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与质量论文(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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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与质量论文范文篇1

关键词:环境管制;产品质量;罚金

一、引言

自从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后,环境问题一直吸引着国际学术界的关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大量文献关注于政府环境管制对企业生产的微观影响。传统假说的观点是,环境管制会负面影响企业生产,因为较高的环境标准将导致国内厂商生产成本的上升进而损害其竞争力,因此采用较高的环境标准可能是得不偿失的做法。以Walley和Whitehead(1994)为代表的观点是,对单个企业而言,随着环境治理成本的增加,企业的收益会减少,从而企业越来越难以实现环境与竞争力的双赢。

然而,Porter(1991)认为,恰当设计的环境管制可以激发被管制企业创新,相对于不受管制的企业,这可能会产生绝对竞争优势,从而会提高企业的收益;相对于管制标准较低的国外竞争者而言,环境管制通过刺激创新可对本国企业的国际市场地位产生正面影响。Christmann(2000)认为,企业可以通过改变生产工艺、完善产品设计等有效措施降低生产成本从而增加收益。曲如晓(2001)认为,政府通过严格的环境政策可以使企业在国际贸易中获取竞争优势。傅京燕(2002)指出,企业可以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以及需求弹性的差异,通过实行差异化策略来增加利润,从而获取竞争优势。

Simpson和Bradford(1996)却指出,环境管制的影响取决于被管制行业的具体特点,行业不同,影响也不同,而且理论上也不太可能精确估计这种影响。Sartzetakis和Constantatos(1995)用一个国际寡头模型分析,在古诺―纳什均衡下,用排污许可证交易体系的企业与用命令和控制方法的企业相比拥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企业竞争力的高低不仅与环境管制措施的松弛程度有关,而且还取决于环境管制的形式。Porter和VanderLinde(1995)指出,之所以有环境管制降低国际竞争力的观点,主要是观察问题时所采取的静态方法。如果进行动态分析,由于环境管制会刺激创新,所以严厉的环境管制是完全有可能提升一国企业的收益,从而提高其国际竞争力的。并且Eliste和Fredriksson(1998)为此观点提供了理论支持。他们的模型显示,环境质量需求的增加将导致两个政策变量即污染税和生产补贴的同时增加。通过游说,污染者可能得到补偿,以弥补其在新管制标准下增加的支出。结果,企业收益增加,竞争力不降反升。

目前,在理论研究方面,有关环境管制对企业的影响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环境管制对一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在实证方面,主要是关于单个企业的环境管理策略与企业收益关系的研究。而研究在特定的市场结构中,消费者偏好、政府的管制行为对企业收益的影响却是很少的(许士春,2006)。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环境管制的特点通常不像西方国家那样以某些环保标准为依据,而往往呈现出转型经济的特色。从以往的事实可知,政府进行环境管制主要是通过征收污染税或罚金的方式来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而往往没有关注到实施这些管制措施是否会使企业进行清洁生产。

考虑到中国的现实情况,本文试图建立一个三部门经济模型,分析在政府财政收入最大化、消费者效用最大化和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均衡条件下,政府对污染厂商征收罚金时,对厂商的产品质量和净收益带来的影响。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就目前有关环境管制对企业生产的影响这一问题的研究现状作了简要的叙述;第二部分给出了本文的假设条件和模型框架,在博弈论的思想方法下阐明了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最优决策;第三部分探讨了政府环境管制措施对厂商产品环境质量的影响,论证了在政府财政收入最大化、消费者效用最大化和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均衡条件下,政府征收污染罚金时,会降低产品的环境质量;第四部分探讨政府环境管制措施对厂商收益的影响,论证了政府加大罚金力度会提高生产清洁产品企业的净收益,而降低生产污染产品企业的净收益,并且清洁生产企业的利润比污染生产企业的利润高;第五部分是本文更深一步的讨论,假如政府放弃财政收入最大化目标,对清洁生产的企业予以激励,对污染的企业在说服教育的基础上责令其限期整改,否则即对其征收罚金,这样会使两类企业都进行清洁生产;第六部分是本文的结论及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基本假设与模型的构建

考虑到经济转型时期政府管制的动机,以及问题处理的简化,我们给出了以下假定条件:

由于厂商1是清洁生产的,因而政府对其征收正常的从量税t。厂商2是污染生产的,因其污染了环境,政府除了要对其征收正常的从量税t外,还会征收一定的罚金。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政府只能以θ的概率对其单位产量征收罚金F。

根据假设4我们知道,如果消费者选择购买了产品i,那么根据显示性偏好弱公理就有:

由此,政府是不会让厂商2退出市场的,否则政府无法实现财政收入的最大化。此时污染生产企业的利润是大于零的。

三、政府环境管制与厂商产品质量

如果厂商2进入市场,则厂商2的产品价格必与厂商1的产品价格相等,这主要由于政府知道市场上清洁产品的正常价格,如果厂商2产品的价格低于厂商1产品的价格,即P2<P1,那么这一价格信号就会很容易吸引政府的注意力,从而政府会很容易鉴别出厂商2产品的环境质量,此时厂商2被处罚的概率是1,即θ=1。这样,在F≥P2的前提下就有π2<0,因而厂商2一定会令自己的价格水平等于厂商1的价格水平。那么其均衡价格一定为P2=P1=P*。最终在均衡条件下,厂商1实际上充当了价格领导者的角色,厂商2是价格的追随者。在均衡条件下,厂商的最优价格P*将由下式决定:

由于两个厂商的产品价格始终相等,根据式(4)厂商i的市场份额变为:

下面我们讨论在竞争均衡条件下厂商1和厂商2产品的环境质量。

当政府对污染厂商进行环境管制时,我们分别考虑厂商1和厂商2应对政府罚金的情况。

对式(7)求F的偏导数,经整理可得:

