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的利与弊(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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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的利与弊篇1

【关键词】WTONAFTA争端解决机制异同

世界贸易组织专家皮特斯曼教授指出:“所有文明社会……都需要有一套适用于解释规则的、和平解决争端的规范和程序,这是国际、国内法律制度的共同经验。”①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猛进展,国际与区域之间的经济争议与经济纠纷也越来越多,争端解决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外交的中心。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当今世界上最具代表性的两种争端解决机制。剖析它们的异同及利弊,可以为中国乃至整个亚洲区域的争端解决提供一定的借鉴,促进经济发展。

WTO和NAFTA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系的重要支柱,在整个WTO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它是成员方解决政府间贸易争端的强制性、排他性的合法渠道,是一种具有实用主义价值导向的、融政治外交方法与法律方法于一体的综合机制。它是在继承发扬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形成的、由《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所确立的一整套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是保障多边贸易体系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的核心因素。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可分为:磋商斡旋、调停调解程序(非必须程序),专家小组仲裁程序,上诉评审程序和监督执行程序。其宗旨在于“通过逐步减少和消除由其成员政府为保护本国产业而设置的,诸如关税和配额限制等贸易壁垒,来逐步推进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②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是1992年由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共同签署,并在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自贸区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区是美国为了抗衡当时即将成立的欧洲联盟,联合加拿大和墨西哥成立的自由贸易区,是世界上第一个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联合组成的、具有“弱化组织”特征的区域一体化经济集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包括五套争端解决机制,分别是第11章规定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这是“到目前为止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领域最新,也是最为大胆的保护投资者权力之制度设计”③;第19章的反倾销与反补贴税争端解决机制;第20章的一般争端解决机制;此外,还有基于《北美环境合作协定》和《北美劳动合作协定》的环境争端解决机制和劳工争端解决机制。N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整个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成败,而它规定的一般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非常类似,也包括了磋商程序,斡旋、调解与调停程序,专家组仲裁程序和专家组报告的执行程序。NAFTA的宗旨是:取消贸易壁垒;创造公平的条件,增加投资机会;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执行NAFTA和解决贸易争端的有效机制,促进三边和多边合作。

WTO和N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共同点

WTO和NAFTA争端解决机制在制定的来源、导向及一些程序的设立方面有着相同之处,了解、认识两套争端解决机制的共同点有利于我们在贸易争端中维护自己正当权利。

相同的来源。WTO和NAFTA争端解决机制都来源于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时代的争端解决机制。WTO通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对GATT制度下有缺陷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弥补完善、创新与突破,最终形成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即《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NAFTA争端解决机制虽然由五套程序组成,但同样也是在吸取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形成的一套体系,特别是NAFTA起草第20章一般争端解决机制时,借鉴了WTO当时正在起草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草案,所以,WTO和NAFTA的争端解决机制有着相同的来源,其争端解决程序也大致相同。

相同的导向。WTO和NAFTA的争端解决机制皆是“规则导向型”而“非实力导向型”的争端解决机制。WTO和NAFTA争端解决机制是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大背景下建立的,为了公平、公正地解决不同实力国家及各个国际区域组织的贸易争端,WTO和NAFTA争端解决机制具有相同的价值导向,即由“实力导向型”向“规则导向型”转变的趋势,是建立在以规则为主导,合理利用各种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的执行程序都设立了报复机制。执行率是考察法律有效性最为重要的衡量指标,因此执行机制成为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核心内容。为了确保WTO或NAFTA的建议和裁决能够得到贯彻和执行,WTO或N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程序都设立了报复机制。报复机制是争端解决机制执行程序中最有力的强制措施,是执行程序中最后诉诸的救济手段,是在败诉方不能执行裁决时使用的临时性措施。在GATT时期就对报复的授权和报复的水平设置了严格的监控,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一套法律体系对违规提供的救济越充分,该体制赋予的权利就越有力,大家对该机制规则的依赖度就越高,所以,报复手段在现实贸易争端中很少被胜诉方诉诸,它存在的最大好处在于能让胜诉方享有威慑性,迫使败诉方遵守义务,加快提供补偿,使得执行机制的有效性和执行力度大大提高,从而降低了爆发贸易战的可能性。

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WTO或N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报复机制虽然对申请授权实施报复的条件、形式及报复的终止和监管制定了严格的纪律和条款,对防止滥用报复导致贸易壁垒的形成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但是,学者对报复机制的公平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存在很大争议。

首先,学者们认为报复机制容易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贸易报复通常通过授权胜诉方中止减让或相关义务,对败诉方的相关部门商品建立关税壁垒,迫使败诉方改正违法的贸易行为,以补偿对自身造成的利益损失,这与WTO和NAFTA一直提倡的贸易自由化是背道而驰的;其次,学者们认为在实施报复机制时,发展中国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贸易纠纷的胜诉方对败诉方的报复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政治、经济实力,发达国家往往凭借其在科学技术水平、进出口贸易额等方面的优势,选择平行报复和跨部门报复形式向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特别是美国坚持引进跨协议的交叉报复,使发达国家可以利用其参与国际贸易范围比发展中国家更加广泛的优势,将报复从货物贸易,延伸到知识产权领域,甚至将报复施加到败诉发展中国家的无辜企业头上,胁迫发展中国家屈服就范。尽管发展中国家也能够采取贸易报复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但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贸易的范围比较局限,能够选择贸易报复形式比较单一,经济实力的不对等很难使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报复产生威慑效果,这对发展中国家显然是不公平的;再次,学者们认为报复机制的运用容易造成两败俱伤。根据经济学的观点,如果胜诉方决定提高败诉方进口产品的关税,就会导致胜诉方进口产品成本上升,价格上涨,胜诉方的进口商和消费者均会因报复败诉方而连累遭受损失,国家的整体福利也会下降。

