主管(村主任)接交日为界线,财务主管接交日前发生的未付款票据,必须由原财务主管(村主任)、村书记签字证明,再由新一届村书记、主任分别审核、审批后付款。
村主任或村书记不能行使财务审批(审核)职权的,由村两委会确定财务审批(审核)人员,期限至村主任或村书记能行使其职权为止。财务审批(审核)人员须从村两委成员中产生。
第二十条村集体各项承建项目的发包,要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标的要按照中标价格从严控制,不得超标。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增减工程规模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项目完工,应组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依法进行验收,需要评估、审核的项目,必须要具备有资质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评估、审核结果。要编制工程项目验收单,验收单要由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对于没有按要求程序擅自决策验收、超支付合同约定款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关直接负责人员和审批、审核人员共同承担所造成的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承建项目及其发包方案,须经村务监督小组和上级有关技术、监管等部门审核,于招标前十五天,张榜公布,实行公开招标,招标结果进行公示。招标时必须有村务监督小组成员、乡(镇、街道)有关部门人员和会计员参加。
村集体应接受乡(镇、街道)经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审核、监督,会计员(城中村的会计员)要对工程项目的所有相关材料统一归类装订存档,以便备查。
1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还须具备有资质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评估、审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村主干补贴构成和标准按《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村主干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委办[]39号)执行。
乡(镇、街道)和县直部门正式文件,有明确规定另行可从村集体领取的补贴或奖金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村集体对村干部及相关人员享受各级财政(含部门)的固定性补贴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公开透明,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做出说明。
村干部、村务监督小组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等其他工作人员参加村务活动的误工工资标准由村委会提出方案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根据实际需要确需聘用干部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村委会应与聘用干部签订聘用合同,一般聘用人员的聘用合同期限不超过本届村委会到期时间;城中村的会计员和非城中村的报账员聘用期不得少于5年。合同内容应包括工资、奖金、福利等主要待遇,并报乡(镇、街道)审核备案。
村干部和聘用干部不服从安排,或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因长期外出影响工作的,根据实际工作量核减其工资补贴,直至取消工资补贴。
第二十四条村干部非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外出招商、洽谈业务、公务等出差住宿费报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县内50元/天,三明市内60元/天,市外80元/天;北京、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省等地区(简称特区)120元/天。
住宿费票据金额(税务发票)低于住宿控制标准的,按住宿票据实际金额报支。住宿费票据金额(税务发票)高于住宿控制标准部分由当事人个人支付,村集体不予报支。
第二十五条村干部非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外出招商、洽谈业务、公务等出差伙食费报支标准为:市内10元/天、市外20元/天、特区30元/天。
第二十六条村干部非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外出招商、洽谈业务、公务等出差交通费用,凭实际车、船票据金额报支(乘坐飞机的,按相应乘坐火车的费用报支)。除外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急难险情用车外,不得雇派专车。擅自雇派专车的费用,按相应乘坐客车的费用报支,超出部分由当事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村干部由乡(镇、街道)和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外出开会、学习、参观、考察等费用,按通知文件规定的费用标准报支。
第二十八条村主干和村报账员(城中村会计)分别按《关于组织村主二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委办〔〕73号)和《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少委办〔〕125号)相关规定报支养老保险费用。其他人员的养老保险费按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九条村干部因村务工作、公益事业生产、招商、公益项目等需要发生的招待伙食费用,实行限额控制,限额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列入当年财务计划。对当年财务计划没有安排招待费用限额标准的,一律不得报支招待费用;对确需超出招待费用限额标准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擅自超限额部份的伙食费用由审批人、审核人共同承担清退责任,并按擅自审批现金支出行为处理。
招待费用一律凭税务发票报支。
第三十条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培训汽车驾驶执照,安装私人电话,购买移动电话,外出旅游,到歌厅、舞厅、足浴、卡拉OK厅等娱乐场活动的费用一律不得报支。
村民擅自所发生的费用和误工工资不得报支。
第三十一条报账员(城中村出纳员)对形式不合格,内容和审批程序不合法、合规的票据不得付款。对初审不严,擅自支付资金所造成的损失由报账员(城中村出纳员)承担赔偿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会计员(城中村会计员)和经管站负责人在对收支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复核时,发现违规的收支原始凭证,按照“谁审批付款、谁经手,谁负责补办或退回”的原则,分清责任,落实到人,由报账员(城中村出纳员)负责补办相关手续或退回款项。会计员(城中村会计员)和经管站负责人对不符合规定收支票据擅自入账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承担相应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员要参与所村的村务监督小组理财活动,听取意见,指导规范理财。