命题1:在本模型经济中,政府加大对污染产品的罚金力度会降低污染产品的环境质量,也会降低清洁产品的环境质量。

命题1说明,在政府加大征收罚金力度时,虽然厂商2降低产品的环境质量会失去一定的市场份额(参见式(6)),但面临政府的高额罚金,厂商2只有被迫通过降低产品的环境质量来节约成本,从而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厂商1预期到厂商2会降低产品环境质量,而厂商1的产品一直被认为是清洁产品而不会受到处罚,从而厂商1也会降低产品的环境质量来节约成本(注:根据式(6)可知,厂商1降低产品环境质量和维持原来的产品环境质量相比,会失去一定的市场份额,但厂商1降低产品环境质量后节约成本的收益会大于失去一定市场份额的损失。否则,厂商1不会降低自身产品的环境质量。这一结论也给我们带来一些启示:在对生产低质量产品的企业进行管制时,同时还要监督生产高质量产品的企业,因为如果生产低质量产品的企业降低产品质量时,原先生产高质量产品的企业可能也会跟着降低产品质量。),实现利润最大化。

我们对T2/T1求F的偏导数,并将式(14)代入可得:

命题2:在本模型经济中,政府加大对污染产品的罚金力度会加大两种产品环境质量的差异程度。

命题2说明,在政府加大征收罚金力度时,厂商2与厂商1的产品环境质量差距会变大,这意味着厂商2较厂商1的产品环境质量下降的幅度大。这主要由于政府仅对厂商2处以罚金,面临政府的高额罚金,厂商2只有被迫通过降低产品的环境质量来节约成本,从而实现利润的最大化。除非让厂商2退出市场,否则政府处以罚金的力度越大,厂商2的产品环境质量下降的幅度越大。

四、政府环境管制与厂商的收益

以上我们主要探讨了政府征收污染罚金对厂商产品质量的影响,下面我们探讨政府罚金会如何影响两类厂商的净收益(利润)。

(20)等号右边各项为负,所以π*2/F<0,这说明政府加大罚金力度会减少厂商2净收益。由此我们可得如下结论:

命题3:在本模型经济中,政府加大对污染产品的罚金力度会提高清洁生产企业的利润,而降低污染生产企业的利润。

命题3的经济含义是:在政府加大征收罚金力度时,厂商2面临政府的高额罚金,其成本负担加大了,利润也就会自然减少;厂商1的利润会随着其市场占有率的提升而增加。

现在比较在政府征收罚金的情形下两类厂商的利润,用式(18)减式(19)得出:

命题4:在政府对污染生产企业征收罚金时,清洁生产企业的利润比污染生产企业的利润高。

五、简短的讨论

从上文的分析得出:在政府财政收入最大化、消费者效用最大化和企业利润最大化时,政府采用污染罚金会降低产品的环境质量;同时,提高罚金力度会提高清洁生产企业的利润,而降低污染生产企业的利润。这说明在现实经济中,政府在进行环境管制时,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不能“一刀切”,特别当企业提高产品环境质量的边际成本很高时,政府提高惩罚力度可能会适得其反,不能达到政策的预期效果。此时,如果能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来鼓励帮助一些污染企业进行清洁生产,效果会比征收罚金要更好些。

我们假设政府放弃了财政收入最大化的目标,并且政府不进行环境管制时,比较式(10)与式(11),当F=0,即政府不对厂商2进行环境管制时,则式(11)与式(10)是一样的。厂商2和厂商1的产品环境质量水平都是T1,此时市场产品的平均环境质量为T1;当政府进行环境管制时,根据式(11)可知厂商2的产品环境质量肯定低于厂商1的产品环境质量,即T2<T1,市场产品的平均环境质量为TS1T1+S2T2<T1。由此可得如下结论:

命题5:在本模型的经济中,政府不征收污染罚金时,两厂商都进行清洁生产(因为T2T1);当政府征收罚金时,厂商2进行污染生产(因为T2<T1),市场产品的平均环境质量水平小于不征收罚金时的情形。

此结论初看好像与常理相悖,其实之所以出现这种结论主要是由于:在政府不征收罚金时,厂商2还可以利用目前的资源来提高生产的清洁水平,从而提高其市场份额来增加收益。然而在政府对其征收罚金时,企业只有通过降低产品的环境质量来节约成本,从而会出现这种情形。这就说明在现实经济中,政府在进行环境管制时,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不能“一刀切”,特别当企业提高环境质量的边际成本很高时,政府提高惩罚力度可能会适得其反;此时,如果能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教育引导一些污染企业进行清洁生产,效果会比征收罚金更好些。这点我们将予以证实。

我们假设政府放弃了财政收入最大化的目标,政府实施环境管制并对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发现清洁生产就按单位产品给予补贴,假设补贴为B,对不符合环境标准的企业,在教育引导的基础上责令其限期整改,否则即对其每件产品征收罚金F(此措施有的学者称为“创新弃权书”(注:创新弃权书是基于激励策略尤其是创新激励而设立的一种环境手段,通常由政府与企业签订弃权或豁免证书,企业承诺如果进行技术创新而清洁生产,他们在豁免期间将免除惩罚。创新弃权书是推进环境政策改革的一种新尝试,曾在一些国家获得过成功。笔者认为创新弃权书给予了企业必须进行清洁生产的整改时间,这有利于企业“改过自新”。))。假设此时清洁生产的产品环境质量为T′1,污染生产的产品环境质量为T′2。在这种情形下,两厂商的利润函数为:

收罚金,厂商1的利润比厂商2的利润高,所以对于厂商2来说,其最优选择也是进行清洁生产,并且环境质量也提高到T′1的水平。本结论可由下面的命题来表述:

命题6:当政府放弃财政收入最大化目标,对从事清洁生产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激励,对污染企业在说服教育的基础上采用创新弃权书的管制方式,否则即对其征收罚金,这样会使两类企业都进行清洁生产,并且生产的清洁水平会更高。

这点表明了政府在进行环境管制时,要对从事清洁生产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激励,对污染的企业不能一味地采用惩罚的方法,而应是首先采用教育引导方法,要给予污染生产企业整改的时间,特别是企业初始环境质量水平为T′2,如果立即征收罚金,只会使企业在征收罚金的约束下处于次优选择的状态,如果政府能给予污染生产企业一定的整改期限,并给予一定的引导,帮助其改进生产,则T′1的环境质量水平也是污染企业的最优选择。所以,罚金仅仅是一种手段,不是政府环境管制的目的。罚金政策必须在督促企业整改之前使用才会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否则,不分情况搞“一刀切”,很难达到其预期的使用效率。在现实中,单纯的惩罚经常是以关、停、并、转中小企业为代价来寻求环境质量的改善,这一做法即使有利于环境保护,却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加重了各地执行环境保护的经济成本,也使环境保护政策难以获得广泛的社会支持。