由于报复具有的威慑力和存在的种种弊端,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时,诉诸报复机制的案例很少,但报复机制的存在对推动争端裁定的实施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WTO和NAPTA争端解决机制的差异性

提供的争端解决程序不同。WTO和NAFTA的争端解决机制最明显的区别是,它们为解决争端所提供的程序不同。WTO争端解决机制只提供了一套高度统一的争端解决程序,而NAFTA却提供了五套不同的争端解决程序。

WTO解决成员间纠纷的争端解决机制只有一套高度统一的程序,虽然WTO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规定了某些特殊或附加的程序,但都是对一般程序的补充,不足以形成独立的争端解决程序。争端解决程序的高度统一性成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一大显著特征,也被认为是对GATT的重大改进。这种争端解决机制的优势在于能迅速解决纠纷和加强各争端解决程序之间的协调,尤其是当争端涉及多种重合协议时,譬如一桩贸易纠纷同时涉及到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时,高度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就可以避免在程序选择上发生分歧,以及由选择程序所引起的混乱局面,从而大大提高了争端解决效率。然而,近几年国际社会的贸易争端已日益复杂化、交叉化和多样化,WTO制度下单一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实际问题时往往又显得僵化,缺少必要的灵活性。

NTFTA则根据不同的争端类型提供了相互独立的五套程序来解决成员间的争端。争端解决机制的这种多样性,为解决不同类型的争端提供不同的解决程序,显示出高度灵活性,也弥补了WTO框架下争端解决程序单一的不足。但是,NTFTA在同一机制下并存着多种解决程序,而且NTFTA也没有拟定解决程序间相互冲突的条款,这在实际应用中难免造成程序间的不协调,不利于迅速有效地解决贸易争端,也影响了人们对解决争端的可预见性,增加了争端解决的不确定性。

对争端中主体资格的认定不同。当发生贸易争端时,在WTO和NAPTA两套争端解决机制下,对案件涉及的争端双方是否有资格成为投诉主体有着不同的认定标准。

WTO争端解决机制沿用了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将争端主体的资格限制在具有法律人格的国家、国际组织或单独关税区上,私人则没有资格成为国际争端中的主体。WTO对争端案件主体资格的限制原本是为了尊重成员方所属地的管辖权,防止投资者“滥用诉权”,但由于私人不能直接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去捍卫自己的权利,只有将个人争端上升到国家高度后,才能将对方成员诉诸有约束力的国际仲裁,获得损失补偿,这一规定显然加大了私人在贸易争端中的维权成本,使贸易争端中的私人一方受到了不公平待遇。

而与WTO不同,NAFTA在第11章投资者争端解决程序中明确规定:投资者因东道国违反规定而蒙受损失时,有权代表自己或者代表一个由自己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企业,以东道国为申诉方,诉诸有约束力的国际仲裁,获得损失补偿。就是说NAFTA争端解决机制突破了传统国际法的局限.允许私人方不必上升到国家的高度便可直接成为争端主体,为遭受不公或损失的私人成员在解决争端时提供了便利。但NAFTA的这种规定却饱受诟病,因为这可能会导致投资者“滥用诉权”,给东道主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对外资的管辖和使用带来巨大的麻烦。

诉诸法律方法时选择的法律手段不同。WTO和NAFTA争端解决机制都是集政治(外交)方法与法律方法于一体的综合机制,两种争端解决程序的政治(外交)方法都采取了磋商,斡旋、调停和调解,但是当诉诸于法律方法时,二者选择的法律手段发生了变化。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规定,当争端方无法通过协商程序解决纠纷时,下一步既可以选择使用斡旋、调停和调解这一非必须程序,也可以直接进入专家组程序和上诉机构程序,即由政治方法阶段进入法律方法阶段。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明显的司法化贸易争端解决的取向,也就是采取司法手段解决争端,其主要特征为:第一,WTO框架下采用“反向一致”或“逆向协商”的决策机制,即只要不是各方一致反对,则有关决策就可获得通过,仅有一方或几方反对是不能阻止争端解决程序进行的;第二,WTO制度下的专家组专家成员不由争端方自主选定,而是由法院选派指定;第三,法律阶段经历“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两个环节,专家组程序相当于法院的“一审程序”,上诉机构程序相当于法院的“二审程序”,当争端方不满“一审程序”,即不满专家组程序的结果时,可进入到“二审程序”,即上诉机构程序进一步解决争端。

与WTO制度不同,N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手段是仲裁,它的主要特征是:第一,签订NAFTA时便自动默认了签署方同意依照协定规定的仲裁方法解决争端,无需再另签协议;第二,NAFTA制度下专家组的专家成员采取“逆向选择“的制定方法。五名专家组成员由争端双方各选取2名非本国成员担任,主席则由双方共同选定,如对此有异议,则争端方采取抽签的方式选择一方进行指定,这赋予了争端方在专家人选上的自,由于专家组成员的选择较充分的尊重了纠纷双方的意愿,有利于专家组裁决结果被双方所接受;第三,实行“一裁定局”的裁决方法,对专家组做出的裁决不得上诉,这就保证了争端解决机构更迅速、更便捷地完成对案件解决,有利于缩短解决争端的时间,提高解决争端的效率;第四,NAFTA机制下“无常设争端解决机构,只有出现“认知争端”时,由自由贸易委员会(NAFTC)临时成立的仲裁专家组来行使争端解决职能,这与WTO制度下设有专门的专家组及上诉机构相比,是个明显的缺陷。