第三十三条村集体取得资金收入时,应出具由省农业厅监制的《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不得擅自使用自制(印制)或市场上购买的收款票据。
第三十四条《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实行准购核销制度,县农业局向各村发放《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由县农业局(或经县农业局委托的乡(镇、街道)经管站)负责办理核销登记工作。
第三十五条会计员(城中村会计员)负责保管《准购证》;负责凭《准购证》向县农业局购买空白的《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负责《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的领用、核实、收回、核销等事项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遗失的,会计员(城中村会计员)必须立即向乡(镇、街道)经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乡(镇、街道)经管部门再向县农业局申请,并办理登报等作废手续。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费用。
第四章民主监督
第三十七条村务监督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召集其他成员,组织理财活动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所通过的事项要获得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通过。理财通过的收支票据,要在《民主理财登记簿》上登记张数和金额,并在每一张票据上盖审核章。理财不予通过的票据也要在《民主理财登记簿》进行记载,并注明不予理财通过的原因。参加理财活动的村务监督小组成员要在《民主理财登记簿》上签章。
第三十八条村委会对村务监督小组理财不通过的财务报支没有异议的,由报账员负责追回报支款;有异议的,要主动向村务监督小组作出解释说明,可由村务监督小组再理财。村委会对再理财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街道)经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认定解决。
第三十九条村务监督小组要在乡(镇、街道)会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组织开展理财活动。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开展理财活动的,村务监督小组组长要提前两天向村委会和乡(镇、街道)会计服务中心说明解释,并另行确定理财时间,另行确定的理财时间必须距规定时间5天以内。
第四十条村务监督小组在规定时间或另行确定时间内无法组织开展理财活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通知限期开展理财活动,村务监督小组仍然没有开展理财活动的,会计员(城中村会计员)和经管站负责人按规定的审核、复核程序,对本期收支票据给予入账处理。对两次以上(含两次)不能组织开展理财活动的村务监督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议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更换。
第四十一条村务监督小组交届期间的职责履行以接交日为界线,接交日前发生的收支票据,还没有经过理财的,一律由新一届村务监督小组理财。新一届村务监督小组不予理财的,由乡(镇、街道)经管部门审计认定。
第四十二条村集体成员对本村财务有质疑(指与其本人非相关事项),要求查阅会计账目的,必须要由村务监督小组牵头,在会计员(城中村会计)指导下开展查阅账目活动。
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篇4
【关键词】农村三资管理合同财务管理
一、当前农村三资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三资管理台账不完善。在调查中,很多村干部、财政所干部对本村、本镇的三资家底不清,一笔糊涂账,有的连基本的台账都没有。对资金、资产还好一些,特别是对土地(机动地)、“四荒”等的登记就不全、不细或没有台账登记。有的要求村里作好三资的台账,但村里故意敷衍,不让镇里知道实情。
(二)合同不规范,损害了村集体利益。一是对于合同的签订随意性大,有些合同要素不全,条款不明,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平等,不全面,造成群众利益损失。二是村干部违规发包,搞暗箱操作,一些地方存在着发包不按照民主程序,不民主公开、不招标投标,少数人说了算。三是少数村对合同签订后不按照要求履行,合同变更随意,变更的内容和承包时间群众根本不知情。
(三)财务管理不到位。有的村大额支出不经集体研究,少数人说了算,独断专行;有的挥霍浪费,乱支滥补;有的村收款开具非统一收款收据,开支白条入账;有的报销凭证不够规范,支出凭证手续不完整。财务公开不规范。个别村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民主意识淡薄,财务公布的内容、形式、时间不够规范。公开内容笼统不具体,群众只能雾里看花。
二、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对策
(一)完善农村三资管理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是农村干部、财务工作者遵守财经纪律的有效约束。应制定“六项”制度:一是要制订《村集体资源管理办法》。对村集体资源的登记、使用、处置、开发、产权、纠纷调处、收益分配等方面作出规范合理的规定,达到产权明晰、使用规范、收益分配合理、保值增值的目的。二是要制订《农村财务预决算制度》。各村要按照有关原则,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规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批后执行。禁止超预算支出,镇财政所负责督查监管,年终向群众公布结果,从源头上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强化基层组织规范化建设。三是要制订《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对资金的管理、财务收支审批、票据管理、民主理财、会计核算、财务公开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四是要制订《村集体招投标和集中采购实施办法》。对招投标过程中的招标申请、公告、开标评标、中标公示等环节作出合理的规定,做到环环相扣。五是要制订《农村集体经济项目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违反合同的责任、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以保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村集体经济秩序。