六、结论及建议

本文建立了一个三部门的经济模型,分析在政府财政收入最大化、消费者效用最大化和企业利润最大化时的市场均衡情况。由于在经济转型时期地方政府主要考虑财政收入,所以在政府财政收入最大化的情况下,政府征收污染罚金是不会让生产污染产品的企业退出市场的,这也是市场经常出现劣质企业“打而不死”的主要原因。在本文的假定条件下,政府征收污染罚金会降低产品环境质量;同时,政府这种环境管制措施会提高清洁生产企业的利润,降低污染生产企业利润。

在本模型中,我们首先假定政府以财政收入最大化为目标,这主要是由于转型时期地方政府往往会追求政绩而一味增加当地的财政收入。这就可能在现实生活中,政府往往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故意降低监管力度,如烟草行业对环境有一定的污染,对人身健康危害很大,但因其能给政府创收而未被禁止;还有在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中,经常出现“打而不死”的现象。然而,如果政府放弃财政收入最大化目标,并对从事清洁生产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激励,对污染的企业首先采用教育引导的方法并给予一定的“整改”期限,惩罚则是在不得已的情形下为起到“威慑”作用而使用时,两类企业都会进行清洁生产,并且环境质量较原先更高。本文的分析发现,无论政府是否管制,清洁生产企业的净收益都高于污染生产的企业(至少相等),这点表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应主动采取清洁生产,这样才有利于企业长远的发展。此外,在本模型分析中,发现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对厂商的影响很大,因为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决定了厂商的市场份额。这点给我们的启示是,政府在进行环境管制时,不能仅仅针对企业,还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来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环境质量的关注程度。

通过本文的研究,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对当地政府来说,要尽量从长远利益出发,不要为了暂时的政绩而追求财政收入。在进行环境管制时,不能仅仅为了征收罚金就认为进行了环境管制,罚金仅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政府更应重视政策的使用效率,要能深入企业了解具体情况,重在教育引导,并建立起激励型生态补偿制度。

第二,政府应为企业提供优惠的财税政策,以财政资助形式推动研究开发,对从事新技术研究开发的公司、科研组织或个人提供无偿拨款或补贴,对有助于技术进步的项目给予相应的减免税收政策;在金融市场上,可以采用各种措施促进金融机构为企业进步提供资金,并重视对风险资本的投资,从而鼓励引导国内企业进行绿色生产。政府要特别关注污染生产的企业,通过资金、税收等政策手段予以扶持,使其尽快获得清洁的生产技术,引领科技创新与环境保护有效地结合,促进中国的环境保护由外延型向内涵型转变,这样既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又有利于提高产品的环境质量。

第三,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宣传来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环境质量的关注程度,提高消费者的环境意识,在我国消费者中普及绿色观念,引导绿色消费,为我国的绿色产业发展开拓空间。因为消费者的环境意识直接影响了消费者的效用函数,消费者对高环境质量的产品偏好越强,产品的市场需求越大,企业越会通过提高产品的环境质量来提高竞争力,从而会激励企业进行绿色生产。

第四,对企业自身而言,应注重提高产品的环境质量来提高其竞争力。因为通过以上的研究我们得知,无论政府对企业的生产是否进行环境管制,生产清洁产品的企业都比生产污染产品的企业利润高,也更具有竞争力。企业应积极引进和学习国内外的清洁生产技术,要在政府的环境管制与企业的科技创新之间架起连接的桥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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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如晓.2001.环境保护与国际竞争力关系的新视角[J].中国工业经济(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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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vironmentalRegulation,ProductQualityandProfitofEnterprises

――ResearchontheEfficiencyofPollutionFinesPolicy

XUShichun1HEZhengxia2

(1.SchoolofManagement,ChinaUniversityofMiningandTechnology,Xuzhou221008;

2.SchoolofCommerce,XuzhouNormalUniversity,Xuzhou221009)

Abstract:Thepaperutilizesaconsumer′sutilityfunction,governmentcostfunctionandenterprisecostfunctiontoanalyzetheeffectsofenvironmentalregulationonproductqualityandtheprofitofenterprises.Thepaperdemonstratesthat(1)undertheconditionofgovernmentmaximizingfinancialincomes,thegovernmentwon′tallowtheenterprisestoretreatfromthemarket;(2)Undertheconditionofgovernmentsmaximizingfinancialincomes,consumersmaximizingutilitiesandenterprisesmaximizingprofit,environmentalregulationwilldebaseenvironmentalqualityofproducts;(3)Themorefinesthatthegovernmentlevies,thelowerenvironmentalqualityofproductsinthemarket.Thegovernmentenvironmentalregulationwillincreasetheprofitofenterprisethatproducescleanproducts,andreducetheprofitofenterprisethatproducepollutiveproducts;(4)Ifthegovernmentabandonsfinancialincomesandgivessubsidytoenterprisesthatmanufacturescleanproductsandinducesenterprisethatmanufacturespollutiveproductstomanufacturescleanproducts,bothofthemwillmanufacturecleanproducts.Thisdemonstratesthatthegovernmentshouldpayattentiontotheefficiencyofenvironmentalregulation.