解决争端的执行机制不同。执行机制的有效性是整个争端解决机制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WTO和NAFTA制度下的执行机制虽然都设立了报复机制,但WTO制度下执行机制的一大特色是还设立了执行监督机制,争端解决机构对裁决的实施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当被诉方不履行裁决结果时,可以通过曝光,对被诉方施加舆论与社会压力,迫使其履行裁决结果。

而NAFTA制度下的执行机制却没有执行监督机制,它只是在环境争端解决机制和劳工争端解决机制中,将罚款作为制裁措施,通过罚款来增大违法成本,起到督促裁决结果有效执行的作用。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执行监督机制,不利于对裁决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督,并采取相应地督促措施,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力度和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效率。

综上所述,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当今世界上最具代表性的两种争端解决机制。WTO和NAFTA争端解决机制在制定的来源、导向及一些程序的设立方面有着相同之处。WTO和NAPTA争端解决机制的差异性则包括:提供的争端解决程序不同;对争端中主体资格的认定不同;诉诸法律方法时选择的法律手段不同。本文从争端解决机制制定的来源、导向、特点、争端主体的确立、法律手段的运用以及执行机制的差异等方面,对WTO和NAFTA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详细的对比和分析。两种机制各有侧重,且利弊兼有,对解决中国及亚洲地区的贸易争端,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作者为贵州遵义师范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秦建荣:“WTO与NAFTA争端解决机制之差异性比较研究”,《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22期。

②程德钧:《国际贸易争议与仲裁》,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98页。

自由贸易的利与弊篇2

关键词:利率市场化;市场调控;信贷风险

利率市场化概念

利率市场化是指金融机构根据自己对资金状况的估量和对市场的分析判断自行决定利率水平,该利率水平是对市场供求情况的反映,它形成的基础是央行基准利率,媒介是货币市场利率,从而形成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利率体系和机制。

中美利率市场化进程分析

利率市场化作为一种利率的调控模式在中国发端于1993年中共十四大《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随着时间的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开放程度也越发的增加。自1996年放开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以来,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银行间市场利率、国债发行利率也不断获得开放。截至2002年,人民银行在外币利率政策上对中、外资金融机构实现了公平待遇,实行两种机构统一的外币汇率管理政策。随后,央行放开外币小额存款利率管理,并不断加大利率浮动区间,提升金融机构住房抵押贷款的自主定价权。2013年7月20日央行宣布全面放开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管制,交由金融机构自主根据市场调节来确定利率水平。根据以上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出利率市场化的开放程度在我国越来越明显,但其制度在自由程度和可操控的平衡上还具有更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美国利率市场化主要经历了《1933年银行法》Q条款控制以前的绝对利率自由状态,到Q条款逐步废除的利率限制模式,再到《存款机构放松管制的货币控制法》和《加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的施行从而完全废除Q条款的利率限制,进而完成利率市场化。从这一浓缩的历程来看,似乎美国利率市场化经历的是一个从自由到自由的过程,但是其中所蕴含的还有一个自由和可操控性的平衡过程。在83年之后的这套体系中虽然银行利率不再受到Q条款的限制,但是经历了这一段的时间,美国银行已经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所调节成为了一个体系,具有相对强力的稳定性,达到了一种自然上的平衡。反观中国利率市场化的发展状况来看,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还处于相对起步的阶段,还未经过市场调控的洗礼,所以其还具有相当广阔的发展空间。

而在这一空间的突破上,我国并没有停滞,而是积极的稳步前行,其第一步采取了试验的方式进行,这就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其成立的意义所在。2013年9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其规定了自贸区各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办法第五章金融创新与与风险防范第二十一条就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培育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机构自主定价机制,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这标志着我国对利率开放前进的决心和实际的行动。并为今后利率市场化在国内全面推行奠定基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利率市场化试点剖析

上海自贸区关于利率市场化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办法的第五章第二十一条直接规定了上海自贸区实行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机构自主定价机制,而通知则在其第四条中间接以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区内银行业的方式来推行利率市场化。这两条规定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相对较为笼统的,所以其运行的空间也相对来说非常广阔,也就是说在自贸区内的金融行业可以完全自主的进行利率的调控而不受央行的直接限制,这在一个追求秩序稳定的社会里可以说是一个混乱的因素。但是,上海自贸区作为一个试验点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这加大了市场调控的因素,进而在此环境下观察市场能否较好的调控这利率的变化。民营资本在金融业的进入,加剧了这种变化的可能性,从而可以更好地观察在相对较为混乱的自由状态下市场所能达到的调控能力。

但是就自贸区内来说,这种笼统的规定,笔者认为是相对不利的。在利率市场化的环境下,进入的民营资本完全不能抵抗国有银行的强大资本吸入能力,因为在自由竞争市场下,本来就是一个大鱼吃小鱼,弱肉强食的环境,这些进入金融业的民营资本所能接受的利率是有底线的,因此被大型国有银行所击败是在所难免的。不过既然作为试验区,必定会有相当大的风险,我们还是最好观察这种自由市场所能带来的数据,从而解锁出下一步中国利率市场化的发展方向。

利率市场化之利弊

事物都有两面,利率市场化在我国进行也是如此,既带来了利好的一面,但也具有弊端。

利率市场化对我国的利好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利率市场化机制提升了信贷市场等金融机构的效率。利率反映了资金的价值,资金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利率水平高,则说明当前资金稀缺。若由一国的交易主体来决定利率的时间结构、数量结构和风险因素,那么该国即达到了利率市场化。利率水平对居民的消费、投资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利率政策也是国家用以调控的重要手段。利率市场化后,金融机构都将更快作出反应,从而极大地提高金融市场的工作效率。