六是要制订《档案管理制度》。对村集体资源管理各种档案的立卷、装订成册、编制档案保管清册等方面作出规范性规定。做到科学管理,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立卷规档制度、档案利用制度,杜绝不规范档案入库。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二)建立“三资”清查机制,实行台账登记。农村集体“三资”面广、量多。为了全面摸清农村集体家底,我们建立了“三资”定期清查机制,统一设置了十二种《三资清查登记表》,从摸清“三资”存量入手,分别采取以账查物、以物对账、以账对账的办法对村级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清查,并按村设立“三账三簿”进行台账登记,“三账”是《固定资产登记台账》、《债权债务登记台账》、《资源登记台账》;“三簿”是《银行存款登记簿》,《现金出纳登记簿》、《产品物资材料登记簿》,从而达到“五清”,即“三资”总量清、资产状况清、使用情况清、管理责任清、经营收益清。特别是针对部分村级资产(资源)经营收益记载不清、兑现不明等问题,统一建立了《资产(资源)经营登记台账》,详细记载了资产(资源)名称、坐落位置、经营期限、承包租赁金,兑现情况等,最大限度地维护了集体利益
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篇5
现印发给你请认真贯彻执行。区村(居)账乡(街道)管理方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的意见》农经发〔〕4号)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村财民理乡监管办法的通知》政办发〔〕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村(居)账乡(街道)。加强民主理财,严格开支审批,规范报账程序,强化会计监督职能,维护集体和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三条实行村(居)账乡(街道)。村级所有会计业务由乡(街道)经管站(财政所)进行的一种财务制度,即村级财务账目、资金委托乡(街道),实行备用金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再设会计、出纳,只设一名报账员。
第四条村级集体财务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的管理制度。监督村级资金的运行。
第五条乡(街道)经管站(财政所)负责对村级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
第六条本方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七条坚持“四权不变”原则。
第八条坚持“五统一”原则。
第九条坚持独立核算原则。一村一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清债权债务。
第十条坚持村级组织委托的原则。由村(居)委会出具委托书,委托乡(街道)经管站(财政所)记账和核算管理。
第三章基本内容
第十一条实行村(居)账乡(街道)。统一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统一计账方法,统一会计科目,统一记账时间,实行财务报表和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反馈制度,以便村级财务及时公开。
第十二条实行资金管理制度。纳入乡级会计核算,包括村级集体经营、发包和租金收入,村(居)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土地征用征收弥补款,有关部门拨款和转移支付资金,各级财政性资金和社会捐赠,以及其它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
第十三条实行村(居)账乡(街道)前的村级会计账本、凭证等会计资料档案仍由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行保管。实行村(居)账乡(街道)后的会计档案资料在年度终了后15天内由办公室将统一会计档案分别移交给相关村(居)核算单位保管。会计档案保管年限依照《会计档案管理方法》执行。
第四章操作顺序
第十四条实行村(居)账乡(街道)制度。包括盘点现金、核实收款收据、清查收支、落实债权债务、清查集体财富物资等,并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财务清理后,必需做到账账、账表、账簿、账款、账物、账证相符,方能进行财务移交。
第十五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挤占、平调、挪用的资金。
第十六条各村(居)年初要制订收支计划。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资金支出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凡在经营性场所的支出均需取得正规票据。
第十八条财务审批时。然后由村(居)委会主任审批。
第十九条各村(居)报账员和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要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凡未经民主理财小组签字盖章的支出票据不得入账;对手续不全的票据要退回重新补办手续;对违反财务制度的不予入账。
第二十条办公室须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如实填写好各村(居)季度财务收支公开表》并于每年度终了后10日内如实填写好各村(居)年度财富、债权、债务、农民负担公开表》经村(居)委会主任、民主理财小组组长、乡(街道)经管站(财政所)主管会计、报账员审签后。
第二十一条实行备用金制度。由报账员料理借款手续,经村(居)委会主任审批后方可支出,并由报账员负责现金收支保管。
第二十二条报账员每月底应及时与办公室核对账户余额。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否则一律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村级支出应严格执行有关财经纪律。专款专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村级财务审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执行。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村级债务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村级财务审计要规范化、制度化。对发包收入、土地征用征收弥补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资金、集体资产处置、集体资产负债或收益、国家政策性补贴等。应主动听取群众和民主理财小组意见。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公布审计结果,落实处置意见。
第二十七条乡(街道)对村级财务、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管。经管站(财政所)具体负责,其他相关机构配合,并及时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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