商品与质量论文范文篇2

论文摘要:《资本论》是马克思经济伦理思想的集大成之作,所以有必要对《资本论》经济伦理思想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从商品这一切入点着手,从《资本论》商品的伦理意蕴、经济逻辑与伦理逻辑的统一等方面进行梳理,力求挖掘马克思经济伦理思想的构建原则和内在逻辑。

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在《伦理学与经济学》中这样写道:“现代经济学不自然的‘无伦理’特征与现代经济学是作为伦理学的一个分支而发展起来的事实之间存在矛盾。”虽然表面上看经济学的研究仅仅与人们对财富的追求有直接的关系,但在更深的层面上,经济学的研究“还与人们对财富以外的其他目标的追求有关,包括对更基本目标的评价和增进”。而在“经济学经常使用的一些标准方法中尤其是经济学的‘工程学’方法,也是可以用伦理学研究的”。由此可见,经济学与伦理学是不可分割的,而谈到马克思的经济学时,阿马蒂亚·森这样评价:“一些经济学家更重视伦理学问题;而另一些更重视工程学问题,……卡尔·马克思……更重视经济学中的伦理问题。”阿马蒂亚·森所言的马克思经济学的这种倾向最突出的体现是他的巨着《资本论》。

法国哲学家阿尔都塞在其着作《读资本论》中这样写到:“把《资本论》归结为伦理学的构想是一种儿戏。这一论断看似有道理,因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确实是没有一套完整的伦理学范畴。但这并不代表《资本论》没有伦理思想,可以说《资本论》通篇都充满着这些思想,尤其是经济伦理思想。从第一卷“道德和自然、年龄和性别、昼和夜的界限,统统被摧毁了”“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在英国经历了三代人,却吞没了九代纺织工人”等等,以及第二卷“资本家的道德和合理市场的等等的实质”等,到第三卷的“这种草营人命的情况,绝大部分是由煤矿主的无耻贪婪造成”。……

阿尔都塞的错误之处在于只看到了《资本论》的文字表面,没能看到其深刻背后是经济逻辑与伦理逻辑的内在统一,这种统一是隐性的,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它包含历史的向度又佐以事实。在《资本论》中,这种统一体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是在总的成书框架上,二是体现在具体的经济理论中。

马克思在《资本论》的正文一开始就这样写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选用商品作为剖析资本主义社会的突破口,直接而明确。马克思以此为起点透视资本主义的同时,其经济伦理思想也由此展开。这一起点深含经济社会学的逻辑必然,但也包含建构和谐经济伦理关系的匠心。

“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属性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商品的这种属性即它的使用价值。虽然它是一个外界对象,但却包含着人的主体性和人对自然的对象性活动,因为“每个商品的使用价值都包含一定的有目的的生产活动”。不同物的量只作为同一单位的表现,才能同名称,因而是可通约的。

但这种通约性一旦超过了同种品的范围“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区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了”。“使用价值在流通过程中的不可通约性,彰显了马克思对伦理主体的关怀。经济活动和人类活动得以生产和再生产决不是仅仅物(使用价值)就可以实现,需要的是一个“价值灵魂”,即人和人的劳动。

撇开商品的使用价值“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而我们继续剥离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把那些使劳动产品成为使用价值的物质组成部分和形式抽去,那么,体现在劳动产品中的各种劳动的有用物质消失了,其具体形式也消失了,这时商品只剩下“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即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这些“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的这些物,马克思指出,它们是共有的,是这个社会具体的结晶,即价值—商品价值。

商品的价值有人类劳动体现或物化在里面,它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共同”的东西。这些“共同”也就是说商品的价值有可通约性,是以商品为基础构成商品经济社会关系和伦理关系的基础。马克思对商品价值的分析为其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剖析和资本主义经济伦理的研究找到了内在的根本性的起点,这个起点决定和影响了整个《资本论》的行文思路和基调,也是《资本论》经济伦理思想的前提之一。

马克思指出,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而这种耗费的量是如何决定的呢?马克思把商品世界全部价值中的社会的全部劳动力当作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由此而得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概念,认为“只有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的价值量。社会劳动时间也就是人类无差别的一般劳动的社会形式的概念。而商品的价值对象性却只能体现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也就是说我们实际上只能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交换关系出发,才能探索到隐藏在其中的商品价值,也才能看到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商品的使用价值具有不可通约性,体现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而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来源之一,作为有用劳动,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那么,商品的价值则体现的是人类劳动本身,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不同质的具体劳动形成了作为使用价值的要素,而同质的抽象劳动形成了价值实体。马克思在谈到劳动对于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不同时,指出:“就使用价值说,有意义的只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质,就价值量说,有意义的只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量,不过这样劳动已经化为没有质的区别的人类劳动。在前一种情况下,是怎么劳动,什么劳动的问题;在后一种情况下,是多少劳动,劳动时间多长的问题。

商品好像是一个很简单很平凡的东西,但对它的分析表明,它却是一个很古怪的东西,充满着形而上学的微妙和神学怪诞。在马克思看来“它不仅用它的脚站在地上,而且在对其他一切商品的关系上用头倒立着,从它木脑袋里生出比它自动跳舞还奇怪得多的狂想,这种狂想就是马克思所言的商品拜物教。所谓商品拜物教就是“在那里,人脑的产物表现为赋有生命的,彼此发生关系并同人发生关系的独立存在的东西。在商品世界里,人手的产物也是这样。我把这叫拜物教”。马克思有时也称它为“象形文字”。

商品拜物教是同商品的生产分不开的,那么它来源于何处呢?马克思认为:“不是来源于商品的使用价值,同样,也不是来源价值规定的内容。”因为“第一,不管有用劳动或生产活动怎样不同,它们都是人体的肌能,而一种这样的肌能不管内容和形式如何,实际上都是人的脑神经、肌肉……的耗损,这是一个生理学真理。第二,作为决定价值量的基础的东西,即这种消费的持续时间或劳动量,那么,劳动的量可以十分明显的同劳动的质区别开来”。那商品拜物教来源于什么呢?商品形式本身。因为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内容,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由于这种转换,劳动产品成了商品,成了“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物或社会的物”。可见,商品拜物教来源于生产商品的劳动所特有的社会性质。

商品拜物教把现实世界在人脑中倒立过来,那么如何破除它呢?马克思认为:“一旦我们逃到其他的生产形式中去,商品世界的全部神秘性,在商品生产的基础上笼罩着劳动产品的一切魔法妖术,就立即消失了。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结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这种神秘纱幕就可揭开了。

破除商品拜物教后,马克思给了我们一个设想,设想了一个自由人联合体。在那里,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当作一个社会劳动来使用。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这种分配的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在那里,劳动时间就有了双重作用,一方面,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马克思开出了药方,但也给出了这个药方治病的条件,那就是“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或一系列物质生产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历史发展的自然产物”。从分析商品的内在结构到商品拜物教的产生和如何破除以及“自由人联合体”的设想,马克思给了我们一个以商品为起点来建构经济伦理关系的解题方式。