其次,利率市场化增强了相关金融机构的吸纳存款的能力和盈利能力。利率市场化后银行等金融机构能够更好地根据市场的储蓄需求来调控利率,从而吸收大量的闲散资本,进而增强金融机构的存储量,从而使得整个金融市场更加具有活力。

最后,利率市场化将给老百姓带来利好消息。通常说来,在利率市场化下,无论利率升或降,银行等机构会加大存款利率、降低贷款利率,从而使得老百姓享受利率市场化的好处。

但是,另一方面,利率市场化的某些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利率市场化的环境下,传统的银行获利方式将受到冲击。根据国际经验,部分国家在实现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出现了银行倒闭的情况,并且不断增加,其中以美国最为严重。美国从1982年开始,用了大约5年的时间完成了利率市场化。在这过程中,倒闭的银行急剧增加,最多的一年竟然有250家银行倒闭,以上上述数据显示利率市场化成为了对传统信贷盈利模式的巨大挑战。

第二,利率市场化使得银行的利率风险站在了封口浪尖上。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不仅面临着传统的信用风险,而且利率风险也随之加大,对流动性的管理也更为艰难。在管理利率的环境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均根据央行规定的固定利率水平进行存贷款业务的操作,因此此时的利率风险并不显著。但是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开放,对于利率风险的管理更为复杂和混乱,因此在该种情形下,银行等机构需要考虑利率浮动对经营管理和自身头寸的影响。

自由贸易的利与弊篇3

[关键词]人民币;汇率;外贸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27-0080-02

当今的世界,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往来已成为最为普遍的事情了。任何两个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易都会涉及两种不同的货币。因而,一国货币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货币都有一个汇率。虽然汇率只是个简单的名词,但是围绕它,中美两国的争端就一直存在。原本汇率问题仅仅只是经济问题,但是现在已经演变成了一个中美之间的政治问题,同时它也是中美之间错综复杂关系中的焦点。

1中美贸易失衡和人民币汇率的关系的实证分析关于中美之间的汇率之争,还是要从2000年以后开始说起。2000年以后,中国取代日本,成为美国贸易逆差最大来源地。加入WTO后的中国对外贸易发展迅猛,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外汇储备大幅度增加。在世界的另一端,恰逢美国新经济泡沫破灭。2001年,美国经济大幅滑坡,新经济的破产给美国带来了大量的失业,新经济下滑导致美国经济下滑了三分之一。到了2002年美国的形势非但没有得到好转,反而经济数据更加糟糕,据美方公布的贸易逆差高达4683亿美元,其中,中美贸易对美国所造成的逆差额为1031.15亿美元,占贸易逆差总额22%。由于计算方法及各方面的因素,按照中方的统计,中国对美国贸易顺差实际上只有427.21亿美元。

然而,让我们做一下深入的分析,其实可以发现中国和美国的贸易失衡和人民币的汇率没有较大的关系。美国对华的巨额贸易逆差其实是有四大真正的原因的。

第一,中美在文化差异和社会福利方面存在着诸多不同,美国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社会就进入到主要以消费为核心的社会,并主要是以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在中国由于人口结构的变化,缺乏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融资渠道的不畅通等,导致了中美两国人民的储蓄观的不同。美国是高消费,低储蓄。而中国则是刚好相反。第二,中美经济在世界经济产业链中的分工与合作的高度互补。中美两国之间并不是同一水平上的竞争关系,而是优势互补的合作关系。中国对美国出口的是以劳动密集型的产品为主,而美国则是以高科技产品如:飞机,通信设备为主要出口产品。但是,由于美对华实施严格的高技术出口管制,限制了美国的优势项目的充分发挥,因此难以达到密切的合作关系,也造成了如今中美的较大的贸易逆差。第三,包括美资在内的大量在华企业对美国有大量的出口。中国近些年来似乎成了发达国家的超级加工厂。这些跨国公司的在华投资绕过了关税,从中获得了高额的利润。然而,这无疑增加了中国对美国的出口额。这种简单进出口贸易计算方式,并未能真实地反映真正的经济关系。第四,美国外贸统计的双重标准。

综上分析,人民币汇率和中美贸易的失衡真的没有美国认为的联系。但是,美国人急于为经济衰退找到理由,因此他们仍然把取代日本成为美国最大贸易逆差来源的中国当成了替罪羊。

2中美汇率争端被政治化

如今,人民币汇率问题更是演变成了中美之间的政治问题。各路政客为了己方的利益,在必要的时候就拿人民币汇率问题做文章。当美国国内的政治出现了波动的时候,为了缓和美国国内的矛盾,美国当局就做出强硬的姿态向中国施压,谴责中方操纵人民币汇率。有时候,为了不伤害在华的美国企业的企业利益或和解中美的关系,美国又放宽对人民币汇率问题的争端。美国政界的如此反复,只能说明关于中国的人民币汇率问题显然已经成为了美国政府手上的筹码。

也许很多人在疑惑美国一直向中方施压,要求人民币升值,他们究竟能从中得到什么呢?首先,我们应该注意到的是如今我国已成为美国的第一债权国,人民币升值就意味着美元贬值了,美国的巨额外债负担就在一瞬间减轻了很多。第二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美国为了挽救自己和中国存在的较大的贸易逆差。当人民币值钱后,我们的产品就不能再走我们一贯走的低价路线了。国外的市场大大缩小,外国人购买中国的商品必将减少,中国人购买的外国货必会增多。