商品交换虽然是简单的社会现象,但同时又是最普遍、最为丰富、最为复杂的社会现象。它不仅萌生了人类社会的一切矛盾,而且蕴含了作为调节人的行为规范的一切伦理原则。《资本论》以商品为起点来剖析资本主义社会,以商品交换为切人点来研究资本运行过程,逐步深人地解剖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和一般社会伦理。由此来构建他的经济伦理原则。

商品与质量论文范文篇3

价值必然是商品中同质的、可测度的和社会所共同认可的东西。物质产品价值和精神文化产品价值是两个内涵和外延截然不同的范畴,不能混同。物质产品价值是对商品从其原始材料形态脱离自然界开始,在人类社会经济体系中形成和存续期间的全部物质运动和变化过程的动态考察,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有效经济功,是时间、空间的动态函数,劳动是价值形成的唯一源泉。精神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消费都是一种社会心理过程,因而其价值是一种拟价值,拟价值只能通过其外在表现即人们对该精神文化产品的边际需求与边际供给之间的比例关系来测度。现代商品社会,多数商品兼具物质产品性和精神文化性双重因素,因而其价格变化基础是包含物质因素价值和精神文化因素拟价值在内的社会综合价值。

关键词:价值拟价值有效经济功劳动价值论要素价值论

建国以来,甚至可以上溯至建国以前,中国的经济理论界对价值及劳动价值论的争论从未停止过,而尤以最近十多年为甚。因为中国的经济学者不得不面临一个尴尬的现实:对价值形成来源的认知决定了社会分配形式合理性的判断。如果从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出发,则目前中国兼顾生产要素分配的分配方式即使再具有现实合理性,显然也有违于社会公平与公正;而如果按照西方经济学“三位一体”(劳动、资本、土地)或“四位一体”(以上三项再加上企业家才能)的要素价值论,即使能够给予中国当前的经济政策以某种解释,则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就会被否定。这就是目前这场争论的实质。

在这种尴尬面前,疑问与迷茫固然产生,喧嚣与聒噪也纷纷尘上,而各种对劳动价值论曲径通幽、七拐八弯的解释和调和也一一上场,连解释者自己也千转百回,云锁雾罩。但越具有真理性的命题和逻辑,其阐述和解释也应越简明,这是在自然科学中一再验证的命题,这一具有哲学意义的结论在经济学理论研究中也应当是适用的。

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我们来做一个简单的逻辑推演过程:价值是什么?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劳动是什么?劳动是人的体力和脑力的耗费;人的体力和脑力的耗费又是什么?马克思没有回答,因为在马克思所处的那个历史时代自然科学还没有发展到能够给出满意答案的程度。因此,深入探究人的体力耗费和脑力耗费的本质将有助于揭示价值本质及其形成过程。

人的体力和脑力的耗费到底是什么?现代生理学、生物物理和生物化学等生命科学的研究进展越来越清晰地告诉我们,人的体力和脑力的耗费实际上是人的生物化学能量的转换与支出,劳动是人的体力和脑力为形成使用价值而进行做功的过程。但人的脑力劳动是属于思维和意识形态领域的活动,在纯粹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中,不可能直接对客观物质世界中的劳动对象施加作用和改变形态,必须借助人之体力或自然之力作为实现途径,真正做功的是人之脑力控制、调度和驾驭下的人之体力和自然之力。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自然之力被越来越多地纳入人类社会经济体系,因而形成在人之脑力控制、调度和驾驭下的、替代和协同人之体力作用的、与人之体力劳动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自然力生产,人之体力劳动形成价值,自然力生产也形成价值,但从人类社会的视角看,人之脑力控制、调度和驾驭下形成的自然力生产价值可以也应当被看作是人之脑力劳动的成果。

要说明的是,以上的简单推演过程都仅限于纯粹物质资料。为了更清晰地解释价值本质及其形成过程,我们一方面需要将纯粹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脑力劳动、体力劳动和自然力作用这三者的本质、作用和相互协同过程分析清楚;另一方面还需要扩大对精神文化产品的价值及其形成过程进行考察,分析其与物质产品在价值本质和计量方式上的根本不同,从而最终实现对劳动价值论的再推导和新拓展。

一、价值概念共识及其同质基础

从科学哲学的角度看,一个科学概念所依据的前提要么是对人类普遍常识的归纳与总结,要么是对体现真理的具体现象的抽象与升华,除此之外,尚无他法。具体到价值概念来说,就是要找出大众或者说各主要流派的经济学家对价值概念普遍认知的部分,否则肯定会“发生着不同流派的经济学家之间由于相互疏远和越来越失去思想联系的过程”。

通过对各主流经济学派在价值概念上的共识提炼,可以得到价值的三个基本特征:

基本特征Ⅰ:价值必然是商品中同质的东西。因为只有同质的东西才使商品能够相互比较。

基本特征Ⅱ:价值必然是商品中可测度的东西。因为只有可测度的东西才使商品具有相互交换的比例。

基本特征Ⅲ:价值必然是商品中社会所共同认可的东西。因为只有社会所共同认可的东西才使商品能够在社会范围内进行交换。

劳动价值论坚持认为这种同质的、可测度的和社会所共同认可的东西只能是劳动耗费,效用价值论坚持认为这种同质的、可测度的和社会所共同认可的东西只能是效用或边际效用,二者孰对孰错?抑或各有局限性,理论适用的前提和条件不同?或者还有第三者能够作为同质的、可测度的和社会所共同认可的东西?

科学常识告诉我们,只有同质的东西才能相互比较,或者更简化地说只有相同度量衡的东西才能相互比较和计算。实际上,仅就纯粹物质资料而言,当我们把各种劳动的具体活动形式撇开,人们的生产活动就剩下了一点:它们都是人之体力或脑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支出,即人力耗费;同样当我们撇开各种机器设备的具体运转形式,则其耗费只有一种:能量的支出和转换,即自然力耗费。那么人力耗费和自然力耗费是否是同质的或相同度量衡的东西?从格物致知的物理学观点看,衡量力的作用过程和结果是以功来表征的,所谓力的耗费其实是力在做功,同时也是能量的转换或转化过程,人力耗费其实就是人力所做的功,自然力耗费其实就是自然力所做的功。引申到经济学研究中,既然都是功,那么人力所做的功和人力控制、调度和驾驭之下的自然力所做的功,从物质产品形成或改变的结果来看,都是同质的,并具有相同的度量衡,因为在生产路径和加工工艺没有区别的前提下,生产过程中唯一不变的东西只是每件产品形成或改变所必需的功,而无论这种功是人力、畜力还是水力或电力所做的。自然力所做的功可以还原为等量人之体力耗费来计量,或者将人之体力支出表达为功的方式,例如1人·年=x千瓦时。

马克思关于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理论内涵正在于此。活劳动其实是指人力或人力控制、调度和驾驭之下的自然力所做的功,即不仅包括人力所做的功,还应包括人力控制、调度和驾驭之下的自然力所做的功,“活的力”或“活的能量转换”才能做功;而物化劳动在具体形式上即指劳动工具、机器设备等,是人力或自然力做功的媒介和手段,其本身并不做功。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果以功来衡量人们为生产纯粹物质产品所产生的人力和自然力耗费,则计量起点以何为界?或者说在某一具体物质产品的全部生产过程中选择哪一时点作为人们核算功凝结的起点?显然我们不可能将凝结起点反推到物质产品的宇宙诞生状态或原子形式,只能从生产该物质产品所需要的、并能够在自然界中获取的各种原材料形态脱离自然界并进入人类社会体系的那一时点起开始计算才具有经济学意义,包括脱离过程中的人力耗费以及人力控制、调度和运用之下的自然力的耗费,例如原料的开采和运输过程;也包括一些必要的前置性人力和自然力耗费,例如原料搜索和勘探过程;而在此之后的物质产品的全部生产加工工序不外乎是功不断凝结、累加与复合的过程。

功的计量起点是可以变化的。随着人们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不断深入,被纳入人类社会体系的自然力的边界不断向外扩展,计量起点也就不断地向前推移。从辩证法的角度看,另一方面,人类社会体系之外的自然力作用,即在人类或认识、或控制、或运用之外的自然力作用也永远存在,且仍然可能产生可以被直接纳入人类社会体系的经济物品,而不必经历人类社会体系内部的生产加工过程,即过程在人类社会体系之外,结果却直接进入人类社会体系,则这类物品对于人类社会来说属于自然物品,如果自然物品是人类社会获得这类物品的主要方式,我们称之为获得性自然物品,其功的计量起点只能是自然界体系与人类社会体系之间的临界点,即只包含将其直接纳入人类社会体系所耗费的少量的人力或自然力。

二、生产进程中的人之脑力、人之体力和自然之力

人类社会之前和人类社会体系之外,自然界本身就存在绚丽万千、鬼斧神工的物质转化、变化过程和物品生成过程,例如光合作用等,自然界运动同时也是自然之力的作用过程,尽管这种作用是随机的、偶然的和无意识的。人类社会出现之后,自然之力随着人们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地进入人类社会体系,科学技术成为认识自然之力、运用自然之力的必然武器。

被纳入人类社会体系的自然力,在人之脑力控制、调度和驾驭之下,替代和协同人之体力,又继而变成人类进一步改造和征服自然的能力,因此生产力(确切地说,应当是社会生产力总功率)不是空洞的概念,而是有着具体内容乃至具体数值的客观力量,可以直接以能够用于生产活动的所有人力及人力控制、调度和驾驭下的自然力的(功率)总和来计量。现在,生产力发展与扩大越来越依赖于科学技术将更大范围、更大规模的自然力引入人类社会生产体系并更加有效地调度和运用,因而科学技术就成为最重要的、几乎是唯一的生产力扩大方式和渠道。从这一角度上说,科学技术不是第一生产力,而是发展生产力、扩大生产力的首要方式,是生产力发展和扩大的第一手段。

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都需要源源不断地从自然界获得物质资料的输入,从而人类活动分化为物质资料生产活动和非生产活动。在人类社会体系内部,任何生产活动都是在人之脑力控制和调度下的,但人之脑力是属于思维和意识形态领域的活动,不可能直接对客观物质世界中的劳动对象进行操作和改变,必须要与人之体力或自然之力相结合,控制、调度和驾驭人之体力或自然之力,才能对劳动对象进行操作和改变。

具有复杂运动形式和运动机制的脑力劳动被笼统地视为人的脑力耗费显然是不妥当的,也无法真正揭示脑力劳动对于价值形成的内在作用机理。我们根据人之脑力与人之体力、自然之力的不同结合,将脑力劳动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初级脑力劳动:控制、调度和驾驭人之体力的脑力劳动,与被其天然控制、调度和驾驭下的人之体力劳动结合为初级劳动,这是人类最原始的劳动方式。

(2)次级脑力劳动:控制、调度和驾驭自然之力的脑力劳动,与被其控制、调度和驾驭下的自然力生产结合为次级劳动,这是人类在认识自然之力的基础上以自然之力替代和协同人之体力进行的劳动,譬如畜力、水力、风力的使用等。

(3)第三级脑力劳动:创新、改进与扩展人之体力和自然之力使用的脑力劳动,通过扩大或节省人之体力和自然之力的使用,以达到更多物质产品的目的,譬如科技与管理活动。

(4)第四级脑力劳动:形成与改进前三级脑力劳动的脑力劳动,通过形成和改进前三级脑力劳动,以达到更多物质产品的目的,譬如科学教育、技能培训、人工智能等活动。

(5)纯粹精神文化产品生产的脑力劳动:用于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要,具有与纯粹物质资料生产不同的生产规律和价值形成过程,譬如文学、艺术、娱乐等。

我们将前四种脑力劳动称之为生产性脑力劳动,人类社会体系中所有的与生产活动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脑力劳动总和为社会生产性总脑力劳动。生产性总脑力劳动只包括“活”的生产性智力思维活动,不包括固化的生产性智力成果,如生产技术书籍等,因为后者必须再“活化”为生产性智力思维活动才能在生产活动中发挥作用。