3权衡人民币升值的利和弊

要回答人民币应不应该升值,我们必须权衡一下人民币升值对我国的利和弊。

首先,谈一谈人民币升值的好处。第一,从宏观的方面考虑,人民币升值有利于继续推进汇率制度乃至金融体系的改革。从2005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揽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二,人民币升值有利于中国进口,升值可以降低部分进口商品的国内价格,惠及国内消费者。并且原材料进口依赖型厂商成本也下降,企业进口原来同样多的货物可以少支付人民币,同时国内企业对外投资能力增强,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家将走出国门,将自己的事业范围伸向国外。

第三,人民币的适度升值,意味着我们老百姓手中的钱更值钱了。由此可以带来一系列的好处。降低了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的成本,促使更多的中国老百姓走出国门。有利于人才出国学习和培训等。

自由贸易的利与弊篇4

二战后,作为战败国的日本由于成功实施了以政府主导性、出口扩张性为主要特征的经济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在战争的废墟上得以迅速恢复和发展。随着日本经济在战后的重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特别是70、80年代以来,作为在东亚地区唯一的经济发达国家,日本开始逐步向东亚地区进行直接投资,在东亚地区建立了以自己为核心的“东亚雁行国际分工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东亚雁行发展模式”。

“雁行模式”的提法起源于日本经济学家赤松要的“雁行产业发展形态论”。在这一理论模式中,赤松要认为,日本的产业发展实际上经历了进口、进口替代、出口、重新进口四个阶段,因为这四个阶段呈倒"V"型,在图表上酷似依次展飞的大雁故得此名。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日本学者引用赤松要“雁行产业发展形态论”,将战后东亚地区国际分工体系和经济发展过程也喻为一种“雁行形态”或“雁行模式”。东亚传统“雁行模式”的基本内涵是:战后以来,率先实现工业化的日本依次把成熟了的或者具有潜在比较劣势的产业转移到“亚洲四小龙”,后者又将其成熟的产业依次转移到东盟诸国(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80年代初,中国东部沿海地区也开始参与东亚国际分工体系,勾勒出一幅以日本为“领头雁”的东亚经济发展的雁行图景,在他们之间形成了技术密集与高附加值产业-资本技术密集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的阶梯式产业分工体系。

随着东亚区域雁行国际分工体系的逐步建立,东亚地区各经济体之间的相互依存程度日益深。纵观整个东亚地区,就地区对外贸易来看,东亚区域内相互出口由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30.2%增加到90年代前期的38.3%,同期的相互进口由28.2%增加到34.5%。1994年,整个东亚地区内部相互贸易的比重已占全部贸易的43%。而东南亚金融危机之所以能在短时间迅速波及到其他东亚国家(地区),也充分反映了东亚地区各经济体之间经济关系的紧密程度。

由于东亚地区各经济体基于传统雁行分工体系之上的经济相互依存程度的加深,加之地缘上相近,文化传统上相亲,因此,二战以后,在东亚地区实际上形成了一个以日本为核心的非制度性经济圈。

二、20世纪90年代以来东亚传统“雁行模式”的逐渐式微和弊端显露

客观地说,二战以后以日本为核心的东亚“雁行模式”的建立以及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东亚经济圈的自发形成,的确带动和促进了东亚地区在战后的经济起飞和高速增长。在这个自发形成的经济圈中,日本已经成为较成熟的发达国家,“四小龙”已向中等发达经济体迈进,泰国、马来西亚等也步入了准新兴工业国之列。然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东亚传统的以垂直型国际分工为主的“雁行模式”大有式微之势,特别是1997年东亚经济危机爆发以后,传统东亚“雁行模式”的一些弊端开始集中显露,目前东亚地区正处于一个对传统发展模式进行深刻反省与重新定位的关键时期。

1.20世纪90年代以来东亚传统“雁行模式”的逐渐式微

东亚经济的传统雁行发展模式在本质上是一种以垂直型分工为主的国际产业转移与传递体系,其建立与维持的前提是东亚地区各经济体发展水平的差异性与层次性。但是,这个前提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首先,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经济已经持续10余年处于萧条和低迷的局面,至今无法自拔,其在经济赶超时期曾经发挥过巨大效能的政府主导型经济体制深陷于“制度疲劳”之中,在当前以创新为主要推动力的信息技术革命的浪潮中落伍了。日本经济的黯然衰落,使其在东亚传统雁行分工体系中的领头雁地位开始发生动摇。其次,东亚其他国家和地区正在加速进行经济赶超。如今,在经济全球化与信息革命浪潮的背景下,东亚其他各国和地区特别是亚洲四小龙正在逐步摆脱逐级跟进的传统模式的障碍,开始跳跃式地进入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领域。日本与“四小龙”之间的分工层次差距日益缩小,同时,近20多年来中国经济迅速崛起,加之其初步形成的从基础技术到中间技术再到高技术产业的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在未来也有望形成一个与日本并行的产业与经济板块。总之,由于领头雁的迷失方向,“群雁”的正在加速赶上,东亚传统“雁行模式”必然逐渐式微。

2.东亚传统“雁行模式”的弊端开始集中显现

1997年爆发的东亚金融危机,使东亚传统“雁行模式”的弊端开始集中暴露与显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东亚发展中各经济体在资本、技术市场上对于日本与美国的过度依赖。传统雁行模式下,东亚各个发展中经济体一方面依赖于区内外先进国家(主要是日本与美国)以直接投资的方式向其自身进行产业转移与传递,另一方面东亚洲各个发展中经济体(除中国大陆外)由于内部市场的相对狭小,又必然依赖于外部市场需求(主要是美国)对其产业发展进行支撑,这种很强的依赖性是东亚传统雁行模式的本质与特征所决定的。因此,在传统“雁行模式”中,东亚发展中经济体具有“进口对日依存,出口对美依存”的重要特征,随之也就带来了传统模式在运行中的脆弱性与波动性。20世纪90年代后期,由于汇率波动与市场需求等原因,美国对于东亚产品的进口规模开始下降,这成为1997年东亚金融(经济)危机的导火索之一。另外,90年代以来,由于日本经济的长期低迷,减少了其从东亚地区的进口和对该地区的直接投资,对于东亚经济的发展和危机后的恢复也造成了沉重的打击。