包括体力劳动和各级脑力劳动在内,各种劳动方式都是可以并存的,但以何种劳动方式作为主要形式却是一个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逐次替代和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并决定了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生产方式是一种物质资料获取方式,并在原始社会之后成为最主要的物质资料获取方式。生产方式的主体是劳动方式,即以何种劳动方式为主进行生产,是初级劳动,还是次级劳动,抑或是第三级或第四级脑力劳动。因此,生产方式进步程度主要体现在自然之力替代人之体力的程度,或者说生产活动中自然之力替代人之体力的比率反映了生产方式不断从量变到质变的进步程度,因为在改造自然的整个进程中,人之体力终究是有限的。

从历史角度看,依次出现的主要生产方式有:以获得性自然物品为主的生产方式(原始社会)、以初级劳动为主的生产方式(奴隶社会)、以次级劳动为主的生产方式(封建社会)、以第三级脑力劳动为主的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社会)等。因此,资本主义社会之后的生产方式即使存在,也未必是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是“现代化的机器大生产”,而是以第四级脑力劳动为主的生产方式。

三、纯粹物质资料生产的四次异化过程

人类社会以获取物质资料为目的的生产活动出现以后,并非以简单的、一成不变的形式贯穿于整个历史进程,而是到目前为止,共发生了四次异化过程,即生产异化Ⅰ(自然力生产异化为人之脑力劳动的成果);生产异化Ⅱ(物质产品生产异化为使用价值生产);生产异化Ⅲ(使用价值生产异化为经济物品生产)和生产异化Ⅳ(经济物品生产异化为商品生产)。

自然力被纳入人类社会体系之后,便被置于人之脑力的控制、调度和驾驭之下,从自然界中随机的、偶然的和无意识的作用过程变为人类社会体系中定向的、有目的的和有意识的生产过程,因而这种生产过程无疑被人类当作是自己脑力劳动的成果。脑力劳动导致生产异化Ⅰ:人之脑力控制、调度和驾驭下的自然力生产异化为人之脑力劳动的成果。如果以功的角度去说明,则生产异化Ⅰ使得人之脑力控制、调度和驾驭下的自然之力所做的功,被人类社会视为人之脑力劳动的生产功。这里的人之脑力劳动是指社会生产性总脑力劳动。

物质产品被生产出来以后,生产功就凝结在物质产品中,其计量起点就是该产品所需的各种原材料脱离自然界并进入人类社会体系的那一时点,而物质产品的全部生产加工工序,乃至后续的流通、交换和消费过程(即产品形成与产品存续),不外乎是生产功不断凝结、累加与复合的过程。在流通和消费中,生产功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弱化或消除自然负功,自然负功是自然之力在自然状态下对物质产品中所凝结的生产功的反向作用过程,从而减损和耗散物质产品中凝结的生产功,例如建筑的自然风化、食品的自然腐烂等。而当物质产品被使用、被消费乃至被人为的破坏时,则是人为负功起着相当突出的作用。

在生产活动中,并非全部的人力和自然之力的耗费都是生产活动所必须的。生产功与人力和自然之力所做的全部自然功之间的比

四、价值与有效经济功

商品交换之所以能够实现并能精确计量,是因为双方交换的商品中具有某种共同的东西。这种共同的东西,虽然不可能是商品的自然属性,但也并非就一定指向“一般人类劳动”,产生这一指向的原因来自于一个传统判断:“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非此即彼的判断基于对立的逻辑范畴,而使用价值与劳动产品并非对立范畴。对于商品体来说,即使撇开使用价值,仍然还有众多社会属性,例如稀缺性、剩余产品属性等。此外,商品并非就一定是劳动产品。

为了分析清楚商品中的某种共同东西,我们必须首先回答另外一个问题:在从原始材料形态到最终商品形态的商品生产过程中,唯一不变的东西是什么?从一个简单的商品生产过程,例如以铁丝生产衣架的过程,我们可以判断,唯一不变的是功,更进一步地说,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条件下是每件产品从原始材料形态形成最终商品形态所必须的功,并与生产路径和加工工艺无关,即无论这种功是人力、畜力还是水力或电力所做的,因为对于商品交换的另一方来说,是不作这种区分的,而且付出的是同样补偿。

商品中的某种共同东西只能是商品形成过程中唯一不变的东西,即从原始材料形态到最终商品形态所必须的人之体力耗费与所必须的自然之力耗费之和,既不能单纯地指向人之体力耗费,也不能单纯地指向自然之力的耗费。而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条件下,为形成商品所必须耗费的人之体力和自然之力所做的功就是有效经济功。因此,对于纯粹物质资料而言,商品交换的度量依据和计算基础只能是人力及人力控制、调度和驾驭下的自然之力所做的有效经济功。有效经济功是价值计量的内在基础,价值是有效经济功的货币化表现形式。

单位有效经济功的货币化表现就是价值水平,价值水映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对价值的计量习惯,同时也是衡量不同国家或地区汇率和购买力平价的基础。有:

劳动价值与人之体力劳动价值之间的关系或比例,一般来说,,因为人们更看重自身体力耗费而看轻自然之力耗费。显然,价值是随时间动态变化的。

综合以上的全部分析,就纯粹物质资料而言,价值不是对商品的静态考察,而是对商品从其原始材料形态脱离自然界开始,在人类社会经济体系中形成和存续期间的全部物质运动和变化过程的动态考察,这一过程以商品生命周期彻底完结并返回自然界而结束。价值是人们对特定的物质运动和变化过程所进行的一种时空断面考察。所谓特定有三重含义:一是指这种运动和变化是以满足人们的客观物质需要为目的;二是指这种运动和变化是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即有人力控制、调度和驾驭或直接参与作用,当然人们的这种意志仍然要遵循物质世界客观规律;三是指这种运动和变化过程是在人类社会经济体系中进行的,或其结果被纳入人类社会经济体系。由于物质运动是绝对的、普遍的,因而价值也不是静态的、凝固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具有时空相对性。通常人们在进行价值衡量时实际上是从上述的运动和变化过程中抽取其一个时空截面来进行考察,例如商品交易时。