(2)区域内部处于同一发展层次的经济体在对外出口上的竞争加剧。在传统垂直型分工为主的雁行模式中,处于相同和相近经济发展水平层次上的国家如中国与东盟诸国之间,东亚四小龙以及四小龙与日本之间在产业结构与出口结构上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雷同性,这就带来了各国之间经济竞争的压力与矛盾。以东盟与中国的竞争为例,由于双方劳动力资源丰富,因此双方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如服装、纺织、鞋类以及组装类电子产品出口方面的竞争有加剧之势。本地区同一层次国家之间在产业结构和出口结构上的雷同性和竞争性,对于东亚地区经济在未来的稳定增长是极其不利的,最终可能带来一种你死我活、两败俱伤的局面。

(3)传统区域经济合作中的非制度性特征阻碍了区域内贸易与投资的进一步扩大。二战以后,传统东亚雁行国际分工体系的组立和东亚经济圈的形成,是各国企业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考虑到地缘相近与文化相亲的优势,以投资与贸易相互循环的形式自发形成的。这种自发性固然显示了东亚地区经济合作有着坚实的基础,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制度性合作因素的缺乏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区域内贸易与投资关系的进一步扩大。例如,日本由于经济萧条的影响,在农林产品上的贸易保护主义趋势增强,中日贸易摩擦有加剧的趋势。2001年4月23日,日本农水省对中国大葱等3种农产品的进口实行200天紧急“设限”,6月8日,日方又宣布,全面禁止从中国进口所有家禽及禽类产品。中方则针锋相对,对日本产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空调3种进口商品加征100%的特别关税。以上事例说明,由于传统东亚经济圈的非制度性特征,使得具有传统经济依存关系的东亚各个经济体之间继续保持较高的贸易壁垒,而且无法通过制度性的途径避免发生贸易摩擦或公正合理地及时解决贸易摩擦,这些弊端都严重阻碍了东亚地区贸易与投资的进一步扩大。

三、“后雁行模式”时期的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

如上所述,目前,东亚地区传统“雁行模式”逐渐式微,传统雁行分工体系的弊端开始暴露,那么,如何对当前东亚区域经济合作与国际分工的态势进行判断与定位呢,笔者认为,比较符合实际的提法应该是东亚区域经济发展正处于“后雁行模式”时期。

所谓“后雁行模式”时期,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目前东亚区域分工与经济发展本质上仍然是传统“雁行模式”的延缓,这是由当前东亚各国(地区)之间依然存在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和层次性所决定的,特别是东亚的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等国以及中国的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仍然很低,所以传统“雁行模式”仍然会在相当大的范围,相当长的时期内在东亚地区有继续存在的条件与基础,而且这在客观上也有助于东亚地区各经济体特别是相对落后的国家(地区)产业结构的升级与经济的快速发展。第二,目前东亚区域国际分工体系正逐步向新的水平型网络化区域国际分工体系过渡。这种新型国际分工体系的特点是:在宏观上,日本,四小龙、东盟诸国与中国之间相互的水平分工关系正逐渐增强并最终会占据主导地位;在微观上则存在着以日本、四小龙跨国企业为核心的,在东亚地区构建的网络化跨国生产体系,即通过企业内部国际分工,将产品的设计、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等环节在本地区进行区位上的优化配置。相应地,建立在东亚地区未来的这种新的水平型网络化国际分工体系基础上的发展模式,与雁行模式相对,更是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各国之间相互超越、相互牵引的“群马模式”。

面对东亚“后雁行模式”时期的现实,当前东亚各国(地区)的任务无疑是采取措施,尽量避免现有“雁行模式”的弊端,并采取措施促使区域经济发展顺利走进新的“群马模式”时代。而要实现这一目标,笔者认为,有必要改变东亚地区传统的非制度性合作的形式,“以合作求多赢,以互惠防俱伤”,加快推进以制度性合作为特征的东亚地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具体说来,积极推动东亚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可以在以下方面产生积极的作用:

1.可以促进东亚区域内贸易与投资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保证未来地区经济的稳定发展

东亚地区的经济一体化进程,同时也是区域内各国(地区)取消或降低贸易与投资壁垒的贸易自由化过程。东亚地区在过去10年中,区域内贸易有所增长,但是由于缺乏制度性的贸易自由化协议与安排,因此只能进行功能性的经济合作。以中国、日本和韩国三国之间的区域内贸易为例,2000年区域内贸易的比重只有19.8%,大大低于北美自由贸易区的46.5%,相比之下,中日韩三国间直接投资水平更低,2000年,韩国和日本对华直接投资比例分别只占各自对外直接投资的8.3%和2.0%,而韩国与日本间相互直接投资也均只占各自对外直接投资的1.7%。因此,东亚区域内的经济一体化进程可以将东亚区域内贸易与投资的潜力极大地释放出来,可以缓解乃至最终摆脱目前东亚各经济体对日美等发达国家经济的过分依赖的不利局面。特别是对一些经济较为发达而对外部市场依赖性又较强的东亚经济体,(如新加坡、香港、台湾、韩国等)来说,扩大对区内其他经济体的贸易与投资更是明智之举。随着中国经济的屺起,国民收入的提高,可以预见,其吸纳东亚产品的能力将进一步增强,而日本在这一进程中也可以加速突破国内保护主义的障碍,向东亚其他经济体开放其国内市场。总之,随着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区域内各国(地区)之间的贸易与投资潜力将会得到深度挖掘,从而保证地区经济在未来的稳定发展。

2.可以化解区域内各经济体在产业结构和出口结构的竞争性矛盾,实现区域内经济的共同发展

随着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在产业结构与出口结构上雷同的各方可以在区域内广泛开展产业专业化分工与重组,从而化解当前的不利竞争局面。以中国与东盟为例,假设A和B两种均为劳动密集型产品,且都具有规模成本递减的特征。区域经济一体化前,在中国与东盟都生产A、B两种产品,并且在出口上相互竞争。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开始后,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或者进行区域内协议分工),对于A商品的投资、生产、出口开始集中于中国,对于B商品的投资、生产、出口开始集中于东盟,这不仅可以化解双方原有的不利竞争局面,而且各自专业化生产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还可以使A和B两种产品在成本下降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向区域内外的出口。总之,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可以促进区内专业化分工格局的形成,实现区域内各国(地区)经济的共同协调发展。

3.有利于降低投资成本,避免重复投资,为跨国企业在本地区构建新型的国际生产网络体系创造更为有利条件

自由贸易的利与弊篇5

摘要:文章在简单介绍了欧盟历史以及欧盟东扩的情况后,着重阐述了中国与欧盟长期以来良好的贸易关系、与东欧各国的良好经贸合作关系,以及欧盟东扩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利弊影响,并在最后提出了相关的应对措施与建议。关键词:欧盟东扩;中国对外贸易;贸易合作关系在区域经济一体化高度发展的今天,欧洲联盟作为最有影响的集团组织,在全球经济领域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一、欧盟的发展历史以及欧盟东扩的背景(一)欧盟的发展历史1951年,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在巴黎签订了《巴黎条约》,“欧洲煤钢共同体”正式成立。1957年,上述六国又在罗马签订了《罗马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正式成立。经过不断发展,六国于1965年签署了1967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布鲁塞尔条约》,将三个共同体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EuropeanCommunities),简称“欧共体”(EC)。1991年,欧共体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召开首脑会议,通过了以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为目标的《欧洲联盟条约》。1993年11月1日条约生效,欧洲联盟(EuropeanUnion)正式成立,简称“欧盟”,是当今世界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政治、经济集团组织。(二)欧盟东扩的政治、经济原因东欧剧变后,随着华沙条约组织的解散,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呈现美国一方独霸的局面。世界各国都希望能够建立多极化的政治经济新格局,在这种情况下,欧洲联盟不断发展壮大,力争在经济领域成为能够与美国抗衡的经济实体。1999年,欧元投入使用,经过几年的发展,成为了金融领域能够与美元相提并论的一种货币,欧洲经济一体化日趋成熟。作为欧洲一部分的东欧诸国希望能够通过加入欧盟而达到快速发展本国经济的目的,而欧盟成员国则希望进一步扩大欧盟的规模,使之真正成为与美国抗衡的政治经济组织。欧盟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壮大使其自身的人口、经济实力等各方面均达到与美国持衡的状态。二、中国与欧盟长期的良好关系以及中国与东欧各国的经济交往自从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以来,中国与欧洲一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欧盟成立后,与中国的关系更是日趋亲密。此外,中国也与欧盟早起成员国以外的其他欧洲国家保持了良好的经济交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一)中国与欧盟长期以来的良好关系1975年5月6日,中国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正式关系。1983年11月1日,中国与欧共体实现全面建交。欧盟正式成立后,明确提出“欧洲和中国应建立一种长期的合作关系以保证实现双方共同的目标”,强调欧盟对华关系的全面性、独立性和长期性。1998年,欧盟进一步采取了一些改善对华关系的措施:修改反倾销规则,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除;支持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进入21世纪以来,中欧政治关系良好,高层互访频繁,各级政治磋商活跃。据我国海关统计,2003年中欧双边贸易额1252.2亿美元,首次突破千亿美元,在美国、日本之后,是中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自2004年,欧盟成为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发展至2008年,在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下,双边贸易额仍然迅猛发展,达到4255.8亿美元。(二)中国与新加入欧盟的12个东欧国家以往的经济交往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与诸多欧洲国家保持了良好的经济贸易往来关系。其中也包括最后加入欧盟的12国: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塞浦路斯和马耳他。在这里,仅以波兰和马耳他为例,浅述中国与东欧诸国以往的经济交往。中波及中马经贸关系均始于20世纪50年代。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双边贸易额长足发展,逐年递增。其中波兰已成为我国在中东欧地区最大的贸易伙伴,而我国与马耳他的贸易交往以我国出口增幅占主导地位。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波兰在加入欧盟之前对汽车制造、冶金、石化等工业的进口产品征收较高关税;对我国出口的自行车、打火机、鞋和电熨斗曾采取反倾销调查、征收关税附加税等措施,以保护波兰本国生产制造商。