以上分析还同时无可辩驳地证明:劳动是价值形成的唯一源泉。只有人之体力劳动和自然之力生产(即社会生产性总脑力劳动)所做的有效经济功,才能形成商品、创造价值。一个简单的常识性道理是人所共知的:没有人力或自然之力的驱动,没有人的生物能量或机械能、化学能、电能、核能等其他形式的自然能量的输入,工具不会动,机器不会转,机器人不会行走,无人工厂也不会运行,怎么又能够形成价值?许多经济学者恰恰是在这一点上犯了最低级、最笨拙的错误。

五、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要的产品价值形成过程

以上我们讨论了纯粹物质资料的价值形成和计量方式,但在社会实际生活中,除了物质资料生产外,还存在着大量的用于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要的产品。即使是主要用于满足人们客观物质需要的产品,仍或多或少同时也蕴含着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要的因素,例如产品的外观设计、品牌形象等,因而人们经常将商品的这两重作用统称为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需要,但在价值分析时,却需要我们谨慎对待,不能轻易混同。

在商品社会,社会分工与商品交换的范围不断扩大,从最初的物质资料生产部门内部的商品交换,扩大到物质资料生产部门与精神文化生产部门进行交换,乃至于精神文化部门内部的交换最终也采取商品交换的形式。精神文化部门成为独立的、特殊的商品生产者和提供者,以生产出来的精神文化产品参与商品交换。而在此过程中,精神文化部门和物质资料部门之间在生产、流通和销售等各个环节上也不断渗透、融合乃至有意识的合作,使得许多商品兼具物质产品性和精神文化性双重因素。商品生产者甚至有意识地为满足纯粹物质需要的产品添加、涂抹精神文化因素,所谓商品品牌、商品形象、商品包装等均是如此。

虽然精神文化产品在商品社会也可以成为商品,但用于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要的商品,或商品中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要的部分或因素,其所谓的价值和作为纯粹物质资料的商品价值在内涵和外延上存在本质的不同,甚至可以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是因为:人们的精神文化需要是属于主观意识形态领域的范畴,这种需要的产生机理、本质特征和满足方式都不同于人们的客观物质需要,因而这两类产品或产品的这两部分因素无论在价值本质还是在计量方式都不相同。

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要的商品,或商品中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要的部分或因素,其生产和消费都是一种社会心理过程,因而其价值并不是对客观物质运动和变化过程的时空考察,而是一种拟价值。之所以将其称为拟价值,是因为一方面它在形式上确实具有价值的外在形态,例如都是商品交换的计量基础,也都是商品价格变化的内在核心,具有同质性、可测度性和社会共同认可性;但另一方面它在本质上既不是对客观物质世界中劳动对象改变或变化过程的反映和表现,也不是对客观物质世界中的劳动对象实施作用和进行操作结果的计量和测度。因此,拟价值显然不能以有效经济功作为衡量尺度,而只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拟价值的产生既然来源于社会心理,因而也只能通过社会心理方式去测度,但这种心理测度既不是任意的评判,也不是个体的感知,而必须是社会的共同承认或认可,否则就不存在精神文化商品交换的社会共同基础。这种社会心理测度最真实的外在表现就是人们对该精神文化产品的边际需求与边际供给之间的比例关系,对于每一新增加的精神文化产品,人们对其边际需求量的大小从社会角度反映了该产品拟价值量的大小。因此,某一具体精神文化产品的拟价值计量方式为:

六、对传统劳动价值论、边际效用价值论和要素价值论的推导

我们以公式9作为分析基础,在对各项参数进行不同的理解和进行必要的简化后,从传统劳动价值论的观察视角出发,可以推导出传统的劳动价值论。

首先,传统劳动价值论没有区别满足人们客观物质需要和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要之间的差异,而是统一地视为满足人们物质文化需要并以物质产品的眼光去同等看待精神文化产品,因而精神文化因素也采取了物质因素的价值计量方式:

对于公式9,如果对各项参数进行不同的理解,也可以得到边际效用价值论。

首先,边际效用价值论错误地将精神文化商品或商品中的精神文化因素的拟价值决定和计量方式扩大为全部商品的价值形成和计量方式,从而得到公式14:

这就是边际效用价值论的简单雏形。

要素价值论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对人之脑力控制、调度和驾驭下的自然力生产过程的认知出现分歧,即并不将纳入人类社会经济体系的,在人之脑力控制、调度和驾驭下的,替代和协同人之体力作用的自然力生产全部看作是人之脑力劳动的成果,因而也不将自然力生产价值看作为人类社会生产性总脑力劳动的成果,而分别是劳动(人本身的体力和脑力)、土地(自然力本身)、资本(自然力作用媒介或载体,如机器设备等)和企业家才能(控制、调度和驾驭人力和自然之力的部分脑力劳动)的综合作用结果,将统一的自然力生产过程分解为各个要素的单独作用过程。要素价值论部分承认自然力生产属于人之脑力劳动的成果(例如劳动和企业家才能),部分承认自然力生产单独形成价值,而该部分自然力生产价值要么被分配给所谓的自然之力的所有者(例如土地),要么被分配给自然力的作用媒介或载体(例如资本),即对公式2:部分承认、部分否认。显然要素价值论是一种不彻底的价值论。

要素价值论虽然存在缺陷,但按要素分配却在现实中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其根据却并不是要素价值论。这是因为,自然力生产价值是人类社会生产性总脑力劳动的成果,但在人类社会生产性总脑力劳动中,除了初级脑力劳动成果有明确的归属,即劳动者本人之外,其他生产性脑力劳动虽然都是指“活”的生产性智力思维活动,但其部分甚至大部分来源是已经成为社会公共品的固化的生产性智力成果和生产知识,是“无主”的智力成果和生产知识,例如作物种植常识、家畜养殖常识、牛顿力学、麦克斯韦电磁学等等,已经成为社会共同的知识财富。人们无法将其产权明确归属于某个具体的社会主体,因而此类智力性成果和生产知识所导致的大量自然力生产价值只能在社会范围内重新再分配,包括分配给生产过程中参与作用的各个要素。因此,按要素分配只能是一种社会再分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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