而马耳他市场,所需生产和生活资料的绝大部分均依赖进口,我国出口产品在该国适销对路,价格和质量均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其次,马耳他地处地中海中部,据南欧、北非和中东三地海上要冲,海上交通便利,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港口设施优势是向周边,尤其是北非国家发展转口业务的有利条件。三、欧盟东扩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利弊2003年5月1日,东欧12国正式加入欧盟,从而形成一个规模与美国不相上下的统一大市场。东扩后的欧盟对中国对外贸易来讲有利有弊。(一)欧盟东扩对中国对外贸易有利的因素东欧诸国加入欧盟后,对中国来讲,有以下几点优势:1.更为广阔的欧盟大市场。从总体和长远来看,欧盟东扩之后对中欧经贸合作带来了新的机遇。随着东欧诸国的加盟,新欧盟整体规模与美国不相上下。货物、服务、资本和劳动力在各国内实现自由流通,如此规模的一个统一的大市场,是任何外部企业都无法忽视的。欧盟市场容量和规模的进一步扩大,有利于我国优势产品扩大对欧盟出口,带动我国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2.普惠制待遇。欧盟的扩大,意味着中国可以从更多的国家获得普惠制待遇。普惠制下的出口产品关税平均要比最惠国税率低约1/3左右。欧盟扩大后,所有新成员国都给予中国出口的制成品、半制成品普惠制待遇,这对中国企业享受关税优待、扩大出口、提高出口效益有一定好处。3.统一关税政策。欧盟作为欧洲经济的统一体对外实行统一的税率政策,欧盟扩大最直接的好处,便是这些新成员国关税税率的降低。新成员国的进口关税较欧盟普遍偏高。例如,波兰及匈牙利对非农产品实施的平均进口关税,原为19.9%和9.8%,而欧盟的平均水平只有7.4%。关税的降低,无疑有助于中国企业扩大出口。因入盟关系关税调降而特别受惠的产品主要有钟表、玩具、游戏、运动用品和人造首饰。4.技术标准统一,有利于中国企业占领欧洲市场。欧盟作为欧洲经济的统一体,对外实行一致的政策标准。也就是说,只要根据欧盟标准获得认证的中国产品,就会在所有成员国得到认可。举例而言,欧盟东扩前,即使中国产品已通过欧盟认证,但如想出口到东欧国家,仍需获得这些国家有关当局的特别审批;东扩后实施统一的技术标准,产品可以同时在西欧和东欧市场销售而取得更大的规模效益。5.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扩大。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成员,对第三方实行的关税与其他贸易法规,总体上不得高于或严于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建立之前的水平,否则受害国有权要求补偿。这就意味着,扩大后的欧盟,如果在关税上对中国企业做出了有违世贸组织规定的行为,中国企业有权要求欧盟进行补偿。(二)欧盟东扩对中国对外贸易不利的影响中欧经贸关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反倾销调查、技术壁垒、数量限制等;还应注意到普惠制中的“毕业机制”,欧盟国家会利用这种机制削弱中国产品在欧盟市场的竞争能力以及纺织品双边配额管理等。1.反倾销调查:欧盟是对华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地区。欧盟对我出口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累计百余起,还对我国多种产品实施了保障措施。这些反倾销案例涉及我五矿、化工、纺织、机电、土畜等多行业的产品。新入盟的成员国,会逐步引入欧盟的反倾销措施。2.欧盟统一的技术标准纷繁复杂:欧盟使用统一标准是一把双刃剑,对中国企业有利亦有弊。由于中国产品的技术标准相对较低,原来我国可向东欧各国出口的产品,现在必须达到欧盟统一标准后才能进入。3.欧盟内部保护:我国的出口商品结构与中东欧国家比较接近,竞争性强。西欧国家为利用东欧廉价的劳动力、东西欧地理接近等优势,大量到东欧国家投资设厂,更加剧了东欧国家在工业制成品方面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竞争。东欧诸国竞争力相对较弱,但会为了自身的利益,推动扩大后的欧盟对非成员国产品进口设置更多障碍。四、中国对外贸易应对利弊应采取的举措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欧盟东扩给中国对外贸易带来的有利因素,降低其不良影响,我国政府和企业应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应对。(一)发挥各行业协会作用如前所述,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成员,对第三方实行的关税与其他贸易法规,总体上不得高于或严于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建立之前的水平。这也意味着,如果欧盟东扩对中国企业产生不利影响,中国有权要求欧盟进行补偿。在欧美国家,行业协会在维护本行业利益,制定相关法规,影响政府决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中国目前的行业协会很多属于准政府部门,并非企业自发自愿组成,能发挥的作用相当有限。此外,在反倾销案应诉方面,我国也应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应诉,避免我国众多企业遭受经济损失。(二)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为应对欧盟统一的、高标准的技术要求,我国企业应积极提高产品质量,以适应欧盟国家进口产品标准,争取早日占据欧盟这个巨大的市场。诚然,提高产品质量、严格产品技术标准需要我国企业进行一定的资金投入,但从长远角度来讲,产品技术标准一旦符合欧盟成员国的要求,产品便能够占据广大的欧洲市场,利益是不容忽视的。(三)加强与欧盟各国的交往随着欧盟一体化进程的加速,中国应当与欧盟加大交往力度,以增进彼此的了解;建立招商网络,利用当地中介机构,利用使领馆以及友好城市拓宽招商渠道;发展与欧盟有实力公司的战略伙伴关系;充分利用中国自身的产业优势,在新一轮的对外开放中增强竞争力。同时,我国有志于发展欧盟贸易的企业和个人也应主动“走出去”,了解欧盟各国,尤其是新成员国的政策,针对欧盟政策实施相应措施,促进中国对外贸易的推进,以达到预期经济目的。参考文献[1]环球时报.2004年03月01日,第十七版.[2]周八骏.迈向新世纪的国际经济一体化[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3]徐松.评自由贸易区对全球贸易体系的影响[J].国际贸易问题,2000,(12).[4]王林生.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的对外贸易(二)[J].国际贸易问题,2003,(11).[5]中国对外贸易发展趋势.中国网,2003年4月2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统计信息.[7]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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